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112章 卷五·論君主或國家的費用 (8)
    非洲皇家公司迅速發現他們無力對付和私人冒險者的競爭,儘管有了人權宣言,有一段時間他們仍然把後者叫做無執照營業者,而且通過這樣來對他們進行迫害。不僅這樣,在1698年,公司對這些私人冒險者經營的差不多各個部門的貿易都徵收百分之十的稅,用來維持公司的要塞和駐軍。

    然而,儘管徵收了這麼重的稅,公司仍然無力和它競爭。他們的資金和信譽一天天減退。在1712年,他們的債務已經積累得非常大了,為了保障公司和他們的債權人的安全,議會覺得有必要通過一項特殊法令。法令規定只需公司三分之二的債權人(在人數和價值上)所作出的決議,就對一切其他人員,不管是在公司債務的償還日期,還是關於公司債務而簽訂的任何其他合同都具有約束力。

    1730年,公司事務已極端混亂,以至於已完全沒有力量維持他們的要塞和駐軍,然而這正是建立這個公司的目的和借口。從那年起直至公司最終瓦解,議會決議每一年撥專款一萬鎊作為此用。在1732年,在對西印度的黑奴貿易多年虧損以後,公司最終決定完全放棄這項貿易,把公司在非洲海岸所購買的黑人轉賣給美洲私人貿易者,而且僱傭人員在非洲內陸部分從事金砂、象牙、染料等貿易。但他們在這個貿易比較有限的範圍內所獲取的成績也不比以前貿易範圍非常大時的成績大。他們的業務持續滑坡,直至最終公司在每一方面都瀕臨破產,議會才通過法令解散該公司。公司的要塞和駐軍由現今和非洲進行貿易的商人的合夥公司負責管理。

    在非洲皇家公司成立以前,那裡一個接一個地相繼成立了三個其他的股份公司進行對非貿易。它們都沒有獲取成功。然而,它們都有特許證,那些特許證儘管沒有得到議會法令的確認,然而在當時還是被覺得賦予了真正的特權。

    哈德遜海灣公司在上次戰爭中受到的打擊之前,要比非洲皇家公司幸運得多。他們的必需費用很少。他們在各殖民地(他們把它們美其名曰「要塞」)所僱傭的人數總共不多於一百二十人。然而,這個數量已足夠事先把一定要裝船的毛皮與其他貨物準備妥當,因為冰凍的原因,那些船隻沒法在海上停留六周或者八周以上。把貨物事先準備妥當這個優點是私人冒險家多少年來沒有方法做到的,然而做不到這一點也就不可能從事對哈德遜海灣的貿易。

    據瞭解,公司的資本很少,不會多於十一萬鎊,卻讓公司足夠壟斷特許證所許可經營的差不多一切的貿易,還有收購那個廣闊卻貧窮的國家的一切剩餘產品。因此,沒有一個私人冒險者想要和他們競爭從事和那個國家的貿易。所以,這個公司事實上總是享有對那些國家貿易的壟斷,儘管在法律上他們還沒有這個權利。除此之外,公司的資本比較少,據瞭解,股東也極少。然而一個只有少數幾個股東的股份公司,假如資本不太大的話,它在性質上就會非常接近私人合夥,因此它在經營上就會與此同樣的謹慎和小心。所以,假如因為具有這些優勢,哈德遜海灣公司在上次戰爭以前能夠持續進行它的貿易,而且獲取極其大的成績的話,是不足為怪的。

    然而,看上去他們的利潤可能還是沒有達到已故的多布斯先生所希望的那麼多。安德遜先生是一位比較嚴肅而且公正的作者,他著有《商業歷史和編年史的推斷》一書。他非常公正地指出,在研究多布斯提出的有關該公司數年中輸出和輸入的報告,而且在扣除該公司所承擔的特殊風險和費用後,看上去該公司的利潤並不值得羨慕,也就是說不管怎麼說,看上去並沒有大大多於尋常的貿易利潤。

    南海公司從來沒有什麼設立的要塞和駐軍需要維持,因此它完全免除了其他進行對外貿易的股份公司所要花費的巨大費用。然而它的股東隊伍龐大。所以很容易就能夠想像得出,在這個公司的一切事務管理中必定氾濫著愚蠢、疏忽和浪費。至於他們招股工作中的人人皆知的詭計和無節制,就不是我們現在這個題目要討論的了。他們的商業計劃也實行得好不了哪兒去。他們所進行的第一項貿易就是向西屬西印度出售黑人,他們享有進行這項貿易的特權(這是尤特雷特條約所承認的所謂阿西思托合同的結果),然而不用指望可以從這項貿易得到非常大的利潤。在他們以前一樣享有這樣特權的葡萄牙公司和法國公司也都失敗了。

