鐵血大明 作品相關 明朝軍制的演變
    范中義

    朱元璋以武力奪取政權後,統一全國武裝力量的編制、體制,建立了一系列軍事制度。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制度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本文僅就正規軍的兵役制度、組織編制、領導體制和軍餉供應等方面的變化作初步探討,以求教於方家,至於地方武裝力量的變化另作討論。

    一

    明朝實行三種兵役制度:世兵制、募兵制和徵兵制。

    明初沒有募兵制和徵兵制,只有世兵制。世兵制的軍士編製在衛所中,主要任務有二:一是守衛地方,一是屯田生產。守衛地方城池的稱守軍,進行屯田生產的稱屯軍。屯軍以屯田生產的收穫供給自己也供給守軍。整個軍隊基本上是一個自給自足的武裝集團。因此朱元璋說:「吾養兵百萬,要不費百姓一粒米。」(註:《續文獻通考》卷一二二,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本。)

    世兵制和自給制是明初軍隊的兩大特點,有其價值。但這兩種制度本身的弊端則決定了衛所軍必然走向衰敗。

    軍隊是一個武裝集團。它擔負著對內鎮壓百姓反抗,對外抵禦外敵侵犯的任務,需要不斷增強戰鬥力。世兵制本身和增強戰鬥力是相矛盾的。因為軍官和士兵的世兵制,必然使這支軍隊老少攙雜。明代軍官一般15歲可以襲職,60歲退役。襲職軍官儘管經過考試,但經驗不足,未經戰陣,既難以帶好部隊,更難帶兵打仗。而那些下級軍官年過半百尚且服役,也不符合戰鬥需要。軍卒的襲職大體和軍官一樣。未成年的士兵和年邁者混雜在一起,戰鬥力必然低下。景泰之後,在京軍和邊軍中實行分撥訓練,企圖解決這老少強弱攙雜的矛盾,但兵額有限也必然削弱整個軍隊的戰鬥力。嘉靖年間,明衛所軍隊在抗倭戰鬥中十戰九敗,這是一個重要原因。士兵的成份對軍隊戰鬥力有著重大的影響。明朝衛所軍的士兵成份,是導致衛所軍戰鬥力低下的原因之一。要提高軍隊戰鬥力,就需要改變士兵的成分,打破世兵制。

    自給制,軍隊以自己的屯田收入供給自己。第一,他使軍隊基本上成為社會上一個封閉集團,不僅組織上,生活上也基本是獨立的。整個保衛國家的任務不是由這個國家的全體居民負擔,而是基本落在這個封閉集團身上。這種沉重的軍役負擔,時間一長他們就要想方設法逃脫。第二,在當時生產力的情況下,這一集團內部自給,必然加重對屯軍的剝削,也當然降低守軍的待遇,軍卒的生活低於全國百姓的生活水平。軍隊和地方的反差,使得軍卒不安起來,騷動起來。他們想擺脫沉重的徭役,過上富裕的生活,唯一的辦法就是脫離軍隊。軍官的腐敗更促進了軍卒的逃亡。軍官為了發財,侵佔軍屯,役使士卒耕種,使衛所軍糧餉供應不足;軍官克剝軍卒,使他們更加困苦;軍官貪圖賄賂,放縱士卒逃亡;軍官貪圖軍卒月糧,軍卒逃亡不予追報。因此衛所軍缺額越來越嚴重。正統三年(公元1438年),即建國70年後,逃亡官軍竟達1633664人(註:葉盛:《水東日記》卷二二《府衛官旗軍人數》,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19頁。),佔在籍官軍一半還多。到了嘉靖年間,有的地方逃亡軍士達到在籍軍士70%左右(註:據鄭若曾《籌海圖編》卷三《廣東兵防官考》所載的官軍數計算,廣東的廉州等7衛旗軍缺額達69.8%,而海安所獲額76.9%,雙魚所缺額77.4%。\)。而那些沒逃亡的軍士也多為老弱疲癃不堪作戰之輩。朱元璋建立起來的強大的衛所軍隊這時已經戰不能戰,守不能守。世兵制的兵役制度由於它的自身矛盾運動,已經走到了死胡同,明廷不得不採取其它辦法來補充兵員,這就是一僉派民壯(徵兵制),二實行募兵。

