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鄭玄《論語·顏淵》注云「周法,什一而稅,謂之徹。徹,通參見孫作雲《詩經與周代社會研究》,中華書局9年第98頁。
2於省吾《雙劍誃詩經新證》卷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4頁。
也,為天下通法。」又鄭箋《大雅·公劉》亦略同。
(三)《廣雅·釋詁》「徹,稅也。」
(四)朱熹《孟子集注》云「周時,一夫授田百畝耕則通力合作,收則計畝用分,故謂之徹徹,通也,均也。」金鶚《周徹法名義解》謂「徹」為「通力合作,計畝均收」說,即本之朱子注。
(五)毛奇令《四書賸言》云「周制徹法但通貢助,大抵鄉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總是什一」,主張貢助兼用說。
(六)毛奇齡《論語稽求》云「徹與助無別,皆什一法。改名徹者,以其通貢助而言也。」金鶚《周徹法名義解》也說「助、徹皆從八家同井起義,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謂之助;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謂之徹《孟子》云「『八家同養公田』,同養者,通共治之謂也」2。此為徹、助同一說。
(七)崔述主張共同耕作說「按徹也者,民共耕此溝間之田,待粟既熟,而後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謂徹。」
「同溝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嘗自私其百畝也。所謂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於民者,粟之數耳」。
(八)姚文田《求是齋自訂稿》說「徹之名義似徹取之義,尤為了當,然其制度何若,終不能明。惟《周禮·司稼》云『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是知徹無常額,惟視年之凶豐謂之徹者,直是通盤核算,猶徹上徹下之謂」。2此為計年之收穫而稅其什一說。萬斯大《周官辨非》,亦主此說。
這裡我們雖然羅列了各家的主要論點,但不想在此一一加以評論。我們認為,要想弄清徹法內容,只是求之古籍和訓詁考證,實在不易明白,如和當時的「國」、「野」關係相互參證,似乎不難理解。趙岐《孟子注》云「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他把徹與賦聯繫起來的看法,較為合理。然而,什麼是賦呢?賦與助既然都是「其實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二者之間又有什麼區別呢?這可以從《漢書·食貨志上》中得到啟示,如云「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漢書·刑法志》也說「稅以足食,賦以足兵。」這就使我們可以意識到,賦與稅是有區別的。稅是作為「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的。賦作「兵賦」解,不應作「田賦」解,在先秦典籍中的例證很多。我們知道,住在「國」中的周族公社農民,除平時擔當農業生產外,戰時還有當兵作戰的義務,並且需要供給國家兵甲車馬之費。他們向奴隸主貴族所繳納的「賦」,就是為了這個目的,所謂「國中什一使自賦」,就是這個意思。在原始社會時期,每一氏族公社成員就是一個戰鬥員,作戰是他們的義務,也是他們的權力。同時,作戰所需要的武器、馬匹、糧食等也需自備。周族公社農民的「賦」就是與公社的殘存一起演變而來的。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4頁。
2金鶚《求古錄禮說》卷十一。
《崔東壁遺書·三代經界通考》。
2焦循《孟子正義》卷23例。
徹字,除《孟子》外,多見於《詩經》。例如《公劉》云「徹田為糧」;《江漢》云「徹我疆土」;《崧高》云「徹申伯土疆」。徹字,或訓為治,或訓為剝2,多訓為通3。我們覺得把相類的「徹」字分作幾種解釋,頗難通達。我們認為《公劉》鄭箋的「什一而稅謂之徹」,似較正確。《詩經》裡的這個「徹」字,全都用作動詞,猶言「稅以什一」,從廣義上說,就是用作徵稅,如同《廣雅》所云「徹,稅也。」徹字,似是周族的一種方言,就是徹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為「公田」,謂之徹。《公劉》所說的「徹田為糧」,是徹法的開始,後來周王室征服了南方謝人,還繼承了這個辦法。《詩經》中凡言「徹」必言「土田」,或言「疆土」,這與《公劉》言「徹」前,又言「度其原隰」同,都是周人的治田法。所以,《毛傳》注《崧高》之「徹」,也曰「治也」。上述的徹田、徹土田、土疆,都是徹取公社土地的十分之一作為「公田」。這是西周奴隸主貴族掠奪公社農民在「公田」上的剩餘勞動,並不是直接收取什一之稅。這種原來施行於西方周族的徹法,在周滅商後,周族奴隸主貴族通過部落軍事殖民的方式進行統治時,便在各國「國」中沿用了過去的徹法奴役和剝削「國人」矣。
《詩經,大雅·公列》「徹田為糧」,《毛傳》「徹,治也。」
2《詩經·豳風·鴟鶚》「徹彼桑土」,《毛傳》「徹,剝也。」
3一說「同養公田」即有通力合作之義,故可說是通。漢代違通為徹,是習慣上通常的用法。第四節春秋時期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不籍千畝」,「履畝而稅」
《國語·周語上》說「宣王即位,不籍千畝。」這條材料不僅說明西週末年籍田儀禮的廢除,同時也告訴我們中國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漸由定期分配轉向永久佔有。這些變化是生產力的發展和階級鬥爭的必然結果。
根研究,用「塊煉法」取得鍛鐵即熟鐵,一般要比以「鑄鐵法」取得鑄鐵要早千年左右。中國在公元前六世紀業已經出現鑄造「刑鼎」(《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已經發明了「鑄鐵法」,由此可以推斷,鐵製工具早在西週末年已經出現。鐵製工具的出現,生產力的發展,使得西週末年的農作物產量有了進一步的提高,公社農民對「私田」上的勞動增強了興趣,因而出現了「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無田甫田,維莠桀桀」(《詩經·國風·甫田》)的「公田」荒蕪現象。針對這種「公田不治」(《漢書·食貨志上》)的情況,當時的奴隸主貴族便一反過去傳統即「公田」上的收穫物歸公、「私田」上的歸公社農民所有的辦法,而改為選擇其中長勢好的地塊作為「公田」的辦法進行剝削。《詩經·大雅·桑柔》云「好是稼穡,力民代食。」這裡的「稼穡」,是指「私田」上的收穫物;「力民」,當即詩中常見的「田畯」;「代食」,即「代蝕」或剝削。全句意謂你特別喜愛的「私田」上的收穫物,被「力民」把它剝削去了。這也就是《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說的,「時宣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故履踐案行,擇其善畝谷最好者稅取之。」這種做法,雖然能夠改變「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呂氏春秋·審分覽》)的弊病,但畢竟是一種麻煩事。所以,從周宣王「不籍千畝」以後,改變了「公田」和「私田」之分,逐漸實行了「履畝而稅」(《公羊傳》宣公十五年)的制度。這個變化,大體上是從西週末年開始的。《國語·周語下》載太子晉的諫語中說「厲始革典。」韋昭注云「革,更也。典,法也。厲王無道,變更周法。」這個注語並沒有講清「典」的具體內涵。《國語·魯語下》記載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問孔子,不對,而私下對冉有說「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苟而賦,又何訪焉!」這段材料與《左傳》哀公十一年所說大體相同。如云「且子季孫,若欲行而法,則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訪焉!」《魯語》中的「周公之籍」,在《左傳》中寫作「周公之典」,可見,後者的「典」就是前者之「籍」。據此,我們可以斷定《周語》中「厲始革典」的「典」,就是這個「周公之典」,所謂「革典」就是「變籍」,也就是指變革自古以來的只剝奪「公田」上的收穫物而「私田」上的收穫物歸公社農民所有的傳統習慣。這當是「厲始革典」的實際內容。這一變化就使得周天子每年要在「藉田」上舉行藉田儀禮,變成了完全沒有意義的事情。這種藉田儀禮的廢除,反映了我國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從此開始了內部量變,動搖了周王朝的統治基礎。
上、中、下地受田與土地休耕輪作楊寬《中國古代冶鐵技術的發明和發展》,上海人民出版社95年第7頁。為了實行「履畝而稅」,首先必須使公社農民的「私田」固定化,因此公社內部的定期分配土地,也便由暫時的佔有變為永久的佔有。《漢書·食貨志上》云「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更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愛其處。」這裡所說的「自爰其處」,就是顏師古注引孟康所說的「三年換主(土)易居」變為「自爰其處,不復易居」。《周禮·地官·大司徒》職也說「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鄭玄注云「鄭司農雲不易之地,歲耕之,地美,故家百畝。一易之地,休一歲乃復耕種,地薄,故家二百畝。再易之地,休二歲乃復耕種,故家三百畝。」《遂人》職更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余夫亦如之。」鄭玄注云「萊,謂休不耕者。」《地官·縣師》注也說「萊,休不耕者。郊內渭之易,郊外謂之萊。」可見,《遂人》職的「下地」就是《大司徒》職的「再易之地」,「中地」就是「一易之地」,兩者正相符合。只是《大司徒》的「不易之地」,為歲皆可種,沒有休耕土地,而《遂人》之「上地」,則每年耕百畝,休耕五十畝,稍異其趣。這種上地、中地、下地的畝數之不同,則是因為土質雖然不一樣,又想要維持每個公社農民每年都能有定量生產的土地面積,也就是說,由於占代施肥知識還不發達,地力衰竭時必須採取休耕制以維持相同耕種面積的緣故。如同《遂人》職所說上地,一夫得一百五十畝,年耕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休耕,即每個五十畝三年輪流休耕一次,是由於上地土肥,地力不易衰竭的關係。中地,一夫二百畝,年耕二分之一,即每個百畝隔年就要休耕一次。下地,地薄,一夫三百畝,每個百畝三年耕種一次。輪耕次數之長短,主要決定於地力之肥瘠,實際耕種面積不管每個公社農民所授的土地為上地、中地還是下地,每年都是一百畝。所以,《呂氏春秋·樂成》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鄴地的一夫分得二百畝,則是因為土質比較貧瘠,每年需要休耕一次,以養地力,其實也是一夫百畝的。
