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幣的情況也是如此。我相信,沒有人會想到,鑄造的貨幣——在最近一次金幣改鑄以前,十年之中,每一年鑄造的金幣可以達到八十萬鎊——其中大多數是用來增加在國內流通的貨幣。在一個鑄幣費用完全由政府負擔的國家,鑄幣的價值,也就是當它包含了充分的標準金銀量時,也絕不可能多於這些金屬沒有鑄成貨幣以前每一年的數量;因為任何還沒有鑄成貨幣的金銀,只需要把它們送到鑄幣廠去,也許等待幾個星期,就可以得到同樣多的用這樣的金屬鑄成的貨幣。
然而在每一國家,大多數的流通鑄幣總是多少有些磨損,或因為其他原因而低於它的標準。在大不列顛,在最近改鑄以前,尤其是這樣,金幣低於它的標準重量的百分之二以上,銀幣的百分之八以上。然而假使四十四基尼半金幣包含十足的標準重量(也就是說,一磅黃金)只可通過購買一磅重的未鑄成貨幣的黃金,那麼,重量稍差一些的四十四基尼半的鑄幣就沒辦法買到一磅重的未鑄成貨幣的黃金,一定要找一點來彌補這個差額。所以,市場上的金塊時價,不是與造幣廠價格四十六鎊十四先令六便士一樣,而大概是四十七鎊十四先令,有時大概是四十八鎊。然而當大多數鑄幣處於這樣的低於標準的狀態時,新鑄的四十四基尼半的金幣在市場上不可能比尋常的基尼購到更多的貨物;因為當它們在商人金櫃中和尋常貨幣混在一起時,以後要加以區分,所費就不值了。
就像別的基尼一樣,它們只值四十九鎊十四先令六便士。然而,假使把它投入熔爐中,它們就可以沒有明顯損失地生產出一磅重的標準金,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賣出四十七鎊十四先令至四十八鎊的金銀幣,就像被熔化的鑄幣一樣適於用做鑄幣的各種用途。所以,熔化新鑄成的貨幣有顯而易見的利潤,這也是人們很快就會這樣去做的,政府的任何防範都沒有辦法制止的原因。因為這個原因,造幣廠的經營運作就像彭尼洛佩之網,白天做的工作在夜間就給予拆除。造幣廠的作用就在於,與其說是使鑄幣每天有所增加,不如說是補充每天熔化的大多數鑄幣。
假使私人把金銀送往鑄幣廠需要自己支付鑄幣費用,這就會使這些金屬的價值增加,就像加工會增加金銀器皿的價值一樣。鑄成貨幣的金銀會比沒有鑄成貨幣的金銀價值更高。鑄幣稅假使不是太重,會讓金銀塊增加和鑄幣稅同等的價值;因為,政府在任何一個地方都有鑄造貨幣的壟斷權,進入市場的鑄幣不可能比他們覺得可以帶來的更便宜。誠然,假使這樣的稅收太重,也就是說,多於鑄造所需勞動和開銷的實際價值太多,國內和國外的偽造貨幣的人就會受到很大程度的鼓勵,因為金塊的價值和鑄幣的價值相差太大,他們會把大量偽幣賣到國內,可能降低政府貨幣的價值。然而在法國,儘管鑄幣稅為百分之八,也沒有發現因此產生了這樣的明顯的擾亂。偽造鑄幣的人各個地方都會遇到的危險——假使他住在自己國家時他自己會遇到的危險;假使他住在外國時他的代理人或通信人會遇到的危險——相比之下危險太大了,不值得為了百分之七或百分之六的利潤去冒這樣的風險。
法國的鑄幣稅使鑄幣的價值在比例上超過它所含的純金量。這樣一來,依照1726年1月的敕令,二十四克拉純金的鑄幣廠價格被定為七百四十利弗九蘇十丹尼厄,折合巴黎八盎司的一馬克。法國金幣,扣除了造幣廠公差費,包含二十一號克拉純金和二號克拉合金。很明顯,標準金一馬克只值大概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丹尼厄。然而在法國,一馬克標準金被鑄成三十金路易,每一塊金屬等於二十四利弗,鑄成共計七百二十利弗。明顯,鑄造讓一馬克標準金塊的價值增加了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丹尼厄和七百二十利弗之間的差額,也就是說,增加了四十八利弗十九蘇二丹尼厄。