    僉派民壯制度可追溯到朱元璋時期。朱元璋定江東後,就曾循元制設立管領民兵萬戶府,平時對老百姓進行訓練,有事征戰,事平復還為民。弘治七年(公元1494年),立僉民壯法,以州縣為單位徵兵,平時由各有司進行訓練,遇警守衛城池,雖然擔負著一定的正規軍任務,彌補正規軍的不足,但依然是地方部隊。正德年間,王守仁任南贛巡撫時,抽調民壯的精幹者,編組成軍,用來平息當地的農民起義,使這種地方部隊有了正規軍的職能。嘉靖年間,有的民壯還編入邊海防軍中(註:據范萊《兩浙海防類考續編》卷二載:浙江海防軍原有39總(每總四五百人)中,有6總是民壯。至隆慶四年(公元1570年),減募兵,增民壯,致使40總中,有15總為民壯,占37.5%。\),這樣民壯就算常備軍了。這時民壯的僉派方式也發生了變化,正德年間,王守仁汰去機快民壯內疲弱不堪者,令他們出工食銀,由各地方政府用這些工食銀召募民壯和犒賞精兵。這又使僉派的民壯逐步走上召募民壯的軌道。民壯也由徵兵制走上了募兵制。嘉靖年間,東南沿海海防軍中的民壯,大體就是由各縣按裡該僉派多少民壯而出的工食銀雇募的。這時僉派民壯也已衰落,而由雇募的民壯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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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壯雖然是召募的並承擔著正規軍的任務,但他和正規軍依然有別。他是地方出錢雇募、只能作為守衛出錢地方的力量,而不能像正規軍那樣,可東征西戍,遠調各地作戰,依然不能完全代替過去的衛所軍。因此,募兵就成了彌補衛所軍不足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募兵始於正統年間。《明史-兵志》載:「正統二年,始募所在軍余、民壯願自效者,陝西得四千二百人。」嘉靖年間,隨著軍備廢弛,衛所空虛,軍事鬥爭激烈,募兵在南北更加普遍地推行開來。在浙江沿海,募兵已佔近70%(註:據范萊《兩浙海防類考續編》卷二載:浙江原有(指嘉靖末隆慶初)軍隊39總,其中募兵27總,占69.2%。以後增加民壯數,募兵數有所下降,到隆慶四年,下降到42.5%,但募兵和召募的民壯加起來仍佔到軍隊的80%。\),成為明軍中的主要成份。北方九鎮的募兵沒有沿海那麼多,但《明史-兵志》中講:宣府鎮「弘治正德以後,官軍實有者僅六萬六千九百有奇,而召募與士兵居其半。他鎮率視此」,看來也不少。

    募兵和衛所軍有明顯的區別。募兵不是世襲的,是應募而來,身雖為兵,仍隸民籍,退伍仍為民。由募兵組成的軍隊,不像衛所軍那樣是國家經制,不輕易變動,而往往是隨著形勢擴編或縮編。募兵完全是戰鬥部隊,而不像衛所軍那樣,有的擔負屯田任務。募兵的薪餉來源於國家財政,而不像衛所軍初期那樣主要來自屯田所獲。募兵的餉銀比衛所軍豐厚,比民壯也高(註:在南方一般募兵月銀9錢,而民壯只6錢。參見《紀效新書》(18卷本)卷四;《嘉靖惠州府志》卷一○;萬曆《漳州府志》卷七。)。募兵制的實行使明軍脫離了過去那種亦兵亦農的狀態,成為名符其實的國家常備軍。這是一個進步。

    募兵制與世兵制比較起來有其優點。募兵有挑選的餘地,完全有條件選擇青壯年。募兵的薪餉比衛所軍高出一倍甚至幾倍,管理得好,可使士兵安心服役,軍隊比較穩定。募兵沒有衛所軍攜帶的家屬拖累,更適合於東征西戍,機動作戰。募兵來自百姓,兵雖豐富,缺額可以隨時募補,保持軍隊滿員;不需要可以隨時裁減,節省軍費。總之,募兵制比世兵制更有利於建立一支能征善戰的精銳部隊。但實行募兵制能否建立一支精銳的部隊關鍵在於募兵之人和領兵之人。嘉靖年間,在東南沿海譚綸和戚繼光都親自募兵,募後嚴加訓練,所以都成了精兵,尤以戚繼光的「戚家軍」更為有名。而明末往往不是將領親自募兵,募兵一人,領兵為另一人,募時不加挑選,募後不加訓練,逃跑不加追究,所以這時募兵組成的軍隊同衛所軍一樣不能打仗。

    二

    衛所是明初確定下來的軍隊編制。該編製10人為1小旗,5小旗為1總旗,2總旗為1百戶所,10百戶所為1千戶所,5千戶所為1衛。一般1衛為5600餘人。陸軍、水軍、騎兵編製統一,概莫能外。到了明代嘉靖年間,隨著武器裝備特別是火器的發展,募兵制的實行和戰爭的頻繁激烈,編製也發生了變化(註:這種變化應該說從景泰年間已經開始。景泰初,于謙改革京軍三大營為團營以及當時某些邊鎮的分撥訓練,就開始了編製的變化。)。這種變化是全面的,既包括水軍,也包括陸軍,既包括地方部隊,也包括京營。

    水兵改變了明初實行的衛所制,實行了營哨制。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三月,朱元璋建立了水軍等24衛,每衛配備戰船50艘。平時每衛以軍士350人保養修理戰船,戰時以衛所軍登船出海作戰。但到了嘉靖年間,水軍按船大小和擔負的任務不同,實行不同的編制。如戚繼光的水軍,一艘戰船是一個編製單位。船設捕資(船長)1人、航海保證人員(包括舵工、繚手、扳招手、碇手)若干名、戰鬥士兵若干甲,每甲10人,設甲長1人。聯5艘戰船為1哨,2哨為1營(司),2營為1部,從而形成了部一司(營)一哨一船的組織編制。平時訓練和戰時作戰編製相同。這種編制改變了明初那種平時戰船和戰士分離的狀況,使船和人牢牢地結合在一起,有利於專業訓練和戰鬥力的提高。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它使水軍再不是過去那種陸兵加艦船,而成了真正意義上的水軍。

