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學史 下篇近代哲學·第三章  英國經驗主義 (8)
    在《政治論》一開始,洛克說他既然說明了從父親的權威追尋政治威權的由來行不通,現在要提出他所認為的統治權的真根源。他假定在人間的一切政治之先,有一個他所謂的「自然狀態」,由此說起。在這個狀態中有一種「自然法」,但是自然法系由一些神命組成,並不是人間的哪個立法者加給人的。至於在洛克看來,自然狀態到底有幾分只是一個說明性的假說,究竟他有幾分設想它曾經在歷史上存在過,不得而知;但是我覺得好像他每每把這狀態認成是實際出現過的一個時代。有個社會契約設立了民政政治,人類借助於該契約脫出了自然狀態。這事情他也看成或多或少是歷史事實。但是,目下我們要說的是自然狀態。

    關於自然狀態,洛克還不及霍布士有創見。霍布士把它看成是這樣一種狀態:裡面存在著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人生是險惡、粗卑而短促的。但是霍布士被人認為是個無神論者。洛克由前人接受下來的自然狀態與自然法之說,脫不開它的神學根據;現代的自由主義多除掉神學根據來講這一說,這樣它就欠缺清晰的邏輯基礎。相信太古時候曾有個幸福的「自然狀態」這種信念,一部分來自關於先祖時代的聖經故事,一部分來自所謂黃金時代這個古典神話。一般人相信太古壞的信念,是隨著進化論才有的。

    在一段大概針對著霍布士的文字中,洛克講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不是一回事,倒比較近乎它的反面。洛克在以盜賊可視為對人開戰為根據,說明了殺賊的權利之後,說道:「於此就看到一種明白的區別,『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的區別』,這兩個狀態儘管有些人把它們混為一談,但是相去之遠猶如一個和平、親善、相互扶助和保護的狀態,與一個敵對、仇惡、暴力和相互破壞的狀態彼此相去之遠一樣。」以下是洛克著作中見得到的最近乎是自然狀態的定義的一段話:「眾人遵循理性一起生活,在人世間無有共同的長上秉威權在他們之間裁決,這真正是自然狀態。」這不是寫蠻民的生活,這是寫有德行的無政府主義者們組成的空想社會,這幫人是絕不需要警察和法院的,那是因為他們永遠遵從「理性」,理性跟「自然法」就是一個東西,而自然法本身又是由那些大家認為發源於神的行為規律組成的。

    洛克認為自然狀態「儘管這是自由的狀態,卻並非狂縱狀態:該狀態下的人雖持有處理自己的人身或財物的難抑制的自由,然而他卻沒有自由戕害自身,甚至沒有自由殺害他所佔有的任何被造物,除非有比單純保存它更高尚的某種用途要求這樣做。自然狀態有自然法支配它,這自然法強制人人服從;人類總是要向理性求教的,而理性即該自然法,理性教導全人類:因為人人平等獨立,任何人不該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物」。不過,情況馬上顯出來好像這樣:大多數人處於自然狀態時,仍會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於是自然法在一定限度內提供抵制這般罪犯的可行手段。據他講,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可以保衛他自己以及為他所有的東西。「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一個賊正動手偷我的財物時,我甚至可以把他殺死,這個權利在設立政治之後還是存在的,固然,若存在政治,假如賊跑掉,我必須捨棄私自報復而訴之於法律。

    另外,自然狀態並不是完滿的,它有個重大缺陷,當存在這種狀態期間,人要保衛他的權利必須依賴自己,所以人人是自己的訟案中的法官。對這個弊害,政治正是救治手段,但它不是自然的手段。據洛克說,人脫離自然狀態,是靠一個創立政府的契約。並不是任何契約都結束自然狀態,唯有組成一個政治統一體的契約如此。各獨立國政府現下彼此間正處於自然狀態之中。也許自然法應該看成比自然狀態範圍要廣,因為前者管得著盜賊和兇殺犯,而在後者裡面卻沒有那種罪犯。至少說,這看法指出了一條路子,解決洛克的一個明顯的矛盾,那就是他有時候把自然狀態描繪成人人有德的狀態,又有些時候討論在自然狀態下為抵禦惡人侵犯,依正理可採取什麼做法。

