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神之眼 第14章   遺囑背後 (3)
    「是啊!我們只是看看房間的內部,並沒有檢查床底或者櫥櫃之類的地方。」

    「那棟房子裡所有的房間都是用來作為起居室或者臥房的嗎?」

    「不,三樓有一間堆放雜物的儲藏室;二樓還有一個房間,赫伯特先生在裡面堆放了很多皮箱和一些沒有用的東西。」

    「你在搜查的時候,看過這兩個房間嗎?」

    「沒有。」

    「那麼在那之後呢?有沒有去看過?」

    「進去過一次儲藏室,另外一間沒有去過。那個房間一直都是鎖著的。」

    就在這個時候,法官的眼皮不停地跳動著,就像是有什麼不祥的預兆。

    奚斯沒有進一步發問,坐了下來。

    在多柏斯小姐準備再度離開證人席的時候,羅藍突然走了出來。

    「剛才你已經對伯林漢先生經常佩戴的聖甲蟲飾品作了說明。」他說,「你說1902年11月23日,伯林漢先生去赫伯特先生家的時候,並沒有佩戴這個飾品。你真的可以確定嗎?」

    「是的,我可以。」

    「對於這一點,請你一定要特別謹慎。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你可以發誓,那個時候他的表鏈上確實沒有掛聖甲蟲寶飾嗎?」

    「是的,我發誓。」

    「那你留意過他的表鏈嗎?」

    「沒有,我並沒有特別留意。」

    「既然這樣,你怎麼能那麼確定聖甲蟲寶飾沒有拴在表鏈上呢?」

    「因為不可能。」

    「什麼不可能?」

    「因為如果它掛在那裡,我肯定會發現。」

    「伯林漢先生的表帶是什麼樣的?」

    「最普通的那種。」

    「我的意思是,它究竟是鏈子、緞帶還是皮帶?」

    「我想應該是鏈子吧!也有可能是緞帶……當然,也許是皮帶。」

    法官白了她一眼。羅藍繼續追問道:

    「你究竟有沒有注意,伯林漢先生到底戴的是哪一種表帶?」

    「沒有。我為什麼要注意?跟我又沒有關係。」

    「那你為什麼偏偏對那個寶飾如此肯定?」

    「是的,十分肯定。」

    「你的意思是,你注意到了?」

    羅藍停了下來,無奈地看著證人。旁聽席傳來一陣竊笑聲。這時,法官終於按捺不住了,他問道:

    「這個問題你到底能否明確地回答?」

    多柏斯小姐不再吭聲,突然她低下頭啜泣起來。

    羅藍趕緊坐了下來,停止了提問。

    多柏斯小姐離席之後,進入證人席的有諾巴瑞博士、赫伯特先生,以及車站寄物櫃的管理員,但是這三個人都沒有提供新的線索,只不過進一步證實了傑裡柯和女僕的證詞。接著走入證人席的是在悉德卡發現屍骨的那名工人,他複述了一遍曾在死因調查庭中說過的話——棄置在水芥菜田里的骨頭不會超過兩年。蘇瑪斯醫生最後一個被傳喚。他簡短地敘述了自己檢驗骸骨的過程,然後羅藍律師開始了提問:

    「你聽到傑裡柯先生對立遺囑人外貌的描述了嗎?」

    「是的。」

    「你檢查的死者的骸骨與那些描述吻合嗎?」

    「大致是一樣的。」

    「請你明確地回答,是或者不是。」

    「是的。但是,我要強調一點,對於死者身高的看法,只是我的推測。」

    「這個我能理解。根據你的檢查結果,以及傑裡柯先生對立遺囑人的特徵描述,能不能說那些骸骨是屬於約翰·伯林漢先生的?」

    「是的,有這種可能。」

    聽完這句證詞,羅藍坐了下來;而奚斯立刻站了起來,開始對他進行詢問。

    「蘇瑪斯醫生,在檢查那些骸骨的時候,有沒有發現特別的特徵讓你認定骸骨是屬於某一個人,而不是屬於身高、年齡、體格類似的一群人的?」

    「很遺憾,沒有。」

    奚斯沒有再發問,於是蘇瑪斯醫生離開了證人席。

    這時,羅藍站起來陳述了他訴請本案的目的,法官昏昏欲睡似地點了點頭;接著奚斯代表辯方作總結,他的陳詞非常簡短,也沒有華麗的辭藻,只是簡單地反駁了申請人律師的說辭。在指出立遺囑人失蹤時間過短,不能作出死亡判定的請求之後,奚斯說道:

