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多數中國人來說,五一、十一、除夕等國家法定節假日是休息或者走親訪友的好日子。而且,隨著人們的工作壓力越來越大,這些節日在人們心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很多人或許會產生這樣的疑問:在現在的社會中,節假日如此重要,那麼在古代中國有沒有節假日呢?如果有的話,又是怎樣的情形?
據《漢律》記載,早在西漢時,政府就在典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吏員五日一休沐。」意思是說政府工作人員,每工作四天就休息一天。政府的本意是,工作了四天也的確夠辛苦的,那麼第五天就放假讓他們洗澡更衣,修發刮臉吧。晉代陸雲在《請吳王觀書啟》中稱:「孔子假期玩年,至於韋編三絕。」三國孟康在《漢書注》曰:「古者名吏休假曰告。」「漢律,吏二千石有予告、賜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當得也。賜告者,病滿三月當免。」告,也稱急、寧和休假,這種假期一般來說都不固定。《漢書·鄭當時傳》也說:「孝景時為太子舍人,每五日休沐。」《漢書·萬石君傳》也載:「每五日洗沐歸謁親。」所謂「休沐」或者「洗沐」,唐《初學記》解釋得十分清楚:「休假亦曰休沐。漢律,吏五日得一休沐,言休息以洗沐也。」這些史料都足以說明西漢官吏每工作五天就休息一天。
這個制度,在西漢兩百年的時間裡得到很好地貫徹。到了東漢,這個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地實施。司馬遷在《史記·百萬君傳》中說道:「官員每五日洗沐歸謁親。」相比於西漢時期的規定,這時的「休沐」不但可以洗澡休息等,還可以回家看望老小、夫婦團聚。
這種做法一直延續到了隋唐。不過到了唐代,延續了數百年的每五日休一天變成了每十日休一天,即在每月的上旬、中旬、下旬的最後一天休息。唐代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國事頻擾,朝廷改「五日休沐」為「十日休沐」,此即所謂的「旬休」。據王聘三《古今事務考》載:「永徽三年以天下無虞,百司務簡,每至旬假許不視事,以寬百僚休沐。」也就是從這個時候開始,官員工作十天才能休息一天,也就是上旬、中旬、下旬各一天。這三天休息時間被稱為「浣」,從此假日又有了「浣」的稱謂。據《問奇類林》載:「俗以上浣、中浣、下浣,為上旬、中旬及下旬,蓋本唐制,十日一休沐。」
這樣,一年三十六旬可休三十六天。而且,相對於今天的請假,唐代請假要難得多。當時政府對於「旬休」規定頗為嚴格,凡三品以上官員,休假前要「告假」,假期滿後要到衙門銷假,是謂報到。否則,就要扣發一個月的俸祿,甚至罷官。
關於唐代的假日,唐朝詩人李商隱在其著名詩作《無題》中說道:「昨夜星辰昨夜風,畫樓西畔桂堂東。身無綵鳳雙飛翼,心有靈犀一點通。隔座送鉤春酒暖,分曹射覆蠟燈紅。嗟余聽鼓應官去,走馬蘭台類轉蓬。」從這首詩中可以看出,當詩人還沉浸在對夜晚良辰美景的回憶中時,遠處已經傳來了陣陣鼓聲,天要亮了,詩人又該上朝了。這裡的「應官」指的就是應付官差。
通常情況下,唐代以後,大多數政府官員們習慣於上午或整天都在官署裡辦公,傍晚才下班回家。對於京城內的官員而言,如果需要上朝,他們就要一大早先去上朝,然後才到自己的官署辦公。而地方上的官員大部分都是和家眷住在一起,前面辦公、後面居家。因此,可以說,放假與不放假也都是一回事。但相對低級的官員,如幕僚,因為地位卑微,是沒有官邸的,甚至得離家別子住在官署裡或租屋而住。因此,節假日對於他們而言,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旬休」制度在宋、元兩代相以沿襲。宋朝時期,除這些常規假日外,法定的節假日更加豐富。據宋史筆記《文昌雜錄》記載,元日(春節)、寒食、冬至各放假七日;天慶節(正月初三)、上元節、天聖節(皇帝母親生日那天)、夏至、立春、人日、中和節、清明、七夕、末伏等也都放假。這樣,一年的法定假日達到了七十四天,加上三十六天旬休日,共一百一十天,和現在的法定節假日總數非常接近。
當然,和今天不同的是,在倫理盛行的封建社會,基於人倫血緣和宗法觀念,除了上面的法定節假日外,政府還出台了很多「人性化」的政策:父母住三千里外,每隔三年有三十日定省假(不含旅程);在五百里外,則每隔五年有十五日的定省假。兒子行冠禮時有三天假期;兒女行婚禮時有九天假期。父母親去世,解官戴孝三年(軍職為一百天);親戚去世,根據關係遠近設不等的假期。
和之前的各個朝代相比,元代在節假日制度上顯得迥然不同。法定節假日更是少得可憐——元代規定全年只有十六天節慶假日。為什麼元代的假日這麼少,或許與其遊牧民族的出身有關吧!
