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秦川 寫作背景(外篇) 關於布匝的三個問題
    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出土的秦簡,為解決戰國時期經濟史上的一些疑難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材料。本文只就其中的《金布律》來談談有關布幣的三個問題。

    布幣的實體是布匹

    根據先秦兩漢文獻的記載,在春秋戰國時期的諸種貨幣中,有一種叫做「布」的貨幣。這種布幣的實體是什麼,漢魏以後的人就不甚明白了。有些古錢學家把鏟形鑄幣稱為「布幣」,認為古文獻上講的布幣就是這種鑄幣的名稱。這種看法,長期被人相襲沿用。解放後的有關論著,包括幾本研究中國貨幣史的專著,也沒有對它有所懷疑。於是,「布」即鏟幣,似乎已成定論。周谷城同志曾著文指出:「(鏟形鑄幣的)形體仍是鏟子,何以要把鏟幣稱作布幣?(刀形鑄幣的)形體仍是刀子,何以要把刀幣稱作布幣?也沒有人試圖說明過。」這個問:題提得好,懷疑得有理。可是,周谷城同志研究的結論是:「決不能有布幣之名」,「『布幣』之名稱是不能成立的」[周谷城:《略談我國古代貨幣中的「愛」與「布」》,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六日《光明日報》],根本否定布幣及布幣問題的存在。這樣一來,又增加了一個有無布幣的新問題。

    關於布幣的名稱與實體,在先秦兩漢的文獻上本是有明確記載的。其中,班固在《漢書?食貨志》中說得最具體。他在敘述秦統一之前的貨幣制度時說:「凡貨:金、錢、布帛之用」,很清楚地指出那時的貨幣有金,錢和布帛三種。至子這三種貨幣的實體,它們的形式與規格,他引用了《九府圜法》的記載:「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重以銖,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九府圜法,雖托「太公」為周立法之名,但是,大家都知道,它記載的內容是周初所沒有的事,它反映的是戰國末年的貨幣狀況。對於《漢書》上的這一記載,一些貨幣學者為了證明「布」幣乃鏟形鑄幣之說能成立,總是說它是不可信的,雖然他們始終沒有提出過可靠的根據來證明他們的說法是有道理的。

    郭沫若同志根據親身的體會曾經說過:對於中國古代社會問題的研究,「地下發擁的材料每每是決定問題的關鍵。」[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一九五四年新版序言]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簡。簡上書「金布」二宇的,就是秦國關於貨幣的立法《金布律》。其中一簡寫道:

    「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金布」

    這一法律條文說明,秦國的法定貨幣有金,布、錢三種。這與《漢書》的記載是一致的。至於這三種貨幣中的「布」幣之實體是什麼?其形式與規格是怎樣的?我們從另一簡文中得到了回答: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金布」

    這明確地說明了秦國法定貨幣「布」的實體就是布匹之布,與《漢書》中的記載又是一致的。總之,雲夢秦簡之出土,無可辯駁地證明了:第一,在戰國時期,布幣之名是存在的,第二,布幣的實體不是通常所說的某種金屬鑄幣,而是布匹。這就解決了中國貨幣史上一個被人們長期搞錯了的問題。原來,把「布」幣之名戴到鏟形或刀形鑄幣上,是名實不相符的,是張冠李戴了。

    布幣是春秋戰國時期的主幣

    春秋戰國時期,有多種貨幣同時流通,其中哪一種是主要的?過去,貨幣史學家普遍地認為,在不同地區使用的各種金屬鑄幣,如鏟形鑄幣,刀形鑄幣和紡輪形鑄幣等,是當時的主要貨幣。他們由於根本不承認布幣之存在,當然也都忽視了布幣的地位。周谷城同志認為:「布被用作最早交換的媒介,也是可能的。但決不能拿這樣的媒介來與貨幣制度已確立時的金屬貨幣相提並論」。高振鐸同志則斷定;「由於金屬鑄幣的出現,排斥了實物的布帛在社會.上的流通」[高振鐸:《與周谷城同志商榷「布」的內容與意義》,一九七八年五月四日《光明日報》]。歷史文獻與出土文物證明,這些觀點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春秋戰國時期的主幣不是別的,恰恰是長期以來被貨幣史學家們遺忘了的布幣。下述兩方面可以證明這一點。

