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漢帝國風雲錄 煮酒論史 漢代家庭的生活消費
    林甘泉:『養生『與『送死『:漢代家庭的生活消費

    2004年07月07日23:43

    提要

    一定的生活樣式反映一定的文化傳統。

    )在以家庭為本位的中國古代社會『個人消費不佔重要地位『生活消費通常集中表現為家庭消費『而.養生j與.送死.則是家庭消費的兩大項目。本文擬結合文獻資料和考古文物資料『對漢代的『養生『與『送死『進行一些考察。全文分三部分:(一)『養生『: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費:(二)經濟收入與『養生『消費的差別;(三)『送死『:『富者奢僭,貧者殫財『;(四)『養生『與『送死『的社會保障。

    『養生『的消費水平歸根到底取決於各個家庭的財產狀況。但是各個時代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生存消費,有一個最低限度的標準。漢代一個五口人的農民家庭,每年糧食消費約谷149石,加上食鹽和衣服費用,全年最低限度的生活費用約需236.4石,假定這個家庭有土地100畝,按當時平均每畝(小畝)產糧2石計算,其全部收穫用來支付衣食費用尚缺糧36.4石。

    漢代貴族、官吏和地主的基本經濟收入『都大大超過一般農民家庭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費用。對於他們來說,「養生」並不是一種單純的生存消費,而是為了獲得物質上和精神上巨大滿足的享樂消費。就基本經濟收入和生活奢侈的程度而言,排列第一的是貴族,第二是大地主(尤其是商人地主),第三是官吏。

    「送死」是一種特殊的生活消費。漢代盛行厚葬,『送死『被視為『養生『的延長,成為誇飾家庭社會地位和財力的一種標誌。追求複製和表現死者生前的生活樣式,是漢代基葬的一個重要特點。不僅富貴人家厚葬奢僭,連一些家境並不富裕的人家也不惜耗盡家產厚葬,這種風氣與當時流行的孝道觀念有關。

    中國封建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全部社會關係都帶有封建倫常的色彩。當有的窮困家庭『養生『和『送死『最起碼的消費都無力承擔時,它的宗親族黨和封建國家都有責任予以救濟。這種救濟從一定意義上說來『是中國古代『養生『與『送死『的一種社會保障,但它所起的作用極其有限。廣大農民由於飢寒交迫而流離失所,因此社會生產往往無法正常運行。隨著社會危機的加深,一場農民起義也就必不可免了。

    關鍵詞:生存消費享樂消費最低生活費用基本經濟收入社會保障

    人類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相互依存,互為前提。沒有個人和集團的消費,社會生產就無法進行,人類自身也無從繁衍。

    不同的消費方式反映不同的文化傳統。在以家庭為本位的中國古代社會,個人的消費不佔重要地位,生活消費通常集中表現為家庭消費,而.養生j和『送死『則是家庭消費的兩大項目。本文擬結合歷史文獻和考古材料,對漢代的『養生『和『送死『進行一些考察。

    一、『養生『:最低限度的生存消費

    中國古代所謂『養生『,既指自身的物質生活享受,也指子女對父母的奉養乃至整個家庭的生活消費。孟子說:『谷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是使民養生喪死無憾也。『(《孟子·梁惠王上》)他所說的『養生『,即包括『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孟子·梁惠王上》)的整個家庭的生活消費。《鹽鐵論·本議》說:『隴、蜀之丹漆旄羽,荊、揚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柟梓竹箭,燕、齊之魚鹽旃裘,兗、豫之漆絲絺紵,養生送終之具也,待商而通,待工而成。『這裡的『養生『也是就各個家庭的生活消費而言的。

    『養生『的消費水平,與人們的消費觀念有關。不同時代和不同地區有不同的生活樣式,由此也產生了各個時代和各個地區之間消費觀念的差異。譬如漢代的南方和北方、東部和西部之間,由於自然條件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在衣食住行各方面的消費就有不少差異。但從根本上說來,「養生」的消費水平取決於各個家庭的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漢書·楊王孫傳》說,楊王孫『家業千金,厚自奉養生,亡所不致。『家境不如楊王孫的,就不可能像他那樣消費,由於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不同,漢代家庭『養生『的消費水平可以說干差萬別,我們要對此作出全面和具體的說明是很困難的。但是各個時代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生存消費,大體上有一個最低限度的標準。晁錯說:『人情一日不再食則饑,終歲不製衣則寒。『(《漢書·食貨志》)一個人每天至少要有兩餐,每年至少要制一套衣服,這是維持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消費。戰國初期『李悝曾經對農民五口之家必需的衣食費用算過一筆賬。利用文獻記載和出土文物,我們對漢代農民家庭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衣食費用,也可以作一些推測。

    漢代普通家庭的飲食非常簡單,通常是『餅餌麥飯甘豆羹『,『園菜果蓏助米糧『(《急就篇》)。糧食和菜蔬都是農民自己耕作的收穫。在估算農民家庭最低限度的飲食消費時,我們甚至可以不考慮菜蔬,只計算人們生存最必需的糧食和食鹽的消費。

