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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所
作者:曹藝


  諸位如果要牢記一九三一·九·一八那個日子,無寧不忘同年十月一日這個日子好些。前者是外國人眼紅我們東北富饒肥沃,而來搶掠那數千里地,殺了我們許多同胞。後者卻是我們同胞不甘心帝國主義暴日的侵略,出來呼號幾聲,貼點標語,被槍殺二人,傷五人,鳴槍凡二十餘響,開槍的不是仇人日本海軍,也不是狼狽為奸的其他帝國主義,而是中國警察;地點不在租界,而是上海寶山路!

  姑不論愛國運動是否該殺,單請問以和平誠愛,維持治安為守則的警察條例上那一條可以隨便開槍殺人?僅僅是驅逐不散,妨礙交通的罪狀便可以以對付拒捕的盜犯法,來對付群眾:「格殺勿論」了嗎?

  至於這些愛國之士我本就不懂,東北被佔了,幹我們什麼事?平日據為根據地的將軍都肯持無抵抗甘心拱手讓人了,於我們又什麼關係,還要咻咻不休!喪師割地,是官兒們的事,政府不是早有辦法,勿庸民眾插嘴了嗎?再說東北送把日本人與我們江南人有什麼損失?要我們奔走呼號,誓復故土做什麼?其實東北暫失是無妨的,只要一等再等三等萬國公理維持會把「公理」一送給我們,哼!那時東北不待說它自己走回來,怕還補上一個東京呢!

  生而為中國人,死是如螞蟻般不費事。外國人要我們地方,順手可以把我們打些死,我們自己貴國人要鎮靜,又可以把我們打些死!

  但是諸位,要死,不如死到外國人槍彈下,做鬼也甘心,說不定也成報紙上的烈士,或許名進國史館,博得個萬古流芳(?),碰巧也或能如五卅的弄到點賠償金,好塞塞委員們的腰包,真是名利雙收,豈非各得其所?如果死在同胞槍下,那時還埋上你一個罪名,魂靈兒也帶半身髒,萬劫不復!

  外國人入寇,我還能憤慨,還能激昂,現在知道中國人的槍彈是這樣用的,我連憤慨也沒有了!我只覺悟到中國的警察並不弱於別人國,也一般能打死人!

  我要掘好葬身的坑,慎重的選擇死所:我佩服前月請求擴充租界的同胞有見識;我求日本人不要但看中了東北,見棄我們江南!

    大日本帝國的大軍南下,我將簞食壺漿以迎王師!

  原載《濤聲》1931年10月10日1卷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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