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死刑大觀 第十部分
    深呼吸

    他小心地將監獄武器器械部門發放的氰化物過秤,裝入兩只氣體袋中,每只袋子半公斤的氰化物。將袋子掛在椅子下(根據毒氣室類型不同或是兩把椅子),離椅子三十厘米的地上嵌入一只容器。在犯人被領進“死亡室”的前十分鍾,他開始准備蒸餾水和一定比重的硫酸混合水液體。

    准備死亡溶液的人的身份從來沒有被公開過。在最後一次用壓縮空氣檢查毒氣室的密封性之後,通過年齡、能力、性格和體形挑選出來的四個看守到“死亡等候室”去押解犯人。在監獄長和一個神甫最後的簡短探訪後,犯人被戴上手鑄,由四個看守押送。兩個小個子的看守在前面領他走過直通毒氣室的走道。犯人在兩個看守的幫助下坐上兩把椅子中的一把,被牢牢地捆在椅子上。兩根皮帶捆住腿,兩根捆住手臂,一根在腰部,一根在胸前,一根在腦後,將他的腦袋牢牢地固定在椅子頂端的腦袋支架上。除了手指、眼睛和肌肉,犯人完全不能動彈。

    一個醫生在仔細尋找心髒位置後,將一個聽診器固定在心髒位置上,聽診器與一個放大器相連,使身處另一室的人都能聽到。這名醫生負責宣布犯人的正式死亡。監獄長最後一次要求犯人,當毒氣包圍他時要深呼吸,監獄長將在最適當的時候向他點頭示意。

    毒氣窒息法是惟—一種需要犯人配合的行刑方法。如果犯人深呼吸死亡氣體,他將在十至十五秒中喪失意識。沒有深呼吸,喪失意識將會被推遲。事實上,如果犯人試圖通過控制呼吸或緩慢呼吸延長生命,死亡過程可以明顯地延長。犯人可以在幾分鍾內保持清醒,但會感到呼吸困難和痛苦,出現頭暈。他會感受腹部劇烈痙攣和由於抽搐引起的膽L肉收縮。觀看行刑的證人大多無法覺察到上述症狀,他們只注意到手指的抽搐,嘴角的口水,被皮帶捆在椅子上的不能動的身體的輕微顫抖。

    程序的可靠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快速死亡和最小的痛苦要求犯人的參與。在聖地亞哥的一次行刑後,一位神甫說道,他曾經看到有犯人試圖推遲毒氣反應:“這是我見到的最可怕的事,然而我已經參加了五十二例絞刑。”

    一旦沉重的鐵門關閉,每個行刑成員各就各位,劊子手在毒氣室旁的等待室,根據監獄長的命令,啟動不超過兩分鍾的死亡程序。首先,在整個行刑過程中,他要開啟控制毒氣室大氣壓力的系統,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步驟,因為中毒的有效性建立在吸入空氣的質量和數量上。

    然後,劊子手打開釋放硫酸水溶液的閥門,在前面的准備階段我們提到過的水溶液將充滿嵌入犯人椅子下的容器中。這一步驟結束後,再將裝有氰化鉀的兩個小氣體袋投入裝有硫酸水溶液的容器中,化學反應產生出一種“好聞”的揮發性氣體。死亡之雲從地面升起,與空氣混合,被犯人吸入。當醫生借助於聽診器,宣布心髒停止跳動時,整個行刑結束。但是為了能更好地確認犯人的死亡,他的屍體還要在毒氣室放置三十分鍾。

    屍體的取下必須按照詳細的程序進行。首先,通過房頂的活動排氣孔將有毒氣體排出。椅子下用來產生有毒氣體的容器由地下管道中的壓力水自動清洗。這些步驟大約要用三十分鍾。但是,當鐵門打開時,只有官員能進入。

    為了避免所有的危險,采取了新的預防措施。在一些州,犯人的屍體仍然放置在椅子上,並且用噴水管長時間地灑水,這是為了中和繼續有效的有毒氣體。在另一些州,因為相同的原因,看守們必須戴上防毒面具取下屍體,放在一張桌子上,脫去衣服,進行清洗。他的衣服噴上氨水或消毒水後,放入一只塑料袋中,等待用火燒毀。這時犯人的屍體才被送入停屍房。在大多數州,監獄承擔樞車的費用,並為屍體提供一套服裝。其余的費用將由犯人家屬承擔。如果沒有人申請,犯人屍體一般將被埋葬在普通墓地裡,但是沒有身份,只有一個數字。

    毒氣室行刑同樣也面對一個問題,就是這種長久以來被認為“先進的、最人道”的程序是否像政府認為的那樣可靠。這種方法可以確保從氰化物囊投入硫酸水溶液中到引起喪失意識的第一次深呼吸只有十到十五秒的時間,但是,這些證據值得懷疑,因為很顯然在犯人試圖控制呼吸時,其他證人關於犯人臨死前的掙扎的描述中,我們看到了另一事實。

    科學證明,在犯人保持清醒或失去知覺後,人體的主要器官可以在一段時間內繼續運轉。1988年9月2日,在密西西比州處決吉米-李-格雷時,犯人在大約八分鍾內不斷地抽搐喘息,用頭幾次撞擊椅子上的金屬支撐器。根據一些證人的描述,直到監獄負責人要求證人和記者離開觀察室時,他似乎仍然活著。

    歷史上在毒氣室被處決的最著名的犯人是卡裡爾-切斯曼。他之所以出名,是因為他出了好幾本聲明其無罪的書,被翻譯成二十幾種文字。在“死亡走廊”裡等待了漫長的十二年後,在用盡所有可能的法律程序後,切斯曼於1960年5月2日被處死,在隨後有關死刑原則的討論中成了一個歷史標志。切斯曼與一名記者很熟,該記者也是二十二名行刑證人之一。他向記者允諾,如果他感到痛苦,他會用臉和手指示意。他確實也示意了。在深呼吸後,他大叫一聲,臉色變成蠟黃色,他晃動著腦袋直到垂在胸前。氰化物是十點零三分投放,死亡時間是十點零八分。

    毒氣在1924年第一次正式被用做合法死刑方式,二十幾年後,又被納粹用來進行集體大屠殺。在紐倫堡,奧斯威辛集中營指揮官魯道夫-赫斯稱:“我認為至少有兩百五十萬人被毒氣毒死和燒死。”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當全世界揭露了集中營的存在以及在集中營中納粹使用毒氣的罪行後,美國的一些州廢除了這種死刑方式。

    目前,仍有七個州使用毒氣室。

    歷史細節

    1992年,毒氣室在以下美國各州作為合法死刑方式:亞裡桑那,加利福尼亞,卡羅拉多,馬裡蘭。密西西比,內華達,密蘇裡,北卡羅來納。其中一些州也允許犯人選擇其他死刑方式,主要是死亡注射法-

    在美國,有2150名死囚犯等待行刑,其中380名選擇毒氣室,大約60%是黑人-

    在密西西比州,可用毒氣室行刑的年齡為犯罪時十三歲-

    在賓夕法尼亞州,沒有最低死刑年齡。一個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從1988年就在“死亡走廊”裡了-