    漢代口糧的一般標準,從文獻記載和考古材料中大致可以瞭解。《鹽鐵論.散不足》說:『十五斗粟,當丁男半月之食。『《氾勝之書》說『丁男長女『歲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論衡·祀義》說:『中人之體七八尺,身大四五圍,食斗食,歠斗羹,乃能飽足,多者三四斗。『崔寔《政論》說「長吏及其奴從二人每月」食粟六斛『。這些記載都說明漢代成年勞力每月口糧大致是谷三石。按糧食加工消耗率計算,谷三石折糙米一石八升[1]。也就是說,每人每日的口糧是六升左右。《漢書·匈奴傳》載王莽發三十萬士兵出征匈奴,嚴尤上書說:『計一人三百日食,用糒十八斛,非牛力不能勝。「糒」是用米做的乾糧。『用糒十八斛『,是指三百日的乾糧用米十八斛,正好也是日食米六升。對於一個成年勞力來說,每日六升口糧恐怕是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最低標準了。這從漢代屯田士卒的口糧供應也可以得到證實。

    漢代邊塞吏卒的口糧和日用衣物都是由國家供給的。居延漢簡所載邊塞吏卒

    的廩食,有每月『三石三斗三升少『、『三石二斗二升少『、『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斗三升少『等不同記載。其中,以『三石三斗三升少『的記載最多。吏卒廩食是按每月的天數計算的,因此大月小月自然就會出現差別。楊聯升先生曾經正確地指出,『三石三斗三升少『與『三石二斗二升少『雖是兩種計量,『然苟以大月三十日小月二十九日釋之,則每日均為米六升太半升。『(楊聯陞1992)但楊先生以『額較多者謂未舂之粟,額較少者謂已舂之米『,認為『二石『與『一石九斗三升少『之廩給為米而非粟,這個意見卻值得商榷。因為有的簡文明確記載『二石『與『一石九斗三升少『之廩給是粟。陳直先生認為『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小石,『二石『是大石,這個解釋就較為合理(陳直1986)。總之,邊塞吏卒的口糧標準基本上是每月『三石三斗三升少『(小石)。這個口糧標準比內地一般的勞力略高,大概是因為邊塞勞動條件比較艱苦的緣故。

    成年勞力每月食糧谷三石,折糙米一石八升。一般家庭每月的食糧消費量又是多少呢?漢代家庭的結構和規模不一,普通家庭有父母妻子型和夫妻子型兩種主要類型。所謂『五口之家『,通常即指父母妻子三代型。《春秋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註:『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鄭裡廩簿竹簡,所載農戶人口,如『戶人越人能田三人口六人『,『戶人青肩能田三人口六人『(裘錫圭1974),大約也是屬於父母妻子型家庭,但第二代兄弟尚未分家。夫妻子型只有兩代,一般是四口左右。居延漢簡所載邊塞戍卒的家庭,不少是這種類型。戍卒在服兵役之前,基本上都是農民。封建國家供給戍卒家庭的食糧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農民家庭為保證生存和繁衍後代所必需的食糧消費量。漢代人民年齡十五以上至五十六歲稱大男大女,七歲至十四歲稱使男使女,兩歲至七歲稱未使男未使女。漢簡有關簡文表明,大女和子使男每月廩食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廩食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廩食一石一斗六升大,其間相差都是五斗『未滿兩歲的嬰兒,則廩給一鬥。但實際上發給全家的糧食,往往扣掉零頭,只給一個整數。戍卒家屬的這種廩給標準,當然不反映他們每個人的實際吃糧數。但這種官方規定的廩給標準『可以看作是不同年齡段的非丁男人口為維持生存所必需的最低口糧標準。據此,大體上可以推算出漢代一個普通農民家庭為維持全家生活所必需的糧食月消費量和年消費量。下面試舉幾個不同家庭結構的例子: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家,如果有兩個大男,兩個大女,一個使男,其糧食月消費量為(2×3)+(2×2.16)+2.16=12.48石,年消費量為149.76石:如果有三個大男,兩個大女,其糧食月消費量為(3×3)+(2×2.16)=13.32石『年消費量為159.84石。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家,如果有兩個大男,兩個大女,其糧食月消費量為(2×3)+(2×2.16);10.32石『年消費量為123.84石;如果有一個大男,兩個大女,一個使男,其糧食月消費量為3+(2×2.16)+2.16:9.48石『年消費量為13.76石。

    除了糧食之外,鹽也是人們維持生存最必需的生活資料。漢政府對邊塞吏卒及其家屬所供應的食鹽,基本上是每人每月三升(《居延漢簡甲乙編》)。趙充國為屯田上書漢宣帝,談到其部下『萬二百八十一人『,每月需要『用鹽三百八斛『(《漢書·趙充國傳》),每人食鹽2.99升,與漢簡所載3升相差無幾。據此估算,四口之家每月需要用鹽12升,全年]44升:五口之家每月用鹽15升,全年I80升。農家食鹽要從市場購買。居延漢簡有關於粟價和鹽價的記載[2],假定鹽價每斗30錢,粟價每石100錢,四口家全年用鹽折糧4.32石,五口之家全年用鹽折糧5.4石。衣服費用是一個比較難於估算的項目,因為南方和北方需要的服裝不同,各種衣服耐穿的程度也不一樣.晁錯建議募民實邊,『予冬夏衣,廩食,能自給而止『(《漢書·晁錯傳》)。漢政府發給戍卒的衣服,大約也是冬夏衣俱有。漢簡中記載戍卒領取的衣服,就有單衣、袍、襦、褲、裘、襪等。就一般農民家庭而言,恐怕是很難做到所有家庭成員每年都既制夏衣叉制冬衣的。李悝估算戰國時代農民家庭全年衣食費用的比例,約為1:1.8(《漢書.食貨志》)。照此比例折算,漢代五口之家一年的衣服費用約需82石糧食,四口之家約需68石糧食。

