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史 9
    見當時漢族傳統的封建宗法思想已在很深的程度上被元朝統治者接受。實質上,中國古代封建宗法社會所提倡的貴賤上下有等,尊卑長幼親疏有別,與蒙古遊牧貴族的思想也是息息相通的。

    二、《大元通制》的許多條文是按照元代社會的實際情況重新擬定的。

    條格自不必說,即使是斷例(律),雖然按照《唐律》的十二篇目編纂,但除了上述五刑、十惡、八議以外,具體的條文都是與《唐律》不同的。如果把可以看作是《大元通制·斷例》的內容,即《元史·刑法志》中列於與《唐律》相同篇目下的條文與《元典章》中屬於「斷案通例」的「斷例」,同《唐律》條文相比對,就可以看出《大元通制·斷例》的基本情況是甲,一部分條文直接沿襲《唐律》的文字,僅僅稍加變動;乙,一部分條文可以看出與《唐律》的淵源關係,但條文本身是重加修訂的;丙,一部分條文可以歸納進《唐律》某篇的某一主題,但在條文上找不出直接的聯繫;丁,一部分條文無論就主題還是文字來說都是新的。這就是元後期名臣揭傒斯說的,刑部「所掌四法十二律,皆仍其舊,而其條置頗損益焉」。

    三、《大元通制》含有明顯的蒙古因素。

    所謂蒙古因素,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蒙古法的因素,另一類是蒙古社會的因素。當然,這兩類因素本身也是有內在聯繫的。

    先說第一類蒙古法的因素,也就是在《大元通制》中可以直接看到蒙古法——札撒的影響。

    在軍事方面,主要的是兩點一是軍隊的編制採用蒙古的十進制,這種制度在札撒中是見諸明文的。二是對軍官的考核提出五個要求,即「治軍有法,守鎮無虞,甲仗完備,差役均平,軍無逃竄」2。這五條的主旨大意,我們也可以從札撒中見到相應的記載。

    婚制方面,婚姻採用「各從本俗」的原則,從而具有多因素的混合結構。蒙古婚姻從本俗,所以對漢族的禁令,蒙古可以例外。譬如漢族禁止「有妻更娶妻者」,但由於札撒允許「一夫多妻」,所以「蒙古人不在此限」3。反之,漢族從本俗,也就不允許漢族採用蒙古習俗。譬如蒙古實行「父兄弟婚」(子收父妾、弟收兄妻或兄收弟妻),這在元初曾影響到漢族,但後來在法律上予以禁止。至於「遞相婚姻者」,以男方習俗為主,但「蒙古人不在此例」,就是說蒙古女子與他族人通婚仍可以用蒙古習俗,在這裡多少又表現了蒙古至上主義。

    在宗教方面,也可以見到兩點明顯的蒙古法因素。札撒規定()對揭傒斯《中書省刑部題名記》,見於熊夢祥著,北京圖書館善本組輯《析津志輯佚》,頁27—29,北京古籍出版社983年版。

    2《通制條格》卷七《軍防·軍官課最》,《元代史料叢刊》黃時鑒校點本,頁2,浙江古籍出版社(98)年版。

    3《通制條格》卷四《戶令·嫁娶》,前引黃時鑒校點本頁47。

    於各種宗教,不捨此取彼,不尊此抑彼,一視同仁,不分彼此;(2)免征托缽僧、誦古蘭經者、法官、醫師、學者、獻身祈禱與隱遁生活者的租稅和差役。而在《大元通制》中,有關的條文也總是把「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並列的。至於租稅和差役的免征,有一個變化的過程。從《通制條格》卷二九「僧道」中可以看出,入元以後的規定是種田出納地稅,做買賣出納商稅,其餘差役蠲免。

    至於在刑罰方面,蒙古法中的反映刑或同害刑在元代法典中是否存在影響,論者頗有歧見。從現已掌握的史料看,大體上說來,蒙古法及其他法中的反映刑或同害刑因素似乎並沒有進入元代法典。當然,也不能一概而論,某些影響還是存在的。例如《通制條格》收有一條至元九年八月規定,對皇帝的名字要避諱,「那般胡題著道的人,口裡填土者」。蒙古習俗原是不避諱的,後來受到漢族儀制和法制的影響,便要避諱了;但這裡對於違犯避諱的人的刑罰「口裡填土」卻是蒙古式的。

    另一類蒙古社會因素,是指在蒙古族作為統治民族的情況下,元代社會受到的原蒙古社會的影響而出現的與蒙古相關聯的新的社會因素。這類蒙古社會因素比較多,在《大元通制》中得到顯著表現的有站赤、投下、驅口和民族等級等。

    在唐、宋、金的律令中,都只有關於驛馬的個別條文,而在《通制條格》中則專門列有「站赤」的篇目。可惜尚存《通制條格》卷帙中這一篇目缺失。現存《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二五站字下所錄《成憲綱要》有關驛站的文字中所載標明「通制」的文書十九條當即錄自《通制條格》「站赤」部分。

    蒙古的投下制度在至元八年三月的《戶口條畫》中得到充分的反映,這個《戶口條畫》全文載入了《通制條格》卷二。從這條畫的規定可見,元朝的法典一方面確認投下制度的存在,另一方面又限制和削弱投下主的權益。在至元八年的《戶口條畫》中,對人戶中的驅良也有詳細的規定。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元朝法典承認蒙古貴族、官員和封建主佔有驅口的合法性,但基本上把得到法律認可的驅口佔有限制在乙未、壬子二年(首先是乙未年)括編戶籍時的範圍之內,一般不允許乙未、壬子年編籍後的「良」變為「驅」;同時,卻承認在一定條件下的驅口放良。良賤不婚的禁令後來也有所鬆動。

    元代社會存在著嚴格的民族等級。實際上的民族等級區分,在蒙古時期業已存在。不過從現存法律資料看,蒙古、色目、漢人、南人這四個民族等級的劃分,直到大德年間(297-307)才確定下來。在《大元通制》中,在官制、軍務、刑法等若干重要方面,民族等級的區分都有充分反映。有關內容可參見本編第八、九章,在刑法方面的表現,下文還要述及。

    關於《大元通制》在內容方面的主要特徵,概要說來就是它承襲了唐《通制條格》卷八《儀制·臣子避忌》,前引黃時鑒校點本頁25。

    以來中國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同時含有明顯的蒙古因素;它是按照元代社會的實際情況進行編纂的。如果《大元通制》的這種特徵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元代法典的二元性,那末它正是元代社會的二元性在上層建築領域的一個鮮明反映。

