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教育綱要》雖不過行政首領對於教育之政見,然所列三項〔2〕,均已現
為事實,見於明令,此後分別修改,其餘另定辦法;〔3〕在理論上言之,固已無
形廢棄,然此惟在通都大邑,明達者多,始能有此結果。而鄉曲教師,於此種手續
關係,多不能十分明了。《綱要》所列,又多與舊式思想相合,世人樂於保持,其
他無業遊民亦可藉此結合團體(如托名研究經學,聚眾立社之類),妨害教育。是
《綱要》雖若消滅,而在一部份人之心目中,隱然實尚存留。倘非根本取消,恐難
杜絕歧見。故竊謂此種《綱要》,應以明文廢止,使無論何人均不能發生依附之見,
始於學制上行政上無所妨害。至於法令隨政局而屢更,雖易失遵守之信仰,〔4〕
然為正本清源計,此次不得不爾。凡明白之國民,當無不共喻此意。一俟宗旨祰定,
發號施令均出一轍,則一二年中信仰自然恢復,所失者小,而所得則甚大也。
周樹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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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篇據手稿編入。約寫於一九一六年八月間。原無標題、標點。
《教育綱要》,一九一五年初袁世凱任大總統時制訂,分「總綱」、「教育要
言」、「教科書」、「建設」、「學位獎勵」等五項,凡二十五款。它以「尊孔尚
孟」為宗旨,規定「中小學校均加讀經一科」,提倡「各省各處設立經學會」。
(載一九一五年二月《教育公報》第九冊,原題《整理教育要目》)袁世凱復辟帝
制失敗後,教育部參事室為「釐定學制,確定方針起見」,對《綱要》的存廢問題
進行討論,一九一六年八月三日將《綱要》制訂以來實際存在的問題和討論中的分
歧意見整理成「說帖」,發給各司和各視學徵詢意見。魯迅為此在「說帖」上簽注
了這個意見。
〔2〕指「說帖」列舉的《教育綱要》中業經施行而事實上發現的三項困難:
「一、中小學學制問題(總綱第四條)。二、各校讀經問題(教科書第二款)。三、
經學會問題(建設第七款)。以上三款,均明令公佈(一二兩款見之於國民學校令
及施行細則、預備學校令,第三款見之於批令)」。
〔3〕指「說帖」列舉的討論中三種不同意見之一:「取消已經施行各款。
(理由)政事堂片交之件(按即《教育綱要》),雖有奉行之責任,然與明令公佈
之件不同。《綱要》所載多理論而少事實,此時但須就前述各款已明令者為之分別
修改或廢止,於理論上及計劃上並未施行之款,此後另定辦法,不再依照原議,即
已無形廢棄。准此而論,似無明文取消《綱要》之必要。」
〔4〕指「說帖」列舉的「主緩議者」所持的「理由」:「法令隨政局變更,
易失遵守信仰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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