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死刑大觀 第一部分
    用動物行刑

    用動物行刑的歷史可能與人類文明的歷史一樣悠遠。眾所周知,公元前7世紀,亞蘇巴尼巴爾,亞述國鼎盛時期的國王,就曾經把他的囚犯扔給巨犬。埃及人也做過同樣的事情,只不過他們更喜歡用鱷魚罷了。

    馬達加斯加皇後拉娜瓦羅挪一世以殘暴聞名,被稱之為“女尼祿”,她特別鍾情於糊錫類的動物,直至1861年去世為止,她每年都要處死上萬人,而其中大多數囚犯都是奉命在滿是鱷魚的河中游泳而亡。數十個世紀以來,因所用動物的不同,犯人或被吞噬,或肢體殘損,甚或被壓死。

    在伽太基和印度,犯人被大象碾作粉塵。19世紀初的游記作家杜蒙-杜爾維耶在他的《環游世界》一書裡,向我們描述了在錫蘭時,他曾經親眼目睹過怎樣用大象行刑:大象用鼻子將犯人卷起,拋往空中,犯人落在大象的擦牙上,穿透身體而亡。最具凌辱性的莫過於用狗來行刑,然而在全世界卻廣為流傳,在中東、日本、非洲,甚至在歐洲。

    西班牙人在其外侵過程中出口了這種行刑方法,讓成千上萬的印卡人和阿茲將克人死於獸口。日耳曼人有一種刑罰是專門用來對付女囚的,他們把女囚掛在野馬上,直至把她拖死。墨洛溫火和法蘭克人偶爾也用類似的刑罰。法國歷史記載過布魯娜奧的故事,這位奧斯塔西亞王朝的女王便是被她最大的對頭、諾斯特裡亞王朝弗雷岱貢女王之子克羅泰爾二世處以該暴刑。也有歷史學家說她被分屍而死。這無關緊要,因為分屍刑就是用四匹馬拴住四肢,使之與軀干分離,也屬於動物行刑的一種。法國和英國經常用此刑處死殺死長輩的罪犯。在印度,馬通常為牛或大象所取代。在亞洲、中東以及非洲,則經常用單峰駝。要知道,曾一度成為乍得總統的伊塞納-阿布雷,綁架團伙的頭子,就把法國政府派去的加洛班少校綁在了一只單峰駝上,作為對法國政府要求釋放人質的回答。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吉爾吉斯人、匈奴人、蒙古人也是把他們的囚犯拴在馬尾上處死的。在歐洲,甚至到17世紀還有類似的刑罰,只是已經比較罕見了,最有名的例子當然是和瑪茲巴這個名字連任一邊的。

    波蘭國王讓-卡西米爾五世的年輕侍從成長於俄羅斯的一個家庭,別人都說他是被基督促撫養大的。盡管如此,他還是將一種荒誕放蕩的生活帶入了波蘭宮廷。可他不慎撞見了一個波蘭貴族的通尋奸行為,於是他被脫光衣服,抹上瀝青,拴在一匹性子暴烈的馬上,那馬狂奔不止,一直把他拖到了烏克蘭。還有瑪茲巴,哥薩克人接受了他以後,在1687年公選他為戰爭首領,皮埃爾-勒格朗想用他來對付勒勒人的入侵以保衛自己的疆界,可是他最終背叛了哥薩克人,投入了瑞典國王查爾斯十二世的懷抱。然而瑞典人被打敗了,瑪茲巴無異於自殺。瑪茲巴的行刑場面吸引了那麼多的文學巨匠及畫家,從拜倫到維克多-雨果,還有賀拉斯-維來、德維伊、查塞裡奧等等。奧斯曼王朝騎兵團的首席教官穆勒-亞裡山大向我們描繪過,在19世紀中葉,土耳其人把貓塞進基督徒肥大的短褲裡。

    但是對動物行刑的難以想象的迷戀,恐怕無人堪與羅馬人相比。羅馬曾盛行一種被稱作“勒索死”的刑罰,這是一種溺刑,但是在溺死之前,羅馬人將犯人連同一只猴子、一只公雞、一只狗、一只貓以及一條蛇一道放入皮袋,再將袋口用線縫好。當然,之所以選擇這些動物,那都是有著嚴格的象征意義的,然而關鍵還是在於要讓這些動物在犯人身上留下深深的傷痕。

    整個古羅馬帝國時代都非常流行觀看猛獸吃人,這是法典所允許的,並且成了競技場和雜技場最為引人入勝的節目之一。我們有理由認為,這種刑罰方式源於一種伽太基的傳統做法。

    起初,這種刑罰只用於異族人和羅馬軍隊的逃兵。然而很快,羅馬人就將之用於奴隸身份的人,作為加重刑罰的一種標志。

    再後來,猛獸吃人成為最具侮辱性的刑罰,專門用於那些罪犯、搶劫犯、逃跑的奴隸以及基督教徒。的確,他們與這種刑罰的歷史是分不開的,但是該處死方法遠非他們的專利,早在他們使用之前,這已經是一種傳統的行刑方法了。

    一般說來,在牽入猛獸前,先要讓犯人游場示眾,在他的脖子上掛著一塊寫有判決理由的標牌。然後他被綁在石柱或橫架上,而這塊標牌就被釘於其上。

    所有類型的猛獸都被用於該刑:獅子、豹子、老虎、熊,但是人們也用流狗、狼甚或普通的狗,所有的動物事先都著實被餓了一陣,或是被囚禁得接近狂怒。然後它們被牽入軌道,順序非常考究。觀眾經常逾萬,都很在行,各自有各自的喜好:有的喜歡看老虎,因為老虎一下子就把犯人吃個精光;還有的喜歡看熊,能恰恰相反,往往是慢慢地、一點點地將犯人吞噬。

    有人喜歡大象和公牛,它們總是先把犯人給踩扁了,然後將他們拋向空中。迪爾塞就被脫光衣服綁在一頭狂怒的公牛上。還有因為喬-瓦迪斯而不朽的麗吉娃,她是被掛在一頭原牛上的。還有人特別偏好狼、孟狗或戰犬,這些動物同樣非常凶殘,它們的特點是慢慢地、長時間地把人撕碎,使之受到無盡的折磨,它們總是成群結隊地把犯人拖到沙灘上,弄得他肢體難全,面目全非;犯人一時半會兒不得死去,盡管意識仍然清醒,但是肢體殘缺得——用馬夏爾的話來說——早已“不成人形”了。

    通常猛獸只吃一半就飽了,扔下奄奄一息的獵物,於是在節目結束以後仍需給犯人再來上一刀。

    用來行刑的不僅限於猛獸。在競技場上,野豬、奶牛甚或山羊也隨處可見,例如公元77年,在裡昂的那次基督教徒大屠殺中。基督教徒行刑記往往能撰出一些稀奇古怪的故事來,安德羅克萊斯即為其中一例。在他被行刑的數月前,他曾替一只獅子技出了爪子裡的一根刺,於是當他被扔入獵豹群中時,這只獅子殺死了獵豹,將他救了出來。競技場主席德律緒斯赦免了他,因為他相信這獅子是他的保護神。

    眾所周知的布朗迪娜也是為獅子所救。人們把她吊在一只網中,想用公牛的角將她頂死。阿德裡安治下的弗斯坦和約維特也被四頭饑餓的獅子放過了一碼。還有於連,安提奧什競技場裡的猛獸據說只是輕輕舔了舔他。至於這座城市的大主教伊尼阿斯,獅子雖然把他掐死了,不過還是替它保了個全屍,並且沒有在他的身體上留下一道傷口。

