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即使根據重商主義的原則,這種限制也不合理
重商主義所提倡的增加金銀量的第二個方法,是對其貿易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那些國家的幾乎一切貨物的輸入,加以異常的限制。例如,西利西亞的細竹布,繳納了一定的稅,即可輸入英國,供英國本國消費;但法國的細葛布及細竹布,卻除了輸入倫敦港落棧以待輸出以外,便禁止輸入。法國葡萄酒輸入所須負擔的稅,亦較葡萄牙或任何其他國家葡萄酒為重。依照1692年所謂輸入稅,一切法國商品,都須繳納其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稅;但其他各國的貨物所納的稅,卻大部分要輕得多,很少超過百分之五。誠然,法國葡萄酒、白蘭地、食鹽、醋,不在此限,但此等商品,卻依照別項法律或這個法令的特殊條款,繳納別種苛重的稅。1696年,又認為此百分之二十五,還不夠阻止法國商品輸入,於是又對白蘭地以外的法國貨物再課以百分之二十五的稅,同時對法國葡萄酒每大桶課新稅二十五鎊並對法國醋每大桶課新稅十五鎊。法國貨物從未省免稅則上列舉的各種貨物或大部分貨物必須繳納的那些一般補助稅或百分之五稅。要是把三分之一補助稅和三分之二補助稅也計算在內,作為全部要繳納的補助稅,那就課有那些補助稅的五種。因此,在這次戰爭開始以前,法國大部分農產品和製造品,至少也須負擔百分之七十五的稅。但大部分貨物實在負擔不起這樣重的稅。所以,課它們以這樣重的稅無異禁止其輸入。我相信,法國也針鋒相對地以同樣苛重的稅,加在我們的貨物及製造品上,雖然我不知道它所課的稅具體苛重到什麼地步。這種相互的限制,幾乎斷絕了兩國間一切公平貿易,使法國貨物運至英國,和英國貨物運至法國,主要都靠走私。我在前章所考察的有原則,發源於私人利害關係和獨佔精神;在這章所要考察的各原則,卻發源於國民的偏見與敵意。因此,我在這章所要考察的原則更不合理。甚至根據重商主義的原則來說,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使英、法間自由通商的結果,貿易差額確對法國有利,我們亦不能因此便斷言,那樣一種貿易將對英國不利,亦不能因此便斷言,英國全部貿易總差額,將因此種貿易而愈不利於英國。如果法國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價廉物美,其麻布則比德意志的麻布價廉物美,那末英國所需的葡萄酒與外國麻布,當然以向法國購買為有利,以向葡萄牙、德意志購買為不利。從法國每年輸入的貨物的價值,固將大增,但因同品質的法國貨物較廉於葡萄牙、德意志二國貨物,故全部輸入品的價值必減少,而減少的數量,則與其低廉程度相稱。即使輸人的法國貨物完全在英國消費,情況也是如此。
第二,所輸入的全部法國貨物,有大部分可能再輸到其他國家去作有利的販賣。這種再輸出,也許會帶回與法國全部輸入品的原始費用有同等價值的回程貨。人們關於東印度貿易所常說的話,對法國貿易也可適用,就是說,東印度貨物,雖有大部分是用金銀購買,但由其中一部分貨物的再輸出,所帶回到本國來的金銀,比全部貨物的原始費用還多。現在,荷蘭最重要貿易部門之一,就是運法國貨物到歐洲其他各國。英國人飲的法國葡萄酒,亦有一部分秘密由荷蘭及西蘭輸入。如果英法間貿易自由,或法國貨物在輸入時與歐洲其他各國繳納同樣的稅,並在輸出時收回,那末英國可能就會分享到那對荷蘭說來十分有利的貿易的好處。
第三,我們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可依以判定兩國間的貿易差額究竟對何國有利,即何國輸出的價值最大。關於這一類問題,我們的判斷,往往根據由個別營業家的私利所左右的國民偏見與敵意。在這場合,人們往往使用兩個標準,即關稅漲簿與匯兌情況。由於關稅賬簿對各種商品所評的價,有大部分不準確,所以現在大家都認為那是很靠不住的標準。至於匯兌情形,恐怕也是同樣不可靠。
當倫敦與巴黎兩地以平價匯兌時,據說那就顯示倫敦欠巴黎的債務,恰被巴黎欠倫敦的債務所抵消了。反之,購買巴黎匯票,若須在倫敦給付匯水,據說那就顯示倫敦欠巴黎的債務,沒被巴黎欠倫敦的債務所抵消。因此,倫敦必須以一定差額的貨幣送往巴黎。因為輸出貨幣既招危險,又很麻煩,並須給付費用,所以代匯者要求匯水,匯兌人亦須給付匯水。據說,這兩都市間,債權與債務的普通狀態,必然受彼此間商務來往普通情況的支配。由甲都市輸入乙都市的數額若不大於由己都市輸出到甲都市的數額,由己都市輸入甲都市的數額若不大於由甲都市輸出到乙都市的數額,則彼此間債務與債權可以抵消。但若甲方從乙方輸入的價值大於甲方向乙方輸出的價值,則甲方負乙方的數額必大於乙方負甲方的數額。債權債務不能互相抵消,於是債務大於債權的方面,必須輸出貨幣。匯兌的普通情況,既標示兩地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亦必然標示兩地間輸出與輸入的普通情況,因為兩地間債權債務的普通狀態,必然受兩地間輸出輸入普通情況的支配。
