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過招 正文 第117章
    前後的武警和刑警端著槍慢慢靠過來,用槍口指著許喬生,命令他雙手抱頭,從車下來。許喬生的雙腳剛剛著地,便有兩名刑警撲過來,將他按倒在地,迅速戴了手銬。

    與此同時,三亞市移動公司組已經掌握了許喬生通話的情況,並且已經查清呼叫的號碼。並沒有費太多周折,他們便掌握,這個電話是亞龍灣度假酒店的房間號碼。這一信息,迅速傳達給三亞市局,市公安局立即派出一支人馬趕到酒店。可是,他們晚了一步,黎兆林已經結賬走人。

    舒彥一直呆在喜來登三樓的辦公室裡,晚飯都沒吃,也沒幹任何事。

    儘管黎兆林沒有肯定地答覆周萸是他綁架的,他的行動,已經向舒彥明瞭一切。現在,舒彥惟一的希望,就是黎兆林能夠搶在警方之前釋放周萸,使得事情不至於惡化。她再一次查過有關法律典籍,如果黎兆林主動釋放周萸,且沒有勒索行為,而周萸又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前往三亞,最終讓法院認定此案僅僅只是非法拘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綁架,她是完全有信心的。

    這一結果的最大迴旋餘地在於,周萸受此驚嚇,甚至不一定報案。相反,黎兆林卻可以主動投案自首。如此一來,在沒有原告以及未造成重大傷害的情況下,此案將可能不會深入地查下去,某些人即使想將事情往黎兆平身扯,時間、空間以及其他條件,也不分成熟。

    舒彥也知道,這種想法,是自己的一廂情願。周萸被綁架是事實,雍州警方已經前往三亞也是事實,事態正在發生快速的變化,她或者黎兆林,正在和警方進行一場比賽,可作為主角的她,卻使不一點力氣。

    舒彥不喜歡這種感覺,一點匍;不喜歡。她習慣於將事情控制在一個相對的範圍之內,以便自己能夠把握。就如她接手的各種案子,研究資料的時候,她如果覺得事情無法把握,她便可能選擇放棄。她常常提到兩個詞,一個是控制,一個是放棄。她認為,一個人做任何事,必須對事態的進展有一個正確評估。這個評估的前提是,自己有能力控制一切,包括可能出現的任何變化。也就是,她在做一件事之前,會將各種可能全都考慮進去,只要事態的發展,是沿著自己當初的預想進行,那就明自己仍然控制著一切。相反,一旦發現事態沿著自己並未預想的方向發展,且愈行愈遠,那就表示自己已經失去對事態的控制,此時,她會毫不猶豫地選擇放棄。

    放棄不是壞事,只是一種哲學的取捨。從哲學意義,放棄本身就是得到,放棄你無法控制的事物,得到的肯定是更多。

    此次涉及黎兆平事件,一開始,她認為自己有著足夠的控制力,一切朝著預想的方向發展著。直到周萸被綁架,事情才開始迅速失控。周萸一旦被警方找到,事態可能迅速惡化,至於惡化到何種程度,她現在無法估計。按照她的行為原則,真的出現那種情況時,她應該當機立斷,徹底放棄。

    問題在於,她能放棄嗎?她放得下嗎?不放棄,又該怎麼辦?又能怎麼辦?

    站在對手的立場考慮一下,如果是她,得到周萸的那一刻,她便會借此大做文章。周萸原本就和他們站在同一戰壕,得到她的口供以證實綁架案是黎兆平所為,並不是難事。甚至辦案方將所有涉案人員的口供全部指向黎兆平都不是難事。黎兆林原本不認識周萸,他大概不太可能親自出面綁架周萸,一定找了幫手,那些參與綁架的人,更不認識周萸,將此案所有人聯繫在一起的惟一線索,就是黎兆平。此前,他們還遮遮掩掩,怕引起不必要的關注,現在有了一起刑事案,他們完全可以大張旗鼓。

    這是一種推理,推理只是邏輯而不是證據。這樣的推理,在法庭沒有絲毫作用,法庭需要的是證據所指向的邏輯,而不是邏輯指向的線索。然而,社會的價值取向則不一樣,在社會,甚至不需要證據僅僅只有邏輯就足夠了。比如自己面臨的這件案子,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黎兆平和周萸綁架案的關係,因此,法庭不會支持黎兆平是主謀的結論。可官場不同,他們需要的是邏輯而不是證據,陳運達這些人,只要將邏輯擺出來,邏輯便開始產生作用,直接後果是,黎兆平的黨代表候選人資格受到質疑甚至被取消。

    除了等待,舒彥無事可幹。枯坐犯困,舒彥有點熬不住,躺在沙發睡著了。也不知過了多長時間,電話突然響起,已經是凌晨時分。這是她剛換的新號碼,只有三個人知道,王宗平應該不會在這時候給自己來電話,除了黎兆林,應該沒有別人。她立即抓過電話,先了一眼號碼,很陌生,問了一句,果然是黎兆林。

    舒彥也不客套,一開口就問你在哪裡?

    黎兆林,海口。

    舒彥心中猛地一個顛簸。下午通話的時候,他還在三亞,現在卻到了海口,而且這麼晚給她來電話,似乎情況不妙。

    舒彥問,發生了什麼事?

    黎兆林,姐,出事了。

    那一瞬間,舒彥的腦子轉得飛快。出事了,僅這三個字,她便明白了一切。他之所以匆忙離開三亞。很可能是受到了追捕。她,出事了?出了什麼事?