    第四節元代的司法結構元代的司法結構是二元的,蒙古「國俗」與「漢法」並存。

    蒙古國原設的札魯忽赤(斷事官),有元一代始終存在。從中統元年(20)起,札魯忽赤秩正三品,御位下與諸王位下置三十一員;後屢有增減,最多時達四十六員。至元二年(25)置大宗正府,「凡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應犯一切公事,及漢人奸盜詐偽、蠱毒厭魅、誘掠逃驅、輕重罪囚,悉掌之」(《元史·百官志三》)。後來才將漢人的刑名事務析出。致和元年(328),進一步確定「以上都、大都所屬蒙古人並怯薛軍站色目與漢人相犯者,歸宗正府處斷,其餘路府州縣漢人、蒙古、色目詞訟,悉歸有司刑部掌管」(《元史·百官志三》)。

    「有司刑部」是另一元。忽必烈繼位後推行漢法,從中統元年(20)

    四月起建中書省,設置六部。起先兵、刑、工為右三部,至元三年(2)刑部單設。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復,系囚之詳讞,孥收產沒之籍,捕獲功賞之式,冤訟疑罪之辨,獄具之制度,律令之擬議,悉以任之」(《元史·百官志一》)。實際上,在致和元年以前,刑部所掌,只是漢人以及後來南人的刑名事務。在司法方面,刑部所擬的刑事案件,最後呈中書省斷決。元初的斷案事例文獻,關於量刑,往往先是「法司擬」,而後是「部擬」,最後是「省擬」。當時的法司當是檢法一職或其專門機構的別稱,其職責是掌管和檢擬金《泰和律》的有關律令條文,至元八年後基本上被廢除。

    在地方上,元朝在行省以下置路、府、州、縣四級政府機構。司法裁判事務是各級政府的職責之一,由各級政府的長官和正官聚會合議,連署決定。在元代官方文書中,這樣的辦事方式稱作圓議(或圓坐)和圓簽(或圓押)。例如在路這一級,參與圓議和圓簽的人便是長官達魯花赤和總管,正官同知、治中、判官和推官。路與散府均設有推官,上路設二員,下路與散府設一員。推官負責具體處理刑名事務,如立案、調查、鞫問、擬刑等。州縣的刑名案件,凡超出州縣斷決權限的,也由路府推官負責審理。在路的經歷屬下,還有一名辦理刑案的司吏。各級政府判刑的權力,「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錄事司)縣斷決;八十七以下,散府、州、軍斷決;一百七以下,宣慰司、總管府斷決。配流、死罪,依例勘審完備,申關刑部待報」。對於地方上的刑獄,中書省或行中書省有時派出審斷罪囚官進行監督。

    御史台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當然也包括司法和裁判的是否公正確當。御史台所屬的各道肅政廉訪司,有權複審地方上的刑獄事務和檢查辦案文書。刑獄違錯,百姓受冤,可向御史台及其所屬肅政廉訪司呈訴。

    二元的司法結構是元代社會二元性的又一個鮮明的反映。在這樣的司法《元典章》卷三九《刑部》一《刑制·刑法·罪各府縣斷隸》。

    結構中,民族等級制度突出地表現出來。一般的政府機關在執行司法職權時只能審斷漢人和南人,蒙古人與色目人犯法,都必須由禮魯忽赤進行審斷(致和元年以後才有變化,有如上述)。蒙古人與色目人犯有重罪,一概由大宗正府審理,而且必須由蒙古人對罪犯進行判決。量刑的輕重也因民族等級的不同而相差懸殊。例如,同樣是盜竊,元代通例規定「竊盜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刺項」,但蒙古人犯者不刺。又如,同樣是殺人傷人,一般律文規定殺人者死,但蒙古諸王以私怨殺人,僅判處杖刑和流放;蒙古人因爭鬥或酒醉殺死漢人,征燒埋銀,斷罰出征;而漢人只要毆殺蒙古人,即予處死;而且,蒙古人毆打漢人,漢人不能還報,只能陳訴,否則將予以嚴懲。

    由於元代社會諸色戶計構成十分複雜,在審判方面,當時形成了一種約會制度。至元二年(25)二月,「總管府條畫」已規定「投下並諸色戶計遇有刑名詞訟,從本處達魯花赤管民官約會本管官斷遣。如約會不至,就便斷遣施行。」2後來,這種約會制度涉及僧、道、儒、醫、灶、樂、軍、探馬赤、畏兀兒等各種戶計。實際上,凡民戶刑案涉及其他戶計,管民官都必須約會該戶計的本管官共同審理,方能生效。在中國古代司法結構中,這種約會制度是十分特殊的。

    《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諸盜·強竊盜賊通例》。

    2《元典章》卷五三《刑部》五《約會》。

    第十二章元代的禮俗俗是社會生活習慣,禮是對社會生活和人們行為的規範。所謂禮俗就是經由禮規範的社會習俗。一定時代、一定地域、一定國家、一定民族的禮俗往往具體而生動地反映了那個時代、那個地域、那個國家、那個民族的物質生活條件、社會關係狀況和精神生活面貌。禮俗又具有明顯的前後承襲關係和地域之間、民族之間的相互影響關係。因此,禮俗乃是人類社會歷史活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中國的禮俗發展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殷代。周代時候,禮俗已經形成比較完整的結構。《周禮·大宗伯篇》將禮分為吉、凶、軍、賓、嘉五禮。軍禮獨缺,因為軍事是機密的。吉禮是祭祀的規範,凶禮是喪葬的規範,賓禮是交際的規範,嘉禮是婚嫁的規範。中國的禮俗,大多是同這些禮分不開的。自然,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禮俗也不斷演變。歷代王朝使中國封建專制主義的儀制得以逐步形成和完成。而悠久持續的文化傳統則又使中國的社會生活具有自己獨特的豐富多彩的歲時節序。禮俗的這些主要方面,在元代,其內容也是十分充實的。元代的禮俗還具有二元性,一方面它基本上是中國傳統禮俗的繼承和發展,一方面它又含有濃厚、鮮明的蒙古民族禮俗的因素。下面分述元代禮俗的五個主要方面祭祀、儀制、婚姻、喪葬和歲時節序。第一節祭祀「禮之始也以祭」。祭祀是中國古代禮俗的重要組成部分。元朝的祭禮對像包括天地、宗廟、社稷、先農、先聖、岳鎮海瀆以及風師、雨師、雷師等。《元史·祭祀志》記述,元朝的祭祀「稍稽諸古」,同時,無論是它的內容還是形式,蒙古風俗的影響還是十分明顯的。

