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之夢 作品相關 犯 規
    第42條犯規

    規是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定

    對違犯者登記犯規並隨後按照規則處罰。

    第43條接觸

    義

    一場籃球比賽中,10名隊員快速移動在一個有限的空間內。身體接觸不可避免。

    定是否處罰這樣的接觸,裁判員在每一個實例中應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比賽中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是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中國籃球裁判網版權所有

    第44條侵人犯規

    義

    人犯規是隊員犯規,含有與對方隊員非法的接觸,無論球是活球或是死球。

    隊員不得通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或腳,以及不得將其身體彎曲成“反常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來拉、阻擋、推、拉、絆、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也不得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中國籃球裁判網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擋是阻止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行進的非法的身體接觸。

    人是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干上的持球或不持球的身體接觸。

    後非法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僅防守隊員正試圖去搶球的事實,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是正當的。

    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的身體接觸。

    這樣的接觸(拉人)能發生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法掩護是非法地試圖拖延或阻止不控制球的對方隊員在賽場上到達希望到達的位置。

    法用手發生在防守隊員處在防守狀態,並且手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止其行進。

    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

    則

    在所有的情況中應對違犯者登記一次侵人犯規。此外:

    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由非犯規的球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犯規的球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時,則應運用第55條(全隊犯規:處罰)。

    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罰球。

    *從2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應判給2次罰球。

    *從3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應判給3次罰球。

    *在指示任一節或決勝期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好響之前,或當24秒鍾裝置信號響時,隊員被犯規了,此時球仍在該隊員的手中,爾後投籃成功,不應計得分。應判給2或3次罰球。

    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定義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隊員占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內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面的空間,並受下列限定:(中國籃球裁判網版權所有)

    *前面由手的雙掌。

    *後面由臀部,和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雙手和雙腳可以在軀干前面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留和雙手要舉起。他的雙腳間的距離應與他的高度成比例。

    直原則

    籃球場上,每一隊員都有權占據沒有被對方隊員已經占據的任何場上的位置(圓柱體)。

    個原則保護隊員所占據的地面空間和當他在此空間內垂直跳起時的上方空間。

    旦隊員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

    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內)或有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上方並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則不應判罰。

    論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進攻隊員不得用下列方式與處於合法防守位正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

    *用他的手臂為他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時或剛投籃之後伸展他的雙腳或雙臂去造成接觸。

    法防守位置

    名防守隊員已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當:

    *他正面對他的對手,並且

    *他的雙腳著地。(中國籃球裁判網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在他(圓柱體)上方伸展。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並在假想的圓柱體內。

    守控制球的隊員

    防守控制(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甚至是一瞬間)占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准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守隊員必須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而且在占據位置前沒有造成身體接觸。

    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以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通過這樣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裁決阻擋/持球隊員撞人情況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為保持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跳起、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是側向或向後的,不朝向持球隊員。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干上,在這樣的情況下,防守隊員應被認為是已經首先在該地點上了。

    *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緩和任何沖擔或避免受傷。

    如發生上述情況,應認為持球隊員已經造成了犯規。

    空的隊員

    球場某地點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再落回同一地點。

    有權落在球場的另一地點,只要在起跳和落地地點之間的直接通道,以及落地點,在起跳的時侯尚未被對方隊員占據。

    果一名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他的動量使其接觸了在落地地點之外已占據了一個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者對此接觸負責。

    對方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隊員不得移動到他的路徑上。

    動到騰空隊員的身下並造成接觸,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並占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占據的位置。

    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占據一個位置,以致於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不得多於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隊員在占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不得為了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通過,而在他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來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並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護:合法的和非法。

    一名隊員試圖延誤或阻止不控制球的對方隊員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時,發生掩護。

    法的掩護是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接觸時是靜止的(在他的圓柱體內)。

    *發生接觸時雙腳著地。

    法的掩護是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沒有給出足夠的距離。

    *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手沒有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內做掩護(前方的或側方的),做掩護的隊員可按自己的意願靠近對手以建立掩護,只要沒有接觸。

    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做掩護的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中國籃球裁判網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果對手在移動中,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做掩護的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的隊員能通過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免掩護。

    要求的距離是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不得多於正常的2步。

    已經建立掩護的隊員的任何接觸,由被合法掩護的隊員負責。

    阻擋

    果試圖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他構成了一起阻擋犯規。

    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他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對所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圓柱體之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隊員試圖通過時,它們必須移到他圓柱體之內。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圓柱體之外並發生接觸,這是阻擋或拉人。

    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違犯。

    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防守隊員處於防守狀態,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就發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復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是持球進攻隊員犯規:

    *為了獲得利益,用手臂或肘“鉤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下列原因“推開”防守隊員是犯規: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

    居中策應

    直原則也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居中策應位置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對方隊員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權利(圓柱體)。

    於居中策應位置的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用肩或們將他的對方隊員擠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去干擾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是犯規。

    第45條雙方犯規

    義

    雙方犯規是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大約同時相互發生接觸犯規的情況。

    則

    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

    賽應按如下所述重新開始:

    *如果在同時投籃有效並得分,應將球判給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從端線擲球入界。

    *如果某隊已控制了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距違犯最近的地點擲界外球。

    *如果哪個隊都沒控制球,也不擁有球權,比賽應在距違犯最近的圓圈以跳球重新開始。

    第46條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義

    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范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侵人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貫穿整場的比賽中必須解釋一致。

    判員必須只判斷動作。

    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應運用如下原則:

    *如果一名隊員不努力去搶球並發生接觸,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在努力搶球中造成過分的接觸(嚴重犯規),則觸應被判定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如果一名隊員拉、打、用或故意推對方隊員,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正做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籃球爭搶)發生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中國籃球裁判網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復出現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的隊員必須被取消比賽資格。