    嘉靖年間,陸兵中出現了一個新的兵種——車兵。車兵,儘管不同時期和不同地域的編制不同,但都不是過去的衛所制。嘉靖年間,俞大猷在大同鎮的車兵編製為車一乘用兵50人為1隊,13隊為1小營,13小營為1大營(註:俞大猷:《正氣堂集》卷一一《大同鎮兵車操法》,道光二十一年刊本。)。隆慶年間,戚繼光在薊鎮的車兵編製是一車20人,分奇正2隊。正隊10人,由車正統領;奇隊10人由隊長管理。2車為1聯,4車為1局,設百總1人;4局為1司,設把總1人;4司為1部,設千總1人;2部為1營,設中軍1人、營將1人(註:戚繼光:《練兵實紀雜集》卷六《車營解》,嘉慶二十四年刊本。)。萬曆年間,俞大猷在京的車兵編製為每車一乘用兵25人為1隊,10車為1司,12司為1營(註:俞大猷:《正氣堂續集》卷六《京營戰車近議》,道光二十一年刊本。)。天啟年間,孫承宗車營的編制為一車25人為1隊,4車為1乘,4乘為1衡,2衡為1沖,4沖為1營(註:孫承宗:《車營叩答合編》,保陽濟美堂傅氏藏版。)。車兵之所以採取這種編制完全是從提高戰鬥力出發的。因為這種編制是和戰鬥的營陣一致的,便於平時管理、訓練和戰時作戰。車兵實為車載炮兵,採用這種編制易於形成車城,充分發揮火器的威力和車的屏蔽作用,有效地抵禦敵騎兵的衝突。車營又都與騎兵營相配伍,形成車步騎營,能防禦,能進攻,能追逐,是抵禦敵騎兵衝突的有效陣法。

    陸兵中步兵和騎兵的編制再不是衛所制,而是營哨制或營制。就全國來講,步騎兵的編制紛繁複雜,不統一。嘉靖年間,戚繼光在《紀效新書》(18卷本)中,列出其軍隊編制為12人為隊,隊有長,4隊為哨,哨有長;4哨為官,官有哨官;4官為總,總有把總。嘉靖四十二年,浙江巡撫趙炳然在其《海防兵糧疏》中,為統一浙江兵制,提出:「其於陸兵,仿古什伍之制,五人為伍,二伍為什,外立什長一名;三什為隊,外立隊長一名;三隊為哨,外立哨官一員;五哨為總,外立把總一員;五總為營,俱屬主將一員……舉一營而各營無不同也,舉一總一哨一隊而各總、哨、隊無弗同也。」(註:《明經世文編》卷二五二,中華書局影印本。)這就是營、總、哨、隊、什的編制。浙江以後軍隊的編制大體如此。天啟年間,徐光啟在《兵法條格》中列的軍隊編制是5人為伍,25人為隊,5隊為哨,5哨為部,5部為營。從以上所列的軍隊來看編製,儘管有些不同,但大體還是相同的,每營3000人左右,都有營、有哨,可以稱為營哨制。

    北方九鎮的編制和以上的編制有所不同。一般說來10人為甲,內甲長1人;50人為隊,外有管隊和貼隊各1名;500人為總,外立2把總(也有每把總各管5隊者),3000人為營,營有參將1員(註:參見呂坤《安民實務》和《宣府鎮志》。)。這種編制沒有哨這一級,但和衛所制也完全不同。戚繼光在薊鎮的軍隊編制與衛所制的差別更大。它12人為隊,隊有長;3隊為1旗,旗有旗總;3旗為1局,局有百總;4局為1司,司有把總;2司為1部,部有千總;3千總為1營,營有將官1員、中軍1員(註:戚繼光:《練兵實紀雜集》卷六《車營解》,嘉慶二十四年刊本。),每營也是3000人左右。嘉靖後京營軍隊的編制大體和薊鎮軍隊的編制相同。京軍三大營(三千營已改成神樞營)各分戰兵、車兵、城守兵等10營,共30營。在京的78衛軍卒分隸於這30營中。營的長官或副將、或參謀、或游擊將軍、或佐擊將軍,其下是千總、把總(註:萬曆《明會典》卷一三四《兵部十七-京營》,中華書局縮印本。)。營一般也是3000人。

    新的編制出現後,衛所軍中的青壯軍卒都編在營哨(或營)中。衛所依然存在,但已不是戰鬥組織。新的編制和衛所不同,其所擔負的任務也不完全相同。衛所是平時組織,它駐守一定地方,訓練部隊,組織屯田。營哨(或營)則是單純戰鬥組織,它訓練部隊,東征西戍,進行戰鬥而不負責屯田。衛所的軍官平時雖訓練部隊,戰時則不一定指揮其部隊作戰;營哨(或營)的軍官平時訓練部隊,戰時就帶領所練部隊作戰。