    在馬裡蘭州,一項調查表明,每個使用毒氣室的行刑費用高達七百萬美元。而拘禁一名犯人四十年的費用只有五十六萬美元-

    加利福尼亞州等待進入毒氣室的犯人最多,到1988年7月共有兩百四十八名。

    毒氣行刑筆錄

    根據內華達州州立監獄法醫的筆錄,塞纓爾-見茨的行刑如下:

    —一5點34分:犯人進入毒氣室。

    —-5點36分:著奪走出毒氣室,關閉密封門。心髒規則有力,每分鍾108跳。

    ——5點36分30秒:開始化學反應。毒氣從椅子下升起。

    ——5點37分:毒氣到達臉部。犯人深呼吸,劇烈咳嗽。

    ——5點37分15秒:犯人表面失去知覺。頭向前垂下。心跳停止15秒,然後重新開始跳動,每分鍾100跳。

    —一5點20分14秒:。心律衰竭。心跳降為60下,呼吸斷斷續續。

    ——5點37分30秒:真正喪失知覺。心跳仍很規則,但很弱。呼吸停止。

    ——5點37分30秒:喪失知覺後,吸氣6下,停止呼氣。

    ——5點38分30秒:心髒停止跳動。犯人正式死亡。這是一次典型的行刑案例。第一次深呼吸後喪失知覺,兩分鍾後死亡。但是在眾多的毒氣行刑中,這樣的案例並不多見,有時死亡過程可以延續到5∼8分鍾。

    死刑與毒品

    最近十年,為了打擊與毒品有關的犯罪,一部分國家認為有必要引入死刑或擴大死刑范圍。成千上萬名罪犯因此被處以死刑。

    類似刑法、普通法、法規、法令的加強在以下二十五個國家已經開始實施:

    ——美國:1988年

    ——埃及:1985年

    ——約旦:1988年

    ——伊拉克:1986年

    ——敘利亞:1985年

    ——伊朗:1984年

    ——科威特:1987年

    ——沙特阿拉伯:1987年

    ——卡塔爾:1987年

    —一巴林:1987年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1971年

    —一斯裡蘭卡:1984年

    ——毛裡求斯島:1986年

    ——文萊:1978年

    —一新加坡:1974年

    ——印度:1989年

    ——印度尼西亞:1976年

    ——危地馬拉:1987年

    —一馬來西亞:1983年

    ——泰國:1979年

    ——南朝鮮:1985年

    ——中國:1982年

    ——尼日利亞:1984年

    有些國家如印度.積極地使用這方面新的刑法,在I991年處決了一千名與毒品走私有關的犯人。另一方面,雖然加強了這方面的法規,巴林、卡塔爾和文萊沒有任何一例死刑。

    生態緩刑

    1991年在亞裡桑那州,九十七名等待進入毒氣室的犯人獲得了不同尋常的緩刑。環境部強制規定:“在監獄沒有獲得死刑許可證之前,不能進行任何死刑。”因為“排放入大氣的氰化物氣體可以形成危險的揮發物”。規定最後指出:“只有在行刑室建起高過十米的煙囪,便於毒氣的排放後,監獄才能獲得許可證。”

    使用毒氣室的州

    1895年,毒氣室在以下美國各州被認為合法的行刑方式:亞裡桑那、加利福尼亞、卡羅拉多、馬裡蘭、密西西比、密蘇裡、北卡羅來給。其中一些州還向犯人提供其他行刑方式,主要是死亡注射法。

    電椅

    19世紀,電在工業上的應用和發展自然而然引發了新的靈感,即用電來作為新的死刑方式。

    1882年,最早的發電機系統在美國紐約建成。八年後,1890年,電成為合法的新的行刑技術手段。

    最有爭議的死刑刑具之一“電椅’提在兩家對立公司在經濟和工業上的明爭暗斗中產生的。這兩家公司為了各自使用的兩種不同電力的利益,即交流電和直流電,進行了激烈的競爭。

    競爭開始於1882年的紐約。燈泡和留聲機的發明者托馬斯-愛迪生在泊爾街為他的第一台發電機舉行建成儀式,這台發電機將照亮整個商業和金融區。

    四年後,1886年,發明了壓縮空氣剎氣的工程師喬治-威斯汀豪斯,在購買了一些和電有關的專利後,建立了自己的電力公司。他將照亮整個大巴靈頓市。

    兩家公司的沖突首先從技術設計上開始。托馬斯-愛迪生生產和發送直流電,而喬治-威斯汀豪斯則是交流電。由此而在本世紀最著名的兩個學者之間產生了根深蒂固的仇恨和驚心動魄的爭斗。

    很快,喬治-威斯汀豪斯的交流電被認為比托馬斯-愛迪生的直流電在使用上更具優勢,尤其是利潤更大。賭注是不可忽視的:整個美國的工業和家庭設備用電。

    托馬斯-愛迪生一點點地喪失了市場份額,許多技術和銷售人員離開了他,加入了威斯汀豪斯公司。被公司股東糾纏的愛迪生決定反擊,展開一場輿論攻勢,將交流電說成極其危險,試圖讓其信譽掃地。他和他的支持者們認為,在公眾的思想中,將交流電與死亡之危險連在一起,那麼直流電就會在家庭用途市場上獲勝。

    公眾的憤怒

    在托馬斯-愛迪生的推動下,一名叫哈羅德-布朗的人(後來也是由他在1888年制造了電椅),在《紐約晚報》上發表了長篇文章,文章中他特別強調了交流電的危險性,指責電力生產商將他們的經濟利益放在使用者的安全之上。喬治-威斯汀豪斯也通過報紙反擊,指出哈羅德-布朗在沒有任何技術依據的情況下得出這樣的結論,駁斥了他的斷言。為了證明他說的有道理,哈羅德-布朗公開與托馬斯-愛迪生合作,使用後者的實驗室進行一系列的實驗,他甚至還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一次巡回演出。在演出中,在貴族、記者、商人等觀眾面前,對狗、貓、猴子甚至馬進行電刑。為了證明愛迪生的直流電在未來的家庭和工業用途中是最好的選擇,他還用實驗顯示,受到1000伏直流電電擊的動物仍然活著,而在受到威斯汀豪斯的350伏交流電電擊時就會被電死。

    哈羅德-布朗在結束巡回演出時,在哥倫比亞舉行了全國性的新聞發布會,他不僅邀請了全國所有的記者,還同樣邀請了許多職業電工:在觀眾面前,他電死了一匹重達三十八公斤的馬,再次證明了交流電的危險性。然後,他在嚴地宣布:“交流電只適於處死待領場的構或屠宰場的動物。”他又開玩笑式地補充,“還有處決死囚。”

    然而,哈羅德-布朗“表演”的邏輯並沒有被紐約州立法機構忽視。州長剛剛組織了∼個委員會,專門負責研究比絞刑更人道的行刑方式。與此同時,幾例令人毛骨諫然的絞刑引起了公眾的憤怒。特別是其中∼個犯人因為不慎脊椎骨折斷,被意識清醒地吊在繩子上搖晃,長達二十分鍾,才被他自己的唾液嗆死。另外.報紙上不乏因觸電而意外死亡的例子,並且都是迅速死亡,沒有表面傷痕。