    但是不管這些死裡逃生的故事是真是假,死於此類刑罰的人究竟有多少呢?不同的人做出了不同的估計。大多數古代史學家估摸在十萬人左右。還有一些人,例如說《古羅馬帝國史》的作者格雷瓜爾估計是在一萬左右,據已有資料來看,這個數字是太少了一點。

    用野獸吃人的刑罰開始早在公元紀年以前,在基督教會統治之下仍得以持續,一直延續到公元5世紀。

    在長達七個世紀的時間裡,根據階段的不同,這類用野獸行刑的刑罰或盛行或相對沉寂,行刑的方法自然也有所演變。開始犯人——有時是一人,有時是一群人同時行刑——是被縛地面對野獸的攻擊,後來不再被綁著了,但是仍然赤手空拳。接著,犯人可以得到一些輕型的武器,這樣就可以延長犯人抵抗和恐慌的時間。有的犯人在最後倒下之前甚至能殺死一頭到兩頭野獸。延長行刑的時間開始只是為了增加觀眾的樂趣,後來這類的行刑得到了徹底的戲劇化,經過精心的導演,野獸的出場和犯人的死亡構成了整出戲的大結局。例如,人們會讓囚犯穿上赫拉克裡斯的服裝,並給他一支狼牙棒,到了最後一幕再讓公牛出場,將他拋到雲霧中去。

    歷史學家於貝爾-蒙泰耶曾記述過,通常,在真正由演員所出演的戲劇中,我們都會安插上一兩個女囚,結局時,按照戲劇發展的邏輯,她們會為肢體強健的動物——常常是象征著淫蕩的熊或驢—一所“占有”。如果她們沒有死去,也會就地被秘密絞死。

    這些死於非命的獵物固然值得同情,但是要知道,動物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因為,即便不充當這種劊子手的角色,在角斗中,在人類互相殘殺中,在競技場的圍獵中,動物依然是首當其沖的。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地區能夠與羅馬相比,擁有過如此之多的食肉動物。有不少歷史學家都指出過,僅僅把羅馬一次圍獵過程中所使用的動物聚集起來,那就將會是歐洲最大的一座動物園。羅蘭-奧蓋提請我們注意幾個數字。比如說,在為了慶祝科裡塞建朝的活動中,一次就割喉殺戮了從非洲帶過來的九千頭牲畜,如果我們相信蘇埃托納所說的,其中五千頭是一天之內當著公眾的面殺死的。歷史學家這樣說道:“羅馬改變了大陸的動物狀況,而當我們想到在將近七個世紀的時間裡,在圓形競技場上所窮盡的動物,真的不能不感到目瞪口呆。”

    還有凶殘的鳥類,也沒有為那些心理反常的人所忽略,因為他們總是在找尋著別致的行刑方法。宙斯處死普羅米修斯不就是極好的一例嗎?這位從天上盜取火種,在某種程度堪稱人類造物主的天神便被綁在高加索的一塊巖石上,這樣惡庭就可以隨時來噬取他的心肝,好讓他永不復生。

    印度原始社會馬奴的民法典就曾規定,用鳥類行刑是合法的。犯人往往被埋至肩膀或頸部,好讓秀播趁犯人活著的時候享用它們的盛宴。在木樁刑和十字架刑中也經常有類似的情況發生,用來加劇犯人的痛苦,就像雅尼納-奧布瓦耶在《十三世紀以前的印度日常生活》一書中所形容的那樣,“這類最為凶悍的猛禽啄食他們的腦袋和眼睛,禽嘴尖利如匕首”。的確,犯人不論是死是活,只要被拋至野外,都得忍受惡鳥的襲擊:在東方,是雕、鴦或其他猛禽,在歐洲是小嘴烏鴉和大烏鴉。讓我們回憶一下這樣的場景吧:數千只烏鴉在蒙特弗貢的上空盤旋,它們的嘴因沾滿了犯人的鮮血而變得通紅!人用盡了一切動物來屠戮他們的同類。除了我們所列舉的這些,人還用過晰賜、蛇、嚙齒動物甚至昆蟲。

    今日位於埃塞俄比亞境內的納帕塔城有座奧蒙神廟,其間的神父便在法老埃爾加邁的命令下被授給鱷魚果腹。北歐海盜拉尼阿爾-羅德布若被活生生地塞進了蝗蛇桶。在法國、荷蘭和英國都非常流行一種刑罰,就是扒了犯人的衣服,在他的肚子上反扣一口鍋或一只籠子,裡面放上老鼠、即或睡鼠。接著再把鍋點燃加熱,或是在籠子的底部用小火惹得那些動物驚慌亂竄。為了逃命,它們就會咬開犯人的肚子深入他們的內髒。在荷蘭的烏恩城,數十名天主教徒就是這樣被處死的。

    在拉丁美洲、中美洲及非洲的一些地區,最可怕的刑罰之一就是將犯人置於膜翅昆蟲動物之中,或稱螞蟻,螞蟻往往百萬只地成群移動。它們一路上能把一切都吃得干干淨淨,一頭馬也不過需要四十八小時便能被啃噬一空,只剩下一副骨骼。在18世紀中葉,摩洛哥還存有這種“螞蟻刑”,而在巴西、烏拉圭和幾內亞以及亞裡桑那的部分印第安地區,一直到19世紀末仍然有類似的刑罰。同一時期,法國境內灑利島的一些苦役監獄的獨裁者們仍然偏好這種“慢死法”。1893年6月八閃電報》上登出了來自某監獄的一封秘密信件,我們可以讀到這樣的記載:“你們瞧,雖然不可思議卻是真的發生了,你們可以看到一個人被綁在樹上,樹腳下正是一個蟻窩。憲兵在犯人的腿上和屁股上塗上粗紅糖,用來引誘木薯蟻,因為這種螞蟻具有尖利而強健的觸角……”

    飛蟲也未被遺忘。早在公元前1500年的赫梯人已經會用蜜蜂處死偷蜂者。十八個世紀後,在羅馬,所謂的“叛教者”於連國王再一次使用該刑,只不過換用了馬蜂。

    魚類能僥幸逃過這些執法者與施刑者的想象嗎?當然不能!脂鯉和鯊魚,尤其是身長可以達到兩米的大海鱔經常被用來行刑。海鱔胃口極大,凶殘暴虐,跨部長有極其尖利的牙齒,但肉質細膩鮮美,羅馬人專門飼養以食其肉。迪奧克雷西安就有很多活魚艙,經常把犯人扔進去。他也不過是效仿維蒂厄斯-波裡翁,羅馬一個以殘忍聞名的美食家,他早在兩個世紀以前,就用類似的方法懲罰他的奴隸,哪怕他們只犯了一點點小錯。有一天,奧古斯特到他家去吃晚飯,席間有個奴隸打碎了一只酒杯,就被他扔進了活魚船。憤怒的國王於是砸碎了屋子裡所有的玻璃制品,把碎片塞進了活魚船。

    獅子救英雄

    安德羅克萊斯是羅馬的一位奴隸英雄。拉丁語歷史學家奧魯日爾曾為我們講述過他的故事。安德羅克萊斯因是個基督教徒而遭到逮捕,被帶進了競技場投入獸群中。但是令觀眾大為吃驚的是。一頭非洲巨視來到他的身邊,任由他撫摸,就像一只馴服的小狗。

    國正讓人把安德羅克萊斯帶到他的百前,門地緣由,安德羅克萊斯告訴他、早先他曾是非洲的一名奴隸,出逃後曾解救過這只獅子,替它投出了穿掌而過的一根利,並與它一道在藏身的洞穴裡生活了三個月。競技場主席德律緒斯請求國王赦免安德羅克萊斯一死。國工不僅同意了,其至將獅子贈送給他、這個故事在民間流傳甚廣。常被用來證明動物是可以識人的。

