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 30
    中對唐律略有損益的282條,從唐律之舊的126條,分其一為二和分其一為六的6條。這樣,金律約有414條,其中有70%以上不同程度與唐律有關。在律條、刑法的原則上,金律都可以從唐律中找到淵源,就此而言,金律實際上就是唐律。

    遼法與宋法對金朝法律的影響金朝法制參用了遼法。唐律和宋《刑統》規定徒刑最高為三年,遼代徒刑分為一年半、五年和終身。金熙宗《皇統制》規定「徒自一年至五年」,五年系參照遼制五年而定。唐、宋規定杖刑最高是一百,遼規定自五十到三百。《皇統制》規定「杖自百二十至二百」,其最高數二百,當是取遼制最高數三百與唐制最高數一百的中值。

    金代法制同樣參用了宋法,《大金國志》卷12謂熙宗「新律之行,大抵依效大宋」。而《金史·刑志》則謂「以本國舊制,兼采隋、唐之制,參遼、宋之法,類以成書」。金朝法律參用宋法無可疑,對法的解釋竟用宋《刑統》釋文。泰和元年的《新定敕條》3卷,是受宋的影響而制定的。

    儒家思想與宗教觀念對金朝法律的影響金代法律的來源是多元的,而形成是一體的,由不甚完備到完備,反映金代法制的中原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也接受中原的宗教觀念、儒家思想和斷獄方式的影響,如金世宗大定十三年關於刑忌的規定:「立春後,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休暇並禁屠宰日,皆不聽決死刑,惟強盜罪則不待秋後。」1金代帝王也常為祈福免災而清理訟獄大赦。儒家提倡「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金後期法律除「十惡」重罪外,有服的親屬都可互相容隱。歷代帝王和孔子的名,乃至謚號都要避諱。《大金集禮》就曾明確規定:官名的名稱,以州軍縣鎮的官司官額,犯睿宗皇帝尊謚內連用兩個字的,並迴避。犯始祖以下帝后尊謚內相連兩個字的,也要迴避。金朝自世宗以來特別重視儒家的孝悌之道,這種思想在金後期的法律中也有體現。例如子孫犯死罪,而父母和祖父母無人贍養,一般地可上請從輕處罰,即使是必須處死的,也由官府承擔對犯人的父母或祖父母的贍養。在西漢時出現「經義斷罪」的斷獄方式,這種在審理案件時,不依法律,而以「六經」字句和精神定罪科刑的方式在世宗時出現。《金史·刑志》:「世宗臨御,法司奏讞,或去律援經,或揆義製法。」

    金代立法階段與金政權發展的階段是相適應的,金代法律的內容體現了以女真為統治民族,以漢族為多數的主體民族,包括契丹等族在內的多族的法制,而形成的具有金朝特點的法制,體現了階級統治的本質,是以女真貴族為首的各族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

    1葉潛昭:《金律之研究》,台灣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第92頁。

    第十一章科舉與教育第一節五代十國時期科舉制度五代時,雖然戰亂不已,但仍沿唐制舉行科舉考試,史稱:「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縱或小有釐革,亦不出其軌轍。」後梁建立的當年,開平元年(907)七月,即對唐制「小有釐革」,廢除了唐制外州舉人不經州長官刺史親試,即可解送京城參加禮部科舉考試的「拔解」制度2。此後,外州舉人必須經州刺史親試後方可解送。

    唐制京兆府解送的舉人,禮部考試十有七八中舉,於是「諸道舉人多於京兆府寄應,例以洪固鄉胄貴裡為戶」,這種寄籍應舉的舊例,其實是「一時失實,事久難明」的科舉弊端,直至後唐天成三年(928)七月明令取消,「自此各於本道請解」,而且要「具言本州縣某鄉某裡某為戶」;如要寄籍應舉,也「須具本貫入狀」,不允許再用洪固鄉胄貴裡為戶,如果弄虛作假,「本人並給解處官吏,必加罪責」1。

    唐制進士科之外,有明經、明法、童子等科,稱為諸科。明經科只是「帖經墨義」,因而應舉者多,後晉時「每歲明經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餘」,且「多不究義,唯攻帖書」,文理也不甚通,天福五年(940)被廢,但開運元年(944)又重設1。

    唐制有童子科,「童子舉人,取十歲以下者,習一經兼《論語》、《孝經》,每卷誦文十科全通者與出身」。由於考試簡單,弊端很多,開成三年(838)曾明令禁止薦送,但「雖有是命,而以童子為薦者比比有之」1,為五代所沿襲。到後唐天成三年時,已是「或年齒漸高,或精神非俊,或道字頗多訛舛,或唸書不合格文」,因而詔令「委主司精專考校」。童子科應試時「止在唸書」,大多「背經則雖似精詳,對卷則不能讀誦」,中舉後回鄉,等著年長後「取官」,「更無心而習業」,因而於後晉天福五年停廢,開運元年又重設2。

    五代自後梁開平二年開科取士,至後周顯德六年(959),除後梁、後晉時曾停舉數次外,「至於朝代更易,干戈攘搶之歲,貢舉未嘗廢也」。每科進士少至4人,多亦只25人。五代前期,諸科中舉都少於進士,通常只有數人,後唐長興三年(932)取進士8人,而諸科達81人,開諸科取士多於進士的先例;後晉天福六年取進士1人,而取諸科達45人。自天福九年起,諸科取士多於進士,遂成慣例。

    自唐代中期以後由禮部侍郎主持貢舉,其後也常以其他官員主持科舉,稱「知貢舉」或「權知貢舉」。後梁乾化元年(911),以前任宰相、尚書省2《金史》卷45《刑志》。

    1《金史》卷45《刑志》。

    1《舊五代史》卷148《選舉志》。

    1《五代會要》卷23《選舉雜錄》。

    2《舊五代史·選舉志》。

    長官左僕射楊涉知貢舉。貢院雖屬禮部,「五代時,或以兵部尚書,或以戶部侍郎、刑部侍郎為之,不專主於禮(部)侍(郎)矣」。

    五代時,「偏方小國,兵亂之際,(貢舉)往往廢墜」3。「十國」大多不舉行科舉考試,舉行科舉考試諸國如南唐、南漢、後蜀、閩諸國,舉行不常且不嚴格。如南唐保大十年(後周廣順二年,952),「以翰林學士江文蔚知禮部貢舉,放進士王克貞等三人及第,旋復停貢舉」。又因徐鉉建言,保大十二年再行貢舉,直至宋軍兵臨都城金陵城下,亡國之年的宋開寶八年(975),仍舉行科舉考試,「放進士張確等三十人」4。科舉中還不時發生舞弊行為,後蜀范禹偁「掌貢舉,賄厚者登高科,面評其直,無有愧色」1,即是一例。

    學校五代沿唐制設國子監,後唐明宗時「政皆中道,時亦小康」2,重視教育,天成三年(928),「朝廷以國庠事重」,以宰相崔協兼判國子監長官國子祭酒,定國子監生二百員為額,「又請頒下諸道州府各置官學;如有鄉黨備諸文行可舉者,錄其事實申監司,方與解送」,並制定了相關制度,學校制度逐漸完備,史稱「舉職」。「當監舊例,初補監生有束修錢二貫文,及第後光學錢一貫文」,以「備監屯修葺公使」3。但監生只是掛名國子監以應科舉考試,並不認真讀書。馬端臨所說:「史所言,多有未曾授業,輒取解送(應舉)者,往往亂離之標,其居學者亦皆苟賤冒濫之士耳」4,可說是五代國子監學的最好概括。

    「十國」也有設立學校,如南唐升元二年(938)設立太學,南漢乾亨四年(920)設立學校,後蜀設立華陽(今四川成都)縣學之類。

    五代十國時,私人設立學校之風較盛,自初學文化至研讀學問的學館、書院皆有。著名的如南唐升元四年,「建學館於白鹿洞,置田供給諸生,以李善道為洞主,掌其教,號曰『廬山國學』」1,屬於官辦或民辦官助性質。後週末「孫蘭,治《左氏春秋》,聚徒教授」2,則屬私人講學,其門人在北宋建立的次月,參加北宋的首次科舉考試。宋州(今河南商丘南)楊愨、戚同文相繼聚徒講學,自後晉延續至五代末。

    3《唐會要》卷76《童子(舉)》。

    4《冊府元龜》卷641《貢舉部·條制》三,卷642《貢舉部·條制》四。1《文獻通考》卷30《選舉考》三《舉士》。

    2陸游:《南唐書》卷2《元宗紀》;《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6,開寶八年二月。3《十國春秋》卷53《范禹偁傳》。

    4《舊五代史》卷44《明宗紀·贊》。

    1《舊五代史》卷58《崔協傳》;《冊府元龜》卷620《卿監部·舉職》。2《文獻通考》卷41《學校考》二按語。

    第二節宋代的科舉制度宋沿五代舊制,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後改開寶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進士科以外的各科,常合稱「諸科」。神宗時,廢諸科,另設「新科明法」,元祐時廢,紹聖復設延續至北宋末,南宋紹興年間一度復設。此外,還有武舉、童子舉;而制科則分為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學優深可為師法、詳閒吏理達於教化三科,仁宗時分設六科,神宗時罷,元祐復設,紹聖時再廢,另設宏詞科。元祐時曾設「經明行修科」,實同制科。南宋復設制科,設博學宏詞科,南宋末改稱詞學科。宋代科舉以進士科最為重要。

    北宋前期宋初沿五代舊制,分進士科及諸科,科舉考試也是「朝代更易」,不廢科舉,宋朝建立的次月,即建隆元年(960)二月,舉行首次科舉考試,仍依五代舊制,每年舉行一次,自開寶七年(974)權停「貢舉」後,間年舉行一次「貢舉」,漸成慣例。

    宋初取進士,亦無定數,通常為10餘名,少則六七人,大體與後周時相當。乾德四年(966),除錄取進士6人外,又錄取「諸科」9人。此後,不定期地錄取「諸科」,錄取人數通常也多於同科進士人數,即所謂「國初,諸科取人亦多於進士,蓋亦承五季之敝雲」。

