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之梟雄盧俊義 第二卷 第八十四章 整頓吏治
    宋之梟雄盧俊義第八十四章整頓吏治

    決了倭國問題之後。馬上返回宋國解決官吏的問題。|白征戰了。中國的官僚。尤其是被儒教和代儒教而起的任何信仰組織下形成的官僚集團。是中國所有問題的桎梏。是萬惡之源。一直將自己的家法凌駕在國法之上。對它內部的官僚用形同虛設墮落成了內部權力鬥爭工具的家法去處罰那些內部倒霉落勢的官僚。這樣的吏治如何不敗壞。

    盧俊義絕對不能重蹈覆轍。絕對不能再走上那個天怨人怒的道路之上。要想官吏和組織廉潔。就不能光靠自律和家法。一定要將自己和組織置於全體公民的監督之下。將財產和利益關係都透明化。只有這樣才能徹底將中國這個巨人體內的發病已久的癌細胞殺死。

    每一次改朝換代都是治標不治本。都是一次化療。只有引入健康的防疫細胞。才能將貪污腐敗這個癌症表現消滅。官本位才是癌症。中國有官本位一天。百姓就始終不會的到快。;廢除官本位並不是搞無政府主義。而是要讓黎民百姓真正地起到監督作用。做清廉且能幹的官員。既有官位提升。也有名譽獎賞。子嗣在進入官場也會的到考慮。如果有貪腐情況。則三族之內不的踏入官場。不能搞那種所謂民主集團。實際是官官相護的貪官污吏集團。

    根據石秀等一大批特工和周的廉政公署聯合掌握來的情況。盧俊義將近三年沒有在山東等地露面。很多本來當官不為民做主的傢伙就開始蠢蠢欲動。

    盧俊義先是毅然決然炒了十個最過分的貪官家庭。將那些官員凌遲處死。然後將其全家老小都全部充作奴隸。

    盧俊義乘著殺人立威。便趁機悍然地推出了官員財政公示制度。

    掀起的一股反腐風暴。財產申報是突破口之一。為此盧俊義命令政務院總司法部和廉政公署聯合出台了首部《反腐敗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需要自覺申報個人家庭財產情況。同時在不涉及國家機密的基礎上。申報資料將在報紙上公開(盧俊義已經在轄制範圍內開始了報紙事業)。此外。盧俊義以身作則。推動`務員收入和財產申報工作。雖然目前並沒有要求元首和首相申報財產的規章制度。但盧俊義和張叔夜仍然先後在報紙上登出了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在元首和首相齊帶頭的情況下。齊國政府成員也紛紛亮出家底。

    盧俊義便進一步吸收了後世霉國的財產申報制度。規定上至元首下到各個機構各個行政單位的普通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前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上任後還需每月申報。財產申必須包括其配偶和撫養子女的有關情況。根據規定必須申報的內容包括各種渠道的利益所的。接受的禮品以及資產和負債等等。《反腐敗法對違反利益衝突規定的行為和財產申報中的違規行為規定。嚴厲處罰措施對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者。各單位可對當事人直接進行處罰。司法部對當事人提出民事訟。法院可以判處一千貫以下的罰款。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可提供刑事訴訟。最高可以達到沒收全部財產和全家勞改。

    盧俊義在推行這個制度時。遭到了不絕於耳的反對聲:「打開別人的錢包看看裡面多少錢。把這樣的想法制度化合適嗎?」不僅僅是那些有貪嫌疑的官員不住地反對。有一些看似很正直的官員也表示出強烈的牴觸情緒。但盧俊義還是堅持要將個制度法制化。超脫一切組織紀律。不過不管怎樣。百姓還是通過申在一定程度上瞭解了官員資產的大致情況。恢復了百姓對政治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官員的政治倫理道德。

    盧俊義還繼續深化到:從需要申報的財產範圍這個方面。我們看到財產的申報不能夠僅僅被簡化為成為收入的申報。因為收入可能是顯現的。但是收入之外可能還有很多隱性的東西。民眾特別需要對這些隱性的收入。財產的構成要進行監督。所以在收入申報的範圍中。一定要把財產的範圍擴大。要界定清楚。第二。報的主體來看。官員財產申報。形式上申報主體是官員本人。但是假如不能夠由官員本人延伸到他的配偶。他的近親屬。那麼官員財產申報可能很難取的制度的公信力。第三。在申報的方式上一定要內部和外部相結合。不能夠僅僅在系統內部進行申報。必須對社會公開。這三方面構成了基本的要素。第四。就是在申報的配套制度。特別是責任制度上。如果有官員違背了這一制度。必須有剛性的責任追究機制。特別是要引入媒體和輿論的監督。

