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述,用來埋屍的坑洞,居然只有大約二十厘米左右。
顯然,這樣一個不倫不類的地方,對於掩埋屍體來說,實在是太淺太淺了。將屍體放在一個二十厘米深的坑洞內,相信僅僅是讓屍體平躺著,就已經顯得非常擁擠了。
阿Q拉幻想了一下,挖洞人、也就是埋屍者,他或許比劃了很久,才硬將屍體塞進坑裡,然後在用土將其該住的吧……
如此,即便是想像力再豐富的人,也很難去以為犯人是意圖將屍體藏起來。
由此,阿Q拉得出一項結論,那是他昨天晚上,在沒有查看棄屍現場時就已經猜測到一些的結論。那就是——殺人棄屍者,根本就有隱藏自己罪行的打算。因為,他根本就不是在掩埋屍體,比起藏覓自己的罪行,他應該還有其他的想法。
「不好意思,可不可以借我把鏟子?」如此想到,阿Q拉為了確認自己的推想,向一旁的警員借了一樣道具。
那名被他問話的警員,沒有想到「特派調查員」能如此客氣的對自己講話,頗有些受寵若驚,慌忙取來了鏟子,交託到阿Q拉手上。
「非常感謝。」這麼說著,阿Q拉接過鏟子,試著將頭插入現場埋屍地不遠處的土層內。
衛萬見狀,不由有些擔心,他出聲道:「天那,別破壞現場啊。」
阿Q拉絲毫沒有理他,只是一門心思的拿鏟子挖掘著土層。
「沙沙」的鏟土聲響起,阿Q拉發現,這裡的土層並不是特別硬,,只要有把鏟子,很簡單就可以進行挖掘作業。
他心算了一下,如果是自己的話,二十厘米左右的深度,相信只要十來分鐘就能夠挖掘出來。
棄屍者既然已經挖了坑洞,卻為什麼只作業了二十厘米深呢?
這是阿Q拉目前急欲想清楚的一個重要問題,這個問題,有助於他的犯罪心理畫像推理。
在沒有鏟土之前,阿Q拉已經想出了一種可能性,而現在,他很快有衍生想像出了另外兩種可能性。
他的思維,在此岔開了三條分歧路線:
A 棄屍者根本沒有打算掩藏屍體,他是故意讓人發現屍體的
B 棄屍者趕時間,急於離開犯罪現場,所以埋屍作業只進行到了一半
C 棄屍者心有餘而力不足,他不具備更深挖掘下去的體能優勢
總結出這三條分析結論之後,阿Q拉終於停下了不住拿著鏟子掘土的手,開始靜靜的思考。
A結論,雖然沒有一定的說服力,但就行為學來看,可能性最大;而且最關鍵的一點是,在證據不足的現在,似乎只有該觀點最容易使人接受。
而B結論,則相對來說沒有太大的立場。說到底,還是「證據不足」,這四個字作祟。硬要說的話,得先撇開主觀因素不談……如果,犯人的時間很緊,甚至爭分奪秒,那就完全沒有必要特地來到這種地方來掩埋屍體不是嗎?
雖然不能排除犯人急欲通過某些特殊的方法製造不在場證明的可能性,但是,B結論本身就自我矛盾,因為如果犯人真的打算製造不在場證明,又何必大老遠的來這種鳥不生蛋雞不拉屎的地方埋屍?
或許有人會說,正因為要達成不在場證明,所以才要特地運著屍體走遠一點,這樣才不會聯想到自己。
這個想法有道理,但是似乎有點兒草率。因為同樣如果想要達成不在場證明,簡單的方法仍有好多呢。比如……將屍體偷偷搬到長途汽車上,這樣屍體將會是在其他省市被發現。相比起趕時間的方法,也可以取得同樣效果,而且省力不是嗎?
據阿Q拉觀察下來,此案兇手非常機智狡猾,這樣程度的棄屍手段,他完全想像得出來。
最後,阿Q拉又想到了C結論,毫無疑問,該結論是至今最最缺少說服力,也是最沒邏輯可言的結論。甚至將之稱為「結論」,都有些太過了,應該說是「念頭」更為確切嚴禁一點兒。
可以設想一想,如果兇手真的心有餘而力不足,連挖掘深坑的體力都不具備,那他為什麼要挖開地面呢?這豈不是很可笑嗎?
人對於自己的體能或者力量,絕對應該是瞭若指掌的。如果這位殺人者沒有力氣挖深坑,他又何必挖坑?或者說,這樣的行為實在是太奇怪,太不符合邏輯了。
雖然這項結論錯漏百出,但不知道為什麼,阿Q拉總是不忍捨棄。
無論是現場的埋屍淺坑,還是屍體的狀態,都讓人全然摸不著頭腦,阿Q拉根本不知該如何解釋才好。
他嘗試著將邏輯重新梳理清晰……所謂的邏輯,都是直線的,先將問題簡單化,考慮清楚,再加上客觀條件,這樣一一排除不可能的論調,最終就能得出最正確的答案,這是夏洛克·福爾摩斯教科書式的推理方式。
為什麼?為什麼犯人只挖了一個二十厘米的淺坑埋屍?
因為他根本沒有打算藏覓屍體——毫無疑問,目下而言,阿Q拉只能得出這個答案。
既然沒打算藏屍,又為什麼要挖坑呢?
是啊,為什麼呢?
任何人,即便是殺人狂,也不會毫無意義的去做一件事情。殺人魔殺人,是因為他喜歡殺人,這就是他的理由,一個人去做他喜歡做的事,是不值得其他人疑竇的。
所以說,該案真胸的挖坑之舉,必定是有著目的性。
兇手不打算藏覓屍體這點,是毫無疑問、且不可推翻的。順著這條核心思路聯想下來,換位思考,阿Q拉認為,兇手也有著非挖坑不可的意圖,說明他有非得挖坑,才能辦到的事情。
『等一等!』阿Q拉突然發現,似乎這個問題的答案,剛好可以從女屍的詭異狀態上得出。
是的,還是這樣,犯人根本不打算藏屍,最終屍體被發現時,腿上點著了火……屍體的腿部,就像是個蠟燭似的露出土外,被點上了火。
如此,如眼睛看到的那樣,犯人的意圖,其實是想讓屍體的腿部如蠟燭般的豎起,然後點火。這樣一來,結果終於得出了,很簡單,如果不挖坑,那麼就無法使屍體的腿部捲曲直立,那樣的話,點蠟燭似的點火也就成了不可能發生的事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