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以在北京同外國使節簽約無先例,提出中俄談判代表在色楞格斯克2《清史稿》卷283《圖理琛傳》。
加恩《早期中俄關系史》第頁。
附近的布拉河畔進行第二階段的會談和簽約。到此去的俄使為薩瓦,協助的人員有闊留赤甫、郎克和格拉儒諾甫;清朝派去的是郡王額駙策凌、內大臣伯四格及圖理琛。從27年7月4日至8月27日,雙方又經過八次會談,就中俄中段邊界和商業貿易達成了最後協議。9月日簽訂了劃定中俄中段邊界協定的《布連斯奇界約》。月2日簽訂了根據上述條件和包括中俄商務等關系方面的《恰克圖界約》。中俄《布連斯奇界約》不分條款,主要是闡明劃分兩國中段疆界的原則,有的做了具體規定,如由沙畢納依嶺起至額爾古納河為止,其間在迤北一帶者,歸俄國,在迤南一帶者,歸中國,有的由不久所訂的中俄《阿巴哈依圖界約》和《色楞額界約》予以具體劃分。《恰克圖界約》共十一條,包括邊界、商務、逃人、宗教、外交等方面的內容,其中邊界方面的第三條基本就是《布連斯奇界約》的翻版。關於商務關系,主要是重申“准其兩國通商。既已通商,其人數仍照原定,不得過二百人,每間三年進京一次。除兩國通商外,有因在兩國交界處所零星貿易者,在色楞額之恰克圖、尼布朝之本地方,擇好地建蓋房屋情願前往貿易者,准其貿易”。
中俄《布連斯奇界約》和《恰克圖界約》是繼《尼布楚條約》之後,劃分兩國中段邊界和解決商業、逃人等問題的重要條約,在避免邊境沖突和發展貿易等方面都有值得肯定的積極意義。問題是,條約本身對中俄兩國是不完全平等的,主要是對俄國更有利,即不但使其恢復了和中國的商業關系,取得了在北京和恰克圖的自由貿易權利,就是在邊界上也得到了對貝加爾至色楞格斯克和安加拉河一帶的控制權,並使俄國的邊界延伸到色楞格斯克以南的地區,把原來不屬於俄國的土地拿到了手。
自《恰克圖界約》簽訂後,俄國積極發展對華貿易,自728至755年,俄國有六批商隊來華。在恰克圖的邊境貿易也很活躍,特別是私商貿易發展尤其迅速。十八世紀四十年代中期,沙俄在恰克圖的貿易周轉額,每年約有五十萬到六十萬盧布,進入六十年代即超過百萬盧布。俄國商人獲利高達百分之二百至三百。沙俄政府從中亦獲巨額稅收,75年貿易額六十九萬二千零二十一盧布,收稅十五萬七千盧布;759年貿易額一百四十一萬七千一百三十盧布,收稅二十三萬盧布。但是清朝仍對與沙俄貿易不感興趣,甚至存有戒心。乾隆二年(73)監督俄羅斯館御史赫慶提議,禁止俄商來京貿易,從此俄商主要集中於恰克圖地方的邊境貿易。就是在恰克圖,由於沙俄的侵擾和收納逃人,清朝也經常以停止互市進行制裁,自728至793年曾停止十余次,每次數日至十數日。乾隆二十九年(74),清朝以“私收貨稅,苦累商人”為由停止了恰克圖貿易。三十三年俄使克洛撲夫來京企圖與清政府訂立商約,或要求俄商再赴北京,均遭拒絕,僅與清朝所派理藩院左侍郎慶桂等締結了通商章程,簽訂了《修改恰克圖界約第十條》,加強了對王少平《中俄恰克圖貿易》,載《社會科學戰線》900年第3期。逃人的管束和懲處。從此恢復了恰克圖的貿易。五十年,又因俄國隱匿逃人不交正法,停止恰克圖貿易,而且嚴禁大黃茶葉偷運入俄。直至五十六年,才應俄國的懇請重開貿易。這時雙方又感到有必要就商業問題進行談判,於是清朝派庫倫辦事大臣松筠並副都統普福·貝子遜都布多爾濟與俄依爾庫次克總管色勒裴特等談判,簽訂了中俄《恰克圖商約》。此約共五條,主要是恢復恰克圖貿易;兩國商人貨物交易後,即行歸結,不復負欠;雙方官吏,以和遜相處;兩國邊民嚴禁盜竊;兩國邊地盜竊人命案件,各就近查驗,緝獲罪犯,會同邊界官員審明後,各歸本國處理。這一條約,給中俄雙方帶來了較長時間的安定,並促進了彼此的商業發展。
第六節俄國傳教士的在華活動俄國傳教士的活動,對中俄關系有一定影響。這些活動,首先是教士來華和創造傳教條件。俄國人信奉東正教,該教是基督教的一個派別。《尼布楚條約》簽訂前已有從雅克薩俘獲來華的東正教徒,他們被編為鑲黃旗佐領。那時清朝康熙帝尊重他們的宗教信仰,在俄人住區賜建一座廟宇供其作禮拜之用。後來住北京的東正教徒把廟宇改為“聖尼古拉教堂”,也稱“北館”,由主教米拉提主持。俄國彼得一世很重視其教士的在華活動,700年特諭選有名望的教士充任托博爾斯克區的主教,使其在中國和西伯利亞發展教徒,特別是爭取中國上自皇帝下至居民對傳教事業的。72年來華的俄國商隊專員向中國提出派青年傳教士來華,接替年老的米拉提主教。後來還是康熙帝主動提出俄國可派教士來華,於是在圖理琛出使俄國返回途中,從托博爾斯克帶來主教伊拉利昂·列扎伊斯基及教徒七人。從這時起,北京就正式駐有俄國傳教士了。79年伊茲瑪依洛夫來華,經過請求為俄國商人開辦教堂,清朝答應給予一塊地基修建教堂2。727年中俄《恰克圖界約》明文規定,俄國傳教士可由一人,再補充三人,即不但教士團常駐北京合法化,且人數也有所增加。732年,在俄羅斯館旁又建立供來華商人們用的教堂,稱為“南館”。後來在南館內建“奉獻節教堂”,俄傳教士團來華就住在此館,由清政府支給部分生活費。自75至840年鴉片戰爭,俄國共有十二屆傳教士團來北京。
在華的俄國傳教士活動,積極方面的是加強了彼此的宗教和文化交流。
中國最先允許俄國派學生隨教士團來華學習漢語和滿語,個別也有學痘醫的。從十八世紀三十年代到鴉片戰爭前,俄國先後來華的學生共有三十七人,這是當時其他和中國有關系的國家望塵莫及的。同時清廷為培養俄語翻譯人才,在理藩院既設俄羅斯館,又選八旗官學生二十四人入館學習。課程主要是俄語,其外也設蒙、藏、拉丁語等課程。五年考試一次,考中一、二等者予八、九品官。有一些在華的俄國傳教士和留學生成了著名的學者。圖理琛所著《異域錄》曾為主教、學者伊拉利昂譯為俄文,傳入俄國。伊拉利昂回俄後在彼得堡科學院教授漢語和蒙語。教士畢楚林對中國及蒙古、西藏的歷史有很高的造詣,寫了不少這方面的著作行世。曾任第九屆使團團長的修士大司祭雅金夫·比丘林曾把《西藏志》、《蒙古最初四汗史》、《西藏和青海史》、《北京志》、《中國及其居民風俗習慣》、《三字經》等譯成俄文。比丘林回國後,成為俄國科學院的通訊院士,奠定了俄國漢學的基礎。他是著名詩人普希金的朋友,普希金從他那裡得知很多有關中國的科學知識和情況。第十一屆傳教使團的一名學員帕維爾·庫爾良德采夫,832年因
尼·伊·維謝洛夫斯基《俄國駐北京傳道團史料》第一冊,第33頁。2
加恩《早期中俄關系史》,第92頁。
病回國,帶去三十五冊《石頭記》手抄本,或許是從中國最早傳到俄國去的一部《紅樓夢》。同屆的學員科瓦尼科在《祖國紀事》雜志上發表所著十篇《中國紀行》,其中第九篇介紹了《石頭記》的片斷等,引起了文學家別林斯基的注意並給予評述。
俄國傳教士在華活動也有不好的一面,那就是有的披著宗教的外衣,為沙俄的侵略擴張效勞。他們在中國搜集軍事和政治情報,或作為俄國官方的代表,從事與教士不相稱的勾當。沙皇政府給傳教士的經費不斷增加,他們的地位日益顯得重要,傳教士團的大司祭往往由和俄國政關系密切的要人擔任。俄國政府還利用他們的留學生在理藩院充當翻譯的機會,盜竊中國情報。738年俄國留學生布裡亞特人羅索興因盜去一份詳細的中國全圖,而獲得准尉軍銜和每年一百五十盧布的賞金。俄國的一些傳教士還和在華的西方耶穌會士取得聯系,利用耶穌會士到中國早,知道的中國情況多,從他們那裡刺探有關中國的情況。東正教士的這些政治性活動引起清朝的警覺和懷疑,監督俄羅斯館御史赫慶奏稱“(俄國)在京讀書子弟亦不可任其出入,使知內地情形,輿圖違禁等物,禁勿售與。”當然清朝的限制並未完全收到預想的效果。在中國走向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過程中,這些傳教士更多的扮演了為沙俄帝國主義侵略服務的角色。
《朔方備乘》卷2《俄羅斯館考》。
丙編典志第一章農學和農業技術清代的農業生產和明代比較,基本上沒有多少變化。只是植棉區比明代有所擴大和增多,到清末,大致形成了江浙沿海、兩湖、皖贛沿江和華北平原四個重要產棉區。整個農業生產力發展比較緩慢,技術上有些局部的改進和提高。
第一節農具和農田水利農具農具方面,出現了“深耕犁”。《馬首農言》稱“然也有特用深犁者,地力不齊也。”清代深耕到何程度,《知本提綱》中提到“有淺耕數寸者,有深耕尺余者,有甚深至二尺者。”又記“用犁大小,因土之剛柔,剛土宜大,柔土宜小”;開墾荒地則用“堅重大犁,或二牛,或三牛以開之”。說明當時的犁有大犁、小犁和堅重犁之別。深耕犁的發展,反映了耕作技術的提高。小型農具在清代進一步完善,如稻田整地滅茬的農具輥軸,大約由■■發展而來,作用是把田間雜草和秧苗同時滾壓入泥,過宿之後,秧苗長出,而草則不能起。《致富紀實》一書中談到種植雙季稻時使用的一種農具,在早稻收割後,“不再犁田,鋪石灰一道,用匍蓘將禾兜打落,便可插秧”。道光年間(82—850),貴州遵義一帶出現一種名為“秧馬”的農具,其形制和作用,與宋元時記述的“秧馬”不同,而類似輥軸,用以掩殺綠肥和雜草。以上農具在雙季稻地區作用尤為明顯。塍鏟、塍刀是清代南方丘陵地區水田作業的兩種農具,用以整治田埂。這種農具靈巧輕便,能提高作業速度和質量,《梭山農譜》記有其形制。《梭山農譜》還記述了一種水稻除蟲工具“田家奮臂舉梳行,累累就斃矣。蟲當梳者,血肉俱糜梳齒上”。《農言著實》著錄一種適應於北方旱作地區的中耕除草工具“漏鋤”。這種鋤的特點是鋤地不翻土,鋤過之後土地平整,有利於保墒,而且使用輕便。漏鋤至今在關中地區仍然普遍使用。
農田水利太湖地區的水利工程,在明、清兩代都是以水道疏浚為主。570年,經海瑞主持的一次水利工程後,吳淞江下游基本形成今天的流向。清時,黃浦江“奪溜代吳”,吳淞江等水道退居次要地位,為便於節制,又在黃浦江口建大閘一座。畿輔自元以後,工程時舉時廢。雍正三年(725)近畿發生特大水災,清政府曾用較大力量興修水利,農田水利有較大發展,公私合計先後墾出稻田五十九萬七千多畝,並分設京東、京西、京南和京津四局加以管理。到乾隆時即以南北自然條件不同,北方水少,且過去所辦水利收效不大為借口而明令禁止以後再在京畿從事水利營田。
整個清代農田水利是向小型化方面發展。河北、河南、山西、陝西等地利用地下水鑿井灌田,蔚然成風。河北井灌和植棉有關,方承觀《棉花圖》翟允禔《從lt農言著實gt一書中看關中旱原地上小麥、谷子、豌豆、苜蓿等作物的一些栽培技術》,《西北農學院學報》957年期。
中介紹“植棉必先鑿井,一井可溉田四十畝”,因“鑿井以水車灌田,故其收常倍”,“井利甲諸省”2。康熙時,王豐著《井利說》,力主在陝西鑿井防旱並指出應該注意的一些技術問題。山西省蒲州和陝西省富平、澄城等地由於地形、地質不同,井水量大小不同,每井灌溉田地數量也不同。水車大井和一般大井每井可灌田二十畝,桔槔井可灌六七畝,轆轤井可灌二三畝3。南方井灌較少,但利用山泉灌溉種稻卻較普遍,閩、浙、兩廣、雲貴、四川等地,隨處都有蓄儲湧泉或壅積谷泉的塘堰。嘉慶《廣西通志》記載“全州以井名者,幾全是泉潭,並多湧泉,深不見底,灌溉面積甚廣。”山泉來自高處,便於引流灌溉,為了合理用水並減緩沖激,人們就在下流修築塘堰加以蓄存,並用柵、閘以及瓦竇、陰溝等啟閉宣洩,再隨時引入田。當田面高於山泉,除了築堰壅水外,還用筒車來提水灌田。在山泉為疊嶺澗壑所限時,則用竹筒,架槽來渡越,使山泉能從上而下,由近及遠地使用,大大提高了泉水灌溉效益。北方各省也有引用泉水灌溉的,但總的面積不大。光緒《正定縣志·方物》。
2《皇清經世文補編》卷38。
3《續修陝西兩通志稿》卷《水利附井利》。
第二節對生產技術原理認識的提高和耕地技術的改進生產技術管理在具體耕作技術的基礎上,《知本提綱·農則》進一步概括出農業生產的一般耕作程序和一環套一環的原則,“耕序苟能詳明,必且身家之常足”,鄭世鐸注釋說“耕墾、栽種、耘鋤、收獲、園圃、糞壤、灌溉之次第,苟能一一詳明,自然善於耕稼,而出息倍收,身家常足矣”。上述七個項目,是《知本提綱》討論耕稼的內容。前四項為糧食作物生產的四個環節,園圃為農家不可偏廢的生產項目,最後兩者則為糧食作物和園圃生產共同應該注意的環節。並指出一個環節要緊扣另一個環節“欲求足食之道,先明力耕之法”;“耕墾之理既明,布種之道宜知”;“布種之道既明,耘鋤之功莫緩”;“既知耕種栽鋤之理,更明稼穡消息之機”。對每一環節還提出了質量要求,如整地,要求做到“細燥而易於受水,一有種植,根本深固,外風不能入,內澤不能出”,對播種、田間管理、收獲等也同樣提出了要求。掌握技術關鍵是農業生產中應予以重視的又一原則。《馬首農言》輯載了不少農諺資料,提出了播種時期、前後作的關系、耕地深度、操作時間等等問題,對實際生產有很大指導意義,如說“小滿花(棉花),不到家”(意即棉花遲種則不收);“蕎麥見豆,外甥見舅”(意即去年種蕎麥之地今年不宜種豆);“麥子犁深,一團皆根;小豆犁淺,不如不點”;“天旱鋤田,雨潦澆園”等等。《知本提綱》、《農言著實》、《潘豐豫莊本書》、《區田試種實驗圖說》等書認為北方的生產技術關鍵是“糞多水勤”;南方則是“深耕”、“早種”等。
耕地技術土壤耕作是農業生產首要的一個環節,乾隆時(73—795)的《知本提綱》已有系統認識,指出前作物收獲後,土壤板結,通氣不良,經過耕耙曝曬,“風化”作用,板結狀況可以改變;但“日烈風燥”,水分又損失過多,因之必須“雨澤井灌”補充水分,土壤經過這樣的耕作使水、肥、氣、熱達到協調程度,才對作物有“以大發育之功”。《齊民四術》對南方水稻冬閒田的土壤耕作記述得也較細致、系統。
耕地技術,這時期已達到相當完善的地步。北方旱地土壤耕作不論夏耕或秋耕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耕作法淺—深本提綱》概括了這一耕法“初耕宜淺,破皮掩草;次耕漸深,見泥除根(翻出濕土,犁淨根茬);轉耕勿動生土,頻耖毋留纖草”。南方水田耕作技術的進展表現在兩方面《知本提綱·農則》。
一是墾倒極深,“倒”為再次耕翻,即復耕。深耕在明、清時通常都在八九寸,不超過一尺,《齊民四術》在記述土壤耕作時特加注釋“耕宜率常,勿太深,若起老土,即硬軟不相入,能害禾,又漏田不保澤”。另一是凍土曬垡,《耕心農話·樹藝法》介紹“凡種兩季稻者,冬天犁地深二尺余,戽水平田,聽其冰凍土經冰過,則高不堅垎,卑不淤滯,鋤易松細,且解郁蒸之後氣,而害稼諸蟲及子,盡皆凍死也”。
