紈褲教師 作品相關介紹 謹防出版上當【湊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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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黑名單前一段時間,得到一位朋友給我的出版合同陷阱,在此轉發,用來給所有打算出書的作者朋友一看

    前段時間有朋友為尋找好的出版社要我幫忙,結果一看人家給他開的合同,嚇!真叫那個黑啊。剛開始還以為那家公司是徹頭徹尾的騙子,後來動用關係一查,居然有家實力很強的出版集團作為後盾,是家非常正規的出版公司。為了防止類似有首次在國內出版的朋友被騙,結合其他一些朋友的實體出版經歷,特寫此文,給大家提個醒。本文系鯤鵬原創,如有轉載,請務必註明出處,謝謝合作。

    (1)騙招一:「我們是XX出版社旗下的正規機構,知道XXX不,那就是跟我們一個系統的……」

    對策:注意觀察對方合同上「乙方」上標注的公司全稱,看是否具備法人資格,至於是否真跟XX出版社有什麼了不得的關係,要求對方先在合同上註明將來要出版的出版社就可以了,並規定出版社不可臨時變動,除非徵得作者書面同意。如果對方以各種理由加以推搪,不確定作品的出版社,那你就要當心了,這家公司很可能就是傳說中的皮包公司。

    (2)騙招二:「甲方將簽約作品的出版權獨家授權給乙方,有效期10年。」

    對策:很多作者對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都是一知半解,其實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在一定範圍和程度內是可以授權給不同機構的。比如,書面文字作品就可以分為中文簡體,中文繁體,外文等三種,而地域範圍則包括大陸,香港,台灣,國外……如果操作得當,這些東西都是可以分別賣出去的,彼此並不矛盾,可千萬別傻乎乎的把出版權一股腦全部送給人家。而且這樣對你的作品一點好處都沒有,好多出版機構胃口忒大,吃下你所有出版權後,最多在大陸方面出版了你的簡體書就沒了下文,此時如果有港台或者國外的繁體書或者外文書的經銷商找上門來,你就等著乾瞪眼吧。

    最佳的表述方式:甲方將簽約作品的大陸範圍簡體中文出版權獨家授權給乙方。如果對方不同意,要求擴大範圍,那就要求相應增加稿酬吧^O^至於合同有效期,最好確定為5年以下,這是行業的普遍標準,因為5年以後,你還有機會再賣給別人。對於一些流行因素比較大的作品,有效期可以更短。

    (3)騙招三:「為保證作品的質量,原稿的文字錯誤率應保持在萬分之X以下,否則根據差錯率扣除稿費的百分之XX。」

    對策:記得有部著名的電視劇裡說過:「如果道歉有用的話,還要警察幹嘛……」這裡同樣如此,如果這樣真能確保文字質量的話,還要校對人員幹嘛……這明顯是出版方給你設下的陷阱,以此作為將來大量剋扣稿費的借口。所以還是把這條取消了吧,要是對方堅持保留,請把稿酬的扣減率調整到千分之X吧,這樣才算公平,您說是不?

    (4)騙招四:「為宣傳甲方作品,乙方可以將甲方作品在電視,廣播,雜誌,網絡等媒體上進行發佈……」

    對策:首先得明確,乙方的這種宣傳行為不得另外謀求營利,否則將構成違約,而作品內容的宣傳也僅限於部分,例如不超過2/3等。

    (5)騙招五:「甲方授權乙方擁有簽約作品的改編代理權(影視、動漫版權的代理權),收益的30%歸甲方所有……」

    對策:一般某些大陸出版社都喜歡在合同中增加這條,但往往不規定期限,屬於典型的佔著XX不XX的可恥行為。所以首先應該規定授權有效期,最好不要超過兩年,過期則此代理權收回甲方。至於收益,你作為甲方當然應該理直氣壯拿大頭,乙方是不應超過30%的,否則有欺詐的嫌疑。

