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曆六年(1578年),張居正以福建為試點,清丈田地,結果「閩人以為便」。於是在萬曆八年,張居正上疏並獲准在全國陸續展開清丈土地,並在此基礎上重繪魚鱗圖冊。
全國大部分地區根據戶部頒布的《清丈條例》對田地進行了認真的清丈,但也有一些地方官吏縮短弓步,溢額求功。如浙江海鹽「水涯草塹,盡出虛弓,古塚荒塍,悉從實稅。至於田連阡陌者,力足行賄,智足營奸,移東就西,假此托彼。甚則有未嘗加弓之田,而圖扇人役積尺積寸,皆營私窖。遂使數畝之家,出愈增而田愈窄焉。」然而由於大部分州縣清丈徹底,革豪右隱占,額田大有增加。萬曆八年,全國田地為7013976頃,比隆慶五年(1571年)增加了2336026頃。隨著額田的增加,加之打擊貴族、縉紳地主隱田漏稅,明朝田賦收入大為增加。儘管張居正清丈田畝、平均賦稅的做法被海瑞等人認為是下策,並不能真正解決民間賦稅不均的問題。但從理財的角度看,清丈田畝對於朝廷比較全面準確地掌握全國的額田,增加財政收入起了積極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它還為不久推行「一條鞭法」的賦稅改革創造了條件。
張居正很清楚,僅靠清丈田畝還遠遠不能徹底改變賦役不均和胥吏盤剝問題,不進一步改革賦稅制度就無法保證中央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將會有更多的貧民傾家蕩產,不利於社會的安定。賦役改革是一個十分棘手的事情,一旦過多觸犯權宦土豪的利益,弄不好就會引起強烈的反對,使自己的所有心血前功盡棄。
當時,不少地區已在試行適應本地區的賦役改革方案,如應天府(今江蘇南京)的「裡甲銀」,浙江、廣東的「均平銀」,福建的「綱銀」,還有江南的「十段錦」,以及有些地區的「一條鞭法」等。
一條鞭法最早於嘉靖十年(1531年)二月,由南贛都御史陶諧在江西實行,取得了成績。當時御史傅漢臣曾上疏說:「頃行一條鞭法。……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則徭役公平,而無不均之歎矣。」此後王宗沐在江西,潘季馴在廣東,龐尚鵬在浙江,海瑞在應天,王圻在山東曹縣也都實行過一條鞭法。海瑞在應天府的江寧、上元兩縣「行一條鞭法,從此役無偏累,人始知有種田之利,而城中富室始肯買田,鄉間貧民始不肯輕棄其田矣」,做到了「田不荒蕪,人不逃竄,錢糧不拖欠」 。
萬曆五年,山東東阿知縣白棟推行一條鞭法,全縣錢糧均按地丁起科。但由於這種做法 觸犯了官紳的利益,他們便製造浮言,戶科部給事中光懋說:「至嘉靖末年,創立條鞭,不分人戶貧富,一例攤派;……然其法在江南猶有稱其便者,而最不便於江北。如近日東阿知縣白棟行之山東,人心驚惶,欲棄地產以避之。請敕有司,賦仍三等,差由戶丁,並將白棟紀過劣處。」幸虧張居正及時派人前往東阿巡察,才知道光懋歪曲事實。於是張居正擬旨答覆:「法貴宜民,何分南北?各撫按悉心計議,因地所宜,聽從民便,不許一例強行。白棟照舊策勵供職。」又致書支持白棟的左都御史李世達:「條鞭之法,近旨已盡事理,其中言不便十之一二耳。法當宜民,政以人舉。民苟宜之,何分南北。」
張居正認為一條鞭法不僅不應反對,而且可以「不分南北」,在全國普遍推廣。萬曆九年,他終於下令,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一條鞭法。用財有節。指出「天地生財,自有定數。取之有制,用之有節則裕;取之無制,用之無節則乏。」反對不顧人民的承受能力橫徵暴斂,「今國賦所出,仰給東南。然民力有限,應辦無窮,而王朝之費又數十倍於國初之時,大官之供歲累巨萬,中貴征索溪壑難盈,司農屢屢告乏」。張居正主張「固本安民」,不事聚斂。他強調「致理之道,莫要於安民。」「民本邦固,即有水旱盜賊敵國外侮之虞,而人心愛戴乎上,無土崩瓦解之勢,則久安長治之術也。」為了做到固本安民,張居正反對賦稅負擔不均,官吏貪污舞弊,豪強兼併偷漏等現象和行為。他說「今風俗侈靡,官民(指富民)服捨俱無限制。外之豪強兼併,賦役不均,花分詭寄,恃頑不納田糧,偏累小民;內之官府造作,侵欺冒破,奸徒罔利,有名無實,各衙門在官錢糧漫無稽查,假公濟私,官吏滋弊。凡此皆耗財病民之大者。」他提出增加財政收入的措施是「理逋負所以是國也」,「清隱占則小民免包賠之累,而得守其本業;懲貪墨則間閻無剝削之擾,而得以安其田里」,即清理欠稅,懲辦貪污、清查隱田。這些思想應用於一條鞭法的改革實踐中,取得了顯著成效。張居正還主張農業和商業互為依存,互相促進,反對在財政困難時依靠重征商稅來增加財政收入,認為只有減輕賦稅徵收才有利於農商發展。他說「古之為國者,使商通有無,農力本穡。商不得通有無以利農,則農病;農不得力本穡以資商,則商病。故商農之勢常若權衡然,至於病,乃無以濟也」;「余以為欲物力不屈,則莫若省征發以厚農而資商;欲民用不睏,則莫若輕關市以厚商而利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