    虎庭

    據阿爾都爾-馬金說,亞洲和中東的暴君常用獅子、豹子和老虎作為行刑的劊子手。這些動物,尤其是老虎,常被當成“法官’來養。犯人被帶至法庭受審,手無寸鐵或持有一件不起作用的武器.例如說沒有開刀的匕首,而法庭便是由這樣的六只猛獸組成。“如果他有罪,”作者說,“這些正直但是饑腸艷艷的‘法官’就會毫不留情地判他死刑並吞了他。如果‘法官’們不餓,或者這個嫌疑犯似乎不合它們胃口,他就被認為或假定為無罪,往往可以重獲自由。”

    荷蘭游者斯特拉沃裡納斯證實了虎庭的存在,因為18世紀,在印度,他就曾經親身參與這種奇怪的審判方法、他說有一個犯人被扔進了虎穴,可是得以僥幸地脫這些“法官”的審判,因為他騎在其中最大的一頭老虎的背上。

    “這頭老虎看來很隨和,因為它就這麼任由它的騎士緊緊揪住它的尾巴,剩下來的那些老虎也許就不是那麼好對付了,但是它們也不敢襲擊這個犯人,因為他仍然間坐上了這樣一個尊貴的位置。”這個不幸的人本應該就此達命,可還是被王子的衛兵給殺了。

    也是在印度,1812年,在孟加拉邦,兩個人被扔給了一只老虎。其中的一個很快便被咬死了,但是另一個經過兩小時的激烈搏斗。終於用所謂的防衛武器,那把沒有開刀的匕首殺了他的“法官”。他不僅被赦免一死,領主還向他致敬,並進了他許多禮物。一直到19世紀中葉,在印度和印度支那的某些地方,這一類的法庭角斗仍然存在,因為一直到那個時代,人們仍然認為老虎肩負著懲罰罪人的神聖使命。

    割喉刑

    正如這名字所昭示的那樣,割喉刑的要旨就在於割斷喉嚨。與砍頭刑不同的是,在割喉刑中,頭和軀干並不分離,但是兩種刑罰的行刑原則是一樣的,因為犯人主要是由於窒息、失血過多及腦部缺血而死,其直接原因在於頸動脈和主動脈被割斷。

    割喉刑用的是匕首,割喉始終是古羅馬所特有的刑罰之一,因此甚至素有“羅馬刑”之稱。但是,與我們所能想象到的正相反,羅馬的刑法中從來沒有將此列為主要的死刑手段。這算作是一種簡易刑罰,主要用於非司法手段的行刑。但有一個例外,在圓形競技場的角斗中,這割喉刑卻也可以算上是“正式”的致死手段了。

    當兩個斗士當中的一個受傷倒下,他會舉起膀子,並用左手無名指指向觀眾,一方面是通過這樣的手勢承認自己的失敗,而另一方面也是請求觀眾從寬處死。勝利者此時便走近國王,從原則上來說,國王在聽取了觀眾的意見以後,再決定對失敗者是施以割喉刑還是予以寬恕。如果伸出大拇指向下指即意味著行刑,舉起手意味著赦免。如果判他死刑,國王或競技場主席則會叫道:“割喉!”

    在征詢意見的過程中,如果失敗者僅僅是受了傷,他必須蹲著,腦袋傾向地面,將手中所有武器拋在沙灘上,無論如何他都不可以再碰這些武器。處死之前,在被征服者與征服者之間要舉行一種特別的儀式,合作迎接死神的到來。人群肅靜,勝利者扔掉自己的盾牌,手執利刃走向他的對手,而他的對手則單膝跪地,彎著腰,他握住對手的一只腿為支撐。行刑者將手緊貼在對方的頭盔上,揪住他的腦袋,然後將利刃深入到他的頸下,在他的帽帶下來上一刀。

    要知道,在角斗流行之初,判決死亡並不具有這麼大的隨意性,而是與角斗士的技術休戚相關。被征服者倘若想活命,必須在角斗中表現得勇敢而靈巧。

    割喉刑也用於制裁基督教徒。在類似的行刑中,我們可以舉出呂西亞-德-西拉居斯、阿涅斯-德-羅姆、維克托瓦-德-蒂沃裡,這三個最終被教會列為聖人。後面兩位是被“慢慢割喉’激死的。

    集體行刑

    “利刃在喉”在軍團作戰時是一種普遍運用的行刑方法。在馬克西米安治下,“底比斯軍團”一次便有六百人死於該刑。這個軍團共有六千人,大多數都是基督教徒,在一次決定性的戰役前,他們拒絕獻身於羅馬人的神靈,於是國王下令挑出六分之一的人處死,這樣他們便不敢起一點點反抗之心。

    反抗之心,對“無辜者”亦是如此。例如孩子,兩歲不到的,甚至更小,在拜占庭及其周邊地區,猶太國王大文羅德下令將這些無辜的孩子割喉而死。馬克羅市曾記載過,奧古斯特得知被殺死的孩子中就有文羅德的親子後,說了這麼一句後來廣為人知的話:“他兒子有什麼用,最好是艾羅德這頭公豬。”

    還有一例極為著名的集體行刑,是塞菩提姆-塞維爾下的命令,他下令用匕首處死裡昂的基督教徒,其中一萬八千人被割喉而死。羅馬帝國潰滅以後,割喉刑流傳到了在高盧地區安家的民族,並逐漸成為這些地方的王儲和領主用來確保其統治的最重要的手段。

    稍後,劍曾變得又長又重,後來又變得又輕又細,於是割喉刑逐漸被棄去不用。極少數的情況下,也用刀或平刃短劍來割喉。比如說1620年在意大利,天主教徒就是這樣屠戮了五百多個新教教徒。

    非洲、亞洲、中美印第安人以及墨西哥的一些原始部落在祭把時也用割喉刑。在歐洲,割喉刑從來都不是獨立的行刑方法,它往往只是為了加重刑罰而設。1525年,弗朗索瓦一世曾頒布一道法令,序言裡就提到辱罵宗教者將受到割喉的懲罰,“喉嚨被割開,塞上烙鐵,並且將舌頭揪出割掉”,之後再被吊死。在英國,亨利四世擬定的法典裡也規定,割日必須高及頸下,這樣行刑者就可以通過割口把犯人的舌頭拽出來。

    到了20世紀,似乎只有柬埔寨的紅色高棉組織又將之列為自己的行刑方法。在1975年到1978年間,紅色高棉的行刑者用刀割斷了成千上萬的人的喉嚨,目擊者為數甚多,其中一位避難到了法國,他描繪道:“那個高棉成員手執殺豬刀,拽住我舅舅龍的頭發.使其腦袋向後仰起。他先用刀割了一個很細的口子,然後突然之間,他用盡氣力橫向割了一刀。血當即四處噴濺,射得很遠。”

    同樣也是紅色高棉,他們重新啟用了一種我們祖先曾用過的割喉方法,用尖利的棕桐葉慢慢地剪開犯人的喉管,在頸動脈附近的位置來回不停地割。

    自由地死去!