    報紙長時間地報道了1881年在紐約州的布法羅對塞級爾-史密斯的處決,被認為快速和無痛,這一事件使許多人萌生了用電作為行刑方式的念頭。

    第一把電椅

    托馬斯-愛迪生雖然是死刑廢除論者。但是為了能在商業競爭中消滅對手,在立法委員會面前證明電刑迅速而無痛。當然前提條件是使用威斯汀豪斯的交流電。

    電力似乎能為死刑進程中在技術上和人道上帶來突破。愛迪生的直流電應用公司采取斷然措施,從泰國進口六只大小如人形的猩猩,為立法委員做交流電電刑實驗。立法委員們覺得好像進入了“電的美妙世界”。醫生們表示贊同,認為電刑可以引起心髒停止跳動和呼吸器官的癱瘓導致快速死亡。美國最高法院經過咨詢和慎重考慮,認定這種行刑方式沒有違背憲法八項修正案的禁止“殘酷和非人道處罰”的原則。

    1889年6月4B,紐約州確認電刑的合法性,責承洲法醫機構解決技術細節問題。顯然,哈羅德-布朗參加了這項工作。他重新研究了在愛迪生實驗室裡在動物身上進行實驗的∼系列經驗,得出結論,電刑必須用300伏特電流,通電十五秒進行。

    第一次通電給出最大電流,然後逐步減少,最後再回到最大電流。

    根據制作要求,在布法羅城的喬治-費爾醫生的幫助下,哈羅德-布朗設計制造了第一把電椅。布朗和愛迪生認為達到了他們的最終目的。因為威斯汀豪斯的交流電很快就會被認為是“行刑的電流”和“死亡的電流”。

    喬治-威斯河豪斯通過司法機關對哈羅德-布朗的試驗的科學有效性提出置疑,指出,布朗受愛迪生指使,只有一個目的:恐嚇公眾,使公眾認為交流電作為家庭用途太危險。

    盡管還有爭論,但是監獄管理部門簽署了一項法令,允許哈羅德-布朗將他的電椅安置在奧本州立監獄中。極具諷刺意味的是,為了將威斯汀豪斯的名字同電椅聯系在一起,布朗試圖從威斯汀豪斯公司買入三台大馬力發電機,但他就像人們猜想的一樣,被拒絕了。於是,愛迪生再次幕後操縱,讓湯普森電器公司通過波士頓的一個舊貨電器商才買到了這三台發動機。用“先進的方法”根據官方文字,“將電流引入體內”處決的第一個罪犯叫弗朗西斯-凱姆勒。他因為用斧子殺人被判處死刑。喬治-威斯汀豪斯為他請了律師。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電列是違反憲法的,殘酷的和非人道的。

    哈羅德-布朗和托馬斯-愛迪生再次向司法機構保證,用交流電的電刑快速無痛苦。最後,兩人不得不宣誓,他們的觀點與經濟利益毫無關系。弗朗西斯-凱姆勒的律師的上訴被駁回。

    1890年喜月6日,弗朗西斯-凱姆勒走入奧本監獄的行刑室,這對是6點30分。他刮了胡子,赤裸著身體,只穿了一條短褲。他對監獄長說:“別著急,好好干!”……幾分鍾後,他要求將頭盔裡的電飯再收緊些。

    四十多名證人坐成十排,觀看了行刑過程,其中一半是醫生和物理學家。

    在犯人進入行刑空前,既好奇又驚奇的在場者花了二十幾分鍾觀察行刑器具。

    這是一把寬大、簡單、沉重的木質椅子,椅子後面是有三把操縱桿的控制板。

    控制板上引出兩根長四米的粗導線,連接著被弄濕的電板。

    犯人被簡單的裝置固定在椅子上,頭上戴著一個形如臉盆的頭盔,頭盔上固定著導線的電極。長而平的地線電極用一根繞過胸部的皮帶安放在犯人的後背上。然後,經過最後一次檢驗,通上第一次電流,300伏特,時間十七秒。在震動中,凱姆勒猛烈顫抖。椅子也開始劇烈搖晃,差點兒翻倒在地。官員們當即決定,以後椅子必須固定在地上。

    凱姆勒仍然活著,於是接通了第二次電流。犯人的身體變成通紅色,肌肉開始燒焦,發出強烈氣味,黑色的煙充滿了證人窒。三分鍾後,電源被切斷。

    第一個被處以電刑的女人

    可怕!犯人好像仍然活著。再接上電源,這時“犯人的後背燃起了藍色的火苗”。

    最後,他終於死了。在屍體解剖中,人們發現他的腦子像“燒焦了的水果蛋糕”,腦袋裡的血凝結成一塊黑炭,整個背部也燒成了炭。兩個官方醫生宣布,犯人沒有經受痛苦。

    一部分美國輿論為新發明拍手叫好,認為“這是踱向更高文明的一步”、“這是科學和人道主義對野蠻和不文明的勝利”。另一部分人在閱讀了報紙上可怕的敘述後感到氣憤。當一份重要的晨報的標題為《凱姆勒被威斯汀豪斯化了》時,托馬斯-愛迪生認為他獲得了巨大的勝利。

    面對凱姆勒不順利的行刑,法醫學會和州議員們很是難堪。他們要求哈羅德-布朗和托馬斯-愛迪生必須在以後的行刑中進行技術方面的改進。

    布朗和愛迪生主張使用770伏的電流,隨後是1100伏,最後是1780伏。每次變化都會有幾名犯人用來做實驗。

    在最初的七次行刑中,愛迪生不僅將電極放在犯人的頭部和背上,或是頭上和腿肚上,還放在兩只手上。這些都是很殘忍的行”刑。幾名犯人沒有被一次處決,是因為行刑中不斷變換電極的位置。

    1899年在紐約州第一個女人被處以電刑。名為莉絲-普萊斯的女犯人謀殺了她的養女和丈夫。僅僅在行刑前幾小時,她被轉移到辛格一辛格男子監獄,因為只有那兒有電椅。

    據當時的報紙描述,她顯示了極其頑強的生命力。她毫不猶豫地坐上電椅,默默地被捆上四肢。這次行刑仍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從報紙上我們可以讀到;“雖然第一次電流是1700伏,時間四十秒,但是犯人沒有死亡。”在第一次放電和第二次放電之間,人們看見犯人的嘴唇前動著,輕聲祈禱。當時場景如此恐怖以至於神甫都看不下去,將頭轉向一邊。第二次電擊後,犯人已經半炭化的發黑的屍體被取下。電極已經深深地陷入肌肉裡,在第二次放電後,犯人的頭部已經開始燒焦。記者們的結論是:“電刑仍然沒有達到最完善的狀態,因為並沒有人們希望的那樣迅速。”

    事實上,就像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樣,電刑也經歷了幾次失敗。

    但是,問題是直到現在大多數意見仍然認為這些失敗在不斷重復。盡管這些只是偶然事件,電刑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1906年,一百多名罪犯坐上了電椅。當時,電椅被盜賊們稱為“閃電”、“烤肉器”,最常用的是“老火星”。

    盡管反對者們表示了越來越強烈的不滿,但是1905年以來,每年有五百起死於電擊的意外事故,所有的死者都沒有經受任何痛苦。從1890年第一例電刑以來,每次新的行刑都會在專家中引起長時間的激烈爭論。

    “最理想”的電流到底是多少?最初使用的1350伏確實弱了些。那麼1750伏。1900伏?2000伏?2500伏?電流強度是否也應該從7.5安培增加到10安培,甚至到15安培或20安培?是否也應該考慮到犯人的體重?心髒承受力?甚至身體的液體比重?

