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之梟雄盧俊義 第二卷 第九十章 齊國律法
    宋之梟雄盧俊義第九十章齊國律法

    不過。★中文網更新迅速,小說齊全★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規等諸多方面。宋律跟後世比缺陷頗多。但跟唐律及其以前法律相比。也有可圈可點之處。

    跟唐朝相比。宋代制最有特色的應該是民事立方面所取的的成就。宋代社會結構的變革。商品經的發展。使民事關係日益複雜化。因而推動了民事立法的發展。

    宋代以前。豪強世族及部分平民才有資格在民法關係中作為獨立當事人。對主人有很強的人身依附關係的部曲客戶完全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而宋代的客與僕由去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轉化為民事權利主體。可以以自的意志參與民事活動。並可因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而與主人對簿公堂。尋求司法救濟。民事權利主體的範圍已比以前大為擴大。

    宋代土地買賣盛行。土地所有權轉移頻繁。

    國家制定了關於土地交易需要輸印契。即不動產買賣必須到官府納稅。並由官府在契約上加蓋官印。加蓋了官印的契約稱「紅契」「赤契」。具有一定的公證意義。因此宋人稱「官中條令。惟(田地交易一事最為詳備。」此還有過割賦稅主離業等程序。田宅典買賣的契約格式已經相當周詳完善。「典賣田宅條令所載契要格式備矣」。反映了宋代對保護所有權和調整所有權法關係的重視。宋代的買賣借貸租賃抵押寄托典當僱傭等行為。都要訂立契約。有關契約的標的價格期限擔保。不履行的責任及債的消滅等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宋代維債權人利益調整債權人與債務人權利和義務地法律,保證債的行的擔保法。都遠遠詳於前代。尤其是強調物的擔保。加強對出典及設押業主所有權和回贖權的保護。

    這種契約精神頗盧俊義地讚賞在民商法中繼了這種契約精神。

    宋代的婚姻法在繼承唐朝的基礎上也有較大的變化。宋代的婦女在特定的條件下有了法定地離婚權。例如「夫出外三年不歸。亦聽改嫁」。「已成婚而移鄉管。其妻願離者聽」。婦女的改嫁條件有所放寬宋哲宗元年間作出新規定:「女居父母及夫喪而貧乏不能自存。並聽百日外嫁娶。」這條規定對於寡婦再嫁顯然有利。居夫喪的時間縮短。可使寡婦-嫁減少一些障礙。這對傳統禮制是一突破。這一點也寫進了齊國地《婚姻法》。

    宋代的繼承法規在承形式上,不但有傳統的法定繼承形式,而且在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可以遺囑繼承。女子在繼承面權利有所擴大。在沒有兄弟繼承的況下在#39;女可以繼承家庭的全部財產。「在法。父母已亡兒女#39;產。女合的男之半。」出嫁女。宗女也有了前代所無的部分財產繼承權。在戶絕財產的繼承中,在室女歸宗女出嫁女的繼承權大於立繼命繼子孫。這是宋代繼承法最突出地變化,也是宋代法律維護私有的突出表現。在收養方面。異姓子的收養也有所放寬。尤其是婦女在收養方面的權利有了很大的變化。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無子且未確立繼承人便已去世。其妻擁有無可爭議的代夫確立繼承人的權利。在法:夫亡妻在者。從其妻。長與官司亦無抑勒之理。」妻子有決定繼承人的權利。官府和親族都不干預。這一點的精神也表現在齊國《繼承法》裡。

    宋代司法制度有了明顯的發展。主要是加強對各級官員依法判案地監督防止用職權宋代為了杜絕吏情枉法的端。規定地方長官必須要親自審理司法案件。「在法。獄必長官親臨」。「州縣不親聽囚而使吏審者。徒二年」。宋代確立的州縣長官須躬親獄訟的制度。有利於防範吏在司法審判中的不法行為。顯然是一個歷史的進步。為了保證判決的客觀公正。宋政還制定了司法審判中「分司」的規定。即負責審問案情的官員只能對訴訟中的證據進行收集與判斷查明案件地事實。不的過問判決的情況。另由專門負責檢詳法律條文的官員。查出與案判決有關的法律條文。提供給長官作為判決的依據。宋代在州級政府所設置的司法參軍。其職責主要就是根據對案情的審理結果。選擇有關適用的法條。提供判決依據。審理機構與檢法機構各司其職。不溝。違者處刑錄問檢法獄官吏相見者。各杖八十」。宋代在州府以上的審判機構。皆由獄官審清案情。再由法司檢出適用法條。然後判決。這種「審」與「判」由不同的機構負責的作法。對於防止司法腐敗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是宋代司法制度中一

