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是貧是富,就看他能在什麼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娛樂品。但自分工完全確立以來,各人所需要的物品,僅有極小部分仰給於自己勞動,最大部分卻須仰給於他人勞動。所以,他是貧是富,要看他能夠支配多少勞動,換言之,要看他能夠購買多少勞動。一個人佔有某貨物,但不願自己消費,而願用以交換他物,對他說來,這貨物的價值,等於使他能購買或能支配的勞動量。因此,勞動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
任何一個物品的真實價格,即要取得這物品實際上所付出的代價,乃是獲得它的辛苦和麻煩。對於已得此物但願用只交換他物的人來說,它的真正價值,等於因佔有它而能自己省免並轉加到別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煩。以貨幣或貨物購買物品,就是用勞動購買,正如我們用自己的勞動取得一樣。此等貨幣或貨物,使我們能夠免除相當的勞動。它們含有一定勞動量的價值,我們用以交換其他當時被認為有同量勞動價值的物品。勞動是第一性價格,是最初用以購買一切貨物的代價。世間一切財富,原來都是用勞動購買而不是用金銀購買的。所以,對於佔有財富並願用以交換一些新產品的人來說,它的價值,恰恰等於它使他們能夠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
霍布斯說:財富就是權力。但獲得或承繼大宗財產的人,未必就獲得或承繼了民政上或軍政上的政治權力。他的財產,也許可以提供他一種獲得政權的手段,但單有財產未必就能給他政權。財產對他直接提供的權力,是購買力,是對於當時市場上各種勞動或各種勞動生產物的支配權。他的財產的大小與這種支配權的大小恰成比例,換言之,財產的大小,與他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他人勞動量或他人勞動生產物數量的大小恰成比例。一種物品的交換價值,必然恰等於這物品對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勞動支配權。
勞動雖是一切商品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但一切商品的價值,通常不是按勞動估定的。要確定兩個不同的勞動量的比例,往往很困難。兩種不同工作所費去的時間,往往不是決定這比例的唯一因素,它們的不同困難程度和精巧程度,也須加以考慮。一個鐘頭的困難工作,比一個鐘頭的容易工作,也許包含有更多勞動量;需要十年學習的工作做一小時,比普通業務做一月所含勞動量也可能較多。但是,困難程度和精巧程度的準確尺度不容易找到。誠然,在交換不同勞動的不同生產物時,通常都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上述困難程度和精巧程度,但在進行這種交換時,不是按任何準確尺度來作調整,而是通過市場上議價來作大體上兩不相虧的調整。這雖不很準確,但對日常買賣也就夠了。
加之,商品多與商品交換,因而多與商品比較,商品少與勞動交換,因而少與勞動比較。所以,以一種商品所能購得的另一種商品量來估定其交換價值,比以這商品所能購得的勞動量來估定其交換價值,較為自然。而且,我們說一定份量的特定商品,比說一定份量的勞動,也更容易使人理解。因為,前者是一個可以看得到和接觸得到的物體,後者卻是一個抽像的概念。抽像概念,縱能使人充分理解,也不像具體物那樣明顯、那樣自然。