    目前,醫生們承認.有些人對電流的承受力更強些。一些醫生認為這是∼些個子矮小、患貧血的甚至患肺結核的人。人們還發現,大氣氣溫甚至犯人最後晚餐的成分都對電刑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另外一些觀察促使‘噸工”將第二個電極放在腿上,而不是後背。1903年後,大部分電刑都采用這種方式。其實,用10000伏或20000伏、50到100安培的高壓電電擊犯人是很容易致死的。但是這種快速行刑也會使犯人的屍體受到損壞,所剩無幾。

    而猶太天主教要求尊重屍體和最起碼的體面,於是既要尊重這些要求,使屍體上不能有明顯的傷痕,又要是快速死,這就在使用的電流上提出了難題。盡管存在著技術問題,在20世紀初,美國人仍然在電刑上取得了令人滿意的科學進步。他們到處吹噓,好幾個國家向美國派出了觀察家,負責得出自己的結論。1905年,德國威廉二世派著名的犯罪學家鮑裡斯-弗雷登台爾觀看了電刑行刑,為是否將電刑引入德國刑法作出判斷。

    鮑裡斯-弗雷登台爾沒有被“新方式說服’‘。他寫道:“沒有我們使用的刀劍或斷頭台來得突然,我們可以對電刑做出的最大指責,就是不確定性,這使得我們不知道死亡來臨的具體時間。到底是確實死亡還是表面死亡?電流到達與失去知覺之間的時間是多少?”因為技術不完善,理論上他不建議將電刑引入德國。

    1950年,英國皇家委員會也做了調查,得出了相同的結論。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許多州推遲了這一進程,在1967年宣布合法使用電刑的二十三個州中,目前也只剩下十四個州,其他的州又重新選用了續刑、毒氣室、槍刑,1977年後又增加了死亡注射。

    只有菲律賓在使用了一段時間電刑後又重新選用了槍刑。

    在使用電刑的歷史中確實有不少恐怖的見證。根據一個國會議員,伊曼紐爾-特勒議員的敘述,庫爾特-羅薩描繪了一次失敗的行刑,那是1926年被處以電刑的名叫茹多的女因的行刑。“電源開關被合上。女人的身體在椅子上一下子繃直,但是並沒有失去知覺。她的身體這邊一下那邊一下地瘋狂掙脫。這時,劊子手增大了電流強度,重新合上電源。電源沖擊著犯人,但是既不能使她失去知覺,也不能殺死她。於是連續使用了2000伏電流。我現在好像仍然能感受到當時的目眩。過了很長時間,檢查官示意劊子手切斷電源。可憐的人仍然活著。”

    犯人被送入監獄醫務室,在證人和記者的壓力下,監獄長給州長打電話,申請赦免犯人。州長拒絕了,因為沒有可參照的法律條文可以赦免犯人。一個小時後,犯人再次被帶入行刑室,這次,第一次通電她就死了。

    1928年俄亥俄州哥倫比亞州立監獄的劊子手約瑟夫-蘭格承認:“第一次1150伏的電流不能致死,心髒仍能有規律地跳動。第二次電流也不會有更好的結果。然後我們使用了強三倍的電流,3000伏。不停顫抖的犯人身體四周燃起了火苗,一股烤肉的氣味充滿了行刑室。死亡的原因已經不再是電刑本身,而是肌肉的燃燒。”1941年,在紐約舉行的一次行刑後,辛辛監獄的神甫證明:“好像一束極其巨大的陽光引起了燃燒,所有肌肉變得腫大,成了深紅色。”

    1946年,另一個證人宣稱:“血管腫大直到爆裂。蒸汽從頭部和呈藍黑色裸露的膝蓋處升起。嘴唇變成黑色,滿嘴白沫。”

    但是,對於行刑人員來說最可怕的還是機械故障。在本世紀最初的二十五年中,人們用一大塊肉來測試機器。隨後,法律規定在整個行刑過程中必須有一名熟練電工,當出現電路故障時,電工負責立即將電符連接在每個“死亡室’鄰有的發電機組上。美國司法年鑒記錄了1938年在得克薩斯州亨茨維爾市監獄發生的一件故障。當時犯人已經被捆在了椅子上,在很長時間內電椅無法運轉,而這對犯人不停地重復著;“特赦!特赦!這是上帝的旨意。”盡管上千人在監獄前舉行游行,要求特赦犯人,但是行刑只是被推遲了三天舉行。在經過了一個世紀的應用後,電刑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改進。

    1989年7月亞拉巴馬州對霍勒斯-鄧金斯的行刑時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由於連接問題,第一次電流沒有處決犯人。電工用了十分鍾修理電路,而這時鄧金斯一直被捆在椅子上,他的心髒劇烈地跳動著。在第一次電流後的第十九分鍾,犯人才真正死亡。

    1984年12月《紐約時報》報道了在佐治亞的一個監獄中,阿爾菲一奧蒂斯-斯蒂芬如何在行刑中長時間地抵抗電流。“第一次的兩分鍾電流設有殺死他,在隨後的兩分鍾電流中,他仍然試圖抵抗。這之後,醫生們進行了檢查,宣布他仍然活著。”

    技術錯誤

    “於是,他又經受了一次電擊,與第一次的時間一樣長。但是觀看行刑的證人們看見他試圖再度呼吸。”報紙詳細地描述道,“在等待屍體冷卻以便醫生檢查的六分鍾內,犯人還呼吸了二十三次。”

    事實上,目前許多專家認為,用電來實施死刑本身就是一個技術錯誤。雖然許多犯人被“正常地處決”,但是也有許多人在經受了難以忍受的過程後才死去。

    1983年,在亞拉巴馬州,三十歲的約翰-路易-埃文斯在經受了三次三十秒的1900伏的電擊後才死去,整個死刑過程持續了十四分鍾。三十名證人看到了“他的頭盔下的火苗。放在右腿處的電板處冒起了煙。捆綁腿部的皮帶也因為燒著了而松開”。在第二次電台後,他的律師打電話給喬治-華萊士州長,要求停止已經達到無法忍受的殘忍程度的行刑。州長拒絕了他們的要求,於是約翰-埃文斯經受了第三次電擊,也是致死的一次。

    1985年,在印第安那州,威廉-范迪維的行刑使用了五次.每次為2250伏的電流。整個過程持續了十七分鍾。甚至在第三次電擊後,醫生宣布,犯人的心髒仍然以每分鍾四十下的節奏跳動。

    許多醫生證實,在第一次電擊後,犯人們就失去了知覺,即使心髒繼續跳動,防部繼續運轉,他們也感受不到其他的電擊了。

    這個證實被茹多的行刑以及在1946年被處決的名叫威利-弗朗西斯的年輕黑人的行劃推翻了,這也是歷史上處以電刑的最年輕的犯人之一,當他被推上電椅時,剛過十七歲。

    電椅顯聖

    一名行刑證人官員敘述道:“我看見行劃者接通電源。犯人的嘴唇一下子腫脹起來,身體伸直。我聽見監獄長對著死刑室裡的劊子手城增加強度,因為他看見成利-弗朗西斯沒有死。但是刻於手喊道,他已經給了最大強度的電流。”威利-弗朗西斯慘叫著:“停止Z讓我呼吸!”