    宋初承五代舊制,科舉考試前,「台、閣近臣得(向主考官)薦所知進士(應舉者)之負藝者,號曰公薦」,中舉後的進士則「拜知舉官子弟弟侄,及目(主考官)為師門、恩門,並自稱門生」,建隆三年(962)下詔禁止。但依五代舊制,錄取進士之權仍完全掌握在主考官手中,皇帝並不進行干預,每年考取進士後,「知貢舉(官)奏合格人姓名而已」,類同備案。開寶五年(972),主考官錄取進士11人、諸科17人後,宋太祖「召對講武殿,始下制放榜」,皇帝開始參與新進士的錄取,被稱為「新制」3。次年三月,宋太祖在召對時,黜落「應對失次」的進士、諸科各1人,又因下第舉子投訴主考官不公,宋太祖決定從下第舉子360人中選取195人,以及已被錄取的進士9人、諸科27人,親自在講武殿主持考試,取進士26人,諸科101人,共127人。唐天授元年(690),武則天「策貢士洛城殿」,史稱「貢士殿試自此始」4,這只是代替主考官考功員外郎主持科舉考試。而宋太祖主持的「殿試」,則是具有在主考官已考之後的複試補取性質,新錄取者列於原已錄取者(除已罷黜的2人外)之後,作為「一榜」,「自茲殿試遂成常式」1。開寶八年,除任命王佑為「權知貢舉」任主考官外,又任命3人為「權同知貢舉」任副主考官,以後成為制度。主考官進呈以王式為首的進士36人,殿試後改以王嗣宗為首,而以王式為第四,首次改變禮部主考官原先排列順序。唐代進士第一名稱「狀元」,也稱「狀頭」,為五代、宋代所沿稱。3《十國春秋》卷15《南唐烈祖紀》。

    4《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建隆元年二月辛卯。

    1《文獻通考》卷30《選舉考》三。

    本年首次出現禮部試(省試)與殿試不同的排名順序,因而尚書省禮部貢舉榜的「榜首」,改稱「省元」(後代稱「會元」);而稱殿試首名為「狀元」。宋太祖雖然重視科舉考試,但五代重武輕文的習氣未除,進士及第後所擔任的官職很低,如開寶八年殿試的狀元王嗣宗,初任為秦州司寇參軍,其時雖為實職,但屬低級文官「選人」最低的初等「幕職州縣官」。太平興國二年(977)正月,舉行的科舉考試,取進士109人、諸科207人,又錄取參加過十五次以上考試而未被錄取的進士及諸科184人,再取考「九經」而不合格的老年舉子7人,「特賜『三傳』出身」,共錄取507人。考試合格的進士及諸科300多人「賜及第」,而將從考試不合格中錄取的進士及諸科近200人則「賜出身」,以示兩者的區別。史稱宋太宗又命將進士及第者「定其優劣為三等」,這是首次將進士分為三等。又提高了進士入仕的寄祿官及差遣職務,「第一等為將作監丞,第二等為大理評事,並通判諸州」,「同出身以下免選,注初等幕職判司簿尉」。實際是將所有進士分為三等,一、二等為進士及第,三等為同進士出身。雍熙二年(985)又將考試合格的進士、諸科各分為三等,淳化三年(992),採納陳靖建請,殿試採取「糊名考校」,又分進士為五等(進士分為五等自此始),一、二、三等賜進士及第,四、五等賜進士出身2。景德四年(1007),頒布《考試進士新格》,完全以考試成績定錄取及等級的標準。大中祥符四年(1011)頒布《親試進士條制》,制定一系列規定,並定出五個等級的標準。天聖五年(1027),始分進士為六等,第一等五名,第二等稱第一甲,第六等為第五甲,進士分甲自此始。後演變為五等,第一等即是第一甲。後又定第一、二甲為「進士及第」,第三甲為「進士出身」,第四、五甲為「同進士出身」(同出身),後曾改第五甲為「同學究出身」。南宋孝宗時改為第一、二甲為進士及第,第三、四甲為進士出身,第五甲為同進士出身。

    太宗末年起連停科舉五年,真宗初又連續舉行三年,後行間年一舉,以後又漸行間隔二年一舉,但還不是定制,所有停舉年都要下詔「權停貢舉」。英宗治平三年(1066),「詔禮部貢院,今後每三年一開科場」,確定了「三年大比」的制度,為後世所沿襲。同時針對每次考試錄取人數增多,諸科人數較進士更多,而「冗官」也日益嚴重的情況,規定進士以皇佑四年(1052)錄取數的四分之三為額,「進士以三百人為額,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3。熙寧科舉改革以後科舉「省試」原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為第二場,策為第三場,帖經為第四場;仁宗時改為第一場試策,第二場試論,第三場試詩、賦,第四場試帖經、墨義,順序雖有所調整,但詩、賦和帖經、墨義仍是必考的科目。

    王安石積極倡導科舉以經義取士,並把《孟子》列為考試科目之一,以改變「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的狀況。他把改革科舉看成是「一道德」,即統一思想,造就改革派人材的主要途徑。熙寧四年(1071)二月,王安石在所擬改革科舉的中書札子中,認為:「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材皆足以有為於世。」因此他提出「宜先除2《資治通鑒》卷204,天授元年二月辛酉。

    3《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4,開寶六年三月辛酉。

    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以專意經義」。「貢舉新制」規定,應舉人不再考試詩賦、帖經、墨義之類,而以《詩》、《書》、《易》、《周禮》、《禮記》為本經;《論語》、《孟子》為兼經。第一場選考本經中的一經,第二場考兼經,都要「務通義理,不須盡用註疏」;第三場考論;第四場考時務策。同時廢罷明經諸科,另設明法科,凡是原先應試明經諸科,而又「不能改試進士」科的,考明法科,「試以律令《刑統》大義斷案,中格即取」1。新的明法科,時稱新科明法。

    科舉考試依據的是儒家經典,但是註釋不一,還不能達到統一思想的目的。王安石創立的「新學」派,是新興的「宋學」中體系相對完整的學派。宋神宗對王安石說:「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經,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1以王安石為首的改革派以「新學」派的觀點撰注《詩義》、《書義》、《周禮義》,合稱《三經新義》,於熙寧八年頒布學校,作為教科書。此後,《三經新義》成為科舉考試的依據,以此選拔擁護改革的官員。元祐時,新學派遭到打擊,但理學派、蜀學派,都還是小學派而未受到重視,只提出「王安石不當以一傢俬學(《三經新義》),令天下學官講解」,並不得引用王安石的《字說》,而要求用「諸家之說」,以及考試「添詩賦」,但沒有恢復帖經、墨義,曾分設經義、詩賦兩科,後改為第一場試本經義及《論語》或《孟子》,第二場試詩、賦,第三場試論,第四場試子、史、時務策1。紹聖以後,又廢試詩賦,「新學」學說又受到重視。崇寧四年(1105)規定,由學校「三捨法」貢士,而罷諸州府發解(解試)及禮部貢院試(省試),直接參加殿試,大觀三年(1109)科舉考試只有殿試,遂無「省元」而有「上捨魁首」,殿試首名仍稱狀元。宣和六年(1124),又恢復「省試」(禮部貢院試)。

    南宋建炎及紹興初年,因戰亂而未舉行「省試」,改行「類省試」,故無「省元」而只有「狀元」。北宋時第二、三名俗稱榜眼;南宋時俗稱第二名為榜眼,第三名為探花。

    紹興末年以前,科舉雖仍以「新學」學說解釋經義為主。但「理學」在秦檜、趙鼎扶植下,在科舉考試中也逐漸得勢。高宗末孝宗初,「理學」遂與「新學」並為顯學,科舉中隨權臣及主考官的傾向而變化,寧宗中期以後,理學派在科舉中逐漸佔優勢,至理宗淳佑元年(1241)後,理學成為統治思想,新學、蜀學在科舉中遂完全被排斥。

    為防止在科舉考試中作弊,淳化三年(992)殿試,首先實行「糊名(封彌)考校」,考官受命後不回家,直接赴貢院以避請托,後成為慣例。景德四年(1007)開始,「省試」也實行糊名考校。大中祥符八年(1015)開始,又設謄錄院,考卷經謄錄後再送考官,以防止考生在考卷上以「點污」形式與考官通同作弊。考官親屬歷來另行考試,稱為「別頭試」,以防止考官偏袒其親屬;景佑四年(1037)起,諸路「解試」(鄉貢)也實行別頭試,而首都開封府及國子監別頭試的封彌、謄錄,則實行「省試」的制度,以及實行其他防止考試、閱卷作弊的措施,北宋及南宋中期以前,情況大體較好。理學在科舉中日漸佔優勢之時,正是南宋日益腐敗之日,科舉中的奸弊也日1《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8,太平興國二年正月;《宋會要輯稿》選舉2之1,7之4、5。1《宋會要輯稿》選舉1之11;《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08,皇佑四年十月丁亥。1《文獻通考》卷31《選舉考》四;《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20,熙寧四年二月丁巳。益增多。嘉定十六年(1223)時,「偽冒滋長,摭取其優,凡十二事陳之,曰門關、曰納卷、曰內外通傳、曰全身代名、曰換卷首·納白卷、曰吊卷」等。史稱:「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所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復俾之主文(任考官),是非顛倒逾甚,時謂之繆種流傳。復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第」2,可說是對南宋末年科舉情況的最好概括。

    南宋的類試(類省試)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227),時當「三年大比」之年,但因宋金戰爭而無法進行。十二月,逃亡在揚州(今屬江蘇)的宋高宗下詔,停止進行「省試」,而在各路首府(轉運司所在州)由提刑司,開封府、國子監由東京留守司,差官進行「類省試」,簡稱「類試」。國子監生亦可參加本路的類試。宋制「省試」之前,各路舉子須先經「解試」,即通過州試(鄉試)、轉運司試(漕試)或國子監試(太學試)中的一種,稱為「正解」。「正解」和「免解」(不經考試)舉子,頭年發解,次年春參加「省試」、「殿試」。各路應考的舉子中舉者的比例相差很大,通常開封府、國子監舉子每四五人中舉一名,而外路舉子常是二三十人中舉一名,有時六七十人才中舉一名,河東、廣西、夔州、利州等路有時甚至無一人中舉。建炎元年所定各路的解額中則每十四人取一名,餘數不足十四人亦取一名。建炎二年五月,定經義、詩賦分科,第一場分別考經義或詩賦,第二場考論,第三場考策;八月,於「行在」揚州進行殿試。河北、京東、四川、陝西等路87名類試進士,未能參加殿試的,均錄為同進士出身。紹興元年(1131),仍由各路進行類試,而川陝宣撫處置使張浚將川陝諸路舉子集中在處置使司所在地進行類試並排列名次,遂成為制度,以後在制置使司或宣撫使司所在地成都進行。紹興二年,除川陝類試舉子外,其他諸路類試舉子,集中在「行在」臨安府進行殿試,川陝類試首名依殿試第三名為進士及第,其餘都作為與四、五等相同的同進士出身,其後成為制度。紹興十八年,何耕在類試對策中「極論蜀士徇道守節」,與秦檜求和政策相背,秦檜黨羽遂奏請:「四川類省試合格不赴殿試人,第一等並賜進士出身,餘人同出身。」從此,類試合格人常參加殿試。如皇帝「不親策,則類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3,遂成慣例。

