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各種各樣的稅,一部分是依照查理二世某年的法律徵收來替代過去的補助稅的,一部分是按新補助稅、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一補助稅、1747年補助稅徵收的〔本注中的課稅表完完全全抄自查爾斯·史密斯《穀物貿易的三篇論文》,第二版,1766年,第81頁。那位作者坦白,這些數字依照「薩克斯貝先生,見他的稅率表」(也就是說,亨利·薩克斯貝,《大不列顛關稅》,包含這項收益每個部門的歷史和實際記錄,1757年:第111∼114頁),然而除了用不一致不精確的方式把薩克斯貝的便士分數化為整數之外,又抄錯了大麥的第一種稅,豌豆的第二種稅和小麥的第三種稅。——坎南〕
這些法律的嚴格執行在收成不好的年份裡給人民帶來的痛苦或許是非常大的。然而在這樣的場合,通常由臨時法律叫停這些法律的執行,這樣的臨時法律准許在有限時間內進口外國穀物。這些臨時法律的制定,足夠表明這樣的法律是不恰當的。這些對進口的限制雖是在設立獎金以前規定的,卻是受嗣後建立獎金制度的同一精神和同一原則的調節。
不管這些還有某些其他的限制是多麼有害,然而有了獎金制度以後,限制進口就是必要的。假使小麥每誇特價格在四十八先令以下或超過不多時外國穀物能夠免稅或是只繳納小額稅的進口,那麼,為了得到獎金,有人就可能把外國穀物再行輸出,這就讓國家收益受到巨大損失,把以推廣自己國家產品的市場為目的而不是以推廣外國產品的市場為目的的制度整個打亂了。
供外國消費的出口商的穀物貿易,必然沒辦法對國內市場的豐富供應作出直接貢獻,然而可以作出間接的貢獻。不管這種供應的來源大多數時候是怎樣,是來自自己國家生產還是來自外國進口,除非大多數時候生產或大多數時候進口的穀物比國內大多數時候消費的多,否則國內市場的供應絕不可能豐富。然而在一切尋常的場合,除非可以把剩餘穀物出口,那麼生產者會小心不讓生產的穀物多於國內市場消費所需要的數量,進口商也會小心不進口比這更多的穀物。
市場很少會大量存貨,它通常會存貨不足,因為通過供應市場為職業的人們通常擔憂他們手頭的貨物賣不出去。不允許出口會把國家的耕種和改良限制在供應它自己居民需要的範圍之內。出口自由讓它可以擴大耕種,來供應外國。
依照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的第四號法律,在小麥價格不多於每誇特四十先令時允許穀物出口,其他穀物的價格依照這個比例。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律把這樣的自由推廣到小麥價格每誇特不多於四十八先令;依照法律推廣到一切更高的價格。誠然,這樣的出口須向國王繳納港稅。然而一切的穀物在稅率表中評價很低,這項港稅僅僅是每誇特小麥一先令、燕麥四便士、一切其他穀物六便士。依照威廉和瑪麗第一年的法律,也就是設立獎金的法律,當小麥價格每誇特不多於四十八先令時,這項小稅實際上已經被取消;依照威廉三世第十一、十二年第二十號法律,把它明令取消,無論價格多高。
這樣一來,出口商的貿易活動不僅受到獎金的鼓勵,而且,變得比內地商人的貿易更為自由。依照上面所說的最終一項法律,穀物能夠在任何價格時囤積出口,然而沒辦法為在內地賣出而囤積,除非穀物價格不多於每誇特四十八先令。已經提到過,內地商人的利益絕不可能和人民大眾的利益背道而馳。然而出口商的利益卻可能,不僅這樣,有時在事實上和人民大眾的利益相互違背。假使,當他自己的國家正在糧食短缺的境遇下掙扎時,一個鄰國卻在受饑荒,他的利益可能促使他把大量穀物運往這個國家,從而大大加重了自己國家糧食短缺的困難。