    行刑被中止了。死裡逃生的人描述道:“我感到腦袋大腿都在燃燒。我看見各種顏色的斑塊。”最高法院經過商議,決定任何事情都不能妨礙行刑。由於威利-弗朗西斯又被推上了電椅,這次第一次電擊就要了他的性命。

    同樣也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72年廢除了死刑,撤消了與性治亞州的《弗曼協定人借這次機會,一千多名判了死刑的重罪犯人改判無期徒刑。有些罪犯,例如謀殺女演員沙倫-泰勒的凶手查爾斯-曼森、暗殺司法部長勒伯。肯尼迪的希蘭一希蘭都保住了性命,傻笑著離開“死亡走廊”。

    這個決定之後,有些州重新修改了它們的法律。第一個使新法律具有權威性的案例是1976年在佐治亞州的格雷格事件。最高法庭承認某些州修改後的法律以及在這些州的死刑的存在。

    在弗曼協定後,三十六個州修改了法律,目前允許對產生嚴重後果的謀殺處以死刑。

    幾十年以來,電刑並沒有真正的改進。雖然在電擊時間以及根據不同的裝置電流在1750伏到2500伏之間變化等方面略有差異外,電刑的原理還是相同的。

    目前.行刑和准備工作有著嚴格的程序,在行政規章中細致到形成了儀式。

    電椅的死亡儀式與在美國使用的其他行刑方式大同小異。當倒計數開始時,犯人被轉移到“死亡走廊”,放在一間名為“死亡特別牢房”或“死亡室”中。犯人受到全天候的嚴格看管,他將在那裡度過生命的最後幾天。所有的個人物品都被沒收。死亡證明書已經寫好了“合法電刑”。

    在死亡到來的前幾小時,犯人被領出他的牢房,帶上手銬,帶入“准備室”。在這間緊挨著行刑室的房間裡,犯人接受嚴格的身體搜查。看守搜查犯人的七竅,鼻、口、耳、肛門,撿查論是否隱藏了任何東西,尤其是能妨礙行刑順利進行的金屬。

    搜身是從一個名叫阿爾伯特-菲件的行刑後開始的,這名犯人借助椅子將十幾枚金屬長針扎入體內,試圖阻止他的行刑。他以為當2000伏的電流通過他的身體時。長鍾就會從體內跳出,他就好像話豬一樣。但是什麼也沒有發生。搜身結束後,一個看守立即將犯人的頭發剪成平頭,然後用剃刀將頭頂剃出一小塊皮膚,這樣能確保與頭盔上電板的連接。

    從理發的椅子上起來,除去手銬的犯人可以在裝在房間一角的淋浴下沖洗。

    他有五到六分鍾的時間洗澡,然後穿上監獄部門提供的衣服。他可以選擇赤腳或穿上襪子。

    一般在“穿衣”的時候,看守引進神甫,監獄長向犯人保證行刑快速無痛苦。

    當犯人“准備”時,副監獄長負責迎接它方證人,犯人選擇的證人以及抽簽決定的記者。“證人室”正對電椅,電椅的後面是“電路室”,這是一間裝有電刑電器裝置的小房間。

    在證人們坐下後,副監獄長向他們分發書面注意事項,特別要求證人舉止得體,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與犯人交談。證人們還被告知,有一輛救護車隨時准備著,以防行刑過程中他們中有人病症突發。

    連接死亡室和總檢察長及州長的直線電話經過最後一次測試,特赦在最後一秒鍾仍有可能成為現實。

    犯人穿好衣服後,帶上手銬,走幾步就到了電椅室。大門打開,犯人在四個看守、神甫和監獄長的押解下走進來,他看見了電椅。

    “電椅”仍然是漆成白色的寬大株木制椅子,三或四只椅腿,固定在地面上一塊加厚的橡膠地毯上。

    美國的每一把電椅都是獨一無二的手工作品。在一些州,是由地方公司或手工藝者根據州政府的要求制作的。在另一些州,則是由犯人自己設計和制作的,例如怫羅裡達州著名的賴得佛德監獄的電椅就是這樣的,是1924年由一名犯人用監獄裡砍伐的一棵株樹制作的。

    一百瓦的燈泡用來做指示燈,顯示“椅子正在運行”。在椅座上有一小塊黑色的橡膠地毯。符背上有兩根高二十五厘米的柱子用來固定犯人的頭部,椅子扶手用來捆綁手和手臂。在椅子前面的兩只椅腿或一只椅腿上固定了一支T形的木桿用來捆綁小腿。

    大多數情況下,犯人由七根皮帶固定不能動:一根在腰間,一根在胸部,一根在頭上,兩根在手腕,兩根在小腿。

    匿名的劊子手在電椅與證人室之間的小房間進行操作。

    電極位置

    “椅子”後面的牆上固定著電箱,兩根分流線從這裡引出。牆上還掛著裝有“行刑器具”的大箱子,裡面有頭盔和接觸板、行刑人員的絕緣鞋套和手套。

    “頭盔”是由厚皮制成,在頭盔前面有一根長二十厘米寬十厘米的帶子,用來蒙住犯人的眼睛,還有皮制的護領,這些都可以通過扣撐用幗帶拉緊。頭盔的裡面有一塊“接觸板”,這是一塊直徑為十厘米的成凹陷狀的皮片,中間有一根桿穿透皮片連接第一個電

    1981年密歇根市,在行刑前S.T.朱迪的新聞發布會。(西格瑪照片)極。

    頭盔的內部覆蓋了一層薄薄的天然海綿,用來確保更好的接觸,盡可能減少肌肉燃燒的氣味。以前,電極是被直接放在犯人的頭上,這會引起嚴重的灼燒,散發出惡臭。但是,現在行刑證人證明仍然有難聞氣味。為了確保更好地傳導,接觸板和海綿都在鹽水溶液中浸泡過。

    在監獄長詢問犯人,他是否要做最後申明後,犯人被戴上頭盔。

    還有皮制的“護腿套”,它長二十厘米,寬八厘米。看守將犯人的褲子剪到膝蓋處後,將“護腿套”套在犯人刮過汗毛的右腿上。“護腿套”外面是一層薄薄的金屬頁,通常是鋁,再外面是一塊銅板,銅板上有一根朝裡插入的桿,連接著第二個電極。

    電流從頭盔的接觸板經過心髒和肺部,到達安放在小腿上的地極,引起犯人死亡。

    難道美國人不是第一個對電刑的不准確性產生懷疑的嗎?可能的,因為所有施行電刑的州都頒布法律,規定必須在行刑後立即對犯人屍體進行解剖。

    紐約州毫不隱諱地說明了原因:“這是為了排除犯人再活過來的所有可能性。”1991年8月23日,在弗吉尼亞州的格林維爾,德裡克-彼得森接受了常規放電,即十秒鍾的1725伏,然後是九十秒的240伏電流。在將他的屍體從椅子上解下時,法醫發現,他的脈搏仍在跳動,於是進行了第二次行刑。