    元朝特別重視祭天,這是直接與蒙古人信仰薩滿教崇拜至高無上的「長生天」聯繫在一起的。「元興朔漠,代有拜天之禮。衣冠尚質,祭器尚純,帝后親之,宗戚助祭」(《元史·祭祀志一》)。在文獻中,成吉思汗祭天的活動屢有所見。254年,蒙哥汗祭天於漠北的日月山。忽必烈即位以後,先是在每年四月九日和九月九日兩次祭天,後認為這是亡金舊例,改成每年六月二十四日祭天一次。這時,元帝在上都,所以元朝的祭天在上都舉行。祭天時,「又呼太祖成吉思御名而祝之,曰『托天皇帝福蔭,年年祭賽者。』」(《元史·祭祀志六》)由於受漢族禮制的影響,從忽必烈時候起,在祭天的同時祭地。但由於在漢族祭祀傳統中天地應當分祭還是合祭是個爭論不定的問題,元朝長期實施的僅僅是祭天的禮儀。

    對於成吉思汗的祭祀,窩闊台在即位以後已予以重視,這是蒙古宗室祭祀祖先的開始,並且形成了傳統。忽必烈即位後,在至元三年(2)建成太廟,基本上按照中國王朝的傳統禮制進行祭祀,十分隆重。但是,元朝的太廟祭祀仍舊具有若干特色()祭祀的祝文用蒙古文書寫,由蒙古巫祝宣讀;(2)常饌以外,增加了野豕(代替豢豕)、鹿、羊、葡萄酒、馬湩以及其他野生禽獸;(3)在太廟作佛事。這種「郊廟之儀」,按照傳統,也應由皇帝親自舉行。但是從忽必烈起,元帝「親享」的不多,往往就由巫祝主持了。

    由元帝遣使致祭的是社稷、先農和先聖。社指土地,稷指穀類,先農指農神。先聖包括三皇(伏羲、神農、黃帝)和宣聖(孔子)。對社稷、先農和先聖的祭祀是忽必烈在位期間逐漸制定的,顯然是他推行漢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在禮儀方面接受了漢族農業社會的產物以及作為漢族傳統文化思想的第一位代表人物的孔子。忽必烈還曾親自舉行過祭孔的典禮。

    對於岳鎮海瀆和風師、雨師、雷師的祭祀,元帝也是遣使代祀。岳鎮海瀆的代祀始自中統二年(2)。五嶽四瀆五鎮四海,分五道,每道遣使二人,蒙漢各一,出璽書給驛以行,秩祀有常。這是國典,「諸王公主駙馬輒遣人降香致祭者,禁之」(《元史·刑法志二》)。這些祭祀同樣沿襲了中國的王朝傳統,但也可以在蒙古風俗中找到若干相應的因素。例如成吉思汗由於藏在不兒罕山逃避蔑裡人的追捕而保全了性命,因此決定子子孫孫永遠祭祀此山。契丹、黨項等族的祭山習俗也可能對蒙古族發生過影響。又如祭祀風師、雨師和雷師,蒙古人是很容易接受的,因為他們的薩滿教信仰使他們本來就對風、雨、雷這些自然界施威的現象充滿了神秘感和畏懼心理。元朝還祭星於司天台和回回司天台。

    關於祭祀,這裡要記述一下太廟大祭祀時的「割奠」,這是「國禮」,是蒙古的祭禮。在祭祀時,由蒙古博兒赤(司廚,怯薛成員)跪割奠牲的肉,置於太僕卿奉侍的朱漆供盤之上,酹以馬湩,而後祭供。蒙古太祝呼帝后御諱,致祭年月日數,致祭物品,最後讀蒙古語祝文。禮畢,以割奠之餘撒在南門外,名曰「拋撒茶飯」。凡是大的祭祀,行割奠之禮,以示隆重。

    蒙古又有燒飯祭禮,這顯然直接因襲了契丹、女真的類似風俗,蒙古語稱為「亦捏魯」(ieru),關於這種燒飯禮俗,有人認為是殉葬,有人認為是火葬,有人認為是一種祭祀,用於祭祖以及祭天。見於蒙古的有關資料有《蒙古秘史》第70節的記載,在成吉思汗以前,蒙古已有燒飯的習俗,是祭祀祖先,祭後分胙而食。普蘭迦兒賓尼記載,「他們把吃了馬的骨頭燒掉。婦女們也常聚到一起,焚燒骨頭,為男人們的靈魂祝福」。元末陶宗儀記載,一次,忽必烈舉行丁祭(祭孔),「禮畢,進胙於上。上既飲福,熟其胙,命左右均霑所賜」2。元代大都有燒飯園,在蓬萊坊,是皇家行燒飯禮的場所。每逢祭祀時,「燒飯師婆以國語祝祈,遍灑湩酪酒物,以火燒所祭之肉,而祝語甚詳」3。從這些資料可見蒙元的燒飯是祭祖祭孔,燒飯由薩滿教的師婆主持,所用的牲畜,其胙由祭者分食,焚燒掉的原是骨頭,後來也有肉。燒飯也燒掉肉,這可以看作蒙古貴族生活奢侈在祭祀活動中的表現。