    如果遭到了過分的抵抗,羅馬人在勝利之後也會用割喉刑處死他們的敵人。努米底亞人遭到了西皮翁的圍攻,他們將婦女和孩子全部扔到火裡,自己則脫光了衣服,光著身子向羅馬人投降。他們知道什麼樣的命運在等待著自己。的確,他們最終被割喉而死。正是為了避免這樣的命運,馬薩達大本營裡的九百希伯來戰士決定割喉自刎,以求“自由結束生命”。他們抽簽選出十個人為自己行刑。

    剖腹刑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並深入至其內髒。如果說在羅馬和希臘只是一種單純的剖腹的話,在東方,剖腹刑不僅行刑時間頗長,而且極為復雜。因為剖腹之後還要摘除內髒。

    在波斯,剖開犯人肚腹以後,還要拽出他六到八米的腸子,然人後再用刀割開他的皮膚,剔除其肢體上的肌肉。在公元4世紀的意大利也有同樣的開場,阿裡斯教派的隆就用類似的方法處死了弗米教派的神父埃拉絲姆。劊子手固定好他以後,拽出了他的腸子,然後將之纏繞在絞車上。最後他還被切成了碎塊。

    兩個蘇格蘭貴族,羅伯特-格拉姆和裡查-阿托爾策劃了謀殺雅克一世。1437年,他們被凌遲處死,“一片皮一片皮地割,直至骨頭露出,他們一直奄奄一息”。

    宗教戰爭中,在法國、荷蘭和德國,新教教徒成了天主教徒的專有剖腹對象。他們也學起了舊時的波斯風俗,把犯人的內髒拽出來,纏繞在一根根子上,直至掏空其肚腹。

    剖腹刑與日本式的剖腹自殺一直有著密切的聯系。以前,剖腹自殺也是一種刑罰,只不過由自己行刑罷了,後來,它才逐漸演變為一種自殺形式,用以證明自己的忠誠,重新找回自己失去的榮譽。下定決心“剖開肚子”,也就是說剖腹自殺,意味著下決心承受所有因之而引起的痛苦,一只手堅定地握住專用短刀,自己平靜地剖開肚子,靜靜地等待死亡的來臨——這一切是在後來才成為英雄的特征的。

    直至12世紀,人們才開始自己剖開自己的肚子。而且那時這也僅僅用於同屬一個戰爭集團的家族成員之間。接著,到了15世紀,剖腹自殺入了皇家法典,貴族和武士有權自殺,而不是死於劊子手的屠刀之下。但是,有好幾種行刑的方法。一種可以稱之“旗本”,完全是象征性的,只用於身份比較低微的貴族。自殺者在兩個軍官之間,在他面前有一把木刀。當他俯身抓刀時,右邊的軍官便砍下他的腦袋,而左邊的軍官將他的首級提起示眾。中等身份的貴族則相反,自己慢慢地剖開自己的肚子。自殺者慢慢深入的時候,會有一個助手,通常是一位朋友,上前砍下他的腦袋。身份尊貴的貴族不僅由自己慢慢剖開肚子,有時還割斷自己的喉嚨以免砍頭之辱。剖腹自殺為時甚長而且程序復雜(1945年日本投降以後,戰爭部長用了三刻鍾的時間自殺)。日本貴族在剖腹自殺前,先要飽餐一頓,然後還要靜思凝神為自己的靈魂做好准備。

    作家瑪麗亞娜-莫內斯蒂埃在其著作《女性秘密社會》中曾記述過,到了15世紀,日本女性也有權同男子一樣進行這種殘忍的剖腹自殺,在此之前,這一直是作為一種男性貴族的特權而存在的。自此以後,女性也可以用這種方式自殺。

    在結婚的時候,有身份的女子都會得到父親贈送的一把匕首。以前,她們早就接受過這樣的技術訓練,學會了在死亡儀式中應當怎樣去做。包括如何把腿金起來,以便在自殺時仍不失儀姿。日本人的廉恥哲學在此細節裡亦可窺一斑。

    投擲刑的關鍵在於讓犯人從高處跌落。五大洲的所有民族幾乎都使用過類似的刑罰。

    犯人被帶至某一與地面呈垂直角度的高處,如巖石、塔樓、城牆,然後被扔向空中。正是這種簡單使之成為一種普遍的行刑方法。

    從一個地區到另一個地區,從一個民族到另一個民族,這種行刑方法的區別只在於犯人最後落到什麼樣的地方:在羅馬,把犯人投入巖石叢中,犯了叛亂罪或偷竊罪的犯人被帶到四十米的高處,投入塔貝巖石林;在埃及,則把犯人投入鱷魚叢中;在希臘,犯人被投到石堆上;在波斯,犯人會被擲入尖石叢中,國王薩波一世用這個方法一次處死了萬名基督徒;還有像阿瑪西亞斯那樣的,在將數千名伊杜人處死以報父仇之前,他先命人在地上燃起炭火。在墨西哥,犯人則被投入水中,然後再用鐵鉤戳死;甚或還有用矛和朝的,阿德萊地區男爵、新教教徒的首領弗朗索瓦-德-玻蒙就命令他的士兵手執矛朝站在下面,後來,他的副長官布伊-德-蒙布朗在荷蘭和德國行刑時亦如法炮制。

    被投擲而死的人中,最為有名的首先當屬曼裡厄斯,他是羅馬的一名英雄,在抵抗外族入侵羅馬時因企圖引導平民暴動而被擲死;還有雅克-勒米諾,傳統上基督教視之為耶路撒冷的第一個主教,有些文本記載他是被帶至耶路撒冷教堂的尖頂上扔下來的,還有一些則認為他是被石塊擊斃的。

    在羅馬,戲劇常被運用到處死違背民法的犯人之中,無論男女,所有刑罰都因此具有一種傳奇色彩,一種詩意。投擲刑和其他刑罰一樣,也進入了這種戲劇性的娛樂中。歷史學家於貝爾-蒙泰耶寫道:“早晨是圍獵場面,午間休息時,犯人不再被扔給野獸,這時更有一種藝術上對場面的追求,因為一切已經不僅僅是為了返庶民開心,此時孩子也會在他們監護人的陪同下站在圓形劇場的階梯上。在組織者的臉上露出一絲凝重的微笑,從屠宰場轉向這一類的教益場面都是這樣的。……比如說我們可以看到伊臘科,在圓台上伸展著他的翅膀,在猶豫著要不要跳(……)最後他終於被說服了(……)他跳了下來,大叫一聲,跌得粉碎。”

    1146年,路易七世成為第一個下令執行投擲刑的法國國王。他想用這樣一種特殊的方式來報復桑斯神父的謀殺者。據吉貝爾在《法國城市史》一書中記載,他下令將罪犯從聖-皮埃爾-勒維夫教堂的塔樓上扔了下來。

    在聖-巴爾泰勒米之夜,科裡尼被人從旅館的窗子裡扔了出來。教皇派和改革派之間綿延不斷的戰爭造就了許多類似的投擲刑事件。

    從新教教徒這一邊來說,最有名的集體投擲刑事件當屬投擲奧泰茲以及所有阿德萊男爵下令投擲而死的人,那時他已經得到了爵位,封地在法國的東南部。從天主教一邊來說,最有名的要算是加爾加索、貝齊埃的投擲刑事件,特別值得一提的還有1515年美蘭多爾大屠殺,都十分淒慘。

    在阿爾及利亞戰爭和越南戰爭中,法國軍隊和美國軍隊又重新使得這種投擲刑死灰復燃。拒絕說出自己所掌握的情報的囚犯被他們從直升飛機上扔了下來。

    如今,在情報部門的間諜站中,投擲刑仍然作為一種非司法途徑行刑法被普通運用。想想看美國國防部國務卿詹姆斯-弗萊斯泰是如何被人從某大樓的十六層扔下來的!

    但是,國際某組織各有報道,1990年在伊朗,還有人被合法處以投擲刑。

    該組織也提到了伊拉克,說1991年3月,伊拉克也用投擲刑處死了∼些人,其中還有青少年。

    偽裝的行刑?