    2《宋史》卷157《選舉志》三。

    3《宋史》卷155《選舉志》一;《宋會要輯稿》選舉3之49。

    第三節宋代教育宋初沿舊制,設國子監為最高學府,一度改名國子學。仁宗時設太學,神宗時開始實行三捨法,北宋末,太學生達3800人。又設武學、律學、算學、書學、畫學、醫學等專門學校,國子監為朝廷教育管理機關。地方教育有州縣學和書院、私學。由於印刷術普及等原因,宋代教育的發達遠遠超過前代。在鄉村中,如《百家姓》、《千字文》之類的識字課本,有一定程度的普及。不少地區利用農閒舉辦冬學,教農家子弟識字。福州一地解試,哲宗時每次參加者達3000人,孝宗時增至2萬人;南宋時建寧府(今建甌)每次參加解試者達1萬餘人,連只有三縣的興化軍(今莆田)也達6000人。這些均反映了宋代教育的普及程度。

    北宋前期的國子監、太學宋沿舊制設國子監,建隆三年(962)六月,崔頌判國子監,才開「始聚生徒講學」,是為宋代「國學」之始。開寶八年(975)時,「生徒舊數七十人,元奉詔分習《五經》,內有系籍而不至者」。朝廷也不重視太學的建設,淳化二年(991)末,還是「太學(指國子監)首善之地,今《五經》博士,並缺其員」1。唐制國子監生為三品以上官員子弟,太學生為五品以上官員子弟,四門學生為六、七品官員子弟及庶人之俊異者,而宋代「無國子、太學、四門之別」1。慶歷二年(1042)時,「但為游士寄應之所,殊無國子肄習之法,居常講筵無一二十人聽讀者」,國子監主要成為官員子弟取得國子「解試」資格,以參加禮部貢院考試(省試)的機構。次年曾設立四門學,以八品至士庶子弟充學生,但不久即廢。四年四月,以國子監房屋「狹小,不足以容學者」,以「錫慶院」為太學1;五年正月,改以馬軍都虞候公宇為太學,這是宋朝建立太學之始,取法湖州教授胡瑗的教學法,太學粗具規模,過去的國子監生常稱為太學生,此後的太學生亦常稱為國子監生。自康定元年(1004)至皇佑三年(1051)以前,「朝廷撥田土二百餘頃,房緡六七千入學充用,是時供生員(內捨生)二百人」;皇佑三年,改「以百人為限」。次年,教育家胡瑗出任國子監直講,「其徒益眾,太學至不能容,取旁官捨處之」。但是,經費卻日益困難,「胡瑗管勾(太學)已逾三歲,才贍及掌事、諭義、孤寒學徒三二十人而已」。到嘉祐元年(1056),「一切停罷,令(太學生)自供給」,原因是應歸太學的收入都被國子監占作他用。吳中復、趙撫群笠f蠷殛儺ㄩd固捉o茫紆蟭H木儺F沼詼嗌儆辛俗怕洹5轎蹌莉c輳?068)以前,太學生「近年每人只月錢三百文添廚」,只能說是補助部分伙食費,「其餘自備,比舊殊寡」2。此後不久,即實行「三捨法」。1《宋會要輯稿》選舉6之48;《宋史》卷156《選舉志》二。

    1《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3;《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58,紹興十八年八月癸巳。1《宋會要輯稿》崇儒1之29;《宋史》卷157《選舉志》三,卷296《楊徽之傳》;《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2,淳化二年十一月庚戌。

    2《歷代名臣奏議》卷114,蘇頌:《議學校法疏》。

    三捨法慶歷五年設立太學後,曾設「內捨生」200人,嘉祐元年(1056),有人「或欲立三捨以養生徒」3,但沒被朝廷採納。熙寧元年(1068),太學除內捨生200人外,增加100人為外捨生,「且令入齋聽讀,仍不給官中貼廚錢,候內捨生有缺,即將外捨生撥填」1。王安石把學校看成「一道德」(統一思想),造就人材的重要場所。熙寧四年十月,「太學」開始實行「三捨法」,元符二年(1099),又規定諸路州、府學也實行三捨法,直至南宋末。三捨法規定:太學「生員分三等,以初入學生員為外捨(生),不限員;外捨升內捨,內捨升上捨,上捨(生)以百員,內捨(生)以二百員為限。生員各治一經」,「直講以十員為額,每二員共講一經」。熙寧五年八月,外捨生定為700人,「日給食錢」。宋神宗要求將王安石「所著經,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2。熙寧八年六月,王安石主修,王■、呂惠卿參與修撰的《書義》(《新經書義》)、《詩義》(《新經毛詩義》)、《周禮義》(《新經周禮義》、《周官新義》),合稱《三經新義》,頒於學校,作為教科書。元豐二年(1079)十一月,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容三十人,外捨生二千,內捨生三百,上捨生一百」,共2400人,還訂有考試陞遷細則,外捨生由各州生員經考試選入。外捨生每月進行一次「私試」,每年進行一次「公試」,第一、二等者升內捨生;內捨生二年進行一次「捨試」,得優、平二等的升上捨生,升捨時還要參考每月所記學生的行(「師教不戾規矩」)、藝(「治經程文合格」),決定是否升捨。上捨生分為三等,以行、藝俱優為上等,一優一平為中等,二者俱平或一優一否為下等,上等者可直接任命為官,中等者可不參加「省試(禮部試)」而直接參加殿試,下等者可免「解試」直接參加「省試」。但要求很嚴,上捨上等生「自元豐(二年)以來,十餘年間,上捨生推恩(特命官)者林自一人而已」3,元祐時廢上捨生直接命官及免省試、解試的制度,紹聖時復行元豐制度。

    宋徽宗時,又增上捨生為200人、內捨生為600人、外捨生為3000人,學生由州學生升貢,以考試以定入捨等級。自崇寧五年(1106)「是科為始,罷諸州發解並省試,並以學校逐年貢士」1。下一科起即從上捨生中選拔,不進行「省試」而只進行「殿試」,故有「上捨魁首」、狀元,而無「省元」。宣和三年(1121),又詔恢復「省試」,復行元豐三捨法。

    南宋紹興三年(1133)始設國子監,十三年始建太學,亦行元豐三捨法,定額為上捨生30人、內捨生100人、外捨生570人。以後各舍人數有增減,上等上捨生亦可直接出任官職,直至南宋末年。

    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規定州、府學也實行三捨法,有關制度與太學三捨法相同,各州、府學每年向太學「歲貢」,每州貢上捨生一人,內捨生二人,州內捨生免試為太學的外捨生,州上捨生先附太學外捨生學習,經3《宋會要輯稿》崇儒1之29、30;《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48,慶歷四年四月壬子。1《歷代名臣奏議》卷114,趙挘骸鍍蚋朁T培i練跨拋礎罰弧端問貳肪?32《胡瑗傳》;《宋會要輯稿》崇儒1之30。

    2《歐陽文忠公文集》卷112《議學狀》。

    3《宋會要輯稿》崇儒1之30。

    1《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27,熙寧四年十月戊辰;卷237,熙寧五年八月辛卯。《宋史·選舉志》三。考試中格升為太學內捨生,經三次考試還不能升內捨生,返回州學。徽宗崇寧元年,又規定縣學學生經選考升入州、府學;州、府學學生,每三年向太學輸送一次,再經考試,上等者為太學上捨生,中等者為下等上捨生,下等者為內捨生,不入等的為外捨生,宣和三年罷州縣學三捨法。

    元豐時創設小學教授,哲宗時創設在京小學,徽宗政和四年(1114)在京小學生達近千人,小學收8至12歲學生入學,亦曾行三捨法。崇寧元年規定州縣學亦設小學,收10歲以上學生入學。小學分別隸屬於太學、州學、縣學,不另設學。

    州縣學北宋前期,州縣學很少。真宗於鹹平四年(1001),對諸路州縣有學校的賜「九經」。景德三年(1006)任命平歸一為真定府(今河北正定)助教,「仍令常切講授」;又詔令各州縣在孔廟起講堂講學。大中祥符二年(1009)一月,廣州「就宣聖廟創立學舍,及於齋廳講說」,可說是早期州縣學的基本形式。二月,應天府民曹誠自建房舍,「願以學舍入官」,賜名應天府書院,史稱「州郡置學始此」。仁宗「明道、景佑間累詔州、郡立學」。寶元元年(1038),「近制惟藩鎮立學」,「時大郡始有學,而小郡猶未置也」,三月,所設穎州州學,是首座小郡州學。「慶歷新政」前,已建州、府學五六十所。慶歷四年(1144),「詔令諸路州、府、軍、監,除舊有學外,余並令立學,如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2。熙寧四年(1071),又詔各州縣普遍設學校,但主要仍是府、州學。元符二年(1099),「諸州(學)署教授者,依太學三捨法考選生徒升補」。崇寧元年(1102)時,州學還不能每州都建,「郡小或應舉人少,則令三、二州學者聚學於一州,置州學並差教授」1。縣學在北宋末年有了很大的發展,崇寧三年規定縣學學生名額,大縣50人,中縣40人,小縣30人。北宋末是州縣學最盛時期,各路曾設提舉學事司,管轄一路學政。州縣學不僅有學舍供學生食宿,還有學田及出租「房廊」的收入作為學校經費。大觀三年(1109),北宋24路共有學生******人,校舍95298楹;經費年收入錢******貫,支出******貫;糧食年收入******斛,支出******斛;校產中有「學田」******頃,「房廊」******楹。在校學生之多,校舍之廣,經費之大且如此充裕,不僅是空前的,在宋代也是絕後的。南宋初,州縣學大多因戰亂而停辦,紹興和議後漸次重建,但總體上始終未能達到北宋末年的規模。

    書院、私學北宋初期,「是時未有州縣之學,先有鄉黨之學」1。鄉黨之學包括私學和「書院」。私學包括啟蒙教育和學習經義等,書院通常是學習經義。宋代私人辦學得到很大發展,一些學者、儒生紛紛設立「精舍」、「書院」,教授生徒。宋初設私學,著名的如孫奭講經「門人數百」,劉顏「居鄉里教授2《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01,元豐二年十一月乙巳。