但是,在物物交換已經停止,貨幣已成為商業上一般媒介的時候,商品就多與貨幣交換,少與別種商品交換。屠戶需要麵包或麥酒,不是把牛肉或羊肉直接拿到麵包店或酒店去交換,卻是先把牛肉或羊肉拿到市場去換取貨幣,然後再用貨幣交換麵包或麥酒。他售賣牛羊肉所得的貨幣量,決定他後來所能購買的麵包量和麥酒量。因此,屠戶估計牛羊肉價值,自然多用牛羊肉直接換來的物品量即貨幣量,少用牛羊肉間接換來的物品量即麵包和麥酒量。說家畜肉一磅值三便土或四便土,比說肉一磅值麵包三斤或四斤,或值麥酒三夸脫或四夸脫,也更合宜。所以,一個商品的交換價值,多按貨幣量計算,少按這商品所能換得的勞動量或其他商品量計算。
像一切其他商品一樣,金銀的價值時有變動,時有高低,其購買也時有難易。一定金銀量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勞動量或他種商品量,往往取決於當時已發現的著名金銀礦山出產量的大小。十六世紀美洲金銀曠山的發現,使歐洲金銀的價值幾乎減低為原價的三分之一。此等金屬由礦山上市所需勞動既較少,故上市後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勞動也按同一程度減少。而且,在金銀價值上,這雖是最大的一次變革,但不能說是歷史上唯一無二的變革。我們知道,本身數量會不斷變動的尺度,如人足一步、人手一握或兩臂合抱,決不是測定他物數量的正確尺度;同樣,自身價值會不斷變動的商品,也決不是計量他種商品價值的準確尺度。但是,勞動卻當別論。等量勞動,無論在什麼時候和什麼地方,對於勞動者都可以說有同等的價值。如果勞動者都具有一般的精力和熟練與技巧程度,那末在勞動時,就必然犧牲等量的安樂、自由與幸福。他所購得的貨物不論多少,總是等於他所付出的代價。誠然,他的勞動,雖有時能購得多量貨物,有時只能購得少量貨物,但這是貨物價值變動,不是購買貨物的勞動價值變動。不論何時何地,凡是難於購得或在取得時需花多量勞動的貨物,價必昂貴;凡是易於購得或在取得時只需少量勞動的貨物,價必低廉。所以,只有本身價值絕不變動的勞動,才是隨時隨地可用以估量和比較各種商品價值的最後和真實標準。勞動是商品的真實價格,貨幣只是商品的名義價格。
可是,等量勞動,對於勞動者,雖常有等量價值,但在僱用勞動者的人看來,它的價值卻時高時低。僱主購買勞動,有時需用多量貨物,有時只需用少量貨物;因而,在他看來,勞動價格與其他一切物品一樣常在變動。在他看來,以多量貨物購得的勞動價昂,以少量貨物購得的勞動價廉。共實,在前一場合,是貨物價廉;在後一場合,是貨物價昂。
所以,按照通俗的說法,勞動也像商品一樣可以說有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所謂真實價格,就是報酬勞動的一定數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所謂名義價格,就是報酬勞動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勞動者是貧是富,其勞動報酬是壞是好,不與其勞動的名義價格成比例,而與其勞動的真實價格成比例。
就商品與勞動說,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的區別,不僅僅是純理論問題,在實用上,也非常重要。同一真實價格的價值,往往相等;但同一名義價格的價值,卻往往因金銀價值變動而產生極大的差異。所以,假設一個人,要以永久租佃為條件而售賣地產,如果他真要使地租的價值永久不變,那就不可把地租定為一定數額的貨幣。一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難免有兩種變動:第一,由於同一名稱鑄幣各時代所含不同金銀份量而產生的變動;第二,由於同一份量金銀價值各時代各不相同而產生的變動。
君王和國家往往認為,減少鑄幣內所含的純金屬的量對他們眼前有利。但他們很少認為,增加鑄幣內所含純金屬量於己有利。我相信,各國鑄幣內所含的純金屬量都在不斷減少,從來沒有增加,所只,這種變動常使貨幣地租的價值降低。