    投擲刑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被人誤會成一場事故。

    法國元帥路易一亞裡山大-貝提埃王子從其布斯堡別墅的三樓摔了下來,他是被人處死的嗎?問題到現在也還沒有弄清楚。1948年,捷克斯洛伐克外交部長簡-瑪薩裡科也被人從澤南宮裡扔了出來。

    餓刑

    饑渴致死的刑罰作為“長期監禁”、“徹底遺棄”或“囚禁”等刑罰的主要手段,常伴有其他的折磨方法,如黑暗、空氣的日益稀少以及身體的不得動彈等等。

    然而饑餓引起的營養不足也給了人類在刑罰上最為自由而殘忍的想象。

    為了阻止犯人進食,人們發明了各種形狀乃至各種材料做成的面具。在歐洲的許多國家,這一類的工具無需掩蓋其用途,直接就稱為“饑餓面具”。面具扣到犯人臉上後,犯人的口腔裡會被塞進一條鐵質的舌頭,用於強迫他進行呼吸。整個面具固定在頸後。這樣,人們再把被塞上塞口物的犯人綁在杜子上、牆上或籠子的鐵柵欄上,直至他死為止。這往往需要很多天。

    還有一種餓死人的辦法是在犯人的嘴巴裡塞上∼林被稱為“恐怖梨”的東西。這種東西是鐵做的,呈梨狀,出現在16世紀。通過彈簧或者螺絲可以打開這東西,然後整個兒地塞住犯人的嘴巴,使之既無法叫喊,也無法說話,當然更無法進食。

    有些“恐怖梨”還帶有尖刺,可以慢慢地從制動口中伸出,將喉嚨夾破,不過這種“恐怖梨”也可以夾破肛門和陰道,因為“恐怖梨”同樣用來懲治雞奸犯人和通奸犯人。在印度、緬甸,人們用燒館的鉛水堵住喉嚨和嘴巴。

    在所有被施以餓刑的人中,我們可以舉於高蘭-蓋拉德斯卡為例,他是歷史上最為有名的暴君之一,曾血洗意大利。13世紀後半葉,他陰謀刺殺教皇皮斯一路基羅-瑪巴蒂尼,於是教皇把他關在加朗蒂塔樓裡餓死,並把塔樓的鑰匙扔進了阿爾諾河。於高蘭開始以自己孩子為食,到最後還是不得不屈服於教皇。

    還有約翰十四世,10世紀末的大主教。他被綽號叫做“反主教”的弗朗貢關在聖安濱城堡裡,直到餓死。弗朗貢後來以波尼法斯七世之名登上了大主教的位置。

    在19世紀,非洲有些部落還經常把罪犯和受害者的屍體掛在∼塊,讓他和屍體一道腐爛。

    三個世紀前,法國的宗教戰爭中,卡爾文教派的教徒命令天主教徒“兩兩組合著餓死,好讓他們到最後互相吞食”。

    還有落入伊特魯立亞人之手的希臘人,在梅贊斯統治時期,他們就嘗過這種空前絕後的刑罰的滋味。維吉爾記述過,這位獨裁者將活人和屍體綁在一起,“手手相連,唇唇相觸,這些新式刑罰的受刑者浸潤在腐血中,悲慘而緩慢地死去”。

    有時,在餓死犯人之前,會給他們來上一頓龐大固埃式的盛宴,作為加刑。蒂貝爾被強迫喝了很多水以後,他的對頭把他的陰莖扎緊,不給他排洩,直至他膀味爆炸。

    阿塔克賽爾克賽斯二世下令把一個希臘犯人置於兩艘一模一樣並陳的小艇之間,只給他露出個頭,然後他填飽犯人,並給他抹上蜜糖和牛奶用來招引蒼蠅。“由於在船裡,他做了人該做的一切事情,他的排洩物措來了蒼蠅,於是大量的寄生蟲和蛆開始在其中繁衍,最終進入他的內髒”。該犯人十七天後死去,一方面是因為饑餓,另一方面則是因為肌肉被大團大團進入體內的寄生動物腐蝕一空。

    還是在波斯,填飽犯人後,人們把他的肛門塞住,讓其排洩物不得排出,腐蝕自身。1936年,在西班牙內戰中,共和黨人又復興了這種刑罰,他們用水泥灌滿了囚犯的直腸。

    在他們的集中營裡,納粹德國則將此刑發展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成千上萬的人由於營養不良而死去。

    恐怖的禁食

    1975,安哥拉的阿高斯蒂諾就用了這樣的行刑方法。他把疑為是反政權的“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分子”關在極為狹窄的單身因室裡,不給他們食物,也不給他們水,甚至他們都無法伸展自己的身子,就這樣一直把他們餓死。更近一點,在幾內亞,某組織報道過,饑渴致死仍然是一種行刑方法。“事實上,”該組織如是寫道,“一直到1984年以前很多死刑囚犯都是由於饑渴而死的(……)這種刑罰方式始於1970年,用來處死了不少犯人,也許總數達到幾百。最為著名的要屬非洲聯盟組織的總書記蒂亞羅-泰利了,他死於1977年。”通過1990年《快報》的一期專刊,我們知道不計其數的人在1980到1989年間死於乍德。但是據世界醫生的證詞,有一千多囚犯是餓死在總統伊塞納-阿布雷的監獄裡。比如說,在恩賈梅納中心監獄裡,僅僅一間牢房就餓死了八十多個因犯。“由於伊塞納-阿布雷政府內亂,不少囚犯得以逃生,他們對法國醫生布裡吉特-邁特和讓一克裡斯托夫-舒赫曼講述了許多駭人聽聞的事情”。

    親情

    瓦萊爾-馬克西姆曾經記述過這樣一個親情摯深的故事,說的是有個羅馬婦人被處以絞刑,但是三執政之一不忍行刑,於是把她丟在一邊想餓死她,且執政允許她的女兒每天來探監。她的女兒就利用這個機會給她的母親喂奶,維持她的生命。不過據費斯圖斯所述,這個故事的主人公應該是西蒙和他的女兒佩拉。

    囚籠

    囚籠與監察相似,特別是有時囚禁犯人也因缺乏食物而導致營養不良,終致餓死。毋庸置疑,用來關押犯人的囚籠肯定是存在的,不過由此產生了不少傳說和神話。我們可以注意到,在古希臘、中東和亞洲都有與此有關的故事。比如說大亞歷山大就把他最大的對手之一,馬其頓的加裡斯泰納關進了籠子裡。18世紀,塔邁朗也用同樣的辦法來對付素有“閃電”之稱的巴加宰持一世,最後巴加卓榮卜一世自己把頭伸到籠子的鐵柵欄間送了今。

    在歐洲,中世紀,教會尤受這種“囚籠”,因為可以避免流血。罪犯被關在籠子裡,吊在市政廳、法院甚至教堂外面。程序非常簡單,即在眾目暖暖之下,犯人最後饑渴而死。更為殘酷一些的是冬天成夏天,冬天天氣惡劣,冰天雪地;夏天毒日炎炎,酷暑難耐。

    另外,市民向犯人扔擲石塊也很是普遍。犯人死後,他的屍體往往還要在籠中留上好幾天,直至其屍骨腐爛。

    這類刑罰在西班牙和意大利報常見,以至於成為芒社領地的公爵們的一項專利。如今在阿塞比塔樓下還可以看見當時行刑時用的籠子。在德國穆恩斯特教堂的半圓形後殿裡,也可以看到16世紀使用過的這種籠子。