    1《文獻通考》卷32《選舉考》五《宋登科記總目》。

    1《宋會要輯稿》崇儒2之2—4;《續資治通鑒長編》卷71,大中祥符二年正月甲申。數十百人」,石介「以《易》教授於家」,李覯「以教授自資學者常數十百人」,種放「聚徒講學」,田誥「聚學徒數百人」等2。宋初著名的四大書院,即白鹿洞(今江西廬山)、岳麓(今湖南善化岳麓山)、應天(今河南商丘)、嵩陽(今河南登封)或石鼓(今湖南衡陽石鼓山)書院。白鹿洞書院,原是南唐白鹿洞書館,入宋後白鹿洞主明起繼續進行講學,北宋時一直屬私學性質。太平興國五年(980),明起受到宋太宗獎勵。書院後逐漸衰落,皇佑五年(1053)孫琛重建後,稱為白鹿洞書堂,到熙寧五年(1072)時已再次荒廢。岳麓書院,開寶九年(976)潭州知州朱洞創建,大中祥符八年(1015)賜名岳麓書院。應天府書院舊址原是五代末宋初私學講學者戚同文的舊宅,大中祥符二年時由曹誠重建興學,賜名應天府書院。天聖五年(1027)范仲淹曾受知府晏殊之邀在此講學,史稱「自五代以來,天下學廢,興自(晏)殊始」1。北宋官府興辦州府學後,景佑二年(1035)將應天府書院作為應天府府學。嵩陽書院,最初賜名於至道二年(996),後廢;景佑三年,河南府新建太室書院,賜名嵩陽書院。至道三年,衡陽(今屬湖南)人李士正講學於石鼓書院,書院名聲大振。此外,茅山(今江蘇南京茅山)書院,亦頗有名。這些書院大多得到朝廷的資助與獎勵,如賜額、賜書、賜學田等,也有私人捐贈學田和房屋。書院規模較小,學生數十至數百人。北宋中期以後,書院逐漸衰落。南宋時,州縣學衰落,而新儒學「宋學」的理學派受佛教寺院宣傳教義的影響,書院成為理學派宣揚理學的場所,書院大興。其中最著名的是朱熹於淳熙六年(1179)興復白鹿洞書院,次年竣工,並聘主講,親訂規約,即著名的《白鹿洞規》,還常親去授課,質疑問難。乾道元年(1165),潭州知州劉珙修復岳麓書院,理學家張栻主持教務,成為理學湖湘學派的基地。紹熙五年(1194),朱熹擴建岳麓書院,學生達千餘人。朱熹以白鹿洞書院作為研討、傳佈理學的中心。其建置、規約,乃至講授、辯難等方式,無不受禪宗寺院的影響。各派理學家的書院相繼而起,如理學心學派陸九淵的象山書院、理學婺學派呂祖謙的麗澤書院,等等。南宋先後興建的書院總數達300所以上,書院大多得到官方的支持。書院與州縣官學,成為南宋地方的主要教育機構,書院大多又是理學的傳佈中心,理學因而益盛。

    宋代州縣學、書院雖盛,但進入州縣學、書院學習的人畢竟是少數,大多數人仍主要從家館或塾師設館等私學中學習。而應聘為家館、學館教師及自設學館授徒,是宋代貧窮士人取得生活經費及複習應舉的重要途徑,也是被貶或居喪守制官員經常進行的活動。北宋王安石居喪在江寧時講學,南宋汪應辰被秦檜逐出後「居常山之永年院」,「益以修身講學為事」2,只是事例之一二。南宋陳亮在宋孝宗初年「退修於家,學者多歸之」,主要為傳佈其學說;而淳熙十二年(1185),「今年不免聚二三十小秀才,以教書為行戶」1,則是普通士人自設私學以取得生活經費來源的事例,而且是以啟蒙教育為主。宋代的啟蒙教育,除了年齡稍大的開始學習經書外,初學識字後,大都學習《千字文》、《百家姓》之類,南宋朱熹弟子陳淳為其子編寫三字2《宋會要輯稿》崇儒2之6、7。

    1《文獻通考》卷46《學校考》七。

    2《宋史》卷431《孫奭傳》,卷432《劉顏傳》、《石介傳》、《李覯傳》,卷457《種放傳》、《萬適傳附田誥傳》。

    1《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05,天聖五年正月庚申。

    一句的《啟蒙初誦》,實是後來廣為普及的《三字經》之先聲。《三字經》托名南宋王應麟編,或稱區適編,為初識文字之書。而呂本中編《童蒙訓》,是「其家塾訓課之本」;朱熹編《小學》,意在「受之童蒙,資其講習」,都是稍識文字之後的啟蒙之書1。南宋學者相繼編撰識字、啟蒙教材,促進了宋代初等教育的發展。

    1《宋史》卷387《汪應辰傳》。

    第四節遼代的科舉與學校從權宜向定制發展的科舉制耶律阿保機建國前曾多次征戰燕雲地區,接觸了中原文化。他本人懂漢語,並有借助儒家思想維護統治的政治傾向。太子耶律倍更加熱中於漢文化。所以,遼政權從建立之日起,就顯示出契丹和漢文化共同發展的傾向。遼太祖時,創製了契丹文字,與漢字並行於境內。

    在官員的選用方面,科舉是漢人、渤海人入仕的途徑之一。會同年間,從後晉得燕雲十六州地。為了安撫和統治新附之區,遼國急需選用漢士,曾舉行科舉考試,以漢士平素所習之業進行選拔。歷仕太宗、世宗、穆宗、景宗、聖宗五朝的漢官室昉,就是會同初登進士第的。

    遼代的科舉制度,有一個從權宜向定制發展的過程。會同年間,在燕雲地區舉行的科舉,是一次為選拔漢官治理漢地的權宜之計。保寧八年(976),「詔南京復禮部貢院」2,才正式建立了主持科舉考試的常設機構。聖宗統和六年(988),「詔開貢舉」,科舉漸成定制。太平十年(1030),「詔來歲行貢舉法」,制度已趨健全。統和二十七年(1009)和統和二十九年(1011)的「御前引試劉二宜等三人」和「御試,放高承顏等二人及第」3,是殿試的開端。以後興宗重熙五年(1036),「御元和殿,以《日射三十六熊賦》、《幸燕詩》試進士於廷」1,則是由皇帝親自出題舉行殿試。

    遼代舉行科舉考試的時間,前後不同。自會同初至統和六年(988)無定期,為籠絡和選拔漢族士人的臨時措施,權宜之法。

    統和六年至重熙元年(1032),大抵每年舉行一次,重熙後為三年一次。前者為沿襲唐制,後者則是受宋朝的影響2。其程序「有鄉、府、省三試之設。鄉中曰鄉薦,府中曰府解,省中曰及第」。省試由禮部貢院主持,按成績分甲、乙、丙三科。合格者以「喜帖」書其姓名。

    考試科目在聖宗時以詞賦為正科,法律為雜科。後則借鑒宋朝,「程文分兩科,曰詩賦,曰經義,魁各分焉」3。終遼之世,重詞賦,輕經、律,故律科進士為數很少。道宗朝,曾設賢良科,應試者先以所業十萬言進。

    遼代的科舉專為選漢官、取漢士之用,只有漢人、渤海人可以應試。對契丹人參加科舉限制甚嚴。遼國契丹人中雖不乏文學之士,但他們卻多不是進士出身。重熙中,季父房耶律蒲魯虎應試及第,為有司告發,其父耶律庶箴以「擅令子就科目」,被處以鞭刑。至道宗朝,有白霫進士鄭恪,天慶五年(1115)又有契丹進士耶律大石等。可見,至道宗朝,對契丹、奚、霫等參加科舉考試的限制已放寬。對漢人應舉的限制,則承襲了中原歷代之制,禁止醫卜、屠販、奴隸、商賈之家和背棄父母、犯罪逃亡者應試。

    2《宋史》卷436《陳亮傳》;《陳亮集》卷20《(答朱熹)又乙巳春書之一》。3《四庫全書總目》卷92《童蒙訓》;《朱文公文集》卷76《題》。1《遼史·景宗紀》。

    2《遼史·聖宗紀》。

    3《遼史·興宗紀》。

    學校在實行科舉的同時,遼代也設立學校培養人材。太祖、道宗時,分別於兩京置國子監,設祭酒、司業、監丞、主簿,教授上京、中京國子學生徒。太宗於南京設太學。聖宗曾賜南京水磑莊一區,以助學養士。五京州縣也設有學校。「蕃漢官子孫有秀茂者,必令學中國書篆,習讀經史」1。道宗清寧元年(1055),詔設學養士,並頒《五經》傳疏,置博士、助教。不僅契丹、渤海、奚、漢人子弟可入學學習,到聖宗朝,高麗也曾遣童子入遼學習契丹語。

    遼朝諸官員,除選自宗室、外戚、諸部貴族有功勞、有能力者外,科舉又為漢人和渤海人提供了入仕的途徑。雖然通過科舉做官者只佔遼國官員的十之二三,但他們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所起的作用卻是不可低估的。他們中既有治國安邦的政治家,也有著名的文學家、史學家。科舉取士擴大了遼朝的統治基礎,促進了境內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了漢文化和儒學的傳播。

    1參見朱子方、黃鳳岐:《遼代科舉制度述略》,《遼金史論集》第3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87年版。第五節西夏的科舉與學校以「蕃學」、「儒學」取士西夏建國之初尚未實行科舉取士制度,景宗李元昊始建「蕃學」,作為培養人才,選拔官吏的途徑。史載:「夏州自五代後不列職方。其官屬非世族相傳即幕府遣擢,尚無科目取士之法。元昊思以胡禮蕃書抗衡中國,特建蕃學,以野利仁榮主持。」「蕃學」的學員是從「蕃漢官僚子弟內選俊秀者入學教之,俟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精通,所書端正,量授官職」2,實際上「蕃學」已具有科舉取士的性質。

    夏崇宗時期,李乾順「命選人以資格進」,規定「凡宗族世家議功議親,俱加蕃漢一等,工文學者尤以不次擢」1,這又是具有恩蔭察舉性質的薦官辦法。西夏宗室李仁忠、李仁禮,因「先世之功」,又「通蕃漢文字,有才思,善歌詠」,都被進官封王。大約在崇宗時期,西夏已開始實行科舉取士制度。仁宗時期的名相斡道沖,經科舉進入仕途,任國相十餘年。史載其八歲中童子舉,約當崇宗正德至大德年間(1127—1135)。

    史書記載西夏實行科舉取士制度始見於仁宗時期。人慶四年(1147)「秋八月策舉人。立唱名法,復設童子科,於是取士日甚」2。可見西夏設童子科,科舉取士在此之前已實行了。西夏科舉取士的科目主要是儒家經典,早在西夏建國初期的「蕃學」中,就由野利仁榮主持翻譯漢文儒家經典《孟子》、《孝經》、《爾雅》及《四言雜字》等。毅宗李諒祚曾上表向宋朝求請「九經」、《唐史》、《冊府元龜》等典籍,供西夏人學習。仁宗李仁孝又曾派遣使者到金朝,以重金購買名儒翻譯的各種書籍,並於人慶三年(1146)下令「尊孔子為文宣帝」1,令各州、郡建廟祭祀。西夏至仁宗以後,科舉取士幾乎成為陞官進爵的主要途徑。根據史書上留下的零星記載,如仁宗時的名臣斡道沖、高逸,神宗時的名臣權鼎雄,獻宗時名臣高智耀等,都以進士升入官途。夏神宗遵頊為宗室齊王李彥宗之子,他「端重明粹,少力學,長博通群書,工隸篆」,桓宗天慶十年(1203)三月,「廷試進士唱名第一」2,後被嗣齊王爵,不久,又擢大都督府主。西夏於天盛十三年(1161)正月,仿唐宋制度設翰林學士院,所選之人亦是通過科舉選拔的,為皇帝草制詔、備顧問的文學優長之士。神宗時的權鼎雄即「以文學名授翰林學士」。已見於史書記載的西夏翰林學士有仁宗時的王僉、焦景顏、楊彥敏、劉昭、王師信、梁宇、王禹玉、余良等;桓宗時的李國安、張公輔;襄宗時的梁德懿;神宗時的權鼎雄等。此外,襄宗時觀文殿大學士羅世昌,獻宗時徽猷閣學士李弁等,他們也都是通過科舉進身授職。

