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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罪

  這是一種新的「世故」。
  我以為法律上的許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語,只消以一語包括之,曰:可惡罪。
  譬如,有人覺得一個人可惡,要給他吃點苦罷,就有這樣的法子。倘在廣州而 又是「清黨」之前,則可以暗暗地宣傳他是無政府主義者。那麼,共產青年自然會 說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黨」之後呢,要說他是CP或CY,沒有證據,則可 以指為「親共派」。那麼,清黨委員會〔2〕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 已,則只好尋些別的事由,訴諸法律了。但這比較地麻煩。
  我先前總以為人是有罪,所以槍斃或坐監的。現在才知道其中的許多,是先因 為被人認為「可惡」,這才終於犯了罪。
  許多罪人,應該稱為「可惡的人」。
  九,十四。


  〔1〕本篇最初發表於一九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語絲》週刊第一五四期。
  〔2〕清黨委員會 蔣介石國民黨為鎮壓共產黨人和國民黨內擁護孫中山三大政 策的左派分子而設立的機構。一九二七年五月五日,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 員會及各部長聯席會議決定,指派鄧澤如等七人組織中央清黨委員會。五月十七日, 該會正式成立,各省也先後組成它的下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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