鑄幣稅在很多場合會完完全全消除從熔化新鑄幣獲取的利潤,在一切的場合會減少這樣的利潤。這樣的利潤總是從尋常貨幣應含的金塊數量和實際包含的金塊數量之差產生的。假使這樣的差額小於鑄幣稅,熔化新鑄幣就只有損失而沒有利潤。假使差額等於鑄幣稅,那就既無損失,亦無利潤。假使差額多於鑄幣稅,的確含有一點利潤,而利潤少於在沒有鑄幣稅的時候。舉例來說,假使在最近一次金幣改鑄以前,對鑄造徵收百分之五的鑄幣稅,熔解金幣就會受到百分之三的損失;假使鑄幣稅為百分之二,那就沒有利潤或損失;假使鑄幣稅為百分之一,那就有百分之一的利潤,然而只不過是百分之一而不是百分之二。所以,當貨幣是按枚數而不是按重量接受時,鑄幣稅是防止鑄幣被熔解的最有效的方法,依照同一理由,也是最有效防止它出口的方法。尋常熔化或出口的是最好的也是最重的那些鑄幣,因為從它們中能夠得到最大的利潤。
通過免稅來鼓勵鑄造貨幣的法律,是在查理二世當政時第一次制定的,只限於一定的時間;以後繼續延長不同的期限,直到1769年成為永久性的。英格蘭銀行為了能夠用貨幣補充它的金櫃,沒辦法不時常把金塊送往鑄幣廠。他們也許以為,由政府來支付造幣費用而不用自己支付,更合乎他們的利益。也許為了滿足這家大公司的要求,政府同意讓這項法律永久化。然而,假使廢止稱量黃金的習慣(因為稱量不方便,這是很可能的),假使英格蘭金幣按照枚數接受(就像最近一次改鑄以前那樣),這家大公司也許會發現,在這樣的場合,也就像在其他場合一樣,他們大大錯估了自己的利益。
在最近改鑄以前,英格蘭金幣低於它的標準重量百分之二,因為沒有鑄幣稅,它的價值低於它所應該含有的標準金塊量價值的百分之二。所以,當這家大公司購入金塊作為鑄幣之用時,必須比鑄造以後的金幣所值多付百分之二。然而假使對鑄造徵收百分之二的鑄幣稅,那麼尋常金幣雖比它的標準重量低百分之二,它在價值上也會相等於它所應含的標準金量;在這樣的場合,鑄造的價值也就補償了重量的減少。誠然,他們一定要支付這百分之二的鑄造稅,在整個業務中他們的損失也就是這百分之二,並不比實際的損失大多少。
假使鑄幣稅為百分之五,然而金幣僅僅低於它的標準重量百分之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在金塊價格上會得到利益百分之三;因為他們在鑄造上須付百分之五的鑄幣稅,所以他們在整個業務中同樣要損失剛好是百分之二。
假使鑄幣稅僅為百分之一,然而金幣僅僅低於它的標準重量百分之二,在此場合銀行在金塊價格上只是損失百分之一;因為他們在鑄造上須付百分之一的鑄幣稅,所以他們在整個業務中損失的同樣剛好是百分之二。
假使鑄幣稅合理,同時鑄幣包含十足的標準重量——就像它在最近改鑄以來接近做到的——那麼,不論銀行在鑄幣稅上損失多少,它在金塊價格上同樣會得到多少;不論它在金塊價格上得到多少,它在鑄幣稅上就會損失多少。所以,他們在整個業務中既不可能損失,也不可能得到利益,他們就會像在上面所說的各種場合一樣,恰好處於同一狀況,就好像沒有鑄幣稅一樣。