可是,即使匯兌的一般情況,可充分表示兩地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但亦不能因此便斷言,債務債權的普通狀態若有利於一個地方,貿易差額亦即對它有利。兩地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未必完全取決於兩地間商務來往的一般情況,而常受兩地間任何一地對其他各地商務來往一般情況的支配。譬如,英國購買了漢堡、但澤、裡加等處的貨物,要是常以荷蘭匯票支付貨物代價,那末英荷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即不完全受這兩國間商務來往一般情況的支配,而卻受英國對那些其他地方商務來往一般情況的影響。在這場合,即使英格蘭每年向荷蘭的輸出,遠遠超過英國每年從荷蘭輸入的價值,即使所謂貿易差額大有利於英國,英國每年仍須輸貨幣到荷蘭去。
此外,按照一向計算匯兌平價的方法,匯兌的一般情況,亦不能充分表示,匯兌的一般情況如果被認為有利於一個國家,那末債務與債權的一般情況亦對它有利。換言之,真實的匯兌情況,與估計的匯兌情況,可能極不相同,而且事實上往往極不相同,所以,在許多場合,關於債務債權的一般情況,我們決不能根據匯兌的一般情況得到確實的結論。
假設你在英國支付的一筆貨幣,按照英國造幣廠標準,包含若千盎斯納銀,而你所得的匯票,在法國兌付的貨幣額,按照法國造幣廠標準,其中所含的純銀量恰好相等,人們就說英法兩國以平價匯兌。如果你所支付的多於兌付所得,人們就認為你付了匯水,並說匯兌對英國不利,對法國有利。如果你支付的少於兌付所得,人們就認為你得了匯水,並說匯兌對法國不利,對英國有利。
但是,第一,我們不能常常按照各國造幣廠的標準,來判斷各國通貨的價值。各國通貨的磨損程度和削剪程度,低於標準的程度,是有多有少的。一國通用鑄幣與他國通用鑄幣的相對價值,並不看各自應含的純銀量,而卻看各自實含的純銀量來定。在威廉王時代改鑄銀幣以前,英荷間的匯兌,依照普通計算法,按照各自造幣廠的標準,要英國貼水百分之二十五。但英國當時通用鑄幣的價值,據朗迪斯調查研究所得,卻低於其標準價值百分之二十五。所以,當時兩國間的匯兌,照通常計算法,雖是那麼大不利於英國,實則有利於英國。實際上在英國支付較小量純銀,所購得的匯票,卻可在荷蘭兌得較大量純銀。被想像為付了匯水的人,實際上可能得了匯水。在英國金幣改鑄以前,法國鑄幣比英國鑄幣的磨損程度小得多,而法國鑄幣接近其標準的程度也許比英國鑄幣大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如果英法間的匯兌,據計算,其不利於英國的程度,若未超過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則真實的匯兌便可對英國有利。而自金幣改鑄以來,匯兌總是有利於英國而不利於法國。
第二,有些國家的造幣費用,由政府支付;有些國家,則由私人支付。在後一場合,持銀塊往造幣廠鑄造的,不僅要支付鑄幣的費用,有時還要給政府提供若干收入。在英國,造幣費用由國家支付,如果你持一磅重的標準銀至造幣廠,你可取回六十二先令,內合同樣的標準銀一磅。在法國,鑄幣須扣除百分之八的稅,這不僅足夠支付造幣費用,而且可給政府提供小的收入。在英國,因鑄造不收費,故鑄幣的價值,絕不可能大大超過鑄幣內含的銀塊量的價值。在法國,工價增加鑄幣的價值,正像工價增加精製金銀器皿的價值一樣。所以,包含一定重量純銀的一定數額法國貨幣,比包含等量純銀的一定數額英國貨幣,有更大的價值,必須支付更多的銀塊或商品來購買它。所以,這兩國的鑄幣,雖同樣接近各自造幣廠的標準,但包含等量純銀的一定數額英國貨幣,未必就能購買包含等量純銀的一定數額法國貨幣,因而未必就能購買在法國兌付這貨幣額的匯票。如果為購買一張匯票,英國所支付的超額貨幣,恰好補償法國鑄幣費用,那末兩國間的匯兌,事實上就是平兌。債務與債權自可互相抵消,雖然按照計算,這兩國間的匯兌大有利於法國。如果為購買這張期票,英國所支付的貨幣,少於上述數額,那末兩國間的匯兌,事實上有利於英國,雖然按計算對法國有利。
第三,有些地方,如阿姆斯特丹、漢堡、威尼斯等地,都以他們所謂銀行貨幣兌付外國匯票;但有些地方,如倫敦、里斯本、安特衛普、勒格亨等地,則以當地通用貨幣兌付。所謂銀行貨幣,總是比同一名義金額的通用貨幣有更大價值,例如,阿姆斯特丹銀行貨幣一千盾,就比阿姆斯特丹地方通用貨幣一千盾有更大的價值。二者間的差額,被稱為銀行的扣頭,這在阿姆斯特丹,一般是大約百分之五。假設兩國通用的貨幣,同樣接近各自造幣廠的標準,但一國以通用貨幣兌付外國匯票,另一國則以銀行貨幣兌付外國匯票,這兩國間的匯兌,即使事實上有利於以通用貨幣兌付的國家,但按照計算,仍可有利於以銀行貨幣兌付的國家。這好比兩國間的匯兌,雖然事實上是有利於以較劣貨幣兌付外國匯票的國家,但按照計算,仍可有利於以較良貨幣兌付的國家,其中理由,正相類似。在最近金幣改鑄以前,對阿姆斯特丹,對漢堡,對威尼斯,我相信,對一切其他以所謂銀行貨幣兌付的地方,倫敦的匯兌,按照計算,都是不利於倫敦的。但我們不能因此便斷言,這種匯兌事實上對倫敦不利。從金幣改鑄以來,甚至與這些地方通匯也對倫敦有利了。對里斯本,對安特衛普,對勒格亨,我相信除了對法國,倫敦對歐洲大多數以通用貨幣兌付匯票的地方,按照計算,其匯兌大都對倫敦有利;事實上,大抵也是這樣。
順便談談儲金銀行,尤其是阿姆斯特丹的儲金銀行
