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者應當清醒地認識到,他們的職責是jusdicere而不是jusdare。也就是說,只是解釋和實施法律,而絕不是制定或修改法律。否則,法律本身就形同虛設了。就這一點來說,可以借鑒羅馬天主教會的經驗。我們可以看看羅馬天主教的僧侶們是怎樣假借《聖經》的名義,根據需要隨意加以解釋或杜撰甚至歪曲的,為的是滿足自身的私慾!
對於法官來說,學識要比機敏重要,謹慎要比自信重要。摩西在戒律中說:「私遷界石的人必定會受到詛咒。」而篡改法律的人,他的罪行比私遷界石的人更加嚴重。應該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所帶來的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是冒犯法律,不過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是破壞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源。所以所羅門曾說:「如果誰讓善惡是非顛倒,那麼他的罪惡就猶如在水井和泉水中下毒。」
以下我們來分別討論一下司法與訴訟、律師、警吏以及君主和國家的關係問題。
第一,關於訴訟當事人。《聖經》說:「有人把審判變成了苦艾。」想必還有人會把審判變成醯醋,要知道偏私袒護會使審判變苦,而拖延耽擱審判則會使審判變酸。法官的主要職責是懲治暴行和詐騙,因為暴行張狂時可以致人於死地,詐騙詭秘時也可以謀財害命。至於那些只為爭長論短的瑣事而打的官司,法庭應該視做妨礙公務而不予受理。要作出公正的判決,法官首先應該替自己鋪平道路,就像上帝削平山峰、填滿溝壑、鋪平大道那樣。所以遇到一方當事人專橫跋扈、栽贓誣告、施計耍奸、合謀串證,並借助有勢力的靠山和強悍的律師的時候,法官的高尚德行就在於削山填谷把控辯雙方擺在平等的地位,從而使自己作出公正的判決。要知道擰鼻子可能會擰出鮮血,而搾葡萄用力過猛搾出的果汁就會有苦澀的葡萄核的味道。因此,法官務必當心,解釋法律千萬不要穿鑿附會,推理論斷也不能勉強,因為這世上最要命的曲解就是對法律的曲解。
在解釋刑法時法官尤其應該當心,不要把旨在以儆傚尤的法律變成可以濫施的苛刑,別在人民的頭頂上鋪開《聖經》中說的那張羅網。其實刑法施行過度,就是把法律之網撒向了民眾。所以對刑法中長期沒有人援引的條款,或是不能夠符合現實的國情民情的條款,明智的法官應當慎重地援用。「既要瞭解案情本身,又要考察案件背景,這才是一名法官的責任」。因此在審理人命案時,法官應在量刑時想到慈悲為懷,應該以嚴厲的眼光看待事情,而用仁慈的目光來看待人。
第二,控方和辯方的律師。耐心而嚴肅的聽訊是審判的一個組成部分。多嘴多舌的法官就像是一個連音準都沒有調過的鈸一樣。對法官來說,如果時機沒有到,就急不可待地詢問本該由律師自己主動陳述的事,或者把證人或律師的陳述過早地打斷,以顯示自己的明察,或者用詢問的方法誘供案情,這都是失態的表現。法官在審訊中有四項職分:督導舉證,控制冗長、重複及無關的陳述,總結、甄選並覆核已做陳述的要點,作出裁決或判決。超出這些職分的任何行為都是過分的,其產生的原因不過就是為了炫耀。或者無心聽訊,或者記憶力不夠,或者是欠缺穩重而公正的注意力。
令人費解的是,法官時常被敢想敢說的律師所左右,他們坐在上帝的審判席上,本來應該傚法的是上帝,因為上帝「阻擋驕傲的人,賜恩給謙卑的人」。但是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法官居然寵信一些有名的律師。這只能是抬高了這些律師的收費,還會讓人們懷疑法院是否也徇私舞弊。當審訊順利進行,答辯得當的時候,法官有責任對律師表示欣賞和稱讚,尤其是對敗訴的一方,以維護該律師在委託人心目中的信譽,而且也可以挫一下他對自己所代理案子自信的銳氣。與此相應的,當律師油嘴滑舌、丟三落四、舉證勉強,又咄咄逼人或強詞奪理時,法官就有責任為了公眾的利益對該律師進行一些合情合理的斥責。律師不能夠與法官爭吵,也不能夠在法官宣判之後把自己糾纏在翻案的事情中。但在另一方面,法官不能夠以折中的方式來倉促結案,也不應當給當事人以口實,說他的陳述或證據還都沒有完全呈上來。
第三,關於法庭的警吏。法律的神聖性,不僅體現在司法者身上,而且也體現在執法者的身上。《聖經》上講,「在荊棘叢中是採不到葡萄的」。同樣,法官如果被貪贓枉法的警吏所保衛,那麼從這裡絕不可能得到公正的果實。法庭中的警吏有四種人是絕對不能用的:那種包攬訴訟的訟棍,借司法以謀私的法院寄生蟲,狡黠的人,敲詐勒索的人。有人把法院比做灌木,當有困難的人像躲避風雨的羊一樣鑽入灌木叢中時,難免會被刮傷皮毛。而如果法庭中有了這幾種人,那麼恐怕就不僅是刮傷皮毛那麼簡單了。相對而言,如果法官的助手們正直而且富有經驗,那麼就是難能可貴的。
第四,關於與君王和政府的關係。法官們首先應該記住羅馬《十二銅表法》的最後一條: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法律。同時法官們應該懂得,如果不以保障人民的幸福作為目標,法律就會成為刁難人的陋規,是沒有得到神靈啟示的神諭。因此國家君王和政府如果能夠經常與司法者協商,而司法者也能經常同君王和政府商量,那麼這將是國家的一大幸事,前一種協商出現在司法有礙於政務的時候,而後一種協商則往往是在政府的某種考慮會有礙於法律的實施的時候。
其實可引起訴訟的爭端也許只是歸屬權的問題,但爭端的起源及其後果卻可能牽涉國家的核心問題。我所說的核心問題並非僅僅是指君權,而是指任何有可能導致發生重大變故、產生危險的先例,或對大部分國民有明顯影響的問題。任何人都不可輕率地認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國策會有什麼牴觸,因為這兩者就像精神和肉體,思想和行動應該協調一致一樣。
法官們還應該記住,所羅門王的寶座兩邊有雄獅護衛。法官也應該做雄獅,但他是王座下的雄獅,所以必須時時刻刻謹慎行事,不要在任何方面約束或妨礙君王行使權力。此外法官們不能夠對自己的授權缺乏瞭解,以至於不知道要求他們擔負的一項主要職責就是精到而明智地運用和實施法律。
聖保羅在說到一部偉大的法律時說:「我們知道這律法是天經地義的,關鍵是司法者要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