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任輝事件也直接誘發了十三行公行的成立。作為一種防夷的手段,清政府還禁止外商在廣東過冬;外國人不得乘轎、不得乘船游河、不得僱用漢人婢僕、不得申訴大府而首先要經行商轉達;婦女不得攜入夷館;在夷館寓居之外人必受行商管束,購買貨物要經行商之手等,共14條,被作為最初的防夷章程,在1760年開始生效,直到《南京條約》簽訂時被廢止。
公行設立後,壟斷對外貿易達10年之久。因為資金雄厚、信用好、充滿智慧,潘啟攬得越來越多的訂單,並因此崛起。從此,十三行商人群體有了靈魂人物。到18世紀60年代初,潘啟已經成為廣州洋商首富,他的茶葉與生絲的交易額分別居於中國出口商品交易總額的前兩位。1764年,清政府取消了1759年絲綢不准出洋的規定,1768年,英國東印度公司要求訂購生絲2000擔,因潘啟給出的價格優惠,數量較多,雙方成交。此後,潘啟的同文行每年有1000~2000擔生絲交給英國東印度公司。
當時一位與潘啟做過生意的法國商人發回《法國雜誌》的報道稱,潘家每年消費多達300萬法郎,財產比西歐一個國王的地產還要多,潘啟因此被《法國雜誌》評為18世紀的「世界首富」。
1769年的珠江,一派忙碌的景象,英國人威廉·希克曾不勝感歎地說,珠江「就像倫敦橋下的泰晤士河,只不過河面上帆船的形式不一。在外國人眼裡,再沒有比排列長達幾里的帆船更為壯觀的景象了」。
潘啟游刃於官府、本地商人與外國商人之間,堅持多贏的商業準則,不卑不亢,有退有進,英國東印度公司給予了以他為代表的商人較高的評價,一位英國東印度公司職員在其1775年的日記裡這樣記錄說:
這時我們見到一種新現象,即我們已經發現了高級商人,他們善於經營,堅持要獲得好的價錢,但當價錢已達到極限時,他們立即讓步,尊重他們的對手大班,而大班亦尊重他們。從這個時期起,雙方不斷衝突,但在整個過程又是親密的朋友。
1788年,潘啟病逝。從1760年公行復設到此時,潘啟一直擔任著幾經反覆的公行總商。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並沒有成熟外交體系的清政府在無形中賦予了十三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外交及商務使命。作為公行總商,潘啟要代表清政府處理十三行內與外國商人有關的外交、稅務、治安、民政等諸多事務。潘啟死後,英國東印度公司對他評價說:
他的死亡,是否會使歐洲貿易不便,這是難以判斷的。他確實是一位有大才幹的人,非常善於處事,但當他自己的利益或安全受到動搖而陷於困難時,他終究有能力將其消除,同時他是善於玩弄權術的,他的兒子一定能夠保持其商行的信用與經營,所以沒有理由設想他的去世是有遺憾的。
潘啟的第四子潘有度繼承了家族生意,他表現出後輩的謙恭,無論如何也不願再像他的父親那樣坐頭把交椅,但之後還是出任總商長達10年。在廣州一口通商的85年裡,潘啟及其家族出任總商的時間最長。潘啟的同文行(後改名同孚行)也是十三行裡面唯一一家有百年歷史的商行。
十三行裡的福建人
潘啟只是十三行裡福建籍行商的傑出代表之一,以他及之後出現的伍秉鑒為代表,福建海商傳沿明末100年來福建海商的積澱,繼續引領清朝海路貿易。只不過,引領者由福建漳州人變成了泉州人。
與李旦、鄭芝龍一樣,潘啟也來自泉州府同安縣。以李旦為標誌,爾後到鄭芝龍、鄭成功父子,再到十三行領袖商人潘啟、伍秉鑒,泉州籍商人作為一個群體登上歷史舞台,並主導了這一時期的中國海上貿易。因為清朝一度不允許商人出海貿易,所以以潘啟、伍秉鑒為代表的十三行商人一直獨攬著清朝的海上到岸交易,一直到鴉片戰爭爆發。
此前,同為閩南商人的漳州人獨佔鰲頭,這似乎與身為宦官的漳州府人王景弘有關。王景弘是鄭和下西洋時的副使,先後5次跟隨船隊南行。沒有南行的兩次,他受命到閩浙沿海招募大批水手和造船工匠,許多漳州人就在這個時候成為官方水手,他們成為事實上公費出門看世界的一個群體。1434年,鄭和死後,王景弘還奉命率領船隊出使了一次蘇門答臘。