    “籠子”形狀各異,五花八門。有的形似一圓柱體,可圍繞著中間的軸旋轉;有的形似平行六面體,依靠齒輪上升;還有的形似犯人的身體;甚至還有的籠子把四肢分隔開來囚禁。

    在法國,路易十一世治下囚禁尤其盛行。

    那個時候,在洛什城堡,布洛瓦附近的翁贊城堡,在聖米歇爾山,在巴黎的巴士底和圖奈爾監獄,囚籠隨處可見,直到16世紀才消失。囚禁的犯人往往不僅僅因為營養不良而死去,還因為行動不得自由。凡爾登主教紀堯姆-德-阿朗古爾被囚禁了十四年,還有紅衣主教拉巴路,他被囚禁了十一年。

    查爾斯八世曾把菲利普-德-科米納囚禁了幾個月。路德維克-斯佛薩和勒摩爾在路易七世的囚籠裡屍腐骨爛。

    這些囚籠設計得叫犯人欲站不能,欲躺不得。長時間地置身於這種難以忍受的環境中,犯人十有八九變成畸形。

    自17世紀開始,法國就再也看不到這類囚籠了。但是在一些非洲地區,該刑一直延續到20世紀。在達荷美地區,籠子被吊在樹上,犯人只露個頭或露個腳出來,最後終於慢慢地饑渴而死。這樣吊著,有時樹枝都給果彎了,犯人的位置也一點點地下降,直到某個合適的地方,這時他就會得到寬恕。樹又恢復了原來的樣子。

    在1939到1945年的戰爭期間,緬甸日占區又上演了極為殘忍的一幕。與日本軍隊聯盟的緬甸人想出了一種現代囚籠對付西方軍隊的俘虜:他們把只因犯了一點點小錯就被判死刑的犯人關在金屬籠子裡餓死,然後置於每日之下。兩個星期以後打開籠子,死了好幾天的犯人早已腫得有原來的兩倍大,散發出一股惡臭,而且通常他們的皮膚會粘在籠壁上。

    亞歷山大的籠子

    科米納說,這類籠子被稱作“小女孩”,因為被囚禁其中的人手腳無法得到伸展,“就像和妓女在一起”。路易十一世時,這種刑罰盛行起來,但是從上古時代它就已經存在了。我們都知道,大亞歷山大就很喜歡把犯人關在籠子裡面。他把希臘哲學家和歷史學家加裡斯泰納關在這樣的籠子裡處死了他。加裡斯泰鋼是亞裡斯多德的侄兒,亞裡斯多德將他安置在亞歷山大的身邊,教他讀書。加裡斯泰納跟隨年輕的國王出征亞洲,為他寫下了熱情洋溢的亞歷山大遠征史。但是很快,由於他仗義在訪.並且拒絕承認亞歷山大是重斯的兒子,因此開罪了亞歷山大。亞歷山大不顧事實將他牽連進赫爾墨勒斯謀殺案裡,於公元前328年在巴克特裡亞納判處地囚禁,不給他喝水也不給他食物。

    長期監禁

    長期監禁,或稱“禁煙”,最初源於14世紀初宗教裁判所宣布的一種終身的囚禁。這一類的刑罰屬於重刑,主要是將犯人永遠地關在某些條件惡劣的建築物裡,堵住一切光線。長期監禁的犯人會慢慢地因饑渴和窒息而死。

    希臘早就存在這種長期監禁。京福克勒斯在其悲劇《安提戈涯》中就有所描繪。安提戈漢違抗了底比斯克雷翁的禁令,安葬了波裡尼斯的屍體。於是暴君宣判處死她,將她關到一個堵上出口的巖洞裡,饑渴至死。

    羅馬招募來執掌維斯塔女神聖火的貞女和處女如果未能履行自己的職責,也要受到這樣的懲罰。不過,在這種情況),更常見的是活埋,正如宗教法典裡所規定的那樣。

    14世紀到15世紀,在日本,造橋的時候就會把犯人塞到杜子裡,然後再封上,據說這樣犯人的靈魂可以保佑橋梁堅固耐蝕。

    在法國,阿爾比的宗教裁判所曾判過好幾起這樣的監禁處罰,在阿爾比、圖魯茲和加爾加索納,這類刑罰主要是針對異教徒的。)-P.洛既有足一幅畫,題為《監禁犯獲釋》,其緣起就在於14世紀初加爾加索納發生的一個故事。我們在畫上可以看到,在市政官的監督},一些工人正在台開堵住監獄的石f人

    長期監禁實際上是一種遺棄。並非只有異教徒才會遭此不幸。在漫漫歲月中,監獄內部的規則從來就不是一定的。因此,長期監禁也就意味著未被宣判的極刑,或者說死刑。在14世紀中葉,僅巴黎一個地方就有二十五到三十座“特別監獄”,這還不包括各種宗教團體的“地牢”在內。在塔納裡大街上,一座長三米五寬兩米一的牢房要關上二十個因犯。每個星期都能從裡面拖出好幾具屍體。

    大夏特萊監獄、小夏特萊監獄、巴士底獄、貢西埃日和弗爾雷維克監獄都有這樣的地牢,沒有空氣也沒有陽光,過去便是注定的死亡。

    比如說在小夏特萊的“地下修道院”,呆上一天到兩天非得窒息不可。聖日耳曼一德一普雷修道院的監獄在地下十多米的地方,而且頂棚非常之低,人根本無法直立。腐水侵蝕了鋪在地上的稻草。被關進這樣的地方,人們稱為“拋荒”、“進籠”、“入非”、“被棄’域“進核材”,所有這些毫不含糊的名字無一例外地讓人覺出其中的可怕來。

    時代有證,大夏特萊有個地方被稱為“以波克拉斯河堤”,那兒的囚犯永遠濕著雙腳,而且既不能站又不能躺。

    最後經由官方宣判的長期監禁卻不是教會法庭作出的,1485年,勒內-德-維曼杜瓦被判監禁。這個女囚開始是被處以火刑的,但是國王寫了一封赦免信,議會批准後,宣布“暫緩執行,投入聖無辜墓地,終其一生”。為了執行判決,為她特意造了一座單身囚室,她盛裝進入後,出口便被永遠地堵上了。

    “被遺忘的人”

    在一座被稱為“自由終結”的地牢裡,犯人幾個星期以後便會死去,他們當中有些人甚至幾天就死了。

    一般他們是被用滑輪送下去的,永遠也上不來了。在他們生命的最後時刻,他們的地牢裡匯集著垃圾、模蟲和各類爬行動物。

    巴士底獄的地牢也被用來關監禁犯人,可是這些地牢的形狀很特別,像一個倒置的糖面包,犯人無法直立;也無法裡或者躺,無法采取任何一個尚堪忍受的姿勢。

    十字架刑

    十字架刑在埃及、希伯來、伽太基、排尼基和波斯的運用都非常普遍,而在馬其頓、希臘和羅馬帝國則主要是用來對付奴隸,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羞辱罪大惡極的犯人,有時也用十字架刑。

    羅馬最早的十字架刑應該是七國王之末、“絕妙的”塔爾甘統治時期。可能源自伽太基人,伽太基人則是用來懲罰味尼基人的。

    如果對羅馬人也用了十字架刑,議員和法官就會被指責為“違背道德”。

    我們可能還記得,西塞羅是如何激烈地抨擊維萊斯的,就因為他在任西西裡行省總督時判處一個羅馬市民以十字架刑。

    我們一般認為猶太人是在艾羅德治下開始采用十字架刑的。

    作為刑具的十字架通常由兩到三根木樁構成——如果是四邊形十字架甚至有四根,形狀各異。有的是T字形,有的是X形,還有Y形的。T形十字架主要是用來處罰暴亂者,釘的時候要倒過來,頭沖下,腳朝天。使徒皮埃爾就是這樣被處死的,據說是應他自己的要求,因為他自覺不能與基督受用同一種刑罰。國王內隆答應了他的請求。