    (6)騙招六:「乙方對甲方的其他作品擁有優先出版權。」

    對策:這條最好去除,除非你是被對方高價買斷或者高版稅簽下的專屬作者,否則不應有此條款出現。

    (7)騙招七:「甲方如果違反……約定,則應賠償乙方全部經濟損失,或者甲方作品的版權全部歸屬乙方……」

    對策:乙方如果違約的責任在哪裡呢?請記住對等原則,如果你要承擔如此嚴重的違約後果,那麼對方也應該規定同樣嚴重的違約後果。

    其實合同的陷阱和騙招還有很多,限於篇幅就不一一列舉了。簽訂合同之前,最好找專業律師或者有經驗的法律工作者咨詢。

    最後也是很重要的提示:國內出版社一般都以版稅制為主,當然也有稿酬直接給付的情況,後者常見於低稿酬低要求的作品,例如定向創作的校園小說等。寫手應該首先要求和出版社簽訂版稅分成合同,並最好是專有出版合同,而非低價買斷之類的版權轉讓合同。版權轉讓合同對寫手來說弊端極大,請慎重簽署。

    以後將逐步探討台灣簽訂出版合同的經驗等,請期待精彩後續。

    出版合同常見陷阱總結(不斷更新)

    1.合同上說:「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將上述著作稿以各種媒體形式予以出版。」

    陷阱之處:繁體中文你可以賣一次簡體中文你可以賣一次簡體中文的精裝本你可以賣一次繁體中文的精裝本你可以賣一次簡體中文的漫畫版本你可以賣一次繁體中文的漫畫你可以賣一次簡體中文的光碟軟件版本賣一次繁體中文的光碟軟件版本賣一次簡體中文的影視(視頻)版本賣一次繁體中文的影視(視頻)版本賣一次簡體中文的遊戲版本賣一次繁體中文的遊戲版本賣一次你算算,一共12個版本你可以賺12次錢,結果因為沒注意這句話,都被這家黑心出版社賺了。

    所以合同裡要說明:雙方並約定,甲方以簡裝圖書純文字形式出版。

    2.合同上說:「甲方授權乙方在編輯加工中,對上述著作稿作必要的修改和刪節。」

    陷阱之處:不符合著作權法中最保護著作完整性的約定

    3.合同上說:「若著作稿未滿足上述條件,甲方有義務按照乙方要求進行修改,否則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陷阱之處:這個規定只有寫作團體,比如一個創作工作室裡的負責人對工作室成員的規定。出版社又跟你不在同一公司或組織,怎麼能這樣規定你呢?

    4.合同上沒有發行區域進行限定

    陷阱之處:那麼大陸版賣一次,台灣版賣一次,海外版賣一次,作者還是要吃虧的。必須在合同中限定是「僅限中國大陸發行」。要想在海外發行,請再簽一份合同。

    新聞出版署標準合同樣本

    新聞出版署合同樣本

    圖書出版合同(標準樣式)

    (國家版權局1999年3月修訂)

    甲方(著作權人):地址:乙方(出版者):地址:作品名稱:作品署名:

    甲乙雙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甲方授權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中國大陸、中國香港、中國台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全世界)以圖書形式出版發行上述作品(漢文、×文)文本的專有使用權。

    第二條根據本合同出版發行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三)危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四)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五)洩露國家機密;(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條甲方保證擁有第一條授予乙方的權利。因上述權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可終止合同。

    第四條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人身內容的,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五條上述作品的內容、篇幅、體例、圖表、附錄等應符合下例要求:(一)書稿內容健康,符合國家的法規政策;(二)稿件必須完整,前後體例一致,語言文字規範;(三)稿件必須是符合「齊、清、定」出版要求的謄清稿(或打印稿及軟盤);

    第六條甲方應於年月日前將上述作品的謄清稿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時交稿的,應在交稿期限屆滿前日通知乙方,雙方另行約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應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報酬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可以終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應有作者的簽章第七條乙方應於年月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數為冊,乙方不能按時出版的,應在出版期限屆滿前日通知甲方,並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報酬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另行約定出版日期。乙方在另行約定期限內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應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向甲方支付報酬和歸還作品原件,並按該報酬的%向甲方支付賠償金,甲方可以終止合同。#第八條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第一條約定的權利許可第三方使用。如有違反,另一方有權要求經濟賠償並終止合同。一方經對方同意許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權利,應將所得報酬的%交付對方。

