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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論貨幣的起源及其效用

  分工一經完全確立,一個人自己勞動的生產物,便只能滿足自己慾望的極小部分。他的大部分慾望,須用自己消費不了的剩餘勞動生產物,交換自己所需要的別人勞動生產物的剩餘部分來滿足。於是,一切人都要依賴交換而生活,或者說,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為商人,而社會本身,嚴格地說,也成為商業社會。
  但在剛開始分工的時候,這種交換力的作用,往往極不靈敏。假設甲持有某種商品,自己消費不了,而乙所持有的這種物品,卻不夠自己消費。這時,甲當然樂於出賣,乙當然樂於購買甲手中剩餘物品的一部分,但若乙手中,並未持有甲目下希求的物品,他們兩者間的交易,仍然不能實現。比如,屠戶把自己消費不了的肉,放在店內,釀酒家和烙面師,固然都願意購買自己所需要的一份,但這時,假設他們除了各自的製造品外,沒有別種可供交易的物品,而屠戶現時需要的麥酒和麵包,已經得到了供給,那末,他們彼此之間,沒有進行交易的可能。屠戶不能作釀酒家和烙面師的商人,而釀酒家和烙面師也不能作屠戶的顧客。這樣,他們就不能互相幫助。然而,自分工確立以來,各時代各社會中,有思慮的人,為了避免這種不便,除自己勞動生產物外,隨時身邊帶有一定數量的某種物品,這種物品,在他想來,拿去和任何人的生產物交換,都不會見拒絕。
  為這目的而被人們先後想到並用過的物品可有種種。未開化社會,據說曾以牲畜作為商業上的通用媒介。牲畜無疑是極不便的媒介,但我們卻發現了,古代往往以牲畜頭數作為交換的評價標準,亦即用牲畜交換各種物品。荷馬曾說:迪奧米德的鎧甲,僅值牛九頭,而格羅卡斯的鎧甲,卻值牛一百頭。據說,阿比西尼亞以鹽為商業變換的媒介;印度沿海某些地方,以某種貝殼為媒介;弗吉尼亞用煙草;紐芬蘭用干魚丁;我國西印度殖民地用砂糖;其他若干國家則用獸皮或鞣皮。據我所聞,直到今日,蘇格蘭還有個鄉村,用鐵釘作媒介,購買麥酒和麵包。
  然而,不論在任何國家,由於種種不可抗拒的理由,人們似乎都終於決定使用金屬而不使用其他貨物作為媒介。金屬不易磨損。那與任何其他貨物比較,都無愧色。而且,它不僅具有很大的耐久性,它還能任意分割,而全無損失,分割了也可再熔成原形。這性質卻為一切其他有耐久性商品所沒有。金屬的這一特性,使金屬成為商業流通上適宜的媒介。例如,假設除了牲畜,就沒有別種物品可以換鹽,想購買食鹽的人,一次所購價值,勢必相當於整頭牛或整頭羊,他所購買的價值,不能低於這個限度,因為他用以購買食鹽的物品,不能分割,分割了,就不能復原。如果他想購買更多的食鹽,亦只有依同一理由,以牛或羊二三頭,購入兩倍或三倍多的份量。反之,假如他用以交易的物品,不是牲畜,而是金屬,他的問題就容易解決了,他可只按照他目前的需要,分割相當份量的金屬,來購買價值相當的物品。
  各國為此目的而使用的金屬,並不相同。古斯巴達人用鐵,古羅馬人用銅,而一切富裕商業國的國民卻使用金銀。最初用作交換媒介的金屬,似乎都是粗條,未加何種印記或鑄造。普林尼引古代歷史家蒂米阿斯的話說:直到瑟維阿斯·圖利阿斯時代為止,羅馬人還沒有鑄造的貨幣,他們購買需要的物品都使用沒有刻印的銅條、換言之,這些粗條,就是當時當作貨幣使用的東西。
  在這樣粗陋狀況下,金屬的使用,有兩種極大的不便。第一是稱量的麻煩;第二是化驗的麻煩。貴金屬在份量上有少許差異,在價值上便會有很大差別。但要正確稱量這類金屬,至少需備有極精密的法碼和天平。金的稱量,尤其是一種精細的操作。誠然,賤金屬稱量稍差,在價值上不會發生大的影響,因此,沒有仔細稱量的必要。但若一個窮人,買賣值一個銅板的貨物,也需每次稱量這一個銅板的重量,就不免令人覺得麻煩極了。化驗金屬的工作,卻更為困難,更為煩瑣。要不是把金屬的一部分放在坩堝裡,用適當的熔解藥熔解,檢驗的結果就很不可靠。在鑄幣制度尚未實施以前,除非通過這種又困難又煩瑣的檢驗,否則就很容易受到極大的欺騙。他們售賣貨物的所得,可能是表面上很像一磅純銀或純銅,而其中卻混有許多最粗劣最低賤的金屬。所以,進步國家,為避免此種弊害、便利交易、促進各種工商業發達起見,都認為有必要,在通常用以購買貨物的一定份量的特定金屬上,加蓋公印。於是就有了鑄幣制度和稱為造幣廠的官衙。這種制度的性質,類似麻布呢絨檢查官制度。這些檢查官的任務是,通過加蓋公印,確定這市上各種商品的份量,劃一它們的品質。
