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有人會評論,這些藝人究竟有多想紅?這樣忍辱負重也願意。
其實,在表層現象背後,隱藏的是信息不對稱的深層原因。大家都明著潛規則,你不遵守規則,就有可能一點出頭的機會都沒有了。演藝圈成則王,敗則寇。亦如豪門,深似海。
有一位藝人曾經表示:「所屬經紀公司總經理曾說『我和國情院、檢察機關的某人是兄弟關係,戲子再怎麼著也沒用。」並非權力擁有者,藝人是真正的弱勢群體。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韓國10家娛樂公司旗下的354名藝人的合同進行了調查,結果發現大多數藝人都簽了對自己不利的合同,比如一些條款中明確指出:「欲與異性交往,應事先和公司商議,然後接受指揮監督。」有的協議還要求藝人在出國時必須先取得經紀公司的允許,藝人要隨時讓經紀公司掌握其所在地,藝人的生活包括交友、學業、國籍、兵役、交際、經濟活動、社會活動、交通手段都要聽從公司安排,允許公司單方面指示及批准包括作曲、編曲等創作活動的各種演藝活動,這些條約都嚴重侵犯了藝人的個人生活和自由,但是在激烈的競爭下,韓國的藝人對此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很多人以為那些娛樂圈新人才被經紀公司壓搾控制,其實,全智賢、崔智友、文根英等當紅明星都是受害者,她們各自的經紀公司在簽訂演藝合約時,就會要求其公開私生活所有細節,若走紅前曾有不堪往事必須全盤托出。甚至談戀愛、分手,經紀公司都可在背後一手操控,她們完全沒有個人空間。
至於大家過去一直以為衣著光鮮的藝人都手頭闊綽,那恐怕多數只是影視劇裡的印象罷了。韓國明星在經濟上並不闊綽,韓國不少明星出道途徑類似於選秀,即由經紀公司通過選拔活動挑出優秀、有潛質的孩子,進入經紀公司培訓,錄用之後立刻進入實習期,但這個時候他們並沒有收入。藝人出道之後,有些經紀公司會與他們簽下一份「不平等」的合約,據圈內人士透露,這份合約一般都是至少10年的。出道之後,藝人需要向公司償還一筆巨款,在償還結束後,才能夠與公司簽訂一份收入分成的協議,而收入的分配,一般都是經紀公司占70%以上。
當年如日中天的神話組合成員之一的金東萬,出道7年後才給父母買了一套普通公寓。而同樣的情況在好萊塢,大牌的藝人公司會收10%,最多不超過40%,對待新人,公司抽取40%頂天了。所以,那些好萊塢一千萬俱樂部三千萬俱樂部的明星才能活得那樣有尊嚴,安吉麗娜·茱莉熱衷慈善,肖恩·潘為自己的政見奔走。韓國藝人呢,他們連自己是誰,大概都已經記不得了。
韓國的經紀公司一般用儒家思想作為管理方法。前輩、後輩的關係非常明確。這種人際關係氛圍,我們在韓劇中早已瞭解到了。不但經紀人毆打旗下藝人,在組合中,如果哪個成員不聽話,大隊員作為兄長拳打腳踢小隊員也是正常情況。在韓國,藝人想要紅就要做到「聽話」,如若不從,公司就會實行封殺令,比如發胖了公司要求減肥,做不到就要被「冷藏」。
「冷藏」,太恐怖的詞彙。像蔡依林那樣從冰櫃裡出來重新再紅的藝人十年一遇。很多新人都是一旦被「冷藏」,就徹底從娛樂圈蒸發了。
在韓國,從黑道組織中脫身後轉行做經紀人的案例在韓國非常多,像權相宇就遭到經紀人恐嚇威脅。目前,像裴勇俊、李秉憲、李英愛等人在合約期滿後都成了個體戶,自己組建小公司,不過總的說來,像他們這樣能自主的明星還只是極少數。
要問原因,無非是出道早。在娛樂圈生態徹底壞掉之前,他們已經養足實力。
可憐的只是那些新人。
4、人人都知「潛規則」
張紫妍自殺事件經歷沸騰熱炒後兩年復炒,幾乎可以說是普及了公眾對娛樂圈陰暗面的瞭解。從名單到陪睡細節,韓國娛樂圈的潛規則現在已經變成了眾所周知的明規則。
讓我們先來看看,這些明規則有哪些。
規則一:從藝先做「練習生」,訓練內容很殘酷。
韓國藝人大多在小學或高中即被經紀公司簽下培訓,稱為「練習生」。培訓週期一般是兩到三年,從十四五歲開始培訓,到十六七歲成熟期時出道。
據報道,韓國普通「練習生」的選拔已經達到了800選1的激烈程度。而練習生中又只有一半左右能夠最終成功出道。
前SuperJunior-M組合成員韓庚在《魯豫有約》中接受訪問時曾說:「(在韓國)當練習生的時候,最多每天要連續練習20個小時。」魔鬼般的練習非常苦,甚至骨折了兩個月自己都不知道。練習生吃住都在公司,私下外出也被經紀人完全管理,幾乎完全沒有自由。
如果「練習生」培訓幾年後沒出道,就會被送去陪酒。據報道,某年韓國演藝圈曾有一名練習生出面爆料,指控經紀公司表面上包吃住,事實上是把宿舍當成招待所,每次都讓富商入內「選秀」,不知情的練習生被公司以練舞為由,帶到滿是鏡子、鏡頭的舞蹈室,做一些可展露身材的伸展動作,以供「驗貨」。