    營哨制(或營制)比衛所制更有利於軍隊的平時管理和戰時作戰。衛所制的百戶管10小旗,千戶管10百戶。人的精力有限,難免顧此失彼。就戰術來講,明代中後期多實行一頭兩翼或一頭兩翼一尾陣,即以一部為正面主攻,兩部為側翼助攻,餘者策應。1百戶10小旗,1千戶10百戶的編制也不適合這種戰鬥隊形的需要。而營制上級轄下級不過5,平時管理以1管5或更少,沒有顧此失彼之虞;戰時可以成建制地擔負頭和翼,下轄5個建制單位的可以成建制地編為中軍或策應部隊,發揮編製的整體戰鬥力。有利於管理和作戰是明後期編製的優點,也是衛所演變成營哨的原因。由此可見,明代後期軍隊的編制比前期更嚴密。這是一大進步,是人們對軍隊管理和作戰指揮認識更深化的體現,便於提高部隊的戰鬥力。正因為如此,時至今日軍隊的編制大體也是這樣。

    這種編制對於明朝中央集權的統治也有不利的一面,就是軍官和士兵結合得更緊密,軍隊易於成為軍官的私人勢力。但從歷史來看,明朝後期雖然有的將領不服從中央調遣,但並沒有造成軍閥割據的局面。這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領導體制的變化,文官參與軍隊管理是其原因之一。

    三

    明初,中央軍事領導機構有五軍都督府和兵部。五軍都督府管理都司衛所,戰時朝廷派遣都督掛將軍印率軍出征。兵部平時職掌全國武衛官軍的選授、簡練、鎮戍等政令,戰時奉皇帝命令調遣部隊。但隨著衛所制的破壞,五軍都督府的職權越來越輕,而兵部之權則越來越重。

    明初,五軍都督府的職掌具體言之主要有如下四項:一是衛所軍官的選拔、襲替,一是衛所軍的操練,一是衛所屯田事宜,一是軍情聲息。但對這些事情的處理,五軍都督府沒有最後決定權,而是「移兵部」或「移所司而綜理之」。這本身就說明其權力是有限的。它只不過是兵部等文官各部管理軍事的中介機構。但就是這種有限的權力,後來也大加削弱。軍官的選拔、襲替,明初總是要通過五軍都督府,但後來就不再通過它。萬曆《明會典》載:「凡在京在外武職襲替優給,都司衛所呈送該府,行奏過送兵部奏請定奪。……後行奏俱改屬兵部。」(註:萬曆《明會典》卷二二七《五軍都督府-五府通行事例》。)明初,都司衛所的軍事長官的任命都要通過五軍都督府,但後來總兵、參將的任命就不關五軍都督府的事。可以說,明後期五軍都督府對非衛所軍官的陞遷任命連過去那種中轉的權力也沒有了。

    軍隊操練和軍情聲息之事,明後期的五軍都督府也是無權干預的。因為操練軍隊、軍情聲息由各地的巡撫、總兵以及他們的下級將領負責。他們與五軍都督府沒有上下級關係,不需要向五軍都督府報告,而直接向他們的上級總督或朝廷報告情況。

    屯田之事,隨著儲糧戶部郎中(或主事)的設立,在邊防等地逐漸形成了總督、巡撫、戶部郎中(或主事)和兵備的管理體制。具體開墾荒地、清理屯田等事由戶部郎中(或主事)和兵備負責。過去那種軍屯情況完全由都司、衛所報告給都督府(註:萬曆《明會典》卷二二七載:「凡都司衛所屯糧,每年收過數目,通關類繳,其支用過總數,造冊送該府,轉行戶部知會。」),然後再轉行給戶部的程序,已被打破,兵備可直接向戶部報告清理屯田和撥軍屯種情況。五軍都督府管理屯田之職掌已大為削弱。

    「都督府掌軍旅之事,各領其都司、衛所,以達於兵部。」(註:《明史》卷七六《職官五》,中華書局校點本。)由於衛所制的破壞,新的兵役制度的實行,軍隊編制體制的變化,它職權的削弱是必然的。當然,這並不是說它失去了過去的一切職權,只是說它的職權已不可能像過去那樣遍施於軍中,總督、巡撫、總兵所管轄營制的軍隊則不受他的管轄。

    相比之下,兵部權力則有所加強。兵部權力本來是不小的,但後來往往超出了這個權力。《明史-兵志》講:兵部「尚書掌天下武衛官軍選授、簡練之政令」,並不職掌軍隊的作戰方略和具體指揮。「相機戰守」本是前線指揮員的職責,但兵部後來也進行干預。崇禎十四年(公元1641年),松山之戰前,薊遼總督洪承疇決定採取持久防守,守而兼戰,正中出奇的戰法粉碎清軍對錦州的圍困,但兵部尚書陳新甲提出四路進兵的計劃,並催促洪承疇立即進攻,結果遭到松山之敗。可見後期的兵部不僅掌握軍政,而且干預具體的作戰方略和作戰指揮,兵部尚書儼然成了明軍的總參謀長。「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這是一條指揮原則。明後期兵部權力過重,干涉前線指揮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作戰方略和具體指揮,這往往是導致戰爭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軍都督府權力的削弱和兵部權力的加重,表明明朝的軍事領導體制一直沿著以部制府,以文制武的方向變化著,也表明明朝的軍事領導體制漸趨於統一,統一於文官的兵部。明建國之初,大都督府總攬軍旅、軍政大權,建立五府、六部後,軍旅、軍政之權分屬於五軍都督府和兵部,而明後期軍旅、軍政之權又趨於統一於兵部。軍隊應該是一個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因為只有高度的集中統一才有較強的戰鬥力。從這個角度來看,明後期五軍都督府權力的削弱和兵部權力的加強是一種進步,對增強軍隊戰鬥力有利,而統一於文官的兵部又不會對皇權構成威脅。因此可以說,明後期基本建立了既能增強軍隊戰鬥力,又不妨害中央集權的中央軍事領導體制。當然這種領導體制並不完善,兵部對前線指揮干預過多就是其中之一。

