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是這樣主張,男女婚姻都是應該的,男女都可以要求父母在成年的時候跟他找一個妻子或是丈夫。在波斯教裡頭女子嫁了丈夫以後在宗教上所要行的責任是什麼呢?她就要像念祈禱文一樣每天早晨問她的丈夫九次說,你要我最好干什麼事情呢?男子就總說讓她施捨做好事等等,她就照樣去做,所以每天早晨必得向丈夫說這樣相同的話說九次。這是表示妻子尊重丈夫的意思。女人應當常時敬重丈夫。後來的《聖頌》(Gatha)把女人的地位提得很高,女人甚至於有絕對的自由來選擇她們所愛的男子。
我們講婚姻的態度同對於女子的態度不能不看看回教。回教是被人看為看不起女人的宗教,因為回教是主張多妻主義的。但是這個問題,社會學者還有懷疑,到底它是否有利益,還待研究。在回教裡女人沒有地位,但是自從摩哈默德以來,把亞拉伯女人的地位已經提高了。因為女子在亞拉伯受許多宗教的束縛,社會的束縛,不能自由。在現在的回教國家,像土耳其、埃及,她們的上等女人大多數都能夠受教育。回教社會裡女人有絕對的自由可以選擇她愛的男子。自然在宗教上承認男子可以同時娶四個妻子,她們不是妾,是四個平等妻,不像中國的多妾制度一樣。
基督教對於女人的態度有許多地方好像是帶羅馬色彩的。羅馬的女人觀整份地搬到基督教來用。羅馬的女人雖說是很自由,但是地位很低。就是現在的歐洲女子,都免不了受羅馬法律所影響。她們從一般的眼光看來很高。但實際上她們並不比東方女子的地位高到若干程度。在羅馬女人被她的丈夫看待像自己的女兒,由丈夫教訓她,管束她。但在基督教以前,羅馬人對於婚姻的見解卻好多了。當時的結婚的定義說:“結婚是男女的結合,是生活的完全團體,是在神聖和人間的法律裡的連合的共享。”(Marriageistheunionofmanandwoman,completecommunityoflife,jointpart-icipationindivineandhumanlaw.)所以在《新約聖經》裡耶穌也持這種態度。我們看《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二節所講的,“耶穌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叫她做了淫婦了。人若娶了這個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奸淫了。”所以他看男子同女子都是平等的。男子不應當無故休妻,不應當強迫女子作淫婦,強迫人的也是罪人。《馬太》第十九章第三節也是講:“有人問耶穌休妻是對不對?耶穌回答他說:那時起初造人是造一男一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同妻子連合,兩人成為一體。所以上帝連合的,人不可分開他。”在《馬可福音》裡也是這樣說。
所以在基督教裡面,我們從《新約》可以知道它有兩派,一派是耶穌,另一派是耶穌的使徒保羅,保羅是看不起女人的。他說女人在會堂上不能說話,這也許是因為當時的景況的緣故。但是耶穌就不同,他很鼓勵女人在社團裡活動。在基督教的初期,寡婦很占勢力,我們稍微研究教會史便知道。
佛教對於婦女的行為除了上面所說的,我們還有它對於丈夫應當做五件事情來愛他的妻子,而妻子也應當做十三件事情來愛她的丈夫的條件。丈夫的五件事情是什麼呢?第一是憐愛,第二是不要輕慢她,第三是給她買衣服穿買裝飾品,因為女子是愛裝飾的,第四是自在,就是使她在家中可以舒服自在,第五是念妻子的親人。丈夫對妻子做五件事情可以換得妻子對於他做的十三件。第一妻子要敬重憐愛她的丈夫;第二她應當敬重供養她的丈夫;第三要思念她的丈夫,不可思念別人;第四要主理家事;第五是要服侍丈夫;第六是要贍侍;第七是要受行,就是受丈夫指導做事情;第八是要誠實;第九不禁制門,就是不要阻止丈夫出外;第十要常常贊美她的丈夫;第十一是丈夫在家的時候她要為他鋪床,就是他睡的地方,坐的地方,也要為他預備好;第十二是要預備好吃的東西給丈夫吃;第十三是供養沙門和尚,或是為宗教行乞的梵志。所以在宗教裡面對於夫婦的態度,都是說明妻子要照丈夫所說的做去,丈夫要怎樣做就怎樣做。