美洲礦山的發現,降低了歐洲金銀的價值。據一般人推測,金銀價值還會逐漸下降,而且在長時期內大概會繼續下降(但我認為這沒有確實論據)。所以,在這種推測下,即使地租不規定為鑄幣若干鎊,而規定為純銀或某種成色的白銀若干盎斯,這種變動多半會降低而不是增加貨幣地租的價值。
穀物地租卻不如此。穀物地租,即使在鑄幣名實一致的時候,也比貨幣地租更能保持原有價值。伊麗莎白第十八年規定,國內各學院地租,三分之二納貨幣,其餘三分之一要納穀物,或按照當時最近市場上的谷價折合貨幣。由穀物折合貨幣的部分,原不過佔全部地租的三分之一,但現在據布勒克斯頓博士說,卻已二倍於其他三分之二了。依此算來,各學院的貨幣地租,一定幾乎已經減到原值的四分之一或其原值穀物的四分之一了。但是,自腓力普和瑪利朝代迄今,英國鑄幣單位幾乎無變化;同一數量的磅、先令或便士,幾乎含有同一份量純銀。由此可見,各學院貨幣地租價值的跌落完全是由於銀價的下降。
設若銀價下落,而鑄幣內所含的純銀量又同時減少,貨幣地租的損失就會更大。蘇格蘭鑄幣含銀量的變動比英格蘭大得多,而法蘭西又比蘇格蘭大得更多。所以,這兩國昔日報有價值的地租,現在幾乎全無價值可言。
在兩個相隔很遠的時期裡,等量穀物(即勞動者的生活資料),比等量金銀或其他貨物,似更可能購買等量勞動。所以,等量穀物在兩個相隔很遠的時期裡更可能保持幾乎相同的真實價格,換言之,使有穀物者,更可能以等量穀物購買或支配他人的等量勞動。我只說,等量穀物比等量其他商品更可能購買或支配等量勞動,因為等量穀物不可能絲毫不差地購買或支配等量勞動。勞動者的生活資料,換言之,勞動的真實價格,如後章所要說明的,在不同時期是大不相同的。勞動者所享有的生活資料,在進步社會,多於靜止社會,在靜止社會,又多於退步社會。在一定時間內,穀物以外其他任何商品所能購得的勞動量,必定相當於這商品當時所能購得的生活資料量。所以,穀物地租,只受一定份量穀物所能購買的勞動量上的變動的影響。但以其他任何物品計算的地租,不但要受一定份量穀物所能購買的勞動量上的變動的影響,同時還要受一定份量這物品所能購換的穀物量上的變動的影響。
不過,我們要注意一點:穀物地租真實價值的變動,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雖比貨幣地租真實價值的變動少得多,但就一年一年來說,卻比貨幣地租真實價值的變動多得多。如後章所要說明的,勞動的貨幣價格,並不逐年隨穀物的貨幣價格漲落而變動。它似乎不和穀物的暫時或偶然價格相適應,而和穀物的平均或普通價格相適應,而且,我們以後會知道,穀物的平均或普通價格,受銀價的支配,受銀礦山出產額大小的支配,愛運銀到市場所必須使用的勞動量的支配,因而也受所必須消費的穀物量的支配。銀價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有時雖有很大變動,但就一年一年來說,卻很少有很大變動,往往在五十年或一百年內,具有相同或大約相同的價值。因此,也在這麼長久的一個時期內,具有相同或幾乎相同的平均或普通貨幣價格。而勞動也保持有同樣的貨幣價格,至少在社會其他情況全無變動或幾乎無變動的場合是這樣。不過,穀物的暫時或偶然價格,今年比去年高一倍是常會發生的事,例如,今年每誇特二十五先令,明年漲至五十先令。可是,當穀物漲至每誇特五十先令時,穀物地租的名義價值和真實價值就比以前高一倍,或者說所支配的勞動量或其他貨物量比以前大一倍,但在這些變動中,勞動和大多數其他商品的貨幣價格卻仍舊不變。