「履畝而稅」制度在各國實行由於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種土地制度的變化是先後陸續完成的。就西周全國範圍來說,周王畿完成的較早,而諸侯國變化的較晚。在春秋列國中,首先實行「履畝而稅」的是齊國的「相地而衰征」(《國語·齊語》)。韋昭注云「相,視也;衰,差也;視土地之美惡及所從生出,以差徵賦之輕重也。」這種按土地之美惡及所生出的徵稅辦法,顯然是一種「履畝而稅」制度。繼齊之後,《左傳》僖公十五年載晉國「作爰田」。「爰田」,《國語·晉語三》作「轅田」,韋昭注引賈逵說「轅,易也,為易田之法,賞眾以田,易疆界也。」晉國的爰田,既稱曰「作」,當為一種新制,必與西周時期的三年換土易居者不同。作爰田後,必是公社農民把公社分配的土地變為永久佔有,「自爰其處,不復易居」了。魯國在魯宣公十五年「初稅畝」。《谷梁傳》解釋說「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可見,魯國從此以後也開始了「履畝而稅」,其後楚國在魯襄公二十五年,把土地區別平原、山地、低窪、沼澤、鹽鹼等地區,規定出產量標準,「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兵、甲楯之數」。楚國的整理土地既然是為了「量入修賦」,如果還是過去的那種「公田籍而不稅」(《禮記·王制》)制,也就無法進行。可見,楚國整理土地後,以前的「爰田易居」的爰田制必然要為「自爰其處」的爰田制所代替,否則就不可能「履畝而稅」。當時的鄭國,也曾對公社土地進行了改革。《左傳》襄公三十年所說的「田有封洫」是在整理土地經界溝洫,「廬井有伍」是把原來井田中公社農民的土地廬舍加以調整。子產的這次田制改革,最初遭到人民的反對,後來又對他大加讚揚。《左傳》記載這個過程時提到的,「取我衣冠而褚之」,《呂氏春秋·樂成》作「我有衣冠而子產貯之」。楊寬先生在其《古史新探》中謂「貯」是財產稅,說頗可取。「取我田疇而伍之」的「疇」,《一切經音義》引《倉頡》云「疇,耕地也。」「伍」,《呂氏春秋·樂成》作「賦」,可知這裡的「伍」字當是「賦」之借字。由此可見,子產的田制改革,既與賦稅有關,說明當時的鄭國也已開始了「履畝而稅」。社會經濟發展緩慢的秦國,到了秦簡公七年時「初租禾」(《史記·六國年表》),也經過了這種土地和賦稅制度的變化。上述的田制變化,除了生產力進步外,也與公社農民不斷增加,需要更多土地才能維持,奴隸主貴族不斷擴大采邑,封疆之限日趨泯除有關。當時的公社農民在耕種公社分配的土地外,也有私自種植墾荒土地而逃稅者。這種情況長久下去,奴隸主貴族的土地收入就要相對減少,這也是當時統治階級所以採取諸如「初稅畝」一類的方法進行剝削的原因之一。《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云「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也就是按照公社農民每人的耕地面積多少來徵稅。這樣一來,除了他們所授的土地外,連同新墾土地一起,也就是說不管它是授田還是私墾的,都一律丈量徵稅,奴隸主貴族的剝削收入也就會大大增加。《左傳》宣公十五年解釋「初稅畝」時說「以豐財也」,正得其旨。
普遍採用徹法,什而取一我國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變為永久佔有後,加之「國」「野」關係的消失,當時的賦稅制度,也由西周時期的「國」中行徹法、「野」裡行「助法」變為一律地採用徹法來奴役和剝削公社農民了。這從《論語·顏淵》中的如下一段話語中可以得到證明「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乎?』對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這裡的「二,吾猶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云「孔曰,二謂什二而稅。」朱熹《集注》云「二,即所謂什二也。」《孟子·告子下》又說「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如何?』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二十取一過輕,魯什取二又過重,足見這時的徹法的稅率自然少於什二,其當為什一無疑。所以,戰國以來的古籍中都說「什一」是當時的理想稅率。例如,《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貊小貊。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頒聲作矣。」
制訂戶籍田冊前面已經指出,商周時期的全國土地雖然全歸奴隸主國家所有,但是實際上還是公社佔有,公社農民通過公社才能領得一部分「私田」,奴隸主貴族對公社農民不管是地稅、兵役、力役以及其他貢納等等剝削,都是通過公社來進行的。現在,奴隸制國家只是通過公社直接瞭解公社的人口數字和土地多少,作為向公社農民進行各種剝削的依據。從這時起,各國普遍地出現了「書社」組織。《荀子·仲尼》楊倞注說「書社,謂以社之戶口,書於版圖。」「版」,《周禮·天官·宮伯》鄭眾注云「名籍也,以版為之,今時鄉戶籍,謂之戶版。」「圖」,《周禮·天官·司會》鄭玄注云「土地形象,田地廣狹。」可見,春秋以後的公社所以稱為書社,就是因為這時的公社必須把公社內的戶口、土地數字製成清冊上繳於最高統治者國王或國君,作為對於公社農民徵稅和力役的根據。所以,《國語·周語上》在說西周宣王「不籍千畝」後,就有「乃料(韋昭注云「料,數也。」)民於太原」的記載。在各諸侯國中,當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變為永久佔有後,也都先後出現了整理戶籍的記載。例如,齊國在「相地而衰征」後,《管子·國蓄》有「正戶籍」的記載;《管子·禁藏》又有「戶籍田結」的記載,戴望《校正》說「謂每戶置籍,每田結其多少」,與楊倞注所說的「以社之戶口,書於版圖」同義。晉國在「作爰田」後,也有「損其戶數」(《國語,晉語九》),即整理戶籍的記載。楚國子木為了「量入修賦」,也使「勞掩書土田」(《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即把公社的土地人口,「書於版圖」,以為修賦的根據。秦國在「初租禾」後,也在秦獻公十年「初為戶籍,相伍」。所有這些現象的出現,都是由於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定期分配變為長期佔有,賦稅制度一律改為「履畝而稅」以及剝削單位由過去的公社變為每個公社農民以後,便不能不「以社之戶口,書於版圖」,以為奴隸制國家向公社農民進行徵稅、勞役和徵兵根據的反映。各國相繼實施的上述戶籍制,都在於確定各戶人口和財產情況,通過戶籍與國家直接發生關係,從而把公社農民束縛在土地上,永遠提供稅役,這也就是中國編戶齊民的開始。
見《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哀公十五年;《呂氏春秋·知接》;《史記·孔子世家》;《晏子春秋·內篇雜上第十八》和《戰國策·秦策二》,等等。
董說《七國考》,中華書局,第89頁。
第五節戰國時期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廢井田、開阡陌」與土地制度的變化要想弄清戰國時期的土地、賦稅制度,首先應從商鞅的「廢井田,開阡陌」談起。據現有資料看,以往對於「廢井田,開阡陌」的記載,大體有如下幾種(一)《戰國策·秦策三》云「蔡澤曰夫商君為孝公平權衡,正度量,調輕重,決裂阡陌,教民耕戰。」
(二)《史記·秦本紀》云「(商鞅)為田開阡陌,東地渡洛。」
(三)《史記·秦始皇本紀》云「(秦)昭襄王主十九年而立,立四年,初為田開阡陌。」
(四)《史記·商君列傳》云「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五)《漢書·食貨志上》引董仲舒語曰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仟佰,貧者亡立錐之地。」
(六)班固在《漢書·食貨志》中概括秦制云「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王制遂滅,僭差亡度,庶人之富累鉅萬,而貧者食糟糠。」
(七)《漢書·地理志》云「(秦)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仟佰。」
(八)《全後漢文》卷四十六崔寔《政論》云「昔者聖王立井田之制,分口耕耦地,各相逼適,使人饑飽不偏,勞逸齊均,富者不足僭差,貧者無所企慕。始暴秦墮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紀綱,而乃尊獎並兼之人於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鉅億之貨,戶地侔封君之土故下戶踦■,無所跱足。」
(九)《通典·食貨一》云「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雖獲一時之利,而兼併踰僭興矣。」