像法國、英國那樣的大國,其通貨幾乎全由本國鑄幣構成。如果這種通貨因磨損、剪削或其他原因,而其價值降至標準價值之下,國家可通過改鑄有效地恢復通貨的舊觀。但是,像熱那亞、漢堡那樣的小國,其通貨很少全由本國鑄幣構成,一定有大部分是由它的居民常常來往的各鄰國的鑄幣構成。像這樣的國家,通過改鑄,只能改良其鑄幣,未必能改良其通貨。這種通貨,因其本身性質極不確定,一定數額的這種通貨,價值亦很不確定,故在外國,其評價必然低於其實際價值。所以,如果這種國家以這種通貨兌付外國匯票,其匯兌就一定對它大為不利。
這種不利的匯兌,必然使商人們吃虧。為作救濟,這樣的小國,一經注意到了貿易的利益,為使商人們不吃虧,往往規定,凡有一定價值的外國匯票,不得以通用貨幣兌付,只許以一定銀行的銀票兌付或在一定銀行的賬簿上轉賬。這種銀行是靠國家的信用,並在國家的保護下建立起來的,其兌付匯票,勢須完全按照國家的標準,以良好的真正的貨幣兌付。威尼斯、熱那亞、阿姆斯特丹、漢堡、紐倫堡等地的銀行,原來似乎都是為了這目的而設立的,雖然其中有些可能在後來被迫改變了目的。這種銀行的貨幣既優於這些國家的通用貨幣,必然會產生貼水,貼水的大小,視通貨被認為低於國家標準的程度的大小而定。據說,漢堡銀行的貼水,一般約為百分之十四,這百分之十四,乃是國家標準良幣與由鄰國流入的損削低價劣幣二者之間被認為應有的差額。
1609年以前,阿姆斯特丹的廣大貿易從歐洲各地帶回來的大量剪削磨損的外國鑄幣,使阿姆斯特丹通貨的價值比造幣廠新出良幣的價值約低百分之九。在這情況下,新出的良幣,往往是一經鑄造出來,即被溶解,或被輸出。擁有大量通貨的商人,不能常常找到足夠的良幣來兌付他們的匯票;此類匯票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變得不確定,儘管有了若干防止這種不確定性的法規。
為了糾正這種不利情況,阿姆斯特丹於1609年在全市的保證下設立了一家銀行。這家銀行,既接受外國鑄幣,也接受本國輕量的磨損了的鑄幣,除了在價值中扣除必要的鼓鑄費和管理費,即按照國家的標準良幣,計算其內在價值。在扣除此小額費用以後,所餘的價值,即在銀行賬簿上,作為信用記入。這種信用叫做銀行貨幣,因其所代表的貨幣,恰好按照造幣廠標準,故常有同一的真實價值,而其內在價值又大於通用貨幣。同時又規定,凡在阿姆斯特丹兌付或賣出的六百盾以上的匯票,都得以銀行貨幣兌付。這種規定,馬上就消除了一切匯票價值的不確定性。由於有這種規定,每個商人,為了要兌付他們的外國匯票,不得不與那銀行來往。這必然會引起對銀行貨幣的需要。
銀行貨幣,除了它固有的對通用貨幣的優越性以及上述需要所必然產生的增加價值外,還具有幾種別的優點。它沒有遭受火災、劫掠及其他意外的可能;阿姆斯特丹市,對它負全責,其兌付,僅需通過單純的轉賬,用不著計算,也用不著冒風險由一個地方運至另一個地方。因為它有這種種優點,似乎自始就產生了一種貼水;大家都相信,所有原來儲存銀行內的貨幣,都聽其留在那邊,誰也不想要求銀行支還,雖然這種存款在市場上出售,可得到一項貼水。如要求銀行支還,銀行信用的所有者就會失去此項貼水。新由造幣廠造出的先令,既不能在市場上比普通的磨損了的先令購得更多的貨物,所以,從銀行金櫃中取出來歸入私人金櫃中的良好真正貨幣,和通用貨幣混在一起,就不易辨認,其價值就不高於通用貨幣。當它存在銀行金櫃時,它的優越性是大家知道而且是確認的。當它流入私人金櫃時,要確認它的優越性,所付代價要大於這兩種貨幣的差額。此外,一旦從銀行金櫃中提出來,銀行貨幣的其他各種優點,亦必隨著喪失。安全性喪失了,方便的安全的移讓性喪失了,支付外國匯票的用處亦喪失了。不僅如此,要不是預先支付保管費,就不可能從銀行金櫃提出貨幣來。
這種鑄幣存款,或者說銀行必須以鑄幣付應的存款,就是銀行當初的資本,或者說就是所謂銀行貨幣所代表的那種東西的全部價值。現在,一般認為,那只是銀行資本的極小的一部分。為了便利用金銀條塊進行的貿易,這許多年以來,銀行採取的辦法是對儲存金銀條塊的人付給信貸。這種信貸,一般比金銀條塊的造幣廠價格約低百分之五。同時,銀行繪與一張受領證書或收據,使儲存金銀條塊的人或持證人得於六個月內的任何時候取回所存金銀,條件是將等於那筆信貸的銀行貨幣交還銀行,並給付千分之二十五(如果存的是白銀)或千分之五十(如果存的是黃金)的保管費。但同時又規定,若是到期不能作此種支付,則所存之金銀條塊即按收受時的價格,或按為此而付給信貸時的價格,歸銀行所有。如此支付的儲金保管費,可以看作是一種倉庫租金。至於金的倉庫租金,為什麼要比銀的倉庫租金高得那麼多,也有幾種不同的理由。據說,金的純度,比銀的純度更難確認。比較貴重的金屬,比較容易作假,由作假而引起的損失亦比較大。此外,銀是標準金屬,據說,國家的意圖,是鼓勵以銀儲存,不怎麼鼓勵以金儲存。
金銀條塊的價格比通常略低時,其儲存最為普遍,到價格騰貴時,則往往被提出。在荷蘭,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一般比其造幣廠價格高,這好比最近金幣改鑄以前英格蘭的情況,理由亦相同。其差額,據說一般為每馬克六至十六斯泰弗,即銀八盎斯,其中包含純銀十一分合金一分。對於這樣的銀(在被鑄為外國鑄幣時,其成色為一般所周知,而且被確認,例如墨西哥銀圓)的儲存,銀行所給的價格,即銀行所給的信貸,則為每馬克二十二盾;造幣廠價格約為二十三盾,市場價格則為二十三盾六斯泰弗,乃至二十三盾十六斯泰弗,超出造幣廠價格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金銀條塊的銀行價格、造幣廠價格及市場價格幾乎保持著相同的比例。一個人一般可為了金銀條塊的造幣廠價格與市場價格間的差額,而出售其受領證書。金銀條塊的受領證書,幾乎常有若干價格。所以,坐待六個月期滿,不把儲金提出來,或忘記支付千分之二十五或干分之五十的保管費,而獲取另六個月的新受領證書,以致銀行得按收受時的價格把儲金收為已有,卻是極不常有的現象。但是,這現象雖不常有,但亦有時發生,而在金的場合又比銀的場合較常發生,因為銀的保管費較輕,金則因為是比較貴重的金屬,其保管亦須支付較高的倉庫租金。