    元朝還有一些祓災迎福的禮俗可以提一下。一是「游皇城」,至元七年,忽必烈聽從帝師八思巴的建議,在大明殿御座上安置一頂傘蓋,上寫梵字金書,稱為「鎮伏邪魔護安國剎」。從此,每年二月十五日,宮內儀仗隊要「迎引傘蓋,周遊皇城內外,雲與眾生祓除不祥,尋迎福祉」《元史·祭祀志六》)。周遊時,出動數千人,有龐大的儀仗、樂隊和戲隊,首尾排列三十餘里,大都的居民傾城聚觀。同樣的活動,每年六月中,在上都也舉行一次。一是「射草狗」,義為脫災。每年十二月下旬選擇一天,在大都西鎮國寺內,「束稈草為人形一,為狗一,剪雜色彩段為腸胃」。先由顯貴們交相發射,「射至糜爛,以羊酒祭之」。而後由帝后及太子嬪妃發射,並且各自解下衣服,「俾蒙古巫覡祝祭之」(《元史·祭祀志六》)。另一種脫舊災、迎新福的風俗是每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後,選定一日,帝后及太子坐於寢殿,用白黑羊毛為線,把他們自頂至足纏繫了,由蒙古巫覡唸咒語,在銀槽中燒米糠酥油,以煙熏他們身體,毛線斷了,納入槽中。然後,他們又用手撕裂數寸長的紅帛,「唾之者三,並投火中」(《元史·祭祀志六》),隨即解下衣服交給巫覡。從這些禮俗可以看出,元代帝室的禮俗是相當落後的,迷道森編《出使蒙古記》,呂浦漢譯本,頁3,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983年版。2陶宗儀《輟耕錄》卷二《丁祭》。

    3《析津志輯佚》,《古跡》,北京圖書館善本組輯本,頁5。

    信的色彩十分濃厚。

    第二節儀制蒙古肇興朔漠,原有朝會燕饗之禮。朝會,或稱聚會,譯自蒙古語「忽鄰勒塔」(quriltai-qurilta),原是部落議事會,後演變成為宗王大臣會議,商議征伐、繼位等軍國大事。朝會之際,與會的人在一起宴飲,蒙元時候成為皇帝賜予的燕饗,由於規定與宴者穿同一顏色衣服,又稱「質孫宴」(質孫,蒙古語,義為顏色),或「詐馬宴」(詐馬,波斯語,義為衣服)。宴會進行的時候,有「喝盞」之禮,設專人高呼「月脫」(義為「請用」),大家敬酒。重大的宴飲往往持續數天,時間最長的宴飲甚至達到六十餘天。這種質孫宴起初只有皇帝才舉辦,但後來宗王達官也有舉辦的。但朝會本身的禮儀是很簡樸的,直到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的時候,只不過樹起九斿白旗,諸王們共上尊號而已。

    在窩闊台繼承汗位時,耶律楚材依照中原王朝的傳統,制訂了冊立儀禮,要求皇族尊長都列班就拜,「降升分上下,進退有低昂」。參加會議的人「從頭上摘下帽子,把腰帶搭到肩上」,「九次以首叩地」2。忽必烈即位以後,至元六年(29)年十月,命劉秉忠、許衡等人制訂朝儀服色,從至元八年八月慶賀天壽聖節開始正式使用。「自是,皇帝即位、元正、天壽節,及諸王、外國來朝,冊立皇后、皇太子,群居上尊號,進太皇太后冊寶,暨郊廟禮成、群臣朝賀,皆如朝會之儀,而大饗宗親、賜宴大臣,猶用本俗之禮為多。」(《元史·禮樂志一》)至元八年十一月,忽必烈改蒙古國號為元,因而從這年開始使用的朝儀和燕饗,可以說是漢矇混合的儀制。中國王朝的傳統,禮與樂曲相輔相成。元廷的樂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混一前代各王朝的樂,包括西夏、金、宋的樂,以及回回樂;二是雅燕並用,「大抵其於祭祀,率用雅樂,朝會饗燕,則用燕樂」(《元史·禮樂志一》)。冠服車輿是中國儀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顯示了封建等級的區分,上下有別,貴賤有章。元朝在這方面,「大抵參酌古今,隨時損益,兼存國制,用備儀文」。所謂今者,包括就所征服的四方諸國,「因其俗之舊,又擇其善者而通用之」。承襲前代的,如冕服、公服、儀衛服色、器皿、帳幕車輿、鞍轡等等,都有嚴格的等第,下不僭上。同時規定,「蒙古人不在禁限,及見當怯薛諸色人等亦不在禁限」等(《元史·輿服志一》),體現了民族等級的差別。所謂「兼存國制」,比較突出的有質孫是蒙元特有的一色服,「內庭大宴則服之」(《元史·輿服志一》),若是大宴數日,每天換穿不同顏色的質孫。天子的質孫,冬服凡十有一等,夏服凡十有五等;百官的質孫,冬服凡九等,夏服凡十有四等。衣冠上綴有耶律楚材《和張敏之詩七十韻三首》,《湛然居士集》卷九。

    2《史集》第2卷,漢譯本頁30、75。

    《經世大典·禮典總序·輿服》,《元文類》卷四一。

    許多珍寶,而且大量使用高級絲綢和域外的納失失(金錦)、怯綿裡(剪茸)、速失(回回精製毛織品)以及高麗羅等,窮極奢華。質孫的製作也有一定的規制,十分嚴格。像轎是元廷特有的乘輿,始制於至元十七年(280)。像來自西南以及域外馬八兒、緬、占城、安南、交趾諸國的進獻。見於《元史》本紀的獻象記載共三十七次,其中載有數目的十八次共八十八頭;其餘十九次若每次只作一頭計,共十九頭,總數也超過了百頭。元廷把得自貢獻的象飼育於大都析津坊海子之陽。每年皇帝在大都上都之間「巡幸」時,有蕃官騎象前導或御象以駕巨輦。像轎就是用象駕御的巨輦。為了維持這樣壯觀的象轎隊伍,當象不夠用的時候,元廷就遣使到占城、占臘、龍牙門等地去索取馴象。其他較具特色的儀仗還有駝鼓、騾鼓和馬鼓等。

    蒙元尚白,這與契丹、畏兀兒等北方民族相同。最顯著的事例是成吉思汗建國時候樹起了九斿白旗;他死後,在他的陵地搭起了八個白帳供祭;元大都大明殿內的御榻上有白蓋金縷褥,御座上安置的鎮邪傘蓋也是白色的;元廷祭祀時用白繒作幣;最隆重的質孫宴一律穿白色服裝;進獻於元廷的禽獸,如果是白色的,被認為更具敬意,如白鷹、白馬、白駝等。為什麼蒙元崇尚白色?有人認為與敬重祖先有關係,因蒙古人相傳自己的祖先是蒼狼和白鹿。有人認為與生活環境有關,在藍天白雲之下,白色的羊群是他們寶貴的財富,而白色的馬湩和牛羊乳又是他們日常飲食之源。也有人認為與薩滿教信仰有關,因為薩滿教是崇尚白色的,蒙古任別乞的人穿白衣,坐白馬。