同上《食貨一》又云「(商鞅)廢並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數年之間,富國兵強,天下無敵。」
同上《食貨四》云「夏之貢,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益因地而稅,秦則不然,捨地而稅人,故地數末盈,其稅必備,是以貧者避賦役而逃逸,富者務兼併而自若。」
(十)《文獻通考·田賦考一》引吳氏語曰「井田受之於公,毋得粥賣,故王制曰田里不粥。秦開阡陌,遂得買賣。又戰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隸役五家,兼併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制矣。」(十一)《文獻通考·田賦考一》引朱熹《開阡陌辨》曰「是以,一旦奮然不顧,盡開阡陌,悉除禁限,而聽民兼併買賣,以盡人力,墾闢棄地,悉為田疇,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遺,以盡地方,使民有田。」
(十二)《文獻通考·田賦考一》馬端臨按云「秦壞井田之後,任民所耕,不計多少,已無所稽考以為賦斂之厚薄,其後遂捨地而稅人,則其謬尤甚矣。」
(十三)《周禮訂義》引薛氏曰「昔之南北一步,東西百步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昔之南北一步者,開為百步,故謂之陌;東西百步者,開為千步,故謂之阡。開拓土疆,除去煩細,令民自盡力於其間。其意蓋以田愈實則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十四)《史記·商君列傳》《正義》云「南北曰阡,東西曰陌。按謂驛塍也疆,封聚土也,疆界也,謂界上封記也。」
據此可知,以往對於「廢井田,開阡陌」的解釋,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把開字解釋為「開置」,例如前引(九)云「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又(十三)雲至商鞅,破井田,開阡陌,則又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另一類則力排「開置」之議,認為是「開闢」之意,即前引(十一)朱熹所云「開者,乃破壞剷削之意,而非創置建立之名。所謂阡陌,乃三代井田之舊,而非秦之所制矣」。並引《史記·范睢蔡澤列傳》中蔡澤所云「(商君)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為證。在他看來,「蓋陌之為言,百也,遂洫從(縱)而徑塗亦從(縱),則遂間百畝,洫間百夫,而徑塗為陌矣。阡之為言,千也,溝澮橫而畛道亦橫,則溝間千畝,澮間千夫,而畛道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於為何要破壞剷削阡陌,在朱子看來,是因為道路溝洫佔地太多,而要剷削之,以作為耕地。所以,他接著說「然遂廣二尺、溝四尺、洫八尺、澮二尋,則丈有六尺矣。徑容牛馬,畛容大車,塗容乘車,一軌路,二軌道,三軌則幾二丈矣。此其水陸佔地不得為田者頗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虛棄之也,所以正經界,止侵爭,時蓄洩,備水旱,為永久之計,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均見《開阡陌辨》)。
朱熹的看法,初看起來,似有道理,然而結合秦國社會情況觀之,則知他雖說到了問題的一個方面,但其解釋並不確切。《商君書·算地》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有地狹而民眾者,民勝其地;地廣而民少者,地勝其民。民勝其地,務開;地勝其民者,事萊。開則行倍。民過地,則國功寡而兵力少地過民,則山澤財物不為用。夫棄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務過也,而上下事之,故民眾而兵弱,地大而力小。故為國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藪澤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當為什一之誤),此先王之正律也。」這段記載告訴我們,商鞅認為一個國家的人口和土地應當有個適當比例,過與不及,都是不利的。也就是說,「民過地,則國功寡而兵力少」,「地過民,則山澤財物不為用」,所以他說,「民眾而兵弱,地大而力小。」因此,商鞅主張調整人地比例的方法,應當是「民勝其地,務開地勝其民者,事萊」。我們知道,商鞅以前的秦國,據《史記·秦本紀》載,一直是個地廣人稀、荒地待墾的地區,所以秦孝公三年第一次商鞅變法,商鞅與甘龍、杜摯爭論的結果,「孝公遂出墾草令」(《商君書·更法》),根本沒有談及剷削道路、填平溝洫、以辟田地的事情。在相隔十年後的第二次變法時才提出了一個「開阡陌」的問題來,這是由於秦國突然變得地狹人眾了麼?不是的。《史記·秦本紀》載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徒河東賜爵,赦罪人,遷之。」五十一年,攻西周,「西周君盡獻其邑三十六城,口三萬」,國土日漸增加,「地勝其民」的情況更加嚴重。可見,在發佈墾草今後十年的秦國,不僅沒有出現地狹人眾,造**口壓力,甚至有可能變得更加地廣人稀,因而朱熹之說,殆難成立。
我們以為要想解釋清楚「開阡陌」的真義,似乎只有從商鞅變法和商鞅思想中尋找根據。大家知道,商鞅變法約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新唐書·突按,此下當有缺文。
厥傳上》引杜預注云「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商鞅佐秦,以為地利不盡,更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給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種面積。這種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晉國六卿中的趙氏已經實行。第二,《史記·商君列傳》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縮小每戶人口,以一個成年男子為主體。第三,《商鞅列傳》又云「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提倡農戰政策。一、三兩項是為了盡地力,擴充兵源。第二項則是既要求盡地力,又是為了擴充兵源。總合看來,商鞅變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達到「農」和「戰」。在商鞅看來,由於「農」是為了「戰」,所以他在變法中首先改變田制來適應兵制,也就是先把過去的「步百為畝」改為「二百四十步為畝」,使當時的農民平時家家為農,每戶人口少而耕地面積增,「利出於地,則民盡力」;戰時,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百里,出戰卒萬,「名出於戰,則民致死」。這樣,就深合「入使民盡力,則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則勝敵。勝敵而草不荒,富強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見《商君書·算地》)的旨意。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當然需要把原來每家田地的界限打開,重新加以釐定。《史記》《正義》所謂「封,聚土也;疆,界也;謂界上封記也。」正所謂「阡陌」就是一種田界,因而所謂「開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步百為畝」的舊田界而建立一種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新田界。這樣一來,也就能夠改變在過去的一家授田百畝的情況下,每戶賦稅負擔的不合理。比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於土地有限,所以每人平均所得甚低,但卻要負擔與人口較少人家相同的賦稅。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多餘人口出去從事工商等業,那麼他們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額外納稅,這與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變法鼓勵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數字,也就大體相同,而且每家都按新制百畝授田,這樣每家的人口數目相近,受田面積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因而每家的負擔也就平均矣。所以,《商君列傳》中寫道「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范睢蔡澤列傳》也說「靜生民之業。」
由此看來,所謂「開阡陌』的「開」字,確有開闢、決裂和剷削井田阡陌的意義,因而在一些國家或地區裡由於較早地由「爰土易居」進入了「自爰其處」階段,使三代以來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漸走向解體,出現了土地私有現象。但是,商鞅等,也確又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授田制度,因而「開」字也又有了「開置」的意義。具體些說,在一些國家中,由於過去的三年一換土易居的爰田制較晚地為「自爰其處」的一夫授田百畝的授田制所代替,所以這種授田制度也就一直維持到成國末年。