    西夏的科舉取士延續到國亡,史載夏獻宗乾定三年(1224)「三月,策2《契丹國志》卷23《試士科制》。

    1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卷77引路振《乘軺錄》。

    2《西夏書事》卷13。

    1《西夏書事》卷32。

    2《西夏書事》卷36。

    士,賜高智耀等進士及弟」3。但高智耀見蒙古軍已兵臨城下,國將亡,不受官職,後隱居賀蘭山中。獻宗「策士」的前一年,宗室李楨隨父避亂到金國時,還「應經童試中選」,可見科舉制度在西夏已深入人心。

    學校西夏景宗天授禮法延祚二年(1039)五月,始建學校,名為「蕃學」,由大臣野利仁榮主持,從蕃漢官僚子弟中選拔優秀者入學。同時在國內各州也設立「蕃學」,置教授訓導。李元昊建「蕃學」,其本意是「思以胡禮蕃書抗衡中國」,故主要學習新創製的西夏文字,用西夏文字翻譯漢文典籍,如《孝經》、《爾雅》、《四言雜字》等,但儒家經典的內容與精神,則通過「蕃學」直接灌輸,或起到了潛移默化的作用。

    儒學學校的正式建立是在夏崇宗時期,由於西夏封建國家的迅速發展,急需大量的儒學人才。為此崇宗準備向宋朝學習,建立學校。他通過御史中丞薛元禮之口,奏請西夏建立漢學的重要:「士人之行莫大乎孝廉,經國之模莫重於儒學。昔元魏開基,周齊繼統,無不尊行儒教,崇尚詩書。蓋西北之遺風,不可以立教化也。景宗以神武建號,制蕃字以為程文,立蕃學以造人士,緣時正需才,故就其所長,以收其用。今承平日久,而士不興行,良由文教不明,漢學不重,則民樂貪頑之習,士無砥礪之心。董子所謂,不素養士,而欲求賢,譬猶不琢玉而求文采也,可得乎?」夏貞觀元年(1101),崇宗「命於蕃學外特建國學,置教授,設弟子員三百,立養賢務以廩食之」1。到仁宗時期,西夏學校制度迅速發展。據史書記載,當時西夏設立的學校主要有以下三種:(一)小學,即州縣所設學校。人慶元年(1144)六月建,全國有弟子學員3000人。

    (二)宮學,又稱小學、內學,設於宮禁中。人慶元年六月初建,五年三月復建,置教授,招收宗室子孫7歲至15歲者入學,仁宗與皇后親為訓導。(三)太學,人慶二年七月建,尊孔讀經,由仁宗親臨釋奠,並對學員給予賞賜,故地位較高。

    仁宗於人慶三年三月,「尊孔子為文宣帝,令州郡悉立廟祀,殿庭宏敞,並如帝制」2,將孔子抬到了極高的地位。

    西夏學校制度及學校規模,漢文史籍無考。黑水城遺址出土的西夏文獻中有一首《新修太學歌》,全文共27行。詩歌內容提供了有關西夏仁宗時期新建太學的一些材料。據考證,這是一首對仁宗乾佑二十三年(1192)重建太學的讚美詩。詩中開首說明西夏建立太學培養人才的重要性,所謂「天遣文星」,使「番君子。得遇聖句聖語文」,以便治國安邦。其後描述太學建築的形制和功用,如「沿金內設窗」、「順木處開門」、「冬暖百樹閣」、「夏涼七級樓」等,可能是繼承和模仿中原漢唐傳統的「太廟」而建。詩歌中有「夙興拱手念真善,住近純佛聖處」之句,似乎太學中還有誦讀佛教經典的課程。西夏篤信佛教,仁宗時期是西夏佛教的極盛時期,在西夏儒學中3《宋史》卷486《夏國傳》下。

    1《西夏書事》卷39、42。

    2《西夏書事》卷42。

    增設佛學課程,或許是西夏學校的特色之一1。

    1《西夏書事》卷31、36。

    第六節金代的科舉與學校科舉制度金代科舉之制,略如遼、宋。太宗天會元年(1123)十一月,因為急欲得到漢族士人來統治新歸附州縣地區的漢族人民,始開科舉取士,初無定額,也無定期,天會二年一歲中兩次舉士。考試分詞賦進士、經義進士兩類,詞賦考賦、詩、策論各一道,經義考經義、策論各一道。五年,佔領北宋河北、河東後,因為職員多闕,再加上遼、宋制度的不同,下詔南北各因其素常所習學之業取士,設南北兩科,分別考試,號為南北選。熙宗天眷元年(1138)五月,詔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海陵王天德二年(1150),始增設殿試制度,而且更定試期為三年。貞元元年(1153),定貢舉程試條理格法。《金史·選舉志》記載:「(天德)三年,並南北選為一,罷經義策試兩科,專以詞賦取士。」實際上海陵王罷南北選,統一科舉制度,不是在天德三年,而是貞元二年。《金史》記載貞元元年時尚分南選、北選,《三朝北盟會編》卷144引張棣《金虜圖經》:「次舉又罷經義專經神童,止以詞賦、法律取士,詞賦為正科,法律為雜科。」海陵王首舉的時間是天德三年,而於次舉的貞元二年時,才並南北選為一。金為女真人創進士科,初僅試策,後增試論,叫做策論進士。大定四年(1164),世宗先後從猛安謀克選子弟為學生,諸路至3000人。九年,選其異等者百人到京師,命溫迪罕締達教以古書,作詩和策,後複試,得徒單鎰以下30多人。到十年,開始議行策選的制度,十三年,始定每場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免鄉試府試,止會試和御試。其試期與漢進士同是三年一試,就憫忠寺試徒單鎰等,徒單鎰以下27人中選。十六年,又命皇家兩從以上親及宰相子,直赴御試。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執政官子,直赴會試。章宗明昌初,又設制舉,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博學弘材、達於從政等科,試無常期。

    初時有詞賦、經義、同進士、同三傅、同學究五等,後改為詞賦、經義、策論、律科、經童。其試詞賦、經義、策論中選者,謂之進士;律科、經童中選者,謂之舉人。

    凡諸進士、舉人,由鄉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試,都能中選,則與之官。與廷試五被黜,則賜之第,謂之「恩例」。又儒臣有功和處士有學行而被薦舉的,得特命及第,謂之「特恩」。

    世宗大定二十八年,定三月鄉試,八月府試,翌年正月會試,三月廷試。章宗明昌元年(1190),詔免鄉試;二年,定諸路府試之地,及考官員數。考官員數,以應試之人多寡來定,府試則以官高者一人為考試官,余為同考試官;會試則以一人為知貢舉官,余為同知貢舉官。又定女真進士限丁的制度,凡戶只一丁的,不許應試,兩丁許一人,四丁許二人,六丁以上止許三人。

    所試科目規定:詞賦進士,試賦、詩、策論各一道。經義進士,試所治一經義、策論各一道。策論進士(此科專選女真人),每場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後改為策、詩試三場,策用女真大字,詩用小字,後又於經內出題加試,凡府試則先試射。律科,在法令內出題,府試十五題,每五人取一人。大定二十二年定制,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以文理優,擬斷當,用字切者為中選。後又試《論語》、《孟子》小義一道。經童,或誦《論語》諸子,或誦《詩》、《書》、《易》、《禮》、《春秋左氏傳》及《論語》、《孟子》,或試詩賦,或試行草。制舉,試策。宏詞科,試詔、誥、章、表等雜文,於舉進士之年試之。武舉,始於熙宗時,章宗定考試制度,試射貼、遠射、射虎、刺板、問律。

    金代科舉的監檢制度很嚴。科舉考試專門派遣軍隊監督、彈壓和巡護。

    大興府(今北京)則差武衛軍,其餘府則於附近的猛安內差摘,平陽府(今山西臨汾)則差順陽軍。凡是府、會試,每四個舉人則差一人,復以官一人彈壓。御試策進士則差弩手及隨局承應人,漢進士則差親軍,人各一人,都是用那些不識字的,以護衛十人,親軍百人長、五十人長各一人巡護。搜檢制度尤為嚴切,乃至解發袒衣,索及耳鼻。因為這種過分的搜檢不合對待士人之禮,所以,大定二十九年就曾依以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使之更換,既可以防濫,又不虧於禮。

    金朝科舉,其弊已甚。元好問說:「國初因遼、宋之舊,以詞賦經義取士,預此選者選曹以為貴科榮路,所在人爭走之。」1劉祁也說:「金朝取士,止以詞賦經義學,士大夫往局於此,不能多讀書。其格法最陋者,詞賦狀元即授應奉翰林文字,不問其人才如何,故多有不任其事者。或顧問不稱上意,被笑嗤,出補外官。章宗時,王狀元澤在翰林,會宋使進枇杷子,上索詩,澤奏:『小臣不識枇杷子。』惟王庭筠詩成,上喜之。呂狀元造父子魁多士,及在翰林,上索重陽詩,造素不學詩,惶遽獻詩云:『佳節近重陽,微臣喜欲狂。』上大笑,旋令補外。故當時有云:『澤民不識枇杷子,呂造能吟喜欲狂。』」2其陋弊可見。金朝入仕之路最廣,而且出於任子的十之四,大定後純用任子。「是後推酤日廣,風俗墮壞,六七十年間,遂有愚賢固滯之歎,論者以為此誠選曹泯法之弊,至於廉恥道喪,自同商販」1。

    學校與書院金朝開始就重視文化教育,太祖時其言已文,太宗時興學校,設科舉,中經熙宗、海陵,到世宗、章宗時,「修崇學校,議者以為有漢文景風」2。崇文養士,庠序日盛。

    金代學校分漢人學校、女真學校和官學、私學。於朝廷設太學,海陵王天德三年(1151)設國子監於上京,置漢人國子學。世宗大定六年(1166),置漢人太學。大定十三年,始置女真國子學;二十八年,又置女真太學。另外置司天台五科,分天文、算歷、三式、測驗、漏刻;太醫院醫學十科。國子學、太學隸屬於國子監,司天台五科隸屬於秘書監,太醫院醫學十科隸屬於宣徽院。

    金代地方學校有府學、州學、縣學、鄉學四級。金初,逐漸恢復和新建一些地方的府學、州學和縣學。金世宗、章宗時,在恢復和新建地方學制的基礎上,建立了具有金朝特點的地方學制。

