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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物物交換

   在物物交換中,市場交易的不穩定性比使用貨幣的地方大;部分原因是由於某人一般地能夠以貨幣形式付出或收回一定量(非一充的百分比)價值,而不會大大地改變貨幣對他的邊際效用,而以單一商品的形式則不然。
  讓我們考慮兩個人進行物物交換的那種場合。假如甲有蘋果一籃;乙有胡桃一簍;甲需要一些胡桃,乙需要一些蘋果。乙從一個蘋果所得到的滿足也許超過他割讓十二個胡桃所失去的滿足。而甲也許從三個胡桃所得到的滿足超過他割讓一個蘋果所失去的滿足。交換將在這兩個比率中間的某一點開始。但是,如果交換繼續進行,則甲所割讓的每個蘋果將增加它對他的邊際效用,並使他不願意再割讓更多的蘋果,而他每增加一個胡桃將減低胡桃對他的邊際效用,並使他不願要更多的胡桃;乙的情況則恰恰相反。最後,甲對胡桃的熱中和蘋果相比不再超過乙;而交換勢必停止,因為一方所願意提供的任何條件都不利於他方。直到這一點,交換增加了雙方的滿足,而不能有所再增。均衡出現了;但其實它不是唯一的均衡,而是一種偶然均衡。
  但是,有一種均衡交換率,可以叫做真正均衡率,因為一旦遇著這種交換率,則它會被保持到底。很明顯,如果始終要用許多胡桃交換一個蘋果,則乙願意交換的極少,而如果要用很少的胡桃交換一個蘋果,則甲願意交換的也極少。必須有一種中間比率,在這種比率下,雙方都願意進行同樣程度的交易。假定這個比率是六個胡桃換一個蘋果;甲願意以八個蘋果換四十八個胡桃,而乙願意按照那個比率收受八個蘋果;但是,甲不願意用第九個蘋果再換六個胡桃,而乙不願意再用六個胡桃換第九個蘋果。這就是那時的真正均衡位置;可是,沒有理由假定實際上會達到這種均衡。
  例如,假定甲的籃子裡原來有二十個蘋果,乙的簍子裡有一百個胡桃,假定開始時甲誘使乙相信他不大願意要胡桃;從而設法以四個蘋果換了四十個胡桃,以後又用二個蘋果換了十七個胡桃,再以後又用一個蘋果換了八個胡桃。假定當時達到了均衡,進一步交換對雙方都不利。甲擁有六十五個胡桃,不願意再用一個蘋果甚至來換八個胡桃;而乙因為只有三十五個胡桃,所以對它們的估價很高,不願意用八個胡桃再換一個蘋果。
  另一方面,如果乙交易有術,他也許可能誘使甲以六個蘋果換十五個胡桃,然後又以二個蘋果換七個胡桃。那時甲讓出八個蘋果而得到了二十二個胡桃。如果開始時的條件是六個胡桃換一個蘋果,他用八個蘋果換得了四十八個胡桃,則他也許不肯再用一個蘋果甚至來換七個胡桃。但是,因為他擁有的胡桃這樣少,他急想多得到一些,並且願意再用二個蘋果換八個胡桃,然後再用二個蘋果換九個胡桃,再用一個蘋果換五個胡桃;於是又達到了均衡;因為乙只有十三個蘋果和五十六個胡桃,也許不肯以多於五個胡桃之數換一個蘋果,而甲所剩蘋果無幾,以一個蘋果換不到六個胡桃,也許不幹。
  在這兩種場合,交換,就其所及,增加了雙方的滿足;當它中止以後,進一步交換勢必至少減少其中一方的滿足。在各個場合,都達到了均衡;但它是一種任意的均衡。