由此可見,只有勞動才是價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確尺度,換言之,只有用勞動作標準,才能在一切時代和一切地方比較各種商品的價值。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我們不能用一種物品所能換得的銀量來估定這物品的真實價值;就一年一年來說,我們不能用一種物品所能換得的穀物量來估定這物品的真實價值。但無論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或就一年一年來說,我們都可極其準確地用一種物品所能換得的勞動量,來估定這物品的真實價值。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穀物比銀更適合於作為尺度,因為在這場合,等量穀物比等量白銀更有支配等量勞動的可能。反之,就一年一年來說,以銀為尺度又勝於穀物,因為在這場合,等量的銀比等量穀物更有支配等量勞動的可能。
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的區分,對訂定永久地租或締結長期租地契約,可能還有用處,但對日常生活中比較普通的買賣,卻沒有用處。
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方,一切物品的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都成正比例。例如,在倫敦市場上售賣一種商品,所得貨幣愈多,那末在那個時間,它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勞動量亦愈多;所得貨幣愈少,它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亦愈少。所以,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方,貨幣乃是一切商品的真實交換價值的正確尺度。但只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方才是這樣。
在相隔很遠的兩個地方,商品的真實價格與貨幣價格不成正比例,而往來販運貨物的商人只考慮商品的貨幣價格,換言之,他所考慮的,只是購買商品所用的銀數和出賣商品可換得的銀數之間的差額。在中國廣州地方,半盎斯白銀所可支配的勞動量或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量,比倫敦一盎斯白銀所可支配的也許還要大。所以,對於各該地的某一商品的所有者來說,在廣州以半盎斯白銀出售,比在倫敦只一盎斯白銀出售,實際上也許更有價值,更為重要。不過,如果倫敦商人能在廣州以半盎斯白銀購買的某一商品,後來能在倫敦以一盎斯白銀的價格出賣,他這趟買賣,就獲得了百分之百的利益,好像倫敦和廣州的銀價完全相同一樣。至於廣州半盎斯白銀,比倫敦一盎斯白銀,能夠支配更多勞動或更多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對這個商人來說,是不重要的。在倫敦,一盎斯白銀使他能夠支配的勞動量和生活必需品與便利品量,總是兩倍於半盎斯白銀,而這正是他所希求的。
由於一切買賣行為的適當與否,最終都取決干商品的名義價格或貨幣價格,而日常生活中幾乎所有交易也受其支配,所以,人們大都注意名義價格而不注意真實價格,是毫不足怪的。
但是,就本書說,有時也必須比較特定商品在不同時間和不同地方的不同真實價值,換言之,有時也必須比較特定商品在不同時期對其所有者所提供的不同的支配他人勞動的能力。這樣,我們所要比較的,與其說是出售特定商品通常可得的不同銀量,勿寧說是不同銀量所能買得的不同勞動量。但是,時間隔遠了,地方隔遠了,勞動的時價如何,往往無從正確知道。正式記錄穀物時價的地方雖然不多,但對於穀物時價,人們一般知道得比較清楚,而歷史家和著述家也更常注意穀物時價。所以,一般地說,我們得心滿意足地用穀物時價來作比較,這並不是因為它和勞動時價總是恰恰以同一比例漲落,而是因為二者一般總是以最近似的比例漲落。我在下面要作幾個這種比較。