    「所以本次申請案應該建立在確鑿的證據之上。原告律師認為立遺囑人已經死亡,那麼就必須有證據來證明。可是他提出證據了嗎?我認為沒有。他只是一再指出,立遺囑的人無依無靠,沒有任何牽掛,是一個獨身主義者,可以自由來去,所以沒有任何失蹤潛逃的理由和動機。這些便是對方申辯的內容。另外,他巧奪天工的演說,也許不止是想證明這一點。

    因為,如果立遺囑人果真是像對方辯解的那樣,立遺囑人是一個充分擁有自由的人,他不會無緣無故失蹤;那麼,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說,因為他擁有自由,所以他可以毫無顧忌地不告而別?對方律師聲稱,立遺囑人能夠憑借心情隨意去任何地方,因此沒有潛逃的必要。我倒想說,既然他擁有絕對的自由,可以隨意來去,那麼他利用這種自由,也不足為奇!對方律師指出,立遺囑人在沒有通知任何人的情況下就消失了,也沒有告訴任何人他準備去哪裡。我倒想問,他要通知誰呢?他無依無靠,不需要為誰負責,他的存在與否和任何人都沒有關係。假如有突發情況,需要他立刻出國,他沒有理由不去!對方律師還說過,立遺囑人在沒有作出任何安排的情況下,不顧一切地離開了。我要問問在座的各位,對於一個多年來習慣於將所有事物交給諳熟一切業務,並且值得完全信任的律師去處理的立遺囑人,這種說法成立嗎?當然不!

    「在最後,我要強調的是:在我看來,立遺囑人的背景沒有絲毫不尋常的地方。他經濟寬裕,並且沒有任何責任束縛,他喜歡旅行,經常去偏遠的國家遊玩。這次離開的時間相對以往久了一些,但是,這不能作為宣判他死亡的依據,以及竊據他財產的理由。

    「至於最近被找到的骸骨,我不想多說什麼。將它們與立遺囑人硬扯在一起,這簡直是胡扯!各位已經聽過蘇瑪斯醫生的證詞了,這些骸骨並不能證明屬於某一個特定的人。所以辯方律師想要以此作為證明立遺囑人死亡的證據,並不成立。在此我還是要提出辯方律師提到的讓我疑惑的一點:

    「辯方律師說,骸骨是在艾爾森、伍德弗附近被發現的,立遺囑人最後現身的地方正巧也是這兩者之一。在他看來,這是至關重要的證據。但是,我無法認同他的觀點。我們假定立遺囑人最後出現的地方是伍德弗,而骸骨也是在伍德弗發現的;或者他是在艾爾森失蹤的,而骸骨正好也在艾爾森被找到,那麼這件事情就值得我們重視了。可惜,他最後出現的地方我們並不能確定,而在這兩個地方都找到了骸骨。很顯然,對方律師的推斷太不切實際了。

    「我不想再浪費各位的時間了,不過我要再次強調,想要合理地認定立遺囑人的死亡,那麼就必須明確地提供證據。但是,目前並沒有證據出現。所以,立遺囑人是隨時都可能現身的,另外他有權要求財產得到保障。在此,我請求各位作出正義的裁決。」

    奚斯的總結結束之後,法官終於如夢初醒般的睜開了眼睛。他將厚重的眼簾向上捲起,出人意料地露出一雙睿智的眼睛。首先,他朗讀了一段遺囑內容,以及他的筆記——這應該是在眼皮半閉的時候寫下的——接著,他開始回顧律師的辯詞和證據。

    「各位,討論證據以前,」他說,「我準備針對本案綜述一下。當某個人去國外或離開自己的住所以及常出現的場所一段時間,並且在這段時間內沒有任何消息,那麼從他最後一次出現的時間開始算起,七年為申請失蹤人員死亡認定的有效期限。換句話說就是,如果某人失蹤長達七年,就可以自然認定此人已經死亡。當然,如果有充足的證據顯示他在這七年內的某一個時間依然活著,那麼死亡認定就是無效的。假如在比七年還要短的失蹤時間內申請死亡認定,那麼申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此人已經死亡的可靠證據。其實,死亡認定本來有假定的成分,跟實際證據有區別。因此,這類案件所提供的事證證據必須更具有說服力,可以充分地證明這人確實已經死亡。失蹤的時間越短,提供的事證證據就越要充足可信。