    洛克所說的自然法有些部分真令人驚訝。例如,他說正義戰爭中的俘虜依自然法為奴隸。他還說,每人天生有權懲罰對他本身或他的財產的侵襲,甚至為此可以傷人性命。洛克沒附加任何限制,所以我如果抓到一個干偷雞摸狗之事的人,依自然法顯然我有理由把他槍斃。在洛克的政治哲學中,財產占非常顯著的地位,而且據他講,財產是設立民政政治的主要原因:「人類結合成國家,把自己置於政治之下,其偉大的主要目的是保全他們的財產;在自然狀態中,為保全財產,有許多事情闕如。」洛克的這套自然狀態與自然法之說,全部是在某個意義上清楚明瞭,但在另一個意義上甚是莫名其妙。

    洛克所想的是什麼,這倒明瞭,但是他如何會有了這種想法,那就不清楚了。由前文知道,洛克的倫理學是功利主義的倫理學,但是當他考察「權利」問題的時候,他卻不提出功利主義的意見。類似這樣的事情在法學家們所講授的全部法哲學中俯拾即是。法權可以下定義:籠統說來,一個人若能夠求法律保護不受損害,就謂之享有法權。人對自己的財產一般講有法權,但他假若持有違禁的大量可卡因,他對偷他的可卡因的人沒有法律救濟權。但是立法者總得決定創立什麼法權,於是自然就倚賴「自然」權利的概念,把這種權利作為法律應確保的權利。

    在正式講洛克的社會契約思想之前,讓我們先來看一下17世紀的政治思想。在這一時期,關於政府的起源,主要有兩類理論。一類理論我們已有羅伯特·費爾默爵士為實例。這類理論主張,神把權力賦給了某些人,這些人或他們的後代繼承人構成合法政府,所以反抗它不僅是大逆,而且是瀆神。這種見解是遠古以來人心所認可的:差不多在一切初起的文明各國中,為王的都是神聖人物。國王們自然把它看成是個絕妙的好理論。貴族們有支持它的動機,也有反對它的動機。於這理論有利的是,它強調世襲主義,而且對抵制驟然興起的商人階級這件事給予莊嚴的支持。若中產階級比起國王來,是貴族所更為懼怕或憎恨的,這種動機便佔優勢。如果事情適相反,尤其是假若貴族自己有獲得大權的希望,他們就往往反對國王,因而排斥各種王權神授說。

    由洛克為代表者的另一類主要理論,則認為民政政治是契約的結果,並非由神權確立的東西,而是純粹現世的事情。有的著述家把社會契約看成是歷史事實,有的看成法律擬制;對所有這些人來說,重要的問題是為統治權力找出一個現世的起源。事實上,除這個想像的契約外,他們再想不出什麼可替代神授權說的東西。除謀反者而外,人人感覺必須為服從政府這件事找出某種根據,他們認為只是說對大多數人來說政治的權力有方面是不夠的。政治在某個意義上必須有一種強人服從的權利,若不說那是神命,似乎只好說是契約授予的權利了。因此,政治是由契約設立的學說,幾乎在所有反對王權神授說的人當中都得人心。在托馬斯·阿奎那的思想中這個理論略露眉目,但是在格老修斯的著作裡見得到最早對它的鄭重發揮。

    契約論可能成為一種為專制政治辯解的理論。例如,霍布士認為公民之間有一個契約,把全部權力移交給選定的主權者,但是該主權者並非契約的一方,因此勢必獲得無限制的權力。這種理論起初本來就可以成為克倫威爾極權國家的口實;王政復辟之後,它給查理二世找到根據。然而在洛克講的那種契約論中,政府為契約的一方,如果不履行這契約中的義務,可以有正當理由反對它。洛克學說在本質上或多或少是民主的,但是民主成分受到一個見解的限制,那就是沒有財產的人不應當算公民。現在我們看關於契約這個問題,洛克都說了些什麼。

    首先,他說有一個政治權力的定義:「所謂政治權力,我以為即制定法律的權利,為了規定與保護財產而制定法律,附帶著死刑、下而至於一切輕緩刑罰,以及為執行這種法律和為防禦國家不受外侮而運用社會力量的權利,而這一切無非為了公益。」據他講,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是自己的訟案中的法官,由此生出種種不便當,政治是其救治手段。但是若君主是爭執的當事者,這就不成其為救治手段,因為君主既是法官又是原告。為了這些理由,所以產生一個意見,認為政府不可是專制的政府,而且司法部門應該獨立在行政部門以外。這種議論在英國在美國都有了遠大前途,但是目前我們暫且不談。