    蒙古又尚右,這又與突厥相同。「其位置,以中為尊,右次之,左為下」(《黑韃事略》)。尚右表現在許多21世紀山門全文閱讀方面成吉思汗分封宗族,諸子的封地在老營右面,諸弟的封地在老營左面;元朝太廟的神主的排列由左昭右穆改為右昭左穆;元朝丞相兩員,右丞相在左丞相之上,又,右丞在左丞之上;元宮中有三庫,御用寶玉、遠方珍異隸內庫,金銀、質孫衣段隸右庫,常課衣段、綺羅、縑布隸左庫;在帳幕裡,男子坐右邊,婦女坐左邊,尊重男性;在行進時,兩騎相向交左而過,表示謙順;在進食時,接他人遞來的肉要用右手,用左手就是相逆,等等。

    蒙古還崇尚九這個數字,用九表示隆重,這與漢族是一致的。除了九斿白旗以外,崇九還表現在成吉思汗給予功臣的特權之一是九次犯罪不罰;祭祀時,羊鹿野豕等祭品一般常用九數或九的倍數;每年在上都祭天,用馬一羯羊八,彩段練絹各九匹,以白羊毛纏若穗者九,貂鼠皮三,除了貂鼠皮,其餘都取九數。

    在蒙古傳統的風俗中原有不少禁忌,元代儀制建立以後,禁忌避諱的事也有增加。蒙古原有的禁忌有禁草生而■地者,遺火而■草者,拾遺者,履閾(踩著門檻)者,箠馬面目者,相與淫奔者(《黑韃事略》)。由於害怕雷電,春夏兩季,他們不在河中洗手汲水,甚至不在原野上晾曬洗過的衣服。有的禁忌是與薩滿教信仰聯繫在一起的,例如,禁止拿小刀插入火中,禁止用小刀到大鍋裡取肉,禁止在火旁拿斧頭砍東西,因為他們認為這些做法會將火砍頭。故意犯禁的人要被處死;不是故意犯禁,可由巫師為犯者滌除罪惡。蒙古人認為火可以淨化污穢和災邪,辦法是燒起兩堆火,從中間通過。

    忽必烈在儀制確定以後,至元七年閏十一月,「禁繒段織日月龍虎,及以龍犀飾馬鞍者」(《元史·世祖紀四》)。從至元八年起,禁止器物飾金。原來蒙古貴族是喜愛器物上飾金的,現在予以禁止,是要顯示皇帝的獨尊。後來元順帝時,又有進一步的禁限。後至元四年(338),「禁服麒麟、鸞鳳、白兔、靈芝、雙角玉爪龍、八龍、九龍、萬壽、福壽字、赭黃等服」(《元史·順帝紀二》)。至正四年十一月,「禁內外官民宴會不得用珠花」(《元史·順帝紀四》)。

    中國歷代王朝禁止稱呼皇帝的名字,皇帝死後追尊廟號,各種文書要迴避廟號的用字。蒙古前四汗時,汗的名字是毋須迴避的。貴族與平民之間也彼此直呼其名;汗死以後也沒有廟號。不過有一些事例表明,有的尊長已不允許下屬冒犯自己的名字,而王、妃死後避諱他或她的原來名字似乎漸漸成為習俗。前者最突出的例子是拔都把喝醉時提到他名字的不裡砍頭處死。後者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拖雷死後人們迴避他的名字,改稱他為「大那顏」,甚至把蒙古語中的「拖雷」(toli,鏡子)改用突厥語同義詞「庫茲古」(ozgu)來表示。元朝制定朝儀以後,至元九年八月明文規定,「上位的大名字休題者,那般胡題著道的人,口裡填土者」。以後成宗、武宗均予重申,凡有犯者,「教更改了者」。延祐元年(34)元廷再次規定,表章文字必須迴避御名廟諱。這樣,元朝的避諱便走上了中國傳統的軌道。

    元朝在至元三年開始對前四汗追尊廟號,以後成為定制。元朝的廟號採用雙重制,即從忽必烈起,每個皇帝死後都既謚一個蒙古語廟號,又謚一個漢語廟號。如忽必烈的蒙古語廟號是「薛禪汗」,漢語廟號是「世祖」。蒙古語廟號行用於元朝及諸藩國,也就是以元帝為宗王的整個蒙古汗國;而漢語廟號則僅僅行用於元朝。這種雙重廟號制度,顯然是元朝政治制度的二元性的一個鮮明反映。它在中國王朝制度史上是非常特殊的。

    《通制條格》卷八《儀制·臣子避忌》。

    第三節婚姻元朝的婚姻禮制是在至元八年(27)基本上確定下來的。這年二月,忽必烈頒布的聖旨條畫中有一款「諸色人同類自相婚姻者,各從本俗法;遞相婚姻者以男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2這裡包括了三項準則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從本俗法;第二,以男子為中心,各族的人遞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為主;第三,以蒙古人為上,他族男子與蒙古女子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為主。

    元代婚禮中值得特別注意的首先是居於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禮俗。一直到蒙古汗國建立以後,蒙古人中間還流行「搶親」的風俗。但同時,議婚的風俗也很普遍。父親可以為兒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親同意,就飲「布渾察兒」(許親酒)。又有「不兀勒札兒」,譯稱「許婚筵席」。「不兀勒札兒」這個詞原意是「頸喉」,這裡實際上指羊的頸喉,這個部位的骨頭十分堅硬,許婚筵席上吃這個部位的肉,表示定婚不悔。議婚要講聘禮,一般是以馬示聘。但是成吉思汗認為,「婚姻而論財,殆若商賈矣!」(《元史·孛禿傳》)他更注重婚姻的社會條件與政治基礎。因而元代時候,蒙古貴族與平民不相通婚;貴族之間彼此嫁娶,稱為「忽答」,即姻親;此外,「安答」之間也互相嫁娶,結成「安答忽帶」,即義兄弟姻親關係。

    元代蒙古人實行一夫多妻制。這一方面是因為當時蒙古社會已以男子為中心,同時還存在著濃厚的原始婚姻制度的殘餘,一方面是因為頻繁的戰爭使大量男子喪生而同時又俘獲了大量婦女。當時實行一夫多妻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為了蒙古人的蕃衍,因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種類子孫蕃衍,不許有妒忌者」(《黑韃事略》)。至於一個男子娶多少妻子,則有賴於他供養的能力。所以,愈是顯貴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時代的文獻中,一個貴族有幾十個妻子的記載是屢見不鮮的。按照當時的風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在多妻的情況下,長妻的地位最高。但是,妻以子貴,如果長妻沒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於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2。嚴禁與已婚之婦私通,犯者處死。