以上三種宗教的婦女觀以外,還有一種不講理的成見,也可以在此地略為說說。這個成見,在各個宗教裡都有,不過在佛教裡比較地重一點。《玉耶經》說女人身中有十惡事,所謂:(1)女人初生,父母不喜;(2)養育無滋味;(3)心常畏人;(4)父母恆愛嫁娶;(5)父母生相離別;(6)常畏失夫苦心;(7)產子甚難;(8)小為父母所檢錄;(9)中為夫所禁制;(10)老為兒所呵。所以《智度論》(二四)說:女人不作輪王,及佛,因為:“一切女人皆屬男子,不得自在故。”佛經裡每說女人不得做五種人物:第一,她不能做佛;第二,不能做轉輪王;第三,不能做天帝釋;第四,不能做魔王;第五,不能做梵天。(《六度集經》六;《五分律》二九;《中阿含》二八;《智度論》二、九;《增一阿含》三八)宗教對於女人的態度多半是根據一般的成見加以系統的解釋,現在我們再看看宗教為什麼對於女子看不起,看它有什麼哲學在裡頭。凡是宗教的成立都離不了四種條件。
宗教是社會的宣傳部,凡是社會有什麼意見,它就馬上代它去宣傳。這四種條件是什麼呢?第一對於個人生命的尊重,所以宗教都不要人殺生或是殺人。第二是個人財產的尊重,不要偷東西,如果偷東西是反對社會,所以宗教的見解是要作不偷盜宣傳。第三是性的生活的尊重,所以勸人不要奸淫。第四是社會秩序的尊重,勸人服從權威。現在我們要討論的是第三條件。關於兩性問題宗教是怎樣呢?嚴格的規定起來,因為宗教是超世界的,所以它要呵斥女人。但是在宗教裡面對於女人的觀念有兩種看法:第一是信宗教的,所謂居士或信者;第二就是行者,以身修行的人。他不但是信並且去行,照著宗教所規定的生活去過。所以在信者同行者兩方面,對於女人的態度,應當有不同的地方。宗教對於女人的態度,在行者是要他離開女人。所以有許多宗教都主張修道者要終身守獨身主義,不結婚;或者妻子死後就不再娶。像天主教的神父是永不結婚的,佛教的和尚也是一樣。這種態度是宗教普通的現象。
在《寶積經》(四四)裡說:“攝受妻妾女色,即是攝受怨仇,攝受地獄、傍生、鬼趣等。”如果親近了女人,就常常有冤家在一塊來作對,到墜到傍生,或是鬼趣的境地。所以在《正法念經》中說:“出家法不近親屬,親屬心著,如火如蛇。”親屬連女人在內,會像火把你燒了,或像蛇把你咬了。若用佛教行者的眼光來看女人,女人就有幾種名字。第一是“女衰”就是女子能夠使人衰敗,所有衰敗之中這個最為重大。第二是“女■”就是像把鎖一樣,把修道者鎖得很堅固,使他不能解脫。第三是“女病”從女子方面可以使人得病,而且是極壞的病。第四是“女賊”女人是賊,比蛇還難捉住,她偷了男子很寶貴的靈性,她是不可親近的。所以《智度論》(一四)說,“女■難解;女病難脫;女賊害人。”宗教所以看不起女人是要叫它的行者保持獨身主義,並不叫一般的信者去實行與女人斷絕關系。在行者是要他堅持他這樣的宗教生活,所以說女人是這樣不好。可是在信者方面,宗教還是主張男女過相愛相親的生活。這種見解並沒有什麼特別,就是以社會的意見為轉移,凡是社會說是好的,它就說好,說不好的,就說不好。它是沒有成見的,社會看重女人,它也看重女人。
在純粹的宗教生活上根據什麼原則說女色不好呢?《訶欲經》說,“女色者,世間之枷鎖,凡夫戀著,不能自拔。女色者,世間之重患,凡夫困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間之衰禍,凡夫遭之,無死不至。”所以《訶欲經》主張離開女人,還說世間有四樣是能迷惑人的,第一樣是名譽,第二樣是財寶,第三樣是權力威權,第四樣就是女人。《僧祇律》(一)說,“天下可畏,無過女人,敗政傷德,靡不由之。”《正法念經》(五四)也說,“婦女如雹,能害善苗”。《善見律》(一二)也說,“女人是出家人怨家。”《大毗婆娑論》(一)也說,“女是梵行垢。”
在一方面看,我們要原諒宗教,宗教是超人生活,它要行者在生活上作出一種更重要的工作;所以不能叫他過平常的生活。要過宗教的生活,就要犧牲他一切,並沒有所要求。所以要犧牲金錢,犧牲名譽。但犧牲性欲是最大的犧牲,因為它是最重要的,性欲所能給的愉快要比一切的愉快大得多。所以犧牲性欲,在宗教行者方面看來,是一種表現犧牲的精神。所以女人是被行者所懨鄙的。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女人是生育之本,尤其是佛教的態度;以為生育是絕對的痛苦。人生若要解脫痛苦就當滅絕生育。生育就連累子孫受孽。因為女人會生育,所以在佛教人懨惡她。