    至此,我們大體上可以計算出漢代普通農民家庭所需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費:有兩個大男的五口之家全年約需口糧149石,食鹽折糧5.4石,衣服費用折糧82石,共236.4石。有一個大男的四口之家,全年約需口糧114石,食鹽折糧4.32石,衣服費用折糧68石,共186.32石。對漢代普通農民家庭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費作出量化的估算,有助於我們瞭解當時各種家庭「養生」消費的差別。一般說來,一個家庭生活消費的水平,取決於它經濟收入的多少。如果一個家庭的經濟收入,達不到它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費用,它就不免要陷入飢寒交迫的境地,而且連簡單再生產也無法維持。經濟收入超過必需的最低限度生活費用的家庭,則有可能過上溫飽的日子。超過得越多,日子也越好過。

    二、不同家庭經濟收入與「養生」消費的差別

    晁錯說:『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漢書·食貨志》)。他所說的『百畝『是指小畝,而『百石『則指大石。就整個漢代而言,一大畝大約可年產粟3石,一小畝可年產粟2石左右(林甘泉1990)。也就是說,耕種百畝(小畝)土地的五口之家,全年可收穫糧食200石左右。這樣的收入能不能保障這個家庭最限低度的生活消費呢?

    按照上述一般家庭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費估算,這個有兩個大男的五口之家,扣掉全家一年的口糧149石之後,尚可餘糧5l石。但如果把食鹽和衣服費用的折糧計算在內,則入不敷出,缺糧36.4石。此外,還有封建國家的賦斂,也要農民再拿出一部分糧食。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為了維持生計,只有兩個辦法:一是節衣縮食,把衣食費用降低到一般家庭所需要的最低消費水平以下;二是增加副業生產的收入和在農閒季節外出從事僱傭勞動。漢代一些政論家經常痛心疾首地談到農民『背本趨末『,其實這正是農民為了解決生計困難而不得不採取的措施。

    應該指出的是,漢代不少農民家庭佔有的土地實際上都不足百畝。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鄭裡廩簿竹簡記載的二十五戶農民土地佔有狀況,多數是二、三十畝,最少的才八畝。其中佔地最多的一家,是.戶人勝能田三人口五人『,也只有『田五十四畝『(裘錫圭1974)。以『戶人勝『這個五口之家為例,『能田三人『是指三個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假定二人是成年勞力,一人是使男,另外兩人一個是大女,一個是使女,五人口糧一年需要143.76石,加上食鹽和衣服費用折糧,全年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費約需谷232石,他家的54畝土地如是小畝,估計全年只能收穫108石左右:如是大畝,估計可收穫162石。這就是說,按照一般家庭最低生活消費的標準估算,這個農民家庭每年尚缺糧124石或70石。這樣的家庭,如果沒有別的謀生之路,顯然是無法度日的。

    農民家庭生活消費的實際水平,不僅取決於其經濟收入,也與家庭人口有直接關係。一個佔地百畝的家庭,如果家庭人口不是五人而是四人(一個大男,一個使男,兩個大女),設其全年的收穫量不變,因減少一個人的口糧,扣除全家口糧之後的剩餘糧食還有86石。這樣,比起五口之家來,其日子就要好過一些。相反,耕地沒有增加而人口增加的農民家庭,如果叉沒有其它收入,生活消費的實際水平必然比五口之家更加下降。這也就是為什麼漢代有些地方『小民困貧,多不養子『(《後漢書》67/57)的原因。

    如果說多數農民的『養生『至多只能維持最低限度的生存消費,那麼貴族、官吏和地主富人的.養生j則已經不單純是一種生存消費,而是為了獲得物質上和精神上巨大滿足的享樂消費。他們之中雖然也有的人居家儉約,但更多的人則過著豪奢的生活。這是與他們有豐厚的經濟收入分不開的。

    漢代貴族的經濟收入主要來自封地的租稅。《史記·貨殖列傳》說:『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事實上,除關內侯沒有封邑,只有固定的租稅之外『漢代列侯一般是以戶定地,封邑確定之後,人口增殖也就意味著封戶增多。因此,有的列侯每年租稅收入可達千餘萬((後漢書.張湯傳附孫延壽傳>)。至於諸侯王的收入,更是驚人。明帝封皇子,.歲給二千萬)((後漢書)lOa/10a)。章帝『令諸國戶口皆等,租入歲各八千萬。『(《後漢書》50/40)諸王列侯的全部租稅收入,相當於農民家庭收入的多少倍『很難有精確的計算。但以東漢列侯馮石為例,『歲入谷三萬斛,錢四萬『(《後漢書》33/23),僅就『谷三萬斛『來說,即相當於農民五口之家全年必需的最低生活費用的127倍。