    電刑筆錄

    理論上,電刑程序持續兩分鍾,不能中斷,自動停止。當劊子手合上電閘,根據不同的州使用的不同型號的電持,1900∼2500伏的

    電流通過頭盔接觸板上的銅線電擊犯人,犯人立即失去所有知覺,

    感受不到任何痛苦-

    兩分鍾的程序又分為5秒和25秒交替出現的八個片段。

    —一安培表在5∼15安培之間。當電流接通時,犯人一般會向前撲,如果犯人沒有被牢牢地捆綁在椅子上,會向前跳好幾米。

    —根據大部分的證詞,第一階段之後,犯人失去知覺,同時也喪失了對肌肉的控制,其中包括膀耽。犯人大小便失禁,也經常出現吐血和咬舌頭的情況。

    —一第二階段,大量的血從鼻子處湧出。

    —從第三階段到第五階段,身體的溫度從37度升到100多度,身體呈紫色……心髒顫動和呼吸氣管的麻痺達到最高點。

    —在第七到第八階段,大腦的給氧系統炭化,經常眼睛完全凸出眼眶。頭頂呈黑色,周圍一圈肌肉呈紫紅色-

    犯人的服裝是為了行刑而特別定制的,犯人還必須穿一條合身的棉制緊身短褲,大腿處有松緊帶。短褲內側像衛生巾一樣可以吸收水分,經常在第一電擊使犯人喪失控制膀眈能力時使用-

    被允許參加行刑的人有:

    ——發出“通電”命令的監獄長;

    —一監獄官員,負責行刑過程,與兩至三名看守一起准備犯人,將其安置在椅子上;

    ——電工,配有一個工具箱,負責連接電纜和電極,監督“電椅的正常技術運轉”;

    ——醫生,負責確認犯人的死亡;

    ——劊子手,由法庭委派,在行刑證人看不到的地方操作,“通電”;

    ——官員們,其中有州長代表;

    ——一記者和犯人的律師;

    ——由犯人指定的人員-

    行刑證人手中都有一本詳細介紹死刑過程的宣傳冊-

    在行刑過程中要求官方證人和記者保持絕對肅靜。證人們呆在有玻璃窗的房間裡,因為有擴音設備,他們可以清楚地聽到電椅旁發生的一切-

    連接州長辦公室和“電椅室”的直線電話已經裝好,以便應付在最後出現緩刑的情況-

    在最後的死因犯中有:1927年的塞科和萬澤蒂;1935年的布魯諾-豪普特曼,他綁架了林德伯格的孩子;1953年以間諜罪判處死刑的埃塞爾和朱利葉斯-羅森伯格。

    歷史細節

    1990年11月,在美國有2151名死囚等待行刑,其中600名選擇電椅-

    有許多未成年人被處以死刑。最近一名處以電刑的未成年者於1984年10月10日在南卡羅來納州受刑-

    1989年,在死亡走廊等待死刑的二十八名未成年犯人中,十一名被判電刑-

    佛羅裡達州保持著等待電刑犯人數的記錄。1992年7月有315名,其中35%是黑人。其次是有113名犯人的賓夕法尼亞州,隨後佐治亞州105名犯人,田納西州69名.弗吉尼亞州38名-

    最近六十年,進行電刑最多的兩張電椅是佐治亞州賴得維爾監獄的電椅(300次電刑)和佛羅裡達州賴得佛德監獄的電椅(196次電刑)-

    自從美國有了電持以來,出現了不少雙重行刑:五次四重行刑,在同一天同一監獄還出現了九次三重行刑-

    在美國有幾張電持是由威斯汀豪斯公司生產的,其余的由地方電工制作,有一張是由犯人自己制作的-

    1988年、《邁阿密先驅報》公布了由官方確認的電刑的費用。1976年後,在佛羅裡達州是五百七十萬美元,其中包括死囚的居住費用和上訴程序費用。州政府為每個電刑犯人支付的總費用高達三百一十七萬美元,是監禁四十年費用的六倍-

    田納西州對犯人的同樣調查顯示,每個電刑犯人的費用是三到五百萬美元。1982年,紐約州政府公布了一項研究表明,犯罪程序加上上訴程序的平均費用約為一百八十萬美元,是犯人無期徒刑費用的兩倍-

    1966年,電椅本身的造價為三萬美金。

    審判錯誤

    19世紀,幾個著名的數學家,例如拉普拉斯、庫爾諾或普瓦松,試圖通過計算數學概率的方法得到錯誤的審判與正確的審判之間的比串。普瓦松尤其對法國的犯罪程序感興趣。根據數學家的推算,在法國審判錯誤的數學概率在宣判的死刑中是l:257。雨果-貝多和邁克爾-拉德榮教授都指出.20世紀在美國,有349名無辜的人被判有罪而判處死刑,其中23名被處以死刑。而這只是當找到真正的殺人犯並且司法部門承認錯誤情況下的數字。“為了公民的自由美國聯合會”宣稱.有25名無事者被處以死刑。

    未成年犯人的死刑最近十年.有八個國家處決了未成年犯人,它們是:孟加拉國、巴巴多斯、伊拉克、伊朗、尼日利亞、盧旺達、巴基斯坦和美國-

    目前,72個國家在憲法中規定,低於十八歲的罪犯不能判處死刑-

    在美國,被判死刑的未成年者最多.到1992年7月1日為止有31人-

    在1974年到!791年間,在美國有92名未成年犯人被判死刑.其中有四名女孩-

    在美國最近被判以死刑的四名未成年罪犯分別是:1985年在得克薩斯州被處決的查爾斯-朗巴格;1986年在南卡羅萊納州處決的賈-特裡-羅奇;1958年在得克薩斯州處決的傑伊-手克頓;1990年在路易斯安那州處決的多爾特-普雷讓-

    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頒布法令,稱判處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死刑與憲法不相抵觸-

    在有死刑的37個美國州政府中,26個州規定可以判處十八歲以下的犯人死刑的是;阿拉巴馬州、亞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北卡羅萊納州、南卡羅萊納州、南達科他州、特拉華州、佛羅裡達州、佐治亞州、愛達荷州、印第安那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密蘇裡州、蒙大拿州、內華達州、新軍布什爾州、俄克拉何馬州、賓夕法尼亞州、得克薩斯州、猶他州、佛蒙特州、弗吉尼亞州、華盛頓州、懷俄明州-

    在有死刑的二十個州中,十一個沒有規定年齡限制的州分別是:亞利桑那州、南卡羅萊納州、南達科他州、特拉華州、佛羅裡達州、愛達荷州、俄克拉何馬州、賓夕法尼亞州、佛蒙特州、華盛頓州、懷俄明州。

    十五個規定了低於十八歲年齡的州分別為:

    ——蒙大拿州:十二歲

    ——密西西比州:十三歲

    ——阿拉巴馬州、密蘇裡州和猶他州:十四歲

    ——阿肯色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弗吉尼亞州:十五歲

    ——印第安那州、肯塔基州和內華達州:十六歲

    —一北卡羅萊納州、佐治亞州、新罕布什爾州和得克薩斯州:十七歲

    根據克利夫蘭大學維克托-施特伯教授的研究,在1600年∼1991年間的在美國處決的286名未成年犯人,其中9名女孩,在犯罪時都沒有達到法定年齡。十二名在未到十四歲時犯下罪行,三名在十二歲前,一名在十歲前。大部分的未成年犯人是在20世紀被處決的,286名中有190名就是在1905年後處決的。

    這些犯人中最年輕的是福瓊-弗格林,因十三歲時犯下強奸罪,於1927年他十六歲時被處以絞刑。

    死亡演出

    80年代初;越來越多的國家進行公開行刑,並且經常進行廣播和電視轉播。

    經常使用這種形式的國家有安哥拉、喀麥隆、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加蓬、赤道幾內亞、伊拉克、伊朗、敘利亞、莫桑比克、巴基斯坦、烏干達、北也門、索馬裡、利比裡亞、尼日利亞、乍得、蘇丹。