    第九條乙方尊重甲方確定的署名方式。如因甲方確定的署名發生著作權糾紛,將由甲方負全部責任。乙方如需更動上述作品的名稱,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增加圖表及前言、後記,應徵得甲方同意,並經甲方書面認可。

    第十條上述作品的校樣由乙方審校。

    (上述作品的校樣由甲方審樣。甲方應在日內簽字後退還乙方。甲方未按期審校,乙方可自行審校,並按計劃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動超過%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擔改版費用或推遲出版的責任。)*第十一條乙方採用下列方式及標準之一向甲方支付報酬:(一)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元/每千字×千字十印數(以千冊為單位)×基本稿酬%。

    或(二)一次性付酬元。

    或(三)版稅:元(圖書定價)×%(版稅率)×印數。#第十二條以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方式付酬的,乙方應在上述作品出版後日內向甲方支付報酬,但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或以一次性支付方式付酬的,乙方向甲方交稿後日內向甲方付清。

    或以版稅方式付酬的,乙方在出版後日內向甲方付清。#乙方在合同簽字後日內,向甲方預付上述報酬的%方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報酬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繼續履行付酬的義務。

    第十三條甲方交付的稿件未達到合同第五條約定的要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進行修改,如甲方拒絕按照合同的約定修改,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甲方返還本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預付報酬。如甲方同意修改,且反覆修改仍未達到合同第五條要求,預付報酬不返還乙方;如未支付預付報酬,乙方按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報酬的%向甲方支付酬金,並有權終止合同。

    第十四條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年內,乙方可以自行決定重印。首次出版年後,乙方重印應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對作品進行修改,應於收到通知後日內答覆乙方,否則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五條乙方重印、再版,應將印數通知甲方,並在重印、再版日內按第十一條的約定向甲方支付報酬。

    第十六條甲方有權核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報酬的賬目。如甲方指定第三方進行核查,需提供書面授權書。如乙方故意少付甲方應得的報酬,除向甲方補齊應付報酬外,還應支付全部報酬%的賠償金並承擔核查費用。如核查結果與乙方提供的應付報酬相符,核查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七條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圖書脫銷,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印,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絕重印、再版的書面答覆,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書面要求後月內未重印、再版,甲方可以終止合同。

    第十八條上述作品出版後日內乙方應將作品原稿退還甲方。如有損壞,應賠償甲方元;如有遺失,賠償元。

    第十九條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後日內,乙方向甲方贈樣書冊,並以折價售予甲方圖書冊。每次再版向日內,乙方向甲方贈樣書冊。

    第二十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條(一)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方式,或者按本合同第十一條(二)一次性付酬方式向甲方支付報酬的,出版上述作品的修訂本、縮編本的付酬的方式和標準應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二十一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許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選集、文集、全集的,須取得乙方許可。

    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選集、文集、全集或者許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選集、文集、全集的,須另行取得甲方書面授權。乙方取得甲方授權的,應及時將出版包含上述作品選集、文集、全集的情況通知甲方,並將所得報酬%交付甲方。

    第二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許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電子版的,須取得乙方的許可第二十三條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行使本合同第一條授權範圍以外的權利。

    (甲方授權乙方代理行使(本合同第一條授權範圍以外)*使用上述作品的權利,其使用所得報酬甲乙雙方按比例分成。)

    第二十四條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變更、續簽及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乙方:(簽章)(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1:帶*的為選擇性內容。

    注2:第七條的(乙方在另行約定期限內仍不出版的,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乙方應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向甲方支付報酬和歸還作品原件,並按該報酬的%向甲方支付賠償金,)。這一段一般指出版社組織或約作者撰寫的專有文稿,如不出版也要付酬和賠償。

    注3:第十一條的按版稅付酬,現在很多出版社出版文藝類書多採取元(圖書定價)×%(版稅率)×實際銷售數。

    其實這樣做也是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造成的,出版社現在出文藝類書多按版稅付酬,而簽約時作者一般又希望出版社能多印,即可多掙版稅銀子又可把自己的書鋪滿全國各個角落,當然這也是作者對自己的作品充滿信心。但實際情況往往是並不如人意,多印的書銷不出去,被書店退回來積壓在出版社的庫房,造成出版社不小的損失,所以本著利益共享,風險共當的原則,按實際銷售的數量付作者版稅。在這一方式上,還要請作者多體諒一下出版社的難處。