    1《西夏書事》卷36。

    2參閱聶鴻音:《西夏文考釋》,《寧夏社會科學》1990年第3期。1《遺山文集》卷17《閒閒公墓銘》。

    2劉祁:《歸潛志》卷7。

    一是京、府、節鎮、防禦州學。世宗大定十六年,詔京府設學養士。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詔京、府、節鎮、防禦州設學養士,置府學24,節鎮學39,防禦州學21,女真府州學22。被稱為「京府鎮州之學」。諸府、諸節鎮、諸防禦州各置教授一員。

    二是附於京府的刺史州學。刺史州學官府不置教授,「刺史州則系籍生附於京府各有定」3。當是由京府所管的地方學校。

    三是在外縣的縣學、鄉學。元好問把鄉校與私塾分別開,鄉學當是地方基層主辦的學校,收鄉里子弟入學。

    金代私學除進行兒童的啟蒙教育以外,也有專門研究學問的高等教育。

    金繼遼及北宋設家塾。如王去非、趙質、曹玨、薛繼先都因為科舉不第或隱居,而「家居教授」、「教授為業」、「課童子讀書」1。史天倪祖倫於「金末,中原塗炭,乃建家塾,招徠學者」2。另外,也有的以其專業和專學而執教的,如耶律固、劉■皆金之名士,置館門下傳教。一些名士大夫出其門下。高仲振入居嵩山,以《易》及《皇極經世》學授弟子,王汝梅以法學和經學教諸生,杜時升隱居嵩、洛山中,以「伊洛之學」教後進。1金之州縣有學校,亦皆有孔廟。熙宗時建孔子廟於上京,蓋只立廟。章宗明昌元年(1190)三月,「詔修曲阜孔子廟學」。泰和四年(1204)二月,「詔刺史州郡無宣聖廟學者,並增修之」2。《金史·任天寵傳》:「再遷威戎縣(今甘肅靜寧南)令。縣故堡寨,無文廟學舍,天寵以廢署建」。金製有學亦有廟,而所重在廟,此影響後來的元朝。

    金朝學校大發展在世宗、章宗時期。當時辦學思想,從世宗的一段話中可知:「經籍之興,其來久矣,垂教後世,無不盡善;今之學者,既能誦之,必須行之,然知而不能行者多矣,苟不能行,誦之何益?女直舊風最為純直,雖不知書,然其祭天地,敬親戚,尊耆老,接賓客,信朋友,禮意款曲,皆出自然,其善與古書所載無異。汝輩當習學之,舊風不可忘也。」3說明世宗主張教育重在實學,學則必用,學漢文化與學女真舊俗並重。

    金代學校經費大抵恃錢米、學田。章宗泰和元年,「更定贍養學士法,生員給民佃官田,人六十畝,歲支粟三十石;國子生人百八畝,歲給以所入,官為掌其數」4。國家還規定:「學田,租稅、物力皆免」。「系籍學生、醫學生,皆免一身之役」5。在地方也有私人以田贍州學的。雖然如此,但學田所入仍多供教官私用,而家貧入學的尚不免貧困。

    學校對學生名額、入學資格、年齡、課程、考核及黜陟,都有規定。以太學為例,入學資格及名額規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孫150人,曾得府薦及終場人250人。教學內容分經、史、子三大類,而以經史為主。教材統一由國子監印行,發給各校使用。考核規定:三日一會課,作策論一道,又三日3《遺山文集》卷27《輔國上將軍京兆府推官康公神道碑》。

    1《歸潛志》卷12。

    2《遺山文集》卷32《壽陽縣學記》。

    1《金史》卷127《王去非傳》、《趙質傳》、《薛繼先傳》。

    2《元史》卷147《史天倪傳》。

    3《金史》卷127《高仲振傳》、《王汝梅傳》、《杜時升傳》。

    4《金史》卷9《章宗紀》一,卷12《章宗紀》四。

    5《金史》卷7《世宗紀》中。

    作詩賦各一篇。三月一私試,先試賦,間一日試策論。中選者以上五名申部。黜陟規定:「犯學規者罰,不率教者黜。」1此外,還規定休假、請假等制度,遇旬休、節辰都有假,學生有病給假療養,省親遠近則給程。遭喪事一百天後求入學者,不得參與釋奠禮。

    1《金史》卷11《章宗紀》三。

    第十二章社會風俗和宗教第一節五代、宋的社會風俗五代、宋代的社會風俗,雖只是當時的風俗,但不少風俗對後代影響很大,其中節慶大多沿自前代,也有不少風俗創自宋代,如北宋的爆竹(火藥)、南宋的煙火,影響及於今日;宋代的冬至吃餛飩,實是今日北方冬至吃餃子的先聲等。而今日看似平常,如人們早晚活動不受時間和地區的限止,商店可以隨處開設並全天甚至通宵營業,人們普遍使用桌、椅、凳等,這些在五代以前是無從想像的,是中國古代人民社會風俗在宋代發生的最為重大的變化,奠定了今日人們生活方式的基礎2。

    朝市、夜市:「坊市制」破壞後的新習俗唐代城市實行「坊市制」,坊(裡)是居民區,每城設一二處「市」,個別的設三「市」,市為工商區,區分嚴格,各有圍牆、街鼓及坊、市門,定時開關,「日暮,鼓八百聲而(坊、市)門閉」,禁止人們外出;「五更二點,鼓自內發,諸街鼓承振,坊、市門皆啟」3,人們開始活動,工商業也進行營業。而地方上「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其市當於午時擊鼓二百下而眾大會,日入前七刻(約合1小時40分)擊鉦三百下散」1。經唐末、五代到宋代,從秦漢以來實行了一千多年的「坊(裡)市制」,終於破壞無遺,居民區「坊、裡」與商業區「市」之間的嚴格區分被完全打破,行動不受地區和時間的限止1。不僅城裡隨處可以開設商店,農村的鎮和城外近郊的草市也可開店營業,而且唐代首都白天全天營業,州、縣城下午營業的城鎮居民生活習俗也被打破。宋代商店營業的時間完全依商業的繁華情況而定,一般商店大多是天明後營業,天黑前息業,而飲食店、酒樓、茶坊的營業時間更長,尤其是繁華的城市自早晨五更到半夜三更,有的甚至通宵營業,形成城鎮居民劃時代的新的生活習俗,影響所及直至今日。

    如北宋首都開封「每日交五更,諸寺院行者打鐵牌子或木魚循門報曉,諸趨朝、入市之人聞此而起。諸門橋市井已開,酒店多點燈燭沽賣,並粥飯點心,亦間或有賣洗面水、煎點湯茶藥者,直至天明」。州橋、馬行街「夜市直至三更盡,才五更又復開張,如要鬧去處通曉不絕」,「大抵諸酒肆瓦市,不以風雨寒暑,白晝通夜」2。南宋首都臨安,更是「杭城大街買賣晝夜不絕,夜交三四鼓(更)遊人始稀,五鼓鐘鳴,賣早市者又開店矣」,「最是大街一兩處麵食店及市西坊西食麵店,通宵買賣交曉不絕」2《金史》卷47《食貨志》二。

    3《金史》卷51《選舉志》一。

    1朱大渭《中古漢人由跪坐到垂腳高坐》(《中國史研究》1994年第4期)認為垂腳高坐「至唐末五代已接近完成」的看法(《中國全史》觀點同),欠妥。

    1《新唐書》卷49上《百官志·左右街使》。

    2《唐會要》卷86《市》。

    3。城鎮居民生活習俗的改變,促進了商業發展與城鎮的繁榮,《東京夢華錄》、《夢粱錄》、《武林舊事》等宋人著作中,還記載了宋代人大量的飲食習俗。起居:由「席地而坐」到使用桌、椅、凳五代、宋代是唐代以「席地而坐」為主向普遍使用桌、椅、凳、杌(兀)子(方凳)等高起高坐起居方式轉化的時期,北宋中期以後已大體與現代近似。北宋初乾德二年(964)前不久,曾發生了與起居有關的朝儀方面歷史性變化的事情,「宰相見天子必命坐,有大政事則面議之,常從容賜茶而退」4,唐及五代皆行其制,北宋初任用後周大臣范質等人為相,仍沿用舊禮,傳說當范質等人起立奏呈奏章時,宋太祖密令去座,奏畢回時已無座,宰相「坐而論道」之禮遂廢,常朝時宰相立班為後世沿襲。宰相此時之座還不是椅子。椅子起於五代,後晉天福八年(947)景延廣向出帝進奉「椅、榻皆裹金銀,飾以龍鳳」1。後周禮部侍郎竇儀「於堂前雕起花倚(椅)子二隻,以祗備左丞洎太夫人同坐」。但椅子只有尊長及老人使用,正式場合未使用椅子及與之配套的桌子等。宋太祖時「使相」赴上儀(就職儀)時,於中書都堂(政事堂)「逐位(使相)就牙床、小案子上判案三道」是儀式的一部分2。這說明宋初官員正式場合使用的是「牙床、小案子」。宋太宗大宴群臣時全都就座,都指揮使以上坐於殿上,「宰相、使相坐以繡墩」(曲宴行幸用杌子),參知政事以下用蒲墩,都虞候以上坐於朵殿,其餘分坐兩廊,「自朵殿而下,皆緋緣氈條席」,席地而坐3。至少直到宋仁宗時,皇帝在正式場合仍未使用椅子,皇帝御座稱為「駕頭,一名寶床,正衙法坐也,香木為之,四足瑑山,以龍卷之」,實是一矮榻。皇帝出行時以一內侍抱駕頭於馬上前導,嘉祐六年(1061)因內侍墜馬,跌壞已傳四世的駕頭,以後改為四人抬1。歐陽修記載當時婚禮,兩椅相背置馬鞍於其上,說明其時民間已使用椅子。河南禹州白沙宋墓《夫妻對坐宴飲圖》壁畫,更有了具體的桌椅圖像,為矮背無扶手椅子,主人腳下另有「踏腳」。宋徽宗出行時也已改用椅子,稱為「金交椅」(金飾或塗金),由御龍直執攜,而「御椅子皆黃羅珠蹙背座,則親從官執之」2。北宋末年著名的風俗畫《清明上河圖》中,店舖內有大量桌子和條凳。只有進城第一家(上側)一先生(或店主)坐一椅,及「趙太丞家」有一空椅,似都是「交椅」,類似現代的折椅,說明還不普及。南宋理宗時,張端義《貴耳集》記載,交椅「自來只有栲栳樣」,說明「交椅」已是圈椅,已有扶手及矮靠背,秦檜時「京尹吳淵奉承時相,出意撰制荷葉托首四十柄,載赴國忌所」,作為高靠背添在交椅上,「凡宰執、侍從皆有之」,說明大臣們都坐椅子,時稱「太師樣」,後世稱為「太師椅」。吳淵是寧宗時人,張端義說吳淵所創則有誤,但岳珂記載紹興十五年(1145)3宋代城市情況的變化,參見本編第五章《城市和鎮市》第二節《城市制度》。4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2、3。

