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已經連續忙碌了好幾天了,不過現在有了一個優勢的事情已經定了性,儘管他沒有留下賬本什麼的,但是光憑在他家搜到的財物,即便是紀檢部門真的查不到他貪污受賄的問題,也已經足夠以不合理收入的罪名起訴他的了,對這樣一個幹部隊伍中的蛀蟲,而且已經死了,當然要嚴厲追查。於是再撤銷了他一切職務、開除黨籍和剝奪了他人民代表資格以後,開始了廣泛的發動群眾檢舉揭發戴小剛犯罪行為的活動。既然戴小剛已經不是國家幹部了,那麼對於銀海市公安局來說就不需要忌諱什麼其他的事了。不管戴小剛是一個什麼樣的人,他被殺了是個現實。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再說殺人案對於社會危害性極大,歷來都屬於必須偵破的案件之一。
自從排除了林希作案的嫌疑以後,丁培又一次組織刑警隊的偵察員們進行了案情討論,不過這次丁培的壓力增加了許多。沒辦法,一來當初因為戴小剛的身份非常敏感,進行大範圍的群眾走訪顯然不合適,刑警隊只能進行小範圍的調查,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可能出現線索遺漏的情況。接下來林希成了重點犯罪嫌疑人,於是,刑警隊的視線又都集中在了林希的身上,結果,破案最寶貴的黃金時間就浪費在了對林希的抓捕上。現在林希的嫌疑排除了,可是破案的黃金時間也過去了,丁培和刑警隊的同志當然著急。
刑事案件的偵破有一個特點,案發後的最佳偵破時間是72個小時。不光是我們國家,全世界都是這樣,這主要是因為刑事案件的特點所決定地。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的發生很容易引起目擊者的注意,就算是一個普通人,對身邊出現的比較特殊的人和事都會在一定程度上給與關注,比方說隔壁鄰居家裡來了一個從來沒見過的人,或者是鄰居家發生了很奇怪地響動等等,這與在大街上碰上車水馬龍和滿街上趕路的人不同,大家都會在心裡想一下這個人是幹什麼地?或者是隔壁的聲音到底是怎麼回事?碰上這樣的情況,如果不去刻意的記憶,那麼用不了72個小時,人們每天接受的大量信息就會沖淡這些記憶,如果沒有人提醒或者再一次發生類似地情況,隨著時間的流逝,這些生活中地小事就會被人們完全忘記。如果時間超過了72個小時,就算是經過提醒或再次發上類似的情況,人們也許會想起曾經發上過一次這樣的事或見過這樣的一個人,但是相對於事件的經過或者是比較特別出現的人物而言,人物地相貌就成了無足輕重的小事,多數時候,除非段時間內再次見到這個人地相貌,一般情況下,人們大多只能記得這個人的大概情況,比方說是男地女的、高個還是矮個、胖子還是瘦猴。相對這些信息而言比較次要地相貌則會忘記。
相對來說,我國刑事警察可使用的先進偵破手段上對比國外發達國家,無疑是要落後一些的。特別我國改革開放前期,破案憑的是一張嘴、抓人全靠兩條腿。簡陋的條件逼出了國內許多個方面的刑偵專家,有利害的就憑一個足跡甚至能瞭解到嫌疑人的生活習慣和工作環境。惡劣的條件逼得警察在偵察案件的時候不得不採用人海戰術,廣泛的群眾走訪就是他們最習慣的手法。
不得不說,這個辦法絕對是非常有效的,不少大案要案的偵破憑的就是人民群眾的力量。人們經常會覺得街道上到處出沒的老頭、老太太的挺煩人,有事沒事的看見每個陌生人都像對待特務一樣用審視的眼神盯著你。可是很多時候,往往就是這些我們看來挺煩的老頭、老太太的掌握著偵破工作的關鍵,因為他們最喜歡管閒事。