由儲存金銀條塊而換得銀行信用與受領證書的人,在其匯票到期時,以銀行信用兌付。至於受領征書是出賣或是保留,那就看他對於金銀條塊價格的漲跌,作怎樣的判斷。但此種銀行信用與受領證書,大都不會長久保留亦無長久保留的必要。有受領證書並要提取金銀條塊的人,老是發現有許多銀行信用或銀行貨幣,讓他以普通價格購買;同樣,有銀行貨幣並要提取金銀條塊的人,也發現有同樣多的受領證書,讓他購買。
銀行信用所有者及受領證書持有者,是銀行的兩種不同債權人。受領證書持有者,不把等於被領金銀條塊價格的一定數額銀行貨幣,給與銀行,就不能提取受領證書上所記明的金銀條塊。如果他自己沒有銀行貨幣,他就得向有銀行貨幣的人,購買銀行貨幣。但有銀行貨幣的人,若不能向銀行提出受領證書,表示自己所需要的數額,他亦不能提取金銀條塊。如果他自己沒有受領證書,他亦得向有受領證書的人,購買受領證書。有受領證書的人,購買銀行貨幣,其實就是購買提取一定數量金銀條塊的權力,這種金銀條塊的造幣廠價格,比其銀行價格高百分之五。所以,他為購買銀行貨幣而通常支付的那百分之五貼水,並不是為了一種想像的價值,而是為了一個真實的價值而支付的。有銀行貨幣的人,購買受領證書,其實亦就是購買提取一定數量金銀條塊的權力,這種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一般比其造幣廠價格高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所以,他為購買受領證書而支付的價格,亦同樣是為了一個真實的價值而支付的。受領證書的價格及銀行貨幣的價格合起來,便構成金銀條塊的完全價值或價格。
以國內流通的鑄幣存入銀行,銀行既給予銀行信用,也發給受領證書,但這種受領證書,通常是沒有價值的,也不能在市場上售得什麼價格。例如,以值三盾三斯泰弗的達克通存入銀行,所換得的信用只值三盾,或者說比流通價值低了百分之五。銀行雖亦同樣發給受領證書,使持票人得在六個月內任何時候,支付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費,提出存在銀行的達克通,但這種受領證書,往往不能在市場上售得什麼價格。三盾銀行貨幣,雖大都可在市場上售得三盾三斯泰弗,即在提出以後,可得到達克通的完全價值,但由於在提出以前,須納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費,所以得失相衡,恰好互相抵消。可是,假若銀行貼水,降為百分之三,這種受領證書便可在市場上售得若干價格,便可售得百分之一點七五了。但現令銀行貼水,大都在百分之五左右,所以,這種受領證書往往聽其滿期,或者像人們所說,聽其歸銀行所有。至於儲存金達克所得的受領征書,就更常聽其滿期,因為其倉庫租金為千分之五十,尤為昂貴。在這種鑄幣或條塊的儲存聽其歸銀行所有時,銀行往往可得利百分之五,這百分之五,可看作是永遠保管這種儲存物的倉庫租金。
受領證書過期的銀行貨幣的數額,必然是很大的。受領證書已經過期的銀行貨幣的數額,必定包含銀行當初的全部資本。據一般假設,銀行當初的全部資本,自從第一次存入以來,就沒有一個人想要調換新的變領證書,或把儲金提出,因為根據我們上面舉出的種種理由,那就無論採用那兩方法中任何一個,都必然是有損失的。但這數額無論是怎樣大,在銀行貨幣全額中所佔的部分,據假設是很小的。阿姆斯特丹銀行,過去好幾年來,是歐洲最大的金銀條塊倉庫,但其受領證書卻是很少過期的,或很少照一股所說歸銀行所有。比這大得多的那一部分銀行貨幣或銀行賬簿上的信用,都是過去好幾年來,由金銀條塊商人不斷儲存、不斷提取而創立的。
沒有受領證書,即不能向銀行有所要求。證書過期的那比較小量銀行貨幣,和受領證書還是有效的那比較大量銀行貨幣混在一起,所以沒有受領證書的銀行貨幣額雖很可觀,但決沒有某一特定部分銀行貨幣永遠沒有誰來要求。銀行不能為同一事物而對兩個人負擔債務人的義務;沒有受領證書的銀行貨幣所有者,在未購得受領證書以前,決不能要求銀行付款。在平靜的時候,他要按照市場價格購得一張受領證書,毫不困難。這種價格,和根據受領證書有權向銀行提取鑄幣或金銀條塊能在市售賣的價格,一般是相符合的。
但在國難時期,情形就兩樣了,例如,1672年法蘭西人侵入時,銀行貨幣所有者都想從銀行提出儲金,歸自己保存,大家都需要受領證書。這種需要,可能非常地提高受領證書的價格。有受領證書的人,可能作非分之想,不要求各受領證書所記明的銀行貨幣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卻要求百分之五十。知道銀行組織的敵人,甚至會把一切受領證書收買進來,以防止財寶搬出。一般認為,在這非常時期,銀行會打破只對受領證書的持有者付款的常規。無銀行貨幣但有受領證書的人,一向必定只領取了受領證書上所記明的儲金價值的百分之二或三。所以,有人說,在這場合,銀行定會毫不遲疑地以貨幣或金銀條塊,對有銀行貨幣記在銀行賬簿上但無受領證書可向銀行提取儲金的人支付完全的價值;同時,對於有受領證書但無銀行貨幣的人支付百分之二或三,因為這個數目,在這個時候,已經是他們所應得的全部價值了。