戰國時期的土地私有與土地買賣戰國時期存在著土地私有而且有了土地買賣當是無可置疑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云「甲小末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這條民事問題的法律答問中可以看出,某甲的馬因為管理疏忽,跑到別人的田里吃了莊詳見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的竹簡《孫子兵法·吳問》。
稼,因而引起糾紛。很顯然,這馬是甲的私有財產,那塊生長莊稼的田地也是別人私有的。《徭律》云「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條材料說的是禁苑附近的田有的屬於『貴」者,有的屬於「賤」者,有的田多,有的田少,它有力地說明了當時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不過,貧賤者雖有少量的土地,終於免不了被富貴者用各種方式兼併了去。正如馬端臨在《文獻通考·田賦考》中所說「蓋自秦開阡陌之後,田即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貴者可得之。富者有貨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屬役於富貴者也。」
土地買賣是土地私有的一個重要標誌。在我國歷史上,土地買賣的發展是與土地私有的增加相平行的。早在春秋時期就已出現的土地買賣跡象,到了戰國時期由於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的逐步解體,就進一步發展了。例如《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所云趙括為將之後,「王所賜金帛歸藏於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便是其例。那些有少量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往往因為天災人禍或在「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稅』,「以其常役,修其城郭」(《墨子·辭過》),「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孟子·盡心下》)以及「厚刀布之斂,以奪之財;重田野之稅,以奪之食;苛關市之征,以難其事」(《荀子·富國》)等賦斂剝削之下,不得不把土地賣出,成為「無立錐之地」,「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漢書·食貨志上》)的人。所以,《漢書·食貨志上》追述戰國時情況,曾經算過一筆細帳「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於甚貴者也。」這還是按一戶百畝來計算的。實際上自耕農民的私有土地大多是少於這個數目的。這些僅佔有小塊土地的農民往往被迫出賣自己的土地,土地買賣就為地主兼併土地開了方便之門。仲長統《昌言·損益篇》中反映了這一現象說「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佈於州郡,田畝連於方國。」
當時貴者的土地來源並不限於購買,更多的是來自國家的賞賜。《史記·趙世家》載晉國趙簡子「賜扁鵲田四萬畝」,又記趙烈侯賜給歌者田「人萬畝」。《史記·商君列傳》云「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說明按賜爵等級而給予「田宅」、「臣妾」的制度,在商鞅時期已經開始實行。這種情況,《商君書·境內篇》中說得更為明白,如云「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史記·王翦列傳》又云「王翦行,請美田宅、園池甚眾。始皇曰『將軍行矣,何優貧乎!』」這種賜田的辦法,在《軍爵律》中得到了證實,如云「從軍當以勞論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所以,《通考·田賦考》引吳氏語云「(秦)戰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隸役五家,兼併之患自此起。民田多者以千畝為畔,無復限矣。」
大地主的兼併與自耕農的零替上述的大土地所有者兼併土地之後,又利用各種手段對自耕農民進行掠奪,大量土地為他們兼併了去,「而耕田之大率屬役於富貴者也」。所以,崔寔《政論》云「秦隳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紀綱,而乃尊獎並兼之人上家累鉅億之貲,戶地侔封君之土下戶踦■,無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帥妻孥,為之服役」(《全後漢文》卷四十六)。這裡的有妻室兒女的「下戶」,決非奴隸。這種僱傭關係,可以從雲夢秦簡《封診式·告臣》中得到旁證「爰書某裡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為城旦,受賈(價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嘗)身免丙。」由此可以看出,丙對甲的屬役關係是和土地有密切關係,是一種租佃關係,不為地主耕田種地,就會遭受種種迫害。地主階級在通過各種手段兼併大量土地後,也就要求在法律上有相應的法規來承認和保護他們的土地。雲夢秦簡中的《法律答問》中有這樣一條記錄「『盜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陌。頃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盜徒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這裡的「封」,就是「封疆」,即田界,是設立於阡陌之旁的標記。法律規定偷偷改變田界的就應處以「贖耐」之刑。這樣的處罰是為了防止有人侵犯土地,是為了保護私有土地,當然也就被認為「不重」矣。
恩格斯說「從自主地這一可以自由出讓的地產,這一作為商品的地產產生的時候起,大地產的產生便僅僅是一個時間問題了」。戰國時期由於私有土地的發展,大土地所有制的出現,也就改變了過去的「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2的情況,逐漸形成了賦稅和地租的分離。《漢書·食貨志上》所說的「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就是和賦稅分離的地租。馬克思指出「地租的佔有是土地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形式」3,反映的是所有者財產的權力「捐稅體現著表現在經濟上的國家存在」4,反映的是國家的政治權力。這是完全符合戰國及其以後的封建社會的情況的。
「爰田」——中後期的井田制度我們已經指出,中國進入奴隸社會後,仍然保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這種田制,最初實行著「換土易居」的定期分配製度。從西週末年的宣王「不籍千畝」到齊國「相地而衰征」、晉國「作爰田」、魯國「初稅畝」等等以後,當時的公社土地便由定期分配逐漸變為公社農民長期佔有。這一變化,只是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內部的一種量變,並不說明井田制的最終崩壞。文獻記載說齊國「相地而衰征」後,又有「井田均疇,則民不憾」(《國語·齊語》);魯國在「初稅畝」後,又「作丘甲」(《左傳》成公元年);楚國在「量入修賦」的同時又說「井衍沃」(《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54頁。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頁。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4頁。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842頁。
國「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後,也「作丘賦」(《左傳》昭公四年),等等,便是其證。
秦國的社會發展進程較之其他各國緩慢,到了戰國前期才出現了與「初稅畝」、「作爰田」等同樣性質的「制轅田」。《漢書·地理志》曰「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仟佰(阡陌)。」段玉裁云「爰、轅、■、換四字,音義同也。」那麼什麼叫作「轅田」呢?顏師古注引張晏語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惡。商鞅始割裂田地,開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顏師古注引孟康語又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食貨志》曰『自愛其處而已』,是也。轅愛同。」近人高享在其《商君書註釋》序即《商鞅與商君書略論》中也說「按《左傳》僖公十五年『晉於是乎作爰田。』《國語·晉語三》『爰田』作『轅田』。爰轅均當讀為換。」他認為「轅田」即「爰田」,亦即「換田」。至於什麼叫「開阡陌」,顏師古注是這樣解釋的「南北曰阡,東西曰陌,皆謂開田之疆畝也。」這個「制轅田」既與晉國的「作爰田」同義,說明此時秦國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經有了內部量變,即由過去的定期分配土地制度轉變為長期佔有。前引孟康語中既然說「三年爰田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不易居也」,更可知道「爰田易居」的古制,在秦國的歷史上大概也曾實行過,否則在談及商鞅相秦,實行「復立爰田,不復易居」時,是絕不會提到這種「古制」的。由此可見,《漢書·地理志》中的「制轅田,開仟佰(阡陌)」的排列順序,可能不是一個偶然巧合,它反映了秦國曾經存在過井田制度,而且它也經過了「轅田」即「爰田」的變化過程。「轅田」是井田制度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而且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階段,它是我國古代社會中後期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是說,「爰田易劇」爰田制到了「自爰其處」的爰田制時,仍然還實行著授田制度。所以,在一些國家特別是在秦國裡這種授田制一直維持到戰國末期。