    1吳自牧:《夢粱錄》卷13。

    2《續資治通鑒長編》卷5,乾德二年正月。

    3《新五代史》卷29《景延廣傳》。

    1丁謂:《丁晉公談錄》。

    2李攸:《宋朝事實》卷12《儀注》二。

    秦檜遷居新第,優伶進行慶賀演出時,有「一伶以荷葉交倚(椅)從之」,「爾但坐太師交倚(椅)」3,可見南宋初確已有此類高靠背的太師椅。南宋皇帝的「平輦」,「赤質,正方,形如一朱龍椅而加長竿二」;孝宗為高宗造的「七寶輦」,「中設香木御坐,引手為轉身龍,靠背為龍首」4,御座為有扶手靠背龍椅,與後代相似,已不是駕頭。南宋皇帝出行時,不僅有「快行家」「手執御校(交)椅」,御龍直「執黃羅珠子蹙百花背座御椅子並腳踏」等,實際使用的是坐椅;而「駕頭用朱紅圓兀(杌)子一隻,以繡袱蓋,合門捧於馬上,二邊各有從人扶策」,實際已只是「儀物」而非實用。皇帝設宴時,也已是「殿上坐杌,依品位高低坐,第三、四行黑矮偏凳坐物」,已沒有北宋初的席地而坐。說明北宋晚期以後,君臣百姓(主要是男子)都已普遍使用椅子、凳和桌子,這與北宋前期皇帝坐「駕頭」矮榻,官員坐墩或坐「席」上,以及「就牙床、小案子判案」,有著根本區別。但在有的「國宴」上,還有一部分人是「就地坐」在紫沿席上1,說明「席地而坐」,還沒有完全退出歷史舞台。陸遊記載:「徐敦立言:往時士大夫家婦女坐椅子、兀子,則人皆譏笑其無法度」2,說明到南宋初男女都可普遍使用椅子等,這是中國古代在生活起居方面劃時代的變化。

    服飾赭、黃為皇帝專用色,後漢乾佑三年(950),郭威「澶州兵變」時,將士「或有裂黃旗以被帝體,以代赭袍」,成為以皇帝專用顏色象徵皇帝的事例;而後周顯德七年(960)趙匡胤有計劃進行「陳橋兵變」時,則已是用事先做好的「黃袍加太祖身」3,「黃袍加身」遂成為奪取帝位的同義詞。皇帝也常服絳紗袍、紅衫袍等,宋代以黃、紅為皇帝專用色。官員公服(常服)的服色以官品(寄祿官、階官)高低,五代、北宋前期沿唐制分為紫(深紫)、緋(大紅)、綠、青四色,元豐元年(1078)改為紫、緋、綠三色,紫、緋服分別加佩金、銀魚袋,高官可服低級服色,低官則不得服高出本級的服色。但可按規定服高一或二等服色,稱為「借緋」、「借紫」,而按年限及特旨服者稱「賜緋」、「賜紫」。五代、宋代的品官還另有朝服、時服、祭服等,服飾上更有許多煩瑣的品級區分。

    北宋初,庶人只許服白色,「白衣」作為無官職人的代稱,太平興國七年(982)增加了皂(黑)色,皂、白二色成為庶人、不入品的流外官吏、公人等的專用服色。宋代庶人習慣服紫色,端拱二年(989)規定不得服紫色,到至道元年(995),「帝(太宗)以時俗所好,冒法者眾,故除其禁」4。宋代的服色禁令只針對男人,且皆指純色及純色為底色的「遍地密花」。小兒和婦女不在禁服之列,甚至可以服用「諸僭擬乘輿服用」的「純以紅、黃3《宋史》卷148《儀衛志》六《駕頭》;《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94嘉祐六年七月壬辰。說明「駕頭」是一無靠矮榻,而且不太大。

    4《東京夢華錄》卷6。

    1岳珂:《桯史》卷7《優伶詼語》。

    2《宋史》卷149《輿服志》一。

    3《西湖老人繁勝錄》;《夢粱錄》卷1、3。

    4陸游:《老學庵筆記》卷4。

    為衣」1。

    宋代君臣都可頭戴「帕頭」,帕頭本是一種頭巾,北周創設時「以軟帛垂腳」,隋代改為桐木,唐代「惟帝服則腳上曲,人臣下垂。五代漸變平直」。宋朝「君臣通服平腳」,皇帝有時「服上曲(腳)」。「其初以籐織草巾子為裡,紗表而塗以漆。後惟以漆為堅,去其籐裡,前為一折,平施兩腳,以鐵為之」2,即是宋代君臣常戴的「官帽」。至於《東京夢華錄》所載:「天武官皆頂雙卷腳帕頭」,「殿前班頂兩腳屈曲向後花裝帕頭」,「御龍直一腳指天一腳圈曲帕頭」,皆是禁軍殿前司所屬諸班直,皇帝出行時的導從儀衛,屬儀仗隊性質,他們所戴帕頭腳的形式不同,則與通常所說的官員官職級別無關1。百姓所戴帕頭高不得過二寸五分,通常都戴帽或抹額(束在額上的頭巾)、裹巾。腰帶的玉、金、銀、犀角為各級官服用,百姓及吏則用銅、鐵、角(牛角)、石、墨玉帶。各行業有自己特殊的服飾,北宋首都開封「其士農工商諸行百戶衣裝,各有本色,不敢越外。謂如香鋪裡香人,即頂帽披背;質庫掌事,即著皂衫角帶不頂帽之類」。南宋臨安則稍有變化,如質庫掌事已加裹巾。但到南宋晚期,「淳佑以來,衣冠更易,有一等晚年後生,不體舊規,裹奇巾異服」2。

    南宋初因戰事頻繁,軍校服紫衫便於行動,士大夫、官員也普遍服用,後來宋高宗一再申嚴禁止,遂改服白色的涼衫,也稱白衫,形制同紫衫;孝宗初年,又禁服白衫,只用於喪服,官員仍服紫衫。北宋時,士大夫交往常服的帽衫,烏紗帽、皂羅衫、角帶、系鞋,南宋時只作為冠、婚、祭服,而國子生仍服用。又有以白細布做成的襴衫,「圓領大袖,下施橫襴為裳,腰間有辟積」3,進士及國子生、州縣學生服用,帽衫、襴衫類似後代的學生服。此外,宋人還有許多常用服飾,如「半臂,今背子也,江淮之間或曰綽子,今俗名搭護」,背子「今又長與裙齊,而袖才寬於衫」;「褲褶」,上服褶下服褲,「近代服之,無定色」;「汗衫」,也稱中單4。

    婚儀五代時,劉岳《書儀》的婚禮,有「女坐婿之馬鞍,父母為之合髻」之禮,是據「當時流俗之所為」記載的。北宋中葉已變為「當婚之夕,以兩倚(椅)相背,置一馬鞍,反令婿坐其上,飲以三爵,女家遣人三請而後下,乃成婚禮,謂之『上高坐』」,是婚禮中的盛禮1。

    宋代婚禮大體是先經媒人,女方以「草帖子」通於男家,男家經過問卜等認為吉利才回草帖子,然後過「細帖」也稱定帖。寫明三代、父母存亡及男方生辰、官職等,如果是「入贅」,則要在細帖中寫明,並列出隨帶的房地產及金銀等。女方回的細帖要列出嫁妝及隨嫁的房地產等。其後進行「相1《舊五代史》卷110,後周《太祖紀》一;《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建隆元年正月癸卯。2《宋會要輯稿》輿服4之5。

    1《慶元條法事類》卷3《服飾器物》。又,此前論著似未論及男女服色的區別等。2《宋史》卷153《輿服志·帕頭》。

    3《東京夢華錄》卷6。有些論著認為天武官等帕頭腳形式不同顯示官職級別的差異,欠妥。4《東京夢華錄》卷5《民俗》;《夢粱錄》卷18《民俗》。

    1《宋史》卷153《輿服志·士庶人車服之制》。

    親」,由男方親人到女方進行,相中即以釵插髻中,稱為「插釵」;如不中意則送一二匹綵緞,稱為「壓驚」。插釵以後,男方下定禮,女方回定禮,以男方所送酒的一半回送,並以空酒瓶(樽)兩隻盛清水放入活魚三五條,箸(筷)一雙放入瓶內,稱為「回魚箸」;南宋時為金魚四條、箸一雙、蔥二株,富戶以金銀打造魚、箸各一雙放入空酒樽內,外加彩帛二卷以表示為生蔥。其後節慶時送禮,稱為「追節」。定下婚期後要「下財禮」,女方無力自辦嫁妝,則男方除送首飾衣帛外還須送錢,稱為「兜裹」。婚前一日女方先到男家鋪設新房,稱為「鋪房」。娶親日男方備車、花簷子或轎迎親,女方給「利市錢」,稱為「起簷子」,才出行。到男方門前,從人及辦喜事人又要利市錢,稱為「欄門」。又有人執花鬥,內盛五穀、錢、果,望門而撒以壓煞神,稱為「撒谷豆」。新娘下車、轎後踏青布條或青錦褥而行,前有一人持鏡面對新娘倒行,先跨馬鞍及秤,進門後至一室中少歇,當中懸帳,稱為「坐虛帳」;或直接進入新房內坐於床上,稱為「坐床富貴」。女方的送客飲三杯五盞而回,稱為「走送」。北宋末及南宋初,還於中堂設榻,上置椅子(無馬鞍)稱為「高坐」,新郎坐上後三請後下坐,後廢此禮。新房的門掛下端碎裂的彩帛,新郎入門,眾人爭扯彩帛小片而去,稱為「利市繳門」。又用紅綠綵緞二端各做一「同心結」,男掛於笏(或槐筒)倒行,女牽於手相向而行,稱為「牽巾」;南宋又請男家雙全女親用秤或機杼挑去新娘蓋頭,出拜家廟、參禮諸親,再由女倒行牽回房,行對拜(交拜)禮後坐床,禮官以金銀錢、彩錢、雜果撒擲,稱「撒帳」。男左女右各留少些頭髮「結髮」,稱為「合髻」。又用兩盞以彩結(同心結)連結,互飲一盞,稱為「交杯酒」,也稱「交巹禮」。以盞一仰一覆壓在同心結上放於床下,俗稱「大吉」,大家賀喜後掩帳。新人換妝後再到中堂參謝親人、舅姑後,再入禮筵飲酒,婚禮結束。北宋時,次日五更向桌上鏡台的鏡子展拜,稱為「新婦拜堂」,次拜尊長、親戚,獻上鞋、枕等稱「賞賀」,尊長回贈稱「答賀」。女婿往參婦家稱「拜門」,次日即行的稱「復面拜門」。第三日,北宋時女家送綵緞油蜜蒸餅,稱「蜜和油蒸餅」;南宋時送茶餅、鵝、羊等,稱「送三朝禮」。女家往男家作會致酒,稱「暖女會」;迎女回家,並以禮品送回婿家,稱「洗頭」。一月,婿家開筵相慶,稱「滿月」,南宋稱「賀滿月會親」,整個婚儀結束2。