    明初,地方軍隊領導體制平時和戰時不同。平時的軍隊訓練、守禦、屯田等都由都指揮使、指揮使、千戶、百戶等層層負責。都指揮使是一地區的最高軍事長官。到戰時又是另一套。朝廷派出將領,掛將軍印,稱總兵官,指揮臨時調集的某幾個衛所或某幾個衛所的部分官兵,進行作戰。戰後總兵交回將軍印,軍隊各回衛所。這就是《明史-兵志》所講的「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但這只是明初總兵官情況中的一種,可稱其為征伐總兵官。還有另一種總兵官,即鎮守總兵官,如鎮守遼東、宣府、大同的總兵官等。他們也掛印,稱將軍,但並不是有征伐才任命的,也不是「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也不是各回衛所。他們是常駐一地,卸任方歸,並要由他人代替。他們是該地區的最高軍事長官,都指揮使受其節制。而征伐總兵官則不局限於某地,很難說他們節制某地的都指揮使,當然都指揮使被任命為出征時的下級將領是另外一回事。

    明初,鎮守總兵官的權力相當大。如宣府鎮,永樂時總兵官的職掌為:「整飭兵備,申嚴號令,練撫士卒,振作軍威。務要衣甲整齊,器械鋒利。城堡墩台坍塌以時修治堅完,官軍騎操馬匹責令飼養膘壯。仍督屯田糧草,並一應錢糧不許侵欺。遇有賊寇,相機戰守。」(註:《宣府鎮志》卷二《詔命考》,1969年台灣學生書局影明嘉靖四十年刊本。)這就是說練兵、作戰、籌餉均由總兵官負責。這樣,第一,都指揮使受其節制,成了他的下屬官,地位降低了;第二,改變了練兵將領不指揮作戰,指揮作戰的將領不管練兵,兵將分離的作法,有利於提高部隊戰鬥力;第三,事權專一,增強了總兵的責任心。當然,這樣也存在著一種危險,即總兵可能擁兵自重,稱霸一方,威脅中央集權的統治。明廷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正統之後,較為普遍地派巡撫等文官參與部隊管理,削弱總兵官的權力。再以宣府為例。正統年間,任命總兵官的敕書中「務要衣甲整齊……並一應錢糧不許侵欺」的一段職責沒有了,即不再執掌衣甲、兵器、城堡、屯田、錢糧等等,而增加了「凡一應軍機之事,須與巡撫等官從長計議停當而行」(註:《宣府鎮志》卷二《詔命考》,1969年台灣學生書局影明嘉靖四十年刊本。)。就是說,總兵再也不能獨自決斷軍機,事事要同巡撫商量,而且「毋得偏私執拗,乖方誤事」(註:《宣府鎮志》卷二《詔命考》,1969年台灣學生書局影明嘉靖四十年刊本。)。與此相反,派往軍隊的文官巡撫,權力則相當大,不僅有將領的職權,管理過去總兵管的屯田、糧餉、衣甲、器械、城池修繕,而且還有參奏權和便宜處置權。表面上,巡撫和總兵官是平行的,遇有重大事情共同商量,而實際上,總兵官的地位比巡撫要低。這之後,文官對軍隊的控制進一步加強。在邊防、海防均設總督,臨時用兵還設經略、經理等。總督協調較大地區的軍政事務,總兵、巡撫均受其節制;敵人進犯時,可以協調所轄地區的軍隊,相機戰守;轄區內的軍務,兵馬錢糧,可以「便宜區處」,是更大地區的軍政最高長官。總督的設立擴大了防區的範圍,有利於協調較大地區的軍事行動,抵禦敵人較大規模的進犯。明初地方最高軍事長官為都指揮,一變而為總兵官,再變而為巡撫、總兵官,三變而為總督。這種轉變基本是沿著兩個方向進行的:一個是將平時體制轉變為平戰結合的體制,一個是文官參與軍隊管理,加強對軍隊的控制。

    明初,軍隊出征,即平時體制轉變為戰時體制要設總兵、參將等指揮官,以便對敵作戰。後來就是把這種戰時體制運用到平時,形成了平戰結合的領導體制。這種體制平時訓練軍隊的將領就是戰時指揮作戰的軍官。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平時這些將領就要認真操練部隊,比衛所軍的將領責任心更強;戰時將領熟悉所屬部隊士兵的情況,士兵能較好地體會將領的意圖。這對奪取戰爭勝利是十分有利的。因此,這種變革是一進步。

