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都市的增加與富裕,對所屬農村的改良與開發,有所貢獻,其貢獻的途徑有三。
一;為農村的原生產物提供一個巨大而便易的市場,從而鼓勵了農村的開發與進一步的改進。受到這利益的,不僅僅是都市所在的農村。凡與都市通商的農村,都多少受其實惠。它們為此等農村的原生產物或製造品,提供了市場,結果就鼓勵了其產業和產業的改進。當然,靠近都市的農村,所得實惠,自必最大。其原生產物的運輸,所費既較省,所以,與較遠農村的產物比較,商人們即使付給生產者較高的買價,但對於消費者,取價卻仍可一樣低廉。
二,都市居民所獲的財富,常用以購買待售的土地,其中很大一部分往往是向未開墾的土地。商人們都渴望變成鄉紳。而且,在他們變成了鄉紳的時候,他們往往最能改良土地。商人與鄉紳不同。鄉紳是一向奢侈慣了的,他只會花錢,從來不會想到賺錢。商人卻常用錢來經營有利事業,他用一個錢,就希望在這一個錢回來的時候,帶回一些利潤。他們這種不同的習慣,必然會影響他們在一切事業上的性情和脾氣。商人往往是勇敢的事業家,鄉紳往往是膽怯的事業家。就商人說,如果他覺得投下大資本來改良土地,有希望按照費用的比例增大它的價值,他就毫不遲疑地馬上去做。但鄉紳很少有資本,即使有些資本,也很少敢如此來使用。如果他真的著手進行改良,所用以改良的,亦往往不是資本,而是每年收入的剩餘。設你幸而住在四周農村多未開墾的商業都市中,你當能看到商人在這方面的活動,比鄉紳是活躍得多啊。此外,商人由經商而養成的愛秩序、節省、謹慎等各種習慣,也使他更適合於進行土地上的任何改良,不愁不成功,不愁不獲利。
三,農村居民一向處在與其鄰人的戰爭和對其上司的依附狀態中。但工商業的發達,卻逐漸使他們有秩序,有好政府,有個人的安全和自由。這一種效果,是最重要的,但卻不為世人所注意。據我所知,曾注意此點的作家,迄今只有休謨先生。
在既無國外貿易又無精製造業的農村,一個大地主,對維持耕作者所剩餘的大部分土地生產物,既無物可以交換,就無所謂地把它花費於鄉村式的款客。這剩餘部分,如足夠養活一百人,他即用以養活一百人,如足夠養活一千人,他即用以養活一千人。捨此以外,實無其他用途。所以,他的周圍常有成群的婢僕和門客。他們依賴他的給養,既無任何等價物品為報酬,就服從他,像兵士服從國王一樣。在歐洲工商業尚未擴張以前,大人物和大富翁,上自王公,下至小領主,其待客的闊綽,都超過我們今日所能想像的。例如,威斯敏斯特大廳,為威廉·魯弗斯的飯廳,然而常有人滿之患。托馬斯·伯克特常以清潔的草秣,鋪於廳的地上,使坐不到座位的坐地就食的武土文人,不致染污他們嶄新的衣裳。據說,瓦維克大公每日在各莊園所款待的賓客,達三萬人;此或言過其實,但數目必很大,否則不會被誇大到如此程度。我們知道,不多幾年前,蘇格蘭高地一帶,仍盛行近似這種規模的款客,而在工商業很不發達的民族,這種風氣,似乎也很普遍。波科克博士說:「我曾見一阿拉伯酋長,在他售賣牲畜的市中,當街宴請一切行人,即普通乞丐,亦在被邀之列。」
佃耕者依賴大領主,無異於他的婢僕。他們即使不是賤奴,也是可隨意退租的佃農。他們所納的地租,無論就任何方面說,也不能與土地所提供的生活資料等價。數年前在蘇格蘭高地一帶,足維待一家生活的土地,普通所納地租,僅為一克郎、半克郎、一羊、一小羊而已。有些地方,現在依然如此;而且現在該處的貨幣,與他處比較,也並不能購買更多的商品。其實,在一個大莊園所產的剩餘產物必須在本莊園內消費的農村,為地主便利打算,與其在家中消費這全部剩餘,不如在離家不遠的地方消費其一部分,如果消費它的人們,是象門客家僕一樣,聽從自己號令的話。這樣,他可省去許多麻煩,伴侶不至過多,家庭不至過大。僅付比免役租多一點的地租,而佔有能維持一家生活的土地的可隨意退租的佃農,其從屬於領主,無異於婢僕、家奴。他們須絕對服從領主的命令。這種領主,在佃農家裡養佃農,與在自己家裡養婢僕、家奴,無甚區別。婢僕和佃農的食糧都來自領主的恩施。恩惠是否繼續則取決於領主的高興。