  其次假定,有一百個人和甲所處的地位相同,每人都約有二十個蘋果,和甲對胡桃都具有同樣的慾望;在對方也有一百個人,和乙最初所處的地位相同。市場上最機敏的賣主也許有些在甲方,有些在乙方。不論市場上是否可以互通聲息,交易的平均數多半不會遠離六個胡桃換一個蘋果的比率,像在兩個人交易的場合那樣。但是,多半沒有我們在穀物市場所見的那種緊密依附該比率的可能性。交易時甲方的人很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戰勝乙方的人,因此,接著就用七百個蘋果換了六千五百個胡桃;甲方的人既擁有這樣多的胡桃,除了至少按一個蘋果換八個胡桃的比率,也許不願意再進行任何交易。而乙方的人因為每人平均只剩下三十五個胡桃,按照那個比率也許拒絕繼續出售。另一方面,乙方的人交易時也許在不同程度上戰勝甲方的人,結果不久就用四千四百個胡桃換了一千三百個蘋果,那時乙方的人因擁有一千三百個蘋果和五千六百個胡桃,除了按五個胡桃換一個蘋果的比率,也許不肯多售,而甲方的人因為每人平均只剩下七個蘋果,也許拒絕那個比率。在一個場合,按八個胡桃換一個蘋果的比率達到了均衡,而在另一個場合,按五個胡桃換一個蘋果的比率才達到了均衡。
  藉以達到均衡的那種比率,其所以不穩定間接地取決於這一事實,即一種商品和另一種商品交換,而不是和貨幣交換。因為貨幣既是一般購買手段,則似乎有許多人,他們能方便地收回或拋出大量的貨幣;這就有使市場穩定的趨勢。但在物物交換盛行的地方,蘋果很可能有時和胡桃交換,有時和魚交換,有時和箭交換等等;使市場(其中價值表現為貨幣)統一的那些穩定因素是不存在的;我們不得不把各種商品的邊際效用看成是可變的。的確,如果胡桃種植業是我們這個物物交換地區的主要產業,所有的買主賣主都存有大量的胡桃,只是甲方的人擁有蘋果,那末,幾把胡桃的交換,對它們的儲量不會有顯著的影響,對它們的邊際效用也不會有顯著的改變。
  例如,設有某甲有蘋果二十個,和某乙進行交易。設某甲願意以五個蘋果賣十五個胡桃,第六個蘋果賣四個胡桃,第七個蘋果賣五個胡桃,第八個蘋果賣六個胡桃,第九個蘋果賣七個胡桃,余此類推;因為胡桃對他的邊際效用始終不變,所以,他恰願以第八個蘋果賣六個胡桃,余此類推,不論在以前的交易中他是否佔了乙的便宜。同時假定乙購買頭五個蘋果寧願付五十個胡桃,而不棄而不用,購買第六個蘋果付九個胡桃,購買第七個蘋果付七個胡桃,購買第八個蘋果付六個胡桃,購買第九個蘋果只付五個胡桃;因為胡桃對他的邊際效用不變,所以他恰願以六個胡桃買第八個蘋果,不論他以前買的蘋果是賤是貴。在這種場合,第八個蘋果既然只賣六個胡桃,則交易勢必以八個蘋果的轉移而告終。當然,如果甲開始時在交易中佔了便宜,他也許用頭七個蘋果買了五十或六十個胡桃;而如果乙開始時在交易中佔了便宜,他也許用三十或四十個胡桃換取了這頭七個蘋果。這和文中所述的穀物市場以三十六先令的最後價格出售七百夸脫左右的小麥這一事實相符;但是,如果賣主開始時佔了上風,則所付的價格總額也許大大多於700×36先令,而如果買主開始時佔了上風,則價格總額也許大大小於700×36先令。交易理論和物物交換理論的真正區別是在於,在交易理論中,假定市場上所存的準備與另一種商品交換的某種商品數量很多,且操於許多人之手;因此它的邊際效用實際上是不變的;這種假定,一般是對的;而在物物交換的理論中,這種假定一般卻是錯的。參閱數學附錄中注12(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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