「大家都知道,在戴小剛和劉曉莉被殺案偵破的過程中我們走了彎路,由於特定的原因,當時的條件又不許可我們進行大範圍的進行調查。現在事情明朗化了。已經證實我們原來的懷疑對像沒有嫌疑,那麼著就意味著我們還得查下去,把躲在背後的兇手給抓出來。」丁培在案情討論會上說道。
「大家都清楚,由於我們前期的工作沒有做好,寶貴的時間被我們耽擱了。這也增加了我們破案的難度,但是就算再難,我們也得想辦法查下去,這就要求我們每個偵察員都得全力以赴,迅速的、大範圍的展開調查,收集任何有用的線索。今天早上李局長去市裡面開會回來就給我打了一個電話,電話中,李局長告訴我,市委、市政府的領導對戴小剛和劉曉莉被殺一案非常關心,畢竟這個戴小剛原來是國土局局長,雖然事實證明這小子不是個什麼好東西,但是他畢竟是在任上被殺的,這很大程度上干擾了政府部門的工作。李局長在電話裡根我說,他已經代表海市公安局跟市委領導做了檢討,承認是因為他領導方向出現了問題,想當然的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導致案件的偵破走錯了方向,耽誤了案件偵破的最佳時間。
但是我們大家想一下,李局長何嘗不是在幫我們扛包袱?他是局領導,掌管全局。刑警隊不過是銀海市公安局下屬的一個部門,搞刑事案件的偵破本來就是我們的工作。讓領導為了我們工作上的失誤受批評,我這個當刑警隊長的實在汗顏。」
「我今天說這番話的意思一個是給大家一個壓力,逼著你們拚命去尋找線索,爭取盡快抓獲兇手,另一個也是希望大家集思廣益,針對這個案件的特殊性和可能性多想一點辦法,怎麼樣有針對性的逐一排除。大家都說一說。」丁培很少這樣安排工作,平時案情分析會上,他更多的是聽大家的意見,然後進行總結分析,這一次,他是真的急了。
「我這兩天考慮了一下,就算不是因為林希的事情,我更傾向於因為劉曉莉生活作風地問題,導致戴小剛和她被報復殺害。大家。特別是這樣一個這麼不要臉地女人。為了錢和權清楚她是不是光綁在戴小剛身上。大家都知道我老婆就是稅務局地。大家都知道。劉曉莉連高中都沒有畢業。業務知識也是一塌糊塗。可就是這樣地一個人。連續幾年被評為單位先進工作者。有傳聞說。劉曉莉是在認識戴小剛之前通過系進地稅務局。後來因為工作上地關係才認識地戴小剛。後來有戴小剛地。劉曉莉幾年之內從一個普通地工作如人員變成了南區分局稽查科地稽查組長。雖然級別不高。但是權力很大。聽說當時在讓劉曉莉當這個稽查科地組長地時候。市稅務局地某位領導非常不高興。曾經揚言早晚要把劉曉莉踢出稅務局。有傳言說。劉曉莉之所以能進稅務局和入黨都與這位領導有關。我認為不排除買兇殺人地可能。」專案組地一個同志說到。
丁培沒有說話。只是用記號筆在白板上將這一條線索標示了出來。
「我認為會不會有這樣地可能:戴小剛擔任國土局局長期間跟他們局裡面地一些領導有衝突。為了排除障礙。他們買兇殺人。同時在房間了放置了大量現金。使地政府部門和上級黨委不得不對戴小剛地事深入調查。這就使得戴小剛身敗名裂。」另一名偵察員接著說。
丁培又在白板上記錄下了點。
「另外還有一個可能。根據戴小剛地老婆反應。戴小剛平時身上都會帶著元地現金。劉曉莉地同事也說。當天他們正好發了一筆獎金。而且劉曉莉身上平時帶著地項鏈和戒指都不見了。劉曉莉當天又帶著孩子。根據現場發現孩子新買地玩具來看。我們是不是可以假設。戴小剛和劉曉莉接帶著孩子約會地時候。在路上給孩子買玩具。結果被小偷給盯上了。於是跟蹤到他們地住處。騙開了房門。然後殺人奪物。」一個偵察員說到。