即在平常和平靜的時候,受領證書持有者的利益在於減低貼水,藉以較低價格購買銀行貨幣(從而以較低價格購買受領證書上所記明的可以提取的金銀條塊),或以較高價格把受領證書賣給有銀行貨幣並望提取金銀條塊的人;受領證書的價格,一般等於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及受領證書所記明的鑄幣或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之差。反之,銀行貨幣所有者的利益,卻在於提高貼水,藉以高價出售其銀行貨幣,或以低價購買受領證書。這樣相反的利害關係,往往會導致投機買賣的欺詐行為。為防止這種欺詐,近數年來銀行決定,不論什麼時候,賣出銀行貨幣換取通貨要貼水百分之五,而再度買進銀行貨幣,要貼水百分之四。這種決定的結果,貼水不能上升到百分之五以上,亦不能下降到百分之四以下;銀行貨幣與流通貨幣二者市場價格間的比例,不論什麼時候,都很接近它們固有價值間的比例。但在未有此種決定以前,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高低不一,按照這兩種相反利害關係對市場的影響,有時貼水上升到百分之九,有時又下跌而與通用貨幣平價。
阿姆斯特丹銀行宣稱,不以儲金任何部分貸出;儲金賬簿上每記下一盾,即在金庫內,保藏等於一盾價值的貨幣或金銀條塊。受領證書尚未失效,隨時可來提取,而事實上不斷地流出和流入的那一部分貨幣與金銀條塊,全保藏在金庫內,不容致疑,但受領證書久已滿期,在平常和平靜時候不能要求提取,而實際上大概在聯邦國家存在的時期內永遠留在銀行裡的那一部分資本,是否亦是這樣,卻似乎有疑問。然而,在阿姆斯特丹,有一盾銀行貨幣即有一盾金銀存在銀行金庫裡這一信條,在各種信條中總算是奉行最力的了。阿姆斯特丹市作了這個信條的保證人。銀行歸四個現任市長監督,這四個市長每年改選一次,新任的四個市長,比照賬簿,調查銀行金庫,宣誓接管,後來,再以同樣莊嚴的儀式,把金庫點交給繼任的人。在這真誠的宗教國家,宣誓制度迄今未廢。有了此種更迭,對於一切不正當行為,似乎有了充足的保障。黨爭在阿姆斯特丹政治上引起過許多次革命,但在這一切革命中,佔優勢的黨派,都沒在銀行管理那一點上攻擊他們前任的不忠誠。對於失勢的黨派的名譽與信用,再沒有第二種事情比這種攻擊有更深刻的影響的了;如果這種攻擊真有根據,我們可以斷言,那是一定會提出來的。1672年,當時法王在烏德勒支,阿姆斯特丹銀行付款迅速,以致無人懷疑它履行契約的忠誠。當時,從銀行金庫中提出的貨幣,還有些曾為銀行設立後市政廳大火所燒焦。這些貨幣,必定是從那時候起,即保存在銀行金庫內的。
這銀行的金銀總額究竟有若干,老早就成為好事者臆測的問題。但關幹這總額多少,只能推測。一般認為,與這銀行有賬目來往的人,約有二千;假設他們每人平均存有一千五百鎊的價值(那是最大的假設),那末銀行貨幣總額,因而,銀行金銀總額,便大約等於三百萬鎊,以每鎊十一盾計算,就大約等於三千三百萬盾。這樣一個大數額,足以經營極廣泛的流通,但比一些人關於這總額誇大的臆測,卻小得多。
阿姆斯特丹市從這銀行獲得了很大的收入。除了所謂倉庫租金,凡第一次與銀行開來往賬戶的,須納費十盾;每開一次新賬,又頜納費三盾三斯泰弗;每轉一次賬,須納費二斯泰弗;如果轉賬的數目不及三百盾,則須納六斯泰弗,以防止小額的轉賬。每年不清算賬目二次的,罰二十五盾。轉賬的數目如果超過了儲存的脹目,須納費等於超過額的百分之三,其請求單亦被擱置。據一般人設想,銀行由受領證書滿期歸為己有的外國鑄幣與金銀條塊,在有利時出售,亦獲得不少利潤。此外,銀行貨幣以百分之五的貼水賣出,以百分之四的貼水買入,亦給銀行提供利潤。這些不同利得,大大超過支付職員薪俸和開支管理費用。單單儲存所納保管費一項,據說等於十五萬盾至二十萬盾的年純收入。不過,這機關設立的目標,原來不是收入,而是公益。其目的在干使商人不至因不利的匯兌而吃虧。由此而生的收入,是不曾預料到的,簡直可以說是一種意外。我為了要說明,為什麼理由,用銀行貨幣兌付的國家和用通用貨幣兌付的國家,其匯兌大都似乎有利於前者,而不利於後者。不知不覺地說出了冗長的題外話,現在,我該回到本題。前一種國家用以兌付匯票的貨幣,其固有價值總是不變,恰與其造幣廠標準相符;後一種國家用以兌付匯票的貨幣,其固有價值不斷變動,而且幾乎都多少低於其造幣廠標準。
第二節 根據其他原則,這種異常的限制也不合理
在本章的前節,我竭力說明,即根據重商主義的原理,對於貿易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那些國家的貨物的輸入,也不必加以異常的限制。
然而,此種限制以及許多其他商業條例所根據的整個貿易差額學說,是再不合理不過的。當兩地通商時,這種學說認為,如果貿易額平衡,則兩地各無得失;如果貿易額略有偏倚,就必一方損失、另一方得利,得失程度和偏倚程度相稱。但這兩種設想都是錯誤的。像我後面所要說明的那樣,獎勵金與獨佔權,雖為本國利益而設立,但由獎勵金及獨佔權所促成的貿易,卻可能對本國不利,而且事實上常是這樣。反之,不受限制而自然地、正常地進行的兩地間的貿易,雖未必對兩地同樣有利,但必對兩地有利。