在這情況下,大領主對於其佃農和家奴,必然有一種駕馭的權威。這種權威,便是一切古代貴族權力的基礎。他們在平時,是境內居民的裁判者,在戰時,是境內居民的統領者。他們有統率境內居民以抗不法者的權力,所只在境內成了治安的維持人,法律的執行者。沒有任何其他人擁有這樣的權力,國王也沒有這權力。國王在古代,不過是領土內最大的領主,其他領主,只為共同防禦共同敵人,才給他一定程度的尊敬。如果國王要依靠自己的權力,強制某大領主領地內人民償還小小的債務,那裡居民都守望相助,恐怕國王所要花的力量,幾乎將等於消滅一個內戰所花的力量。因此,他不得不將大部分農村的司法權,交給能執行法律的人,不得不把統轄民軍的權力,交給能統轄民軍的人。
說這種地方性裁判權起源於封建法律,實是一個錯誤。不僅最高的民事刑事裁判權,在歐洲尚不知有所謂封建法律以前數百年,即已掌握在大土地領有者手中。而且一切募兵權、鑄幣權、制定地方行政法規權,也已在這時候掌握在大領主手中了。英格蘭被征服前的薩克遜各領主所掌握的統治權與裁判權,並不下於被征服後諾爾曼各領主所掌握的統治權與裁判權。但我們不可設想,直到被征服以後,封建法律才成為英格蘭習慣法。在法蘭西,領主統治僅、裁判權的發生先於封建法律的發生,尤為不容置疑的事實。這種種權力,無疑會隨著上述各種財產制度與風習而產生。且不講古代英法兩王國吧,我們就在晚得多的時代也可找到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種種結果必隨這種種原因而發生。不到三十年前,蘇格蘭洛赫巴地方,有個叫做克默倫的紳士,不是貴族領主,甚至不是一個大佃農,不過是亞蓋爾公爵的一個家臣罷了。他既沒有獲得正式的委任狀,又不是治安推事,卻對其民眾執行最高的刑事裁判權。據說,他的審判裁判,雖無司法儀式,卻很公正。也許在當時當地的情形下,他為維持公共治安計,不得不出面承攬這權力。這位紳土,每年得租不過五百鎊,1745年率領八百人參加了斯托亞的起義。
封建法律的推行其目的決不是想擴大封建領主的權力,倒可只看作是想把他們的權力縮小。自國王以下,直到最下級的領主,都由封建法律妥為制定等階,各有各的職守和義務。在領主未成年時,該領主所有的土地的地租歸其直接上司領受,土地管理權亦歸其直接上司掌握。結果,各大領主未成年時,他們土地的地租和對土地的管理權也都歸於國王。國王對於這種未成年的領主,盡保護教育的責任,並以監護人的資格,為之婚娶,不過選擇的對象,要身份相稱。但是,這種法律,雖本意要加強國王的權力,削弱大領主的權力,但仍不能使鄉村居民得有安寧的秩序官良好的政府,因為它不能徹底改變紛亂狀態所由而起的財產制度與風習。政府的權力仍過小,貴族的權力仍過大,而貴族權力過大,正是政府權力過小的原因。封建等階制度雖然確立了,國王仍不能制服大領主。大領主,依然橫暴如故。他們相互間依然不斷地任意作戰,甚至常常對國王作戰。廣大的鄉野仍呈一片強取豪奪和騷亂的景色。
然而,封建法制憑一切強制力量所辦不到的事,卻由國外商業和製造業潛移默化,逐漸實現。國外商業與製造業的興起,漸使大領主得以其土地的全部剩餘產物與他物交換。由此而得的物品,於是無須與佃農和家奴共享,而完全由自己消費。完全為自己不為他人,這似乎是一切時代為主子者所遵守的可鄙格言。所以他們一發現了由自己來消費所收地租的全部價值的方法之後,他們就不願再和別人共同享受這價值。他們就寧願把足以維持一千人一年生活的糧食或其價格,用來換取一對金鋼石紐扣或共他同樣無用而無意義的東西,隨而也把這糧食所能給他們帶來的權威一併捨棄了。但金鋼石紐扣是由他自己獨享、無人與他共享的。至於以前的花費方法,他至少要與一千人共享。這區別是非常明顯的,要作出取捨的決定,有賴於明智的判斷。於是,為了滿足最幼稚最可鄙的虛榮心,他們終於完全捨棄了上述權威。