    實際上,歷史學家於貝爾-蒙泰耶告訴我們,之所以將人倒過來釘在十字架上完全是出於技術上的原因。“土壤總是比較潮濕,要掘得比較深才行,在這種情況下.最好是把橫著的木樁放置得低一些,靠近地面,要不然橫梁太重,總要倒似的。所以十字架刑中頭腳倒置主要是出於對穩固性的考慮”。

    X形的十字架又稱作聖安德烈十字架,因為使徒聖安德烈、皮埃爾的兄弟、讓-巴普蒂斯的弟子就死在這樣的十字架上。當他靠近十字架的時候,他被除去了所有的衣服,交給劊子手。然後,劊子手讓他躺在十字架上。沒有用釘子,而是用繩子將他縛好,這樣行刑的過程就能維系得更長一些。他活了兩天。

    腕上釘釘

    在羅馬、希臘以及中東,犯人在六十字架前都已經遭過鞭答,他們應該在行刑地背上十字架,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十字架的上端,早在犯人和劊子手到達行刑地前,十字架的直桿已經插入土中。後來人在描繪基督行刑場面時,都讓他肩負著十字架走向“顱地”,這從刑罰角度來看是違背事實的。

    在行刑地,用繩子把犯人綁縛在刑具上,不過更經常的是用釘子釘。在第一種情況下,一旦犯人的兩個胳膊伸展開來博好,就立即借助先前嵌入直桿的繩子和滑輪把十字架豎起來。

    如果是用釘子,方法也是大致相同的。首先是雙手被釘在十字架的上部,然後等犯人吊起來後,何好地的雙腳。有時也會先把犯人釘在地上,然後在他身後豎起十字架。插入預先挖好的洞中。釘子從來都不會釘在掌上,因為手掌承受不住身體的重量乃至於會撕裂,而胳膊就可能因此得到解放。

    所以無論兩種方法的哪一種,固定的都是手腕。如果劊子手很有經驗,他就能將長釘子針入骨間的一個狹窄空隙,如今解剖學稱之為德斯托空隙。釘子的尖頭可以拓展這空隙,卻不折損周圍的骨頭,萬一切斷了中間的神經,就會引起大拇指的收縮,牽人掌中。如果劊子手不那麼靈巧的話,他就將釘子釘入燒骨和尺骨間的碗部。但是兩種方法部釘得很牢。

    腳的釘法各有不同。可以是並列的,每只都用釘子釘上,也可以是腳腳相疊,在四邊形的十字架上,雙腿還需分開。

    古羅馬帝國針腳的方法很特別,兩只腳是並陳的。但是要側過來,因為這樣釘子可以穿過後跟關節,這種方法使得犯人必須是扭著身子釘在十字架上。

    然而,不論使用哪一種辦法——就像我們經常在宗教畫上看到的那樣——腳後跟都沒有任何支撐物。

    因為這樣的支撐是違背十字架刑的原理的,有了支撐以後,犯人就可以呼吸。和很多人所想象的不一樣,十字架上的犯人不是餓死或渴死的,也不是因為出血而死——釘釘子只會消很少的一點血,犯人最終是因窒息而死。釘在十字架上的人只能靠伸縮雙臂呼吸。可是在這樣的一種姿勢下,加上釘子打進去所產生的強烈的疼痛,很快所有的肌肉就會產生一種猛烈的反伸縮力,於是胸腔充盈著的空氣無法排出。洛朗-維耶諾夫曾對這種現象有所記述,有很多從集中營逃生的人都觀察並且詳細描述過他們親眼看到過的十字架刑。為了加速窒息,在最強壯的人的腳上往往還要掛上重物,這樣他就再也不能伸縮雙臂進行呼吸了。

    古代,只有猶太人在行刑當天日落時分砍斷犯人的雙腿,這樣可以稍稍減輕一些不能呼吸的痛苦。猶太法律還允許給犯人一杯飲料用於麻醉身體,減輕痛苦。想當年耶穌在上十字架前也曾喝過這樣的飲料,是由酒和麻醉劑混合而成,在十字架上,他又喝了一點醋。

    犯人得一直留在十字架上,直至惡鳥來叼啄他的屍體。

    如果是叛亂的犯人,他們一直要在十字架上呆到面目全非。在每一次奴隸起義後都是這樣的。羅馬好不容易才平息了三次奴隸暴動。而每一次的勝利都要伴隨著血腥屠殺,成千上萬的人被釘在十字架上。前兩次是在西西裡,一次是公元前一個半世紀,另一次是在公元前一世紀。第三次也是最為著名的一次,在公元前73年,領導者是斯巴達克斯,六千人被釘在十字架上。從卡布到羅馬,十字架豎了一路。

    在外族重新興起

    如果是“合法”行刑,比如說鄧穌赴難時,在犯人的死亡已經得到正式確認後,當權者允許死者的親朋好友向其告別。羅馬法律還規定可以用矛刺犯人的側面,以確證他已經死亡。與我們想象的正相反,這最後一下並不是為了殺死犯人或加劇其痛苦。

    比起反抗的奴隸、叛亂者和罪大惡極者來說,更多的是基督徒罹受此刑。在傳教土上了十字架以後的三個多世紀,很多基督教徒也上了十字架,以懲戒他們對新的宗教的迷戀。在特拉讓統治時期,西梅翁被釘在耶路撒冷。聖榮利被釘在伽太基。在地中海周邊的土地上還有很多很多上了十字架的基督促。

    內隆很喜歡把上了十字架的人渾身塗滿松脂,然後點火焚燒,以此為樂。而早在被羅馬法官宣判之前,很多受刑者就已經飽受折磨。所有研究迫害史的現代作家幾乎都認定死在塞普蒂姆-塞維爾十字架上的人不計其數:卡哈卡拉、埃裡奧加巴爾、馬克西曼,尤其是迪奧克裡西安、泰斯和多米西安。為了紀念耶穌殉難,基督教的皇帝登基以後便廢除了這種刑罰。十字架成了希臘和拉丁國家禮拜儀式上的一種崇拜。十字架及十字架罹難在天主教的禮拜儀式上示眾占有重要的地位。原來作為刑具的十字架也就此成了救世的象征。

    在歐洲,用耶穌受難的方式懲戒罪犯成了一種褻瀆宗教的表現,當然,在中東,在亞洲,這種刑罰仍然繼續存在。旅游家、作家讓一皮埃爾-奧斯卡在其著作《不為人知的文明》中記述過,在19世紀的日本,“法官可以下令執行十字架刑”。然而盡管歐洲已經成了基督教的天下,卻還是上演著本已屬於外族的刑罰。

    在法國,旺代戰爭後,大批大批的人上了十字架,尤其是共和國土兵,就是用它來對付1793年馬土庫勒地區和聖-弗洛朗地區的城市起義的。拿破侖戰爭期間,西班牙也有十字架刑。納粹還用十字架刑來處理蘇聯人和猶太人。直至19世紀末,在緬甸和北非,尤其是摩洛哥也還存在著十字架刑。1892年,也就是說在美國已經開始使用電符這樣的“現代手段”對付摩洛哥犯人之後的兩年,公眾居然還聚集在瑪拉開什廣場上參加大盜阿布的十字架行刑。行刑過程中奏著音樂,隨之而來的還有三天的狂歡,最後阿布的屍體被切成一干塊扔入狗群。我們還知道,在本世紀70年代,越南北部部隊還將數十個“鴨嘴地區”的人釘上了十字架,令人毛骨悚然。

