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產品是個人和家庭理財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將在本章中對保險的基本知識進行闡述,並對社會保險進行簡要的介紹。
保險基礎
保險的概念和性質
保險的概念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法》中關於保險的定義)。
保險的性質
1.保險是一種經濟行為。保險屬於金融服務業,它提供的產品是無形的服務,保險人以營利為目的。
2.保險是一種金融行為。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聚集大量的社會資金,再對這些資金進行運作,實際上是在社會範圍內起到了資金融通的作用。
3.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保險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合同行為。保險合同明確規定了保險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保險是一種國民收入再分配機制。保險的運行機制是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組成保險基金,當某一個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他可以從保險基金中得到補償。因此,從被保險人的角度看,保險在被保險人之間建立了收入再分配的機制。
5.保險是一種危險損失轉移機制。保險轉移危險是指投保人在支付一定的保險費後,換取了未來經濟上的穩定。也就是說,投保人用確定的支出(保險費)轉移了未來不確定的危險損失。比如,投保人在交納房屋保險費後,即便房屋發生火災,被保險人在經濟上也會得到一定的補償。
保險的分類
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
1.人身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身體和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人身保險又可以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2.財產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人對由於保險事故發生導致的財產損失給予被保險人一定補償的一種保險。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工程保險等。財產保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財產保險是指人身保險之外的所有保險業務,而狹義的財產保險是指財產損失保險,這裡說的財產保險是指狹義的財產保險。
3.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經過合同約定的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責任保險屬於廣義的財產保險範疇。
4.信用保證保險。信用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合同的權利人和義務人約定的經濟信用,信用保證保險是一種擔保性質的保險,它屬於廣義的財產保險範疇。
保險的作用(對於個人和家庭)
保險在個人和家庭理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有利於個人和家庭生活穩定。在現實生活中,個人和家庭會面臨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脅,如洪水、火災以及家庭成員的生老病殘死等。在事故發生後,個人和家庭都需要外來經濟的補償,而人身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等針對個人和家庭的保險產品在這方面起到了保障的作用,有利於人們生活的穩定。
2.有利於平衡個人和家庭的財務收支。從人的一生來看,收支往往是不平衡的。尤其是人到老年,沒有了工作收入,主要靠年輕時積累的養老金生活。而人壽保險具有「強制」儲蓄的性質,對於個人和家庭來說,人壽保險是一種很好的儲備養老金的方式。雖然通過個人儲蓄也能儲備養老金,但個人儲蓄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目標的不確定性,人們往往缺乏足夠的毅力來完成自己的儲蓄計劃,儲蓄資金容易被挪用,而人壽保險的「強制性」則彌補了這方面的缺陷。
3.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比如投資連結保險為人們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4.實現財產的轉移。人們通過人壽保險可以順利實現財產的轉移。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係人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係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且按照保險合同的要求負有義務支付保險費的人。
2.保險人。保險人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成為受益人。
保險合同的特點
1.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採用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條款事先由當事人一方擬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選擇,但不能對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變更。保險合同已由保險人事先擬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規定在合同條款中,投保人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示。
3.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的雙務性體現在合同雙方的當事人都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承擔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承擔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享有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的權利。
4.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每個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應當遵守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5種:
1.投保單。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2.暫保單。暫保單是保險人出具正式保險單之前,向投保人出具的臨時性保險證明。
3.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
4.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的書面憑證。它具有與保險單相同的效力,但是在條款的列舉上較為簡單。保險憑證也被稱為小保單。
5.批單。批單是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單內容進行修改和變更的書面證明文件。批單一經簽發,就自動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的概念和特點
人身保險的概念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人身保險的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合同期限內發生死亡、傷殘、疾病等保險事故或者達到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由保險人按照合同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人身保險的特點
人身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1.保險標的不可估價。人的身體和壽命是不能用貨幣來衡量其價值的。
2.保險金定額給付。除醫療費用保險外,人身保險的保險金是定額給付的。
3.保險期限長。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一般期限較長,最長可達人的一生。
4.具有儲蓄的功能。多數人身保險合同具有儲蓄的功能,比如終身壽險和年金保險。很多人身保險的保險單具有現金價值。
5.具有投資的功能。部分人身保險合同具有投資的功能,比如萬能保險和投資連結保險。
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由於人身保險單的交費期限很長,保險人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採用均衡保險費的方法,將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內需要交納的全部保險費在整個交費期限內均攤,使投保人每期交納的保險費均相同。
當被保險人年輕時,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比實際需要的多,多交納的保險費由保險人逐年積累;當被保險人年老時,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比實際需要的少,不足的部分將由被保險人年輕時多交納的保險費予以彌補。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年輕時多交納的保險費連同其產生的利息,每年累計起來,就是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對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來說,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具有以下3種功能:
1.退保。退保金按照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領取。
2.保單貸款。一般具有貸款功能的保險單,貸款的額度是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為基礎的。
3.分紅。在分紅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享有的分紅是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為基礎的。
下面是保險單現金價值的簡化計算公式:
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已交納的保險費–保險人的管理費用分攤–保險人向銷售人員支付的佣金–保險人因承擔保險責任所需要的純風險保險費+剩餘保險費產生的利息
人身保險的分類
按照保險的範圍不同,人身保險主要分為下列3類:
1.人壽保險。
2.健康保險。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概念
財產保險是指以各種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目的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
同個人和家庭理財有關的財產保險產品
同個人和家庭理財有關的財產保險產品包括:
1.家庭財產保險。
2.機動車輛保險。
3.家庭責任保險。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政府推出的一種保險制度。社會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收入保險。社會對勞動者實行收入損失保障,使勞動者沒有後顧之憂,這是社會保險制度最重要的特點。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以下5種:
生育社會保險
生育社會保險是一種專門保障女性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實行生育社會保險,可以保證在女性勞動者生育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資助,以補償其經濟損失。
失業社會保險
失業社會保險是使勞動者在失去工作後獲得一定的經濟資助,從而保證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種保險。
工傷社會保險
工傷社會保險是指對勞動者因工受傷而給予的健康恢復保障,使勞動者在不能工作期間的收入損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補償。
養老社會保險
養老社會保險是為了解決勞動者在退休後的收入保障問題,目的是使勞動者老有所養。
疾病社會保險
疾病社會保險旨在補償勞動者在患病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