    注4:第十二條當版稅按印數付酬改成按實際銷售數付酬後,版稅付酬時間被改成每半年付一次。

    另:此合同為新聞出版署制定的合同樣本,各出版社具體操作時,往往根據不同內容的書稿做不同的刪減或增加。

    以下作者為甲方(授權方)出版社(商)為乙方(出版方)

    一、授權模式1.目前大多數出版社的出版合同寫的是: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全球範圍內」出版、發行該作品。

    「說明」在版權貿易日益頻繁的今天,此款明顯不合時宜。因為作者的書稿可以同時授權大陸以外的地區出版,如台灣、韓國甚至美國。這樣,一部書稿可以賣好幾份價格。

    一般授權地區只針對某一特定領域,而不可泛稱,否則吃虧的是自己。

    2.同樣,還有這樣的條款:「乙方擁有本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包括:電子出版物、中文簡體版權、繁體海外版權及外文本等。」

    「說明」在閱讀形式日益多樣的今天,此款有「斬草除根」之嫌。一部作品的專有著作權所衍生出的權益很多,除上述所說的:「電子出版物、中文簡體版權、繁體海外版權及外文本」外,還包括報刊轉載權、文摘權、演繹展覽權、播放表演權、廣告租型權、俱樂部專銷版權,以及攝制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權,甚至包括新近出現的手機閱讀、電子閱讀權等眾多權益形式。

    所以,作者在簽定此項條款時,須為日後著想,千萬別以為「孩子」給別人了,你就不是他「爸爸」了。不論「孩子」的「新爸爸」是誰,你始終和這「孩子」有「血緣關係」的。

    對策:針對上述兩項,通常的合同條款應如下(或類似如下形式)簽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中國大陸地區以中文版簡體版平面印刷(或圖書)形式出版、發行該作品。除本合同所授權利外,甲方保留該作品的其他權利。」

    ——「甲方保留該作品的其他權利。」除了以上所述相關權益外,還包括:縮寫本、摘編本、選編本。

    二、授權期限老的出版合同會是10年的期限。大部分是5年期限。但是針對特殊作品,可特殊對待,有1年的合同期限,通常是3年的出版期限。

    建議:對於一次性買斷的作品,建議只簽定3年期限。

    三、稿費模式稿費有版稅、買斷以及字數加版稅的形式。作者容易忽略的有:1.出版方在簽定版稅時,會以銷售數為結算稿費的標準;「說明」作者在簽定版稅時,盡量爭取印數稿酬(目前絕大部分出版社是以印數稿酬結算稿酬的),即,版稅=出版物實際定價×印數×版稅率如果按銷售數作為結算稿費的標準,日後的稿費結算可能會很麻煩,出版社會以實際回款來結算。如果你的書發出去了,也賣掉了,但銷售商一年不回款,出版社會以此名義拖欠稿酬。弄不好,你得查詢發行部的明細帳,此類稿款被戲稱為:「狗屁帳」!

    2.出版方在買斷時,不註明是稅後還是稅前;「說明」

    兩字之差,有可能你的稿費會白白損失好幾千。如果是買斷,建議註明是稅後稿酬,尤其是與文化公司合作,更應該小心。

    對策:出版社扣除作者個人所得稅是法定的,無可厚非。因此,在與出版社合作時,如果在簽定合同時,沒註明是稅前還是稅後,可以採取這種方法抵消個人所得稅(20%)。那就是開等額普通發票抵消(一般名義是:設計費),當然最好在簽定合同時就說清楚。

    另一種普遍的做法是:增加作者的數量,平均攤。或作者是以團體出現。形式有設立編委會;在前言或後記裡增加作者名單。

    作者的稿費本來就不多,再扣20%的個人所得稅,實在殘忍!