在無國外貿易又無精製造業的國家,每年有一萬鎊收入的人,除了以這一萬鎊養活一千家人家使其俯首聽命以外,也許就沒有其他的消費方法。但在現在的歐洲,每年有一萬鎊收入的人,不必直接養活二十人,不必直接使喚無使喚價值的僕役十多人,卻可消費其全部收入。事實上,他通常也是這樣做。他間接維持的人,也許和往昔消費方法所僱用的一樣多或是更多。他以全部收入所換得的寶物量,也許很少,但為採集製造這寶物而被僱用的工人,卻必然很多。這種寶物的昂貴價格,大都由於這些工人的工資及其直接僱主的利潤所造成。他直接支付寶物的價格,即間接支付這一切工資與利潤,從而間接維持了這些工人及其僱主的生活。不過,他對於他們各人的貢獻,卻只是他們全年生活費的極小部分。他們各人每年的生活費,來自他一個人的,少數佔全部的十分之一,許多佔全部的百分之一,有些則尚不及千分之一,萬分之一。他雖然對維持他們全體的生活有所貢獻,但他們全體的生活,都不一定要他維持,所以,對於他,他們就多少是獨立自主的了。
在大地主以地租維持佃農和門客的生活時,他們是各自維持各自的佃農和門客的生活。但在他們以地租維持商人工匠時,他們全體所能養活的人數也許和往昔一樣多,而且由於鄉村式的款客方法難免浪費,現在所能養的,也許比往昔還多。但是,分開計算,他們每個人對這較大人數中每個人的生活費所貢獻的往往極微。每個商人或工匠的生活費,都不是得自一個顧客,而是得自千百個不同的顧客。他在某程度上,雖要仰給於他們中每一個人,但不絕對仰賴他們中任何一個人。
大地主的個人消費,就在這情況下逐漸增大起來。因此,他所養活的門客,就非逐漸減少以至全部打發掉不可。由於同一理由,不必要的佃農,亦非逐漸打發不可。農田加大了,而地主不顧對裁減佃農的怨言,卻仍把佃農人數減少到按照當時不甚完善的耕作和改良情況耕作所需要有的最少人數。由於盡數打發了不必要的寄食者,由於逼著佃農繳出農田所能提供的全部價值,地主所得的剩餘,或者說剩餘的價格,逐漸增大了。這個較大的剩餘,商人和製造業者又給他提供方法,使能由他自己來消費,像前此消費其餘部分一樣。個人消費增大這個因素,又驅使地主們渴望所得地租,能超過現在改良狀態下土地所能提供的數額。但這樣土地就要進一步改良,佃農就要增加費用,如果租佃期限不夠長,不足以使他收回這增加的費用及其利潤,他決不會同意地主加租的要求。他定要延長租期。地主們愛好浮華,要擴大用度,終於承認佃農的條件。這就是長期租地權的起因。
可隨意退租的佃農,耕作土地,給付十足的代價,他並非完全隸屬於地主。他們彼此所得的金錢上的利益,是相互的,是平等的。可隨意退租的佃農,不會犧牲生命與財產來為地主服務,而在租期延長後,他就簡直是獨立自主的了。除了按照租約或習慣法,地主不要想他作一點其他事情。
佃農既已獨立,門客又已打發掉,大領主就不能再干涉法律的正常的執行,不能再擾亂地方的治安了。他們那與生俱存的權利已經賣掉,然而,出賣的目的,不是象伊騷那樣為了飢餓,為了必需,卻僅僅為了耳目玩好,僅僅為了為兒童所玩樂而非成人所應追求的寶石鑽戒。因此,他們就像城市中的殷實市民或商人一樣平庸了。於是,在城市,在鄉村,都設立了正常的政府。沒有誰能擾亂都市的政治,也沒有誰能擾亂鄉村的政治了。