或許是受了元朝的影響,到了明清兩代,政府官員就沒有漢唐宋時期寬鬆的休假制度了。「旬休」制逐漸削減甚至取消,全年只保留三個假期,即春節、冬至及皇帝的生辰。具體的是月假三天,加上元旦、元宵、中元(農曆七月十五)、冬至等節日可放假十八天,每年休假只有五十多天。清朝前期的休假制度基本上沿襲明朝。
不過政府的這一措施遭到了大多數官員的反對。帝王將相,考慮到自己在臣民面前的聲望,也只好接受「民意」,做了修改,在三個假日的基礎上增添了寒假,並將春節和寒假的假期均延長至一個月。但是政府的這個規定是有條件的——長假期間官員仍要不時地到其官署處理必辦的公務,涉及司法的事務更是不能停止。
清朝後期,休息制度開始發生了變化。鴉片戰爭以後,西方人大量進入中國,他們每星期休假一天,時間一長,國人產生了認同感。到了1910年,清朝政府在上層基本上實行了星期天為公休日的制度。
在千年的休假制度裡,除了法定節假日,政府也對「臨時請假」制度作了規定。舉個例子,如果官員因為有急事而無法及時回官署辦公,晉代就規定:「急假者一月五急,一年之中以六十日為限,千里內者疾病中延二十日。」到了後晉時期,家居外地的官吏探親時,政府還會單給路程假。
這種「急假」在今天看來頗具人性化,當個人要執行對家庭的責任時,政府的法令有相應的假期規定。最寬大的是唐代的規定,包括:父母住在三千里外,每隔三年有三十日的定省假(不包括旅程)。父母在五百里外,每隔五年有十五日的定省假;兒女行婚禮時,有九天假期,不包括旅程。其他近親行婚禮,則假期分別為五天、三天、一天;父母親去世,強迫解官三年,如果是軍職,則為一百天;五月有十五天的田假,九月有十五天的授衣假。
可以說,節假日制度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沿襲已久,源遠流長。這可能與中國自古以來都是一個農業社會的因素有關——農民可以根據自己農事活動的閒忙和節氣變化來適時安排自己的休息閒暇。而政府官員不能像農民那樣隨意規定自己何時休息——但又不能不休息。在這種情況下,休假制度誕生了。而實際上,官員放假也是源於農本位的思想——古代官員放假,主要是不讓政事影響民間的慶典活動,或者說與民同樂就是他們那天的政事。所以說,從事民俗文化活動的假日才是節日。節日是一種全民參與的盛大慶典活動,有其特定的儀式和過程,承載特定的文化價值。文化價值和民俗儀式是節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過去,節日一般稱為歲時節令,主要用來表達人們對於天地自然的酬答,對神靈的祭祀,對祖先的敬仰以及對長者的尊重等,它是負載厚重的歷史記憶和情感的一種民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