    元代蒙古人還實行收繼婚制,也就是「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元史·烏古孫楨傳》)。這種婚制,中國北方許多民族都曾實行,漢文文獻中稱之為「蒸母報嫂」。蒙古興起時,和它鄰近的女真、黨項、畏兀兒等族也有這種習俗。因此,在當時蒙古人的觀念中,這是順理成章的。甚至成吉思汗死後,他的寵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窩闊台娶去。而在窩闊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兄察合台也派人來說「父親遺留下的諸母和美妾2《通制條格》卷三《戶令·婚姻禮制制禮》。

    後來沒有許婚筵,就改在結婚時吃「不兀勒札兒」,表示好合。這個風俗延續至今。2《史集》第卷,漢譯本頁87。

    之中,把這個木哥哈敦給我!」這種婚制,在元朝封贈制度方面也有反映。元朝規定,「再醮之婦」是不予封贈的,但蒙古(以及色目)除外2。

    至於在元代仍佔人口多數的漢族的婚姻禮俗,則基本上沿襲了原有的傳統,但也有若干變化。至元六年三月,中書省戶部議准,「今後但為婚姻,議定寫立婚書文約,明白該寫元議聘財錢物,若招召女婿,指定養老或出捨年限,其主婚、保親、媒妁人等畫字依理成親,庶免爭訟」3。至元八年九月,尚書省禮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禮制是依據「漢兒舊來例」並參照朱熹《家禮·婚禮》擬訂的,包括議婚、納采、親迎、婦見舅姑、廟見和婿見婦之父母七項。同時,金代流行一時的「拜門」,因為「蒙古婚聘並自來典故內俱無此陳例,此系女真風俗」,而「遍行弟去」4。

    元廷對於一些特殊的婚姻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如對於「驅良婚」,也就是驅口與良人之間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違者有罪。良人娶驅,判徒刑二年;良婦嫁驅,「則合做驅」。如宋時在江淮已成習俗的典妻,元廷認為是「薄俗」,予以禁止;也禁止嫁賣妻妾2。又如指腹為婚,宋金兩代較為多見,而元代的法律則予以禁止。

    元代各民族的婚姻禮制,雖然各從本俗,但彼此之間不可能不發生影響。比較明顯的是漢族中有些人傚法蒙古人多妻制,「有妻更娶妻」,對此,元廷以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為界限,在此以前「准已婚為定」;在此以後,申明禁止3,不過,有妻再娶妾仍被允准。

    蒙古的收繼婚制對漢族也有影響。而元廷對此的政策則有一個變化的過程。按至元七年的規定,侄兒不得收繼嬸母。而按至元八年十二月頒布的聖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4,也就是准許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小叔收嫂,也被認為「難同有妻更娶妻體例」5。到了至元十二年,兄收弟媳已在實際上受到禁止,犯者刑杖。《元典帝》載有至元十四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斷離之例,以後遇有同類案件,即以此例為依據審理。至順元年(330)九月進一步下敕「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史集》第卷,漢譯本頁245。

    2《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失節婦不封贈》。

    3《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嫁娶寫立婚書》。

    4在漢族的婚俗中,「拜門」就是婿見婦之父母。女真的「拜門」別有含義,是男女婚前生子後男子去女子家拜見女方父母,執子婿之禮。

    《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良人不得嫁娶驅婦》。

    2《通制條格》四《戶令》《典雇妻室》、《嫁賣妻妾》。

    3《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有妻許娶妾例》。

    4《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收小娘阿嫂例》。

    5《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叔收嫂又婚定妻》。

    《元典章》新集《戶部·婚姻·兄收弟妻斷離》。

    者,坐罪」(《元史·文宗紀三》)。這「諸人」,明白指的是漢人、南人7。

    另一方面,蒙古人受到漢族婚姻禮俗的影響,也有不再從本俗的。例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脫脫尼,年二十六歲時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繼她。「脫脫尼以死自誓」,「二子慚懼謝罪,仍析業而居」(《元史·脫脫尼傳》)。對這樣的事,元代官方未予干涉。

    7《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戶婚》諸漢人、南人、父沒子收其庶母,兄沒弟收其嫂者,禁之。第四節喪葬元朝在喪葬方面,包括葬式、喪服、喪事和服喪,也規定各從本俗。

    蒙古族實行土葬,但無塚,富貴的人有棺,但形制與漢族的棺不同,「中分為二,刳有人形,其廣狹長短,僅足容身而已」(《元史·祭祀志六》)。殮用貂皮襖、皮帽,靴靺、繫腰、盒缽(後衍稱荷包),都用白粉皮製成,以車載棺,運到葬地,一路上由一蒙古巫媼騎馬前行,這匹馬稱為金靈馬。到了陵地,開穴所起的土塊排列有序,埋入棺後,又依次掩覆。這是皇帝的喪式。從成吉思汗起,這樣葬入土中後,當即驅馬蹴平,上面覆草,不再修建陵墓。

    因此,他們的具體埋葬地點,人們不得而知。《元史》稱元帝均葬於起輦谷,拉施都丁《史集》說是葬在不兒罕一合勒敦。這個地方,蒙古語稱horig或horigul(突厥稱gurup或quruq),意為「禁地」。

    幾種文字的文獻都記載蒙古人實行土葬時以死者生前的生活資料作為隨葬品。普通的人,隨葬品只有帳幕、馬匹、武器等。貴族的隨葬品有金銀珍寶。波斯文、阿拉伯文文獻中都有蒙古首領死後人殉的記載,如志費尼記成吉思汗死後有四十美女殉葬。他又記載拔都葬時以「奴隸及妻妾殉」。但是,在漢文文獻中不見人殉的載錄,這可能是因為漢人不預此事,無由得記;也可能是因為這種人殉本來就並不普遍,而在忽必烈推行漢法後已經廢除。