秦《田律》所反映的戰國土地賦稅制度睡虎地秦簡《田律》云「入頃芻稿,以其受(授)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稟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稟,相輸度,可■裡提出了由國家「授田」給農民和按授田的頃畝數(不論其墾與不墾)繳納芻、稟的土地和賦稅制度。所謂「授田」,就是國家把國有土地以份地形式分配給農民,土地所有權並不屬於農民。《呂氏春秋·審分篇》所說的「分地則速」的「分地」即「份地」,也就是《田律》中的「授田」。《為吏之道》又云「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婿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這條規定,說明凡非「假門逆旅」、「贅婿後父」,都可以立戶和都應給予田宅。據秦簡整理小組考證,文中的「廿五年」當為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公詳見徐喜辰《晉作「作爰田」解並論爰田即井田》,《中國古代史論叢》第8輯,福建人民出版社983年版,第2—27頁。
詳見徐喜辰《晉「作爰田」解並論愛田即井田》,《中國古代史論叢》第8輯,福建人民出版社983年版,第2∼27頁。
元前252年),這距李悝、商鞅變法已有百年上下,魏國同秦國一樣,也在實行「授田」制度。這是秦、魏兩國的情況。東方的齊國大概也是如此,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西漢前期墓出土竹簡《田法》,可以為證。如云「五十家而為裡,十里而為州,十鄉(當系「塞米拉米斯之淚燃文州」字之誤)而為州(當系「鄉」字之誤)。州、鄉以地次受(授)田於野,百人為區,千人成或言州、鄉按土地等級授田。「□巧(考)參以為歲均計,二歲而均計定,三歲而壹更賦田,十歲而民畢易田,令皆受地美亞(惡)□均之數也。」此言「更賦田」、「易田」。「□□□以上,年十三歲以下,皆食於上。年六十
與年十六以至十四,皆半作。」此言有關繳納和免除賦稅的年齡規定。「歲收中田小畝畝廿鬥,中歲也。上田畝廿七斗,下田畝十三斗,大(太)上與大(太)下相復(覆)以為■言以中常年景的收成為標準。「大(上)與大下相復」制定出租稅率。「叔(菽)(萁)民得用之,稟民得用其什一,芻人一鬥,皆■(藏)於民。」此言受田之民除繳納田租外,還需繳納賦稅即稟、芻等物,與上引《田律》意思相同,但是兩個簡文所言芻、稟數量相差較大2。文獻資料中也有授田制的記載,如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待一役」(《商君書·算地》);「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管子·乘馬》);「分地若一,強者能守」(《管子·國蓄》);「百畝一守,事業窮,無所移之也傳曰『農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均井地,節賦斂,取與之度也」(《尉繚子·原官》),等等。
秦律中有二十多個律名,其中專講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還有《廄苑律》、《金布律》和《倉律》等。此外,在《法律答問》中又有關於《田律》的解釋。這些事實,反映出秦國對於土地制度的重視,也為我們提供了研究秦國土地制度的新資料。例如,秦國為了實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嚴密的田界系統。除前引《田律》外,979年在四川省青川縣發現的《秦更修田律木牘》,也是一個有力的佐證。如雲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脩封捋(埒),正■(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
這條命令頒佈於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大約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後,可知阡陌確是秦國的田土界限,當時政府頒布法令予以保護。根據現有材料看來,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還為農民提供籽種、耕牛和農具等土地以外的生產資料,如雲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鬥,禾、麥一鬥,黍、荅畝大半鬥,叔(菽)
畝半鬥。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見《秦律·倉律》)以四月、七裘錫圭在其《嗇夫初探》中說「我們初步推測這三篇法(指《田法》、《布法》、《庫法》)也是齊國作品。伐們的據根是薄弱的,這三篇法的國別問題,今後還需要繼續研究。」(見《雲夢秦簡研究》第247頁,中華書局編輯部編)
2上述《田法》條文,轉自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齊國法律考析》(《史學集刊》984年第4期)一文引例。
四川省博物館、青川縣文化館《青川縣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牘——四川青川縣戰國墓發掘簡報》,《文物》982年第期。
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其以z田,牛減絜,治(笞)主者寸十。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均見《秦律·廄苑律》)
秦國的土地所有制由於是一種國有制,因此也就實行著馬克思所說的地租和賦稅合一的方式進行剝削,就是以授田制為基礎的定額剝削,即前引的「入頃芻稟,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稟二石。」這是徵收飼草,徵收量根據授田數字,不論耕種與否,每頃都須繳納一定數額。根據上面的簡單敘述,可知秦國的授田有著一套完整的制度,構成了一個系統,通過直接對生產者的授田,也保證了國家向直接生產者的剝削。
綜上看來,我們可以看出,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後的戰國時期之土地制度是一種土地私有制與土地國有制並存的形態,而且後者還居於主導地位。由戰國時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觀之,當時土地私有化還具有一定的條件,可是在授田制的束縛下,卻延緩了這種土地私有進一步發展的歷史進程。第六章等級和階級第一節等級的產生和劃分等級的產主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名的《共產黨宣言》裡說「在過去的各個歷史時代,我們幾乎到處可以看到社會劃分為各個不同的等級,看到由各種社會地位構成的多級的階梯。在古羅馬,有貴族、騎士、平民、奴隸;在中世紀,有封建領主、陪臣、行會、師傅、幫工、農奴,而且幾乎在每一個階級內都有各種獨特的等第。」馬、恩所說的古羅馬的等級與我國商周(夏代暫且不論)時代的等級基本上是符合的。但是他們既稱之為等級,又稱之為階級,兩者似乎是不區別的,其實不然。因為他們又接著說「我們的時代,資產階級的時代,卻有一個特點,它使階級對立簡單化了,整個社會日益分裂為兩大敵對的陣營,分裂為兩大相互直接對立的階級,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看來,等級又可以轉化為階級。在資本主義以前普遍地存著等級,資本主義社會才使階級表現得最為突出。這樣說來,等級與階級又是不同的,故列寧說「等級與階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現在我們先談等級的產生。我國先秦典籍裡只說「等」,等就是等級,而絕不見階級的字樣。這不是說我國古代沒有階級,而是暗示真正的嚴格意義的階級的產生要晚至近代。等級起源於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長幼、輩分,由親族漸漸至於姻族,因此形成了等級制度。至於被征服的不同族類,由於血緣關係根本不同,只有處於被統治階級的地位,對於征服階級形成等級隸屬關係。
由於等級起源於血緣關係,因此家族稱謂常常和表示社會地位的爵位(等級)發生混淆。但仍不難看出它們之間的淵源關係。例如戰國時期的《孟子·萬章》這樣記載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禮記·王制》將天子除外,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即所謂五等爵。前者是王朝的爵位等級,後者是諸侯國內貴族的爵位等級。由於孟子是戰國時期人,他自己也承認只知「其略」,我們不敢斷定他所說的爵位等級就是商周的實況。不過五級等爵已見於甲骨卜辭,應該是大體可信的。而且五等爵,除侯以外,公、伯、子、男原來都是家族稱謂。這樣,等級起源於血緣關係亦可證明。