    漢代的官吏以穀物定秩祿,三公秩萬石,九卿中二千石,郡守二千石,萬戶縣令六百石,縣丞、縣尉四百石,等等。三公每月實俸350斛,全年俸祿4200石,相當於農民五口之家全年必需的最低生活費用的18倍。郡守每月實俸120斛,全年俸祿1440石,相當於農民五口之家全年必需的最低生活費用的6倍『萬戶縣令每月實俸70斛,全年俸祿840石,相當於農民五口之家全年必需的最低生活費用的3.5倍。縣丞、縣尉每月實俸50斛,全年俸祿600石,相當於農民五口之家全年必需的最低生活費用的2.5倍(《西漢會要》37)。

    漢代地主佔有的土地,多者達數百頃,甚至千頃以上。如著名酷吏寧成因犯法抵罪髡鉗,返歸家鄉後『賞貸買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史記·酷吏列傳》)。一個有百頃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假定每畝平均年產粟2石,按照『見稅什五『的地租率計算,可以收入地租10000石,相當於農民五口之家全年必需的最低生活費用的42倍。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單就貴族、官吏和地主的基本經濟收入來說,就可以保證他們家庭的生活消費遠遠超出於一般農民家庭最低限度的消費水平『而無論是貴族或官吏,其經濟收入事實上都不限於食封的租稅和俸祿。按照制度,列侯『四時皆得賜餐錢『(《漢書·高後紀》注引應劭曰)。(漢宮儀)記載:『臘賜,大將軍,三公錢各二十萬,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進、侯十五萬,卿十萬,校尉五萬,尚書三萬……。『有的貴族和官吏,還常常得到皇帝各種臨時性的賞賜。如宣帝賞賜霍光『前後黃金七千斤,錢六千萬,雜繒三萬疋,奴婢百七十人,馬二千匹,甲第一區。『(《漢書·霍光傳》)有地產的貴族和官吏,還有地租收入。至於有些貴族和官吏利用各種非法手段所攫取的財富,那就更無法計算了。如果就貴族、官吏和地主的基本經濟收入作一個比較,應該說貴族和大地主的經濟收入都比官吏高。史書上有關貴族和大地主(特別是商人地主)生活奢侈的記載比官吏要多,這也正說明他們生活消費的水平是與其經濟收入相對應的。

    西漢初年承亡秦兵燹之後,社會消費一度大幅度萎縮。《史記·平准書》說,當時.自天子不能具鈞駟,而將相或乘牛車,齊民無藏蓋。』經過一個時期的休養生息之後,社會經濟才逐漸得到恢復和發展。但直到文景之世『民間無論是『養生『或『送死『,還是比較儉樸的。《鹽鐵論·國疾》記賢良說:

    竊所以聞閭里長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溫暖而不靡『器質樸牢而致用。衣

    足以蔽體,器足以便事,馬足以易步,車足以自載,酒足以合歡而不湛,

    樂足以理心而不淫。人無宴樂之聞,出無佚游之觀。行即負羸,止作鋤

    耘。用約而財饒,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華,養生適而不奢。

    賢良所說的『往者『,大致是指武帝以前的情況。但就在文景時期,有的貴族家庭的生活消費已經達到窮奢極侈的地步。長沙馬王堆軑侯利蒼及其家屬墓出土的器物,就為我們提供了這方面的一個例子。

    馬王堆漢墓中隨葬的食物品類很多,根據出土實物的鑒定,參考隨葬竹笥木牌的記載,糧食有稻、小麥、黍,粟,大豆,赤豆,麻子等:蔬菜瓜果有芥菜,葵、芋、姜、筍、藕、菱角以及梅、楊梅、梨、柿,棗、橙、枇杷、甜瓜等;肉食品屬於獸類的有黃牛、綿羊、狗、豬、馬、兔,梅花鹿;屬於禽類的有雞、野雞、野鴨、雁、鷓鴣、鵪鶉、鶴、天鵝、斑鳩、鷸、鴛鴦、竹雞、火斑雞、鴞、喜鵲、麻雀等;屬於魚類的有鯉、鯽、鳡、刺鳊、銀鲴、鱖等。此外,隨葬的食品和飲料還有雞蛋、各種餅食和酒。烹調時使用的調味品有鹽、醬、豆豉、糖、蜜、曲、醋等。出土的一百多件絲織物和服飾,包括絹、綺,羅、紗、錦、組帶和繡等品種。其中如素紗禪衣、漆縵紗帽和絨圈錦,都達到了很高的工藝水平。出土的大量精美漆器,包括各種日常生活用具『如盛放食物和飲料的鼎、盤『奩、鍾、壺、紡、耳杯、卮杯,承托餐具的案、平盤,用於盥洗的盆、匝、沐盤,以及娛樂用的博具,擺設用的幾、屏風等,應有盡有(湖南省博物館等1974;湖南農學院等1978;何介均、張維明1982)。