從那時起,漳州人的海外貿易意識被激發。1572年,漳州月港成為明朝唯一准許海上私人貿易的港口,這種安排絕非意外。這段時間,漳州商人獨佔先機,掌控了通過馬尼拉、長崎、巴達維亞(今雅加達)、澳門等港口轉運到中國的白銀貿易,顯赫一時,向外移民大增。其中,在馬尼拉的漳州海澄人十居其八。
伴隨月港的衰落和1603年西班牙馬尼拉當局對華人的大屠殺,漳州商人元氣大傷,爾後鄭氏父子以泉州安平為大本營,構建了海上貿易帝國,奠定了泉州海商獨領風騷的歷史地位。
在潘啟到達廣州前,這裡已經聚集了很多福建商人,並在對外貿易中佔據鰲頭,譬如十三行中的凌官與安官就實際獨攬了整個外貿。黃啟臣在《清代前期海外貿易的發展》中表示,康熙(1662~1722)年間,在廣州的福建行商有Limia、Anqua、kimco、Shabang、Canqua5位,在雍正(1723~1735)年間則有Snqua、Cowlo、許藏興等數家,乾隆(1736~1795)年間有林廣和、鄭德林等數家,嘉慶年間擁有洋行8家和大小商行30餘家。
黃啟臣文章中的Limia、Anqua很可能就是凌官與安官。如果事實如此,這時的福建商人已經在十三行中佔據主導位置。章文欽參閱《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彙編》所載資料說:1732年十三行洋行共有17家,結果被「閩人陳汀官、陳壽官、黎關官三行,任其壟斷,霸佔生理」,其他14家中,還有6家是陳汀官等人的親族所開,剩下的賣貨行店,如果不是鑽營在陳汀官等門下,「絲毫不能銷售」。不僅如此,凡賣貨物給洋商,必須「先盡九家賣完,方准別家交易」。章文欽的結論是:「若非監督縱容,伊等豈敢強霸?」
黎嘉彬在《廣東十三行考》一書中曾提及15家行商籍貫。其中,福建籍7人,徽州籍1人,浙江籍1人,廣東籍6人(可能還包括寄籍者)。福建籍的是同文行潘啟、義豐行蔡昭復、怡和行伍秉鑒(泉州安海人)、麗泉行潘長耀、義成行葉上林(漳州詔安,祖上是徽州婺源人)、東裕行謝嘉梧(漳州詔安人)、資元行黎光華(晉江人)。安徽籍的是東生行劉德章,浙江籍的是萬成行沐士方,廣東籍的是西成行黎光遠、會隆行鄭崇謙、天寶行梁經國、孚泰行易元昌、隆記行張殿詮、廣利行盧文蔚。
雖然在公行存在的中後期,十三行裡的福建人從數量上並沒有明顯優勢,但仍佔據中樞之位。
國際投資家
伍秉鑒是十三行後起的福建商人,他將福建商人在廣州的勢力推向了最高峰。
1800年,潘有度表達了辭去十三行行商職務的意願,1801年,伍秉鑒成為行商。他的父親伍國瑩曾在潘家做賬房,1783年自己開設了怡和洋行,成為行商。與潘啟一樣,伍家的祖籍也是福建泉州府,先祖原在武夷山種茶為業,於康熙初年時進入廣東。
與英國東印度公司一直保持最大的交易份額,這是潘家成為廣州首富的原因所在。與潘家第二代在事業上有所收斂不同,伍家第二代扮演了超越者的角色。儘管潘家仍維持著與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大宗訂單貿易的地位,但英國東印度公司在18世紀後期已經開始走下坡路。伍家第二代跳出了既有的貿易框架,主動出擊,與廣州口岸新興的外商面孔——美國的自由商人以及來自印度的港腳商人打成一片,這是伍家能脫穎而出最為關鍵的選擇。
18世紀中葉,以印度或英國私商為主體的散商開始出現在廣州,他們接受東印度公司的特許,主要從事印度、東印度群島同中國之間的貿易,被稱為「港腳商人」,他們接受公司駐中國業務的管理機構——監督委員會的管理。