「這不可能!」還沒丁培記錄。另一名偵察員就反駁道:「根據現場地情況。戴小剛死在書房。而劉曉莉死在臥室。這充分說明戴小剛當時正在跟兇手談著什麼。試問戴小剛怎麼會讓一個陌生人進書房談事情?可以肯定。兇手一定是認識戴小剛地。再說。就算是小偷。那麼他搶奪了財物並殺死戴小剛和劉曉莉以後。完全沒有必要打斷一個連話都不會說地孩子地手腳。單憑這一點。我敢肯定。這絕對是一起報復殺人。但是我一直想不明白地是。憑戴小剛地社會地位。他認識地人應該不會對他和劉曉莉地財物動手。唯一地可能就是兇手想轉移我們警方地視線。我建議我們應該從戴小剛地社會關係入手查這件事情。」說話地偵查員很激動。看來這番話是想了很久地。
丁培在說話的時候,將偷的相反和他剛講的東西(到了白板上。
「我同意報復人的說法,我想補充的是,如果沒有深仇大恨,而且又是戴小剛很熟悉的人,應該不至於這麼狠心。從犯罪份子的手法上來看,他對戴小剛是恨之入骨。我看來,這個人應該給戴小剛的工作很有關係,所以戴小剛才會讓他進書房談話或者是談判,戴小剛似乎對這個人還比較忌諱,所以還給他倒了茶。這個人能在這個時候在他們與會的地方找到戴小剛,無非是兩個手段。一個是跟蹤,一個是提前約好了的。但是無論什麼情況,他肯定知道劉曉莉不是戴小剛的妻子。因為能受到戴小剛這樣接待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戴小剛的別墅。兩個人後來應該是談崩了,於是罪犯一怒之下動手殺人。我判斷,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人應該是不會對一個不會說話的孩子動手的,因為孩子一點都沒有威脅。罪犯之所以打斷孩子的手腳,是因為他知道這個孩子是戴小剛的。這也是他為什麼沒有殺了孩子的原因。他要留著這個孩子身受殘疾現世報,讓戴小剛在九泉之下都不得安寧。從這一點上看,罪犯跟戴小剛的積怨可能很深,而且時間也很長了。」
會議室裡,一幫人七嘴舌的討論著。終於大家都不再說了,丁培發話了:「大家剛才的討論很熱烈也很全面,我認為戴小剛的熟人報復殺人的可能性最大,當人,我也不排除另外幾種情況。我建議,大家分一下組,按照剛才的大家提出的建議,我們一點一點的排查。另外根據幸福苑小區方面提供的監控錄像上在案發後離開小區的人要進行走訪,主要是陌生人,看能不能找到線索。按照經驗,兇手殺人後會很快離開現場,這點也可以從他沒有拿走現場的現金看得出來。
兇手本沒有時間對現場進行搜查。案發的時間很晚,出入的人應該不多。所以我們的工作量很大,大家一定要仔細調查每一個可能的線索。爭取盡快鎖定嫌疑犯,縮小我們的偵查範圍。」丁培雖然沒有說其他的情況不可能,但是態度上已經明顯傾向於報復殺人的說法,畢竟這個說法最合理。銀海市刑警隊對戴小剛和劉曉莉被殺案的偵察方向開始像戴小剛的社會關係上轉移。
雖然國生被市裡面領導問了一下關於戴小剛和劉曉莉被殺案件偵破情況的進展,但是並沒有像丁培說的那樣受到批評。市委和市政府的領導也傻,他們當然知道由於前期市委、市政府做出的秘密偵查的決定會給兇殺案的偵破帶來多大的障礙。不過站在李國生的立場上,傳達給下面的時候當然會說得誇張一點,只不過跟丁培在案情分析會上說的又不一樣。或者這就是三人成虎的威力。很多時候,層層壓力就是這樣來的。不過最起碼,這些壓力在銀海市刑警隊成了動力,偵察員們都卯足了勁想盡快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