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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清算與交割 


  一、清算

  (一)清算的意義
  清算是將買賣股票的數量和金額分別予以抵消,然後通過證券交易所交割淨差額股票或價款的一種程序。清算的意義,在於同時減少通過證券交易所實際交割的股票於與價款,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證券交易所如果沒有清算,那麼每位證券商都必須向對方逐筆交割股票與價款,手續相當繁瑣,佔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
  (二)清算程序
  證券交易所的清算業務按「淨額交收」的原則辦理,即每一證券商在一個清算期(每一開市日為一清算期)中,證券交易所清算部首先要核對場內成交單有無錯誤,為每一證券商填寫清算單。對買賣價款的清算,其應收、應付價款相抵後,只計軋差後的淨餘額。對買賣股票的清算,其同一股票應收、應付數額相抵後,只計軋差後的淨餘額。清算工作由證券交易所組織,各證券商統一將證券交易成視為中介人來進行清算,而不是各證券商和證券商相互間進行軋抵清算。交易所作為清算的中介人,在價款清算時,向股票賣出者付款,向股票買入者收款;在股票清算交割時,向股票賣出者收進股票,向股票買入者付出股票。
  (三)有關清算的一些規定
  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買賣成交後清算時實行了如下一些制度:
  1.開設清算帳戶制度
  在證券交易所經營股票買賣業務的證券商必須集中在證券交易所的清算部開設清算帳戶。我國限於目前條件,各交易所都要求證券商必須在人民銀行營業部開設清算帳戶,並在該帳戶中保持足夠的餘額,以便保證即日清算交割時間劃撥價款的需要。
  2.股票集中保管庫制度
  其主要做法是:各證券商除將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營業務所需外,將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庫內,入庫時只限於批准上市的股票。股票的交割由證券交易所通過庫存帳目劃撥來完成,即當各證券商在交割日辦理各種股票的交割時,只需交易所清算部按「清算交割表」上的各種股票的應收或應付數量在各自的庫存股票的分戶帳上進行劃轉即可,即「動帳不動股票」。若有證券商不參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過庫存帳目轉完成交割時,該證券商必須承擔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事物。
  3.清算交割準備金製度
  實行交割準備金製度的目的在於保證清算交割能正常順利地進行,保證清算的連續性、及時性和安全性。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各證券商必須交納人民幣25萬元。各證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清算義務,亦不得因委託違約而不履行清算的責任。若證券商不履行此項義務時,證券交易所清算部有權動用證券商繳存的清算準備金先行支付,由此產生的價款差額及一切費用和損失,均由違約者承擔。
  證券交易所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同一日成交者為清算期;證券商不得因委託人的違約而不進行清算。

  二、交割

  股票清算後,即辦理交割手續。所謂交割就是賣方向買方交付股票而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
  (一)交割方式
  證券交易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當日交割
  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後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於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採用此種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採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說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遞延交割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後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6.賣方選擇交割
  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後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目前仍未採用此種交割方式。
  (二)交割程序
  交割分為兩個程序:
  1.證券商的交割
  證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閉市時,依據當日「場內成交單」所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價格,計算出各證券商應收應付價款的相抵後的淨額及各種證券應收、應付相抵後的淨額,編製當日「清算交割匯總表」和各證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證券商清算交割人員。各證券商清算人員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對無誤後,須編製本公司當日的「交割清單」,辦理交割手續。在辦理價款交割時,依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應付價款者,將交割款項如數開具劃帳憑證至證券交易所在人民銀行營業部的帳戶,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營業部劃帳。
  (2)應付價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數開具劃帳憑證,送營業部辦理劃撥手續。
  在辦理證券交割時,依下列規定:
  (1)應付證券者,將應付證券如數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應收證券者,持交易所開具的「證券交割提領單」,自行向應付證券者提領。
  由於交易所往往設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證券的交割可通過交易所庫存帳目劃轉完成。
  2.證券商送客戶買賣確認書
  證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後,應立即通知其證券商,填寫買進(賣出)確認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一經成交,出市代表應盡快通知其營業處所,以製作買賣報告書,於成立後的第二個營業日通知委託人(或以某種形式公告),並於該日下午辦理交割手續。買賣報告書應按交易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備。買進者以紅色印製,賣出者以蘭色印製。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託人委託人姓名、股東代號、成交日期、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單價、佣金、手續費、代繳稅款、應收或應付金額、場內成交單號碼等事項。
  (三)有關交割的一些規定
  對於交割,證券交易所一般規定:
  (1)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2)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權利的相應轉移。
  (3)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4)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佣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5)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
  (6)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所應負的款項,證券交易所可以從其營業保證金與其應付款項沖消;沖消後若尚有餘額,將其償還;若有不足,證券交易所可向違約證券商追償。
  (7)證券商在違背交割義務的案件尚未了結前,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戶的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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