    第十,雲夢出土的秦律說明,直到戰國末年,布是主幣,錢是輔幣。

    我們先從秦律中一個引人感興趣的現象說起。大家知道,當時習慣的是個、十、百、千、萬的十進位制。但在秦律中作為量刑標準的錢幣數額,卻都是十一的倍數。細檢雲夢出土的秦簡,包括秦的法律條文,法律答問和治獄案例,凡是肯定作為量刑標準的,莫不如此。現舉二例,以見一般:

    例一,秦律規定,對盜竊者判刑,其量刑標準有二:參加的人數與贓物的價值。《法律答問》中說:

    「害盜則徼而盜,駕(加)睪(罪)之。可(何)謂駕睪?五人盜,減(贓)一錢以上,斬左止(趾),有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剿(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之。求盜比,此氣

    例二,秦律規定,管理財經的官吏工作失職,要按照標誌失職程度的錢幣數額依法懲處。《效》律中寫道:

    「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值)其賈(價),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復賁其出毆(也)」。

    「數而贏不備,直(值)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貲嗇夫一盾;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黃官嗇夫一甲,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賞官嗇夫二甲」。

    上述二例中提到的作為量刑標準的錢幣數額;二十二錢、一百一十錢、二百二十錢、六百六十錢、一千一百錢、二千二百錢等,無一不是十一的倍數。從整個秦律中還可以看出,一首一十錢和六百六十錢,是兩個最重要的界限。例如,《法律答問》中有如下二條:「告人盜百一十,問盜百,告者可(何)論?當黃二甲。」

    「告人盜千錢,問盜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論?毋論。」

    前一條中的告者,只多告了十錢,要罰二甲(這是很重的處罰,相當於「耐為隸臣」或其贖金)。後一條中的告者,雖多告了三百三十錢,卻不予處罰。這是為什麼?原因在於,前一種情況雖只多告十錢,卻達到了一百一十錢這個界限,說明告者是有意陷盜者以重刑,故應予重罰。後一種情況雖多告了三百三十錢,但因為無論盜千錢還是盜六百七十錢,都在六百六十錢到一千一百錢這個界限之內,不影響判刑的輕重,故可以毋論。這兩條律令問答還證明,凡在秦律中出現的不是十一倍數的錢幣數額,如上述二條中的百錢,千錢等,都只是作為案情舉例,並不是量刑的標準;作為量刑標準的金額都是十一錢的倍數。

    案律為什麼不以十進位的十錢、百錢、千錢等作為量刑標準,而是以十一倍數的十一錢,二十二錢,一百一十錢等為量刑標準?細讀《金布律》就能知其緣故。《金布律》規定:「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這一條法律規定了布幣與錢幣的相互關係,強調「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這「以當」、「以律」四字很重要,說的是:在法律上,布幣是主幣。錢幣是輔幣,一布等於十一錢。所以,在其他法律條文上,寫的雖是錢幣若干,實際上卻是當布若干。十一錢者,即一布。一百一十錢者,十布也。一千一百錢者,百布也。瞭解了這一點,我們就會懂得,量刑標準實際上本是以布為單位的,因此也是採用十進位的。「其出入錢以當金、布」的法律條文,和在法律上實際上是以布幣為量刑標準的單位,以及把一部關於貨幣的專門立法直接稱為《金布律》,都證明了布幣的主幣地位。

    在研究中國經濟史的同志中間,曾經有一種頗為流行的觀點,認為中國古代雖曾同時使用幾種貨幣,但在這幾種貨幣之間;說不上有主幣與輔幣的關係,因為在法律上沒有這種規定,甚至沒有法定的兌換比價。秦律的出土,使我們對這個問題有必要再作進一步的研究了。

    第二,在春秋戰國時期的歷史文獻中,記載當時的貨幣主要是布幣,或者以「布」統稱當時的貨幣。

    古代中國的貨幣,在周中葉以後,開始了一個重大的變化。變化的內容是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原來以實物形態充當一般等價物的貝、龜、玉、珠等,由於種種原因逐漸地從貨幣領域中被淘汰出來,不再起貨幣的作用,還原為一般商品,與此同時,一些為廣大群眾所需要的生產工具,如鏟、刀、紡輪等等,又從一般商品演變為貨幣這種特殊商品。這一變化過程經歷整個春秋戰國時代,到秦統一六國後,才在法律上宣佈,「幣為二等;黃金(以溢為名,上幣)、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臧,不為幣」[《漢書?食貨志》]。在這個變化過程中,布幣適應當時商品交換水平的需要,成為主要的貨幣;