    漢武帝以後,貴族生活豪奢的事例更是不勝枚舉。如田蚡『治宅甲諸第,田園極膏腴,市買郡縣器物相屬於道。前堂羅鐘鼓,立曲旃;後房婦女以百數。諸奏珍物狗馬玩好,不可勝數『(《漢書·田蚡傳》)。史丹『僮奴以百數,後房妻妾數十人,內奢淫,好飲酒,極滋味聲色之樂(《漢書·史丹傳》)。王政君的『五侯群弟,爭為奢侈,賂遺珍寶,四面而至:後庭姬妾,各數十人,僮奴以干百數,羅鐘磬,舞鄭女,作倡優,狗馬馳逐;大治第室,起土山漸台,洞門高廊閣道,連屬彌望『(《漢書·元後傳》)。梁冀、孫壽夫婦「對街為宅,彈極土木,互相誇競。堂寢皆有陰陽奧室,連房洞戶。柱壁雕鏤,加以銅漆:窗牖皆有綺疏青瑣『圖以雲氣仙靈。『『冀、壽共乘輦車,張羽蓋,飾以金銀,遊觀第內,多從倡伎,鳴鐘吹管,酣謳竟路『(《後漢書·梁冀傳》)。

    漢代的官吏如果沒有封侯食邑,其經濟收入主要就是靠俸祿。有的官吏俸祿所得扣除生活費用之外,並沒有多少剩餘。張湯為御史大夫,死後『家產值不過五百金,皆所得奉賜,無它贏j(《漢書·張湯傳》)。尹齊曾任中尉,後.以淮陽都尉病死,家值不滿五十金『(《史記·酷吏列傳》)。王吉為益州刺史,其孫王崇曾代大司空,『皆好車馬衣服,其自奉養極為鮮明,而亡金銀錦繡之物。及遷徙去處,所載不過囊衣,不畜積余財。去位家居,亦布衣疏食『(《漢書·王吉傳》)o基層官吏的秩祿較低,崔寔曾為『百里長吏『的收支算過一筆賬:『一月之祿,得粟二十斛,錢二千。長吏雖欲崇約,猶當有從者一人。假令無奴,當復取客。客庸一月千,芻、膏肉五百,薪炭、鹽、菜又五百,二人食粟六斛,其餘財足給馬,豈能供冬夏衣被、四時祠祀、賓客鬥酒之費乎?況復迎父母致妻子哉『(《政論》)。按照崔寔所算的這筆賬,基層官吏生活確實比較拮据。但他們的消費水平無論如何已超過了農民家庭的最低生活消費。而更重要的,許多官吏並不以俸祿為滿足。他們手中掌握權力,這是聚斂的有利條件。《漢書·景帝紀》載景帝詔曰:『吏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侵牟萬民。『《後漢書·左雄列傳》說:『鄉官部吏,職斯祿薄,車馬衣服,一出於民。廉者取足,貪者充家,特選橫調,紛紛不絕,送迎煩費,損政傷民。『日常生活的費用都無償取之於民,其消費水平自然不是以俸祿所能衡量的。

    江陵鳳凰山168號漢墓的墓主具有五大夫的爵位,其身份相當於縣令。墓中隨葬的五百多件文物,有許多日用的漆器、木器、竹器、陶器和絲麻織品,還有小米、稻穀、生薑、紅棗、杏、李、梅、花椒以及牛、豬、雞、魚等食物的遺骸(紀南城鳳凰山一六八號漢基發掘整理組1975),反映一個基層官吏生前的生活消費也相當奢侈。內蒙古和林格爾漢墓的墓主是一個護烏桓校尉,墓中壁畫更表現了墓主生前豪華的生活場面。畫中有許多男女奴婢忙於汲水.洗滌、釀造、宰牛、擊牛、烹飪。廚房內掛著魚、肉、肝、腸、肺、雞、雉、兔、獸頭等,擺滿了釜、鏤、盆、缽、甕、食案、列鼎、盤、奩、盒、碗、勺及盛放耳杯的架子。廚房外有飼養雞、鴨、鵝等的禽。在堂上,奴婢們向主人進奉酒食,樂舞百戲伴著主人宴飲(內蒙博物館文物工作隊1978)。

    和貴族、官吏不同,漢代的庶民地主在政治上並沒有什麼特權。商人地主在政治上甚至還受到歧視和壓制。但是他們擁有雄厚的財力,可以交通王侯,勾結官吏。文帝時商人已經『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乘堅策肥,履絲曳縞『(《漢書·食貨志》).其後,商人地主的生活曰益奢僭。從賈誼、晁錯開始,漢代一些士大夫所尖銳批評的民間的奢侈風氣,主要就是指商人地主的生活消費。《漢書·嚴安傳》說:

    今天下人民用財侈靡,車馬衣裘宮室皆競修飾,調五聲使有節族,雜五色

    使有文章,重五味方丈於前,以觀欲天下。

    大約從武帝以後,民間的奢侈風氣有了較大發展。在昭帝時召開的鹽鐵會議上,賢良曾經列舉『富者『和『中者『(中產之家)在衣食住行各方面的奢侈表現。如說:『富者縟繡羅執,中者素紼冰錦『;『富者鼴貂,狐白鳧翥『中者廚衣金縷,燕貂代黃『;『富者銀口黃耳,金罍玉鐘,中者野王紵器,金錯蜀杯『:『富者連車列騎,驂貳輜耕,中者微輿短轂,煩尾掌蹄『等等(《鹽鐵論·散不足》)。到了東漢末年,仲長統對商人地主的豪奢生活更有生動的刻畫:『妖童美妾,填乎綺室:倡謳伎樂,列乎深堂。賓客待見而不敢去『車騎交錯而不敢進。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敗而不可飲。睇盼則人從其目之所視,喜怒則人隨其心之所慮。『仲長統還指出,這些『豪人『奢侈的物質生活享受,『此皆公侯之廣樂,君長之厚實也。苟能運智詐者,則得之焉;苟能得之者,人不以為罪焉『(《後漢書》49/39)。財富的力量已經衝垮了傳統禮制,只要擁有巨大的財富,即使生活享受奢僭,人們也『不以為罪『了。