伯,金文作白。它本是大拇指的象形字,是第一、老大的意思,引申之為「諸侯之長」,如周文王曾被稱為「西伯」,意即殷商時西方的諸侯之長。子即兒子。國王的長子為大子,也就是太子。天、大,本是同字,因此天子也就是太子,後來才引申為天的兒子即天子的。甲骨卜辭多見「多子」、「多子族」,就是由長子分派出去的族群。春秋宋、魯等國男子的名稱常常作「子某」或「某子」者,意即出自子族。
男,從田從,就是今人所謂男子漢。甲骨卜辭「多田於(與)多白」,《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第250頁。
列寧《民粹主義空想計劃的典型》,《列寧全集》第二卷第404頁。胡厚宣教授認為侯與伯相近,男與田通,因此多田與多伯,實即侯、伯、子、男。他認為公不在五等爵之內,而我們則認為公就是先公、公王,也是家族稱謂而作為等爵的。如公劉、古公、呂公(姜太公)、周公、召公,都稱為公,實際就是父家長。周之慣稱父家長為公,猶商宋稱父家長為父,如春秋時宋有華父、樂父、孔父等。《詩·大雅·公劉》「君之宗之」,其實公也就是君。春秋時邦君相稱曰君,自稱曰寡君,群下則稱之曰公。顧炎武舉稱王公為君之例,如稱周文王為文君、晉文公為文君、宋文公為文君、楚莊王為慶君、魯昭公為昭君、齊景公為景君、宋襄公為襄君、宋元公為元君等。或謂「在早年實無以公為爵之事」,這是因為他不知等爵正是來源於家族稱謂之故。
古代最初的等級、爵位,不必一定就是五等或六等,正像等級並不一定只是「人有十等」。五等爵的說法大概是戰國時期的儒家根據典籍整理以後的結果。比如主、亞、旅等也可能是家族稱謂,同時也是等爵。《詩·周頌·載芟》雲侯主侯伯、侯茲侯旅,侯強侯以有依其士。《毛傳》「主,家長也。伯,長子也。亞,仲叔也。旅,子弟也。士,子弟也。」有的學者認為它們不是家族稱謂而是等爵,也有的學者待相反的意見。其實,這種爭論是沒有必要的。被統治階級中的等級以上所述,是古代統治階級中的等級。被統治階級中是不是也有等級呢?其等級又是如何的呢?《左傳》昭公七年,楚尹無宇所說「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給我們一點可以討論的根據。他說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故《詩》(《大雅·北山》)曰「普天之下,莫非君土;率土之濱,莫非王巨。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巨士;士臣皂,皂臣輿,輿巨隸,隸臣僚,僚臣僕,僕臣台;馬有圉,牛有牧。這段史料之所以可貴,就是它包括統治階級的等級與被統治階級的等級在內。其中有些問題值得特別說明(一)它開頭就說「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又引《大雅·北山》之詩,這不但說明楚自己承認其為周的諸侯(至少就這條史料說),而且證明等級與土地所有制的關係,即有了土地關係因而構成等級關係。
(二)尹無宇說「人有十等」,但實際不止十等,而是十二等。這十二等裡還不包括庶人、工商在內,而參照《左傳》中其他史料,即可知道庶人、工商也是等級。如《左傳》襄公九年「庶人,力於農穡,商工、皂隸,不知遷業」;又如桓公二年,「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襄公十四年,「庶人、工商、皂隸、牧圉」;哀公二年「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這些記載無不有庶人、工商,而且無例外地都列於皂隸之上。襄公九年之所以把商工、皂隸合在一起,那是因為它們都有專業的緣故。因此,等級中如果加上庶人、工商就已有十四等了。尹無字之所以說「人有十等」,不過是為了與「天有十日」相配,才如此說的。
(三)另外還似乎應該有一個「小人」等級。周代國家曾經實行國野制度。士與小人同屬於征服階級,住在城外,即「鄉」,有保衛國土和從事耕種兩重任務。小人可能原是城內貴族在血緣關係上比較疏遠的平民,或者是他們只從事耕種,而士則專門當兵,因此士為貴族的最末一個等級,而小人則是平民。《尚書·無逸》可以為證先知稼穡之艱難,乃逸,則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勞稼穡其在高宗,時舊勞於外,愛既小人其在祖甲,不義惟王,舊為小人。作其即位,愛知小人之依,能保惠於庶民,不敢侮鰥寡不知稼穡之艱難,不聞小人之勞。大意說,殷商先王如武丁、祖甲,在其即位以前,都曾經與「小人」一起勞動,從事農業,所以他們都能知道稼穡的艱難和痛苦。祖甲的一條,上面說「小人」,下面說「庶民」,似乎不同。孫星衍注云「史遷『惠』作『施』,『庶』作『小』,」則「小民」也就是「小人」。在國野制度時,小人與庶人是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別,前者是統治階級中的本族平民,住在「鄉」內;後者是被征服者,住在野外,從事農耕,不當兵,也無政治權利。春秋時,孔子說「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可見「庶人」是沒有政治權利的。庶人議政乃是「天下無道」、春秋後期的現象。故小人可稱公民,庶人才是真正的平民。《左傳》僖公十五年的記載給我們提供了一條更有利的證據秦、晉、韓原之戰以後,晉惠公被俘,晉立惠公的兒子國為懷公,並作州兵、作爰田,堅決不肯講和,同時派陰飴呂甥到秦去談判。秦穆公問「晉國和乎?」陰治呂甥不卑不亢地回答說。
不和。小人恥失其君而悼喪其親,不憚征繕以立圉也。曰「必報仇,寧事戎狄。」君子愛其君而知其罪,不憚征繕以待秦命。曰「必報德,有死無二。」以此不和。
秦穆公繼續問「國謂君何?」(意即國人對於惠公的態度怎樣)對曰「小人感,謂之不免。君子恕,以為必歸。小人曰「我毒秦,秦豈歸君?」君子曰「我知罪矣,秦必歸君。」
這一段對話充分地反映小人與君子(貴族)的政治立場之不同,而且他們有共同參加國家大事討論的權利。但是君子表現得溫文爾雅、彬彬有禮,而小人卻顯得粗野、堅定。由此可見貴族與小人是春秋時期還存在的兩個不同的等級。但是小人與庶人不同,前者有當兵的義務和政治權利,而後者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2。這兩者是絕對不容混淆的。
但是春秋後期,由於國野制度的解體,庶人與小人的界限已逐漸縮小,這也是不可忽視的事實。晉國的「作州兵」、「作爰田」,可能就是開國野制度破壞的先例。因此,文獻記載上往往把兩者混淆起來。如同是《左傳》襄公九年說「其庶人力於農穡」,而襄公三十年卻說「小人農力以事其上」,兩者似乎也無區別。《孟子·萬章》說「在國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謂庶人。至戰國時兩者確已合流為一了。
(四)皂隸以下,則是奴隸和隸屬民等級。所以知之者,是因為尹無字家逃亡了一個看門的奴隸,才引起他對楚靈王說了「天有十日,人有十等」這番話的。他說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閱」,所以得天下也。吾先君文王作《僕區之法》曰「盜所隱器,與盜同罪」,所以封汝也。若從有司,是無所執逃臣《史記、太史公自序》云「年十歲則誦古文尚書」,可見司馬遷曾學古文尚書,其文字與今文尚書略有不同。
《論語·季氏》。
2這段記載,並見《國語·晉語》三,文字也大同小異。
也。逃而捨之,是無陪台也,王事無乃闕乎!昔周武王數紂之罪,以告諸侯曰紂為天下邊逃主,革淵藪,故夫致死焉。
這段話都說的是關於追捕奴隸是合理合法的事。周文王之「所以得天下」,紂王之所以失天下,也與奴隸有關。前者在承認追捕奴隸的合法性,後者在收容逃亡來的奴隸。楚文王也有《僕區之法》。但是,我國古代的奴隸只是家內奴隸,而不是生產奴隸。
除奴隸以外,我國也有比奴隸地位略高的隸屬民。上引《傳》文中「僕臣台」,而下云「逃而捨之,是無陪台也。」陪台就是僕台,即「僕臣台」合成之詞。僕、陪、附,古皆同音。故「附庸」即「陪敦」,庸敦則是形近而誤。因此,陪台可能也就是附庸。它與羅馬的隸屬民似乎相似。(五)古代的等級雖然很多,但概括起來只有「上」、「下」兩大等級或兩大階級,即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上引《左傳》說「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桓公二年說「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無覬覦」,都是上、下相對他說。應該注意的是庶人也是被統治階級,雖然庶人不是奴隸,而應該是平民,公社成員。因此,我們如果按階級的標準來劃分,應該是三大階級,即天子、諸侯、公、卿、大夫和士為貴族階級。他們是國家的最高統治階級,掌握全部政權和全部土地。小人、庶人、工商,是平民階級。小人與貴族有疏遠的血緣關係。在國野制度尚存在時,他們與庶人不同,有公社土地,有當兵和討論政治的權利。後者卻沒有。所以小人可以算是公民。庶人則是平民。皂隸僕圉等則是奴隸階級。
家屬民即被保護民。見《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5頁。
涼山彝族等級很多,但是也可以劃分為兩大階級,統治階級稱為「色頗」,意即「主子」;被統治階級稱為「節伙」,意即奴隸。其中包括「曲諾」。過去民族學者認為它們就是奴隸或隸屬民,我認為應是平民。
第二節等級與階級的關係等級、階級和應緣關係古代社會的每一階級之中可以分成若乾等級,由若乾等級構成為階級,即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但現今對於古代被統治階級中等級間的隸屬關係已經無法完全弄清楚。
統治階級內存在著血緣關係,並以其親疏遠近,輩分大小,年齡長幼等定其爵位、等級。被統治階級內部是否也有血緣關係呢?《左傳》桓公二年說「天子有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沒有餅到奴隸階級。據此,庶人、工商(因為他們是平民)可能也有血緣關係,並且還有家族組織,不過沒有象統治階級那麼嚴密的宗法系統。這一點,庶人(包括工、商)和涼山彝族的曲諾恰好相似。至於皂隸以下的等級之間,因為它們大部分來自俘虜,被迫作為奴隸,應該已經打破了原來的血緣關係(除非是整個民族或部落被征服者)。在先秦文獻裡雖然有稱為若干家、若干室的,這只是指其配偶和兒女而言,不能說是家族組織。這,就是說,被統治階級內部,尤其是奴隸階級內部,是沒有血緣關係的。唯其如此,涼山黑彝貴族就自以為它們的血是最純潔、最高貴的,而視被統治階級為「雜種」、「賤種」。