當年釋迦牟尼的姨母也要出家,釋迦牟尼就對她說是她不能出家,因為她是個女人,有許多的欲念,很難得著成就。後來雖然許她出家,可是不能像男人一樣享受僧伽的權利。比丘尼要受長老比丘的教訓和約束。她也不能公然地講道。天主教的貞女,也是一樣地不能公然在會堂裡講道。尼姑的地位不能同和尚一樣,也是因為宗教是男子所有的,女子要過純粹的宗教生活就得服從男子。印度古時的見解說女人的靈魂還不如一只象的靈魂。又佛教以為女人要先變男子才能夠上天或成佛。《大集經》(五)說,“一切菩薩不以女業受身,以神通力,現女身耳。”這是表示菩薩雖也會現女身,但都是由於神通力所化,並不真是女人。《大集經》說的“寶女於無量劫已離女身”的意思也是這樣。
宗教的信士,如佛教所謂梵志(Brahmacaring),就是行梵行的人。他一生也不犯奸淫。印度人在他的一生必要過四種或三種生活,第一是梵志時期,第二是居士時期,第三是隱士時期,第四是乞士時期。自八歲至四十八歲的時候是梵志時代,他要過一種精神的生活,或是宗教的生活,受一個志誠的人來指導他。他在這四十年之中不能親近女色,如果親近女色就是非梵行,這個若在佛教裡就是犯了婆羅夷罪。過了這個時期,他就可以在兩種生活中自由地選擇一種,或是做居士(Grihapati),或是做隱士(Vanaprastha),做居士的可以結婚過在家的生活;做隱士就不結婚,獨居林中,為靈性上較深的修養。到了老年便可以做乞士(Sanyasin)。第一和第四種是強迫的,凡人在少年時代都得去當梵志,到老年時代去當乞士。
行者對於女人為什麼要厭棄?不,與其說厭惡,毋寧說是捨棄。在這裡,我們應當注意三點。
第一,如果要過純粹的宗教生活,必定要捨棄色欲、情愛,和一切欲望如名譽、金錢等。行者如不能捨棄這些欲念,他一生就要困在煩惱之中,就不能求上進。一個行者或過純粹宗教生活的人,最重要的德行便是犧牲,而一切犧牲中,又以色情的犧牲為最難行。自然為利他而犧牲自己的生命,是最大的犧牲,但完成這種功行的時間遠不如犧牲色情那麼難過和那麼多引誘或反悔的機會。所以出家人每說他們割愛出家都為成就眾生一切最上的利益的緣故。退一步說,兩性生活所給愉快,從肉感上說,是一切的愉快所不能比擬的。能夠割愛才能捨棄世間一切物質的受用,如若不能,別的犧牲也不用說了。有愛染,便有一切的顧慮,有顧慮,終歸要做色情的奴隸,終不能達到超凡入聖的地步。
(20)坐起言語終不調戲常應法律而無輕失。(2)
第二,要趨避色情發動的機會,自然要去過出家生活。加以修道的人,行者都是要依賴社會來供養他,如果他帶著一家人去過宗教生活,在事實上一定很困難,因為他要注意他家裡的事情,和擔負家庭經濟的責任,分心於謀生的事業,是不能修行的。這是屬於經濟方面,家庭生活對於行者不利之處。而且男女的性情有許多地方是不同的,在共同生活中,難免惹起許多煩惱。宗教是不要人動性動情的,凡是修道的都應該以身作則,情感發動的機會愈少愈好。在家生活很容易動情感,所以從這個立場上看,宗教是反對一個行者,或是牧師神父等等,去過結婚生活。這是屬於性情方面,家庭生活於修行者不利之處,所以不結婚就可以減輕行者經濟的擔負,也教他爆發情感的機會少。一個人若是要求少,情感的爆發也就少了。
第三,出家可以斷絕生育,或減少兒女的擔負。在實際方面講,如果有了妻子就難免會生兒女,有了兒女就要為他們去經營各樣活計,因為兒女的緣故必得分心不能安然過他的出世生活。這一點本來也可以當做經濟的擔負看,但從佛教看來,生育是一種造業,世間既是煩惱和苦痛的巢窟,自己已經受過,為什麼還要產生些子女迫他們去受呢?有子女的人自己免不了有相當的痛苦,在子女方面也免不了有相同的感覺。佛教對於這一點,在它的“無生”的教義裡頭講得很明白。使女人懷胎已經可以看為一種貪戀世界生活的行為,何況生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