所謂利益或利得,我的解釋,不是金銀量的增加,而是一國土地和勞動年產物交換價值的增加,或是一國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如果兩地貿易額平衡,而兩地間的貿易,全由兩國國產商品的交換構成,那末在大多數場合,它們不僅都會得利,所得利益而且必相等或幾乎相等。這樣,各為對方剩餘生產物的一部分提供了一個市場。甲方為生產及製造這一部分剩餘生產物而投下的資本,即在一定數目居民間分配並給他們提供收入或生計的資本,將由乙方補還;乙方投下的這種資本,將由甲方補還。所以,兩國的居民,都有一部分,將間接從另一國取得他們的收入與生計。兩國間所交換的商品,其價值又被假設相等,則在大多數場合,兩國投在這種貿易上的資本,亦必相等或幾乎相等;而且,因為都是用來生產兩國的國產商品,所以,兩國居民由此種分配而得的收入與生計,亦必相等或幾乎相等。彼此互相提供的這種收入與生計,按照商務來往大小的比例,有多有少。若彼此每年都等於十萬鎊,則彼此給對方居民所提供的,亦為十萬鎊的年收入;若等於一百萬鎊,則彼此給對方居民提供的,亦為一百萬鎊的年收入。
設甲乙兩國間的貿易,是屬於這樣的性質,即甲國貨物輸至乙國的純為國產商品,乙國輸至甲國的回程貨則純為外國商品,那末,在這假設下,兩國的貿易額,仍被認為是平衡的,彼此都以商品償付。在這場合,兩國仍然享有利得,但利得的程度不同;從這種貿易取得最大收入的,是只輸出國產商品的那一國居民。比方說,英國從法國輸入的,純為法國所生產的國產商品,但英國卻沒有法國所需要的商品,每年不得不以大量的外國貨物如煙草與東印度貨物來償付。這種貿易雖可給兩國居民提供若干收入,但給法國居民所提供的收入,必多於給英國居民所提供的。法國每年投在這種貿易上的全部資本,是在法國人民間分配的。但英國資本,只有一部分,即用來生產英國貨物備與外國貨物交換的那一部分資本,是每年在英國人民間分配的。其資本,有較大部分是用來補還弗吉尼亞、印度和中國的資本,並對這些遙遠國家居民提供一種收入與生計。即使兩國所投資本相等或幾乎相等,但法國資本的使用,給法國人民所增加的收入,要比英國資本的使用,所增於英國人民收入的大得多。因為,在這場合,法國所經營的,是對英國的直接的消費品國外貿易;英國所經營的,是對法國的迂迴的消費品國外貿易。這兩種國外貿易所生的不同結果,已經在前面充分說明過了。
不過,兩國間的貿易,也許既不能雙方全為國產商品的交換,也不能一方全為國產商品,一方全為外國貨物。幾乎一切國家,彼此間所交換的,都一部分是國產商品,一部分是外國貨物。但是,國產商品占交換品最大部分而外國貨物占交換品最小部分的國家,總是主要的利得者。
假若英國用以償還法國每年輸入品的,不是煙草與東印度貨物,而是金銀,那貿易額便被認為是不平衡的,因為不是以商品而是以金銀償付商品。其實,在這場合,也像在前一場合一樣,能給兩國人民提供若干收入,不過給法國人民提供的,比給英國人民提供的多。英國人民,必從此取得收入。為生產英國商品以購買金銀而投下的資本,即在英國一定人民間分配,並給他們提供收入的資本,必可因此而補還,使其用途得以繼續。輸出一定價值的金銀,不減少英國資本總量,正如輸出等價值任何其他貨物,不減少英國資本總量一樣。反之,在大多數場合,都會增加英國資本總量。只有其國外需求被認為大於其國內需求,而其回程貨在國內的價值大於輸出品在國內的價值的那些貨物才輸到國外去。如果煙草在英國僅值十萬鎊,但輸往法國而購回的葡萄酒,在英國卻可值十一萬鎊,那末這種交渙,就可使英國資本增加一萬鎊。如果英國以金十萬鎊所購得的法國葡萄酒,在英國亦可值十一萬鎊,則這種交換也就同樣可使英國資本增加一萬鎊。在酒庫中有值十一萬鎊葡萄酒的商人,比在堆找中有值十萬鎊煙草的商人更富裕,同樣也比在金櫃中有值十萬鎊的商人更富裕。他和其他二人比較,可推動更大的勞動量,並繪更多人民提供收入、生計與職業。但國家的資本與其全體人民的資本相等,而一國每年所能維持的勞動量,又等於這一切資本所能維待的勞動量。所以,一國資本及其每年所能維持的勞動量,就大都會因此種交換而增加。為英國的利益計,與其用弗吉尼亞煙草或用巴西、秘魯金銀,當然無寧用它自己的鐵器及寬幅厚呢來購買法國葡萄酒。直接的消費品國外貿易,總比迂迴的消費品國外貿易更有利。但以金銀進行的迂迴的消費品國外貿易,並不比以其他貨物進行的迂迴的消費品國外貿易更不利。無礦產國每年輸出金銀,不會使金銀更容易干竭.正如無煙草國每年輸出煙草,不會使煙草更容易干竭。有資力購買煙草的國家,決不會長久缺乏煙草;同樣,有資力購買金銀的國家,也決不會良久缺乏金銀。
