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十五日,星期六,下午兩點
我們坐在椅子上,靜靜地抽著煙,萬斯懶洋洋地朝窗外的麥迪遜廣場望去,而馬克漢則目不轉睛地盯著壁爐上方老彼得·史蒂文森的油畫像。
過了一會兒,萬斯帶著一絲揶揄的微笑轉向馬克漢。
「馬克漢,」他慢條斯理地說,「我看你們這些刑事探員實在很容易受所謂的證物的誤導。比如你們對於所發現的一個腳印,一輛停在門口的汽車,或者一條繡了姓名縮寫的手帕的無休止的追查,就很好地證明了這一點。難道你不明白這起案件僅憑表面證物與推測出來的證據是不可能破案的!」
對於這些突如其來的批評,我想馬克漢一定和我同樣吃驚,因為以我們對萬斯瞭解,他這麼說的背後肯定是有著某種特殊的含意的。
「對於所有的證據你都不以為然嗎?」馬克漢問。
「是的,」萬斯平靜地說道,「那些證據非但絲毫無益,還有可能會惹來麻煩……你們最大的問題就在於調查一起案件的時候,已經有一套固定的模式定格在你們的腦海之中了,覺得嫌犯要麼是笨蛋,要麼就是大盜。難道你從來都沒有想到過,假如警探能夠發現的線索,嫌犯不也一樣能看見,難道他不會毀滅證據以掩人耳目嗎?你沒想過,難道一個高手在作案的時候不會有意留下一些線索引你們上當嗎?似乎這些警探不承認表面證據或許是經過設計的,並且設計者的真正意圖就在於要誤導你們辦案。」
馬克漢以嚴詞反駁道:「如果對所有這些表面證據、有利的情況以及接近合理的推論都視而不見,那麼在我看來,我們能夠破案的希望就更加渺茫了……這些是你們局外人所不能瞭解的。」
「不,你說的完全是錯的!」萬斯平靜地說道,「局外人還是可以瞭解的,犯罪如同藝術品,沒有人可以看到犯罪的過程,這就像是人們無法親眼目睹藝術品的創作過程一樣。假如魯本斯在創作安特衛普大教堂的那幅《基督下十字架》的時候,途中遇事外出,如今的警探是否也會由此斷定那幅畫非魯本斯本人所作。事實上,這樣做出的判斷十分荒謬,就算推論是合理的,然而除了魯本斯本人外,別人是不可能畫出那幅畫的。畫家絕無僅有的技藝與天賦就可以證明一切。」
「我不是藝術鑒賞家,」馬克漢鄭重地提醒他,「我是一個講求事實的執法者,我更喜歡通過確鑿的證據而不是抽像的假設來判斷一件罪行。」
「你的個人偏好將會帶來很多錯誤。」萬斯點燃一支煙,朝著天花板吐了一個煙圈,「就目前這個案子來說,你在遭受誤導的情況下花大力找到謀殺班森的嫌犯,之後就向少校報告說已經掌握了足夠的證據起訴嫌犯。你手上的確有不少所謂的確鑿的證據。然而實際上你根本就沒找對人,你使一位可憐的女士即將遭受虐待,而她其實跟這個案子絲毫沒有關係。」
萬斯的一席話得到了馬克漢尖銳的反擊,他說:「我使一位可憐的女士即將遭受虐待?現在,我跟我的助理已經掌握了一些可以證明她有罪的證據,你有什麼理由相信她是無辜的!」
「這個不難,」萬斯說,「真兇十分狡猾,至今還沒有現身,他清楚你和警探根本就無法找到任何可以證明他涉案的證據。」他的自信令人感到了一種無形的壓力,似乎沒有任何反駁的餘地。
馬克漢不屑地笑了起來:「沒有哪個兇手可以做到如此心思縝密、面面俱到的。就算是再無關緊要的小案子,在案件發生的前後,肯定會留下一些蛛絲馬跡,這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了——無論兇手在作案前經過了多長時間和多麼周密的計劃——都會留下很多疑點,並且往往在關鍵時刻,這些疑點便會出賣他。」
「一個不爭的事實?」萬斯不斷重複著,「噢,不,『惡有惡報』僅僅是荒謬的迷信,一般人這種『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傳統觀念我是可以理解的。可是——上帝——如果連你也這麼想,那事情就遭了!」
「不要讓它將你一天的情緒都破壞掉了。」馬克漢的話語中略帶一絲調侃的意味。
「比方說那些每天到處都有發生而警方卻無法破獲的案件,」萬斯不顧他的嘲笑繼續說道,「為什麼這些令全國一流探員頭疼的案子這樣難以偵破呢?其實是因為那些可以被偵破的案子全都是由一些笨蛋策劃的,這就是為什麼聰明人在實施犯罪之後通常可以全身而退,而絲毫不會有被察覺的危險的原因了。」
「那些案子之所以遲遲未能偵破主要運氣不好的原故,跟犯罪技巧的高低沒有直接關係。」馬克漢不屑地說。
「運氣不好——」萬斯提高嗓音,「——那僅僅是一個借口,是『無能』的同義詞。聰明人是不會將一切都歸咎於運氣不好的……不,親愛的老友,案件之所以未能偵破,完全是由於犯罪者計劃的天衣無縫,而班森殺人案就完全符合這些特點。因此,你僅僅經過數小時的調查就可以確定兇手是誰,這種做法實在讓我不敢恭維。」他停頓了一下,連吸了幾口煙,接著說,「你們很容易被自己的方法所誤導,這樣終將會斷送那位可憐的年輕女士的自由。」
此時,一直笑容可掬的馬克漢終於壓抑不住內心的憤怒,對萬斯怒目相向:「我手中卻已經掌握了不少把柄,就是關於你口中那位『不幸的年輕女士』的。」
萬斯依然冷冷地說:「這個案子絕對不是女人做的。」
看得出,馬克漢已經快被氣炸了,口沫橫飛地說:「絕對不是女人做的?無論證據顯示的結果怎樣?」
「對,」萬斯冷靜地說,「除非她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且拿出你們所謂『確鑿的證據』來。」
「哼!難道你認為親口承認犯罪事實都毫無意義?」
「對,我要讓你徹底明白,它們不但毫無意義,並且還會誤導整個案件的破獲。有些證據大概是像女人的第六感一樣偶爾被蒙到了,不過絕大多數是不足以採信的。」
馬克漢不屑一顧地回應道:「一個人為什麼會招供?除非他認為真相已經或者即將大白。」
「你真讓我驚訝,馬克漢,其實招供的動機有許多,或許是因為害怕;或許是受到脅迫,又或許只是暫時的權宜之計,是心理分析學家所說的自卑感作祟、盲目自大、認識膚淺、虛榮心太強,招供的理由有幾百種。要知道,在所有證據中供詞是最不可相信的,即便是在目前這樣一個過時的、不科學的法律體制之下,也應該對供詞的可信度提出質疑,除非還有其他證據做佐證。」
「你這完全就是在狡辯,」馬克漢說,「假如法律將所有的供詞與實物證據拋諸腦後,正如你所建議的,那麼所有的法庭與監獄乾脆關門大吉好了。」
「噢,你這是典型的法律邏輯。」萬斯回答。
「那麼,請問,你要如何給嫌犯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