這也是亞當·斯密1776年創立自由經濟理論的一大背景。亞當·斯密被譽為經濟學鼻祖,畢業於牛津大學,終生未娶。他認為,「每個人都在力圖運用他的資本,來使其生產的產品得到最大的價值。一般地說,每個人所追求的僅僅是他個人的安樂與利益,並不企圖增進公共福利,但是,在他這樣做時,有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種目標,而這種目標並不是他本意追求的東西。這樣,由於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經常地促進了社會利益,其效果比他自己真正想促進社會利益時所能產生的效果還大」。
對於英國政府來說,散商的出現就是那個「不是他本意追求的東西」,但其所出現的效果,比真正想維護的東印度公司壟斷所產生的效果還大,英國政府在18世紀末慢慢意識到了這一問題。
到1780年,港腳商人與十三行行外商人間的走私活動已經發展到了比較嚴重的程度。為維護壟斷地位,英國東印度公司極力限制散商的活動,規定不屬於商館的英國臣民不得在中國停留,但這種硬性規定,如當年西班牙限制白銀過多流入中國一樣,並沒有奏效。
1782年,十三行公行再度設立。當其他國家的散商在自由經濟理念的主導下,陸續肢解本國的壟斷貿易組織時,清朝十三行公行的壟斷卻一直存續到了鴉片戰爭,這是中國與英國在之後半個世紀內命運迥異的一個細節。
也是在1782年,由英國散商亨利·柯克斯與其他人合夥成立的柯克斯·理德行洋行出現在廣州,它創造了外國散商在中國設立代理行號的先例。
劉詩平在其著作《洋行之王:怡和與它的商業帝國》中提到,柯克斯的父親詹姆士·柯克斯是給廣州十三行行商提供鐘錶八音盒等「打簧貨」的商人。這些東西成為皇帝及宮廷內外把玩的時髦洋貨,至今北京故宮依然保存著一些詹姆士·柯克斯販賣的鐘錶。柯克斯·理德行洋行就是橫行中國100多年的英國怡和洋行的前身,它突破了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壟斷,意味著自由貿易理念在廣州的「破殼而出」。
從一開始,柯克斯·理德行洋行就與鴉片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之前一年,參與英國東印度公司走私鴉片的中國非行外商人就曾動員潘啟參與鴉片銷售,但遭到了潘啟的拒絕。對此,由外國人創辦的英文月刊《中國叢報》記載說:「潘啟具有儒商固有的商業道德、守法觀念,拒絕不道義的商業活動。」
儘管伍秉鑒出道晚,但上升迅速。僅在兩年後,他便升任總商。1807年2月,英國東印度公司「海神號」船上岸度假的水手與廣州當地居民發生衝突,導致一名華人死亡而兇手逃逸。作為「海神號」的保商,廣利行商盧觀恆被廣州官員責成緝拿兇手。盧觀恆上下使錢,又出賞緝兇,最終一無所獲,這件事情不僅讓他的財產損失大半,其本人也受到官吏的拷打與羞辱。
1807年3月,潘有度向英國東印度公司新任大班喇佛表明了其離開洋行的決心,並不惜花了50萬兩白銀,從粵海關衙門那裡買到了退商的許可。對於行商退職,清政府曾規定:「乏商應即參革,殷商不准求退,即實有老病殘廢等事,亦應責令親信子侄接辦。總不准坐擁厚資,置身事外。」也就是說,對於家底殷實的商人,無論是徽州鹽商還是行商,即便老病殘弱,也要找其親信或子侄出面接辦。在清政府看來,鹽商或行商總商,不僅僅是商人,更是商官,效力朝廷是天經地義的。
早在1804年,行商葉上林就曾出人意料地獲得各方同意,成功從洋行脫身。到1815年,在嘉慶帝的親自過問下,潘有度無奈再次出山,與伍秉鑒共同負責洋行事務。對此,日本學者增井經夫在其《廣州的十三行》中說,官僚不僅只是壓迫商人,商人自己也是官僚。中國官僚是一種商人,中國的富豪全部是一種官僚。廣州十三行也是官僚化的商人。之後,潘有度完全停止商業活動,潘家對英國東印度公司商船的保商地位被伍家、天寶行的梁經國等獲得。同年,伍秉鑒成為廣州第二大行商。不久,5家行商倒閉,7家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