    3.出版方在簽定字數稿酬時,不註明是實際字數還是版面字數;「說明」

    實際字數和版面字數相差甚遠。一本實際字數(以word文檔統計)為10萬字的書稿,排版時,按照版面字數算的話,有可能會是20萬字。因此如果在簽定字數稿酬時,務必注意這一款項。

    四、違約條款違約條款包括:稿費支付日期;書稿未按時出版1.稿費支付日期通常合同裡都有:「自本作品出版後××月內結清稿酬」,但是很少看見後面有違約條款,那就是,如果在約定的「××月」後未結清稿酬,出版方應如何處理的條款。

    建議:作者在簽定合同時,最好附加上:「乙方須在該作品出版××月內支付甲方全部稿酬。否則,每延遲一日,乙方應按照應付稿酬n%的滯納金對甲方進行違約賠償。」

    2.書稿未按時出版出版方有時因為人員調整、選題調整、資金問題、決策問題等眾多原因,往往雖然簽定了合同,但卻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內出版。更有甚者,有的出版商把作者的稿子拖了半年甚至一年,結果卻不出了——退稿,作者則叫苦不迭!

    還有一些出版商在簽定合同時只支付了作者一半甚至三分之一的稿酬,因為出版商的原因,造成該作品的不能出版,作者往往白白賠掉一般乃至三分之二的稿酬。

    很多選題因為具有時效性,往往在某一階段很受歡迎,錯過了這一階段,可能就會被打入冷宮,此類選題尤以跟風類的選題為甚。

    對策:為了有效遏止此類現象,作者在簽定合同時,記得一定要加上:「乙方須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三個月內(一般都是在3個月)首次印刷本作品,並上市銷售。由於乙方原因不能出版,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稿酬的30%(通常是這個數字),本合同即行終止,甲方可以另投他方。」

    或者:「乙方須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三個月內首次印刷本作品,並上市銷售。由於乙方原因不能出版該作品,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稿酬不予退還,本合同即行終止,甲方可另投他方。」

    五、代理權益很做作者在簽定出版合同時,往往把作品的全球代理權授予乙方為唯一代理人。此款不妥。

    為什麼?

    因為很多出版商根本沒版權輸出或版權代理的意識,至少大部分出版社不會主動去銷售,因為賣版權對出版社來說,收益並不大,還要支付人員工資,所以,積極性不大。

    在這種境地下,你的作品卻不能授予其他版權公司或代理人進行版權輸出,用一句不好聽的話,就是「佔著茅坑不拉屎」。

    建議:針對上述情況,建議作者採取以下方法來為自己爭取最大權益:1.可以授予乙方擁有該作品著作權的代理權,但須註明:乙方非該作品著作權的唯一代理人。這樣,作者可以同時授予別人或自己尋找大陸以外出版的可能。

    如果作者授予乙方擁有該作品著作權的代理權,一般代理所得,甲方和乙方「各佔所得收入的50%」。

    2.將該作品的海外和繁體版權保留,且不授予出版方代理的權利。自己尋找海外出版的可能。

    3.在專業的版權貿易網站自行發佈自己的版權。本人推薦中國版權在線。該站強大的版權發佈功能,是目前國內最好、最專業的版權貿易站點!作者和出版商均可免費發佈自己的版權。

    好了,大概要說的就這麼多了,其他未能想到的,日後再補充!本人非法律專業,以上均來自本人兩年來從事工作室的經驗所得和個人的一點淺薄的認識,可能有失偏頗,不當之處再所難免!望業內專業人士補充、修訂!在此,謹代表廣大作者先謝為上!

    總之,合同是雙方共同約定的,以上所述在實際執行中往往得不到全面落實,這就靠作者自己爭取了!

    翻開出版社5年來、甚至10年來一直被視為權威而不可動搖的合同,作者的弱勢地位顯露無疑!更有甚者,個別居心不良的出版商往往故意在合同裡設置陷阱,讓無知的作者蒙受損失!因此作為作者,懂得點有利於自己的一些基本常識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合同一式兩份,簽字生效!」

    最後再補充沈笑編輯提供的兩點:

    1、有沒有定金(因為如果沒有定金,對方完全可以簽很多很多稿子,然後慢慢代理,能代出去的賺點錢,代不出去的反正也沒損失,就算100部稿子裡面只代出去一部也無所謂,也是賺的,而受傷害的是作者,因為自己不能再找其他公司出版了)

    2、有沒有註明多長時間內不能出版版權會歸還作者(這個也很重要,出版市場瞬息萬變,今年能出版的書,沒準明年就出不了了,所以千萬別砸在一個公司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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