    「現在回到本案上來,約翰·伯林漢失蹤不到兩年,不足以構成死亡認定的條件。當然,以前有過失蹤時間比這還短的案件都作出了死亡認定,並且得到了保險賠償。所以現在,找到支持死亡確實發生的證據是最為重要的。

    「如果本案中立遺囑人是一位船長,而且他在船隊從倫敦駛向馬賽的航程中突然失蹤了,那艘船連同穿上的員工一併沒了消息。那麼,這艘失蹤的船和不見蹤影的船員,就為船長的失蹤提供了更加合理的解釋和證明。雖然也缺少必要的實際證據,但是這一事證,卻也可以成為判定船長死亡的可信證據。舉這個例子主要是讓大家做一個參考,所有的推測也都是要有一定事實根據的,切不可憑空捏造。

    「本案的訴請人要求作出對立遺囑人約翰·伯林漢的死亡認定,這樣他們就可以根據遺囑內容來分配立遺囑人的財產。我們的責任重大,裁決稍有偏差,就會嚴重損害到立遺囑人的利益。因此,大家要認真仔細地思考已有證據,只有嚴謹地分析過各項證據以後,才能作出最後的裁定。

    「本案有兩部分相關證據:一是立遺囑人失蹤的相關背景;二是骸骨事件的影響。關於後者,我很詫異並且感到很遺憾,此項申請沒能等驗屍官報告全部出來後再提出,所以請大家仔細考慮一下。要提醒大家的是,蘇瑪斯醫生很明確地指出,到現在為止還無法確定死者的身份,不能證明那些骸骨是屬於特定某個人的。不過,立遺囑人和這位無名死者也很有可能是同一個人,因為他們之間有很多相似之處。

    「大家已經聽了傑裡柯先生關於失蹤事件的發生背景的證詞,立遺囑人之前從未有過出國旅行而不向他交代行蹤的先例。在此要注意的是,在立遺囑人約翰·伯林漢先生和諾巴瑞博士會面結束之後,並準備前往巴黎的時候,他並沒有向傑裡柯先生交代他的行程,以及他在巴黎的住處和回國的確切時間。所以傑裡柯先生也無法告訴我們立遺囑人到底去了哪裡,什麼時候回來。由此看來,傑裡柯也無法掌握立遺囑人的行蹤。

    「多柏斯小姐和赫伯特先生的證詞中有著很多混亂甚至矛盾的地方。比如他們說立遺囑人約翰·伯林漢先生進了書房後,就沒了人影。因為在屋裡沒找到他,所以他們認為他已經離開了。在他離開的時候,也沒有人告訴僕人他要走了。而且之前他還說要留下來等赫伯特先生,所以他的不告而別顯得很突然。一個人可以這樣鬼祟地離開別人家,並且沒告訴僕人一聲,那麼他會不會經常也用同樣的方式離開平日出現的場所,而事先不告知別人,也不向任何人交代去向呢?

    「現在,我們有兩個問題:一、立遺囑人的失蹤跟他的生活習慣和個性是否相違背?二、是否有證據可以證明立遺囑人已經死亡?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加上剛才大家已知的各種證據,會引導我們得出一些結論。」

    法官做完以上陳詞之後,就開始讀起了遺囑內容,但沒過一會兒就被打斷了,因為陪審團主席宣佈,他們已達成了一致意見。

    法官隨即直了直身子,望著陪審團席,當主席發表聲明說,他們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認定立遺囑人約翰·伯林漢已經死亡的時候,他點了點頭表示贊同。於是,在對羅藍律師正式傳達法庭駁回死亡認定申請的時候,他謹慎地解釋說,他個人的意見也是如此。

    這項裁決讓我終於鬆了一口氣,我想伯林漢小姐也一樣,伯林漢小姐的父親也很開心,他抑制不住勝利的愉悅。因為天性善良,他很快離開了法庭,以免讓遭到挫敗的赫伯特看到,伯林漢小姐和我也隨即離開了。

    當我們離開法院的時候,伯林漢小姐笑著說:「看來,我們並沒有走上絕路。我們還是可以擺脫厄運的,或許可憐的約翰伯父也一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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