    文官參加軍隊的領導和決策,一則是由於明代後期的將領多為一介武夫,素質較低,往往沒有政治頭腦,不能很好貫徹朝廷的意圖;一則是朝廷對將領不放心,擔心他們會威脅自己的統治,所以採取「太阿之柄不假武臣」的政策。這種政策有兩面性。一方面使將領地位下降,不能充分發揮將領的才能。將領中並不都是一介武夫,其中也有的既有政治頭腦,又有軍事才幹,但由於他們處處受文官制約,才幹受到壓抑,甚至導致戰爭的失敗。另一方面,文官管理部隊,有利於部隊的穩定和貫徹朝廷的意圖。由於文官受過較多的文化熏陶,比武官更能忠實地執行朝廷的命令,其中也不乏具有軍事才幹者。因此,他們參加軍事決策,對穩定部隊,使部隊真正成為統治階級的工具更有利。明朝後期沒有發生大的軍隊叛亂,明朝農民大起義過程中,也沒有形成軍閥割據的局面,和文官執掌部隊不無關係。

    四

    明初,衛所軍的糧餉主要來自衛所軍的屯田收穫。具體軍餉有多少來自屯田,雖然已無法確切知道,但從幾個方面可以進行判斷:

    第一,從明廷規定的明軍撥屯的分數來看。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朱元璋「命天下衛所軍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種,十之三城守」(註:《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台灣歷史語言所校印本。)。朱元璋還下達過某些衛所軍全部屯田的命令。朱棣在永樂二年(公元1404年)更定屯田法時,雖沒有規定具體比例(註:其法規定:「守城軍士視其地之夷險要僻,以量人之屯守為多寡。臨邊而險要者則守多於屯,在內而夷僻者則屯多於守。地雖險要而運輸難至者,屯亦多於守」(《明太宗實錄》卷三○永樂二年四月甲午)。),但從實行的情況看,屯田的軍士還是多於守城的軍士,腹裡尤其如此。軍士屯田一分,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公元1402年),規定納正糧12石,餘糧12石。正糧歸軍士自己用,餘糧12石上交(註:萬曆《明會典》卷一八《戶部》五《屯田》。),作本衛官軍俸糧。這就是說,每一個屯軍可以養一個守軍。如真能按這個規定執行,屯田不但能夠供給軍隊糧餉,而且有餘。就是永樂二十年(公元1424年)朱棣實行的「餘糧免其一半,止納六石」(註:萬曆《明會典》卷一八《戶部》五《屯田》。),若三分守城,七分屯田,軍隊也完全能自供糧餉。

    第二,從某些記載來看。萬曆《明會典》記載:甘肅鎮甘州左等15衛的屯田收入「足供軍需」(註:萬曆《明會典》卷二八《戶部》一五《會計》四《邊糧》。);大同鎮「國初軍餉止仰給屯田」(註:萬曆《明會典》卷二八《戶部》一五《會計》四《邊糧》。);延綏鎮「糧草數至盈十萬」(註:萬曆《明會典》卷二八《戶部》一五《會計》四《邊糧》。)。這些都是邊鎮的情況。內地往往屯軍更多,可供自用當然更應不成問題。

    第三,從屯田子粒收入情況看。萬曆《明會典》載,遼東鎮軍原餉額:「屯糧七十萬石,**布三十一萬匹,花絨一十四萬斤,鹽引一十四萬一千五百四十八引,京運銀一萬兩。」(註:萬曆《明會典》卷二八《戶部》一五《會計》四《邊糧》。)如果把布、花、鹽、銀都換成糧,那麼70萬石屯糧約占遼東軍餉的51%。這裡還應指出鹽引141548引和京運銀1萬兩都是正統時才給遼東的,洪武、永樂時沒有。如果去掉此二項,洪武、永光時屯糧占軍餉的分額更大。遼東是邊鎮,按朱棣的規定軍隊是守多於屯,即使守多於屯尚能自供軍餉一半多,那麼屯多於守的地方當會更多。《嘉靖惠州府志》載,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惠州府的惠州、碣石2衛,河源等7所屯田收入可供此2衛7所軍餉的43%,其中靠近內地的惠州衛和河源等3所屯田可支軍餉的81%多,龍川、長樂2所屯田收入完全夠支軍餉。嘉靖年間,屯田已經大壞,這時屯田收入的子粒不及永樂年間的1/3,但惠州府的衛所屯糧尚可支軍餉的43%,可見明初了。

    根據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明初有些衛所屯田收入完全可以自給,就全國來講,自給率在60%左右,至少也多於一半。

    明初,軍餉的來源除軍隊自己屯田外,在邊防還實行開中法和令內地供給邊防一定的糧食和布花,但這些都是補充性質的,為數不多。

    至於京運銀給邊,明初也很少。從萬曆《明會典》來看,只有宣府一鎮給5萬兩,其它各鎮正統以前基本沒有,有時可能給點補充,為數不多。甚至到嘉靖二十一年前也只有6鎮給京運銀44萬兩(註:魏煥:《皇明九邊考》,國立北平圖書館影明嘉靖刻本。六鎮是遼東、宣府、大同、延綏、甘肅、寧夏。王德完《國計日絀邊餉歲增乞籌畫以裕經費疏》(《明經世文編》卷四四四)中講,弘治、正德年間,「各邊年例大約四十三萬而止」。)。