    則

    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給對方隊罰球,以及隨後在中場的球權。

    判給罰球的次數應按如下規定: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沒有得分:

    按照試圖投籃的地點,2或3次罰球。

    第47條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義

    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惡劣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當:

    *由於他自身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登記了2次技術犯規(‘C’)時。

    *由於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累計登記了3次技術犯規(“B’)或3次技術犯規的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記教練員自身(‘C’)時。

    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員應由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接替。如果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應由隊長接替。

    則

    給犯規者登記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應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給對方隊罰球,以及隨後在中場的球權。

    判給罰球的次數應同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一樣

    第48條行為規定

    義

    賽的正當行為要求雙方球隊的成員(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該練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記錄台人員以及技術代表有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隊應盡最大的努力去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的要求。

    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的精神,應被認為是技術犯規並相應地處罰。(中國籃球裁判網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判員可以通過警告球隊成員或甚至寬容那些明顯是無意的並不直接影響比賽的、屬管理性質的小的技術違紀來阻止技術犯規,除非在警告後重復出現同樣的違犯。

    果在球成活球後發現了一起技術違犯,比賽應停止並登記一起技術犯規。如同技術犯規已發生在被登記時一樣地執行罰則。在技術犯規與比賽停止之間的時間間隔內無論發生了什麼應有效。

    定

    比賽中可能發生與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相違背的暴力行為。裁判員應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過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來制止。

    論何時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和隨隊人員之間發生了暴力行為,裁判員應采取必要的行動去制止他們。

    一上述的人員以十分惡劣的行為侵犯對方隊員或教練員時,應立即被取消比賽資格。裁判員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競賽的組織者。

    安警察可以進入球場,只要裁判員要求這樣做。然而,如果帶有明顯采用暴力行為意圖的觀眾進入場地,保安警察必須立即於預以保護球隊和裁判員。

    有其它區域、包括人口、出口、過道、休息室等,由競賽組織者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管轄。

    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能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應立即給違犯隊的教練員一次警告。

    如果重復該行為,應立即宣判有關的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如果該違犯者的姓名沒有出現在記錄表上,應給教練員登記技術犯規,並在記錄表上記作“B”。

    裁判員所做的決定是最終的,不能被爭辯和漠視。

    第49條隊員的技術犯規

    義

    員的技術犯規,是不包含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一名隊員不顧裁判員的警告或運用如下伎倆是技術犯規:

    *沒有禮貌地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對方隊員交涉或觸及他們。

    *很可能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語言和舉止。

    *戲弄對方隊員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插手妨礙其視覺。

    *阻礙迅速地執行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

    *宣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他舉手後,不正正當當地舉起他的手。

    *改變他的隊員號碼,沒有報告記錄員和裁判員。

    *由於任何未經批准的原因離開場地。

    *懸吊在籃圈上,致使隊員的重量由籃圈支撐。

    在扣籃的情況下,隊員可以:

    ——瞬間並是偶然地抓住籃圈。

    ——懸吊在籃圈上,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他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

    則

    給該隊員登記一次技術犯規。

    判給對方隊一次罰球。以及隨後在中場的球權。

    第50條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的技術犯規

    義

    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不得無禮貌地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

    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被允許在球隊席區域內的人員,他們必須留在那裡,

    下列情況例外:

    *在得到裁判員的許可之後,一名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可以進入賽場去照料受傷的隊員。

    *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於危險中並立即需要照料,他可以不經裁判員的許可就進人球場。(中國籃球裁判網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在補隊員可以在記錄台處請求替換。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要登記的暫停。

    *在要登記的暫停期間,一名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可以進人球場向他的球隊成員講話,只要他因在他的球隊席區域附近。

    然而,以比賽用間,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區域內。

    *在比賽計時鍾停止時,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去記錄台獲取統計資料。做此舉應是有禮貌的並不干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則

    給教練員登記一次技術犯規。

    判給對方隊2次罰球.以及隨後在中場的球權。

    第51條在比賽休息期間的技術犯規

    義

    在比賽休息期間(指比賽開始前的時段〈20分鍾)和任意兩節間的間隔,半時間的間隔和任一決勝期前的間隔)可以宣判技術犯規。

    在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計時員的結束任一節比賽時間的信號響時,比賽休息期間開始。

    在中圈跳球,當球被跳球隊員合法的拍擊開始下一節時,比賽休息期間結束。

    則

    如果對下列人員宣判了技術犯規:

    *一名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對該球隊成員作為隊員犯規登記並應判給對方隊2次罰球。

    它應作為全隊犯規之一計數。

    *一名教練員、助理教練員、隊員——教練員或隨隊人員。對教練員登記並應判給對方隊2次罰球。

    它不作為全隊犯規之—計數。

    如果宣判技術犯規超過一起,見第56條(特殊情況)。

    序

    在多次罰球已經完成後,該比賽、該節或該決勝期應在中圈以跳球開始。

    第52條打架

    義

    打架是兩名或多名人員(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之間的相互斗毆。

    本條款僅適用於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界限的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

    定

    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界限的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為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只允許教練員和/或助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在這種情況中,教練員和風助理教練員不應被取消比奏資格。(中國籃球裁判網版權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果教練員和/或助理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並不協助或試圖協助法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被取消比賽資格。

    則

    論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的數量有多少,應給教練員登記一個單一的技術犯規(‘B’)。

    果雙方球隊的成員在本條的規定下被取消比賽資格並且沒有其它的犯規罰則(見如下第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

    有的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應按B所描述的並不作為全隊犯規之一計數。

    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離開球隊席區域之前發生的所有犯規罰則,應按第56條(特殊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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