隨著產業進步,商業國發現了同時使用數種金屬鑄幣的便利;大的付款用金幣;價值不大不小的買賣用銀幣;數額更小的買賣用銅幣或比銅幣更賤的金屬鑄幣。在這三種金屬中,他們往往特別選定一種作為主要的價值尺度。而他們所選擇的,似乎都是最先用作商業媒介的金屬。他們在沒有其他貨幣可用時,就已把它用作本位,所以後來即使需要改變,也往往仍舊使用。
據說,羅馬在第一次普尼克戰爭之前五年內開始鑄造銀幣;在這之前,羅馬只有銅幣。所以,羅馬共和國似乎繼續以銅幣為價值尺度。羅馬一切簿賬,一切財產價值,都以若干阿斯或若干塞斯特斯(Sesterce)計算。阿斯一直是銅幣名稱。而塞斯特斯一詞其意即為兩個半阿斯,故塞斯特斯雖原為銀幣,但其價值常以銅幣計算。所以,在羅馬,對於負債很多的人,人們都說,他借有許多別人的銅。
至於那些在羅馬帝國廢墟上立國的北方民族,在定居之初,似乎只有銀幣,即在後此若干年代,也沒有金幣和銅幣。撒克遜人入主英格蘭時,英格蘭也只有銀幣。直到愛德華三世時代,只有少許金幣。在詹姆士一世以後,才有銅幣。所只,在英格蘭,而且依據同一理由,我相信,在近代歐洲的其他各國,一切簿賬以及一切貨物與一切財產的價值都用銀計算。要表述一個人的財產額時,我們不說它值多少金幾尼,而說它值多少磅純銀。
我相信,各國法定的支付手段,最初都只是被特認為價值標準的那種金屬鑄幣。在英格蘭,黃金在鑄幣後很久還不曾取得法幣資格。金幣和銀幣價值的比例,不由法律或公告規定,而純然取決於市場。所以,債務人如果以金償債,債權人可以拒絕,不然,就須按照雙方同意的金價計算。銅在今日,只用以兌換小銀幣,已經不是法幣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本位金屬與非本位金屬的區別,已不僅僅是名義上的區別了。
往後,人們逐漸習慣於同時使用數種鑄幣,而且熟悉各種鑄幣價值的比例;我相信,在那時候,大多數國家,才感到了確定這比例的便利,才用法律規定,有怎樣純度和重量的幾尼,應該兌換二十一先令,並規定對於有那麼大數額的債款,可用它作為法幣償付。在這種狀態下,在法定比例繼續有效期間內,本位金屬與非本位金屬的區別,只是名義上的區別了。
不過,在法定比例發生變動時,本位金屬與非本位金屬的區別又成為我至少似乎成為不僅僅是名義上的區別。例如,在一切賬目都以銀幣記明,而一切債務都以銀幣表明的場合,如果金幣一幾尼的法定價值,由二十一先令落至二十先令,或升至二十二先令,以銀幣償還舊欠,雖和以前相同,然只金幣償還,就有很大的差異。在一幾尼低於二十一先令場合,所需金幣數額必較大;在高於二十一先令的場合,所需金幣數額必較小。在這情況下,與金價比較,銀價似乎不易於變動。這時,好像是以銀衡量金的價值,而不以金衡量銀的價值。金的價值,似取決於金所能交換的銀量;銀的價值,似不取決於銀所能交換的金量。但這種差異,全然起因於賬目款額多用銀幣表明的習慣。例如,德拉蒙期票一張,若註明金幣二十五幾尼或五十幾尼,則在法定比例發生變動以後,仍舊可只象只前那樣用同額金幣付還。這時,若不以金幣而以銀幣兌付,則所需銀數必隨法定比例的變動而有很大的不同。就這張期票的支付說,與銀價比較,金價又似乎不易於變動。這時,又好像是以金衡量銀的價值,而不是以銀衡量金的價值了。所以,如果賬簿、契約、債券上的款額全都以金幣來表示,則被特認為價值標準或價值尺度的金屬,就應當是金而不是銀了。
在不同金屬鑄幣的不同價值中,要是有個法定比例持續不變,那末最昂貴的金屬的價值,事實上便支配一切鑄幣的價值。例如,英銅幣十二便士,以常衡(十六盎斯為一磅)計,重銅半磅,而由於銅質不良,未鑄成銅幣前很少能值銀幣七便士。可是,由於法律規定,銅幣十二便土換一先令,於是在市場上被認為值一先令,並可隨時換成一先令。即在最近金幣改革以前,英國金幣,一般地說,不曾象大部分銀幣那樣,低劣到標準重量以下,至少在倫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金幣是如此。可是,磨損的銀幣二十一先令的被視為無大損耗的金幣一幾尼的等值物。最近,由於法律規定,英政府已採取措施使金幣也像別的國家的通用鑄幣那樣盡量接近於標準重量。而官署非依重量計算不得收受金幣的命令,在這命令繼續有效的期間內,當可保持金幣的重量,使常與標準接近。銀幣仍如金幣改革以前那樣處於磨損剝蝕狀態。可是在市場上,磨損了的銀幣二十一先令,仍被認為值優良的金幣一幾尼。