有人說,工人和麥酒店的交易,是一種虧本的交易,而製造業國和葡萄酒產國間自然會有的貿易,也可以說有同樣的性質。我卻以為,工人和麥酒店的交易,並不一定是虧本的交易。就此種貿易本身的性質說,其利益和任何其他貿易相同,不過,也許比較容易被濫用。釀酒家的職業,甚至小酒販的職業,與其他職業同是必要的分工部門。工人所需的麥酒量,一般是與其親自釀造,無寧向釀酒家購買;而且,他若是一個貧窮工人,那末他購買麥酒,一般是與其向釀酒家作大量的購買,無寧向小酒販作小量的購買。倘若他是個貪食者,他可能購買過多的麥酒,正如他可能購買過多的家畜肉;要是他想扮作一個翩翩公子,他可能購買過多呢絨布匹。貿易自由,雖然可能被濫用,而且,有幾種貿易自由,特別容易發生這種結果,但無論如何,對幹工人大眾,這一切貿易自由,總是有利的。此外,有時有了由嗜酒過度而蕩產的個人,但似乎用不著擔心會有這樣的國家。雖然在每個國家,都有許多人,在酒這方面所花費的超過他們資力所允許的程度,但有更多人,所花費的小於他們資力所允許的程度。應該指出,根據經驗,葡萄酒的低廉,似乎不是泥醉的原因,而是節酒的原因。葡萄酒產國的人民,一般是歐洲最節酒的人民,例如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法國南部各省人民。對於普通日常飲食,人民很少過度使用。像溫和啤酒那樣廉價的飲料,就是大花大用,也不能表現一個人的寬宏和好客。反之,只在過熱或過寒不能栽種葡萄樹,因而葡萄酒異常稀少昂貴的國家,如北方民族、熱帶民族(如幾內亞海岸的黑人),泥醉才成為普遍的惡習。當法國軍隊,從法國北部各省開拔至南部各省,即從葡萄酒昂貴區域開拔至葡萄酒低廉區域時,據說,起初往往因見良好葡萄酒如此價廉新鮮而耽溺其中,但駐留數月之後。其中大部分,便像當地居民一樣節酒了。同樣,如果把外國葡萄酒稅、麥芽稅、麥酒稅、啤酒稅一律取消,或可使英國中下等階級人民間暫時盛行泥醉風氣,但不久也許就會養成一個恆久的普遍的節酒習俗。現今,在上流社會即有資力消費最貴飲料的人中,泥醉已經不是他們的惡習了。吃麥酒而泥醉的縉紳先生,極不常見。此外,葡萄酒貿易在英國的限制,與其說為了要防止人民走入(如果可以這樣說)酒店,無寧說為了要防止人民,使其不能購買價最廉物最美的飲料。那種限制,有利於葡萄牙的葡萄酒貿易,不利於法國的葡萄酒貿易。據說,對於我國製造品,葡萄牙人是比較好的顧客,法國人是比較不好的顧客,所以,我們應當優待葡萄牙人,加以獎勵。據說,他們照顧了我們,我們也應當照顧他們。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居然成為一個大帝國政治設施的原則。其實,只有小商人,才會把這種策略看作是對待顧客的規則。至於大商人,不問這些小節,總是在價最廉物最美的地方購買他的貨物。
依據這樣的原則,各國都認為他們的利益在於使一切鄰國變得窮困。各國都嫉妒與他們通商的國家的繁榮,並把這些國家的利得,看作是他們的損失。國際通商,家個人通商一樣,原來應該是團結與友誼的保證,現在,卻成為不和與仇恨的最大源泉。王公大臣們反覆無常的野心,在這世紀及前世紀,對歐洲和平所造成的危害,並不大於商人和製造業者們狂妄的嫉妒心所造成的危害。人間支配者的暴力與不正,自古以來即是一種禍害。我認為,按照人事的性質,這種禍害是無法除去的。至於不是亦不應該是人間支配者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們,其卑鄙的貪慾,其獨佔的精神,雖也許不能改正,但要不讓他們擾亂別人的安寧,卻是極其容易的。
最初發明這種原則傳佈這種原則的,無疑是獨佔的精神;最先倡導這種原則的人並不像後來信奉這種原則的人那麼傻。在任何國家,人民大眾的利益總在於而且必然在於,向售價最廉的人購買他們所需要的各種物品。這個命題是非常明白的;費心思去證明它,倒是一種滑稽的事情。如果沒有這班商人和製造業者自私自利的詭辯混淆了人們的常識,這亦不會成為什麼問題。在這一點上,這班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利益與人民大眾的利益正相反。像同業組合內自由人的利益在於阻止國內居民僱用其他人而只僱用他們自己一樣,這班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利益,在於自己保有國內市場的獨佔權。因此,在英國,在歐洲大多數其他國家,對干幾乎一切由外國商人輸入的商品,都課以異常重稅。因此,凡能輸入本國,與本國製造品競爭的一切外國製造品,都課以高的關稅,或禁止輸入。因此,對於貿易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那些國家,換言之,對民族仇恨異常激烈的國家幾乎一切貨物的輸入加以異常的限制。
在戰爭或政治上,鄰國的財富,雖對我國有危險,但在貿易上,則確對我國有利益。在戰時,敵國的財富,或可使敵國能夠維持比我國強大的海陸軍。但在和平的通商狀態下,鄰國的財富,必使他們能夠和我們交換更大的價值,必對我國產業的直接生產物或用這種生產物購進來的物品,提供更好的市場。勤勞的鄰近的富人,和窮人比較,是更好的顧客;鄰近的富國,也是這樣。經營同種製造業的富人,固然是鄰近各同業者的危險鄰人,但他的花費,可給鄰近的其餘一切人提供好的市場,所以,對絕大多數鄰人是有利的。不僅如此,較貧的經營同業的工人,又將因此而減低其售價,因而,對其餘一切人有利。同樣,富國的製造業者,無疑會成為鄰國同種製造業者極危險的競爭者,但這種競爭,卻有利於人民大眾。此外,這樣富國的大花費,必能在其他方面,給人民大眾提供良好的市場,使他們得利。想發財的私人,決不會退居窮鄉僻壤,一定會住在首都或大商業都市。他們知道,財富流通極少的地方,所可取得的財富極少;財富流通極多的地方,可有些財富歸到他們手裡。指導著一個人、十個人、二十個人的常識的原則,應該支配一百萬人、一千萬人、二千萬人的判斷,應該使全國國民都認為,鄰國的富乃是本國可能獲得財富的原因和機會。想由國外貿易致富的國家,在其鄰國都是富裕勤勉的商業國時,最易達到目的。一國四周,如果都是遊牧的未開化人和貧窮的野蠻人,那末,耕作本國土地,經營國內商業,無疑可使國家致富,但要由國外貿易致富,就絕不可能了。古代的埃及人和近代的中國人似乎就是靠耕作本國土地、經營國內商業而致富的。據說,古代埃及人,極不注意國外貿易;大家知道,近代中國人極輕視國外貿易,不給與國外貿易以法律的正當保護。以一切鄰國陷於貧困境況為目標的近代外國通商原則,如果能夠產出它所企望的結果,那就一定會陷國外貿易於不被人注意、不被人重視的地位。
