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什麼名字?」「陳剛。」「性別?」「男。」「年齡?」「二十七。」「職業?」「無。」審問我的是剛從別的縣市公安局調來不久的治安科副科長,是個女同志,我剛上任追捕中隊隊長的時候,見了面,她還主動跟我握手,表示祝賀呢。現在,她筆直地坐在那裡,風從風扇上撲到她身上,搖著她的短髮。她開始緩慢地審訊著我,像拉家常似的,甚至她還談到了她的男人,一個在銀行工作的副行長。她用的這種審訊手段很普通,就是和嫌疑人拉近乎,使嫌疑人把她當成朋友,對她失去了防範的心裡,說出隱藏在心中的事實。第一次審訊很快就結束了,我沒有「招供」。我被關押著,沒有遭受到別的嫌疑犯遭遇過的挨打的待遇,沒人碰我一下;可是別人把我的午飯忘記了。下午,第二次審訊開始了,副科長換了一件暗紅色的便裝,突出了胸部的輪廓,她的外表要向我表達的意思是她是一個漂亮的女人,叫我欣賞她,不要在心裡看不起她,老實說話。我還是不能招供,因為我本來就沒有盜竊。我的妻子在哪裡?要是她出來就好了,我們根本就不知道住的地方還有地下室,更不知道地下室裡藏著七台電腦了。第三次審訊是在晚上,仍然沒有人記得我的晚飯。副科長又換了衣服,燈光映著她雪白的臉,大腿一點慘淡的白從裙子底下表露出來,好像老鼠的眼睛在盯著我看。我昨晚沒有睡,今天也沒有吃,能變成一隻老鼠鑽進地洞裡睡上三天三夜也不錯。這次審訊一直持續到半夜。最後,副科長向我透露春風網吧的老闆已經認出了我就是打傷他的人。我還是不能招供。但是,我預料到我的處境非常的「危險」。後半夜我簡直就沒有睡著隔壁有一台大功率的錄音機,老是播放震耳欲聾的搖滾樂。或者我剛睡著,就有人進來不是問我要不要水,就是問我上不上廁所,反正就是不要我睡覺。沒有偷盜,叫你承認偷盜;沒有嫖娼賣淫叫你承認嫖娼賣淫——要到達這個目的,就要採用一些手段來實現。無論這些手段給當事人造成了什麼樣的危害,可是這種醜惡的現象,不會跑到紙面上,不會竄到電視上,沒人過問,沒人追究,是黑心了的爭權奪利的警察慣用伎倆。第四次審訊是在第二天中午進行的,又多了一項逼我招供的證據已經找到了我遺留在現場打傷店主的鋼管——照片上的鋼管,一頭粗一頭細,是我放在派出所宿舍裡專門用來練功的,是誰把它拿到店主家裡去了?人的良心都哪兒去了?我已睜不開眼睛,沒有力量爭辯了。「承認不承認這個鋼管是你的?」副科長溫柔地問我。我點點頭。「簽字,」她命令書記員。我在一張紙上簽上了我的名字,又捺上了手印。可是我不知道我簽的是一張承認我是傷人搶劫犯罪的審訊筆錄。我被押到看守所,倒在地板上就呼呼睡過去了。我被人踢了一腳,什麼又打在我的頭上——和我同室的兩個男人在拳打腳踢。我坐了起來,伸手把一個男人拉倒了;我用腳踢了另一個男人的腿,他也就倒在我旁邊。「陳所長,是他吃了你的饅頭。」被我拉倒的那個男人說。「吃了吃了吧,架就不要打了,」我是很餓,雖然兩天兩夜沒吃飯,但是這頓不吃也行。叫我陳所長的人叫龐渤,以前因盜竊罪進過公安局,這次又偷了人家的摩托車,再次被抓進來了,他稱呼有點官職的警察為局長,稱呼普通警察為所長,沒有固定職業,到處流竄。「陳所,你怎麼進到這裡來了?是老婆拋棄了你嗎?」龐渤向我靠攏了一下身子。見另外一個男人要爬起來,他就騎到他身上,狠狠給他兩拳,然後就躲在我背後。挨了打的男人哪肯罷休,爬起來就衝我這邊打出拳頭,我把他的手抓在手裡,手指一用力,他就痛得叫了起來;我輕輕一拉他,他就坐了下來。「陳所,還是你厲害,要是不判刑,出了這個地方你就教我武功吧,」龐渤鄙視地看著另一個男人看,我有這麼一個朋友,你還敢欺負我嗎?我倚在牆壁上,還想再睡一會兒。兩個男人雖然再也沒有動手,但是在互相辱罵著。我沒心思去理他倆。「陳所,我看到你的老婆了……」龐渤討好地對我說。「什麼?」我吃了一驚。「在哪看見的?」「你是怎麼了?」龐渤看到我反常的樣子很驚異,「你老婆都成名人了……」「什麼名人?」我急切地問道。「她在樂樂歌舞團,」龐渤興奮地說,「她的繩子舞特棒,是歌舞團的搖錢樹了……」「你沒認錯人吧?」我搖搖頭,不相信。樂樂歌舞團屬於沙濱市文化館,在這一帶很有名氣,曾來這裡演出過。妻子喜歡聽音樂,不喜歡看舞蹈。再說,她也不認識沙濱市裡的人,怎麼加入到了歌舞團裡?加入就加入吧,怎麼不跟我打招呼?「我保證我沒認錯人,錯了你就打我,」龐渤認真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