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最聰明的投資者 第18章 實業投資 (2)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除了依法退伙等法律有規定的事項之外,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也不得私自轉移和處分合夥企業財產。

    合夥企業的入伙與退伙

    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夥企業,獲得合夥人的資格。

    新合夥人入伙時,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新合夥人要與原合夥人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原合夥人與新合夥人簽訂入伙協議時,應當將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告知新合夥人。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伙。退伙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從而失去合夥人的資格。合夥人退伙的原因包括兩個:一是自願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願退伙是指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自願退出合夥企業。如果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沒有規定經營期限,合夥人可以隨時提出退伙,但是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如果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伙:

    第一,合夥協議規定的退伙事由發生。

    第二,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第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第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法定退伙是指合夥人因為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為兩種:當然退伙和除名。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當然退伙:

    第一,合夥人死亡。

    第二,合夥人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三,合夥人喪失償還債務的能力。

    第四,合夥人被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過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將被除名:

    第一,合夥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第二,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第三,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的行為。

    第四,合夥企業規定的其他事由。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合夥人退伙會造成退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的歸屬變動,該變動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財產繼承,二是退伙結算。

    關於財產繼承,《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死亡的,對該合夥人(死亡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對於退伙結算,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第一,合夥人退伙的,合夥企業應該根據退伙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第二,合夥人退伙時,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合夥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承擔虧損。

    第三,合夥人退伙後,對其退伙前已經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依然要與其他合夥人共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與破產

    1.合夥企業的解散。合夥企業解散是指全體合夥人解除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經營終止。合夥企業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第一,合夥協議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的。

    第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第三,全體合夥人決議解散。

    第四,合夥人不具備法定人數的(只剩下一人)。

    第五,合夥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2.合夥企業的清算。合夥企業解散後,要對合夥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合夥企業清算結束後,應該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合夥企業清算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通告債權人。

    第二,確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由全體合夥人推選,也可由法院指定。

    第三,財產清償按照以下的順序:拖欠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利潤)。

    第四,合夥企業清算時,如果資不抵債,則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由合夥人以個人資產清償;如果全體合夥人以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後仍然不足清償合夥企業債務的,則應當結束清算程序。

    3.合夥企業的破產。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償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合夥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當某一個合夥人履行了償還義務後,該合夥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合夥人償還其按照合夥協議或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份額。

    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和決定

    合夥事務的執行是指合夥人為實現合夥目的而進行的業務活動。執行合夥事務是合夥人的權利,每一個合夥人,無論出資多少,都對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合夥事務的執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事務。每個合夥人都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處理合夥企業的事務。這種方式適合合夥人數較少的合夥企業。

    2.由一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即由全體合夥人委託一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3.由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即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這種方式適合合夥人數較多的合夥企業。

    合夥事務可以由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但是合夥事務的決定並非都可以委託給部分合夥人決定。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的資產。

    2)變更合夥企業的名稱。

    3)吸收新的合夥人入伙。

    4)合夥人退伙。

    5)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7)合夥企業的解散。

    8)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夥企業是一個經營性組織,既可能實現盈利,也可能出現虧損。對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是合夥企業的重要事項。

    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1.合夥企業的損益按照合夥協議規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2.合夥協議未規定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個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3.合夥協議不得規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4.合夥企業關於利潤分配和損益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合夥企業分配利潤,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僅由合夥人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方式三:公司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自有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我國的《公司法》所稱的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我國的公司是企業法人。

    2.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股東在出資後,其出資的財產所有權即轉移到公司,構成公司的財產,公司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公司的財產和股東的個人財產是相互分離的。

    3.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在自主經營的基礎上自負盈虧,用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僅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就是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比如,某個股東出資100萬元,即使公司資不抵債,這個股東最多是把投入的100萬元虧光了,但不會連帶其個人資產。這是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的最大區別。

    4.公司以營利為目的。

    5.公司必須依法設立。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設立。

    6.公司股東要重複納稅。公司每年的利潤要交納公司所得稅,公司將利潤分配給股東,股東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某公司的年度利潤為100萬元,按照目前的稅率25%,公司要繳納25萬的公司所得稅;如果公司將剩餘75萬的利潤分配給股東,則股東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還要納稅15萬元個人所得稅,股東實際只能分得60萬元。

    有限責任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是最為普遍的一種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要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股東人數和資格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即不超過50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公司最低的註冊資本為3萬元。

    第三,股東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可用貨幣估價的財產出資,也可以用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

    第四,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3萬元,其餘部分由公司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繳足。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五,全體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全體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六,公司名稱中必須帶有「有限」或「有限責任」字樣。

    第七,有公司住所。如果是租賃的房屋,必須有房屋租賃合同。

    公司股東不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的,除了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經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再有,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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