在古代典籍中雖然沒有涼山彝族那樣赤裸裸的有關血統論的記載,但是春秋時人還依然說「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中原諸侯視秦、楚為「蠻夷」的,山東境內的附庸小國常被排斥於「華夏」之外。《國語·齊語》記載四民(士、農、工、商)說,「士之子恆為士」,「農之子恆為農」,「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這不是說他們的身份和職役也是世襲的嗎?不但這樣,連他們的居住區域也被劃定界限,不使「雜處」,這不是和涼山黑彝在奴隸階級中劃分為「彝根」和「非彝根」一樣了嗎?但是庶人、工商只和統治階級在血緣關係上有親疏,而並不是奴隸。等級之間不可踰越一般說來,各等級間是不能升降和踰越的。只要一生下來是屬於某一等級的貴族,也就永遠是某一等級的貴族。禮本來就有維持社會等級秩序的作用,因而貴族階級內不但有關於婚喪,祭祀,朝聘,宴飲,御射的禮,極其複雜,繁瑣,而且穿什麼衣服、戴什麼帽子、用什麼器物,都有明確的規定。誰如踰越,就是失禮或「僭禮」。然而貴族階級內的等級只是上下級的關係,並不是絕對的隸屬關係。貴族的權力是很大的。春秋時也還是如此。例如魯國的季孫氏、叔孫氏、孟孫氏,他們聯合起來,驅逐魯君出國。晉趙簡子問於史墨說「季氏出其君,而民眼焉,諸侯與之。君死於外,而莫之或罪也?」史墨對曰「物生有二,有三,有陪貳王有公,諸侯有卿,皆有貳也。天生季氏,以貳魯侯,為日久矣。」據此說來,諸侯是天子之「貳」,卿大夫是諸侯之「貳」。貳,猶我們今人所謂「副」。因此,當時魯國季氏不先秦統治階級中有姓和氏的稱號,而平民以下均無姓氏。
《左傳》昭公三十一年。
能認為就是「犯上作亂」的行為。孔子作《春秋》,「亂臣賊子懼」,只是他老人家擔心這樣的事件多了,會妨礙等級秩序的作用。孟子對齊宣王說「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之視君如寇仇。」2可見君臣關係是相對的。秦漢以後,君主專制政體發展了,經學家過分強調君臣之間為隸屬關係,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然被統治階級是整個地隸屬於統治階級的,因此兩者有一條不可踰越的鴻溝。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這句話原是從「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而來。本來對本族人民(中國)施行德治,對異族人民(四夷)施用刑罰(包括戰爭)。春秋以後國野的界限已逐漸縮小,德已成為具體的禮儀,但還不是成文法,故演變而為「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說,禮與刑的對象還是不同的。禮只施行於貴族階級內部。對於被統治階級則施行殘酷的體罰。因此禮與刑成為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一條絕對不可踰越的界限。但附帶必須提到,統治階級內部上下等級之間是可以互相通婚的,如天子的女兒可以下嫁於諸侯,諸侯的女兒可以上嫁於天子,卿大夫的女兒也可以上嫁於諸侯,但是在禮儀上還是有等級的區別的。至於貴族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卻絕對禁止通婚。涼山彝族對此有絕對的限制,以保持其皿緣關係的「純潔」。
總上所述,可以得到如下的認識統治階級內部雖然有嚴格的等級制,但並不是隸屬關係,只是上下級的關係,甚至可以說是權利與義務的分配關係。被統治階級與統治階級是真正的等級隸屬關係。被統治階級是整個地屬於統治階級的,因此只有義務、沒有任何權利。後者是被奴役,被剝削的階級,前者是奴役、剝削的階級。至於他們採取如何的奴役、剝削關係,所謂生產關係,是依當時的歷史條件而定。等級與階級,儘管有如上所說的區別,但是歷史不是一刀切的。在秦漢以後封建社會的長時期裡,等級制仍以變相的形式存在著,它甚至遮蓋了階級面目。
2《孟子·離婁下》。
3《禮記·曲禮》。
第三節春秋戰國之際新的階級出現春秋戰國之際的新舊過渡春秋戰國之際,舊的制度、舊的等級已經開始動搖,新的制度、等級以及新的階級產生了。這是一個充滿矛盾的過渡時期。
春秋末期,有一次,齊景公和晏嬰坐在路寢上,景公望著對面豪華壯麗的宮殿,感慨地說「美哉室!其誰有此乎?」晏嬰回答說「其陳氏乎?陳氏無有大德而有施於民,豆、區;釜、鍾之數,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公厚斂焉,陳氏厚施焉,民歸之矣。」景公聽了,問怎樣才能改變這一情況。晏子說「唯禮可以已之。在禮,家施不及國,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士不濫,官不慆(慢也),大夫不收公利。」禮,在古代本來有維繫社會等級秩序的作用,而齊景公時已失去這種作用了。本來確是民不遷、農不移、工賈不變、士不濫、官不慆的,而今恰恰相反,民遷、農移、工賈變、士濫、官慆了。晏嬰所謂的禮,當然是指舊制度而言,如在井田制度時,確是民不遷、農不移的。在「工商食官」制度時,工賈各有專業,確是工賈不變的。在等級制度時,確是可以做到士不濫、官不慆的。但是歷史的潮流是不可阻擋的,「禮崩樂壞」的局面終於愈演愈烈。
戰國以後,鐵器的使用已更加普遍。凡農具、工具以至女紅所用的針都是鐵製的了。這大大地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農、工、商業的進一步分工。恩格斯說「隨著新的分工,社會又有了新的階級劃分。各個家庭首長之間的財產差別炸毀了各地仍然保守著舊的共產制家庭公社,同時也炸毀了在各種公社範圍內進行的共同耕作制。」2這番話正好像是針對我國春秋戰國之際的社會情況說的。《孟子·滕文公上》載盂子和許行之徒陳相的對話孟子曰「許子必種粟而後食乎?」曰「然。」「許子必織布而後衣乎?」曰「否。許子衣褐。」「許子冠乎?」曰奚冠?」曰「冠素。」曰「自織之與?」曰「以粟易之。」曰「許子奚為不自織?」曰「害於耕。」曰「許子以釜甑爨、以鐵耕乎?」曰「然。」「自為之與?」曰「以粟易之。」「以粟易械器者,不為厲(害)陶冶;陶冶以械器易粟,豈為厲農夫哉?許子何不為陶冶,捨皆取諸官中而用之?
何許子之不憚煩?」曰「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然則治天下獨可耕且為與?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為備,如必自為而後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子人。天下通義也。」
孟子的話是極其富於邏輯性。他一層層地反問,使得陳相自陷於矛盾之中。從孟子的話中,可見戰國時期確已由社會分工而產生農、工、商階級、「治人」和「治於人」的兩大對立階級。許行之徒自稱是信奉「神農之言」的。他們主張「君民益耕」,共同參加勞動。這正是原始的公社共同耕作制的反映。春秋戰國時期還有許多氏族、部落的存在,因此還保留著公社的共《左傳》,昭公二十六年。
2《馬克思思格斯選集》第四卷第0頁。
同耕作制。但是孟子所講的井田制已經是等級和階級對立下的井田制,即「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的井田制。舊的形式而新的階級關係,所以他反對許子之徒的「君民並耕」的主張。
春秋末期所發生的民遷、農移,工賈變、士濫、官慆的社會現象,為戰國以後不同階級的形成具備了條件。
士的流別士、農、工、商謂之四民,始見於《國語·齊語》,同時見於托名為管子所作的《管子·小匡》篇。四民作為階級,應該產生於戰國時期,《齊語》(非全部《國語》)可能是經過後人的篡改的。
士,本是戰士,它是貴族階級中的最末一個等級,而戰國以後,它已經與農、工、商並列了。這確是值得注意的新現象。因為它既可以上升於大夫(所以稱為「士大夫」),也可以下降於庶人(所以稱為士庶人)。這時,小人與庶人也已經合流為一。
士的流別最為複雜,也最「濫」。戰國以後,他們大部分可以憑著專有知識和一技之長,謀得衣食生活。上焉者做大夫的家宰、家臣,下焉者就只有做食客、遊說、遊俠、卜卦算命或者從事商業活動(如子賈、自圭等)。孔於從政失敗之後,退而整理《詩》《書》,創立了「私人講學」的儒家學派。他是我國第一個教師、思想家和教育家。戰國以後,諸子百家爭鳴,達到我國思想文化最繁榮的時期。
農民、隸農、佃農農民的來源,大部分就是古代住在野中從事農業的庶人。自井田制破壞以後,他們有的已成為「五口之家,百畝之田」的個體農民,其次則為「隸農」、佃農、雇農等等。
在孟子的筆下,農民的日子似乎不壞,所謂「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他們在自己的住宅周圍,「樹之以桑」。畜養一點家禽、狗、豬等,「五十者可以衣帛矣。」再進一步「設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真是一幅自然美的田園風光。
但是孟子的話顯然摻和著他自己的理想,這個理想是有前提條件的,就是必須以統治者實行「仁政」為條件。如果不然,則「老弱轉乎海壑,壯者散而之四方」,「狗彘食人而不知檢,塗有餓莩而不知發」總之,農民的處境還是很危險的。
「隸農」之名,最早見於《國語·晉語》晉武公時「其猶隸農也,雖獲沃田而勤易之,將不克饗,為人而已。」可見他們對於其主人還有一定的隸屬性,所以稱之「隸農」。他們已經可以從主人那裡獲得一塊「沃田」耕種。但是,勤勤懇懇地勞動,一年到頭,自己留下的糧食還很少,只是「為人而已。」
佃農是租耕「豪民」土地的農民。雇農是受雇於主人的農民,其中也有長年和短時間的雇農之別。依《韓非子·外儲》篇的描寫,這種雇農已很少參看《孟子·梁惠王》、《孟子·滕文公》。