    成千上萬的觀眾主動或被迫觀看行刑,大部分的行刑為搶刑和絞刑。

    1922年.阿富汗公開進行了二十七例絞刑;沙特阿拉伯六十六例斬首刑;阿爾巴尼亞十七例槍刑。

    采用電刑的州

    1992年,電椅在美國的十四個州是合法行刑方式:阿拉巴馬、康涅狄格、佛羅裡達、佐治亞、印第安那、肯塔基、路易斯安那、內布拉斯加、俄亥俄、賓夕法尼亞、南卡羅萊納、田納西、佛蒙特和弗吉尼亞。

    在過去,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使用可移動的電椅。根據需要,電持被安置在不同的監獄,用電纜將電椅與行刑室外的發電機組相連接。歷史上用電椅處決的最年輕的犯人是喬治-斯廷納,因謀殺罪被判死刑,1944年十六歲時在南卡羅萊納州行刑,還有法國犯人威廉姆斯-弗朗西斯1946年十七歲時在路易斯安那州被處以死刑。

    死亡收藏

    1992年*月,英國著名的克裡斯蒂拍賣行對邁克爾-福爾天獨一無二的收藏進行了拍賣。邁克爾-福爾曼收集了從7世紀到當今近百件酷刑和死刑刑具。拍賣總金額超過了一百萬法郎。

    死亡注射

    繼機械學的進步發明了斷頭台,電力的使用制造了電椅,化學的發展產生了毒氣室後,人類在尋求“死刑的人道主義”進程中又邁出了新的一步,1977年,死亡注射成為合法的行刑方式。

    所謂“溫和”死亡的方法以快速、無痛苦和費用低而著稱,這是一種直接源於醫學科學的方法。1982年在美國的得克薩斯州首次使用,隨後1983年在伐克拉何馬州再次使用。

    死亡注射法是通過一次或兩次靜脈注射。向犯人注射能產生迅速麻痺效果的巴比妥酸藥劑。過程類似在醫院進行全身麻醉,只是注射的針劑是可以致死的。這種針劑由三部分組成:首先是使意識喪失的流噴妥酸;第二是通過放松肌肉達到麻痺心髒和中止肺部活動的漠化雙呢雄雙酯;第三是導致心脫停止跳動的氯化鉀。

    1977年5月五五日,俄克拉何馬州州長簽署了法令,使他的州成為世界上第ˍ個使用靜脈注射致死數量的毒品為合法死刑方式的扭。事實上.僅僅是人道方面的考慮是不足以導致這一變化的。財政因素沙皇更為重要的原因,因為當時專家們認為,電椅的費用為0sO80美元,建造一間毒氣室的費用還要高四倍。當時伐克拉何馬州火有兩名死回。於是,死亡注射顯得更為經濟,節省了納稅人的錢

    1977年5月12日,即在伐克拉何馬州通過了死亡注射法的二十西小時後,得克薩斯州也通過了將死亡注射法作為合法死刑方式的法令,在兩個州幾乎同時出現了關於新的行刑方式的建議。關於新的死刑方式的爭論最初開始於俄克拉河馬州,隨後得克薩斯州的報界對此也表現出了濃厚的興趣,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盡管自由黨人堅決反對,多爾夫-布裡斯科州長仍然迅速簽署了法令。這項決定意義重大,因為當時已經進行了三百六十一例電刑的得克薩斯州還有五十九名死因等待行刑。得克薩斯州的法令與俄克拉河馬州的法令在幾點上有所不同,其中一個重要分歧是:注射一次還是兩次完成?

    在伐克拉河馬州,死亡注射分兩次注射完成。第一次注射使犯人昏睡,第二次注射在其無意識時將其殺死。事實上犯人陷入了永遠無法醒來的睡眠中。

    在得克薩斯州,參議院刑法原則委員會通過的是只有一次注射的行刑方式,藥劑中的巴比妥酸與起麻醉作用的化學成分反應,導致死亡。

    死亡液體的組成在得克薩斯州引起了曠日持久的公開技術爭論。

    最初,法令只規定了一次注射,沒有麻醉過程。對那些對受害者沒有表現出絲毫同情和仁慈的罪犯,我們是否有必要表現我們的仁慈產這是一種觀點。為了能在行刑中加入麻醉過程,一項新的修正案被提交審議。修正案的作者,自由黨人稱;“死亡只是一個目的,而不應有任何東西損害國家的尊嚴。”對此一位參議員反駁道:“在他的一生中從來沒有聽到如此荒謬的話。為什麼要同情那些重罪犯人?我很遺憾,我不同意給他們讓其感到舒適的毒藥。”

    最終,在聯邦法庭同意記者列席所有死刑後,關於麻醉的修正案才被通過,因為讓電視向廣大觀眾轉播時間過長、過於痛苦的垂死鏡頭是不明曾的。

    在得克薩斯州通過死亡注射法後一個星期、有九十一名死因犯的佛羅裡達州也通過了修正案,允許死囚在電刑和死亡注射法中選擇一種死刑。采用的注射法同俄克拉何馬州的相同,是兩次注射:第一次起麻醉作用,第二次是麻痺作用。其實,在修正案中還規定,可以直接將毒藥注射入心髒。

    得克薩斯州人體醫學的代表羅伊-查普曼醫生宣布:“死亡注射就像是‘拉幕布’。犯人惟一能感受到的痛苦是注射器的針刺。”目前,有十九個州在法令中規定可以使用這種形式的行刑,但其中一些州也允許犯人選擇其他的行刑方式。

    靜脈死亡注射真的是最合理最人道的死刑方法嗎?許多人這樣認為。

    在美國,這種觀點的最早支持者之一是羅納德-裡根總統,當他還只是加利福尼亞州州長時就支持這種觀點。1975年他發表了一篇文章,文章開頭寫道:‘作為一個老農場主和馬匹的飼養者,我知道什麼是用槍殺死受傷的動物。現在,我們會叫來獸醫,給馬打上一針,讓它安靜地入睡。……我自問,這難道不可以部分解決死刑帶來的痛苦嗎?尤其是在沒有找到更好的行刑方式時。”

    其實,在羅納德-裡根寫出他的想法之前,許多人就想到了這種可能性,甚至還有那些反對死刑的頑固分子……例如阿爾伯特。加綴在1956年發表的文章中就建議從注射法取代其他的死刑——

    他寫道。“如果法國在這點上無法戰勝自己,無力給歐洲帶來它所需要的處方,那麼它就要開始對死刑方式進行改革。殺人的科學同樣可以體面地殺人。使犯人從昏睡進入死亡的麻醉至少在一天內有效,足以使犯人陷入昏厥—…-”

    二十年後,哲學家成為了先驅,因為現在這種方法已經用於五十多名犯人的死刑。這種方法在1980年由參議員卡拉韋向法國政府正式建議使用。

    人們有理由相信,鑒於死亡注射法緩和的死亡過程,能確保犯人被結束生命時無痛苦,這已經是大多數人的一致看法。但是事實相反,將醫學用於死刑引起了公憤。

    在50年代,英國曾試圖用死亡注射法代替絞刑。“皇家委員會”在仔細研究了這種死刑方法後,宣布這種死刑應由合格的醫生來執行。這一聲明立刻在英國醫學界引起了強烈的抗議。因此“皇家委員會”最終決定保留絞刑,作為整個英國合法的死刑方式。

    醫生還是劊子手?