第三節作物構成和“一歲數收”技術的發展作物構成據明末宋應星《天工開物》稱,人們衣食之源的稻麥、雜糧和棉花等作物在明代種植的情況大致是“稻居什七,而來、牟、黍、稷居什三。麻(子)、菽(大豆)二者,功用已全入蔬餌膏饌之中”;又說“燕、秦、晉、豫、齊魯諸道,烝民粒食,小麥居半,而黍、稷、稻、粱僅居半。西極川、雲,東至閩、浙、吳楚腹焉,方長六千裡中,種小麥者,二十分之一。”自明代中期以後,玉米、番薯、馬鈴薯等新作物引進後,對我國作物結構產生很大影響。玉米引進後,清代中、後期推廣普及較快,到840年鴉片戰爭前,基本上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傳播,尤其在雲、貴、川、陝、兩湖、皖、浙等省山區種植更為普遍,甚至在糧食作物中漸占主導地位。嘉慶《瀏陽縣志》記載“山土只種包粟(玉米)、番薯之類雜糧以佐饔飧”。番薯自萬歷年傳入後,至清嘉慶——道光年間(79—850)已在各地普遍栽種,並逐漸成為我國的主要輔助糧食之一。《植物名實圖考》指出番薯近時(9世紀中葉)“種植極繁,山人以為糧,偶有以為蔬者”。煙草自明中葉傳入我國後,發展很快,到清代初期,福建地方的煙草種植,“其與農夫爭土而分物者已十之五”,到乾隆年間就發展到“耕地十之六中更甚”;有的地方則是“良田盡種煙草”。到鴉片戰爭前夕,有些地方煙草與糧食爭地的問題已相當突出。
商品經濟的發展,新作物的引進與廣泛傳播,人口的繁衍,特別是進入8世紀以後,我國人口不斷大幅度的增長,大大增加了對糧食的需求,因而也促進了明清時期“一歲數收”多熟制的迅速發展。“一歲數收”具有提高單位面積年產量的積極意義。
一歲數收8世紀中葉以後,我國北方除一年一熟的地區外,山東、河北、陝西的關中地區已經較為普遍的實行三年四熟或二年三熟制。明確指出二年三收的是劉貴陽《說經殘稿》“坡地(平壤)二年三收,初次種麥,麥後種豆,豆後種蜀黍、谷子、黍、稷等。澇地(污下地)二年三收,亦如腴地,惟大秋種糝子麥後亦種豆。”南方長江流域一般一年兩熟,再往南可以一年三熟。《江南催耕課稻編》介紹“吳、昆終歲樹藝,一麥一稻,麥畢刈,田始除,秧於夏,秀於秋,及冬乃獲”,這是太湖地區的二熟制。同治《江康熙《龍巖縣志》“土產”、《皇朝經世文編》卷3。
《皇朝經世文編》卷3。
夏縣志》“谷與早秧、晚秧,早秧於刈麥後即插,六月中獲之。插晚秧,於獲早谷稻後,仲秋時獲之”。這是湖北武漢一帶的“麥、稻、稻”一年三熟制。福建、廣東一般都種雙季稻,種麥後也成為“麥、稻、稻”一年三熟制。
自實行復種制,周年之內的種植和收獲次數就有了增加,而從始用於蔬菜生產中的間作、套種等技術運用於大田生產後,“一歲數收”的多熟種植技術逐漸提高,農作制也相應地更加復雜化了。其中,套種是解決多熟種植的關鍵技術。
明確提出“一歲數收”概念的是8世紀下半葉楊岫的《知本提綱》和《修齊直指》。《知本提綱》指出“補助肯疊施,何妨一載數收”;鄭世鐸又作了詳細注釋“若夫勤農,多積糞壤,不憚疊施補助,一載之間,即可數收,而地力新壯,究不少減”,接著他又列舉出一個旱作地區“一年三收”之法。《修齊直指》進一步明確提出“一歲數收之法”,並提出二年之間在一畝地上可收十三次之多的方法,包括了菠菜、白蘿卜、大蒜、小蘭、谷、小麥等作物。《齊民四術》則介紹了長江流域以晚稻套種在上熟稻內,和泥黃豆套種在上熟稻內等不同方式。根據以上所述,可看出“數收”的原則,一是除主種作物外,套種作物應選擇生長期比較短,相互間有親和力的作物,經濟作物和蔬菜都可以參加進去;二是通過套種爭取多收,最主要的技術措施就是要“補助肯疊施”,即多施肥料。此外,桑間、果間,通過間作、套種、復種等技術也可增加種植和收獲次數,還因適當的作物搭配而有利於桑樹、果木的生長。
第四節幾種特殊的栽培技術明代後期政治黑暗,社會動蕩,也是歷史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幾個時期中的一個。水、旱、蟲災紛至沓來,農民們為了可得到一些收獲,用以果腹,只有從耕作技術上來想方設法。另外,有的地區為了解決上、下兩熟作物收獲和播種季節上的矛盾,而在明、清之際創造發明了幾種特殊的栽培技術。這些技術至今在農村中仍有沿用的。
首先是小麥移栽法。小麥人工移栽始於何時,尚無明確的文獻可征。但到明末清初,對小麥育苗移栽的時間、方法等已有較詳細的記述。《沈氏農書》介紹“八月初,先下麥種。候冬墾田移種,每科五、六根,照式澆兩次,又撒牛壅,鍬溝蓋之,則桿壯麥粗,倍獲厚收”。稍後的《補農書》進一步指出“中秋前下麥子於高地,獲稻畢,移秧於田,使備秋氣。雖遇霜雨妨場功,過小雪以種無傷也”。《知本提綱》指出麥苗等皆宜先栽後澆,如水中栽,就不發旺,每科栽畝十余根,行株距四寸左右,而且要縱橫排直成行,以便中耕、壅根、除草和通風透光,這樣就能“苗盛而所獲必多”。小麥移栽不僅可以克服晚稻晚收和冬麥早播季節上的矛盾,而且可以減輕或避免蟲害、節省種子和使莖桿粗壯不易倒伏。小麥移栽法的優點是明顯的,嘉、湖一帶至今仍繼承這一傳統,有的地方則還在提倡擴大中。其局限性,主要是太費勞力,在大面積農田上廣泛采用困難較多。
冬月種谷法。此法是針對秋季因某些原因而錯過種麥時期所采取的一種補救方法,使農民在麥季無收的情況下仍可以收到早谷子。此法約發明於明中葉,最早記載見於《畿亭全書》。清末,張起鵬在《區田編》中在談到冬月種谷法時說“倘應種小麥時,得雨過晚,麥不及種,可種冬谷,較麥僅晚二十余日。”其種法是“冬至前一日揀谷種入甕,麻布扎口,掘土穴,深四五尺,甕倒置穴中,土封固,滿十四日取出。大寒日種入熟地,春透苗生,較常谷早熟一月,約五月底六月初即熟。”《救荒簡易書》介紹河南有些地方農民冬月種谷的方法與《區田編》的說法有所不同,其法是於冬至或冬至前一天直接把谷種播入田中,結果和在甕內埋入土中處理十四天沒有差別。
北方旱地掄墒播種。我國北方旱地由於春旱或秋旱影響而不能及時整地下種。針對這種不利自然條件,農民創造和積累了不少掄墒播種和抗旱播種的經驗。清代農書中記載的方法有趁墒種麥《農蠶經》提出,在秋茬地上種麥,如果有秋旱趨勢,必須掄墒下種等雨,不能等雨再種。掄墒種豆,留茬肥田《農蠶經》五月耪麥楂條中就說到“騎麥壟種豆”,即在小麥收割後,於麥茬行間開溝種豆,這樣既可利用麥茬護苗,又可利用殘茬肥田。此書還提出且割麥且種豆的辦法,這一掄墒播種的經驗至今仍為黃淮地區農此書現已不傳。
民爭取豐收的方法。抗旱種粱,干土寄子北方旱地夏收夏種季節,如雨水不及時,可采取抗旱保墒的措施以適時播種,《農蠶經》提出的種晚谷辦法是,在麥收後淺耕滅茬,即“先耪一遍”,然後“騎壟種之”,但“斷不可耕”,以免耕後跑墒。《農言著實》提出的另一抗旱播種辦法是“實在無雨,將前墒過之地,或用耬,或用撒,干種在地內候雨”。這就是現在所謂的“干土寄子”抗旱播種法,其優點在於比雨後才播種的出苗要早。
第五節施肥和病蟲害防治經驗的進一步豐富施肥清代對通過施肥來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認識更深刻了,如《知本提綱》提出了“墾田莫若糞田”之說。施肥經驗進一步豐富的表現,一是積肥方面,要多施肥就必須多積肥,肥料種類和來源比以前增加和擴大了許多。《知本提綱》將它們分為十類,稱為“釀造十法”,也就是積肥的十種方法。它說“釀造糞壤,大法有十”,“曰人糞、曰牲畜糞、曰草糞、曰火糞、曰泥糞、曰骨蛤灰糞、曰苗糞、曰渣糞、曰黑豆糞、曰皮毛糞”;並分別記述了積制方法和效果。就農家糞肥而言,這十大類已是無所不包了。二是對肥效的體驗進一步加深,《農桑經》指出,種麥所用種肥以“麻油醬為上,大糞次之,坑土又次之”。《知本提綱》在介紹“釀造十法”中對糞肥等級所表達的方式一種是用“可肥美”,“可肥田”,“可強盛”的詞語;另一種是“一等糞”,“肥盛於諸糞”,“最能肥田”,“更勝於油渣”,“沃田極美”等字句,也反映出農民體會到這些肥料在肥效上有差別。只有肥料種類增多,人們在使用中通過比較試驗,才會體會到它們的肥效不同。第三,施肥技術上,在清以前對施肥的時間、不同土壤應施哪些不同的肥料以及哪種作物最需要哪類肥料,即所謂施肥中的“三宜”問題已有所論述,但到清代通過《知本提綱》一書的總結,使人們對施肥“三宜”的認識就更為明確系統了。所謂“時宜者,寒熱不同,各應其候”,意即在不同時期,施用種類不同的肥料;所謂“土宜者,氣脈不一,美惡不同,隨土用糞,如因病下藥”,意思就是說對不同的土壤,施用不同的肥料,以達到改良土壤的目的;所謂“物宜者,物性不齊,當隨其情”,即對不同作物施以適合的糞肥。
病蟲害防治清代,對作物蟲害的防治比較重視,認識到害蟲不是神蟲,而是“凶荒之媒,饑饉之由”,必須消滅之。在蟲害防治技術上,也匯集前人經驗並加以發展。首先是人工防治,如蝗蝻、豆蟲、虸蚄之類用人工加以捕打,或用炬火驅逐,“飛蝗大至正過時,於田畔積草,炬火以薰之”,“蝗蝻蠢蠢必糾合鄰村,掘壕數處,並力逐殺”,“(虸)蚄初出如豆螘,一見便宜打之”,“(豆)蟲大,捉之可盡”2;南方用“蟲梳”治稻苞蟲,“蟲當梳者,血肉俱糜梳齒上”3。第二用藥物防治,清時采用的滅蟲藥有《區田試種實驗圖說》。
2《農桑經》。
3《梭山農譜》。
砒、煙草水、青魚頭粉、柏油、芥子末等。《農桑經》記載說“(種谷)或用信乾”,“信乾”就是用砒霜和谷子煮透曬干制成的毒餌。它比用砒霜直接拌種既可以減少對種子的藥害損失,又可以誘使更多害蟲吞食和擴大毒殺面。三是農業防治,除了以前已使用的耕翻冬漚、調節田間溫濕度、輪作換茬、合理間作、種子處理、選育抗蟲品種、調節播植時間、中耕除草外,《齊民四術》還認為烤田能減輕稻苞蟲的危害,說“初伏多雨,不能烤田則葉盛,入秋多生結蟲”。第四生物防治,嶺南地區用蟻防治柑桔害蟲,雖最早記載見於西晉《南方草木狀》,但敘述比較具體的則是清代的《廣東新語》和《嶺南雜記》,其中談到廣東山林中有黃赤大蟻“其巢如土螽窠,大容數斗”,當地人把大蟻連窠采歸飼養,果農則向養蟻人買來放養於柑桔、檸檬等果樹上;果農們還創造了在樹與樹之間用籐竹、繩索溝通引渡,以便大蟻在各樹之間交通往來的方法。此外,四川臨江的果農也買蟻防治柑桔害蟲4。
作物病害,到清代逐漸被人們所注意,農書中有關記載多了起來,如《馬首農言》中就有“五谷病”一章,《區田試種實驗圖說》中有“預防霉病傳染說”一節。用藥物治病,直到清末的《區田試種實驗圖說》中才介紹了“用雪水、鹽水浸種”和“用黑礬當作肥田料”以防治霉病之法。
4方以智《物理小識》卷9《草木類工》。
第六節植樹造林和柞蠶放養技術的改進植樹造林清代,記載涉及植樹造林材料的書約有四十種左右。這些著作反映了當時的植樹造林技術,不過其中大部分是關於果樹的,一般林木僅有片斷零星的記述,但由此也可窺見其概貌。
育苗造林,首先必須采收樹種。《廣群芳譜》記述“八月終,擇成熟松子、柏子,同收頓”;又稱“九月中,柏子熟時采”。這裡都強調“成熟”。因為成熟的種子,含水量較低,貯藏不易發熱腐爛。另外正如《三農記》所說的,油茶“白露前後收實則易生”,“易生”即指種子易於萌發,成熟種子用來育苗發芽率較高。什麼樹的種子,何時成熟而應該采種,清代人們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元代,北方有四句移樹的口訣“種樹無時,莫教樹知,多留宿土,記取南枝”。為了使根部“多留宿土”,就須采用現在通常所說的盤根法,古書中稱作“轉垛”。《花鏡》介紹了這種轉垛法於霜降後到春初樹木尚未發芽前,在根旁又寬又深地將土挖開,再從樹根側面斜伸下去截斷主根,保留四周側根,刨成一個圓形的根盤;然後在掘開處仍把土蓋上築實。不太大的樹掘斷主根一年後即可移栽,很大的樹要經過三年。每年掘樹根的一面,最後把樹起出,用稻草繩捆扎根盤,以固定泥土。此時暫勿移動,掘土處仍用松土填滿,並用肥水澆灌,待至明年二月,運到預定地點栽種。這種方法因准備工作經過時間長,操作又十分細致,可以真正做到“莫使樹知”。因而,樹木移植後成活率就比較高。
插條造林無須培育種苗,方法簡單易行。春秋時《莊子》一書中已提到楊樹可以用扦插。扦插的插穗,在清以前的農書中一般都說在早春季節采取插穗。《三農紀》開始提出插種柳樹和杞柳等在大寒後采取插穗。初冬時枝條中含有養分比較充足,此時采取插穗,比春季更為合適。所以,改早春采取插穗為初冬采取,這是一個進步。為了提高插穗的成活率,《三農記》還提出將插穗下端削成馬耳形,以增加插穗切口和土壤的接觸面。
中耕除草在幼林撫育工作中非常重要,《廣群芳譜》說“凡樹根下,常耘草令淨,草多則引蟲蠹,亦能分地力”。
柞蠶放養我國是世界上生產柞蠶繭最多的國家,也是人工放養柞蠶最早的國家。
柞蠶原始的人工放養早在秦漢以前可能已經有了,但一直到宋、元以前,未據《中國林業技術史料初步研究》書末所附“參考文獻索引”。
為人們所重視,放養技術的進展因而也就十分緩慢。大約明中葉前後,由於商品經濟的不斷擴大,膠東半島的柞蠶業才開始有迅速的發展,放養技術也有了改進。在清代,康熙時的陝西寧羌州知州劉棨,乾隆時的貴州遵義府知府陳玉璧、安徽六安縣知縣韓理堂等人都是山東人,都熱心提倡放養柞蠶,到任後,派人到山東去購買柞蠶種、招募善養柞蠶和繅織的人來到這些地區傳授技術,山東放養柞蠶的方法才推廣到各地。在明末清初,我國的柞蠶放養技術已逐步進入成熟的階段,但到乾隆初年才有論述放養柞蠶技術的專書問世。
根據清代一些著作來看,柞蠶的放養有兩種一是放養春蠶;一是放養秋蠶,兩者放養法基本上近似,如春蠶的放養,首先是選擇種繭,選出優繭作為種繭,並按雄雌為一百與一百十或一百二十之比穿成繭串,送溫室進行暖繭。“暖繭”系為促使種繭適時羽化而采取的措施。在暖繭的三、四十天裡,什麼階段應升溫,什麼時間溫度應保持平穩,又要隨著自然氣溫的變化而調節。這是柞蠶放養技術上的一大進步。因為暖繭工作必須有豐富經驗,所以清代有些蠶農以暖繭為職業,開設“烘房”和“蛾房”。
關於放養蟻蠶,現在有些地方采用的“河灘養蟻法”,清代中葉以前就有了。其法是在“活水河邊”的沙灘上開挖淺水溝,把從柞樹上摘下的嫩柞枝密插溝內,用沙培壅,這樣柞枝幾天內不致蔫萎。然後將蟻蠶引上柞枝。“剪移”是放養柞蠶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即蠶兒將柞葉吃到一定程度時,或因葉質老硬,蠶兒厭食時,把柞枝連蠶剪下,轉移到另一柞場的柞枝上去。從蟻蠶上樹到結繭,一般要“移蠶六、七次”。蠶兒漸老熟,開始移入窩繭場。采收的春繭准備作種用的,經挑選後,穿成繭串,掛在透風涼爽而日光直射不到之處,以待制種,放養秋蠶。
