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雲台書屋>>現代文學>>老捨>>雜文集第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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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諷刺


  從文學體裁上說,詩裡有諷刺詩,戲劇裡有諷刺劇,小說裡有諷刺小說,都自 成一格。曲藝裡也有自成一格的諷刺文學,就是相聲。此外,童話、神話、寓言和 笑話裡也都有或多或少的諷刺成分。可見諷刺在文學裡確實佔有重要地位。

  在舊社會裡,統治階級不喜歡人民自由發表意見,可是人民會利用諷刺文體, 聲東擊西,指槐罵柳,進行攻擊,發洩憤恨,使統治階級哭笑不得,十分狼狽。多 麼專暴的統治者也扼殺不了諷刺文學。反之,壓迫越凶,通過諷刺而來的抗議就越 厲害。

  在我們的新社會裡,人民有了言論自由,是否還需要諷刺文學呢?這就要問: 我們是否需要批評與自我批評?

  我想,誰也不會說不需要批評與自我批評吧。那麼,諷刺文學是最尖銳的批評, 通過藝術形象使大家看清楚我們擁護什麼和反對什麼,我們怎會不需要它呢?正因 為我們講民主,重視批評與自我批評,所以我們才需要諷刺文學,欣賞諷刺文學。 欣賞諷刺文學是我們的民主精神的一種表現。

  可是,有的人不喜歡諷刺文學,特別不喜歡碰到他自己的癢癢肉的諷刺文學。 我們是不是就因此決定少得罪人,不再寫諷刺的作品呢?我想誰都會很好地回答這 個,用不著我多說什麼。我倒要提醒怕碰到自己癢癢肉的人,去檢查自己一下,是 不是心裡有點只喜歡諛媚,不願意接受批評的毛病呢?作家們是有正義感的,不能 夠把該諷刺的反而歌頌一番,粉飾太平對誰也沒有好處。

  有的人甚至不許諷刺他所屬的那一部門或那一行業。比方說:作醫生的不許作 品裡諷刺任何醫生或醫院,作教師的不許諷刺任何教師或學校。他好像是說:我們 這一部門或行業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絕對禁止批評!這個說法有什麼根據呢?接受 批評,端正個人的工作態度,改進業務,不是好事情嗎?作品裡諷刺一位醫生或某 一個假設的醫院,並不是一筆抹殺所有的醫生和所有的醫院的功績。假若不幸而言 中,作品裡假設的諷刺對像恰好像實際中的某一醫生或某一醫院,那就該取有則改 之、無則加勉的態度才是。在咱們的社會裡,誰也沒有禁止批評的特權。在資本主 義國家裡,作家為避免招惹麻煩,或吃官司,往往在劇本和小說的卷首聲明:「書 中人物事實都是想像出來的,並非真人真事。」難道我們也必須這麼作嗎?

  那些反對諷刺文學的人並不敢公開地說禁止批評與諷刺。他們總是振振有詞地 說:作家歪曲了現實,咱們的社會裡沒有這樣的人——指作品中的諷刺對像而言。

  要知道,誇大是諷刺的必要手段。既須誇大,就必須把許多該諷刺的行為適當 地集中於一身。這才能創造出形象鮮明的人物來。假若我們只吞吞吐吐地說:這個 人的思想與行為95%都是值得表揚的,不過只有5%,或更少一些,容或應當批 評一下,我們就無法創造出這樣的人物。既要諷刺,便須辛辣,入骨三分。不疼不 癢的諷刺等於放棄諷刺的責任,也就得不到任何教育效果。諷刺,在我們的社會裡, 是急切地鞭策一切落後的人物,希望他們及時轉變,不再作社會主義建設的絆腳石。 它無情地揭發一切不合理的行為,要求我們都振作精神,作個先進的人物。它也要 求我們檢查自己,還有沒有舊社會殘留下來的毛病,從而決定去洗乾淨自己的身心。 諷刺家的手段是辛辣無情的,他的心裡可是充滿熱情,切盼大家改過自新,齊步前 進。

  不喜歡諷刺文學的人還會說:諷刺既須誇張,把三分毛病說成十分,豈不就是 暗示我們的社會制度不好麼?我們處處有領導,怎能允許毛病十足的人在機關或團 體裡濫竽充數呢?我知道,在寫諷刺作品的時候,今天的作家是抱著這樣的態度的: 擁護我們的社會制度,而反對與我們的社會制度不相容的人與事。因為諷刺必須尖 銳,他們不能不從事誇大。這是應有的藝術手段。同時,他們不允許自己通過這誇 大了的人物去諷刺我們的社會制度。在我們的社會裡的確有落後的人,的確有作錯 了的事。不但今天,就是到了共產主義社會也還會有這樣應該諷刺的人與事。作家 誇大地諷刺了這樣的人與事,目的是在鞭策,而不是否定我們的社會制度。到現在 為止,作家們所發表過的各種諷刺作品,缺點不在他們諷刺得太過火,而在諷刺的 不夠深刻,不夠大膽。這個缺點的由來,一方面是因為作家們觀察得不夠深刻,不 夠廣泛,寫作技巧也還欠熟練;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社會上阻力很大,一篇作品出來 就招到多少多少責難;於是,他們就望而生畏,不敢暢所欲言了。事實上,我們社 會裡的該諷刺的人與事的毛病要比作家們所揭發過的還更多更不好。

  可是,有人又會說了:儘管如此,家醜也不必外揚啊。我以為不然。作家的責 任是歌頌光明,揭露黑暗。只歌頌光明,不揭露黑暗,那黑暗就會漸次擴大,遲早 要釀成大患。諷刺是及時施行手術,刮骨療毒,治病救人。是,它的手段也許太厲 害一些,可是良藥苦口利於病,治病有時候需要下猛藥。擁護我們的社會制度不等 於隱瞞某些人某些事的醜惡與不合理。文藝追求並闡明真理,不該敷衍、粉飾。為 了真理,我們歌頌先進的人物,鞭撻落後的人物。

  載一九五六年七月三十日《文藝報》第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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