    註釋:

    [1]《九章算術》卷二《粟米》:『今有粟一斗欲為糲米,問得幾何?答曰,為糲米六升,『糲米即糙米。

    [2]漢簡載:『粟一石,直百一十『;『出錢四千三百卅五,耀得粟五十一石,石八十五。『(見(居延漢簡甲乙編》釋文頁16、199)又居延新簡地皇三年《勞邊使者過界中費》冊載:『鹽、豉各一鬥,直卅。『(見甘肅居延考古隊,《居延漢代遺址的發掘和新出土的簡冊文物》所附圖版,《文物》1(1978))。原簡出土地點肩水金關,簡文尚未正式發表。

    《中國考古學與歷史學之整合研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會議論文集之四,1997年7月

    『養生『與『送死『:漢代家庭的生活消費(2)

    作者:林甘泉

    三、『送死『:『富者奢僭,貧者殫財『

    古代的人,以為死人有知,與生人無異,『閔死獨葬,魂孤無副,丘墓閉藏,穀物乏匱,故作偶人以侍屍柩,多藏食物,以歆精魂『(《論衡·薄葬篇》)。由此,就產生了『送死『這種特有的家庭消費。漢代墓葬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不少墓葬力求複製和表現死者生前的生活樣式。特別是一些富貴人家,不但墓葬的形制和佈局要模仿地面上的居住建築,而且死者的飲食『衣服、車馬以及各種日常生活用品等等都要納入墓中隨葬。這種葬俗表明『在人們的觀念中,『送死『是『養生『的延長。死者生前過著豪奢的生活,死後也要把這套生活方式搬到地下。以滿城中山靖王劉勝墓為例『南、北耳室是庫房和車馬房,中室是寬大的廳堂,後室是象徵臥室的內室。甬道和南耳室共置實用的車六輛,馬十六匹。北耳室隨葬的部分陶器還分別裝盛酒,糧食、魚類等。中室除銅器、鐵器和陶器外,還張設兩具帷帳(社科院考古所1984),從西漢晚期到東漢,墓葬中的禮器逐漸趨於絕跡,而日常生活用具以及屋、井、倉、灶等模型明器則大量出現。在東漢的壁畫墓和畫像石『畫像磚墓中,還經常可以看到一些表現墓主人豪奢生活的畫面,如庖廚、宴飲,樂舞等。內蒙古托克托縣古城一座.閔氏』墓葬中的壁畫,井、灶『車馬和奴婢都寫有『閔氏『字樣,表明這些生活用具和奴婢都是供墓主人閔氏使用和驅使的(內蒙古大學古史研究室1977)。

    四川的漢代畫像磚墓,在不同地點的墓中,常常可以發現內容完全相同的畫像磚。有的學者據此認為,這些畫像的內容與墓主人並無直接關係(劉志遠1958)。這裡涉及對壁畫、畫像石、畫像磚所表現的生活如何理解的問題『應該承認,內容完全相同的成批製作的畫像磚,出現在不同的墓中,說明有些畫像的內容已經成為一種固定的模式,它並不一定都是墓主人日常生活的具體寫照。但是,不能由此就否定這些畫像基本上是反映當時社會生活的一種寫實的藝術創作。用成批製作的烹牛宰羊、宴飲樂舞的畫像裝飾墓室,恰恰說明豪奢的生活方式在富貴人家帶有普遍性。即使有的墓主生前不是經常過著這種生活,但墓室的裝飾卻反映死者及其家屬對這種生活方式的追求。

    對於富貴人家來說,.送死j不僅是.養生j的延長,而且是誇飾社會地位和財力的一種標誌。原先,『送死『是有一套嚴格的禮制的。『禮者,以財物為用,以貴賤為文,以多少為異,以隆殺為要『(《荀子·禮論》)。不同的等級,『送死『之制也不同。譬如『天子棺槨十重,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然後皆有衣衾多少厚薄之數,皆有翣菨文章之等,以敬飾之『(《荀子·禮論》)。但是漢代『送死『奢僭的情況相當普遍,先前的禮制已經完全廢弛。周亞夫之子『為父買工官尚方甲循五百被可以葬者『,結果亞夫以『盜買縣官器『的罪名下獄(《漢書·周勃傳》)。《鹽鐵論·散不足》談到當時的葬俗是『富者繡牆題湊,中者梓棺楩槨『;『富者積土成山,列樹成林,台榭連閣,集觀增樓,中者祠堂屏閣,垣闕罘罵。『《潛夫論.浮侈篇》說:『今京師貴戚,郡縣豪家,生不極養『死乃崇喪。或至金縷玉匣,襦梓楩柟,多埋珍寶偶人車馬,造起大塚,廣種松柏,廬舍祠堂,務崇華侈。『東漢的幾個皇帝,也多次在詔令中指出『百姓送終之制,競為奢靡『;『貴戚近親,奢縱無度,嫁娶送終,尤為僭侈。『封建國家雖然禁止『吏民腧僭『,但『貴戚近親,百僚師尹,莫肯率從,有司不舉,怠放日甚『(《後漢書》2/2,3/3,4/4、5/5)。