    黎兆林,他們找到了周萸。

    這一結果,舒彥已經料到。最不想發生的事,還是發生了。舒彥感到一陣眩暈,同時感到一股血直衝腦門。那一瞬間,她最大的希望是手裡握著的是炸彈而不是手機,果真如此,她會毫不猶豫地將這些炸彈扔出去,將世界炸個稀巴爛。舒彥來不及有任何行動,卻聽到電話的另一端,傳來黎兆林的哭聲。這一串哭聲,讓舒彥再一次抖擻起來。事情似乎不應該就這麼結束了,至少,她並不甘心這麼放棄。既然不放棄,那就一定得做點什麼。一個大男人,在外面的街道哭泣?會不會引起別人的注意?如果黎兆林被抓獲,事情將會朝著哪個方向發展?在所有不該發生的事情全都發生以後,真的回天無力了?就算死馬當作活馬醫,那麼,她這個醫生,應該下一劑什麼樣的藥?

    那一瞬間,舒彥的腦子轉得飛快,她迅速決定,還沒有到最後認輸的時候,還要進行抗爭。她,你別忙著哭,你詳細告訴我,到底是怎麼回事?

    黎兆林止住哭泣,開始講他當初怎麼會想到綁架周萸。舒彥立即制止了他,,有關這些細節,你不必告訴我。你只告訴我今天發生的事。

    黎兆林,接到她的電話後,他立即著手安排。因為將周萸安置在三亞下面的山區,那裡交通不是太方便。他的指令很明確,希望那個人駕車去山裡,將周萸接到三亞市,然後釋放她。那人到達後受到警方追捕,明警方已經找到了藏人地點。黎兆林意識到,如果再呆在三亞,很可能被警方抓到。第一時間,他結賬走人,到了半路又想,這樣不行。從三亞到海口,開車要好幾個時,警方完全可以通過無線電聯絡,在路設卡。他因此攔停了一輛前往海口的貨車,給了人家一筆錢,自己了貨車,將汽車交給了楊曉丹。他知道,自己和楊曉丹的手機,很可能被鎖定,不能再用手機進行任何聯絡,原想到海口後再買一部新手機,可到海口時太晚了,他只好和那名卡車司機商量,用一萬元高價買下了他的手機。現在,他就是用卡車司機的手機和她通電話。

    舒彥問,那你下一步準備怎麼辦?

    黎兆林,我也不知道。我想,只有你能幫我,一路,我匍;在想給你打這個電話。

    舒彥,現在想到我了?你早幹什麼去了?前幾天,我問到你頭,你都不肯實話。黎兆林,對不起。舒彥的火不打一處來,粗口都出來了,,現在對不起有屁用?你早幹什麼去了?活了幾年,怎麼就不長點腦子?黎兆林沒有回音,也沒有掛斷電話。舒彥繼續,你知道嗎?你哥不定就被你害了。你這樣一干,人家就會懷疑是你哥指使的。這事如果攤到桌面來,原先那些替你哥話的人,可能立即縮頭了。

    黎兆林,姐,我知道錯了。你告訴我,我該怎麼辦?

    舒彥能夠想像此時黎兆林六神無主的心態。她,怎麼辦?你自己幹的事,你必須承擔全部後果。現在,你只有一條路可走,那就是自首。

    黎兆林,姐,你是學法律的,你幫我分析一下,如果我自首,會判多少年?

    舒彥沒好氣地,不管判多少年,都是你自找的。你是成年人了,你應該懂得輕重。你自己做出的事,你必須負責。就算判個年年,那是你為自己的愚蠢無知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你不自首,還會連累別人,代價就更大。你哥的情況,你不是不知道,如果再被安一個別的罪名,你哭,你哭都晚了。

    黎兆林,姐,我聽你的。我自首。

    黎兆林去自首,將所有罪責自己承擔起來,從而撇清黎兆平與此案的關聯,這大概是目前最好的結果。但另一方面,舒彥知道,就算黎兆林自首,一定不能落在那幫人的手裡。黎兆林頭腦簡單,又急躁,搞不好就會落入那些人設計好的圈套。就算黎兆林不會出任何不利於哥哥黎兆平的證詞,只要他被掌握在那些人手中,那些人便有了主動權,變數也就隨時產生。只有將黎兆林掌握在自己信任的人手中,他才可能得到公正的審訊、公正的審判。

    她,我希望你自己好好想清楚。事情已經發生了,被抓住和主動自首,在量刑,是有天淵之別的。你這件案子,一開始,完全可以定性為非法拘禁,幾乎沒有太多爭議。現在,事情複雜了,人是由公安局救出來的,犯罪事實已經構成,所不同的是,到底定為綁架還是非法拘禁,目前我也不准。刑法規定的綁架罪,指以勒索財物或扣押人質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罪行認定的要件包括侵犯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以及綁架勒索案中侵犯的雙重客體,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公民的財產權利,客觀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綁架他人。而非法拘禁,量刑要輕得多。那麼,到底是定性為綁架還是非法拘禁?一方面,需要法院最終的判斷,同時,與辦案單位往哪個罪名辦,有很大關係。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索取他人財物為目的。但也並非全部如此,比如你這件案子,雖然沒有勒索財物,畢竟勒索了其他東西,比如你所希望得到的所謂證據。尤其重要的是,是否自首。假若被那些人抓到,無論定性為綁架還是非法拘禁,再加一個畏罪潛逃,罪加一等。相反,你如果最終自首,就不是畏罪潛逃,而是主動尋找自首的機會。我這些,你明白嗎?

    黎兆林,姐,你的意思我明白。我這件案子,關鍵在於什麼人來辦。如果是那些人辦,他們很可能辦成綁架案。而且,就算我找他們自首,他們也可能現場將我逮住,並且是他們抓住我的,因為我畢竟有從三亞逃出的事實,最後的所謂自首,也只不過是一種無奈之中的被迫行為,而不是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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