蠶農在實踐中認識到蠶病是要傳染的,所以特別強調蛾筐等工具每年都須用新制的。他們又發現改善蠶兒生活條件,可以減少蠶病的發生,所以特別注意保種、保卵和加強飼養管理。對危害柞蠶的蟲蟻,采用人工捕殺和用紅礬、白砒等做成毒餌誘殺。為了驅散或捕殺為害柞蠶的鳥獸,蠶農們還創造了一些捕殺工具,如霹、機竿、排套、網罩、鳥槍、鳥銃等。總之,放養期間,蠶農們十分辛苦。
《種橡養蠶說》等。
第七節農書清代的農書約有一百多部,尤以康熙、雍正兩朝為繁盛。
大型綜合性農書僅有一部《授時通考》,是乾隆二年(737),由皇帝弘歷召集一班文人編纂的。全書規模比《農政全書》稍小。因是皇帝敕撰的官書,各省大都有復刻,流傳很廣,國際上也頗有聲名。編書目的系從農本觀念出發,為了表示皇帝重農,遵照堯、舜舊規,由朝廷“敬授民時”而已。全書布局,依次分為天時、土宜、谷種、功作、勸課、蓄聚、農余、蠶桑八門。該書把天時、地利的因素和“勸課”(即政治領導)提到了空前高度,成為主題所在,而生產技術知識卻退列附從地位。全書引用的書籍總數達到四百二十七種,遠遠超過了《農政全書》,但作為農書的意義來說,沒有作者的親身體會,沒有什麼特殊的新材料。
從清初到道光時(9世紀初年),專門討論一個小地區農業生產特點和技術,而由私人著作的小型農書出現不少。如專論河北省澤地農業的吳邦慶《澤農要錄》、專論江南早稻的《江南催耕課稻篇》、山西祁寯藻的《馬首農言》、陝西楊屾的《知本提綱》和《修齊直指》、楊秀元的《農言著實》等等,都是根據地區需要和特點寫成的,在當地有較大的生產指導意義。清中葉以前曾出現了多種專論某種作物、蠶桑或獸醫的專業農書,其中有方承觀《棉花圖》,陳世元《金薯傳習錄》,蒲松齡《農蠶經》,楊屾《豳風廣義》以及《養耕集》、《抱犢集》等等。《豳風廣義》書中所記蠶桑生產經驗切實可行,也不失為能指導生產經營的手冊。
花譜、果譜的種類更多,比較有名的兩種花譜,一是《秘傳花鏡》,一般稱之為《花鏡》,流傳較廣,作者陳淏子。全書共分花歷新栽,課花十八法,花木類考三個主要部分。書中內容有不少是作者自己的心得和詢問得來的經驗,甚至有“樹藝經驗良法,非徒采紙上陳言”的第一手記錄。另一是《廣群芳譜》。康熙四十七年(708),康熙帝下令組織一班詞臣將明王象晉的《二如亭群芳譜》改編成為一百卷的《廣群芳譜》。這部書內容龐雜,體裁也有所改進,但農業生產意義不大。
到清代,小農經濟破產的情況日見嚴重,當時有些知識分子重新搬出區種法,想借此來維持小農經濟的繼續存在,但並沒有產生過任何實際效果。這類書有王心敬《區田法》、帥念祖《區田編》等等。
第二章土地制度和階級關系(上)
第一節旗地在清代土地制度中,旗地是特有的土地占有形態。
旗地的形成天命六年(2年,明天啟元年),後金占領遼沈,並遷都遼陽,發布“計丁授田”令,將遼沈地區大量閒置土地分給駐地軍士耕種。這是最早的旗地。而旗地的大規模形成卻應該是在入關之後。
順治元年(44)五月,清軍進北京,2月,頒圈地令丁丑,諭戶部,我朝建都燕京,期於久遠,凡近京州縣民人無主荒田及明國皇親、駙馬、公、侯、伯、太監等死於寇亂者,無主田地甚多。爾部可概行清查,若本主尚存成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給與。其余田地盡行分給東來諸王、勳臣、兵丁人等。此非利其地土,良以東來諸王、勳臣、兵丁人等無處安置,故不得不如此區畫。自此令發布後,開始在近京三百裡,繼之在近京五百裡之內圈地不止。
幾乎是與圈地令下達的同時,順天巡按柳寅東上疏言“滿漢分居”之便“第無主地與有主地犬牙相錯,勢必與漢民雜處,不惟今日履畝之難,恐日後爭端易生”,要求“滿洲各住一方”,使“滿人漢人,我疆我理,無相侵奪,爭端不生”。這樣滿洲漢地房“兌換”又提上議程。順治二年(45)十二月,戶部尚書英俄爾岱等又言臣等奉命圈給旗下地畝,查得易州、安肅等州縣軍衛共三十六處,無主田地,盡數撥給旗下,猶若不足。其未察地方如滿城、慶都等二十四州縣,尚有無主荒地,若撥給旗下,則去京漸遠,兵民雜處,多有未便,議將易州等處有主田地,酌量給旗,而以滿城等處無主田地,就近給民。實際上“兵民雜處”、“滿漢分居”等均非換撥之真意,以瘠換良,無限量的霸占土地才是撥換的實質。
清初的圈地、撥換從順治元年十二月開始,歷四十余年,直到康熙二十四年(85)才令“嗣後永不許圈”。據雍正八年(730)統計“直隸九府內,除廣平、大名二府,遠處京南,均無旗莊坐落其余七府所轄有旗莊坐落者,共計七十七州縣衛,廣袤二千余裡。”圈地的停止,是廣大漢族人民,包括官員、縉紳反對和斗爭的結果。
所謂圈地指的是與步弓丈量不同的量地方法。“凡丈量州縣地用步弓,各旗莊屯地用繩。用步弓曰丈,用繩曰圈。”姚文燮在《圈占記》中記述凡圈民地戶部遣滿官同有司率筆帖式撥什庫甲丁等員役,所至村莊,相度田畝,兩騎前後牽部頒繩索,以記周四圍而總積之,每圈共得幾百十晌,每壯丁分給五晌,《八旗通志》卷8。
晌六畝,晌者折一繩之方法,其法捷於弓丈,圈一定,則廬捨場圃悉皆屯有,而糧籍以除。兩騎攜繩奔馳,那管有主、無主,皇親、百姓,繩索之內盡歸為旗有了。伴隨著圈地出現了投充,投充者一般可分為兩類,其中被勒逼者占絕對多數,為了保全性命和點滴財產,所謂“莊頭及奴僕人等,將各州縣莊村之人,逼勒投充,不願者即以言語恐嚇,威勢迫脅”,“惑於土賊奸細,分民屠民之言,輒爾輕信,妄行投充”。有少數“投充者,非大奸巨惡,即無賴棍徒,始冒人地為投充,即倚投充而肆虐凌侮官員,欺害小民,任意橫行者。”兌換、撥補始於順治二年(45),零星者外,大規模兌換約兩次一次是順治四年(47),波及九十余州縣衛,以五十二個州縣衛的瘠地撥換了三十八個州縣衛的良田九十九萬三千七百零七晌,即近六萬頃(《東華錄》卷30)。另一次是康熙三年到五年底(4—),鑲黃、正白等六旗大規模兌換,此次波及面更大。
畿輔膏腴圈占殆盡,只能停圈,將旗地的擴大轉向口外。康熙九年(70),戶部遵諭議“今以古北口外地,撥與鑲黃正黃旗。羅文嶠外地,撥與正白旗。冷口外地撥與鑲白正藍旗。張家口外地,撥與鑲紅鑲藍旗,詔從所請。”2康熙中期以後,盛京三部又在興京、遼陽、牛莊、岫巖、開原、撫順、本溪等地圈占土地建立莊屯。還在吉林、寧古塔、三姓、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呼蘭等圈占大量良田,建立莊屯。總之,圈地並未真正停止,只是從關內轉向關外。
旗地的類別、數量和性質旗地按其坐落可分為畿輔旗地、盛京旗地和直省駐防旗地三類。畿輔旗地是坐落在順天、保定、河間、永平等府的旗地,總數為十六萬余頃。盛京旗地為坐落盛京、熱河、錦州、歸化等處的旗地,大致為六萬頃。直省駐防旗地是旗兵駐扎各直省所圈占的土地,如順治二年曾令在直隸順德府、山東濟南府、德州、臨清州、江北、徐州、山西潞安府、平陽府、蒲州八處,圈占無主房地及故明勳地給滿洲兵丁。其後寧夏、西安、荊州、江寧等也圈過地。總數很難統計,數量不大,無法與前兩者相比。據不完全統計太原駐防旗地六千五百四十一晌、德州四千三百八十五晌。
從順治元年到康熙二十四年的四十余年間,共圈地十五萬四千一百五十九頃十六畝2。而據地方志統計卻遠遠超過此數。清統治者從所圈土田中首《皇朝經世文編》卷3。
2《八旗通志》卷8。
《清世祖實錄》卷20。
2《八旗通志》。
先選擇膏腴上地設立皇莊,其次,按爵秩分給王公大臣設立王莊,再次是分給八旗官員兵丁,稱為一般旗地。這樣旗地又可分為皇莊、王莊和一般旗地三類。
皇莊,也稱內務府官莊,簡稱官莊。據和碩禮親王代善之後,生活在乾嘉之際的昭槤記載;皇莊共占地一萬三千二百七十二頃八十畝有奇,包括畿輔官莊和盛京戶、禮、工三部及三陵官莊兩部分。計盛京莊八十四、山海關外莊二百十有一、喜峰口古北口外百三十八、畿輔莊三百二十有二。但實際還要多些。
皇莊起源於入關之前,天命十年(25年,明天啟五年),令在遼沈地區造汗及貝勒之莊,每莊十三男,牛七。第二年,皇太極即汗位,汗莊繼續擴大。定都燕京後,伴隨著瘋狂的圈地,皇室也不斷挑選膏腴設置皇莊,同時也不斷接受投獻,於是便有一批皇莊分布京畿各州縣衛。在漢民的強烈反抗下,康熙八年後,皇室將圈地設莊轉向關外,在奉天、歸化等地大設莊田。皇莊的土地來源主要是圈占,此外,還有撥官田、入官田,撥余田和開墾荒田。如康熙九年,在南苑置四莊,二十四年又在直隸新建部分糧莊,都是撥官田建立的。乾隆二十五年(70)議准,附近州縣入官地一千五百九十九頃三十八畝,增設大莊二十三所半莊七十三所。
皇莊種類繁多,有銀莊、糧莊,有菜園、果園、瓜園,有蜜戶、葦戶、棉戶、靛戶,有煤軍、灰軍,等等。
銀莊,所謂順治初年近畿百姓帶地來投,設為納銀莊頭,計立莊百三十有二,不立莊者仍其戶,計二百八十五。計“上地二十八頃之莊頭一名,納銀七百兩。上地二十一頃之莊頭一名,納銀四百兩。下地二十七頃之莊頭一名,納銀三百兩。畦地二頃三十八畝之莊頭一名,納銀二百五十兩。地十八頃之莊頭二十九名,各納銀二百兩。地九頃之莊頭二名,各納銀一百兩。又地七、八頃之莊頭九十七名,共地一千零二頃二十畝九分,各按畝納銀一錢一分有奇。”除帶地投充人外,還有不帶地的投充人,由清皇室“各給繩地”,每繩四十二畝,叫繩地人,對他們是按畝征銀,每畝三分草一束,按清代習慣草一束折銀二分,共五分。納銀莊頭所交銀兩較輕,最高者每畝二錢五分,最低者只五分,因為是投充,均給予一定優惠,以鼓勵群起效尤。
糧莊,情況較銀莊更為復雜。清初定每莊耕地一百三十晌,另給四晌作為場園馬館,給牛八頭,還給房屋、口糧、器皿、田種等。康熙九年增莊養丁,每莊地十八頃,壯丁十五名,僉一名為莊頭,叫做整莊。半莊地九頃,壯丁七名,僉一名為莊頭。康熙八年時將各莊分為四等。康熙五十一年(72)定“一等莊歲納糧二百五十石,二等莊二百石,三等莊一百九十《滿文老檔》太祖卷。
《大清會典事例》卷97。
石,四等莊一百二十石半分莊每歲納糧六十石。納糧莊中又有豆糧莊和稻莊等。豆莊多系帶地投充,各莊土地數量並不劃一。稻生長於水田,稻莊的土地數也不劃一。糧莊雖有納糧定額,但卻時有折變,還不時有各種花色的附加,如康熙十二年(73)令關內一、二等莊,歲輸大豬二或常有豬四,三、四等莊輸常有豬三。雍正三年(725)令盛京及關外各莊,不論等次歲輸鵝一。雍正十三年又定“關內莊不論等次,每莊歲輸廣儲司紅花八兩,內管領埽帚二十,笤帚三十,瓢十九,芥子一斗,蓼芽菜子一斤關外莊不論等次,每莊歲輸茜草五十斤,線麻十八斤,小根菜蔞蒿菜各十六斤,黃花菜十斤。”
菜園、爪園情況類似,康熙十二年,“安設瓜園菜園,除額給地(十九晌)外,並給養家口地一百二十畝,牛四頭,蒲簾一百二十五,秫秸三千五百束”。到康熙五十一年,“豐台安置菜園十一所,除給地外,並與鑿井六口,牛四頭,房三間”。康熙六十年(72)定“瓜菜園一律給旱地九頃”。果園分布在盛京、廣寧、順天、保定、河間、永平等地,分為投充和自設兩種,據統計盛京舊園丁三百五十一名,廣寧舊園丁一千一百七十三名,攜地來投新園一百二十一所,畿輔各州縣設一百三十六所。各莊地畝及交納果子品種也不一致,均以所納果品價格准折地丁銀。
蜜戶、葦戶、棉戶、靛戶等,也多系清初帶地投充者。蜜戶,計帶地二百八十九頃六十三畝五分,“每地六畝征蜜五斤,交納官三倉”,康熙四十九年(70),以烏拉捕牲蜜丁所進蜜已足用,嗣後蜜戶俱按地征銀,每畝征銀五分。2葦戶,帶地不等,計地一百四十九頃八十二畝一分,按地肥瘠,每畝征銀一分至八分不等。除每年額征蘆葦四萬三千七百五十二斤,每斤折抵銀三厘五毫八絲九忽外,額征銀五十二兩三分五厘五毫七絲二忽,交廣儲司庫。棉靛戶,共六十二丁,每丁地五十六畝,共地三十四頃七十二畝。棉戶每丁征棉花五十斤,靛戶每丁征水靛百斤。交廣儲司3。
皇室同各莊、園、戶等共同組成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這個單位基本上可以脫離市場而自存。不僅宮廷內帝、後、妃、皇子、公主、太監、宮女之所需,均可由莊、園、戶上供,甚至,馬廄牛圈所需的鐙油,花爆作所用麻秸,鷹鷂房所用瓢翎等等,均由各莊、園、戶抵折交納。可見入關之初的清皇室對商品經濟是相當隔膜的,是極少接觸的。
各莊、園、戶的勞動者的身份地位又怎樣呢?銀莊、部分菜、瓜、果園及部分戶系清初帶地投充或不帶地的投充者,清皇室給予一定優惠。以銀莊為例,每畝納銀一錢一分,相當於當時直隸民田之賦,“直隸民賦田每畝科銀八厘一毫至一錢三分不等,米一升至一斗不等,豆九合八抄至四升不等”《大清會典事例》卷9。
2《清朝文獻通考》卷5。
3《大清會典事例》卷97……繩地人每畝納銀五分,攜地投充的菜瓜等園和蜜、葦等戶,納銀數大體也是五分,在民賦中也是低檔。可見,投充者的身份地位相當於編戶齊民。特別的,像帶地二十七、八頃的人,他們絕非勞動者,應為地主階級。總之,投充者是編戶齊民,其中既有地主,也有自食其力的自耕農民。至於,皇莊上的壯丁,身份地位就大不相同了。壯丁來源大致有四.“東來人”,或稱“盛京隨來陳壯丁”,是皇莊壯丁的主要部分,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入關前所俘漢民,數量很大;2.因罪發遣的犯人和入官奴僕;3.莊頭置買的奴僕,稱為“莊頭戶下壯丁”;4.無罪發遣的奴僕,雍正時,以“生齒日增,錢糧浩繁”,將內府部分奴僕“派往各莊,服田力穡”(《清世余實錄》卷20)。這些壯丁之間身份地位雖有區別,總的說,人身依附關系很強,地位很低。他們是皇室的私屬,不列入國家編民,內務府為他們設有專檔,每十年編審一次。會計司又設三旗莊頭管理處專管莊田、戶口、地畝、糧銀等。這些壯丁必須世世代代在皇莊上勞動服役,不得離開。如有逃跑或混入民籍當治重罪,皇室可以任意支配,可以分撥皇子,陪嫁公主,賞賜臣僚,贈送親友,壯丁們子孫繁衍也必須留在莊上,壯丁子孫無權赴考應試,更不准做官為吏,他們耕種皇室的土地,使用耕牛、種子,乃至房子器皿,都由皇室另撥,受剝削甚重。其身份地位相當於剛剛擺脫奴隸地位的農奴。其中“莊頭戶下壯丁”地位更低,是莊頭私屬,衣食於主人,應屬奴隸。