當對一種商品徵收的稅收適度因而不會導致私運時,經營這樣的商品的商人儘管墊支了這樣的稅收,卻並不真正付稅,而是從商品的價格上找回。稅收最終由購買人或消費人付出。然而貨幣是這樣一種商品,就它來說,任何一個人都是商人。一切購入它的人都是為了把它再售出;在尋常場合沒有誰是最終購買人或消費人。所以,當徵收在鑄造上的稅收適度因而不誘致私鑄時,儘管任何一個人都墊支這樣的稅收,卻沒有人最終支付它,因為任何一個人都從提高的鑄幣價值上找了回來。
很明顯,適度的鑄幣稅絕不可能增加銀行的開支,也不可能增加把金塊送往鑄幣廠去鑄造貨幣的任何一項私人的開支;不徵收適度的鑄幣稅也絕不可能減少這樣的開支。不論有沒有鑄幣稅,假使通貨包含十足的標準重量,鑄造對任何人來說都不費分文;假使不與這樣的標準重量相等,鑄造的成本總是等於貨幣應含金塊量和實際所含金塊量之差。
明顯,當政府支付鑄造貨幣的費用時,不但負擔了一筆小小的開支,還損失了一筆小小的收益,通過合適的課稅使它原本能夠得到這筆收益;無論銀行還是任何其他私人,都沒有從政府的這樣的無謂的慷慨中得到絲毫好處。
然而,銀行董事們也許不情願依照這樣一種推斷就同意徵收鑄幣稅:這樣的推斷不答應他們可以得到利益,只不過保證他們不受到損失。依照金幣現在的狀況,只要它繼續以稱量來流通,他們必然不可能通過這樣的改變得到任何好處。然而,假使稱量金幣的習慣廢止不用(它是很可能停止不用的),假使金幣又落到最近改鑄以前的惡化狀況,那麼,通過徵收鑄幣稅,銀行的利潤——或者更準確地說,銀行的節約會是很大的。英格蘭銀行是把大量金塊送往鑄幣廠的唯一的一家公司,每一年鑄造貨幣的責任全部或者差不多全部落在它身上。
假使每一年這樣的鑄造只不過是為了補償不可避免的損失和一些必要的磨損,它不大可能多於五萬鎊,或至多是十萬鎊。然而,假使鑄幣降到標準重量以下,那麼每一年的鑄造除了上面所說的之外,還須填補輸出和熔解在流通鑄幣中繼續連續地造成的空缺。正是因為這個緣故,在最近金幣改鑄之前的十年到十二年中,每一年鑄造的金幣平均可以達八十五萬鎊以上。然而,假使當時對金幣徵收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的鑄幣稅,也就是說,即使在那種狀態下,也會有效地制止熔解和輸出這兩種行為。銀行每一年不可能在用來鑄造八百五十萬鎊以上金幣的金塊上損失大概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或者說不可能損失二萬一千二百五十鎊以上;它也許不可能損失那個數量的十分之一。
國會分配的用來支付鑄造費的收益每一年只有一萬四千鎊,然而政府的實際開支,或造幣廠官員的費用,在尋常場合,我相信不多於這個數量的一半。為了節省這樣小的一個數量,甚至是為了得到一筆比這不可能大出很多的收益,可能有人覺得,這個目的太小了,不值得政府如此密切注意。然而在一件事情上——這件事情不是不可能發生的,它在過去經常發生,很可能再發生——每一年節省一萬八千鎊或二萬鎊。也就是說,即便是對英格蘭銀行這樣大的一家公司來說,那也必然是很值得注意的目的了。
以上的論證和看法,有一點也許放在第一卷各章比較合適一點,那是討論貨幣的起源和用途還有商品的真正價格和名義價格的差別的。然而,因為鼓勵鑄造貨幣的法律起源於重商主義體系倡導的那些俗不可耐的偏見,所以我覺得把它保留在本章更為合適。沒有什麼東西可以比對生產貨幣給予一種獎金更符合那種體系的精神的了,這樣的體系覺得貨幣是構成各國財富的東西。它是這種體系的很多值得驚奇的讓國家富裕的策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