這樣,金幣的改革顯然抬高了能和金幣兌換的銀幣的價值。
英國造幣廠以金一磅鑄成四十四個半幾尼,按一幾尼為二十一先令計算,就等於四十六鎊十四先令六便上。所只,重一盎斯的金幣,等於銀幣三鎊十七先令十便士半。英格蘭向來不徵收鑄幣稅,以重一磅或一盎斯標準金塊持往造幣廠,可不折不扣換回重一磅或一盎斯的鑄幣。所以,每盎斯三磅十七先令十便士半,就成為英格蘭所謂金的造幣廠價格,也就是造幣廠交換標準金塊所付給的金幣量。
在金幣改革前,市場上標準金塊的價格,好多年都在每盎斯三鎊十八先令以上,常是三鎊十九先令,更常是四鎊。但在當時磨損的四鎊的金幣裡,很少含有一盎斯以上的標準金。金幣改革以後,每盎斯標準金塊的市價很少超過三鎊十七先令七便士。改革前,其市場價格總是或多或少地超過造幣廠價格;改革後,市場價格一直低於造幣廠價格。但不論以金幣或以銀幣支付,市價都相同。所以,最近金幣的改革,不僅提高了金幣的價值,而且也提高了和金塊乃至和一切其他貨物對比的銀的價值。不過,因為大部分其他貨物的價格,還受許多其他原因的影響,所以和這些貨物相比,金幣或銀幣的價值增長得不像它們那麼顯著。
英格蘭造幣廠以標準銀塊一磅鑄成含有重標準銀一磅的六十二先令銀幣。所只,一盎斯合五先令二便士就是英格蘭所謂銀的造幣廠價格,也就是造幣廠交換標準銀塊所給付的銀幣量。在金幣改革以前,一盎斯標準銀塊的市場價格有時是五先令四便士,有時是五先令五便士,有時是五先令六便士,有時是五先令七便士,有時是五先令八便士。不過,就中似乎以五先令七便士為最普通。金幣改革以後,一盎斯標準銀塊的市場價格降到五先令三便士、五先令四便士或五先令五便士,很少超過五先令五便士。可是,銀塊的市場價格,雖因金幣改革而減低了許多,但始終沒有降到象造幣廠那麼低的價格。
就英格蘭鑄幣所合不同金屬的比價說,銅的評價遠遠超過它的真實價值,因而銀的評價略低於它的真實價值。在歐洲市場,就法國、荷蘭的鑄幣說,純金一盎斯大約摸純銀十四盎斯;就英格蘭的鑄幣說,純金一盎斯卻能換得純銀約十五盎斯。就是說,銀在英格蘭的評價低於歐洲一般的評價。然而,即使在英格蘭,銅塊的價格也不因鑄幣銅的評價過高而增高;同樣,銀塊價格,也不因鑄幣銀的評價過低而下落。銀塊仍保持著它對金子的適當比例;由於同一理由,銅塊也保持著它對銀子的適當比例。
在威廉第三改革銀幣以後,銀塊價格仍然略高於造幣廠價格。洛克認為,這種高價是允許銀塊輸出而禁止銀幣輸出的結果。他說,允許銀塊輸出,國內對銀塊的需要必大於對銀幣的需要。可是,國內為普通買賣而需要銀幣的人,必然比為輸出或為其他目的而需要銀塊的人多得多。現在我們也同樣允許金塊輸出、禁止金幣輸出,而金塊價格卻落到造幣廠價格之下。那時像現今一樣,鑄幣的銀,和金對比,是評價太低了。那時(那時金幣也被認為無須改革)像現今一樣,金幣支配一切鑄幣的真實價值。以前的銀幣改革,既不能使銀塊價格降低到造幣廠價格,那末,現今任何類似的改革恐怕也不能做到這一點。
假若銀幣能夠象金幣那樣,做到和標準重量大致相同,那末按照今日比價,金幣一幾尼所能換入的銀幣,就要多於它所能購買的銀塊。銀幣如含有十足的標準重量,則先把銀幣熔成銀塊,再以銀塊換成金幣,然後以金幣換取銀幣,就有利可圖。要防止此種毛病,似乎只有改變金銀比價。
就鑄幣的金銀適當比值說,要是把現今低於這比值的銀價評得高於這比值,同時又像規定銅幣除了可以兌換先令外不得充作法幣那樣,規定銀幣除了可以兌換幾尼外不得充作法幣,那末上述毛病,也許可以減少。銀的高的評價絕不會使任何債權人吃虧,正如現今銅的高的評價,不會使債權人吃虧一樣。在這種規定下,吃虧的只有銀行業者。當他們的銀行發生擠兌時,他們往往以最小的六便士銀幣支付款項,想借此延宕時間。這種規定的實行,卻使他們不能再使用這種不名譽的方法來避免立時兌付。結果他們將不得不經常在金櫃中儲有更大數量的現金。這對銀行業者當然很不利,但對債權人的利益卻是很大的保障。