王莊,即屬王公貴族的莊田,設置於入關前。清朝的王公貴族分為宗室和異姓兩種。前者指努爾哈赤的子孫,後者指皇室以外的,如開國功臣和皇親國戚。宗室封爵分為十等,異姓貴族分為五等。封爵時根據恩、功兩方面,稱“恩封”、“功封”。順治年間,王公莊田的土地來源是圈地和帶地投充。當時分領到的土地一是根據封爵,另一是根據所授壯丁數,數量不一。康熙以後對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等的賞封作了統一規定,只按爵秩賞賜,壯丁不再撥地。康熙六年(7)規定“給親王旗下滿洲佐領十、蒙古佐領六、漢軍佐領四、內務府佐領一、旗鼓佐領一、內管領一。山海關內大糧莊二十、銀莊三、半莊二、瓜果園各二,關外大糧六,盛京大根四,盛京三佐領下人五十戶,果園三、帶地投充人五百七十六名、新丁八百九十九名、炭軍、灰軍、煤軍各百名。”(《大清會典事例》卷98)到康熙十四年三十八年,乾隆元年、六十年,都曾作過修定,呈現了遞減趨勢。實際上親王所得絕不僅此數,特別是清初帶地投充和虜掠的壯丁數都很大。此外,親王還擁有廣闊的牧場、山場等。郡王以下賞封有差,從略。
八旗官兵莊田,即通常所說的旗地,稱一般旗地,數量較大。據《八旗通志》統計八旗壯丁地二百三十三萬五千四百八十七晌,合十四萬零二十九頃二十二畝。土田也按秩爵和壯丁數分撥。一般兵丁只給壯丁地,每丁五晌,即三十畝。官員除壯丁地外還撥給園地。順治六年定公侯伯各給園地《清朝文獻通考》卷。
三百畝,子二百四十畝,男百八十畝,都統、尚書、輕車都尉百二十畝,副都統、侍郎、騎都尉六十畝,一等侍衛、護衛、參領四十二畝,二等侍衛、護衛三十畝,三等侍衛、護衛、雲騎尉二十四畝(《大清會典事例》卷59)。這些都是額數,實際數是有出入的。在清初,八旗官員的土地也多采取莊田形式經營,使用奴僕生產,一部分兵丁家庭也使用奴僕生產,只有少數兵丁的土田由家人親自耕耘。
旗地的變化旗地,包括皇莊、王莊、八旗官員莊田乃至兵丁土田,基本上均使用奴僕生產,入關前後的戰爭中,有諸多漢人被俘,在圈地過程中又有一些漢人被迫為奴,伴隨著圈地授田,他們被分派到各種莊地上生產勞動。這些人掀起了連綿不斷的反抗斗爭。斗爭的形式多種多樣,其中最有效的是逃跑,大規模的逃亡。順治三年就“只此數月之間,逃人已經數萬”,乃至多爾袞驚呼“入主以來,逃亡已十之七”。順治十二年,福臨說“然法不嚴則窩者無忌,逃者愈多,驅使何人?養生何賴?”2壯丁的逃亡直接關系著滿洲貴族的根本利益。此外,壯丁們還以怠工、盜典旗地、盜賣莊內糧食、牛馬、器物等形式破壞生產,反對莊主。
旗地的變化始自一般旗地,即八旗官員兵丁地。變化的過程大致為第一,退出土地,由戶部支發錢糧月米。順治十一年正月,都察院土賴等言滿洲兵丁雖分土地,每年並未收成。窮兵出征,必需隨帶之人,致失耕種之業,往往地土空閒。一迂旱澇,又需部給口糧,且以地瘠難耕,復多陳告。而民地又不便再圈,請查壯丁四名以下地土,盡數退出,量加錢糧月米,其馬匹,則於冬春二季,配與喂養價銀。其退出之地,擇其腴者,許令原得瘠地之人更換,余則盡還民間。在滿洲有錢糧可望,樂於披甲,而又無瘠地之苦。至民間素知地利,復不至於荒蕪。這段話充分說明,滿洲官兵得到了圈地,而其結果是土地由良變瘠,使農業生產遭到破壞,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後來清王朝將這部分退圈地和旗人戶絕田、入官田立為八旗公產,召漢人佃耕,取租解部,按旗分給,以資養贍。第二,將圈地典賣,典賣旗圈地也是在入關不久就出現的,因為旗人根本不懂農業生產,所得圈地多荒蕪,當經濟拮據或急需時,很自然就漸次將地畝典賣與民間為業。但是,旗地歷來是禁止買賣的,如有違犯,“將所賣之人地土房屋及所買之人價值盡行入官,買者賣者治罪。”(順治十八年內閣戶部史書)關於旗地,開始是絕對禁止買賣的,禁令屢屢頒發,到康熙九年,史惇《惇力余雜記·圖地》。
2《清世祖實錄》卷90。
《八旗通志》卷8。
則修改為“官員甲兵地畝,不許越旗交易,兵丁本身耕地不許全賣。”2後來又修改為不准典賣與民。不管是禁止越旗交易,還是禁止旗民交易,這些禁令全是一紙空文,實際上旗人典賣土地早已司空見慣。雍正七年(729)諭“八旗地畝,原系旗人產業,不准典賣與民,向有定例。今見有典賣與民者,但相沿日久,著從寬免其私相授受之罪,各旗務將典賣與民之地,一一清出,奏請動支內庫銀,照原價贖出。”說明旗地典賣為時已久,而且已具相當規模。乾隆四年(739),戶部估計“民典旗地,不下數百萬畝,典地民人,不下數十萬戶”。據御史舒赫德在乾隆二年估計“則昔時所謂近京五百裡者已半屬民人”。到乾隆二十二年,“大抵二百年來,此十五萬頃旗地,除王公莊田外,尚未典賣與民者,蓋亦鮮矣”2。這是說一般旗地已基本典賣完畢,為八旗生計,自雍正七年後,清皇朝多次動用內帑回贖,贖回之地一部分安設莊頭,另一部分“先令原業主照原價交官,還給原產,如原業主不願承領,即准各旗官兵及閒散人,或扣俸餉,或交現銀承買”3。實際上,“貧乏兵丁,食餉有限,無從措價”,就是“官員間有一二人尚扣俸認買”,其結果“勢必盡歸富戶,究於貧乏旗人,未必有益”4。回贖的措施加速了旗人的分化,促使了旗人大地主的發展,這些旗人大地主絕不會重新采用農奴制,役使壯丁生產,必定招佃取租。實際上,當旗人典賣旗地與漢民時,典買者確有自耕小農,他們典到小塊土地,以家人的辛勤耕作維持全家溫飽。但是絕大部分旗地是被各種型號的地主典買了。他們典買土地之後,理所當然的按漢民的生產形式招佃承種,限期交租。當乾隆四年動用內帑回贖典賣旗地時,戶部對此等情況已有估計和安排。“民典旗地,動公項取贖,在百姓不苦於得價還地,實懼其奪田別佃,應令地方官於贖地之時,詢明現在佃種人姓名及現出之種數嗣後無論何人承買,仍令原佃承種。”5應該說這是旗地由農奴制轉化為租佃制的另一途徑。第三,應該承認還有一條途徑,即旗人直接招漢民佃種,清初戰爭頻仍,出征時又需攜帶壯丁,所分得土地無人耕耘,很自然的會招漢民承佃,還有的旗人之家不諳農事,就地招漢人佃種取租而食,也有的土地較多,不得不招漢人佃種。當時旗民雜處,旗地民田犬牙相錯,旗人之家仿效漢人地主的辦法,招佃取租,也是順理成章的。雍正十二年(735)的資料可為佐證八旗地畝,坐落直屬州縣,為數浩繁,片段錯落,非逐細勘丈無由知其確數。而該佐領下催領人等,貪圖私取租銀,勾連地戶,將余出地畝及戶絕田畝隱匿不報,亦有佃戶因無業主取2《八旗通志》卷8。
《大清會典事例》卷59。
2《畿輔通志》旗地條。
3《大清會典事例》卷59。
4《清高宗實錄》卷04。
5《大清會典事例》卷59。
租,乘機隱漏,隱為己業者。總之,旗地經營由農奴制轉向租佃制始於清初。像孫嘉淦所說“查我朝定鼎之初,雖將民地圈給旗人,但仍系民人輸租自種,民人自耕其地,旗人坐取其租。”大約到乾隆十年前後,已完成了這個過渡。在一般旗地上仍然采用農奴制經營的雖不能說完全絕跡,但為數不多了。
與一般旗地變化的同時,皇莊、王莊也在變化。由於皇莊和王莊的經營基本相同,且以皇莊為例。皇莊建立之初,莊上的勞動者是國家機器憑借強權僉撥的,他們沒有人身自由,也沒有自己的私有經濟,房屋、耕牛、種子、器物、口糧全由內府供給。在當時莊頭是從壯丁中僉撥的,與壯丁的地位相同,都是奴僕,莊頭的任務僅是管轄壯丁,催收銀谷,匯總上繳。隨著時間的推移,皇莊在變化,首先是莊頭在催收和上繳之間得到一定量的莊上的生產物,逐漸積累了財富,表現為牛具、種糧已勿需內府供給。康熙二十四年定一、二等莊不再給牛,雍正時廢除了官給牛種的規定,可為佐證。這時的莊頭已從一無所有的管莊奴僕變成了擁有相當財富的管莊人。為鼓勵莊頭經營的積極性,內務府定山海關內糧莊,於額外多納一石者,賞銀四錢,其中最多之莊頭,除賞銀外,酌量賞予馬匹、端罩。少一石者,責二鞭,鞭止一百。到康熙五十五年又定各莊頭急公無欠,經四、五十年者給八品頂帶,二、三十年無欠,因年老不能當差者,均給九品頂帶。但如拖欠錢糧,卻要照章懲處,欠六七分者鞭六十,枷四十日。甚至,准予莊頭子弟應考,通過科舉步入仕途。這些獎懲更進一步促進了莊頭們對壯丁的壓搾和對財富的更多追求。這又進一步加劇了壯丁的反抗斗爭,使莊頭們難於執行征糧派差,約束壯丁的職責。不少莊頭遞呈要求將滋事壯丁撥往他處。壯丁典賣土地說明皇莊上出現了嚴重危機,再生產無法維持了,它從根本上動搖了皇莊的基礎。莊頭們也深感管轄這些不馴的壯丁,不如將土地招佃出租更為有利。實際上,莊頭們也早已將部分土地出租了,而且比例越來越大,至此對壯丁的逃亡不再追究,且恰好利用壯丁的逃亡,大量招佃,擴大租佃制,這樣租佃制就大規模的發展了。
乾隆九年(744),令畿輔、奉天、熱河、駐馬口等地內務府所屬莊園,除莊頭親生子弟及因罪發遣壯丁外,其盛京隨來自置、投充及無罪撥莊的壯丁,只其中的鰥寡老幼殘疾與少數委用年久有益農務的壯丁,仍令莊頭“留養”,其余轉交該州縣載入民籍,聽其自謀生計。它使幾萬名壯丁從農奴制下解放出來,從奴僕甚至奴隸變成了良民,官莊由於大批壯丁的釋放,也只能招佃實行租佃制。內務府官莊的變化影響了盛京三部和三陵,乃至王公莊田,租佃制在迅速發展著。乾隆十年前後的改變表明清皇室移植、擴大、維護農奴制的徹底失敗。
旗地普遍實行租佃制後,皇莊上的莊頭仍保留下來,他的職能已發生變《大清會典事例》卷59。
化,他們除仍然役使極少數壯丁外,還有管理土地出租、催租、收租和轉送內府等,成了名符其實的二地主。莊頭二地主們不時加重對佃戶的地租剝削和其他勒索,佃戶們向莊頭所交的地租往往超過莊頭上納皇糧原額的二、三倍。嚴重的盤剝必然引起佃戶們的反抗,他們抗租“霸地”反抗二地主。佃戶們的斗爭也促使了皇莊和莊頭矛盾的激化,莊頭本應是皇室的奴才,皇室利益的維護者,事實上莊頭卻憑借皇家肆無忌憚的肥己,當他們遭到佃戶的激烈反對,預感到這樣下去沒有太大油水時,便將皇莊土地典賣,皇室盡管屢令嚴禁,再三再四的清查、重懲,但收效甚微。而買到土地者往往就是佃地耕種的佃戶。當帝國主義入侵,割地賠款,辱國喪權,財政極度緊張時,清皇室從掠奪一批私產及補充財政虧空出發,決定丈放莊田,變價升科。到清末,錦州莊田已丈放完畢,清皇室得到了一大筆價銀,清朝也增加了田賦收入。
從圈地到丈放,經歷的是奪民田為官田,而又價賣官田為民田的反逆過程。這個過程證明了人的主觀意志不能改變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
第二節農業租佃關系貴族和縉紳地主及其主佃關系對於貴族和縉紳地主及其佃戶,清律通過一些特殊條款,嚴定了尊卑之分,維護了等級制,從根本上重申了主佃名份。貴族和縉紳地主與佃戶,仍然是等級森嚴。一方為特權階級,一方為平民百姓,兩者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面都地位懸殊,在法律上當然無從平等。第一,清律與唐明律一樣揭“十惡”、“八議”於律首,以為總綱,對皇親國戚和特等官紳,則以所謂“親”、“故”、“功”、“賢”、“能”、“勤”、“貴”、“賓”等名義,在訊問和定刑時予以減、緩、免、贖等特殊照顧,這就為許多皇親國戚等權貴地主的無法無天開了方便之門。第二,“凡下法紳衿,私置板棍,擅責佃戶者,官員照違制律議處,余罪收贖。衿監革去衣頂,杖八十,亦照例准其收贖至有奸頑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給田主”。第三,清律還通過“文武官犯公罪”、“文武官犯私罪”等條,規定官員犯罪至杖刑的,一律不須執刑,可以采用罰俸、降級、調職、革退等法輕議。這一系列律文揭示了立法者的一種深心官紳犯法,不能與庶民同科。至於社會上主佃名分的存在,則比清律上所反映的還要廣泛得多。有的地主並非貴族官僚,但對佃戶也仍然死守著名分關系,當然,縉紳地主這樣作的更多,這樣的狀況直至嘉道年間甚至更晚仍未改變。清代自雍正乾隆間允許旗地自由買賣和宣布大量家奴、壯丁“出旗為民”以後,貴族已基本轉成了地主。但仍有少數貴族以貴族兼地主的身分殘存著,山東曲阜孔府便是這樣殘存勢力的一個典型。這些權貴與佃戶的名分關系在社會上還有著牢固的和廣泛的基礎。
其一,主尊佃卑、主貴佃賤和人身隸屬關系的存在。這種現象在順治康熙年間還相當多和普遍,這不僅是因為當時北方的東北和京畿出現了數以萬計的莊奴、壯丁,徽州、寧國等地的“伴當、世僕”全未解放,而且因為江南許多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亦莫不如此。暗黑之動漫狂潮sodu康熙初年,有人謂“佃戶例稱佃僕,江南各屬皆然。”又稱“內地(指蘇州、太倉)佃戶,與僕無異。”有的地方甚至“將佃戶隨田轉賣勒令服役”2。因此,至康熙二十年,戶部奉旨通令全國,禁止紳衿大戶將佃戶“欺壓為奴”,或將其“隨田轉賣,勒令服役”。“如有將佃戶窮民欺壓為奴等情,各該督撫,即行參劾”3。乾隆及其以後,殘存的舊習仍所在皆有。曲阜孔府是保留下來的大貴族地主,《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4、2、27、29。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809《刑律斗毆》。康熙《崇明縣志》卷4《賦役》,卷《風俗》。
2康熙《江南通志》卷5《藝文》;徐國相《特參勢豪勒詐疏》。
3張光月《例案全集》卷《戶役》。
其佃戶例系朝廷欽撥,必須“輪流膺差,世世服役,不准出戶”4。這是乾隆十七年的事。徽州等地的世僕早於雍正初年即已“開豁為良”,但遲至道光時,還有似世僕非世僕,似良民非良民的所謂“細民”,“不下數千余戶”5。直隸滄州,“紳士田產,率皆佃戶分種佃戶見田主,略如主僕禮儀”。山東新城,“官旗居半,皆稱謂大戶”,其余甲首等平民百姓,則稱“細民細戶”,“其甲首之視大戶,不啻奴僕之於家主,需索不便,鞭撻隨之”7。湖南長沙,地處交通要道,又屬魚米之鄉,商品經濟活躍,但“以強欺弱”的地主竟“擅將佃戶為僕”,佃戶已故,至“賣嫁其妻若子,並收其家資”8。這樣的佃戶,實際上完全成了地主的奴隸,不僅佃戶本人無獨立人格與私有經濟,連同佃戶的妻室子女全成了地主的私屬。《儒林外史》第四十七回裡,反映揚州大鹽商方家在各地大買田地,方家主人下鄉的時候,莊戶必須像迎神一樣“備香案迎接,欠了租又要打板子”。吳敬梓這部小說所反映的歷史是以南京為中心的經濟最發達地區的社會縮影。乾隆年間,四川有位田主吳耀祖,並非很有勢力者,因事與佃戶發生了爭執,吳為了奪田另佃,宣布要把未熟的黃豆毀掉,佃戶跪在地下求“寬緩”,吳罵道佃戶就同他家的“奴才一樣”。廣東風氣甚開,但鄉裡的風俗仍是視佃戶為“賤人”,可以用扇子頭毆打,進行侮辱2。至於貴州,雲南一些邊遠地區,不少世僕制度還原封未動。雲南永善縣有個“佃田世僕”者普,他同妻子明珠和五個兒子都被魯家買為世僕。乾隆四十八年,他帶同妻子逃到四川雷波廳,但被魯家發現追捕了回來,經一再輾轉出賣,“骨肉離散”,萬分痛苦,者普懇求魯家回贖,使家人團聚,魯家反而置之不理3。像這樣的佃僕生活幾乎與牛馬無異了。
