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128章 卷五·論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來源 (6)
    荷蘭在奧倫治王子就任總督後不久,對每個公民的所有財產徵收百分之二的稅,也就是說,所謂五十便士取一。每個公民自行估稅,按和漢堡同樣的方式繳稅;通常覺得,納稅是非常忠實的。當時人民對他們的新政府十分愛戴,這是他們通過一次總暴動剛剛建立的。稅只付一次,方便於解救國家的非常急需。誠然,它太重了,沒法永久持續。在一個市場利息率很少超過百分之三的國家,百分之二的稅達到大多數時候從資本所得的最高淨收益的每鎊十三先令四便士。對這樣的稅,不在一定程度上侵蝕自己的資本,非常少有人可以付得起。在特殊的緊急狀態下,人民出於巨大的愛國熱情,作出巨大的努力,甚至放棄一部分資本,去拯救國家,他們不可能在長時期內持續這樣做;假如他們這樣來做的話,賦稅不久就會讓他們傾家蕩產,完全沒有力量去支持國家。

    英格蘭通過土地稅對資本徵收的賦稅,儘管和資本成比例,卻並不計劃要減少資本或取走其一部分。它只不過想要成為一種對貨幣利息徵收的稅,它的比例和對土地地租徵收的稅同樣;所以,當後者為每鎊四先令時,前者也可能為每鎊四先令。漢堡的稅,還有翁德沃爾德和蘇黎世的更輕的稅,用意也與此相同,不是對資本徵收賦稅,而是對資本的利息或淨收益徵收賦稅。荷蘭的稅用意是在向資本徵收賦稅。

    特殊用途資本的利潤稅

    在某些國家,對資本利潤徵收特殊的賦稅,有的時候是當資本用在特殊的貿易部門上,有的時候是當資本用在農業上。

    屬於前一種的,在英格蘭有對沿街叫賣的小販和巡迴小販徵收的稅,有對出租的馬車和轎子徵收的稅,有對酒店主為獲取零售麥酒和火酒執照徵收的稅。在最近一次戰爭中,曾經提議對店舖徵收另一種同樣的稅。據瞭解,實行這次戰爭是為了保衛國家的貿易,因而會因這次戰爭得到利益的商人應該對支持戰爭作出貢獻。

    然而,對利用在任何特殊商業部門的資本的利潤徵收賦稅,不可能最終落在商人身上(他們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定要有自己的合理利潤;然而在實行自由競爭的地方,所得也不可能多於這樣的利潤),總是落在消費者身上,他們一定要在商品價格中支付商人墊支的賦稅,通常還帶著一點超額。

    當這樣的稅和商人的營業成比例時,最終由消費者支付,不可能造成對商人的壓迫。然而當它不和商人的營業成比例而是對一切的商人與此同樣徵收時,儘管最終也是由消費者支付,然而優惠大商人,對小商人造成一點壓迫。對每輛出租馬車每星期徵收賦稅五先令,對每輛出租轎子每一年徵收賦稅十先令,當其由這樣的馬車和轎子的擁有人墊支時,和他們各自的營業範圍保持頗為準確的比例。既不給大商人優惠,也不壓迫小商人。對賣出麥酒的執照每一年徵收賦稅二十先令,對賣出火酒的執照每一年徵收賦稅四十先令,對賣出葡萄酒的執照每一年徵收賦稅八十先令,對一切的商人都是一樣。必定會讓大商人得到一點好處,對小商人造成一點壓迫。前者比後者會感到更容易從自己貨物的價格中找回所墊支的賦稅。然而,稅額的輕微讓這樣的不平等不是那麼重要,而且在很多人看上去,稍稍抑制小麥酒店的增多也不是不合適的。

    對商店的徵收賦稅用意與所有的商店徵收賦稅同樣。它不可能不是這樣。要讓賦稅和商店營業的大小保持極其準確的比例,就沒辦法不實行調查,然而這在一個自由國家是完全沒法接受的。假如賦稅非常重,它會壓迫小商人,迫使差不多一切零售業落入大商人手中。前者的競爭既已消除,後者就會享受到這樣的營業的壟斷權,就像一切其他的壟斷者一樣,他們不久就會聯合起來,提高他們的利潤,很大程度多於為支付賦稅所必要的。最終的支付不是落在店主人身上,而是落在消費者身上,在店主人的利潤上加上非常大的超額。因為這些原因,就把對商店徵收賦稅的計劃擱置起來,取而代之的是1759年的補助稅。