    「我們要確保稅收的每

    怎麼花都要有適當的交代。到達基層受益人手上的時|塊錢照舊是一塊錢。中途沒有被抽掉一部分。所以一開始。我們便特別注意過去被人利用便於中飽私囊的領域。強化了能防止發現或者制止這種枉法行徑的工具。」盧俊義特別修訂法律條文。擴大廉政公署調查人員和司法部人員的權力。包括搜查疑犯和他們妻子兒女代理人的家產和錢莊存款。任何人一旦受到調就必須提供相關的資料。控方一旦證明被告生活闊氣。超過他的收入所能承受的程度。或是擁有同收入不相稱的財產。法庭就可以以此作為被告已經受賄的佐證。

    盧俊義同時意識到。官吏的薪俸由於達不到應有的水平。搞垮了朱明政府。為了使官員維持廉政自守的高水平。給他們足夠的薪酬是極其重要的。「要官吏們當清官。就的確保他們獲的足夠的報酬。不必貪污也能過上合乎其身份和地位的生活。」除了高薪養廉之外。盧俊義還特別撥出了官吏緊急事務使用基金。有廉政公署掌管。任何官員如果家中出了需要金錢解決的問題。比如父親的了重病。可以向廉政公署申請救助。

    盧俊義還創造性地提出了一個「官員活動記錄」的制度。要求公職人員以書面形式記錄下自己每天的公務活動和與公務有關的私人交往。尤其必須記下公務活動和私人交往中有違公職人員職業準則與道德有違清廉為政宗旨的事項。作自我對照和供上級審查之用。若有隱瞞作假。即予處罰。這種官員活動記錄製,看似平淡無奇。實際上極具穿透力和震撼性。它將腐敗與廉潔的問題。每天都真切地擺在每個人的面前;它給有腐敗之念的人施加雙重壓力;不僅腐敗有罪。而且在作出了腐敗之舉後必須如實記下。否則就是罪上加罪。這就大大強化了在腐敗行為實施前人的自我心理約束。這種恐懼感可以有力地預防腐敗行為發生。

    以送禮的方式行賄。以禮品買通權力。這種古老而有效的現象到後世社會仍在世界各地可見。人們僅憑活經驗。就可直覺地感到。禮品是一個極其寬闊的灰色地帶和能量巨大的腐敗源泉。出於對此種事實的認識。盧俊義對官吏的禮品收受作出了相當嚴格的制度規定。規定:官吏不許要求或鼓勵外國政府及其代理人贈送禮品。外國政府主動贈送的這類物品。個人應在一月內轉交本人所在的政府部門。由於個人的成功或傑出成就為政府所承認而給予的獎品。也須的到本人所在機關的批准方可接受。司法部門可以對違反以上法律的政府工作人員。在地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判處按違法所接受物品的估價金額並另加五千貫的罰金。其次。政府工作人員不能向級官員贈送禮品。不能接受比他工資低的工作人員的禮品。違反這一法律者應開除其職務。公職人員私自接受禮品。要求或暗示對方送禮。即使未危及他所履行的公務。也構成私利罪。如果索賄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則構成受賄罪。

    另外設立貪腐責任連坐制度。嚴格規定:其一。上級官員對於他直接管領導的下級官員的腐敗行為及其他為章法所不許的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連帶責任;其二。在選任官員時推薦官員人選的人。對其所推薦上去的官員所犯的腐敗等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連帶責任。這兩類負有連帶責任的官員在其連帶對像遭受懲處時。也必須受到相應的處罰。

    中國大部分朝代時。上位者整頓吏治時並非是沒有上述的考慮。但因為下面既的利益集團太過強大所以到了最後只的灰溜溜地妥協。吏治改革失敗告終。最後國將不國。一群蛀蟲將國家這塊大樹吃垮吃倒。

    盧俊義只對所有的官員做了一次妥協。就是在率領大軍回到山東的第一個月內發佈了一個法令:有貪污索賄情況的官員可自行到本部廉政公署處自首。便交上全部贓物。便既往不咎。三個月後沒有完成自首者自找滅亡。

    結果果然有一些蠢貨是守財奴。死都不肯自首交公。結果被盛怒之下準備殺雞儆猴的盧俊義喝令軍隊將這些蠢貨的家全部查抄。將這蠢貨凌遲處死。他們的家人全部勞改。

    興黨和玄教內部的管理人員也同樣適用於以上所有的廉政制度。不搞愚蠢的掩耳盜鈴的系統內部申報。所有官員的財產申報全部公示於眾。

    另外還規定。所有民眾都有揭發控訴貪官污吏的權力。而且控告者受軍隊保護。情況屬實則該控告者能收到貪官污吏全部家產的十分之一。鼓勵草民告貪官污吏。強烈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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