談到主尊佃卑,還有個社會習俗問題。這個問題,文獻上有時還談得不很多,或不很明確,但在社會上,直至近代還有一些地方存在。清代律例談到佃戶或雇工與田主之間有無主僕名分的時候,往往要看佃雇與主人能否“同坐共食,彼此爾我相稱”,有時也提“同坐共食,平等相稱”。“同坐共食”、“爾我相稱”或“平等相稱”,都好理解。什麼叫不平等相稱呢?就是佃戶、雇工稱主家的人必須尊稱“老爺”、“太太”、“少爺”、“小姐”之類,而主家人稱佃戶、雇工則可以不論輩分,直呼其名。凡是縉紳地4參看何齡修等合著《封建貴族大地主的典型》304頁。孔府檔○○○五○六九之二十五。5光緒《大清律例匯輯便覽》卷27《刑律·斗毆》上。
光緒《畿輔通志》卷7《輿地略·風俗》。
7民國《重修新城縣志》卷《職官二》。
8同治《長沙縣志》卷20《知縣朱前詒條陳利弊》。
《清代地租剝削形態》下293頁。
2《清代地租剝削形態》下293頁。
3同上書293—29頁。
主,即一般的所謂“官老爺”,要他們從法令上或文券上廢除主僕名分當然難,但是,要他們從生活習俗上做到與佃戶、雇工“同坐共食,平等相稱”則尤難。在縉紳地主與佃戶間,繼續維持上述習俗上的等級名分幾乎是百分之百。
其二,視佃戶如僕役,任情使役。雍乾之際,大量“出旗為民”和消滅農奴制以後,租佃自由進一步發展,一般庶民地主與佃戶,政治上無主僕名分,經濟上僅存在佃地交租的關系,在這種背景下,少數貴族地主和眾多的縉紳地主繼續奴視佃戶,在剝削高額地租的同時,再驅使佃戶無償供役,這是農奴制殘跡的一種表現。這種殘跡在清代貴族和縉紳地主經濟中存在異常廣泛,在非身分的地主經濟中亦有某些實例。程昌於明後期成書的《竇山公家議》中說“置立莊佃,不惟耕種田地,且以備預役使”。這是明末徽州的一位官豪兼佃僕主人的自白。清代的貴族和縉紳都默識心通地以此為法寶,役使佃戶成風。陝西、甘肅,乾隆前鼓勵墾荒,百姓因畏懼差徭,乃“借紳衿報墾,自居佃戶”,結果乃招致無窮災禍,遭受紳衿們沒完沒了的役使。山東菏澤有寡婦谷王氏,依仗自己是田主谷正道的同族,經常指使谷正道的佃戶王三干這干那,稍有不服使喚,便不干不淨的混罵,並威脅要把王三攆走2。前述長沙豪民,以強欺弱,抑勒佃戶為僕,“恣行役使,過索租利”,甚至呼喚佃戶妻女“至家服役”,亦“不敢不從”3。乾隆中,武進人錢維城說當時南方,“富者田連阡陌,而貧者或無立錐,農夫受其田而耕之,役使如奴隸”4。貴州苗寨,富民重利盤剝,錢一千,谷一石,一二年加息“數倍”,窮民不能償,即“折以山地衣服各項,轉求佃耕,或易他山地為之佃耕,聽其役使”。貴州大定還通行一種風俗“凡是佃種田主田地,寫有佃約憑田主差喚”2。這就不僅僅是縉紳,甚至連一些非身分田主也可以對佃戶循例差喚了。由此再次證明,在貴族紳衿領域,佃戶的身分始終是十分低下的。從曲阜孔府和全國各地所保存的材料看,這些差役包括十分廣泛的內容一是業主外出例由佃戶擔任腳夫、水夫或抬轎等夫役。二是給業主看家或待客人,干待客雜役。三是承擔主家內外許多修繕事宜的雜工。四是隨同業主家人從事采購。五是令佃戶妻女或兒童幫主家內宅僕役干活。六是幫主家看管山場、莊所和巡夜等。七是協同主家家僕催租、討債以至打冤家。八是主家遇有婚喪嫁娶等事,則佃戶必須隨時“聽候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4。
2《清代地租剝削形態》下《額外剝削》。
3同治《長沙縣志》卷20。
4《皇朝經世文編》卷《養民論》。
嚴如煜《苗疆風俗考》卷下。
2《清代地租剝削形態》下《六、其他》。
差使”,出工效力3。
其三,對佃戶肆行凌辱、打罵、拘禁以至慘害人命等。刑科檔案記載乾隆三十一年,直隸寶坻縣捐職地主王銓柱因佃戶蘇舜臣欠了點租子被板責十五板,同時叫官差把舜臣的弟弟蘇漢臣拘留了起來。隨派其捐貢兒子王誼一道逼勒典史,大鬧縣堂,硬要縣署差拘佃戶。江蘇奉賢地主金勝章因佃戶欠租,活動松江府票差擅自鎖押佃戶至五六名之多,其中一名佃戶王武京竟被鎖在船艙內活活凍死4。康熙後期的浙江天台,“連年荒歉十室九空”,但“台人多為富不仁,惟利是視。訪問每於歲暮封印之後,差遣悍僕豪奴,分頭四出,如虎如狼,逼取租債,舉其室中所有,搜攫一空。甚而掀瓦掇門,拴妻縛子,又甚將本人鎖押私家,百般吊打”。另據一些文集與方志揭示江南地主往往養尊處優,“深居不出一任紀綱僕所為”。結果導致農民“破家亡身”,甚至“逼其錢財妻女,置之訟獄,出爾反爾”。“司租之徒,欲求媚於主人,於佃農概不寬貸,惡聲惡色,折辱百端。或預挾悍隸入鄉收租,一不如欲,出縲紲而囚之,甚至有以私刑盜賊之法刑此佃農即或情實可原,如疾病死喪之故,至種而弗耨,耨而弗獲,獲而無以納租,納租而無以充其額者,自宜寬其既往,貸其將來,何乃訴詞未畢,而行刑之令早下矣。況田主控一佃農,止給隸役數百錢,而隸役之索賄於佃農者,初無限量。或田主以隸役行刑不力,倍給之錢,至有一板見血等名目,俾佃農血肉橫飛,畏刑服罪,雖衣具盡而質田器,田器盡而賣黃犢,物用皆盡而鬻子女,亦必如其欲而後已故歲以縣計,為賦而受刑者無幾人,為租而受刑者奚啻數百人,至收禁處有不能容者。更可異者,賦有幾則,而租獨一例,以吳江之下下田而論,納一升五合者,亦收租一石有余”2。還有些地主並未直接將佃戶殺害,因為,公然殘害人命,民憤太大,法理難容。但是,他們既對佃戶人身折辱百端,經濟上又陷人於傾家蕩產,賣兒賣女的絕境,從而使佃戶備受貧病氣等無端摧殘,以此致死和自殺以至全家自盡者,更在在有之。乾隆中,直隸定興縣陸光曾揭出一件令人慘不忍聞的事情。一個歲暮,他買米數斗回家,“路聞哭聲哀,視其門,恍然曰此吾親屬趙某家也。疾趨入,見置鼎地上,中貯粥,火燃鼎沸,粥蒸蒸然,趙某家人環泣。訝而詰,眾哭極哀,不能對。中有十五歲兒,趙某孫也,光曾攜至室內問以哭狀。兒始嗚咽言曰吾邑中數年荒饉,負債累累無以償,而旦暮追索甚急,易所畜牲畜償之,不足;盡用吾室中衣具器用之物,猶不足。勢迫計窮,故置毒粥3《曲阜孔府檔案史料選編》三編五冊《三、公府差務》。十七冊《二、乾隆南巡差徭》。二十冊《二、抗差》。《清代地租剝削形態》下《六、其他》。
4《清代地租剝削形態》下《六、其他》。《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27《刑律斗毆上》。蔣兆桂《天台治略》卷《勸諭富室歲暮善取租債以蘇民困以保天和事》。2《楊園先生全集·補農書下》。陶煦《周莊鎮志》卷4《風俗》本文及小字注。中,欲以一死脫難也”。
其四,重租盤剝。前面說過,清代前期,力役租、實物分租、實物額租、貨幣地租都存在,但以實物額租為多。在貴族、縉紳的經濟領域,由於農民的抗爭抵不過官府的鎮壓,因此,無論哪種地租形式,其剝削都是很苛重的。前面揭露地主階級如虎如狼地向窮農逼租,結果導致農民賣兒賣女,服毒自殺等,已可概見當時農民在重租漁奪下所過的非人生活。那麼,當時的地租究竟苛重到何種程度呢?以江浙地區的額租而論,畝產二石多的土地上取租一石五六斗,其剝削率比之周莊少不了多少。所以,嘉慶時,松江民哀歎“賃田力耕,輸租而外,所存糠秕自給”2。乾隆時,河南貧民,也是“佃他人田者居多終歲勤動,所得糧食,除充交田主租息外,余存無幾”3。那麼,在當日全國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已應運而生的環境下,是否上述貴族和縉紳地主經濟營壘仍原封未動,看不到任何新的社會潮流的滲透影響呢?不是,實際上,上述反映商品經濟發展和農民擺脫封建束縛的永佃權、轉租制以至貨幣地租和在文券上明載王佃無名分等事,在縉紳營壘的一定領域都有反映。就連曲阜孔府這類典型的封建貴族,其田產除“欽撥”外,已早有通過自由買賣而大量購置者。地租則征收糧、銀、錢者均有。其撥賜祀田上征收銀錢實際屬官田征糧性質,但是像魚台縣等地的自置田土也出現了“每畝納租(銀)八分”的記載,這是貨幣地租,已無疑義。尼山祭田“嚴禁佃戶買賣”,但都“准新佃承頂舊佃地畝,隨時值找給資本,赴公府報明注冊,更佃納租”,此即允許“換佃”2。其他實行永佃權和轉佃制的田主的身分有“生員”、“監生”、“武學生員”、“進士”等。雖不是大官,但已屬青衿范疇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一向視為等級森嚴的封建世家,也給佃戶解開了主僕名分的枷鎖。嘉慶十六年,山東日照“貢生”秦子峻雇於鶴年夫妻看管林木,秦再給於三畝地耕種,不收籽粒,即以之抵償看管林場的工價。“平日平等稱呼,並無主僕名分”4。這是一個書香之家解除與佃戶並雇工之間的主僕名分的典型。雖然舊營壘的變化是微弱的,除曲阜孔府外,幾乎找不到一個像樣的官紳。且孔府的撥賜佃戶在允許轉換的情況下也仍舊是不能“脫籍”的。重要的是堅冰已被打破,孔府的自置土地數量越來越多。其變化也意味深長。
光緒《畿輔通志》卷230。
2葉夢珠《閱世編》卷《田產》;嘉慶《松江府志》卷《物產》。
3佚名《心政錄》卷2《清定交租則例以恤貧民疏》。
《曲阜孔府檔案史料選編》三編六冊《三、祀田與自置田產的買賣》三六○○。2同上書《四、祀田的侵隱與迷失》四○一五。
3《清代地租剝削形態》下《三、永佃權》、《四、轉租》。
4中央檔案、“刑科題本·土地債務類”誤編入嘉慶十三年王目370號檔冊。庶民地主及其主佃關系庶民地主的出現,不自清代始。庶民地主包括三種人一是所謂經營地主。二是與舊的富商大賈的“操奇贏,權子母”者有別的新型商人地主。三是農村由個體自耕農以至佃農分化出來的新業主。庶民地主經濟的共同特點和優點是多方面的。
第一,致力於農商兼營,亦農亦商。主要是經營商業性農業和農副業,如商品糧和桑、麻、棉、煙、茶、甘蔗、水果、菜蔬、花卉等。這些庶民地主的發跡,或為就地經營農業和農副業,或為移民墾荒,或為開山種地。康熙二十八年,直隸巡撫於成龍奏報昌平州馮三等自首出墾荒地一百二十一頃,沒有納糧。康熙帝批未完錢糧免議,自出首之年起取征。乾隆時,巴裡坤鎮臣奏報有奇台商民芮友等三十人願自購籽種、牛只、農具去穆壘地方“認墾荒地”同時“攜貲貿易”2。道光時,吉林涼水泉封禁地,有民人李永發,占官荒六千一百五十余垧,和另一民人王夢基占地一千一百垧,皆“招佃開墾”3。鹹豐時,該地南界、省西等地有官荒約三十萬垧“招墾”,有佃民王永祥等立即交押租錢二十余萬吊,認領墾種4。湖南桂陽有鄧氏,“皆用力田富”,至清初,“數十裡田捨相望”,其子弟或為農民,或為諸生,後至“兄弟田數百頃,以富雄一方”。嘉慶時,黃顯儒、傅逄辰、彭相煊等人戶,“亦因勤儉力田,富稱此鄉”5。陝西石泉縣王相國,道光間以種棉花起家,“始佃地而種,今則百畝”。江西寧都嘗有福建赤貧農民去賃耕,由於抗租斗爭,大大限制了地主的剝削,因此,“往往馴至富饒,或絜家返本貫,或即本莊輪奐其居,役財自雄,比比皆是”7。嘉興新塍鎮沈元龍,分家時,只得瘠地數十畝,後以力耕發家,累致千金。無錫浦賢,祖孫五代,世以力田致富,一百年來,“浦民最稱饒裕”。南潯文獻載“西鄰賣菜翁,畎畔盡勞績。蠶桑利三倍,多金買田地”2。這些庶民地主,或墾荒辟地,或就本土力田經營,但主要的都是從事商品糧的生產,適量的搞些農副業或販運等貿易。
有更多的庶民地主的起家和發展,是由於大量從事糧食作物以外的經濟《清聖祖實錄》卷40。
2《清高宗實錄》卷80。
3《清宣宗實錄》卷33。
4《清文宗實錄》卷339。
5王闓運《桂陽直隸州志》卷20。
道光《石泉縣志》卷3。
7魏禮《魏叔子文集》卷8《致李邑侯書》。
朱士楷《新塍鎮志》卷3《沈元龍傳》。黃卬《錫金織小錄》卷7《浦賢》。2周慶雲《南潯志》卷30《農桑》《農事總論》。
作物生產。廣東的順德、番禺等縣是荔枝生產之鄉,“問園亭之美,則舉荔枝以對,家有荔枝千株,其人與萬戶侯等”。東莞則種香樹者多,“富者千株數世亦享其利”3。還有遍植龍眼、柑橙、甘蔗者,“食香衣果”,“多致末富”。江蘇嘉定蔡翁,原僅種田一二畝,因經營鮮菌生產,歷十余年便“積資千金,以之買田得屋”,“有田數百畝”4。“南陽李義卿文達公家有廣地千畝,歲殖棉花,收後載往湖鄉間貨之”5。
這些庶民地主,或自己雇工經營,或出佃山場、田畝,收取租息。如皖南徽州、寧國、池州、廣德等山區,從明中代起即出現棚民聚集開山。乾隆四十四年,地主巴鴻萬等人,將山場寫立租批,佃與懷寧人丁雲高、胡宗義,講明預租期十五年,租銀五百三十兩。丁、胡二人雇外地長工種苞谷,僅丁雲高一人便用六兩、四兩銀子的不等工價雇了長工十二人。道光年間,更有一些出租金數百兩至千兩的富戶,預租期二十年,一戶雇工少則三四人,多則二三十人不等。東北地區,先為禁地,後湧進了大量從外地流徙而去的移民,利用當地肥田沃土,人煙稀少的條件,始而為傭,繼而佃營山場、糧田,致末富者不少。如山東棲霞縣王明,先在吉林寧古塔傭工,以後租地二百畝雇工種煙,成了一位頗有名氣的煙農2。
上述眾多的富戶,情況並不盡同,有的是出租山場、田畝的地主,有的是經營地主,有的也可能兩種身分兼而有之,有的已是原始的租地農業家。有的甚至還是富裕農民。前兩種地主基本上還是封建屬性的庶民地主,但也不排斥個別人走馬克思指出的那條改良道路而向資本主義經營轉化。
第二,主佃與主雇間封建名分的解除。庶民地主與佃戶間的基本狀況,無論從文字和實際看是趨向自由化,其中主佃與主雇間公開宣布解除主僕名分是主要標志之一。
乾隆年間的檔案中,有主佃與主雇間封建名分解除的記錄。如乾隆四十年,山東沂水縣劉玘山佃種馬進朝地畝,佃戶劉玘山因事“毆馬進朝斃命”,山東巡撫判案定議“查劉玘山雖系馬進朝的佃戶,並無主僕名分,應以凡斗論”3。乾隆五十八年,有湖南宜章縣曹成昌佃種尹申開田畝,亦明載“並無主僕名分”4。嘉慶、道光年間,亦有同樣的檔案記載。
3屈大均《廣東新語》卷2《地語·茶園》,卷25《木語·荔枝》。
4錢泳《履園叢話》卷5《景賢》。
5《楊園先生全集》卷43《近古錄一》。
中央檔案、“刑科題本·土地債務”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撫薩載題。道光《徽州府志》卷422《道憲楊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2光緒《吉林通志》卷3。中央檔案“刑科題本·土地債務”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刑部尚書阿桂題。