    在權貴富豪『送死『競相奢僭的影響下,有些家境並不富裕的人家,也紛紛慕效。『葬死殫家,遣女滿車,富者欲過,貧者欲及『(《鹽鐵論.國疾》),成為一時風氣。有的人為了把父母的喪事辦得體面一些,不惜耗盡家產,甚至借貸求助。原涉為父『大治起塚捨,周閣重門『,『買地開道,立表署曰南陽仟『,『費用皆卬富人長者,然身衣服車馬才具,妻子內困『(《漢書·遊俠傳》)。東漢名士范滂的父親叔矩,『遭母憂,既葬之後餿粥不贍『(《風俗通義·十反》)。崔寔的父親崔瑗生前『好賓客,盛修餚膳,單極滋味,不問余產。『他死後,崔寔『剽賣田宅,起塚塋,立碑頌。葬訖,資產竭盡,因窮困,以酤釀販鬻為業。時人多以此譏之,寔終不改『(《後漢書·崔寔列傳》)。

    厚葬的歷史由來久遠,先秦諸子對厚葬一般是持反對態度的。墨子主張節葬,自不待言。孔子肯定三年喪制,但並不主張厚葬。『子路曰:傷哉貧也,生無以為養,死無以為禮也。孔子曰:啜菽飲水,盡其歡,斯之謂孝。斂手足形,還葬而無槨,稱其財,斯之謂禮『((禮記·檀弓下))。孟子雖然說過『養生者不足以當大事,惟送死可以當大事『(《孟子·離婁下》),把給父母送終看成是比養活父母還重要的事情,但也是就盡禮而言,並沒有主張厚葬的意思。漢代的一些有識之士,對於厚葬都曾尖銳地加以批判,有的人還身體力行提倡薄葬。就連有的皇帝,也下詔明令禁止厚葬。但為什麼終兩漢之世,厚葬之風卻愈演愈烈,『至於富者奢僭,貧者單財,法令不能禁,禮義不能止『(《後漢書》1a/1a)呢?

    王充在《論衡·薄葬篇》中說:『聖賢之業,皆以薄葬省用為務。然而世尚厚葬,有奢泰之失者,儒家論不明,墨家議之非故也。『把厚葬的風氣歸咎於儒墨議論的不當,這顯然沒有說到問題的根本。厚葬是一種奢侈的消費,而消費水平歸根結底是由生產的發展水平決定的。在西漢初年,當殘破的社會經濟尚未得到恢復時,客觀上是不可能盛行厚葬。『送死『奢僭成為一種社會風氣,也和『養生『奢僭一樣,是在漢武帝以後才形成的。因為只有社會經濟得到恢復和發展之後,才為這種奢侈的消費提供了物質基礎。但即使在這之後,厚葬也不是所有家庭都能承受的消費。對於廣大貧苦農民來說,他們『生有終身之勤,死有暴骨之憂『(《政論》),不少人是『大饑而死,死又不葬,為犬豬所食『((漢書·貢禹傳)),又如何談得上厚葬呢?

    漢代『送死『最低限度的費用,我們從史書記載中也可以略知一二。《漢書·哀帝紀》載,河南、穎川水災,『流殺人民,壞敗廬舍『,『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賜死者棺錢,人三千。『《後漢書·安帝紀》載,『遣中謁者收葬京師客死無家屬及棺槨朽敗者,皆為設祭:其有家屬,尤貧無以葬者,賜錢人五千。『官府賜貧無以葬者三千至五千錢,可以看作是當時『送死『最低限度的費用。但實際上,普通人家『送死『肯定不能只限於置辦棺材。原涉以賑施貧窮赴人之急聞名,曾為一『家無所有『的友人操辦喪事,『削牘為疏,具記衣被棺木,下至飯含之物,分付諸客。諸客奔走市買,至日昳皆會『(《漢書·遊俠傳》)。可見衣被棺木飯含之物都是『送死『所必需的。除此之外,還需置辦死者家屬的喪服。埋葬死者還需要塚地。漢代傳世的買地券,有些是購買塚地的,每畝地價自一千五百錢至三、四千錢不等(林甘泉1990)。有的農民家庭買不起專用的塚地,只好把死者埋在自家的農田地下。東漢末年的孫成買地券載,左駿廄宮大奴孫成從雒陽男子張伯始買廣德亭部羅陌田一町用作塚地,雙方約定除『根生土著毛物皆屬孫成『之外,『田中若有屍死,男即當為奴,女即當為婢,皆當為孫成趨走給使『(羅振玉1918)。土地買賣契約之所以要寫上這種具有濃厚迷信色彩的內容,說明當時農田埋有死人並非個別現象.沒有土地的家庭為了讓死者有葬身之地,其送死的負擔就更重一些。西漢董永『父亡,無以葬,乃從人貸錢一萬。永謂錢主曰:『後若無錢還君,當以身作奴。『『(劉向《孝子圖》)。像董永這樣不得不賣身葬父的人,恐怕就是沒有土地可以變賣的貧民。