國內市場充足的豐富供應不是這些法律想要達到的直接目的,它們的直接目的是,在鼓勵農業的名義下,盡可能地提高穀物的貨幣價格,從而盡可能地造成國內市場上時常的糧食短缺。通過抑制進口,國內市場的供應哪怕在收成十分不好的年份,也只僅僅限於國內產品;通過鼓勵出口政策,當價格上調到每誇特四十八先令時,國內市場即使在糧食非常短缺的時候,也不允許享受一切國內產物。各種臨時法律在有限的時間內不允許穀物出口,在限定時間內取消對穀物進口徵收的課稅,這是大不列顛所不得不經常採取的方法,足以表明它通常的制度是十分不合適的。假如這種制度良好的話,它就不可能經常落到一定要被取消的地步。
當所有國家都奉行自由輸出和自由輸入的自由主義制度時,一個大洲中所劃分的不同國家就會像一個大帝國的各個不同省份一樣。在一個大帝國的不同省份之間,依照理性和經驗,內地貿易自由不但是糧食短缺的最佳緩解方法,還是防止饑荒的最有效的方法;在從一個大洲中所劃分的不同國家之間,進出口貿易自由也起到同樣的作用。洲越大,它的不同地區之間的海陸交通越方便,任何一個國家受到這兩種災害的可能性就越小,任何一個國家的收成不好就越有可能被某個其他國家的豐收所解救。然而很少有國家完完全全採用這樣的自由主義的制度。
穀物貿易的自由差不多在各個地方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在很多國家還受到這類荒謬規章的約束:它們經常加劇糧食短缺所帶來的不可避免的不幸,讓它變成饑荒的可怕災難。這種國家對穀物的需求經常變得這樣巨大和緊迫,讓當時也在糧食短缺的情況下掙扎的靠近的小國不敢冒險去供應它們,否則自己也會陷入與此同樣可怕的災難。這樣的話,一個大國的十分不好的政策,可能讓另一個國家覺得,採取原本是最好的政策在某種程度上會成為不謹慎甚至危險的事情。
然而,出口的無限自由對於大國的危險性要小得多,在這樣的國家,生產量要大得多,它的供應很少會受到可能出口的任何很大數量的影響。在瑞士的一個州,或在意大利的部分小國,或許有時一定要限制穀物出口。然而在法國或英格蘭這樣的大國,很少會有這樣的必要。除此之外,阻止農場主把他的貨物隨時送往最好的市場,明顯是為了一個公共功利的觀念,為了某一個國家的理由,放棄尋常的正義法律;只在最緊迫的場合,立法當局才可以採取這樣的行為,也只有在這樣的場合它才可以得到寬恕。不允許出口穀物的價格(假使非不允許不可的話),總是非常高的價格。
有關穀物的法律在各個地方都可以和有關宗教的法律相比。人民覺得自己對於有關自己今世生活或來生幸福的事情感到有很大興趣,所以政府一定要屈從他們的偏見,並且為了保證公共安寧,建立一種他們所支持的制度。或許正是這個緣故,我們很少能夠看到在這兩個巨大目的方面建立了一個十分合理的制度。
販運商人,或是進口外國穀物來提供再出口的人,他的貿易有助於國內市場充足而豐富的供應。誠然,他的貿易的直接目的不是在國內市場上賣出穀物。然而他通常願意這樣做,甚至通過比在外國市場上可能期望的價格更低得多的價格;因為這樣一來他就省去了再一次裝卸、運輸和保險的費用。一個國家因為販運貿易而變成了供應他儲存穀物的穀倉和倉庫,其居民自己是很少會缺乏糧食的。儘管販運貿易可能這樣來促使國內市場上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然而絕不可能降低穀物的真正價值。它只會稍微提高白銀的真正價值。
穀物販運貿易在大不列顛事實上是不被允許的:在一切尋常場合,對外國穀物進口徵收重稅,大多數時候並不退稅;在特殊場合,當收成不好,有必要用臨時法律停止徵稅時,總是不允許出口。很明顯,依照這樣的法律制度,販運貿易事實上在一切場合都是不被允許的。
很明顯,和設立獎金有關的法律制度,彷彿絲毫不值得人們給予它讚賞。大不列顛的改良和繁榮,人們經常歸功於這些法律,其實能夠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去解釋。大不列顛的法律賦予任何一個人享有他自己的勞動果實的安全,單是這一點就足以讓任何國家繁榮,儘管有這些,還有二十種其他的荒謬商業規章。這種安全又因為革命而臻於完善,這大體是發生在設立獎金的時候。