3“刑科題本·土地債務”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楊素題。
4“刑科題本·土地債務”乾隆六十年二月七日,阿桂題。
第三,永佃權和轉佃制的發展及地租剝削的減輕趨向。清代永佃權與轉佃制有了新的躍進。但是在貴族縉紳地主的營壘裡,他們既視佃戶如奴僕,可任情役使,肆行人身迫害和重租盤剝,一切大權操在地主手裡,則為保障佃戶經濟利益和人身自由的永佃權和轉佃制,必然很難產生,或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永佃權和轉佃制的產生、發展,主要是在庶民地主經濟領域。由於商品經濟的新發展和農民的反抗斗爭因而導致了永佃權和轉佃制在庶民地主經濟中的廣泛存在。因此,在清代,與封建重租盤剝而同時出現的有一種地租剝削減輕的矛盾現象。上面第二部分論述貴族縉紳地主時說過,當時一般地區的地租額南方普遍是畝租一石五六斗至二石,下下地仍征租一石和上地征收三石者亦很不少。可是,江浙有不少商品貨幣經濟發達的地域如湖州南潯等地,豐年畝租只納稻谷一石左右,歉年則只納三四斗。有的地方平年納租一般是畝征六七斗,而所謂“頑佃”,則平年也只納歉年的租數。還有所謂“奸佃”,“順成之歲,且圖短少。稍涉旱澇,動輒連圩結甲,私議納數。或演劇以齊眾心,或立券以為信約,偵有溢額者,黠者遂群噪其家,責以抗眾,不則陰中以禍”。過去納租是由佃戶送租上門,這時湖州概無此例,納租時,必須由業主親自操舟至鄉間量取。由於租額被限制在一定數量之內,“勤農倍收,產戶不得過問。谷賤加征(指官府),農不任咎”。因此,“務本者眾”。已往的災年,往往是農民的鬼門關,而地主則穩坐釣魚船,有的地主甚至利用災荒落井下石,乘火打劫,因此,農民往往因多災而更多破產,天災人禍,緊密相聯。可是,清代有的情況變了,無錫和南潯的佃戶都有因災年免租、減租而起家的。
中國封建社會的傳統習俗是,商人和高利貸者兼並土地,農村被視為風險最少的安樂窩,因而形成地主、商人、高利貸三位一體的固有體制。可是,清前期,世道也有些變化,“業主佃戶,莫不以狙詐相尚,實與市道無異”2。一方面,是農民抗租,或利用永佃權與轉佃權為工具,要求減租;另一方面,官府加重田賦征收,“農不任咎”。因此,“有力之家,以田為累,不敢置買”,已買者,或者直接賣給佃戶,或者以之“投送縉紳,以圖脫累”。其中尤以城市商人地主賣田者多了起來,造成“昔日之田租城多於鄉而聚,今則鄉多於城而散”3。
這類佃戶與田主的斗爭,不僅江浙地區有,而且在江西、福建等地也連綿不斷,此起彼伏。魏禮曰“寧都(江西)之田,下鄉稱腴,他鄉田計收《南潯志》卷30《農桑》《完租》。
道光《嘉興府志》卷《風俗》。《錫金識小錄》卷《力作》。《南潯志》卷30《農桑》《農事總論》。2《南潯志》卷30《農桑》《農事總論》。
3光緒《松江府志》卷5《風俗》引《金山志》。同治《湖州府志》卷29《輿地略·風俗》引烏程高志。光緒《桐鄉縣志》卷7《食貨志》下《農桑》。光緒《無錫金匱雜志》卷30《風俗》。乾隆《烏青鎮志》卷2《農桑》。光緒《黎裡志》卷2《雜錄》。
谷一石,直金一兩,下鄉之田則三兩。田以上者起科輸糧特重,佃戶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雜種。是田主既費重價,復輸重糧佃戶省去二重,一切不與,而所收四倍於田主,故閩佃嘗赤貧賃耕,往往馴至富饒。或絜家返本貫,或即本莊輪奐其居,役財自雄,比比而是田賦創立名款,用誣田主,以聳上聽。若使額外科索,佃不堪命,彼又何難輕其田,而耕之十余世、四五世者”4。
上述一系列紀錄揭示了哪些問題呢?一者,佃戶通過政治和永佃權制等的斗爭,反抗地主的重租盤剝取得了一定的結果,不少佃戶有通過刻意經營而“馴至富饒者”,從而對加速個體農民的貧富分化和推動農村走“生產者成為商人與資本家”和遵循封建經濟過渡到資本主義經濟的道路前進,起著積極作用。二者,佃戶斗爭除表現在經濟方面外,還表現在身分的提高與自由化的加強上,江浙閩贛的佃戶,既取得了永佃權,可耕之“十余世”,亦可以“輕去其田”,任意轉佃或退耕。三者,佃戶的斗爭起了某些限制城市商業資本轉向土地以加固封建藩籬的作用,迫使“昔日之田租城多於鄉而聚”的傳統傾向改變為清代“鄉多於城而散”的新局面,進而促使商業資本投向產業等積極方面。四者,上述佃戶斗爭所起的作用,主要限在庶民地主經濟領域,因為,庶民地主缺乏與佃戶對抗的強大的政治勢力。所以,當庶民地主斗不過佃戶時,或者被迫減租,或者將土地“投送縉紳”,托庇於縉紳地主的政治庇護下以求“脫累”。由此再一次證明永佃權、轉佃權和農民的反抗斗爭在貴族縉紳地主經濟領域的發生、發展及其作用受到了極大的抑制。
清代農業租佃關系以乾隆初年為分水嶺有著重要的變化,這就是由前此的大量旗地、官莊的殘存,壯丁、奴僕和賤民的繁多,勞役地租和實物分租制的廣泛存在,以及兩稅制的延續,進而演變為土地的比較自由買賣,壯丁、奴僕和賤民的基本消滅,實物定額租和貨幣地租的新發展和地丁制的推行。亦即由殘缺不全的租佃制演變而為更全和自由化程度更高的租佃制。
乾隆時及以後的農業租佃制的新發展,其主要標志是,以桑、棉、煙、蔬菜、水果、甘蔗、花卉、糧食等各種商業性農業及副業的活躍為特點的農商兼營,方興未艾,逐步成為風氣,貨幣地租的增多,農民永佃權和轉佃權的廣泛存在,主佃和主雇間封建名分的解除和農民的進一步自由化,封建地租剝削的減輕和商業資本轉向土地的傳統勢力有所削弱。
乾隆時及以後比較自由租佃制的顯著發展,為中國封建經濟母體內部的資本主義萌芽提供了豐厚的土壤。但貴族縉紳地主經濟僅略有松動,基本上仍維持著傳統的自然經濟和政治上奴視佃戶,經濟上對佃戶任情差喚與重租盤剝。比較松動的租佃制廣泛發展主要存在於庶民地主經濟之中。
4《魏季子文集》卷8《與李邑侯書》。
第三節農業雇傭勞動清代農業的雇傭關系清代以前,在農業生產領域中雇傭勞動所占比重甚小,有些地主在所占土地中留有少量土地直接經營,也采用雇傭形式,把雇工用於農業生產,但他們種園圃是為了自給蔬菜,種稻谷是為了自給糧食,他們生產的目的不是為了出賣。被雇傭在地主家中的農業長工,一般都立有文契、議有年限,有明確的主僕名份,有嚴格的人身隸屬關系。封建法典上稱他們為“雇工人”。雇工如對雇主有所干犯,法律明文規定與雇主有不同的判刑標准。雇工與雇主之間等級森嚴,這種雇傭關系叫等級性雇傭關系。
“典當雇工”是等級雇傭關系的一種典型形式。廣大貧苦農民在遭遇天災人禍、顛沛流離之際,為了養活妻子老小,往往以典當形式將自身當與雇主,一次收取身價,在一定年限內長年為雇主作無償勞動,直到年限期滿。典當雇工,一般都立有文券,議有年限。在年限以內,載明與雇主有主僕名份,社會地位類同家奴,長期附著於雇主家內,聽令雇主使喚和分派勞動,不能脫籍外出,被束縛在種種封建關系之中,如有所謂“不遵守約束”的行為,其雇主可以“酌量懲治”。收留典當雇工的雇主,既有縉紳,也有平民。在平民之家供役者,有的與家主或其家屬共同參加生產勞動。
等級性雇傭關系,隨著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商業性農業的發展,人口的大量增加,以及“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和“攤丁入地”,而發生了新的變化,因而在農業生產上出現了大量的客籍傭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館藏《刑科題本》及有關著作,對當時客籍傭工的各種糾紛案件的記載,雖材料不多,但從中可以了解到客籍傭工的發展狀況和走向。材料表明,大致從乾隆年間起,客籍傭工更為普遍。山東、直隸等北中國的客籍傭工,主要的流向是地廣人稀的東北地區,那裡不僅有肥沃寬裕的土地,而且相對來說工價較高。顯然,客籍傭工的發展,為農業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清代有關雇工的規定明萬歷十六年(588)以前,律令把雇主稱為“家長”,雇工稱為“雇工人”。明初頒行的《大明律》中,即有關於“雇工人”的條律,禁止雇工參見吳量愷《清代乾隆時期農業經濟關系的演變和發展》,載《清史論叢》第一輯;李文治、魏金王、經君健等著《明清時代的農業資本主義萌芽問題》及黃冕堂《再論清代農業的雇工性質》,載《清史論叢》第五輯。
辱罵家長。凡雇主毆殺“雇工人”,可以減等治罪,反之,“雇工人”毆殺雇主,要加等治罪。這種情況,至明萬歷年間開始發生變化。萬歷十六年(588),修定《大明律》時,在《斗毆婢毆家長》律後的《新題例》中規定今後,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家室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清初,清廷曾以《大明律》為藍本進行立法,名為《大清律》,但多原樣照搬。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業雇工增多,康熙四十六年(707)完成修訂,直至雍正五年(740)在進一步修訂的基礎上才正式頒行的《大清律例》已規定雇工為自由人格,不列入賤籍,然而,量刑仍不同於“良人”。迫於新的形勢,清政府於乾隆二十四年(759)、乾隆三十二年(77)、乾隆五十一年(78)、嘉慶六年(80),對《大清律》中的雇工律條文,分別進行了幾次修訂和補充。
乾隆二十四年以前的刑律,只規定了“立有文券、議有年限”的雇工的量刑,沒有規定“不立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怎樣論罪。因此,在雇傭關系發展以後,雇工干犯雇主的案件,逐漸形成以“有無訂立文券”,作為確定雇工和雇主量刑是否平等的原則。“立有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時以“雇工人”論罪,對那些“未立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時則往往以“凡人”論處。下面的兩個實例,恰好說明清代刑律的這一歷史事實。
乾隆三年(738)四月,河南省梁玉雇在段臘梅的祖父段加信家傭工,講定工價錢二千八百文,言明七月內先支給一半,立有文約。至期,梁玉支取工價未與,因此諸事懈怠,屢被段臘梅之父段之祥辱罵。九月二十八日段臘梅持饃喂羊,梁玉見而喝斥,段臘梅詈罵梁玉氣忿,觸及段之祥往日辱罵夙嫌,頓起殺機,用槍將段臘梅毆傷致死。刑部認為梁玉“立有文約”,所以判“梁玉合依雇工人故殺家長大功親、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乾隆六年三月內,河南南陽人梁天功因佃種地畝無人助力,經史漢臣說合,雇覓在南陽一帶做短工度日的山東濮州人李舉幫工,言明一年工價錢二千文,鞋兩對,未經立約,七月初十日晚李舉向梁天功索討工價,梁天功答以收秫措辦,李舉需錢甚急,即與算帳辭工,梁天功不允。李舉情急吵嚷,梁天功掌批其頰,李舉隨拔身佩小刀,扎傷梁天功心坎倒地,至十三日殞命。河南巡撫的判詞是“查李舉雇與梁天功幫工,並未立約,應同凡論。李舉合依斗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律,應依絞監候”2。
《明神宗實錄》卷94。
“刑科題本”乾隆四年十月初十日,刑部尚書尹繼善題。
2“刑科題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撫雅爾圖題。
乾隆二十四年(759)山西按察使永泰,奏請修改萬歷十六年的《新題例》,認為當時的農村中往往有長期受雇、甚至終生受雇,而沒有訂立文券的雇工,由於沒立文券,每當雇工“干犯”雇主時,常以“凡人”論罪,以致影響了地主的特殊地位。因此,建議刑部規定“雇倩工作之人,若立有文契、年限,及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計工受值已閱五年以上者,於‘家長’有犯,均依照‘雇工人’定擬”。刑部接受了永泰奏折中的這部分建議,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清政府正式批准了修定後的律例條文。
乾隆二十四年的新條例,承認了未立文契、未議年限,而連續受雇於同一雇主不足五年的雇工,享有“凡人”的法律地位。從而使這部分“未立文券”的農業長工擺脫了“雇工人”律文的約束。乾隆三十二年(77),刑部律例館又建議增加了另一個條例,其全文為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擬外,其余雇工,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僕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之內,有犯尋常干犯
,照良賤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擬;其犯奸、殺、誣告等項重情
,即一年以內,亦照雇工人治罪。若只是農民雇倩親族耕作
,店鋪小郎,以及隨時短雇,並非服役之人,應同凡論。這個條例,對於在官僚地主和縉紳地主家服役的雇工規定,“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僕名分”干犯家長,“受雇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擬”,強調了雇主和雇工之間的所謂“有無主僕名分”。在此之前,“主僕名分”一般被法律認作是“雇工人”的當然屬性。從這個條例開始,在確定主雇關系的性質時,都是以“有無主僕名分”作為標志。