下述一事,或與本題無關,但不妨在此一提。即以大宗地產,由父傳子,子傳孫,傳至許多世代的世家,在商業國,是極罕見的。反之,在商業不盛的國家,如威爾斯,如蘇格蘭高地,則極普通。阿拉伯歷史,充滿著貴族的世系;有一位韃靼可汗,著了一部歷史,曾經譯成幾種歐洲文字,其中,就全是關於貴族的世系。這可證明,古世家在這些國家是極普通的。在富人收入只能用於養活盡量多的人的國家裡,富人的用度很少過分,他的仁愛心似乎難得熱烈得使他企圖養活超過他所能養活的人數。但在收入的最大部分歸個人消費時,他的用度就往往極無限制;因為他的個人虛榮心,是無限制的、永遠滿足不了的。所以,在商業國,即使有極嚴厲的法規取締揮霍浪費,長期富裕的家庭仍屬罕見。但在商業不盛的國家,即使沒有法規取締,亦多長富之家。像韃靼和阿拉伯那樣的遊牧民族,財產不易消費,取締浪費的法規,亦無設立的可能。
對於公眾幸福,這真是一種極重要的革命,但完成這種革命的,卻是兩個全然不顧公眾幸福的階級。滿足最幼稚的虛榮心,是大領主的唯一動機。至於商人工匠,雖不像那樣可笑,但他們也只為一己的利益行事。他們所求的,只是到一個可賺錢的地方去賺一個錢。大領主的癡愚,商人工匠的勤勞,終於把這次革命逐漸完成了,但他們對於這次革命,卻既不瞭解,亦未預見。
因此,在歐洲大部分地方,城市工商業是農村改良與開發的原因,而不是它的結果。
但是,這種發展,既與自然趨勢相反,當然是遲緩和不確定的。試一比較以工商業為國富基礎的歐洲各國的緩慢進步,與以農業為國富基礎的我國北美殖民地的急速的進步吧。歐洲大部分地方的居民數目,在將近五百年中,未增加一倍。我國北美殖民地有些地方,卻是二十年或二十五年就增加了一倍。在歐洲,長男承繼法和各種永久所有權,使大地產不能分割,因而使小地主不能增加。我們知道,小地主對其有限士地十分熟悉,愛護備至。他不但喜歡開發它,而且喜歡改良它。他在各種耕作者中要算是最勤勉、最聰明、最常成功的了。加之,長男承繼法和永久所有權,又使許多土地不能出賣,常使購買土地的資本多於待售的土地,從而使土地常以獨佔價格出售。土地所得的地租,常不足以支付買價的利息,至於修補費,及其他各種意外費用,更不用說。所以,購買土地,在歐洲,是小資本利潤最少的用途。固然有些不再經營工商業了的人,為圖安全起見,亦有時願把小資本用來購買土地。還有些從別個來源取得收入的專門職業家,亦常因要保儲蓄的安全,喜投資購買土地。但是,一個青年,如果不願從事工商業,而用二三千鎊資本購買一小塊土地來開發,固然也可希望生活愉快,不依靠人,但要希圖成為大富翁、大名人,就絕不可能了。如果他把資本用於別的用途,他就可望發大財或享大名,和別人一樣。而且,這樣的青年人,雖不希望成為地主,但大都不願為農民。這樣,任人購買的土地既少,土地的賣價又高,結果,使許多原來可能用於改良土地開發土地的資本都不投到這方面來。反之,在北美洲,則有五六十鎊的資本,便足夠用來開辦一個農場。那裡,未開墾土地的購買與開發,既為最大資本最有利的用途,亦為最小資本最有利的用途。在那樣的地方,這既是最直接的致富方法,也是最直接的成名方法。那裡的土地,幾乎可全無代價取得,即使須出代價,亦比其自然生產物的價值少得多。這種事在歐洲是絕不可能的;在土地早已成為私有財產的任何國家都是不會有的。可是,當一個大家庭的家主死時,所遺土地財產若能平均分配於各個兒女,則所遺地產,大都有出售的日子。待售的土地就會增加,土地就不能再以獨佔價格出售。土地的自由地租,這樣將漸足抵付買地地價的利息;以小額資本購買土地,亦將和其他用途同樣有利。
英格蘭,因土壤天然肥沃,因海岸線與全國面積相比甚長,又因有許多可以通航的河流流貫其間,使內陸各地,能有水運之便,所以,與歐洲任何大國比較,都一樣宜於國外通商,一樣宜於經營遠地銷售的製造業,一樣宜於上述情況所能引起的種種改良。此外,自伊麗莎白即位以來,英國立法,都特別注意工商業的利益;事實上,歐洲沒有一個國家,即荷蘭亦不例外,其法律一般地說,能這樣有利於此種產業。所以,英國工商業就在這整個時期內不斷地向前發展起來。無疑,農村的開發與改良,亦不斷地在進步;但其進步,似較遲緩,不如工商業的迅速。大部分土地,也許在伊麗莎白時代以前就耕種了,可是還有很大部分,仍全未耕種,至於已耕種的土地,其耕作狀況,大部分亦未盡滿人意。