每個人為了改善他自己的狀況而自然而然地作出的努力,當他具有可以施展的自由和安全時,就形成了一個非常強有力的原則,單單是它,不借助任何幫助,不僅可以給社會帶來財富和繁榮,還可以克服人類法律的愚昧對它的運作所強加的數不清的無理阻撓,儘管這些阻撓的效果總是會或多或少地侵犯它的自由或是降低它的安全。在大不列顛,產業是完完全全安全的;儘管它遠遠不是完完全全自由的,卻也和歐洲任何其他地區一樣自由,或者更自由些。
大不列顛最大的繁榮和改良時期是在那些和獎金有關的法律制度建立以後,我們卻不應該把這個時期歸功於這些法律。它也在舉借國債以後。然而國債必然不是繁榮和改良的原因。
儘管和獎金有關的法律制度對於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政策具有完全相同的趨向,也就是說,在採用這樣的制度的國家讓貴金屬的價值稍微降低,大不列顛必然是歐洲最富的國家之一,而西班牙和葡萄牙或許要屬於歐洲最窮的國家。這種不同的情況很容易用兩個不同的原因來解釋。第一,對從事金銀出口的西班牙課稅,葡萄牙不允許,兩國對於法律的執行監督非常嚴格,在這兩個很窮的國家,每年進口的金銀在六百萬英鎊以上,必定會比穀物法在大不列顛更加直接並且更加有力地降低這些金屬在那裡的價值。第二,這些不好的政策在這兩個國家沒有被人民的廣泛自由和安全所抵消。那裡的產業既不是自由的,也不是安全的,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民事政府和宗教政府是這樣不好,單是它們就足以讓兩國的貧窮狀況長久地繼續下去,儘管它們的商業規章大多數荒謬和愚蠢,卻也有一些賢明的地方。
現任國王(喬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號法律彷彿對穀物法建立了一種新制度,在很多方面比過去的制度要好,然而在一兩個方面或許不是那麼好。
依照這項法律,供國內消費的外國穀物進口在以下情況下免征高關稅:中等小麥價格每誇特達到四十八先令時,中等黑麥、豌豆或蠶豆價格達到三十二先令時,大麥價格達到二十四先令時,燕麥價格達到十六先令時;替代高關稅的,是每誇特小麥只徵收六便士的小稅,其他穀物的課稅按比例計算。這樣一來,就一切穀物特別是小麥來說,國內市場對外國穀物實行開放,價格大大低於過往。依照同一項法律,五先令的小麥出口,在每誇特價格高達四十四先令時獎金不再發放,過去要高達四十八先令時才不再發放;大麥出口的二先令六便士獎金在價格高達二十二先令時不再發放,過去要高達二十四先令時才不再發放;燕麥片的二先令六便士獎金在價格高達十四先令時不再發放,過去要高達十五先令時才不再發放。黑麥獎金從三先令六便士降至三先令,價格高達二十八先令時不再發放,然而過去要高達三十二先令時才不再發放。假使獎金就像我所想要證明的那樣是不恰當的,那麼不再發放越早越好,獎金越低越好。
同一項法律允許在最低的價格時免稅輸入穀物,方便再行輸出,然而一定要存放在貨倉中,由國王和進口人一起加鎖。誠然,這項自由只賦予了大不列顛的二十五個港口。然而這些都是主要港口,其他大多數港口或許沒有供這樣用途的貨倉。
從以上看來,這項法律彷彿明顯是對過去的制度的改進。
然而,同一項法律對燕麥出口當價格不多於十四先令時,給予每誇特二先令的獎金。對於這樣的穀物的出口,過去從來沒有給過獎金,就像對豌豆和蠶豆的出口那樣。
依照同一項法律,不允許穀物出口所定的價格是:小麥高達每誇特四十四先令時,黑麥高達二十八先令時,大麥高達二十二先令時,燕麥高達十四先令時。這幾種價格彷彿全都太低。除此之外,就以強迫輸出為目的而發的獎金來說,在它停止發放的那些價格上完完全全不允許出口,亦彷彿不當。停止發放獎金的價格,應該要低得多;或者說應該在高得多的價格上允許出口。
在這些方面,此項法律彷彿劣於過去的制度。然而,儘管它有諸如此類的不足之處,我們或許能夠用對梭倫的法律所說的話來解釋它:它儘管本身不是最好的,卻是當時的利益、傾向和偏見所可以做到的最好的。它也許會為未來的更好的法律鋪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