    棺錢三千,如以粟價每石100錢折算,相當於30石糧食的價錢。但如上所說,『送死『不能只限於置辦棺材。倘若把董永葬父貸錢一萬視為普通人家辦理喪事所需的費用,這筆喪葬費就相當於耗費糧食100石。前文指出,漢代一個耕種百畝土地的農民家庭,全年收穫糧食約在200石左右。農家依靠種地收入維持生活,已經非常拮据。在這種情況下,一次『送死『的費用就要用掉全年糧食收穫的一半,對於農民來說無疑是非常沉重的負擔。由此也可想見,超越普通『送死『費用的厚葬,顯然是與貧苦農民無緣的。漢代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在抨擊厚葬風氣時所說的『貧者欲及『,『貧者殫財『的『貧者『,大抵家境雖不富裕,總還要有一定的資產,而不可能是飢寒交迫的貧苦農民。漢代的貧富是以家資為根據的。『中家『的家資標準是『十金『,即十萬錢。家訾不滿萬錢的,即可稱貧。貢禹上書元帝說:『臣禹年老貧窮,家訾不滿萬錢,妻子糠豆不贍,裋褐不完。有田百三十畝,陛下過意征臣,臣賣田百畝以供車馬『(《漢書·貢禹傳》)。貢禹有田一百三十畝,已超過一般農民通常佔有的土地面積,但因為家資不滿萬錢,也就可以自稱貧窮。據此,漢代那些慕效厚葬的『貧者『,至少也是一些可以溫飽的編戶齊民。

    王充雖然未能揭示厚葬的社會根源,但他指出漢代厚葬的風氣與孝道的觀念有關,這個意見卻是很有見地的。王充說,『死人之議,狐疑未定,孝子之計,從其重者。『當人們『不明死無知之實『時,為了表示對父母的孝心,就不惜『空家以送終『(《論衡·薄葬篇》)。本文一開始曾指出,中國古代是一個以家庭為本位的社會。在這樣的社會中,很自然形成一種觀念:對父母的孝敬不僅要表現在『養生『上,也要表現在『送死『上。『養生『和『送死『,由此成為家庭消費的兩大項目。在漢代,由於封建統治者的提倡,孝道不僅是判斷一個人品行的道德標準,甚至是決定他仕途的政治標準,許多人為了獲取『孝子『的美譽,儘管父母生時不能盡心奉養,死後也要厚葬以誇飾自己的孝行。正如《鹽鐵論·散不足》所說:『今生不能致其愛敬,死以奢侈相高,雖無哀戚之心,而厚葬重幣者,則稱以為孝,顯名立於世,光榮著於俗。『這種厚葬風氣,其實正是封建綱紀倫常虛偽性的一種表現。

    四、『養生『與『送死『的社會保障

    漢代的家庭是『養生『和『送死『消費的基本單位,但這並不意味著『養生『和『送死『完全是個體家庭自己的事情。中國封建社會的全部社會關係,都帶有封建倫常的色彩。當有的家庭連『養生『和『送死『最起碼的消費都無法承擔時,它的宗親和封建國家都有責任予以救濟。這種救濟從一定意義上說來,乃是中國古代『養生『與『送死『的一種社會保障。

    如前所說,漢代的家庭結構一般為兩代或三代。同一父家長的子孫,只要在五服之內,不論是同居共財或分居別財,都屬同一家族的成員。在文獻記載上,家族有時也稱為宗族,但一般說來,宗族的範圍比家族大,可以包括自高祖至玄孫的九族的成員,因此有的宗族人數可達數百家。《禮記·大傳》說:『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超出五服範圍的同宗親屬,比起家族成員來,血緣關係已經疏遠了。但是正如《白虎通義·宗族》所說:『族者何也?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流湊也。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只要是同宗族的成員,就有一層『生相親愛,死相哀痛『的關係。

    按照『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儀禮·喪服·子夏傳》)的古老傳統,家族成員之間有互通有無的義務。漢代兄弟之間因爭家產而涉訟的事例雖不乏見,但這種事情通常都要受到輿論乃至官府的譴責。與此同時,家族成員互相讓財的例子也不少。卜式『有少弟,弟壯,式脫身出,獨取畜羊百餘,田宅財物盡與弟。『十餘年後,『弟盡破其產,式輒復分與弟者數矣『(《漢書·卜式傳》)。郭昌『讓田宅財產數百萬與異母弟。『(《後漢書》10a/10a)o樊梵『悉推財物二千餘萬與孤兄子『(《後漢書》32/22)。張堪『讓先父余財數百萬與兄子『(《後漢書》3l/21)。鄭均『養孤兄子甚篤,已冠娶,出令別居,並門。盡推財與之,使得一尊其母,然後隨護視振給之『(《後漢書》2717注引《東觀記》)。薛包『弟子求分財異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財『,『奴婢引其老者『『田廬取其荒頓者『,『器物取朽敗者『,『弟子數破其產,輒復賑給『(《後漢書·劉平等列傳序》)。韓稜『推先父余財數百萬與從昆弟『(《後漢書·韓稜列傳》)。按照習俗,兄長對於諸弟,叔伯對於子侄,在讓財和贍養方面負有更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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