不過,英格蘭的法律,不僅由保護商業而間接鼓勵農業,且有若干對農業直接加以獎勵。除歉收年度外,穀物輸出,不僅自由,且有獎金。在收穫一般的年度,外谷輸入,又有等於禁止輸入的關稅。除了來自愛爾蘭的以外,活牲畜的輸入一向是禁止的,而且准許從愛爾蘭輸入亦是不久以前的事。所以,在兩種最重要的土地生產物即麵包與家畜肉上,土地耕作者實享有一種獨佔,他人無從染指。這種獎勵,雖像我後面指出的那樣到底全是幻想,但由此至少可以推知英國立法當局,實有贊助農業的美意。而最重要的是英格蘭法律對於國內農民曾竭盡所能使其安定獨立而受人尊敬。所以,在長男承繼法尚未消滅,什一稅繼續徵收,與法律精神相反的永久所有權有時仍然有效的國家中,英格蘭總算是最鼓勵農業的國家了。但英格蘭農業的情況,仍是如此。設使農業除了由於商業進步而間接得到鼓勵以外,沒得到法律的直接鼓勵,政府袖手旁觀,聽任農民的處境停留於與歐洲其他各國相同的狀態,那末,農業將呈現何種情況呢。伊麗莎白即位迄今已二百餘年了。這悠長的期間,是人類繁榮階段通常所能持續的最久期間。
在英格蘭成為大商業國以前大約一百年,法蘭西的對外貿易很可觀。照當時人的設想,似在查理第八遠征那不勒斯以前,法國的航海業就已很可觀。但就全體說,法蘭西土地的耕作與改良,遜於英格蘭。法國法律從未給予農業以直接的獎勵。
西班牙與葡萄牙對歐洲其他各國的國外貿易,雖多由外國船舶裝運,但很可觀。西班牙葡萄牙對他們殖民地的國外貿易,由本國船裝運,這貿易因殖民地富饒廣大,尤為巨大。然而,如此巨大的國外貿易,並不曾在這兩國內引起任何重大的適於遠地銷售的製造業,甚至,這兩國的土地亦尚有大部分未曾開墾。就國外貿易說,在歐洲各大國中,除意大利外,葡萄牙歷史最久。
由於國外貿易及適於遠地銷售的製造業而使全國土地全部得到開發與改良的國家,在歐洲,似乎只有一個意大利。據古西亞迪尼說,在查理第八侵入以前,意大利不但最平坦最肥沃的農村已經耕種,而且最多山最荒蕪的地區也同樣已經耕種。這個國家所處的相當有利的地位,以及在這個國家裡存在的大量獨立小邦,對於上述土地的全面開墾或不無貢獻。然而,這位賢明的近代歷史家雖這樣說,但那時意大利的土地墾作,不及今日的英格蘭也不是不可能的。
可是,無論哪一個國家,通過工商業而獲得的資本,除非其某一部分已在土地耕作與改良事業上得到保障和實現,總是極不確定的財產。說商人不一定是某一特定國家的公民,這句話真是不錯。究竟在何處營業的問題,在他似乎沒有多大意義;如果他們對甲國成到一種厭惡,那怕頂微小,亦可使他把資本從甲國遷到乙國。跟著資本的遷移,資本所維持的產業,亦必移動。在資本尚未散在地面上,成為建築物,成為土地永久改良物以前,那資本決不能說屬於某一國。據說汗薩同盟大部分都市都擁有大財富,這財富如今到哪裡去了呀,除了在十三世紀、十四世紀模糊的歷史中外,廈是一點痕跡也沒有留下。甚至它們中某些城市究竟坐落在什麼地方,其中有些的拉丁文名稱究竟屬於歐洲的哪些都市,也不易確定。但是,十五世紀末十六世紀初意大利所遭的災禍,雖然使倫巴迪亞和托斯卡納所屬各城市的工商業大為衰落,但這些地方,至今仍為歐洲人口密度最大、土地耕作最良的地方。弗蘭德在內戰後又受西班牙的統治,這些雖然延去了安特衛普·根特、布魯哲斯的大商業,但弗蘭德至今仍為歐洲財富最多、人口最稠密耕作最進步的地方。戰爭與政治上的一般變革,可以容易地使以商業為唯一來源的富源趨於耗竭。通過比較可靠的農業改良而產生的富源就比較持久得多,除了由於敵對蠻族的侵凌而引起的持續一二百年之久的比較激烈的大變動,如羅馬帝國崩潰前後西歐的大變動外,其他事件都破壞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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