同時條例還提出“農民雇倩親族耕作以及隨時短雇”,只要不是“服役之人”就應“同凡”論擬的規定。有的學者曾正確的論證,這裡所說的“農民”是指那些沒有特權身份的“庶民”,即包括自耕農、富農和庶民類型的經營地主。所以,這個條例的重要意義,是它開始提出按勞動性質量刑,在勞動者中,區分“服役之人”和“耕作之人”,區分服役性雇工和生產性雇工,服役性雇工干犯雇主照“雇工人”定擬,生產性雇工干犯雇主應同凡論。另外,還提出按雇主出身定罪,在剝削者中,區分官僚、縉紳地主和庶民地主,它竭力保存封建官僚和縉紳地主的特權,禁錮受他們奴役的“典當家人”、“隸身長隨”等的身份地位。認為“有主僕名分”的雇工,盡管雇期不足一年,侵犯雇主,就是干犯“家長”,就要剝奪他“凡人”的法律地位,按“雇工人”治罪。
在對上述條例的執行過程中,許多地方判案往往只依“‘議有年限’一語為斷,而不問有無主僕名分,俱以雇工
論”。因此,乾隆五十一年(78)四月,刑部尚書喀寧阿等上折要求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條例。經刑部《大清律例集注》卷22《斗毆·奴婢毆家長》律後。
李文治《論中國地主經濟制與農業資本主義萌芽》,見《中國社會科學》98年第一期。討論,很快得到乾隆皇帝批准,公布施行,乾隆五十三年正式刊入新纂修的《大清律例》,代替了乾隆二十四年和三十二年的兩個舊條例。
乾隆五十三年的這個條例,是一個有重要歷史意義的新條例。這個新條例的全文是凡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仍照例治罪外,如系車夫、廚役、水火夫、轎夫及一切打雜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與共,飲食不敢與同,並不敢爾我相稱,素有“主僕名分”者,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俱以“雇工”論。若農民佃戶雇倩耕種工作之人,並店鋪小郎之類,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稱,不為使喚服役,素無“主僕名分”者,亦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俱以“凡人”科斷。大清律在這裡把雇主區分為“官民之家”和“農民佃戶”,把基層勞動群眾區分為“雇工人”與“凡人”兩類,並對兩類犯案的量刑有著明顯的差等。區分雇工人與凡人的標准,不再用是否立有文契和議有年限,而是一看雇主是“官民之家”還是“農民佃戶”,二看主雇之間有無“主僕名分”,是否“平等相稱”,三看雇工是“受雇服役”之人,還是“雇倩耕種工作”之人。其中,主要的是看雇工對雇主有無主僕名分。
與乾隆三十二年相比,這次修訂,把三十二年條例中所提“若只是農民雇倩親族耕作”,改成了“若農民佃戶雇倩耕作之人”,把“農民”改作“農民佃戶”,把“雇倩親族”取消了“親族”二字,是很有意義的。這就是說,雇主不但指“農民”,還指有“佃戶”,雇工不但限於“親族”,而所指更為廣泛了。
從此之後,雇傭關系中的農業長工和農業短工,他們在法律上的社會地位,與沒有“主僕名分”的雇主已經處於平等地位,如有干犯,不再屬於“雇工人”的范圍。
農業雇工明末清初農業生產領域中發展起來的雇傭經濟,至雍正時候已經成為社會的普遍現象,雇傭關系成為農業生產的重要內容,在歷史文獻中,特別是地方府志、縣志中都出現了關於農業雇工的記載。
江蘇省蘇州府屬。據康熙《蘇州府志》載“吳農治田力穡,夫耕婦饁,猶不暇給,雇倩單丁以襄其事,以歲計曰長工,以月計曰忙工。”乾隆《震澤縣志》亦載“無產者赴逐雇倩,抑心殫力,計歲而受值者曰長工,計時而受值者曰短工。又有佃人之田以耕而還其租者曰租戶,少隙則又計日受值為人傭作曰忙工。”
松江府屬。據《松江府風俗考》載“農無田者,為人傭工曰長工,農《大清律例》卷28。
月暫傭者曰忙工,田多而人少者倩人為助己而還之曰伴工。”浙江省嘉興府屬,據康熙《嘉興府志》載“自(陰歷)四月至七月皆為忙月,富家倩傭耕,曰長工,曰短工,佃家通力耦犁曰伴工。”康熙《嘉善縣志》亦載“無產者受雇倩計歲受直(值)曰長工,計時者曰短工,閒時曰閒工,忙時曰忙工。”康熙《烏青文獻》記載“(陰歷)四月望至七月謂之忙月,農家倩傭耕,或長工、或短工。佃家通力耦犁曰伴工。”湖州府屬,據乾隆《湖州府志》載“無產者雇倩受值,抑心殫力,謂之長工;夏秋農忙短假應事者,謂之忙工。”乾隆《烏程縣志》載“防水旱不時,車戽不暇,心予雇月工,名喚短工、或伴工。”
山東省登州府屬。據《登州府·風俗考》載“農無田者為人傭作曰長工,農日暫傭者曰忙工,田多人少倩人助己曰伴工。”2山西省壽陽縣,農民“受雇耕田者謂之長工,計日傭者謂之短工”3。
貴州省據道光《思南府志》載“無常職閒民,出力為人代耕,收其雇值,有歲雇,有月雇,歷年久者謂之長年。”
這些記載,反映了從商品經濟發展的江浙地區,到邊遠的貴州地區,從江南到江北,雇傭長短工進行農業生產,已經成為社會中的常見現象。
農業生產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生產的季節性很強,作物在耕、種、收時,勞動集中,需用大量人手。作物的生長和氣候時令密切相關,生產周期較長,一年只有一至二次。生產的經常性工作需用長工,突擊性工作需用短工。農業長工和農業短工都是農業雇傭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短工是臨時性雇工的總名,大多數短工按日計算工值,農活完畢即行解雇。有的按月計算工值,稱為“月工”。月工多在農忙季節受雇,所以又稱為“忙工”。南方插秧割稻,北方收麥收秋,農事集中的季節,農業經營主一般都雇傭月工,月工一經雇傭,即使雨天不能耕作,雇主也要照付工資,工價比日工為低。
短工在雇傭時一般都沒有雇傭手續,不訂立契約。短工的機動性較大,是貧苦農民的一個重要謀生手段,今天在雇主家中勞動,明天可以在自己地裡勞動。一般說來,短工的需要量較長工的需要量大,短工的人數較長工的人數多得多。
從性別看,在田野勞動的主要是男工,但南方有些地方也出現女短工。
廣東惠陽、梅縣等地,廣西武鳴一帶,秋收時工市上有男有女,甚至女短工比男短工還多。在浙江,采茶時也常雇傭婦女,婦女的工資一般較低。
短工市場的出現,是雇傭經濟發展的反映。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農業短工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了。許多較大的集鎮上出現了短《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9。
2《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278。
3祁雋藻《馬首農言·方言》。
工市場,作為日工出賣勞動力的交易場所。短工市在北方稱人市、工市或工夫市,在廣東稱擺工、人行或賣人行,在雲南稱工場或站工場,等等。
短工市場較早出現在北方各省,以後全國各地逐漸普遍。較早記載短工市出現的文獻,是康熙初年任山東青州海防道的周亮工所寫《勸施農器牌》,其中說,“東省貧民,窮無事事,皆雇於人,代為耕作,名曰‘雇工子’又曰‘做活路’。每當日出,皆鶴立集場,有田者見之,即雇覓而去”。康熙《黃冊·招冊》記載,康熙九年(70),山西安邑運城雇工薛盛方在市上“無人覓工”,找不到雇主2。明末清初人張履祥記浙江嘉興短工市場情況說,“主人握錢而呼於畔,奔走就役,十百為群”3。刑部檔案有雍正元年(723)廣東新會縣雇主何某“出墟雇工人江名顯、張邦彥、關子旺、張翰藝”等“駕船去田割禾”4的記錄。有雍正十三年(735)河南柘城雇工秦克石“攜鋤赴市,候主雇覓”5的記錄。此後,乾隆年間關於短工市的記載便更多了。據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刑科題本》記錄乾隆元年,直隸大興,雇工辛大“上街賣工夫”。
乾隆二年,廣東欽州,雇工梁連貴“在峒利墟覓工”。
乾隆十三年,山西陽高,雇主張世良、梁祝“在街前覓人鋤地”。
乾隆十六年五月,山西陽高,雇工滑大、董三成等“都在市上尋活做”。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四川營山縣,雇工廣雲俸“兄弟四人在西橋場尋工”。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奉天開原清原屯,雇工徐秉忠,進城到“功夫市”
賣工夫。
乾隆五十五年四月,直隸昌平州,雇工劉四等七人在市“被雇鋤地”。
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山東濟寧州,雇主戴鳳“赴街覓人工作”。
又據乾隆時修河南《林縣志》卷五記載,林縣有十一處“人市”。
上述事例說明山東、山西、河南、河北、奉天和四川、廣東等省,全國各地從北方到南方都出現了短工市場。而且隨著雇傭關系的發展,短工市場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在河北昌黎縣,短工市在乾隆年間只有大橫河鎮上一處,到光緒年間,據不完全統計已經有安山、燕窩莊、泥井、留守營等多處了。章丘東礬硫村短工市由幾十人發展到每天有二、三百人。
有了短工市場,雇主可以在市場上找到他所需要的大量勞動力,雇工也可以在市場上找到他出賣勞動力的雇主。雙方並不需要事先認識,也不需要李漁《資治新書二集》卷八,第十六頁。
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康熙朝黃冊·招冊》239。
3《楊園先生全集》卷七。
4刑部檔案,雍正二年九月十七日廣東巡撫阿爾松阿題本。
5刑部檔案,乾隆元年九月十七日河南巡撫富順題本。
景甦、羅侖合著《清代山東經營地主的社會性質》,第55頁。
中保介紹,只須討價還價,議定條件,就可成立交易。恰如(乾隆)《林縣志》所說“主者得工,雇者得值,習焉稱便”。
短工市場的出現,使各地形成一個個區域性勞動力交易中心,把周圍0—20裡內的剩余勞動力集中起來,作為商品頻繁交換,它是生產力發展和雇傭關系變化的重要標志。
短工上市通常自帶鋤鐮等小農具,大型農具由雇主自備。上市請短工的雇主,經營地主之家常常由長工頭(大伙計或作活計)去短工市領工,雇主距短工市一般不超過五裡。大伙計與雇工當面議定工價,忙時工價比平時工價常貴二、三倍。短工遇雨,不能進行田野生產停止工作時,稱“打半工”,工價照半數支付,午後已工作一、二小時,即按全日領取工價,有的地方干活按五派計價,早晨一派、午前二派、午後二派。短工一般只管作農田工作,雇主家中雜事如喂牲畜、挑水、擔土等等全由所雇長工擔任。短工與雇主並不發生人身依附關系。當天工價當天領取,次日是否工作,短工自己有抉擇的自由。
短工工資,除雇主管飯外,其余多用貨幣支付,個別情況下用糧食作價支付。工資水平常隨農活急緩浮動。從已見現存《刑科題本》各省縣七十一起案件材料統計,清前期各地農業短工的日工資,就其平均數說,除東北的奉天、熱河地區,以及廣東安徽地區以外,其他各省最高為八十文,最低為二十文,從雍正十三年(735)至道光七年(827)九十多年沒有多少變化。就全國來說,工資價格大體趨向平衡,一直處於較低水平,反映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緩慢,生產效率較低。
農業長工,南方各地稱為“常傭”或“年工”,北方各地俗稱“伙計”、“做活的”或“覓漢”。工期一般按年計算,上下工時間各地習慣不同,山東、河北一帶以每年農歷十月初一日或臘月(十二月)初八日為上下工的時間,山東還有的地方以每年農歷二月初二日上工,十月初一日下工。浙江以農歷年除夕為上下工時間,鄞縣一帶工期以半年計算,雇傭半年者以“立秋”日作為年中上下工的時間。
長工上工後,全年除自農歷小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元宵節(正月十五日)農閒時間,可以與雇主商議回到自己家中外,一般都常年住在雇主家裡,全年參加勞動,沒有其他假日。
雍正以前,長工與雇主構成雇傭關系上工時,一般都立有文券,議定年限和有無主僕名分,經人介紹或找中保人。以後,雇傭關系日漸普遍,雇傭手續日趨簡化,往往只憑介紹人口頭約定上下工時間,議定工價,不再立有文券。凡立有文券一般都確定有主僕名分。
清前期農業長工工資,一般都包括管飯和工價兩個部分。雇主供應長工膳宿,管飯是工價的組成部分,含有實物工資的性質,由於貨幣經濟的發展,大部分地區用貨幣支付工價,少部地區用糧食支付,或以糧作價支付,或貨幣之外,另有其他實物。
工資水平常根據農業生產經驗、技術熟練程度,和工種是否田間耕作或牧放牲畜,或年齡是否壯年、老年、少年等等確定。從已見現存《刑科題本》各省縣一百八十二起案件材料統計,清前期長工工價平均工資額最高約可達四千多文,最低一千三百文。
有的地方工價之外還補給實物,如乾隆六年河南南陽梁天功雇李舉傭工,工價二千文,另給鞋二對;乾隆三十二年,河南湯陰石其孝雇張大傭工,完全以糧支付,言明工價糧四石八斗2;乾隆十一年,山東定陶明克己雇黃邦做工,言明工價大錢一千三百文,另給“兩匹布、十斤棉、三雙鞋、三包煙”3;乾隆六年,直隸熱河戮哈兔雇吳三做工,年工價糧五石4;嘉慶二十五年,四川邛縣梁國甫雇曾錫蔡,言定三年工價錢十千文,另給“大小衣服十件”;山西寧遠廳梁凡絹雇盛有才,言定每年工錢十千文,另給“每月谷子二斗”2。廣東南部一些農村也完全用谷物支付工價,如乾隆三十五年,廣東徐聞縣鄒忠平雇葉亞佑牧牛,每年工谷二石四斗3;嘉慶十三年廣東欽州沈顯祚雇劉貴明“田工”,每年“工谷十石”4。
實物作為工資支付的補充手段,反映了有些地方貨幣經濟的發展尚處於低級階段。但是從總的看來,實物支付僅是一種輔助手段,主要的還是以貨幣銅錢做為當時支付工價的基本手段。
雇主為了加強剝削,竭力在工資的貨幣部分壓低價格,在工資的實物部分降低伙食水平,以及延長勞動時間。許多雇工嫌雇主“茶飯不好”,在六月大忙季節便辭工不干了。