    作為補償,他們要求每一年派遣一艘固定載重的船隻直接和西屬西印度進行貿易。然而在這一年一次的貿易中,十次當中只有一次,也就是1731年的皇家加洛林號獲取了極其大的利潤,剩下的差不多全都虧了本。公司的代理商和代理人都把公司的成績不佳歸罪於西班牙政府的勒索和壓迫,然而可能主要應歸責於那些代理商和代理人本身的浪費和掠奪。據瞭解,其中的某些人甚至在短短的一年裡就發了大財。1734年,因為他們的利潤太小,公司請求國王允許他們自行處置他們的貿易與他們的船隻,允許他們通過等價賣給西班牙國王。

    在1724年,該公司曾經從事過一段時間捕鯨的工作。誠然,在這方面他們也沒有壟斷權,然而在他們從事這項工作時沒有其他的大不列顛臣民從事這項工作。在他們的船隻駛向格林蘭的八次航行中,只有一次是贏家,餘下的都是輸家。在他們第八次,也是最終一次航行後,他們賣掉了船隻、所有存貨和用具。他們發現,在這一項業務上,他們的一切損失包括資本和利息在內,總數竟然達二十三萬七千萬鎊以上。

    1722年,該公司向議會提出申請要求,允許把他們借予政府的三千三百八十萬鎊以上的巨資分成兩個同等的部分:一半也就是一千六百九十多萬鎊,作為和政府其他年金同等的年金,不得由公司董事會用來償還他們在執行任何商業項目中所欠債務或所引起的虧損。另一半就像從前一樣仍留做貿易資本,能夠用來償還那些債務和虧損。這個請求聽起來非常合理,被議會採納了。

    1733年,他們又向議會提出申請,要求把公司貿易資本的四分之三轉為年金,只留四分之一作為貿易資本,或者用來應付因為董事會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災難。到目前為止,公司的年金和貿易資本因為政府不止一次的償還,已減少了二百萬鎊以上。所以,那個四分之一就只有三百六十六萬二千七百八十四鎊八先令六便士了。1748年,因為亞琛合約的結果,公司通過艾克斯·拉·恰派爾條約放棄了一切從西班牙國王那裡所獲取的權利,用來換取等價的補償。從此結束了該公司和西屬西印度的貿易往來,公司貿易資本的剩餘部分全都轉為年金資金,公司至此在各個方面都不再是一個貿易公司了。

    應該指出的是,南海公司通過他們每一年派遣船隻到西屬西印度所進行的貿易,也就是說,公司曾經指望能夠獲取極其大的利潤的唯一的貿易,不管是在國外市場還是在國內市場,都並非沒有競爭對手的。在卡塔赫納、波托、貝洛港和拉·維拉·克魯茲,公司都得和西班牙商人競爭,他們的公司船隻裝載的同類的歐洲出口商品從加的斯運往與此同樣的市場。在英格蘭公司要和英國商人競爭,他們從加的斯進口西屬西印度的貨物。誠然,西班牙和英格蘭商人的貨物可能都需繳納較高的關稅;然而因為公司僱員的粗心大意,浪費和貪污所造成的損失非常可能是比一切關稅還要更重得多的一種稅。這樣一來,當私人冒險者能夠進入公司任何一種公開和公平的競爭時,股份公司能夠更成功地進行任何一部門的對外貿易,看上去就是違反一切經驗的了。

    1600年,伊麗莎白女王的特許狀通過,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在最開始的十二次駛往印度的航行中,公司一直作為一個合夥公司在進行貿易,資本也是分散的,只有船隻屬於共同的財產。1612年,公司重新聯合成為一家股份公司。公司的特許狀是專有的,儘管沒有得到議會法令的確認,然而在當時是被認為具有真正的壟斷特權的。所以很多年公司都沒有受到無執照營業者的騷擾。公司的資金從沒有多於七十四萬四千鎊,五十鎊為一股,資金不是很大,公司的營業規模也不是很大,因此還沒法為粗心大意和浪費帶來前提或為貪污找到掩飾。