固然,即使在今日優良金幣中,三磅十七先令十便土半(金的造幣廠價格),也未必含有一盎斯以上的標準金;因此,有人認為,這數額不應當購換更多的標準金塊。但是,金鑄幣在使用上實較金塊便利;加之,鑄造貨幣在英國雖不取費,但金塊持往造幣廠,往往須在數星期之後才能換回鑄幣。現今造幣廠工作繁忙,要延到數月以後才能取回鑄幣。時間這樣的拖延,等於抽收小額的鑄幣稅,並使金幣的價值略高於等量金塊的價值。所以,英國鑄幣銀的評價,若能保持對金的適當比例,那末,不實行銀幣改革,也能使銀塊價格落到造幣廠價格之下;甚至現今磨損了的銀幣價值也會受銀幣所能兌換的優良金幣的價值的支配。
對鑄造金銀幣課以小額鑄幣稅,會使鑄幣金銀的價值更進一步高出同量條塊金銀。這時,鑄造貨幣會按稅額比例增加鑄幣金屬的價值,正如把金銀製成器皿會按製造費用的大小而增加金銀器皿的價值。鑄幣價值高於金銀塊,這不僅可阻止鑄幣的熔解,還可以阻止鑄幣的輸出。萬一因當前某種急需而輸出貨幣,其大部分不久也會流回本國。鑄幣在外國,只能按照條塊的重量出售,而在國內卻具有超過重量的購買力。所以把輸出的貨幣帶回國內來是有利可圖的。法蘭西對鑄幣課以百分之八的鑄幣稅。據說,法國輸出的貨幣都會自動回到本國來。
金銀條塊市價不時變動的原因,和一切其他商品市價不時變動的原因相同。此類金屬常因海陸運輸途中的意外事件而遭受損失;在鍍金、包金、鑲邊和繡花過程中,都會有不斷的消耗;在鑄幣及器皿上,都會有磨損。所以,自己不佔有礦山的國家,為了彌補此等損失和消耗,就需要不斷輸入金銀。我相信,金銀進口商也像其他商人一樣會竭力使金銀的輸入適合於當時的需要。可是,無論他們對供求的考慮如何周到,也總不免有時輸入太多,有時輸入太少。假如金銀條塊輸入多於需要,他們往往不願冒再輸出的危險與困難,而情願以略低於一般價格的價格在國內售去若干;反之,如果輸入少於需要,他們可得的市價,就會高於一般價格。但是,在這種偶然變動下,金銀條塊的市價,若竟能在好幾年內穩定地持續地保持著略高於造幣廠價格或略低於造幣廠價格的狀態,我們敢說,那一定起因於鑄幣本身的某種情況,使得一定數量鑄幣的價值在這幾年內高於或低於鑄幣中應含有的純金量或純銀量。結果的穩定和持續,只相應的原因的穩定和持續為前提。
任何一個國家的貨幣,在某一特定時間和特定地方,是怎樣準確的價值尺度,那要看通用的鑄幣是怎樣準確地符合於它的標準,換言之,要看鑄幣所包合的純金量或純銀量,是怎樣準確地符合於它應當含有的純金量或純銀量。例如,在英國,如果四十四個半幾尼恰好含有標準金一磅,即純金十一盎斯和合金一盎斯,則此種金幣,就可作為某一特定時間和特定地方所可能有的商品實際價值的正確尺度。此四十四個半幾尼,若因磨損消耗,其所合標準金重量不到一磅,而且磨損的程度又參差不一,則這種價值尺度就會像其他各種度量衡一樣,難免有些不正確。恰好適合標準的度量衡既不多見,所以商人們調整自己商品價格時,總是盡量不按照應當有的度量衡標準,而按照他們憑一般經驗覺得實際上是的那種度量衡標準來調整。在鑄幣紊亂的場合,商品價格也不是按鑄幣應當含有的純金量或純銀量,而是按商人一般以經驗覺察到的鑄幣實際含量來作調整。
應當指出,我所謂的商品貨幣價格,總是指這商品出售所得的純金量或純銀量,與鑄幣名稱無關。例如,我把愛德華一世時代六先令八便士的貨幣價格,和今日一鎊的貨幣價格,看做同一的貨幣價格,因為根據我們所能判斷的,那時的六先令八便士和今日的一鎊幾乎含有同一份量的純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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