    常重要的舉措。審判分離的出發點甚好。跟法院檢察獨立一樣。盧俊義根據這個精神。又進一步加強了。在法院檢察院兩院內部實行部門細化和各部門獨立互相不干涉的政策。不過地方長官是無權干涉法治的。因直接向上級兩院回報。不受地方長官管轄。地方法院和檢察院不用擔心官大於法。元首府內部各個結構只做內部流動。專人專用。

    為了防止上訴過程中出現私舞弊枉法用情的弊端。宋律規定受理民刑上訴案件的州或監司絕不能指派審司法機構審|。上訴到州級政府的案件。由知州指派屬官審理。「詣州訴縣理斷事不當者。州委官定奪」。上訴到監司的案件。則是由監司送鄰州委官定奪。「若|監司訴本州者。送鄰州委quot;」。如果違反這一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級越訴。「諸受訴訟應取會奪而輒送所訟官司者。聽越訴。受訴之司取見|實。具事因及官吏職姓名。虛妄者具訴人。申尚書省。」違法官吏要「重行黜責」。在最大程度上體了嚴格迴避的精神。這種嚴格迴避的精神很是先進。了廢除地方行政長官干預外。其他都繼承進了《齊國刑法》。

    對證據的重視是宋代司法審判的一個特色。契據成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之王」。這與契約制度的發展有關。宋代關於契約的條件書寫格式保存方式等等皆有明確的規定由於許多的民事行為都需要作成文書。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往往是通過文書形式確定的。是當事人意志的體現。最能直接反映|實的法律關係。其作為民事審判證據的意義十分重要。所以官府在審理民事訴訟時。非常重視書證的作用。往往根據這些書證便直接對民事議作出裁決。「易有爭。quot;司定奪。止憑契約」。「大凡官廳財物勾加之。考察虛實。則憑書」。審判案件的官員注意對各種證據的搜集鑒定。甚至於親自到地頭田間實地調查丈量取證。宋代檢驗制度。犯現場勘驗技術法醫學在死傷案鑒定中的運用。是當世界的最高水平。在齊國的《法》裡面。也繼承了宋律裡證據第一精神。同時加強法醫的培訓

    特別值的一提的是宋律還規定民事審判要給當事人發放判決書(這在宋代被稱為斷由。判決書中要寫清楚案件的事實經過。判決的法律依據等等。宋政府實行斷由制度的最初用意。乃在於為了防止人戶輕意越訴。「如有翻異。仰繳所給斷由於狀首。不然不受理。使官司的以參照批判。或依法移索不失輕重。將來事符前斷。痛與懲治」。其立法之用意。最初雖|要是為了防上人戶越訴。其後則更是起到防止官員舞弊。保障民事審判正常進行的作用。斷由制的實行。較為有效地防止了司法官員的司擅斷行為。這是宋代司法較之其他同時代國家和既往朝代先進的重要體現。判決書一點也在齊國《刑法》裡的到繼承和發揚光大。與此同時規定了逮捕書之類的文書。

    繼承宋律部分精神內涵和規定的基礎上。再因地制宜地拿後世先進完整法律法規大量地拿過來。再根據宋末的時代特點做些調整。就逐步構成了齊國的全部法律體系。當然還有很多細節法律需要議法院法院檢察院等機構的修訂。

    憲法後。又擬定了一系列法律。國防法類:開疆擴土法兵役法國防教育法國家秘密法國家安全武器管理法突發事件應對法;行政法類:漢籍法選舉法組織法立法法公務員法監督法基層公民自治法(保甲法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反斷法;民法類:民法通則物權法著作權法婚姻法收養繼承法私人經營法公民戶籍法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檔案法教育法(附屬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義務教育法(公費教育法科學技術普及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人口增長生育法(附母嬰保健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房地產管理法土地資源法海關法;刑法類:刑法;經濟法:政府採購法企業所的稅法(附加外資的稅法合資所的稅法個人所的稅法錢莊監督管理法漁業法郵政法農業法(附加種子法農業促進法田法動物防疫法;勞動權法:勞動法(附加就業促進法勞動契約法;訴訟及非訟程序法:民事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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