    蒙古對死者的哀悼祭祀,有如下記載。成吉思汗臨終前曾囑咐不要發喪舉哀,以便「使敵人不知我已死去」2。蒙哥汗死後,靈柩被運回老營後,「在四處斡耳朵中輪流為他舉哀」3。《元史·祭祀志》記「葬後,每日用羊二次燒飯以為祭,至四十九日而後已。」又記「送葬官三員,居五里外,日一次燒飯陵祭,三年然後還。」陵祭日子延長到三年,可能是受到漢族丁憂之制的影響,因為蒙古族是沒有服喪三年的習俗的。

    元代漢族的喪葬禮制沿襲了固有的傳統,而且把它更加牢固地建立在忠孝觀念之上。《大元通制》成書,「乃著五服於令」4,在中國法制史上第一次把五服在法典中列有專條。五服即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種近疏親屬服的規定,這是中國封建社會宗法關係在喪禮制度上的反映,元朝統治者決定用律文予以維護和施行。漢族,三年服喪丁憂之制,在元代同前此地究竟在何處,有待進一步研究。現一說在克魯倫河畔,一說在肯特山。起輦谷是否即不兒罕一合勒孜,也無定論。參見。elliat,eiggis,atesomoresolo,i,aris,959。志費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濟漢譯本,上冊,頁220及225注(30)所引瓦撒夫書上的記載。2《史集》第卷,漢譯本頁32。

    3《史集》第2卷,漢譯本頁27。

    4《憲典總序》,《元文類》卷四二。

    代一樣嚴格,蒙古、色目「不拘此例」5。有的蒙古、色目人也進行傚法。對此,元廷在大德八年(304)曾規定可以允許,但後來發生爭議,在致和元年(328)時曾予禁止。至元十五年,中書省明文禁止漢族火葬,以厚風俗。此外,漢族居喪飲宴的活動在延祐元年也遭到禁止,但蒙古色目人「可各從本俗」,不在禁例。

    《析津志》記大都「城市人家」在佛寺火葬死者,「燒畢,或收骨而葬」。「孝子歸家一哭而止,家中亦不立神主。若望東燒,則以漿水酒飯望東灑之;望西燒,亦為上法。初一月半,灑酒飯於黃昏之後。色目、大食等,則各從本俗」2。這裡所謂的「城市人家」,沒有說明其族屬;下面說到色目、大食等,可見當指蒙古族或漢族。這裡的火葬是採用了佛教的典儀。而其他舉止,顯然不像是漢族禮俗,或者是蒙古的某些喪葬風俗進入了大都;或者是漢族受到了蒙古某些喪葬風俗的影響。

    元代喪葬各從本俗,元代文獻也記載了一些部落、民族的喪葬情況汪古部,「遇父母之喪則■其面而哭」3。這種行喪■面的風俗多半是承自突厥的。伊吾廬人塔本卒,「遺命葬以紙衣瓦棺」(《元史·塔本傳》)。黨項族,有四種葬法火葬,沿襲羌人的風俗;土葬,有棺柩墓地,受到漢族的影響;天葬,與契丹的天葬相似;水葬。畏兀兒族,有土葬和火葬兩種,土葬有棺,葬後有墳,在死者頜胲上、乳頭上、肚臍上放有金子,所以土葬當是富貴人家才採用。女兒、媳婦帶白孝,散頭髮,親眷孩兒中做和尚的在肩胛上掛白財帛,俗人散頭髮。喪禮的全過程由和尚唸經舉行。「休似河兒使例行者,搭麻花掛孝穿團頭都仗穿帶者」。在雲南地方,原來盛行火葬,「不為喪祭」。賽典赤治雲南時推行了土葬,「死者為之棺槨奠祭」(《元史·賽典赤贍思丁傳》)。

    5《通制條格》卷十《吏部》四《赴任程限等例》。

    《元典章》卷三○《禮部》三《禁沾居飲宴》。

    2《析津志輯佚》,《風俗》,頁20。

    3《出使蒙古記》漢譯本,頁8,注2。

    《元典章》卷三○《禮部》三《畏吾兒喪事使例》。

    第五節歲時節序在歲時節序方面,元朝也基本上沿襲歷代形成的傳統,同時又包含一些蒙古的因素。24年,忽必烈頒布聖旨條畫規定「京府州縣官員若遇天壽、冬至,各給假二日;元正、寒食,各三日;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立春、重午、立秋、重九、每旬,各給假一日。」2在這些假日之中,元正、寒食、七月十五、十月一日、重午、重九等都是傳統的節日。下面對元代的歲時節序作若干敘述。

    元旦慶賀的風俗,始於漢高祖。自後歷代皇家,每逢元旦,行朝賀大禮,元朝未有例外。而民間有賀新年的風俗,大約始自晉代,相沿到元代也仍舊存在。元代在正旦朝賀以後,百官脫去公服,「與人相賀」,相賀之時,贈與手帕3。以後數日間,士庶彼此往還迎送。在大都,到十三日這天,人們以黃米為糍糕,饋遺親戚。

    正月十五上元觀燈的風俗,也始於漢代,而盛行於唐、宋及其以後。元初,忽必烈已在大都宮中掛燈賞玩。據說忽必烈本人穿制過珍珠垂結燈。宮中有一棵樹,忽必烈賜稱「獨樹將軍」,上面懸掛諸色花燈。爾後,每逢這個節日,宮內衙門「進上燈燭、糕面、甜食之類」。到武宗、仁宗之時,此節大為興盛。武宗在即位後的第一次正月十五日(308)命起燈山於大明殿後延春閣前,蔚為壯觀。在民間,大都的市鋪從十三日起開始懸燈,一直到十五日或十六日。接下去,元月十九日是燕九節,大都士女傾城前往南城長春宮、白雲觀燒香,祭祀道教全真教宗師邱處機的生日,同時也宴游取樂;這個元初始有的風俗一直延續到清代。

    周代已有修禊、寒食的風俗,而清明則始於漢代,唐、宋相沿以為節令。清明作為農曆二十四個節氣之一,在三月間;清明前一日或兩日,是為寒食。元廷規定寒食放假三天,自然就將清明這一天包括在內了。在這個節令裡,人們祭祖掃墓。古時有打球、鬥雞、鞦韆諸種遊戲,元時大都,這類遊戲仍行於宮闈以及達官貴人之家。貧苦的人盼望擺脫窮困,在三月三日這天,「竟以菽秀秕紐作圓圈,自以此圈套其首自足,擲之水中,雲脫窮以訖」2。在佛教傳入中國後,相傳四月初八是釋迦牟尼的誕辰,佛門信徒逐漸有浴佛會。元朝皇帝從忽必烈起信喇嘛教,因而對浴佛會十分重視。「送香水黑糕齋食奉上,有佛處鹹誦經贊慶」3。典儀方面的特點是全部遵照喇嘛教的規則。

