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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外集拾遺補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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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曉真、康嗣群
一 十條罪狀
曉真先生:
因為我常見攻擊人的傳單上所列的罪狀,往往是十條,所以這麼說,既非法律, 也不是我擬的。十條是什麼,則因傳單所攻擊之人而不同,更無從說起了。
魯迅。七月二十日。
二 反對相愛
嗣群先生:
對不起得很,現在發出來函就算更正。但印錯的那一句,從愛看神秘詩文的神 秘家看來,實在是很好的。
旅滬記者。七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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