    洛克說,每人天生就有權懲治對他本身或他的財產的侵襲,甚至致人死命。在人們把這個權利轉移給社會或法律的場合,而且只在這種場合,才有政治社會。君主專制不算是一種民政政治,因為不存在中立威權,裁定君主和臣民之間的爭執;實際上,君主在對臣民的關係上依然處於自然狀態。希望一個生性粗暴的人因為做國王就會有道德,是沒有用的。「在美洲森林裡要驕橫為害的人,在王座上大概也不會善良很多;在王座上,恐怕他將找出學問、宗教為他對臣民所作的一切事情辯護,凡有膽敢提出懷疑的人,利劍立刻叫他們噤聲。」君主專制正好像人們對臭貓和狐狸有了防護,「卻甘心被獅子吞噬,甚至可以說以此為安全。」市民社會勢必要服從過半數,除非大家同意需要更多的人數。這聽起來好像民主,但是必須牢記洛克首先認為婦女和窮人是被排斥在公民權利以外的。「政治社會的發端有賴於各個人同意聯合組成單一的社會。」

    據洛克主張,這種同意必是在某個時代實際有過的,雖然他承認除了在猶太人中間,各處政治的起源都在有史以前。設立政治的市民契約只約束訂立這契約的那些人;父親所訂的契約,兒子必得重新承認。據他講,依據契約的政府,其權力絕不越出公益範圍以外。方纔我引證了一句關於政治權力的話,話尾是「而這一切無非為了公益」。洛克好像沒想起來問一問,這公益是要誰來判定的。顯然,如果由政府判定,政府就總作有利於自己的決定。大概洛克會說,該讓公民中過半數人判定。但是有許多問題得迅速決定,不容先查明選民的意見;其中和戰問題或許是最重要的了。

    在這樣的事情上,唯一的救治手段是給予輿論或輿論代表者們某種權限,有權事後懲辦那些做出不負責的行為的行政官吏。但是這常常是個很不夠的手段。「人類結合成國家,把自己置於政治之下,其偉大的主要目的是保全他們的財產。」和這個原則取一致,洛克宣稱:「最高權力若不經本人同意,不得從任何人取走其財產的任何部分。」更讓人驚詫的是這個講法:軍隊長官對部下兵士們儘管操生殺大權,卻沒有拿走金錢的權。課稅問題依我們想總會給洛克作梗,他卻絲毫無睹。他講,政府的經費須由公民負擔,但是要經公民同意,就是說有過半數人的同意。但請問,倒是為什麼有過半數人的同意便夠了?

    他說過,必須有個人的同意,政府才有正當理由拿走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據我想,各人默然同意超過半數人的決定課稅,這一點被洛克假定為包含在各人的公民身份中,而公民身份又被假定是由己自願的。不必說,這一切有的時候和事實完全相反。關於自己應屬於哪個國家,大部分人都沒有有效的選擇自由,至於想不屬於任何國家,如今誰也沒有這個自由。舉個例,假使你是和平主義者,不贊成戰爭。隨你住在什麼地方,政府總要為軍事用項拿走一些你的財產。有什麼正當道理能使你不得不接受這點呢?可以想像許多個答案,但是哪個答案和洛克的原則也不是一致的。

    他未經適當考慮就橫加上服從過半數的準則,而且除神話性的社會契約外,他也沒提出從他的個人主義的前提到這準則的任何過渡。社會契約按這裡所要求的意義講,總是一種架空懸想的東西,即使在從前某個時代實際有過一個契約創建了我們說的那個政府。美國是一個切題的實例。當初制定美國憲法時,人們是有選擇自由的。即使在當時,有不少人投了反對票,這些人因此便不是契約的當事者。當然,他們本來可以離開那個國家,由於留下沒走,結果被視為就得受他們未曾同意的契約的約束。但是實際上離開自己的國家通常是難事。談到憲法既制定之後出生的人,所謂他們的同意,更加不著邊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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