    喪俗五代後唐時,京城洛陽凡是死亡之家都需經官府或軍方巡察,如有非正常死亡,事涉冤誣即行追勘,並對各級官員、百姓的喪葬儀制,包括明器(隨葬品)數量等都有規定。如唐李德裕所說:「生無孝養可紀,沒以厚葬相矜」,喪葬之家「生產儲蓄為之皆空」,故明令禁止厚葬3。北宋依據五代制度制定喪制。

    北宋時,河東地區流行火葬,皇佑五年(1053)韓琦任并州知州後曾禁止火葬。南宋時,東南地區也流行火葬,「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唯恐不至,死則燔爇而棄捐之」,「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而且「日益2高承:《事物紀原》卷3《衣裘帶服部》。

    3歐陽修:《歸田錄》卷2。椅本作倚,後才改從木旁,倚並非誤字。

    熾甚」。紹興二十七年(1157),高宗曾下詔以荒地作為貧民的墓地以抑制火葬。但是,「從來率以火化為便,相習成風」,因而於次年改為只禁止富戶士族進行火葬,其他人戶從便1。

    宋代喪葬習俗中,還有人死「以方帛覆面」,以新衣作為「明衣」,而稱「贈死者」的衣服為燧,俗稱「搭衣架」。在墓壙中置「桐人」,而稱隨葬的俑為「明器」,在棺中還放有盛有糧食的罌。也沿唐俗喪祭時焚燒紙錢,稱為「楮鏹」。送葬時「挽郎」手執蓋在喪車前後的「翣」,還有人唱「輓歌」等2。子弟守孝三年,官員守孝稱「丁憂」,期滿後才能再做官。

    節慶元旦正月初一,俗稱「新年」,也稱「年節」、「歲節」、「元正」、「元日」,是第一個重大節日,皇帝進行大朝會以慶賀,接受鄰國使者的朝賀;百姓穿新衣,互相慶賀,家家宴飲,吃■(湯餅),夜晚賞燈,南方還放爆竹,南宋時首都臨安還放煙火1。

    立春從首都到各州縣都要造土春牛,南方兼造土耕夫(牧牛人、芒兒),在府、縣衙前以綵杖鞭「春牛」;還製作小春牛出賣、贈送以示豐收之兆。南宋百姓爭奪土牛肉(碎土),稱宜蠶、宜田兼治病,土耕夫則移入土地廟。元宵正月十五日,亦稱上元、元夕、元夜。元宵點燈,唐代、五代不常舉行。後梁開平三年(909),梁太祖在西都洛陽詔:「宜以正月十四、十五、十六夜開坊、市門,一任公私燃燈祈福。」乾化二年(912),首都開封首次於「上元夜,任諸寺及坊市各點綵燈」,則只是一夜;而且是「近年以來,以都下聚兵太廣,未嘗令坊、市點燈故也」2。宋建隆二年(961)元宵,首次點燈,後通常為三夜。乾德五年(967),首都開封增為五夜(十四至十八日),各地方仍為三夜。宋太宗時張詠任益州知州,暗增十三日夜燈,稱為掛塔。以後杭州、益州首先增為五夜,其他財力富裕的也多增為五夜;南宋時則都為三夜。南宋燈品以蘇州、福州為最好,新安(今安徽歙縣)雖晚出,精妙絕倫。

    清明節、寒食節寒食節的第三天為清明節,寒食節前做好飯食,這三天不生火煮飯而「寒食」,也稱「禁煙節」、「冷煙節」,是第二個重大節日。寒食節是百姓「野祭」掃墓的節日,後唐同光三年(925),莊宗出洛陽西郊望帝陵方向進行「望祭」,是仿民俗進行的,稱為「破散」,為其後帝王所沿襲,並燒衣服、紙錢。北宋時放假七日,南宋則放假五日,紙馬鋪還有紙制樓閣出售。帝王發宮人及宗室朝陵祭祀,百姓掃墓郊遊,南宋首都臨安市民還乘船游西湖及看龍舟。北方「俗有寒食一月節之諺」,而「紹聖以來,江淮之南寂無此風(寒食)」。

    端午節亦稱端五,五月初一為端一等,初五為端五。也稱重午節、浴蘭令節,古有「蓄蘭為沐浴」,及於午時取井水沐浴以避疫氣;北宋首都開封則以桃柳心之類燒湯沐浴。節日食品有粽子、棗糕、菖華(菖蒲)酒,以1參見《東京夢華錄》卷5《娶婦》;《夢粱錄》卷20《嫁娶》。

    2《五代會要》卷8《喪葬》上。

    1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卷32《禁焚屍》;《宋史》卷125《禮志·士庶人喪禮》。2參見《事物紀原》卷9《吉凶典制部》。

    及香糖果子、糖蜜韻果、水團等。粽子有角粽、錐粽、筒粽、秤錘粽、九子粽,除黏米外,有的加棗或糖,以及松栗、胡桃(核桃)、姜桂、麝香之類。以艾人釘在門上,買張天師像,用泥和草做張天師,以艾為頭、蒜為拳,置於門戶上。或買用采帛製成的小符戴髮髻上,稱為「釵頭符」等,皆用以辟邪,楚地還有龍舟競渡。

    中秋八月十五日,也稱「月夕」。北宋首都開封「諸店皆賣新酒,重新結絡門面綵樓」,螃蟹、石榴、梨、棗、栗等新上市,家家團圓歡宴賞月,直至深夜,有的通宵達旦。南宋首都臨安自八月十一日開始觀看浙江潮,直至二十日,以十八日最盛;中秋夜還在浙江上放「一點紅」羊皮小水燈數十萬盞,爛如繁星。

    重陽節九月初九日,也稱「重九」,九為陽數,故稱重陽。人們賞菊和出外登高,以茱萸插頭以辟邪,以粉面蒸糕,加棗、栗,也有加肉的,有面糕、黃米糕、花糕,上插小彩旗以贈送。天明時以片糕搭小孩頭上稱「百事糕」,祝「百事皆高」;又於糕上放「小鹿」數枚,稱為「食祿糕」(意為預祝做官)。

    冬至節與寒食、元旦為北宋三大節日,南宋則與元旦(年節、歲節)

    為兩大節日,號稱「亞歲」,冬至前夜為「冬除」,也稱「二除夜」。「至此日更易新衣,備辦飲食,享祀先祖,官放關撲,慶賀往來,一如年節」;南宋時,「最是冬至、歲節,士庶所重」,「朝廷大朝會慶賀排當,並如元正(元旦)儀,而都(臨安)人最重一陽賀冬」,商店停業三天以慶賀,稱為「做節」;人們互相送禮,因離年節較近,以致有的到元旦時相互送禮還不如冬至,有「肥冬瘦年」之諺。冬至有吃餛飩的習俗,有的一碗有十多種,稱為「百味餛飩」,有「冬餛飩,年■飥(湯餅)」之說。

    除夕、交年節十二月三十日,也稱除日、除夜、歲除,也稱為大節夜;而稱二十四日為小節夜,也稱交年節。交年節為「新舊更易」,送故迎新,「備酒果送神,燒閤家替代錢紙,帖灶馬於灶上,以酒糟抹塗灶門,謂之醉司命」。商店賣門神、鍾馗、桃板、桃符等以備民戶除夕之用。這天要打掃房屋,有「交年日掃屋,不生塵埃」之諺。晚上在門後、床下、廁所點燈(除夕相同),稱為「照虛耗」。南宋於二十五日煮赤豆粥祭食神,稱為「人口粥」。

    除夕,五代後蜀各宮門也釘桃符;宋代進行掃除,換門神、掛鐘馗、釘桃符、貼春牌、祭祀祖宗、備香花供物迎神,皇宮還有裝扮鍾馗、灶神、土地、門神之類,驅祟出宮城外,稱為「埋祟」。節日食品有各種果品、十般糖、澄沙團等。燃放爆竹,聲震如雷;南宋還放煙火,家家圍爐團坐,通宵達旦,稱為「守歲」。

    其他節日二月初一日「中和節」,「唐人最重,今惟作假」,南宋民間還以青囊盛百谷、果相贈。二月十五日,兩浙有「花朝節」,南宋首都臨安人紛紛出城賞花。四月初八日「浴佛」節,也稱佛生日,各地寺院有浴佛齋會,煎香藥糖水稱為浴佛水,以銅佛像浸在小盆內糖水中。七月初七日「七夕節」,兒童女子皆穿新衣,於庭院列香案、酒果,令女郎列拜,稱為「乞巧」。七月十五日中元節,僧寺作盂蘭盆齋會,焚燒衣服紙錢;家家祭祀祖先,人們大多吃素,屠戶亦停業。此外,還有十月十五日的下元節、皇帝生日等不少小節日。

    第二節五代、宋的宗教佛教自唐會昌五年(845)「禁佛」以後,雖自大中元年(947)起,大力恢復佛教,但佛教已元氣大傷,加上唐末農民戰爭,佛教寺院經濟受到沉重打擊。自五代開始,戰亂頻繁,官府管理僧寺的制度鬆弛,不少僧尼戒律蕩然,到後唐時,「僧尼寺院多有故違條法,衷私度人(為僧尼)」,「妄稱聖(佛)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因而於天成二年(927)規定,志願出家為僧尼者必須經官府准允,還要考試唸經文,「不得私受戒法」,否則處罪。僧尼除規定的「官中齋會行香」等外,「僧尼不得輒有相過,如敢故違」,「畫時擒捉,並准奸非例處斷」。僧侶不能在尼寺開講,除齋月開講時外,「坊界及諸營士女」,「不得過僧捨」,僧侶也不能公然住在民戶家中。後晉天福二年(937),也嚴申出家為僧尼的規定,如果「州府不遵敕命,衷私剃度(僧尼)」,也要受到懲處。但是,五代時不僅朝代更迭頻繁,而且常常是政令不暢,到後周時,私自建造佛寺、剃度僧尼、熔銅錢鑄佛像,全無法度,罪犯與逃兵也往往乘機削髮為僧以逃避懲罰,而「緇徒(僧侶)犯法,蓋無科禁,遂至尤違」,不僅有礙社會治安,加上僧尼寺院享有免稅、免役特權,因而也嚴重影響了後周的賦稅與兵役。世宗決心對佛教進行整治並加以限制,顯德二年(955)下詔,凡是無「敕額寺院」,全部停廢;邊遠州郡而無敕額寺院的;可保留僧、尼寺院各二所;縣城及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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