  最初蓋在貨幣金屬上的公印,其目的似乎都在於確定,那必須確定而又最難確定的金屬的品質或純度。當時的刻印,與現今銀器皿和銀條上所刻的純度標記很相似。在金塊上刻印,但只附在金屬一面而不蓋住金屬全面的西班牙式標記,亦與此相似。它所確定的,只是金屬的純度,不是金屬的重量。傳載,亞伯拉罕秤銀四百捨克爾給伊弗倫,作為馬克派拉田地的代價。據說,捨克爾是當時商人流通的貨幣。可是,那時金屬貨幣的流通,和今日金塊銀條的授受一樣,都不論個數,只論重量。在古代,撒克遜人入主英格蘭,其歲人據說不是徵取貨幣,而是徵取實物,即各種食糧。以貨幣繳納的習慣,是征服王威廉第一創始的。不過,當時納入國庫的貨幣,在很長的一段時期裡,是按重量而不按個數計收的。
  要稱量金屬而毫無差誤,是很麻煩和很困難的。這便引出了鑄幣制度。鑄幣的刻印,不僅蓋住金屬塊的兩面,有時還蓋住它的邊緣。這種刻印,不但要確定金屬的純度,還要確定它的重量。自是以後,鑄幣就像現在那樣,全以個數授受,沒有稱重量的麻煩了。
  那些鑄幣的名稱,看來原要表明內含的重量或數量。羅馬鑄造貨幣,始於瑟維阿斯·圖利阿斯時代,當時羅馬幣阿斯(AS)或龐多(Pondo)含有純銅一羅馬磅。阿斯或龐多,像我們的特魯瓦磅那樣,分為十二盎斯,每盎斯含有純銅一盎斯。在愛德華一世時代,一英磅含有純銀一陶爾磅。一隅爾磅似比一羅馬磅多些,而比一特魯瓦磅少些。特魯瓦磅,到亨利八做第十八年,才由英國造幣廠採用。特魯瓦是法國東北部香檳省的一個城市,在那時候,歐洲各國人民時常出入它的市場,大家因此都熟悉並尊重這個有名市場所用的權衡。在查理曼大帝時代,法幣利佛(Livre)含純銀一特魯瓦磅。蘇格蘭幣一磅,自亞力山大一世至布魯斯時代止,都含有與英幣一鎊同重量同純度的銀一磅。英格蘭、法蘭西和蘇格蘭的貨幣一便土,最初都含有重一便士的銀,即一盎斯的二十分之一的銀,或一磅的二百四十分之一的銀。先令最初似亦系重量名稱。亨利三世當時的法律規定:小麥一誇特值二十先令時,值一個銅板的上等小麥麵包,須重十二先令四便士。不過,先令對便士或先令對磅的比例,似乎不像便士對磅的比例那麼穩定。法國古時的蘇(Sou)或先令,有時含五便土,有時含十二便土,有時含二十乃至四十便士。在古代撒克遜人間,一先令在某一個時期似只含五便土,其含量的變動,與其鄰國人即法蘭克人的先令大抵很類似。法國自查理曼大帝時代以來,英格蘭自征服王威廉第一時代以來,鎊、先令或便士的價值,雖有很大變動,但彼此間的比例,似和現今一樣,沒有多大變動。我相信,世界各國的君主,都是貪婪不公的。他們欺騙臣民,把貨幣最初所含金屬的真實份量,次第削減。在羅馬共和國後期,羅馬的阿斯,減到原價的二十四分之一,含量名為一磅,實只半盎斯。英格蘭的鎊和使士,現今價值大約相當於當初的三分之一;蘇格蘭的鎊和便士,大約相當於當初的三十六分之一;法國的鎊和便士,大約相當於當初的五十六分之一。通過採用這些辦法,君王和國家就能以較小量的銀,表面上償還債務,並履行各種契約。實際上,政府的債權人因此被剝奪了一部分應得的權利。政府允許國內一切其他債務人,都有和君王相等的特權,他們同樣能以新的貶值幣,償還貨幣改鑄前借來的金額。所以,這種措施,常有利於債務人,而有損於債權人;有的時候,這種措施產生了比公共大災禍所能產生的大得多、普遍得多的個人財產上的革命。
  但貨幣卻就在這情況下,成為一切文明國商業上的通用媒介。通過這媒介,一切貨物都能進行買賣,都能相互交換。
  我現在要討論人們在以貨幣交換貨物或只貨物交換貨物時所遵循的法則。這些法則決定所謂商品相對價值戌交換價值。
  應當注意,價值一詞有二個不同的意義。它有時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時又表示由於佔有某物而取得的對他種貨物的購買力。前者可叫做使用價值,後者可叫做交換價值。使用價值很大的東西,往往具有極小的交換價值,甚或沒有;反之,交換價值很大的東西,往往具有極小的使用價值,甚或沒有。例如,水的用途最大,但我們不能以水購買任何物品,也不會拿任何物品與水交換。反之,金鋼鑽雖幾乎無使用價值可言,但須有大量其他貨物才能與之交換。
  為要探討支配商品交換價值的原則,我將努力闡明以下三點:
  第一,什麼是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換言之,構成一切商品真實價格的,究竟是什麼,
  第二,構成真實價格的各部分,究竟是什麼,
  第三,什麼情況使上述價格的某些部分或全部,有時高於其自然價格或普通價格,有時又低於其自然價格或普通價格?換言之,使商品市場價格或實際價格,有時不能與共自然價格恰相一致的原因何在?
  關於這三個問題,我將在以下三章 內盡力作出詳細明瞭的說明。不過,有些地方像似冗贅,要請讀者忍耐;有些地方雖經我竭力作詳盡的說明,恐仍難免說得不夠清楚,要請讀者細心體會。我因要求十分明了,往往不憚煩瑣。但對一個極其抽像的問題,即使殫精竭慮,期其明瞭,恐仍難免有些不明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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