    總之,明初軍餉主要仰給於屯田,其次是**,再次才是國家給的鹽引和京運銀。

    明初建立起來的軍餉制度,隨著時間推移,發生了很大變化。概括起來就是年例銀代替了屯糧的位置,成為軍餉的主要來源。當然這個變化有一個過程,以九邊來說,嘉靖二十一年以前屯田收入雖不佔主要地位,但京運年例也不佔主要地位,佔第一位的是**糧草和布花之類(註:魏煥:《皇明九邊考》載:九邊**糧1773579.48石,另**布965381餘匹,花331000斤,而這時的屯糧只有935604.18石,年例銀44萬兩。《皇明九邊考》成書於嘉靖二十一年十月。)。但到嘉靖後期和隆慶年間,京運年例已佔邊防糧餉的第一位(註:王德完在其《國計日絀邊餉歲增乞籌畫以裕經費疏》中說,嘉靖年間,各邊年例為270餘萬兩。成書於隆慶三年的《九邊圖說》載,當時九邊年例銀共2540399.51937兩。),其次是**,再次才是屯田收入。萬曆年間當然更是如此(註:萬曆《明會典》載,當時九邊年例銀3094885.3381兩,九邊**銀1123075.251兩,糧1552146.024石,而這時的屯糧只有1416955.9845石和屯糧折銀234718.6506兩。)。

    沿海的內地軍餉制度也有變化。其一是增加稅收,以充軍餉。嘉靖年間江南就加派40萬兩,謂之提編(註:《明史》卷七八《食貨》二《賦役》。在福建、嘉靖四十四年加派的辦法是丁四米八,即在正賦之外,每丁繳銀4分,米一石繳銀8分。)。其二是請求朝廷撥發鹽課。譚綸任福建巡撫就曾請求朝廷發淮浙鹽課16萬兩。其三是扣解向朝廷上繳的稅糧。其四是以雜項收入補充軍餉,如賊罰銀、山香銀、關鈔銀之類。總之,由於軍餉增加不得不採取各種辦法籌措錢糧。

    出現這種變化的根本原因在於衛所制度的破壞。衛所制破壞的一個表現是軍卒逃亡。在內憂外患嚴重的情況下,不得不募兵。募兵的糧餉較衛所軍高出一倍左右(註:嘉靖年間,戚繼光在南方的募兵是1日3分銀,月為9錢,而隆慶,萬歷時戚繼光在北方募的南兵月餉1.5兩。當時軍卒月餉谷1石,約值0.5兩。),這本身就增加了軍餉。而這些費用在衛所屯田破壞的情況下是不能支持的,只能是一出自當地籌款,一出自京運年例。如山西「嘉靖二十一年,廣武站募軍,增年例銀三萬兩。二十二年,太原石隰等四營募軍,增銀九萬九百二十四兩。二十三年,北樓口募軍,增銀四萬八千五十兩。三項共計一十六萬八千九百七十四兩」(註:萬曆《明會典》卷二八《戶部》一五《會計》四《邊糧》。)。在南方的軍餉則出自「提編」,加在當地老百姓的頭上。衛所制度的破壞還表現在軍屯制度的破壞。明初的軍屯佔有大量土地。而土地是當時的主要生產資料,是王公貴族、各級軍官、豪強地主極力要佔有的東西。他們採取種種手段奪取、侵佔這些屯田,致使屯田銳減,屯田子粒到嘉靖年間只有永樂時的1/3。屯田不能供給軍餉的所需,而派民糧,民糧不足,就只好靠朝廷撥款。

    軍餉變化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嘉靖之後,內憂外患嚴重,戰爭頻繁,使軍餉大增。戰爭使軍隊調動頻繁,客兵大量出現,一個軍士出征其餉額要比駐在軍營增加40%以上(註:出征士兵除月糧外,要增加「行糧」。士兵的月糧一般為1石,而行糧一般為4鬥,有的甚至是4斗5升。),另外還有犒賞銀、撫恤費以及增加武器裝備等等,使軍費大幅度增加。萬曆中期3次大的用兵,軍費就達到1100多萬兩(註:萬曆二十年(公元1592年),平定寧夏副總兵哱拜的叛亂,費餉187.8萬餘兩。二十至二十六年,援朝抗日戰爭,費餉782.2萬餘兩。二十四至二十八年,平定播州楊應龍叛亂,費餉200.3萬餘兩(見五德完《稽財用匱竭之源酌營造緩急之務以光聖德以濟時用疏》,載《明經世文編》卷四四四;曹於汴《遵例盤庫敬報空虛之狀仰乞聖鑒亟圖長策以濟國用疏》,載《明經世文編》卷四一二)。)。

    一方面是屯田破壞,屯田子粒銳減,一方面是軍餉增加,這就使過去主要依靠衛所屯田收入支付的軍餉制度逐步嬗變成以京運年例和**糧為主的軍餉制度。

    軍餉制度的變化增加了明廷的財政困難,加重了百姓的負擔。以遼東為例,明初邊餉充足,根本不需要朝廷撥款。正統六年(公元1441年),朝廷開始撥款,也只給1萬兩,為數不多。但到萬曆初年,朝廷給遼東的年例銀竟達30萬有奇(註:萬曆《明會典》卷二八《戶部》一五《會計》四《邊糧》:主兵京運年例銀307925.418兩,另外客兵京運年例銀102058.95兩。),比正統時增加了近30倍。明廷財政收入一般每年入太倉者不過200萬兩多一點(註:《明史》卷七八《食貨》二《賦役》。),但嘉靖後期九邊年例銀已達270萬餘(註:王德完:《國計日絀邊餉歲增乞籌畫以裕經費疏》,《明經世文編》卷四四四。),到萬曆初年則達到300萬餘兩,萬曆中期則為380餘萬兩(註:王德完:《國計日絀邊餉歲增乞籌畫以裕經費疏》,《明經世文編》卷四四四。)。明廷財政入不敷出,發生了嚴重困難。