隸屬性。主人為了鼓勵他們勞動的積極性,常常以豐富的酒食款待他們。如果不然,他們就可以到別的主人家去出賣勞力。陳勝、吳廣也是佃雇農,似乎也是比較「自由」的。他們甚至有「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的革命意識,對舊時代的等級制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工商身份的變化在古代「工商食官」的制度下,工商是不分的。他們在宮廷和貴族家裡勞動,其衣食和原料都由公家和主人供給,所生產的東西都是為貴族享用的,不許在市場上買賣。工商的身份是不自由的,要在「工師」的監督下勞動。戰國以後,這種制度已破壞了。同時從農民中也分化出來小部分的個體工、商業者。更值得注意的是與農業和手工業完全脫離關係的商人也開始出現。不可忽視成國秦漢之際商業經濟的發展。《史記·貨殖列傳》對此有很生動的描寫。這對不但出現了許多商業城市,而且已侵襲著周圍的農村。「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農民紛紛離開土地進入城市。商人自己不從事生產,而他們販運各地的土特產和手工業品,轉手之間,便成了巨富。農產品、手工業品都成為商品,從而商品的商品——貨幣也發明了。司馬遷說,「凡編戶之民,富相什則卑下之,伯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僕,物之理也。」財富確乎已成為比政治權力還大的力量,使許多人心甘情願地彼剝削、奴役。從而出現了舊的等級以外的「素封」階級。《史記·貨殖列傳》說今有無秩祿之奉,爵邑之入而樂與之比者,命曰「素封」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則二十萬,而更徭、賦稅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美好矣。素封者就是非出身封君而是庶人、農、工、商、賈等級的,而他們的財富收入可以與封君相比;是更徭、租賦的負擔者。這是以前歷史上所沒有過的富有階級。
貴族內部的貧富分化春秋戰國之際,貴族階級內部也出現了貧富的分化。有的已窮困了,沒落了,有的卻成為富強的貴族。《左傳》,莊公十三年,晉獻公「患桓莊之族偪」,士■建議「去富子則群公子可謀也已」。杜注「富子指桓莊之族」。魯國季孫、叔孫、孟孫三家,以季氏為最強。《論語·季氏》說他「富於周公」(指周公的後人)。可見強族必定是富有者,是「私肥於公」的結果。私家富強了,公家就衰弱了,沒落了。
齊國的陳氏於齊景公時已開始強大。「在禮,家施不及國」的,而陳氏「其取之公也薄,其施之民也厚」。「大夫不收公刊」,而他卻是以「假公濟私」的手段培養了自己的實力。春秋時期不但齊國的陳氏是這樣,宋國的公子鮑,樂氏和鄭國的子罕也都是用「假公濟私」的手段贏得了國人的擁護,以取得了政權。《春秋》三傳譴責他們是「僭禮者」,而僧禮者必然是僭富者。如鄭國的大夫子皙,當時有人批評他「無禮而好陵上,估富而卑其下」見《禮記·月令》。
見《左傳》文公十六年,又襄公二十九年。
2,可見「無禮」正是「估富」的結果。
這些新貴與舊貴在血緣上有千絲萬縷的關係,但他們並不是憑借其血緣關係而獲取政權與社會地位的,而是憑借其雄厚的財富獲取政權與社會地位的。
2《左傳》昭公元年。
第四節商鞅變法的階級政策禮法之爭的問題商鞅變法,首先向秦孝公提出。他說「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保守派貴族甘龍、杜摯反對變法。他們說「法古無過,循禮無邪。」從他們的對話看來,禮和法只是古今時代的問題;禮和法應該相輔為用,是無可爭辯的。但是禮本來只施行於貴族階級內部,並且它是習慣法,不成文法。春秋後期鄭、晉等國首先把《刑書》鑄在鼎上,予以公佈,遭到叔向等舊貴族的反對。這樣一來,禮和法不但反映了古今時代之爭,而且反映了舊貴和新貴之爭。
戰國以前,東方國家貴族執政,公室卑弱,從天子到諸侯,權力不斷下降。禮已經失去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西方國家秦、晉等國以「富國強兵」為目的,提出以法加強君主專制,權力集中於一身。提拔「軍功」貴族,裁抑宗室貴族。這是禮法之爭的主要原因。
春秋後期,鄭、晉等國首先把《刑書》鑄在鼎上,予以公佈。這固然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他們的法是軍事法,後來,李悝、商秧變法,著《法經》和《秦律》也是以軍事法來作為民法的,這些法是極其殘酷的。法家無不主張嚴刑苛法,甚至認為輕罪也應用重刑,人民就不敢犯罪了。這謂之「以刑去刑」。因此法家的法並沒有給人民帶來任何好處。比如商秧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好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這就是軍事法為民法之一例。
二十籌級爵制與新舊貴族《史記·商君列傳》說「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男女奴隸)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而無所芬華。」這一政策反對、裁抑宗室貴族而提拔新興的軍功貴族,是很明顯的。但是應該注意,商鞅並不根本反對貴族的特權——爵秩等級制度,而只是把舊貴的特權轉讓給軍功貴族,甚至這些特權還比舊貴更多更優越。
所謂二十等級爵制,這也是商秧根據秦的舊制而加以擴大和完成的。其等級名稱是公士、上造、管、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這二十等爵雖然與古代的五等爵名稱全然不同,但骨子裡依然保留著五等爵的原則的。其所以增加等級是在獎勵軍功,使更多的人可以獲得「軍功」的機會和權利。據新出上的秦簡所見,不但平民,甚至奴隸、刑徒,只要能斬獲首級,也就可以獲得爵位,循序升級。雖然要獲得高級的等爵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它比起血緣關係身份的世襲性,總算是給了人們一些機會。
二十等爵制只是以新的等級制代替了舊的等級制,如果獲得爵位的話,它的權益不只是田宅、臣妾,而且可以按爵級獲得供驅使的「庶子」。《商君書·境內》云「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這不等於說,除賜予奴隸以外,還可以獲得服役的農奴了嗎?此外,爵至五大夫以上,還可以有「賜稅」、「賜邑」的優待。當然,要達到爵至五大夫以上,如果原是平民,是很不容易的。凡是有爵者,在犯罪時可以享有各種特權。重罪可以減輕,輕罪可以免除犯同樣的罪,爵級高的可以比低的受到較多的優惠。這樣,商鞅變法不但沒有廢除等級制,而且更發展了等級制,造成更多的特權階級。土地國有還是私有《史記·商君列傳》說「商秧廢井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但是,廢井田以後的田制究竟是什麼呢?各家考釋頗有不同。今據新出土的雲夢秦簡,可知商鞅實行的田制是國有制,即國家按農民戶口授予土地的授田制。秦簡《田律》雲入頃芻、稿,以其受(授)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稿相輸度可也。因為自井田制破壞以後,大部分農民已失掉土地,有的農民成為個體農民或佃雇農。秦有大量的土地尚未開發,地廣人稀,商鞅為了「富國強兵」的目的,使農民既耕且戰,不得不將農民按什伍編製起來,授予土地。原來殘餘的、或被舊貴所侵佔井田的阡陌、封疆破壞了,新的田制只是擴大了每畝的單位面積,卻仍是井田的形式。此其一。同時,土地既是全部為國有的,已無須有公田和私田的區別;農民所有的土地由「私田」而成為份地了。此其二。春秋以後,東方國家的井田也逐漸被「暴君污吏,慢其經界」,公社農民實際成了貴族的農奴(助耕公田等於徭役地租)。商鞅變法,由國家授予土地,農民則成為國家的「編戶齊民」,負擔賦稅、徭役。在變法之初,是可能做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的。此其三。《商君列傳》謂商鞅「廢井田」,而《漢書地理志》作商鞅「制轅田」。按「轅田」即「爰田」,是春秋初期晉國已經實行了的。秦因生產力較晉落後,地廣人稀,直至戰國初才實行。《漢書》顏師古注引曹魏時張晏、孟康等人的解釋,是由「三年一爰土易居」的辦法而變為「自爰其處」,即由公社以三年為期重新把公社全部土地調整、分配的辦法,而變為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輪流換耕的辦法。這是必須以生產力、生產技術的發展為前提的。雖然按照《漢書·食貨志》的記載「二十授田,六十還田」,但是實際上農民可以長期佔有土地。此其四。
以上四點是商鞅變法的新田制的實質。商鞅變法本來只為「富國強兵」。白秦孝公時起至秦始皇,連年不斷對外戰爭,賦稅、謠役的負擔日益加重,加之嚴刑苛法,人民動輒犯法,奴隸、刑徒的數量超過了古代。在這種情形之下,商鞅的授田制是否能夠真正貫徹實行,是很成問題的。根據雲夢秦簡的記載在實行授田制時就已經有把國有土地租佃給農民耕種私自收租而「匿田」不報的情形發生了。戰國時期商業經濟已經相當發展,秦授田下的農民卻依然不能避免失去土地淪為奴隸、農奴、佃農、雇農,以至逃入山林作為「盜賊」命運。因此,漢人賈誼、董仲舒等一致譴責商鞅廢井田是土地私有的千古罪人。這也是有根據的。董仲舒說秦時「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也不是誣蔑之辭。總之,商鞅變法以後,私有土地確乎已經大大地發展了。參看高敏《從雲夢秦簡看秦的土地制度》和《雲夢奏簡看秦的賜爵制度》兩文,原載《雲夢秦簡初探》。重農抑商政策及其他《商君列傳》云「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總而貧者,舉以為收孥。」這就是商鞅的重農抑商政策。復其身,就是免除徭役。商鞅認為農業、耕織是生產之本,而工商業則是末。尤其是商業是不事生產的,它們只是轉販農民的糧食、絲織品、布匹等,只有妨礙農民的利益。商鞅實行授田制後,使農民固著在土地上,不能移動,以保證國家有一定的賦稅來源和兵源,這直接關係到耕戰政策的實施,所以他把「事末利」和「怠而貧」者同論,法律特重其罪,將其妻子、兒女沒為「官奴婢。」在戰國時期,商業經濟既已發展,商秧這一政策只能起消極的作用。
法家的法,不但沒有保護新興的工商和農民的地位和利益,而且嚴刑苛法的結果使他們的負擔更加劇加深了。商鞅變法根本沒有廢除奴隸制,而嚴刑苛法和賦役的加重,連年的對外戰爭,反而促使農民更快地陷於破產,以至擴大了奴隸的隊伍,成為秦末農民起義的同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