    在商品交換發展的最初階段,布匹早就同龜、貝、珠、玉等成為一般等價物,起著貨幣的作用。「古者市朝而無刀幣,各以其所有易所無,抱布貿絲而已」[《鹽鐵論?錯幣》]。在這幾種貨幣中,布是來源最廣泛又為人們最需要的,所以成為日常交易中最主要的貨幣。而龜、貝、珠、玉等,或由於來源有限,或由於不易分割,或由於沒有固定的形式與價值,或由於不是人們日常生活或生產中所必需的,總之,由於不能適應商品交換日益頻繁對貨幣的要求,便先後被淘汰了。到了周中葉以後,真貝在市場上不見了,仿製的石貝、銅貝、銀貝隨後也銷聲匿跡。《管子》中說:「古以珠、玉為上幣」。珠、玉與龜殼大概只限於在貴族之間作為財富的象徵和支付手段,始終沒有成為民間日.常交易中的貨幣。周中葉以後,就很難看到龜、玉,珠,貝和金屬塊起貨幣作用的記載了。但是,有關布作貨幣的記載,卻比以前更加突出了。《詩?衛風》:「氓之蚩蚩,抱布貿絲」。毛傳:「布,幣也」。《孟子》中說周代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記有「魯人買之,百兩一布」的話。《禮記?檀弓》;「子柳之母死……既葬,子碩欲以賻布之餘具祭器」。「孟獻子之喪,司徒旅歸四布」。《墨子?貴義》:「子墨子日:今土之用身也,不若商人之用一布之慎也」。《管子?戒》,「市正而不布」,就是「即其物而正之」,不必交納貨幣。《周禮》中有許多關於布的記載,如廛人所掌的轅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等。這些文獻上所說的起貨幣作用的布,就是當時布幣的實體。這一點,也為雲夢出土的秦簡所證實。在秦簡中也有「布入公,如貲布,入繼錢,如律」的法律條文。至於布成為當時貨幣的通稱,那就更能證明它是那時的主要貨幣了。

    有的學者認為金屬鑄幣一產生,就把實物貨幣排擠出貨幣領域。歷史的實際卻不是這樣的。因為,鏟,刀等生產工具,從一般商品中脫胎出來,成為特殊商品並具有獨立價值形式的貨幣,是一個自發演變的,緩慢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鏟幣、刀幣等因為尚處於形成過程之中,還很不完善,作為貨幣,它們的優越性還不如布幣。例如,最初的鏟幣,厚重博大,從現存的來看,就有長達十多厘米,寬五,六厘米至十厘米、重達百餘克的,上下皆有尖尖的稜角,容易刺破口袋,又無貫穿繩索的孔洞。可以想見,它們是多麼不便於攜帶。其次,由於,當時金屬冶鑄技術水平的限制,一個模型只能鑄一次或少數幾次,又是手工操作,所以鑄出的金屬貨幣在質量上不能統一。當時的政府無法改變這種狀況,只有運用政權的力量,用法律的形式強行規定,無論是政府或私人,都不准在貨幣的質量上進行選擇。這一皋在《金布律》中也有反映。《金布律》中就有兩條是關於這個方面的:「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與)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金布」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金布」

    當時的布匹,也是手工生產的,在質地上也很難一致,可是在長與寬的數量上可以做到統一。錢幣則在數量(重量)上也不能統一。所以《金布律》要特別強調用錢要「美惡雜之,勿敢異」。再次,當時的貨幣鑄造權是不統一的,各自為政,不僅各國的金屬鑄幣形制不同(或鏟幣,或刀幣,或圓幣),就是在一國之內,各地鑄的貨幣在形制、重量上也各異。現存的實物證明,在相當於今天一個縣的地域內,在同一個時期,竟鑄造了幾種貨幣,在形制、文字、重量等方面均不相同。這就使每一種金屬鑄幣只能在一個非常有限的範圍內.流通,不能適應各國之間,各地區之間商品交換的需要。布幣則無此限制,它能在割據狀況下的各國,各地區間通行,成為那時流通最廣泛的「國際」貨幣。歷史文獻和出土文物說明,當時各國都使用布幣。可見,布幣是在中國貨幣形式演變過程中的一個特定階段,即由實物貸幣到金屬。鑄幣韻過渡時期,起著承先啟後的作用,而成為主幣的。