農業雇工從誕生之日起,就與封建地主存在著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要求擺脫人身隸屬關系。農業雇工隊伍的發展,伴隨著雇工頻繁的反抗斗爭,震撼著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農民階級各種形式的反抗斗爭,導致了封建關系的松弛。許多農業雇工為了衛護自己的勞動所得和人身自由,對雇主侵奪工資以及人格侮辱等等,往往以自發的報復手段與之進行生死搏斗。比如雍正五年(727),直隸寧津縣(今屬山東)李三雇與陳四看守禾稼,言定俟田禾收割,給李三工錢五千文,後秋禾已登,尚有余豆未獲,仍令李三看守。至八月二十日,李三因天漸寒,向陳四索討工價,陳四不允,即行詈罵,復拳毆李三,李三情急,遂用看禾木棍還毆,致傷陳四額顱等處,越四日殞“刑科題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撫雅爾圖題。
2“刑科題本”乾隆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管理刑部事務劉統勳題。
3“刑科題本”乾隆十六年七月初六日,刑部尚書阿克敦題。
4“刑科題本”乾隆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直隸總督方觀承題。
“刑科題本”嘉慶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四川總督蔣攸銛題。
2“刑科題本”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山西巡撫成格題。
3“刑科題本”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八日,廣東巡撫德保題。
4“刑科題本”嘉慶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刑部尚書覺羅長麟題。
命。乾隆十七年(752)五月,四川重慶府定遠縣陳進偉引進陳進葵,受雇與胡正綱家傭工,八月二十一日,陳進葵向胡正綱索討工銀未給,即於是夜將胡正綱馬一匹私行牽逃,堂兄陳進選把陳進葵拴了去,投訴於族長陳澤林。族長們說,叫他親兄陳秀林來按家法處治,戒他下次。陳進葵分辯說,原因工銀牽馬的,你們不替我做主,若說是偷的,你們就是同伙。結果,陳進選等失死了陳進葵2。
經營地主的增多康熙後期和雍正以來,雇傭勞動進一步發展,經營地主的經營規模日益擴大,一個雇主同時雇用三、四個,五、六個甚至十幾個長工,和在農忙時加雇大量短工的現象已日漸增多。同時,經營地主的數量也在增加。
大多數經營地主都不是有身份的官僚地主和縉紳地主,由於雇工反對雇主的任意奴役和對自己的人身侮辱,並進行積極的斗爭,因此,經營地主主要是依靠經濟手段改革生產技術和改進經營管理,以調動雇工的積極性來發展致富。
經營地主一般都備有一定數量的大牲畜作為生產動力,和備有供全部土地耕作使用的大型農具,和供短工臨時使用的小型農具。所以清代文獻中有記載說,“百畝之家,必畜騾馬三、四頭,東作以供耕種,西成以資轉運”。又說,“大致千畝之家,千樹梨棗,牛數具(每具牛二、三頭——筆者注),騾馬百蹄”2。百蹄,即二十五頭。
在經營地主土地上勞動的農業長工,由於雇傭規模的擴大,開始出現勞動分工。經營地主常常根據雇工的耕作經驗和生產能量,在雇工中選定一個或兩個做為工頭。在南方,“工頭”常稱為“作頭”或“頭作”,在北方,一些地方稱為“掌作的”或“作伙計”。“作頭”或“作伙計”負責領導其他長工耕作,全盤計劃地主土地上的各種農活,指揮長、短工進行生產,是地主家中農業生產的主要組織者,地位十分重要。“作伙計”的工資高於其他雇工,生活待遇也往往比其他雇工優厚。
“作伙計”以下的其他雇工,也常常根據生產能力高低,按次分為“二作”、“三作”,或稱“二伙計”、“三伙計”以及“小伙計”等等。
農忙季節,“頭作”或“二作”常常根據田中耕作情況,到短工市上挑選和領取短工,確定短工的工價和短工的去留。經營規模較小的經營地主,雍正六年四月十六日,重囚招冊。
2“刑科題本”乾隆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署四川總督黃廷桂題。
李殿圖《敬陳病農之弊端疏》,轉見李文治等《明清時代中國農業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第頁。2《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255,《東昌府部》。
也常常親自到市場上領取短工。
“頭作”、“二作”的出現,表明在同一雇主指揮下,同時雇傭較多的雇工進行生產,不僅使勞動者與生產組織者在生產過程中形成不同的身份和地位,而且在雇工中也形成了一些差別,使多數雇工能夠協作生產,從而提高了勞動生產效率。
一般說來,丘陵或平原地區地主占有土地0市畝以上者,需長工二、三人,80—20市畝需長工五人,20—200市畝者需長工六、七人,200—320市畝者需長工七、八人,400畝左右者則需長工十一、二人。長工之外,農忙期間都需雇傭大批短工。
山東章丘縣東礬硫村經營地主太和堂李家,乾隆年間李可式分家時占有土地75畝,至光緒十二年(88)土地擴展至55畝,其中472畝雇工經營,光緒三十年前後,太和堂李家常年雇傭長工十三人,農忙時雇傭月工三至五名,短工二十至四十名。平均3畝雇長工一人。
山東淄博市栗家莊經營地主樹荊堂畢家,雍正年間開始發跡,乾隆年間畢豐漣當家時,占有土地一百多畝,嘉慶年間畢寧玠當家,擴至土地三百多畝,光緒年間成為擁有900畝土地的經營地主。其中,外村300畝,采用租佃方式經營,本村00畝,采用雇工經營。光緒二十年前後,雇傭長工三十多人(內大伙計一名,二伙計二十多名,羊倌、牛倌、豬倌各一名,女做飯三名),夏秋農忙時間,經常雇短工五十余人,宜收宜種搶節令時雇短工常達一百二十多人。平均20畝地雇長工一人。《刑科題本》等文獻中所見雇工三人以上的業主戶,其中雇工多人和雇工三至四人者49戶,占總戶數的74.2%,雇工五至六人者0戶,占總戶數的5.%,雇工八人以上者7戶占總戶數的0.%。其中大部分是經營地主。
由於是刑檔命案中所見材料,社會實際情況當然要比這多得多,所以它所反映的只是清前期農村結構的一個側面。就這個材料看,雇工三人以上的業主在全國各省都已廣泛存在。但其中大多數中小業主,按雇工人數推算,大多數經營土地在0—00市畝之間,少數占有土地200—400畝。因此和占據優勢的封建租佃地主相比,經營地主還是極少數。
經營經濟作物是富農、佃富農、經營地主謀取利益、發家致富的一個重要手段,他們以廣大農村為市場,為自己的農業生產尋找出路。
其中許多人離開自己的家鄉到外地租山,雇工種植經濟作物。據《刑科題本》記載雍正末年,浙江泰順縣謝起恆雇林恆山幫種藍靛。乾隆十五年(750),廣東陽春縣顏文澤雇顏亞生、楊孔智、黃亞尾種蔗搾糖。乾隆十六年(75),福建人謝起常在浙江湯溪租山,“曾雇林喬嵩種靛三年,言定每年辛力銀八兩二錢,並無工契”。乾隆二十一年(公元75),徐州郭以上兩例均見景甦、羅侖合著《清代山東經營地主的社會性質》第二章。方如雇徐恆割靛。乾隆二十四年(公元759),貴州懷仁縣劉希文兄弟雇傭四個長工租山種筍。嘉慶六年(公元80),江西崇義縣黎林養雇葉秀興、葉賤狗、李仕才三人幫摘茶子。嘉慶二十三年(公元88),福建人張庭美、張義孝父子租種族人小山樹林“栽種香菰,並雇吳夏進傭工”。嘉慶二十五年(820),吉林三姓地方邢隆海種煙,“雇四個人捆煙,言定每包工錢七百五十文”。道光三年(823),四川重慶府巴縣喻鴻彩雇萬潮受並嚴添福二人搭棚看守李子園,“平日同坐共食,平等稱呼,並無主僕名分”。道光十五年(835),浙江金華府東陽縣單雲春“同短工單仍宇、單幗富、單中有、單俞民一共五人到山采茶”。四川敘州李步恆雇陳老戍、周世明、李老六等三個長工“栽造竹林,出賣竹子和筍子”等等。這些被雇去種靛、割靛、種蔗搾糖、采茶、摘茶子、種煙、捆煙、種香菰、看李子、造竹林、賣竹子和筍子的雇工,他們都是為生產商品而被雇傭的農業長工和短工,他們和雇主一般都同坐共食,沒有主僕名分,沒有人身隸屬關系,列寧認為自由雇傭勞動首先應用在種植商業性作物,然後逐漸推廣至其他農業作業。這些雇工是我國早期的自由雇傭勞動者。清朝前期農業雇傭關系的發展,促進了農業中資本主義萌芽因素的增長。
第四節台灣的土地制度和租佃關系台灣的土地制度一、土地所有制形式清統一台灣後,從土地所有制形式來看,台灣的土地可以分為官地、民地和“番地”三大類。
官地,是為封建官府所有、經營和獲得收益的土地,包括官莊、隆恩、叛產、抄封、屯田等名目,屬於封建國有土地。
官莊,有時也叫官田,大體上有以下四個來源“有遺自鄭氏者,有無人田業而由官墾設者,有紳民請歸者,有緣事充公者”。所謂“遺自鄭氏者”,系鄭成功祖孫三代時的田地。早在荷蘭殖民政權時,實行了王田制,逼令墾地的漢民充當佃戶,不允許土地私有。據史籍記載“自紅夷至台,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十畝之地,名為一甲,分別上、中、下則征粟。其坡圳修築之費,耕牛農具種籽之資,皆紅夷資給,故名曰王田。亦猶中土之田,受田耕種,而納稅於田主之義,非民自世其業,而按畝輸稅也。”2鄭成功驅走荷蘭殖民者以後,“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田之人,皆為官佃,輸租之法,一如其舊”。這些官田,入清以後仍為官地。
官莊在台、鳳、漳、淡各處皆有,面積不斷擴大,官莊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封建官府,官租列入官府財政收入。“雍正元、二年將此題報歸公,現在歲征銀三萬零五百六十余兩,以充內地各官養廉之項”2。
隆恩田,也是官地的一種,原為恤賞台灣駐兵而設。乾隆五十三年(788)欽差大臣福康安鎮壓了林爽文起義後,將所余兵餉五十余萬兩,“奏設隆恩官莊,募佃耕之,或購大租,歲收其益,以充賑恤班兵之款其田多在彰、淡兩屬,其租制與官莊同,歲征谷三千七百余石”3。
抄封地又稱叛產,也是官地形式之一,源於乾隆五十一年的林爽文起義,清政府籍沒起義者的田產,歸官收租,“多在嘉、漳兩屬”4。“自是每有亂事,援例以行,為官府歲入之款”5。所以抄封田陸續增加,“道光間年應征番銀八萬余元,合銀五萬六千余兩”。
康熙《諸羅縣志》卷《賦役志》。
2黃叔璥《台灣使槎錄》,引《諸羅雜識》。
黃叔儆《台灣使槎錄》,引《諸羅雜識》。
2董天工《台海見聞錄》卷。
3連橫《台灣通史》卷8《田賦志》。
4徐宗干《斯未信齋文編》卷5。
5《台灣通史》卷8《田賦考》。
唐贊袞《台陽見聞錄》《叛產》。
屯田出現於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起義之後,由於部分“熟番”曾被用來鎮壓起義,福康安於事平之後奏設屯丁,“於該處熟番內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每名撥埔地一甲,千總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
清代台灣官地主要有上述幾種形式。在台灣全部耕地中,官地所占的比例不大,而且,由於佃戶的斗爭及勢豪的侵占,官地逐漸向民田轉化。
台灣高山族在清朝被稱為“番人”,他們的土地稱為“番地”,是台灣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一種,清政府對此采取特殊的政策。
清廷將高山族分為“生番”和“熟番”,“內附輸餉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或野番”2。“生番”居於山林之中,“熟番”主要居於平原地區,與漢民接觸較多。“生番”社多,因此“番地”大部分是荒地。長期以來,“番地”屬於“番社”公有。清政府設立土牛、紅線等為界,禁止漢民入內墾種,但漢民仍然越墾私墾,不可阻遏,“生番”地逐漸變為熟田。史籍載稱“土牛之界在乾隆年間業已全無,私墾升科早已深入番地之內。”3“熟番”之地,如系其自行墾種,清政府予以免賦的優待,只征人丁稅“番餉”。若是招漢民佃種,或典賣與漢農,則規定“民人租賃之地,同番社地畝,免其升科。其賣斷於民者,照同安下沙科則,按畝計甲征租”4。久而久之,“熟番”地在性質上與民地相近,難以區別,典賣出售,土地社有的古老傳統已被破壞,私有土地的典賣相當盛行。比如,嘉慶四年的一張典契載稱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卓羅絲、卓羅力等,有承祖父自墾沙園一所,年帶番餉銀一大元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番親叔兄弟侄,無力承受外,托中引就新港社內鄭伯教、鄭明顯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園隨付銀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當。限至六年終,聽羅力等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如是至期無銀取贖原契,將園仍付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當刁難,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系是羅力等承父自墾之業,與番親人等無干。
鄭成功驅逐荷蘭殖民者後,鼓勵文武百官和士民開墾田地,讓他們成為土地所有者。因此,“文武百官,隨意選擇,創置莊屋,盡其力量,永為世業”。這種私田,也叫“文武官田”。一些“士庶之有力者,如徐遠等人,也紛紛招佃開墾”。2《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第十五章《屯租》。
2康熙《諸羅縣志》卷8《風俗志》。
3《斯未信齋文編》卷4。
4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5。
楊英《先王實錄》。
2參見曹永和《鄭氏時代的台灣墾殖》,載《台灣早期歷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