    在這十字架刑的結尾處,我們要提請注意,在北也門,它還作為合法刑罰存在於法典之中。不過我們必須承認,在北也門,犯人經由判決後,首先被砍了頭或槍斃,然後才把他的屍體送上十字架。

    在蘇丹可不同了。如果犯了“違背聖意”罪,是可以活著被送上十字架的,只是喀土穆的伊斯蘭教政權還不敢宣布其為合法刑罰。1991年,十一個違抗民法的暴徒被吊死後送上十字架示眾。從理論上來說,據伊斯蘭教規建立的七個國家是可以處以犯人十字架刑的。這七個國家除了上述提到的蘇丹和北也門外,還有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伊朗、毛裡塔尼亞、巴基斯坦和沙特阿拉伯。

    “為了上帝之愛,殺了我吧!”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德國人用十字架對付蘇聯的猶太人。瑪拉帕特在其著作《皮膚冷為我們描述了他親眼所見的十字架行刑場面。

    “我的喉嚨裡發出一聲恐怖的尖叫。這是些被處以十字架刑的人。他們被釘在樹干上,臂成十字。有的人腦袋耷拉在肩上,有的耷拉在胸前,還有的仰起股看著冉冉升起的月亮。

    “幾乎所有的人都披著猶太人特有的黑色寬袖長外套,其中的大部分人光著身子,他們的皮膚在月亮的溫和光亮中閃著光……

    “被釘在十字架上的人默不作聲,我聽見他們在呼吸,齒間呼哨作響,我感到他們在盯著我看,他們火一般的雙眼灼燒著我那已是清淚縱橫的臉,穿透了我的胸膛……

    “‘如果你可憐我,殺了我!嗅,給我腦袋來上一顆子彈,把我殺了吧!’一個人叫道,‘給我腦袋來上一顆子彈,可憐可傳我吧!殺了我!嗅!澳!為了上帝之愛,殺了我吧!”’

    活埋

    活埋就是把活人埋入土中,在任何一個時代,任何一個大陸都有流傳。公元前220年,中國的秦始皇一次就活埋了五百個撰文反對其統治思想的儒生。印卡的太陽聖女不夠貞潔,有負自己的發願,她就會被活埋。這對古羅馬供奉女灶神卻有違其責的修女也是一樣的。她們都是在六到十歲時被羅馬權責招募來供奉女灶神的,至少三十年。在這三十年中,她們必須完全保持貞潔,如果她們出了格,或者不留神讓自己供奉的火熄滅了,就要在罪園裡被活埋。供奉灶神的修女在羅馬存在了十一個世紀之久,後來泰奧多爾在389年取消了祭灶修女制度。眾所周知,她們當中有相當數量的人遭到了活埋,據蘇威多納說,著名的祭灶修女科內麗妞也沒有能夠逃脫這個悲慘的結局。

    羅馬建國史本身就是從活埋開始的。阿爾伯國王努米托爾之女瑞拉-西爾維亞為其兄所迫,成為供奉灶神的修女,可是她卻生下了洛姆路斯和雷姆斯,並且說是戰神瑪斯之子。為此,她遭到了活埋。

    主教加利克斯特一世亦遭此刑。218年,在“嚴厲”的亞歷山大統治下,他被選為主教,後來他被推入了一口井中,隨之人們又擲入大量的瓦礫,令其窒息而亡。

    巴比倫王國通用的《漢漠拉比法典》刻有同等報復這一條。有一將舉了例子說,如果某一笨拙的建築師致使房屋倒塌而造成屋主之子死亡,他的兒子也必須經受同等的懲罰,活埋於瓦礫之中。

    波斯人再一次地將恐怖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在那裡,犯人被活埋前,首先會被從高空擲入一大堆灰燼之中,灰燼進入他們肺部所引起的窒息遠比一般活埋所引起的單純的缺氧要可怕得多。

    高盧人和日耳曼人用活埋對待叛徒與逃兵。哥特人一般用活埋懲罰雞奸犯人。後來活理又傳到了法蘭克人當中。克洛多米爾就用這種辦法擺脫了勃良第國王西吉斯蒙和他的兩個兒子,把三人活活地推入一口井中,然後再把並填滿。在“粗暴”的貝班治下,好多猶太人遭此厄運。

    1530年頒布的《客卡羅利納法典》是日耳曼和中歐諸國第一部刑罰法典,它規定了七項主要的刑罰,其中就有活理這一條,尤其用於處理謀殺孩子的罪犯。

    專門用於婦女

    在中世紀的法國,為了“體面”的緣故,婦女是不會被吊死的。因為看到一個女人吊在繩子上,在眼皮底下扭來扭去,晃動著雙腿是極其不合禮儀的事情,所以她們都要被活埋。司法檔案記錄有不少這樣的訴訟案,最後都處以活埋。特別值得一提的就是聖日耳曼的某一位科萊特,因為偷了某官員的東西,於1420年被活埋。一直到1449年以後,婦女才有權上T形支架,不過她們的裙子必須在膝蓋處系好。宗教戰爭中,不管是天主教徒還是基督教徒都用過這樣的刑罰,為其簡單的緣故。

    一直到16世紀末,活埋在瑞典和丹麥還是合法的。在那裡也一樣,主要是用於婦女,對男人更多的是用車輪刑。尤其當女人犯了武子罪和獸奸罪。在加蓬、印度尼西亞和所羅門群島,一直到19世紀,活埋還相當流行。在印度,該刑一直延續到20世紀。某些地方的宗教風俗要求妻子活埋於死去的丈夫身邊,為其殉葬。另一種情況下,類似的宗教法規還有可能讓妻子在死去的丈夫身邊活活燒死。

    節省子彈

    在某些納粹統治區,有時也可見活埋,主要用於對付抵抗運動和游擊隊,起殺一做百的作用。在波蘭和俄國都有類似的情況發生。亞洲人似乎尤其迷戀這一荒蠻時代的產物。1968年新年進攻順化以後,美軍在舊皇城裡發現了大量的堆屍處,有將近三干具肢體扭曲的屍體,都是被活埋的。

    從1975年4月到1978年末,統治柬埔寨的紅色高棉組織也喜歡在大屠殺和眾多過程簡單的刑罰中運用該刑。

    他們認為自己所殺的那些人不值得為其浪費寶貴的子彈或動用槍械,所以他們寧可選用原始的處死辦法;在腦頓上用木棍或鐵鎬來一下,要不就是活埋。整個家族,男人、女人,還有孩子,所有的人被塞進事先挖好的洞裡。

    紅色高棉的人還“發明”了一種新的辦法:用一個透明的塑料袋套住犯人的腦袋,令其窒息抽搐而死。塑料口袋尤其用於成人,對孩子則多用麻布袋,當然窒息抽搐是大致相同的。

    金箔窒息致死

    在古代中國,如果一個人被判了死刑,可以想辦法找另一個人來代替,這樣替身的家庭就可以得到一筆事先商定好的賠償。1870年6月法國人在天津大屠殺後,受到牽連的官員就以五百到六百法郎的代價買通了一些苦力,並允諾予以厚葬。相反,如果皇帝下了聖旨處死,則不能找人代替。一般說來,對有身份的人,皇帝會讓他在砍頭示眾和在家服刑之間進行選擇。皇帝會讓人送去一瓶毒藥,或是一段白統,再不就是一片金箔用於窒息致死。金箔致死是中國特有的方法。

    這是一片鍛壓得薄薄的金屬,犯人將其放人掌心或貼在嘴巴上,然後進行呼吸。金箔堵住了喉嚨口,隨之而來的便是窒息。

    這種親手處死自己的辦法與日本的剖腹刑相當,也是在一定數量的官員面前進行的,這些官員回去再奏復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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