    2《通制條格》卷二二《假寧·給假》。

    3《通制條格》卷八《儀制·公服私賀》。

    《析津志輯佚》,《歲紀》,頁2。

    2《析津志輯佚》,《歲紀》,頁27。

    3《析津志輯佚》,《歲紀》,頁2。

    重午,元時也簡稱午節,在五月初五。這個相傳紀念屈原的日子,元廷「以為大節」。這一天,宣徽院等衙門向元廷進獻彩索、珠花金羅、酒醴、涼糕、香粽等物。在大都,小商販們制賣各種涼糕;此外,市場上出售艾虎、泥大師、彩線等袋牌等,大概與江南習俗相同。南方在這一天劃龍船的風俗在元代依舊盛行;但至元三十年(293)時曾一度因其「無益」且「聚眾不便」而予以禁止。

    七月初七,是七夕節,也稱乞巧節、女孩兒節。此節相傳的故事有牽牛星與織女星在鵲橋相會,有唐明皇與楊貴妃在長生殿盟誓。在元代大都,這一天,士庶之家都架起大棚,張掛七夕牽牛織女圖,備盛瓜、果、酒、餅、蔬菜、肉脯,邀請親眷、小姐、女流,作巧節會。流傳有關於元代大都建城乃是劉秉忠主持設計,有「凡十一門,作那吒神三頭六臂兩足」的傳說。在七夕節,大都人民也迎二郎神賽願。此外,在上都,這天命師婆選擇吉日,勒太史院在吉日「灑馬戾,灑後車,轅軏指南,以俟後月」2,為大駕南返做好準備。

    七月十五是中元節,又叫鬼節,是祭祀祖先、追念亡靈的日子,元代放假一天。有關這個節日,尚未見具體的、特殊的記載。

    立秋這一天,元代也放假。這天,元廷有頗具特色的儀俗當時,元帝還在上都,山野已呈紅葉,侍衛進獻紅葉,「上亦簪紅葉於帽,張樂大燕」3。在八月十五前後,上都一帶紫菊和金蓮盛開,從皇帝起,元宮廷中人都簪這兩種花於帽上,由太史擇吉日,灑馬■,並設宴欣賞。九月,元帝回到大都,宮中還有菊節。至於漢族傳統的過中秋節的內容,在元廷生活中不見任何反映。看來蒙古族不過中秋在元時已經如此,並不是從朱元璋推翻元朝後才開始的。這可能與他們的薩滿教信仰和軍事生活有關。中秋之時,蒙古人常常是厲兵秣馬,準備出征;那天晚上以月為占候,「月明為利,即興兵」,「風雨冥為不利,即不興兵」。在這種情況下,無暇賞月。

    重九。西漢已有在這一天食糕■,飲菊酒的習俗,東漢時已登高。重陽之名,肇於三國之時,而重九之稱則始於東晉。重九賞菊,元帝在這時已從上都回到大都,在宮中舉行菊節。登高與吃糕相連,這天大都士庶以面糕相贈,市上搭棚叫賣,小販甚至沿街叫賣。

    十月一日以後,時令謂為送寒衣節,祭先上墳,為之掃黃葉。在大都皇城東華門外,元廷命武官開射圃賞年國典,又稱開垛場。先由太子發三矢至高遠,名射天狼(俗呼射天狗);而後宰執、諸王接著發矢。射畢,在別殿開設盛宴。這是蒙古儀俗。

    長谷真逸《農田余話》捲上。

    2《析津志輯佚》,《歲紀》,頁2。

    3《析津志輯佚》,《風俗》,頁204。

    《心史·大義略敘》。關於觀周原占侯,參見《黑韃事略》、《出使蒙古記》頁2。十一月,冬至日,太史院進歷,有國子歷畏兀兒字歷和回回歷。接著,大都市中賣新歷。新年將臨,宰相親率百官恭賀,向皇帝遞獻手帕,進貢方物。士庶人家也互相祝賀。

    十二月初八是佛成道日,元人沿習煮食臘八粥,不分僧俗,不問貧富。

    但佛門煮的是紅糟粥,官員、士庶煮的是硃砂粥,並不一樣。煮粥以後互相饋送,帝師也向元帝進粥。元廷在年近除夕時,由西蕃師以扇鼓持咒,進行灑淨、驅邪的儀式活動,在宗教氣氛中結束一年的生活。

    圖版目次一、成吉思汗像二、元世祖出獵圖三、八思巴文聖旨四、九流百家街市圖五、青花松竹梅紋爐六、刻絲牡丹團扇七、黃公望繪九峰雪霽圖八、元戲曲演出壁畫九、窩闊台合罕的即位慶典十、元帝給西藏的敕文十一、回鶻文定惠賣奴契十二、波斯人繪中國人與波斯人貿易圖十三、《世界征服者史》原波斯文版書影十四、趙孟睢⒐艿郎朄菺惎俇A⒑幽系欠夤坌翹ㄊ瞬^⒒鼗匾┐揭隕賢及婀彩瞬t`u治`階欏M及嬉恢鐐及姘宋q蛔欏F渲校迨弮^弧9及娑]9及嬡麩舅挓u摹9及嫫摺9及姘耍|∽浴噸謝X盼拿鞔笸技返謁牟俊巴ㄊ小薄⒌諼で俊吧琊Ⅰ薄⒌諏o俊拔腦ā薄⒌諂噗俊笆婪紜焙偷詘瞬俊耙檬佟薄M及嫖澹∽浴豆使p┤鐫翰卮裳【罰悟`琉靄嬪?2年版。圖版六,選自《中國圖書館叢書》卷三《遼寧博物館》,文物出版社、日本株式會社講談社983年版。

    圖版九至圖版十六為一組。其中,圖版十、圖版十二、圖版十五、圖版十六,均選自《中國古代史參考圖錄——宋元時期》,上海教育出版社99年版。圖版九、圖版十三,均選自《世界征服者史》之插圖。圖版十一,選自《新疆出土文物》,文物出版社975年版。圖版十四,選自《三希堂法帖》卷三,北京日報出版社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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