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說,在計劃這場陰謀時,林曼琴他們已經充分考慮過了相應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那個時候起他們就已經準備跟我打一場法庭上的惡戰,所以,他們開始著手準備證據。
因為我的到來這個事實是他們不能抹煞的,那天我在出版社呆了不短的一段時間,有不少人看到,所以即使他們抽走門崗出入記錄,我也能在找到證人提供我去過他們單位的證詞(事實上我並沒有去取過這個證據,我對法律無知無畏的程度遠超他們的想像,他們太高估我了,如此複雜的陰謀用來對付我簡直是種浪費,牛刀殺雞大材小用就是這意思。故而也就不難理解我在法庭上為什麼會如此不堪一擊,一敗塗地、輸個精光了)所以,林曼琴給了我那張求職申請表,我填寫的內容簽名加上林曼琴的考察意見,足以很好地證明我此行的目的是出於求職應聘,而不是我所說的送稿審核。
後來的談話說明他們對問題考慮得相當全面,甚至我的家庭背景和經濟狀況都在他們的瞭解範圍。
然而我在10月11號那天的出現,應該出於計劃之外,因為林曼琴不可能知道我會來--這是她沒辦法控制的。所以當我提到書稿的出版情況時,她只有靈機一動---
不對,不會是靈機一動,應該也是事先設定--他們需要在我隨之而來的起訴裡給我安排一個誣告的動機。即使我沒有主動送貨上門,他們也會選擇一個時間一種方式通知我去進行流氓活動。林曼琴本來就是在等待我的再次出現,只是我的出現時間比計劃稍微提前了一點點,而我出現以後的所有情節和過程,都是計劃內的。
林曼琴的色誘動作,甚至可以追溯到我送稿件那天,她當時有意在我面前走光露底,其實也是在為以後的情節做鋪墊--她必須在很自然流暢的氣氛下把我順利地改造成一個見色起意的流氓。
因此也就知道了為什麼襲胸事件之後,林曼琴反對將我扭送派出所的原因了--事實上,就那些法庭證人的證詞來看,我當時的流氓行徑即使不能構成犯罪,給拘留個十幾天的絕對不成問題--但是讓我受懲罰不是她的目的,她的目的是成功偷到我的東西,並把我蒙在鼓裡。
我終於出現了,並按照計劃摸到林曼琴的奶子,成功轉型為色狼。但是這個行為如果遭到執法機關訊問,勢必會將我此行詢問書稿出版的目的暴露出來--而當時她的剽竊正在操作過程中,我提前轉化色狼形態,會使這個完美計劃意外受阻。因此,她放過了我。那一天他們取得了這個計劃的所需結果:我以一個流氓、一個色狼的身份蒙受恥辱含冤而去,而林曼琴順利地拿到我誣告她的動機證據。
事實就是這樣,到庭審前為止,一切一切盡在他們掌握之中,可謂算無遺策。唯一的一點意外的可能就是我在這個過程中所呈現出來的白癡狀態,我甚至懷疑我的表現會讓他們產生一種勝之不武明珠暗投的感覺。
如果這是一場戰役的話,他們真正做到了發精於微,知己知彼,哀兵低調出戰,兼有天時地利人和,運籌帷幄,決勝千里。而我呢?料敵不明,更不自知,倉促應戰,且揮驕軍之師,佐以紙上談兵。就雙方實力態勢而言,可以說未戰已知勝負了。
其實這些情節,我已經陸陸續續地想到了。庭審結束,我就申請了上訴,這幾天我一直都在考慮上訴官司怎麼打。而且,我也看過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文。
在為自己庭審表現感到羞愧的同時,我清楚地認識到證據在一個案子裡的重要性。是的,只有合法有效的證據,才能左右官司的成敗--不妙的是,我現在就缺乏這個,可以說,我在這場官司中表現如何其實並不重要,輸的關鍵原因在於證據的嚴重不足。
對方手裡的證據主要有兩點--求職申請表和證明我侮辱過林曼琴的證人證言。前者證明我去長川市出版社的目的,後者證明我誣告林曼琴的動機。而這兩點證據確實合法有效,這就是我在考慮案情時不能直面的。
雖然並不知道官司的下一步應該怎麼打,但我還是上訴了,因為我是真的被人陷害的,可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這個。
幾天來我跟這些證據反覆糾纏,希望能夠尋求反證,我的上訴。但我發現自己的想法很徒勞--親手填制的表格,證人親眼所見的流氓行為,這些證據不可能被推翻,鐵證如山,我根本找不到任何可以反證的證據。-----
直到今天,雲菲菲提到了伊琳,我才突然發現,前面徹底想錯了,我犯了方向性的錯誤。
是的,伊琳不能提供反證,她甚至可以成為對方那兩點證據中的證人。但我根本不需要去找什麼反證,我只要能夠證明--書是我寫的就行了。只要證明這一點,什麼都會迎刃而解。書是我寫的,就不存在誣告,那些動機啊目的什麼的就都是扯淡,是狗P--求職也好,摸奶子也罷,都不重要。
甚至反過來推,書既然是我寫的,林曼琴就是在剽竊,為達到這個目的,她就存在陷害我的動機--足以證明她的那些所謂證據都是用來佈局的。
是的,只要證明我才是這本書真正的作者,真相將會大白於天下,整個世界才會清靜下來。
而伊琳就可以證明這一點--因為她是秋葉,她是書裡的女主角,我的書是為她而寫,所有的內容都是我們之間的點滴過往,甚至結尾的一段文字,就是我在那個晚上最後說給她的話。
可我這個笨蛋,居然忽視了這個最重要的證人--伊琳,我親愛的秋葉,現在只有她才是我的救星,只有她才能還我清白,我要去找她,讓她說話,讓她為我洗刷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