    確實,死亡注射法比其他任何死刑方式都更需要醫務人員的積極參與。盡管在大多數地方,醫生直接參與或間接參與行刑過程,但是他們只滿足於確認犯人的死亡。

    當醫生們開始確定犯人的身體狀況以便犯人能“身體健康”地行刑時,他們的角色就已經變得很有爭議了。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在世界上大多數有死刑的國家。心理醫生的證明對宣判或不宣判死刑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醫務人員參與死刑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在這裡不做進一步的討論。簡單地說,作為死刑方式的死亡注射法在全世界引起了眾多醫學機構的強烈不滿,要求醫務人員不參與任何形式的死刑。

    當首先是俄克拉何馬州其次是得克薩斯州最先通過了死亡注射法局.不得不迅速修改了必須由一個醫生。州輕罪部門主任准備和監督注射的規定。

    歷史上第一個采用靜脈死亡注射的犯人是查利-布魯克斯。他的罪行是,1976年試圖偷舊車時殺死了一名機修工。他是於五982年12月7日午夜在得克薩斯州的事茨維爾監獄行刑的,死亡時間七分鍾。

    查爾斯-希爾,新聞協會的記者,是當時觀看行刑的四個記者之一。他寫道:“午夜剛過,布魯克斯被六根皮帶捆在推車上……監獄長傑克-浪斯利問他;‘你還有什麼話要說嗎?’“是的。’犯人回答,他將頭轉向瓦妮莎-祖曾的方向,一個上星期剛與他交換了誓言的女護士,他們還沒來得及舉行儀式。布魯克斯在臨死前僅僅說了‘我愛你’。”

    另一個證入敘述道:“監獄長下達了死刑的命令。用膠布捆在犯人手臂上的針管與將布魯克斯和劊子手分開的牆上的氣閥連接起來。∼種化學液體溫過針管流入了犯人的體內。當透明的液體進入布魯克斯的手臂和身體對,他一直睜大眼睛,他的目光充滿了緊張。突然,他開始喘氣,透不過氣來。盡管被皮帶捆綁著,他的右臂劇烈抖動著。他的眼睛緊閉,隨後打了∼個大阿欠。最終閉上了眼皮,又困難地喘息了十五秒。最後,∼切都停止了。”

    監獄的兩名醫生對屍體檢查了幾分鍾,以便知道犯人是否確實死亡。他們相互點了點頭,又低聲交談了幾句。

    他們仍然在等,取出聽診器,聽了聽犯人的心髒,又用一盞燈照了照他的眼睛。其中一位醫生巴斯科姆-本特利透過幕布喊道:“注射是否已經結束?”情況相反。

    幾分鍾後,醫生們又重新進行了一次檢查,拉爾夫。格雷醫生宣布:“犯人已死。”

    許多美國人認為,在“醫學死亡”中,醫生的角色不僅僅是確認犯人的死亡,如果沒有他們的幫助,死刑就無法進行。

    面對“持續”的流言,美國醫學界聲明:“結束生命的注射與醫學實踐沒有任何關系。完全役有必要由醫生完成這個行為,”

    監獄發言人傑伊-伯德強調:“是由一名有醫學常識的守衛准備液體並進行靜脈扎針。然後一個人按動按鈕.進行注射。查爾斯-布魯克斯的死是沒有痛苦的,緩慢的,在神志不清中死去。”

    沒有人真的相信這些聲明。准備液體需要一定的醫學知識。很難相信醫生與這種行刑沒有任何關系。就像一位法國教授指出的,這不僅僅是准備“可以殺死一頭牛的毒藥”,這要根據犯人的體重、身高、健康狀況甚至特別的體質配制。配制不精確的毒藥可能引起垂死掙扎,使死刑延長幾小時。

    死亡的四十分鍾

    靜脈扎針本身就是件復雜的事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完成的,特別當犯人是痛君子時。他們的靜脈經常是布滿了疤痕,只有經過小小的外科手術才能找到更大的靜脈。

    1985年,在得克薩斯州,醫務人員花了四十分鍾才在史蒂文-彼得-莫林的身上找到了可以扎進皮往注射針頭的靜脈。

    一部分醫生已經注意到了死亡注射的危險和弊端。

    這類的行刑是不能由當時的劊子手來進行的、弊端之一是,起麻醉作用的巴比妥酸劑對一些人不能迅速見效,這會使犯人在肺部逐漸麻痺的過程中,清醒地感受到呼吸困難。

    另一個危險是犯人在注射時掙扎。針劑有可能會進入動脈或肌肉組織,引起劇烈疼痛。並且,如果針劑毒藥劑量不足或是過早見效,後面的液體有可能變稠,阻塞靜脈,延長死亡。

    總之,死亡注射死並不是迅速的。讓我們一起回憶幾例讓司法部門很滿意的行刑:

    瑪麗-魯-安德森,三十五歲,1985年處決,是第一個嘗試“緩慢死亡”的女犯人,死亡時間十三分鍾。行刑在得克薩斯州的一個小城市霍頓的監獄進行。

    1984年,另一個女犯人韋爾瑪-貝爾菲爾德,是南卡羅萊納州四十年來處決的第一位女犯人,在注射十五分鍾後死亡。

    時間略短但更困難的是1984年詹姆斯-奧特裡的行刑:他在十分鍾內保持了清醒的意識,做著手勢,抱怨痛苦不堪。《紐約周末報》用了現場一位醫生的解釋:“導管可能被阻塞了。”

    1985年,史蒂芬-麥克科伊在行刑中劇烈嘔吐,驚叫著呻吟,以至於一位證人當場暈倒。有時,可怕的不是行刑本身,而是前面發生的事情。1988年,羅伯特-斯特裡曼在活動手術台上捆了三小時,等待注射,而這時法庭正在就緩刑進行討論,最終被否決了。

    我們最後提到的是1992年在阿肯色州進行的雷克-雷克托的行刑。行刑者用了一個多小時才找到靜脈,進行扎針。

    1991年12月5日,在美國有四十四名死於死亡注射。其中最年輕的是1985年處決的末成年犯人查爾斯-朗博。

    穿著白大褂,拿著注射器的劊子手是不是一個越來越文明的社會反映呢?

    死亡注射筆錄

    死亡注射法的過程在采用這種死刑方式的國家大致相同-

    犯人被提出牢房,押解到一間完全不透光的房間。在那兒,犯人被皮帶捆綁在類似醫院裡用的活動手術台上。在手術台的頂端有一個支架,在注射時會支起幕布,隔絕犯人-

    行刑人員在犯人手臂的靜脈上扎入針頭,有時也會給犯人打一針鎮靜劑,讓他安靜下來。犯人迅速被轉移到行刑室,所有准備工作就緒後,幕布被支起。針管通過布上特別開的洞固定在犯人手臂上的注射器上,針管的另一端連接著牆上一個洞口裡特殊的“開關”-

    在牆的另一邊,在同樣的高度有一個盛滿最後溶液的漓江器。根據監獄不同,滴控器一般有三至四個氣閥。其中一個氣問是用來釋放毒液,其他釋放的都是無害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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