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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過戶

  隨著交易的完成,當股票從賣方轉給(賣給)買方時,就表示著原有股東擁有權利的轉讓,新的股票持有者則成為公司的新股東,老股東(原有的股東,即賣主)喪失了他們賣出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權利,新股東則獲得了他所買進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權利。然而,由於原有股東的姓名及持股情況均記錄於股東名簿上,因而必須變更股東名簿上相應的內容,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過戶手續。所以說,證券和價款清算與交割後,並不意味著證券交易程序的最後了結。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過戶手續採用電腦自動過戶,買賣雙方一旦成交,過戶手續就已經辦完。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在採用先進的過戶手續,買賣雙方成交後,採用光纜把成交情況,傳到證券登記過戶公司,將買賣記錄在股東開設的帳戶上。
  (1)原有股東在交割後,應填寫股票時過戶通知書一份,加蓋印章後連同股票一起送發行公司的過戶機構。
  公司的過戶機構可以自行設置,也可以委託金融機構代辦。一般發行公司在其註冊住所自行設置過戶機構,而在其他區域則委託金融機構代為辦理。我國目前一般均為金融機構辦理,深圳由證券公司負責,上海則為證券交易所辦理。
  如果股票的受讓人不止一個,則轉讓方(賣方)應分別填寫過戶通知書。如果轉讓人的帳戶不止一個,則轉讓人也應分別填寫通知書。
  (2)新股東在交割後,應向發行公司索取印章卡兩張並加蓋印章後,送發行公司的過戶機構。印章卡主要記載新股東的姓名、住址,新股東持股股數及號碼、股票轉讓日期。
  (3)過戶機構收到舊股東的過戶通知書、舊股票與新股東印簽卡後,進行審核,若手續齊全就立即註銷舊股票發新股票,然後將新舊股票一起送簽證機構,並變更股東名簿上相應內容。簽證機構的作用是檢查公司有無超額發行及偽造股票等。發行公司一般不得自行設置簽定機構,必須委託金融機構,並且,負責該公司過戶手續的金融機構不得充當簽證機構。
  (4)簽定機構收到過戶機構送去的新舊股票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檢,若手續齊全則在新舊股票正面簽證,再送過戶機構。
  (5)過戶機構收到經簽證的新舊股票後,將新股票送達新股東,而舊股票則由過戶機構存檔備案。
  在股票過戶過程中,應注意:
  (1)一切費用應由發行公司負責。
  (2)股東如果是用郵寄方式申請過戶,則應用掛號郵至過戶機構,以平信郵寄,若有遺失,發行公司概不負責。
  (3)股東股票遺失,若無法出具充足證明,則發行公司可拒絕補發新股票。
  (4)若揀到的遺失股票,則無須歸還,但如果原持有人在遺失股票背面已簽字蓋章,則發行公司拒絕辦理過戶手續,即,除非原持有人同意不再擁有已遺失股票,否則公司就不承認新持有人為新股東,因而新持有人無法享有一切權利。
  (5)發行公司一般在宣佈股息時公告一個停止過戶期,在停止過戶期間,發行公司停止辦理過戶手續。發行公司將股息發給股東也可直接劃到股東銀行帳號上。舊股東在此期間轉讓股份,則新股東不能領取股息。所以在成交中,往往從出讓價格中扣除股息作為成交價格,以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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