    布幣的主要特點

    許多貨幣學者之所以不承認春秋戰國時期有布幣,看來是由於他們不瞭解布幣這種貨幣的主要特點。

    布幣的主要特點是什麼?我們還是從《金布律》分析起。從現存的資料看來,《金布律》是我國最早的一部關於貨幣制度的專門立法。這部關於貨幣制度的專門立法的內容,從現在的人看來,似乎有點奇怪,因為它包括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關於金、錢、布這三種貨幣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卻是關於發給刑徒、官奴隸農服費用的有關規定: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冊四錢。春,冬,人五十五錢,夏;冊四錢,其小者,冬,卅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春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金布」

    根據我們前面的解釋,可以知道,百一十錢、七十七錢,五十五錢、卅四錢、卅三錢,即十布、七布,五布;四布,三布。因此,這條法律實際的內容是:發給布若干,供他們做冬夏農服。

    為什麼會把發給刑徒、官奴隸衣服費的規定,寫進關於貨幣的專門立法《金布律》之中?看來,原因就在於布既是貨幣,又是發給刑徒,官奴隸做衣服的實物。

    法律是經濟關係的反映。《金布律》內容的特點,表明布匹在當時具有二重身份:它既可,作衣被之用,又可作貨幣之用,既是可以作為交易對像——買進賣出的一般商品,又是可以用來購買其他一切商品的特殊商品。布既然是貨幣,關於貨幣制度的立法,當然應該包括它在內,布又是做衣服的材料,關於發給刑徒,官奴隸衣服的立法,當然也應該包括在有關布的立法之內。這兩方面的事物,在布匹這個實體上有了統一性。《金布律》之所以會包括上述兩方面的內容,正是由於布匹具有這雙重的資格。

    這也就是布幣這種實物貨幣的主要特點。

    布幣的這一特點,即只有在它進入市場的交易過程中,並只有在交易過程中被當作購買其他商品的等價物時,它才是貨幣,或者說,才表明它的貨幣身份。一旦從這場合中退了出來,它既可作為支付手段或貯藏手段的貨幣,也可以作為製衣被的材料而被使用。

    布幣的這一特點,使它當作貨幣使用時,不必有什麼特殊的形制與文字。又使它在不能起貨幣作用時,可以被製成衣被等而消費掉。

    布幣的這種特點,加上布匹實體在地下埋藏過程中易於腐爛,這就使我們今天不可能再看到春秋戰國時期布幣的實物了。或者即使我們看到當D《布匹的遺跡》但因為上面並無文字標誌,從而不是自明的,使我們無法區分它究竟是一般的布匹,還是同時又具有貨幣職能的布匹。

    有的學者不瞭解布幣的這一特點,他們以現在不存在布幣這種實物為理由,否定布幣在歷史上的存在。周谷城同志之所以認為布幣的名稱都不能成立,根據也在於「沒有布匹形的幣」。但何謂「布匹形的幣」?是指像布匹那樣長,那樣寬的金屬鑄幣,還是指具有布紋的金屬鑄幣?我們認為,如果我們根據歷史文獻和出土文物的明確記載,如實地承認布匹本身就是當時的貨幣形式之一,它的名稱就是布幣,那麼,就沒有必要去想像一種「布匹形的幣」,更不需要賴有一種「布匹形的幣」的存在,才能論證布幣名稱之可否成立了。

    關於先秦兩漢文獻上的貨幣「布」,是鏟形貨幣的稱呼,還是布匹貨幣的稱呼,這個多年來常常被回答錯了的問題,現因《金布律》的出土而解決了。《金布律》的發現,使我們可以為布幣正名了。

    《金布律》證明:在戰國時期,布幣之名稱是當時實有的,不是能否成立的問題,布幣的實體本是布匹,不是什麼金屬鑄幣,布幣是政府法定的貨幣,。不是只限於民間自發地使用過的媒介物;布幣不僅是法定的貨幣,而且還是多種法定貨幣中的主要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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