規則2:簽約之後成「奴隸」,經濟剝削很嚴重。
2008年年末,據韓國媒體報道,韓國爆出10家演藝公司與藝人簽署的不公平合同,在這些藝人合同中「欲與異性交往,應事先和公司商議,然後接受指揮監督」這樣的條款赫然在列。過分的條款還包括:交代家庭成員中是否有人負債,是否曾有醜聞;談戀愛之前需申報備案;所有的私人問題不可隱瞞;個人出國也必須通過經紀公司的批准。
大公司對藝人收入的抽成比例相當高,一般為七三開或八二開,甚至不少藝人在剛出道的幾年中根本拿不到錢。韓國女歌手Sara曾透露韓國經紀公司與藝人間的分成問題:「韓國的藝人經紀公司抽佣比例,有的可能達到90%。」如果藝人想跳槽,違約金會高到他們完全沒辦法償還。
規則3:出道之前先整容,工作強度非常大。
曾經在韓國宇田、DR、SM等多家大型娛樂公司高層任職的天娛傳媒經紀總監司捷在接受採訪時稱,「整容」是一般韓國藝人出道前的必修課。
韓國有上百個綜藝節目,為了不被公眾遺忘,明星們除了要完成錄製唱片、拍攝影視劇等正常工作外,還要接受公司安排參加這些節目。
神話組合成員Andy稱:「明星一天只能睡3到4個小時。」司捷表示:「這種高強度的工作很普遍。」
規則4:黑道資金也進入,藝人經常遇暴力。
2006年,媒體報道稱,當年在韓國娛樂圈掀起了「迂迴上市」熱潮,裴勇俊、Rain和張東健等明星都利用本人的人氣,變身為企業的大股東,但隨著作為「大眾的偶像」名利雙收的演藝人接連投入經紀公司事業或股市,逐漸出現了不良傳聞,據稱暴力組織的資金流入的疑惑不斷被提出。這也就是說,一些黑社會組織可能利用演藝人所具有的良好形象和知名度達到「既賺錢,又洗錢」的目的。
報道中還透露,黑社會幫派「泛西方派」前頭目金泰春曾因涉嫌威脅演員權相宇而被拘留。金泰春威脅過要殺光權相宇全家,因涉嫌強迫權相宇參加日本演唱會被起訴。
規則5:陪酒陪睡很普遍娛樂公司拉皮條
據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2010年發佈的《女藝人實際人權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在10名女演員當中就有6名表示曾被要求向社會上有地位的人士提供性交易。在被要求提供性服務的女藝人當中,大約有一半(48.4%)在拒絕之後在角色分配或者主演廣告等方面蒙受了損失。韓國女藝人的性交易一般在高檔酒吧或是會館進行,酒吧或會館的老闆充當中間人的角色。
5、張紫妍法案
娛樂圈的真相公開後,越來越多的國民為了正義而四處伸張。張紫妍「陪酒陪睡風波」被警察以「偽遺書」的筆跡鑒定之後,韓國民眾無法信服調查結果,質疑警方有「吃案」之嫌,40多個婦女團體走上首爾街頭抗議,為張紫妍叫屈。
而韓國國會日前也表示將推出「張紫妍法案」,以掃清韓國演藝界的「潛規則」。韓國廣播電影公演藝術人工會則表示,今後將加強保障藝人合法權益的工作力度,避免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出現「奴役合同」。
韓國國會議員崔文順表示,將在下次舉行的韓國國會會議上就有關推出「張紫妍法案」的議題進行討論。如果「張紫妍法案」確定實施,那麼今後韓國經紀公司在與藝人簽訂合同時,必須先要將合同上報給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進行審批,而如果藝人未成年,除了文化部長官的批准外,經紀公司還必須要取得監護人的允許才能與藝人簽訂所屬協議。
而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方面也表示:為避免經紀公司強迫藝人簽訂不平等協議,今後將推進標準契約書的制定工作,以後經紀公司在與藝人簽約時,必須要以這份標準契約書為範本,不得私自增加或是刪減條例。
一條人命換來多少公平和文明的進展,也許意義微乎其微。
「我已經出離憤怒了。我將深味這非人間的濃黑的悲涼;以我的最大哀痛顯示於非人間,使它們快意於我的苦痛,就將這作為後死者的菲薄的祭品,奉獻於逝者的靈前。」魯迅《紀念劉和珍君》的文字非常契合張紫妍事件。
韓國娛樂圈的血腥和殘酷已經仿如戰爭年代。藝人成名的成本,和志士革命的代價一樣,都要付出鮮血。
更值得我們深思的是,張紫妍事件遠非單純簡單的張紫妍事件。韓國藝人前赴後繼的自殺事件,已經成為群體性心理災難。
張紫妍選擇走上一條絕路的時候,二十多歲,演藝之路剛剛開始。如果不是真的沒有辦法灰了心,倘若有一絲存活的希望,她也不至於如此之傻。
人們常說演藝圈是造夢工廠。就張紫妍事件來看,韓國演藝圈不僅不是造夢工廠。恰恰相反,它是扼殺夢想的食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