    明廷財政困難反過來影響了軍隊建設。嘉靖年間,明廷給宣府的年例銀是181250兩,因太倉銀庫空虛,三十六和三十七年只給9萬兩,而三十八年只給3萬兩(註:《宣府鎮志》卷一六《軍儲考》。《皇明九邊考》載:「年例銀八萬兩。」萬曆《明會典》卷二八載:「國初不過五萬兩,……嘉靖元年始增六萬,四十五年始定一十二萬。」)。地方供給宣府的糧餉,不但愆期,也常拖欠六七十萬(註:《宣府鎮志》卷一六《軍儲考》引《管糧郎中褚實查處兵糧議》。),軍餉嚴重不足。在南方,福建漳州衛官軍月糧少派3個月,銅山等所缺支20個月,泉州高浦等所缺支10個月,當時無一衛一所不缺支者(註:朱紈:《閱視海防事》,《明經世文編》卷二○五。)。士兵窮困、逃亡,甚至鼓噪嘩變,嚴重影響戰鬥力。無怪乎許論對榆林鎮的情況發出感歎說:「嗚乎!此鎮將士懷忠畏法,死無怨言,敢勇善戰,虜所素憚,乃令年年枵腹,不得一飽,傷哉,傷哉!」(註:許論:《九邊圖論-榆林》,清刊本。)這樣的軍隊欲其禦敵取勝,難矣。

    明廷為解決財政困難,千方百計搜刮百姓錢財。嘉靖三十年(公元1551年),向「南畿、浙江等州縣增賦百二十萬」(註:《明史》卷七八《食貨》二《賦役》。)。萬曆中期,神宗朱翊鈞實行開礦榷稅,8年時間搜刮300萬兩。萬曆四十六年,努爾哈赤反明,明廷遼餉驟增300萬兩,明廷賦稅「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明年復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請,復加二厘。通前後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歲額」(註:《明史》卷七八《食貨》二《賦役》。)。崇禎三年(公元1630年),在9厘外畝又增加3厘,後又征「助餉」、「練餉」,而且,徵收賦稅時,貪官污吏大飽私囊,致使廣大農民無法負擔,不得不加入到農民軍起義的行列中。明王朝也隨著軍費增加步步走向滅亡。

    五

    有明一代軍制在不斷變化著。募兵制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世兵制,衛所制為營制所代替,文官成了軍隊的主宰,軍費負擔以軍卒為主變成了以百姓為主。這種變化概括起來沿著兩個方向運動:一個是沿著提高軍隊的戰鬥力,增強國家對軍隊的控制方向前進;一個沿著不斷提高老百姓的軍費負擔方向前進。兵役制度的募兵制、組織編制的營哨制,中央領導體制的漸趨一元化,地方領導的總督、巡撫、總兵的體制,都屬於前者。這在某個時間、某些文臣武將身上顯示了它的效果。譚綸和戚繼光在南方抗倭和在北方御「虜」就是一個例子。在南方,譚綸和戚繼光都以募兵,實行營哨制,建立了能征善戰的軍隊,打敗了入侵的倭寇。在北方,譚綸和戚繼光合作又建立了強大的邊防軍,保衛了北京地區的安寧。這顯示了明代後期軍制是可以建立一支既有利於中央集權統治,又有較強戰鬥力的軍隊的。但從整體來講,明代的軍隊不是隨著軍制的變化而增強,而是不斷衰弱。這不能歸咎於軍制本身。任何制度都要人去執行。明代軍隊衰弱根本的原因在於執行制度人的腐敗。募兵招來的不是好兵,建立了營哨制卻不對士兵進行訓練,文武將不和,上下之間有隙等等,都是人在作祟。由此可見,由於政治腐敗,想要增強軍隊建設的各項措施都是空的。

    而老百姓對軍費負擔的增加確是實在的,但這種增加並沒有達到老百姓不能負擔的程度。萬曆年間,全國軍隊不過150萬左右,不到人口的1%,老百姓本不會因負擔軍費而無法生活。但事實上,百姓確實到了無法生活的地步。究其原因,主要是這些軍費負擔都加在普通老百姓的頭上,而那些皇親貴戚、官僚豪強、地主軍官等侵吞大量土地屯田,不納稅或很少納稅,再加上皇帝奢靡,揮霍無度,千方百計搜刮錢財,故而使百姓無法生活。可見百姓負擔過重也是人為造成的,是統治階級腐敗的結果。

    明朝軍制沿著兩個方向運動的結果是一虛一實。這種虛實的結果都是人為造成的。虛者使軍隊衰敗,實者使百姓造反。明朝也就在這一虛一實中必然走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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