    儘管部分因為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惡意陷害,部分因為其他一點事件,也造成了某些特殊的損失,公司還是成功地經營了幾年。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當自由的準則更為人們所理解,一個沒有經過議會法令確認的皇家特許狀還可以起多久的壟斷作用,就一天天變得越來越值得人們懷疑了。對於這個問題,法院的決定也非常不一致,它們隨當時政府的威信和當時輿論的不同而變化。

    在這個時候,無執照營業者成倍地增加。到查理二世統治的末期,還有詹姆斯二世的整個統治時期和威廉三世統治的部分時期,無執照營業者讓公司陷入非常大的困境。1698年的議會曾有人提議,只要允許認購國債的人成立一個具壟斷特權的新東印度公司,他們願向政府通過百分之八的利息提供二百萬鎊的貸款。因此老東印度公司提出願供給七十萬鎊(差不多它的一切資本),條件同樣,同時年息僅為百分之四。

    然而當時國家信譽正處於這樣的一種狀況,那就是通過百分之八的利息借入二百萬鎊比通過百分之四的利息借入七十萬鎊還更方便。因此新認購國債者的建議被採納了,結果是一個新的東印度公司也就隨之成立了。然而,老東印度公司還有權持續經營到1701年。在這個時候,老印度公司通過其司庫的名義非常巧妙地認購了三十一萬五千鎊新公司的股東。因為議會法令用詞含糊,儘管把東印度的貿易劃歸了這二百萬鎊國債的認購者,然而它沒有明確說明一切資金應該聯合成為一個聯合資本。

    有少數幾個只認購了七千二百鎊國債的私人貿易的人,他們堅持認為應擁有用他們的資金獨自進行貿易的特權而且自己承擔風險。老東印度公司直到1701年,也有權利用它原有資金獨自進行貿易。而且,它們同樣在那段時間以前和以後就像其他私人貿易者一樣具有用它們認購的新公司的三十一萬五千鎊的資金獨自經營的權利。據瞭解,這新老兩公司和私人貿易者的競爭還有兩公司互相間的競爭差一點把兩者都斷送了。

    在隨後的一個時期,也就是1730年,當有人向議會提議把這個貿易置於一個合夥公司的管理之下,而且從此在某種程度上開放這個貿易時,東印度公司表示反對這個議案,用在那個時期所可以有的強烈的詞語申斥了這個競爭所帶來的他們所覺得的悲慘的結果。他們說,在印度競爭,把貨物的價格提高得很高,以至於沒有人購買,然而在英格蘭又因為貨物充斥市場,競爭使貨物價格跌得非常低,以至於讓他們無利可圖。然而,因為供應比較豐富,它必定大大降低印度貨物在英國市場的價格,所以對社會有一個非常大的好處和方便,這一點是完全不容置疑的。然而它應該也大大地提高了它們在印度市場的價格,但這一點彷彿又不大可能,因為競爭所引起的不同尋常的需求在印度貿易的巨大海洋裡只是小小的一滴水而已。

    除此之外,儘管隨著需求的增長,剛開始可能提高商品的價格,但從長遠來看,卻總是只會降低它的價格。因為它刺激了生產,從而也加劇了廠家的競爭,他們為了打壓對方,壓低了售價,只有求助於對勞動進行新的分工,提高新的技巧。公司抱怨的結果就是消費的低廉和對生產的刺激,這兩個結果是政治經濟學所竭力要促進的。然而,他們所提出的給人們帶來悲哀的這個競爭畢竟沒持續很久。由女王充當第三方的情況下,在某種程度上通過了一個三方的契約,1702年,這兩個公司聯合了起來。

    1708年議會通過法令,用它們現有的名稱,也就是東印度貿易商人聯合公司,結合成了一個公司。有人覺得這個法令還應加入一個條款,就是允許獨自的貿易者在1711年米迦勒節以前持續進行貿易。同時授權董事們在三年以內贖回他們的七千三百鎊的並不多的資本,從而把公司的所有資金轉變為聯合資金。通過同一法令,公司的資本因為向政府新增貸款的結果,將會由二百萬鎊增長到三百二十萬鎊。

    1743年,公司又向政府貸款了一百萬鎊。然而這一百萬鎊的籌集不是通過號召股東認購,而是通過賣出年金和契約債務。它雖然沒有增大股東能夠分紅的股本,然而,它增大了公司的貿易資金,它和其他三百二十萬鎊同樣承擔公司在商業項目中的虧損和債務。從1708年,或者說至少是從1711年,公司擺脫了一切競爭者,完全建立了英國公司對東印度貿易的壟斷,進行了成功的貿易,同時公司的利潤每一年給股東帶來了十分可觀的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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