法國和英國間的貿易,所以會在兩國都受到那麼多的阻礙與限制,就是此等原則的結果。如果這兩國能拋棄商業的嫉妒和國民的仇恨,來考察其真實利害關係,那末對英國來說,法國的貿易,將比歐洲任何其他國家的貿易更有利;由於同一理由,對法國來說,英國的貿易,亦將比歐洲任何其他國家的貿易更有利。法國為英國最近的鄰國。英國南部沿海各地與法國北部及西北部沿海各地間的貿易,好像國內貿易一樣,可以每年往返四次、五次乃至六次。這兩國投在這種貿易上的資本,比較投在國外貿易大多數其他部門上的等量資本,能夠推動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勞動量,能夠僱用和養活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人數。這兩國彼此相隔最遠的各地間的貿易,也至少可望每年往返一次。所以,就連這種貿易,也比我國對歐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國外貿易同樣有利。若與誇大的我國對北美殖民地的貿易(那一般要三年,乃至四年五年以上,才能往返一次)比較,那至少也有利三倍。此外,法國據說有居民二千三百萬,我國北美殖民地居民卻據說不過三百萬。法國又比北美洲富饒得多,雖然由於法國財富分配不平均,法國的貧民乞丐,比北美多得多。所以,與我國北美殖民地比較,法國所能提供的市場,至少大八倍;加以往返更為頻繁,利益要大二十四倍。英國的貿易,亦同樣有利於法國。英國貿易對於法國的利益,要按照兩國財富、人口與鄰近的程度,大干法國殖民地貿易對於法國的利益。這就是兩國智者所認為宜加以阻止的貿易和最受其偏愛獎勵的貿易這二者間很大的差別。
然而,使兩國間開放的自由的貿易對兩國那麼有利的環境,卻成為產生這種貿易的主要障礙的原因。因為是鄰國,它們必然是故國;於是,一方的富強,增加另一方的恐懼,而本來可增進國民友誼的有利因素,卻成為助長激烈的民族仇恨的原因,它們同是富裕勤勉的國家。每一國商人和製造者,都擔心會在技術與活動上遇到另一國商人和製造業者的競爭。商業上的嫉妒,由激烈的民族仇恨所激起,而激烈的民族仇恨也助長了商業上的嫉妒,兩者相互助長。兩國的貿易者,都熱烈地確信他們自私自利的謬說,宣稱不受限制的國外貿易,必然會生出不利的貿易差額,而不利的貿易差額,又一定會導致國家的滅亡。
在歐洲各商業國內,自命的這種學說的學者常常預告;不利的貿易差額,將使國家頻於滅亡。這激起了各商業國不少的憂慮,幾乎各商業國都試圖改變貿易差額,使對本國有利而對鄰國不利。但在這一切憂慮以後,在這一切無效的嘗試以後,似乎沒有一個歐洲國家,曾因上述原因而變得貧困。和重商主義者的預料相反,實行開放門戶並允許自由貿易的都市與國家,不但不曾因此種自由貿易而滅亡,而且因此致富。歐洲今日,從某幾點說,配稱為自由港的都市雖有幾個,但配稱為自由港的國家卻還沒有。最接近於此的國家,也許要算荷蘭了,雖然仍離此很遠。大家承認,不僅荷蘭國民財富全部得自對外貿易,而且大部分必要生活資料也得自對外貿易。
我在前面已經說明,有另一種差額,和貿易差額極不相同。一國的盛衰,要看這差額是有利或是不刮。這就是年生產與年消費的差額。前面說過,年生產的交換價值如果超過了年消費的交換價值,社會的資本每年就必然會按照這超過額的比例而增加起來。在這場合,社會在其收入內維持其生存,每年從其收入中節省下來的部分,自然會加到社會資本上去,並用以進一步增加年生產物。反之,如果年生產的交換價值,小於年消費的交換價值,社會的資本每年就必然會按照短少的比例而減少下去。在這場合,社會的支出超過了社會的收入,那必然會侵蝕社會的資本。資本必然會減退,隨著資本的減退,其產業年產物的交換價值亦減退。
生產與消費的差額,和所謂貿易差額全不相同。在沒有對外貿易、不與世界往來的國家內,可以發生這種差額。在財富、人口與改良都在逐漸增進或在逐漸減退的全地球上,也可以發生這種差額。
即使在所謂的貿易差額一般不利於一個國家時,生產與消費的差額仍可不斷地有利於這個國家。即使半世紀來,這個國家輸入的價值都大於輸出的價值;在這全期間內,流入的金銀,全部立即輸出;流通鑄幣逐漸減少而以各種紙幣替代鑄幣;甚至它對各主要通商國家所負的債務,亦在逐漸增加;但它的真實財富,它的土地勞動年產物的交換價值,仍可在這期間,按照比以前大得多的比例增加起來。我國北美殖民地的狀態,以及它們在現今的擾亂事件發生以前對不列顛的貿易狀態,都可證明這並不是一個不接近於事實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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