    法國的所謂個人貢稅,可能是歐洲一切地區對農業資本的利潤徵收中的舉足輕重的賦稅。

    在封建政府盛行時的歐洲混亂狀態下,君主沒辦法不滿足於對無力拒絕納稅的弱小人民徵收賦稅。大領主雖然願意在特殊緊急狀態下幫助君主,但是拒絕繳納任何日常的賦稅,而君主又沒有強大到足夠強迫他們。一切歐洲的土地擁有者最開始大多數都是農奴。在歐洲的大多數地區,他們漸漸得到解放。他們中有些人得到了地產的財產權,通過便宜奴隸條件擁有地產,有的時候是在國王后面,有的時候是在某個其他的大領主後面,就像英格蘭古代的依據官文享有不動產者一樣。其他沒有得到財產權的人,對他們在自己的領主下所佔用的土地得到了必定年限的租地權,因此變得不依附於他的領主。大領主們彷彿滿懷惡意,對這樣的下層人民這樣來享有的繁榮和獨立程度,既感到憤怒,又非常輕視,樂於同意君主向他們徵收賦稅。

    在某些國家,這樣的稅只限於依照便宜奴隸條件所有的土地,在這樣的場合,貢稅據瞭解是不動產的貢稅。薩的尼亞過去國王設立的土地稅,在普羅旺斯、朗格多克、多菲那和布列塔尼各省,在蒙托邦徵收賦稅區,在阿讓和康頓選舉區,還有在法蘭西某些其他地區徵收的貢稅,就是對通過便宜奴隸條件所有的地產徵收的賦稅。在其他國家,賦稅是向一切擁有農場或屬於他人的土地(不管他所有條件如何)的人的推定利潤徵收的,在這樣的場合,貢稅被說成是個人的貢稅。在法蘭西的大多數稱為「選舉區」的各省,貢稅就是這一種。不動產的貢稅只對國內的部分土地徵收,必定是一種不平等的稅;然而它並不總是一種武斷的稅,儘管在某些場合它是武斷的。個人的貢稅,用意是在和某類人民的利潤成比例,然而這樣的利潤的大小只可以猜測,所以必定既是武斷的,又是不平等的。

    在法國,現時(1775年)每一年向二十個徵收賦稅區(稱為「選舉區」)徵收的個人貢稅共達四千零十萬七千二百三十九利弗十六蘇。這個總數在各個省份分攤的比例,每年不同,依照國王樞密院所收到的有關作物豐歉與其他可能增加或減少它們各自的納稅力量的情況的報告來定。每一徵收賦稅區又分為若干小選舉區,對全區徵收的稅收總額在各小選舉區間的分配也是每年不同,依照向樞密院提出有關各自力量的報告來定。樞密院即使有最好的願望,也不可能極其準確地讓這兩種估計和徵收賦稅省份或地區的真正力量成比例。愚蠢和誤報總是會在一定程度上誤導最正直的樞密院。

    任何一個教區應該分攤的對整個選舉區徵收的稅額,任何一個人應該分攤的對他的教區徵收的賦稅總額,與此同樣每年不同,依照環境被覺得如何要求來定。這樣的環境,在一種情況下由選舉區官吏判定,在另一種情況下由教區官吏判定,兩者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省長的指引和影響。據瞭解經常誤導這種評估的,不僅有愚蠢和誤報,還有友情、黨派仇恨和私人仇恨。

    非常明顯,非常少有應該納稅的人在評估以前可以明白他應該繳納的是多少。甚至在評估以後他也沒法確切明白。假如有任何應該免稅的人,被徵收賦稅,假如有任何人被徵收的稅多於他的應稅比例,儘管他當時一定要繳稅,然而假如他們提出申訴,而且可以證明他們的申訴是有理的,下一年整個教區就被重新徵收賦稅去償還他們。假如任何納稅人破產或無支付力量,收稅員就一定要代他繳稅,然後在下一年對整個教區徵收賦稅去償還收稅員。假如收稅員自己也破產,選舉他的教區一定要就他的行為對選舉區的總收稅官負責。但是,因為總是收稅官對整個教區提起訴訟是件麻煩的事,所以他選定五六個最富的納稅人,命令他們補償因收稅員的沒有支付力量而失去的款項。隨後教區重新徵收賦稅,去補償這五六個人。這樣的重新徵收賦稅經常多於徵收賦稅年份的貢稅。

    當一種稅徵收在某一特殊貿易部門的利潤之上時,商人們全都小心不讓送往市場的貨物多於他可以通過足夠補償墊支稅額的價格賣出的數量。有些人從這樣的貿易中抽回自己的一部分資本,因此市場的供應比以前較少,於是貨物的價格上調,賦稅的最終支付就落在消費者身上。然而當賦稅徵收在農業資本的利潤之上時,從農業中抽回自己的任何一部分資本是不符合農場主的利益的。每個農場主佔用一定數量的土地,為此他們支付地租。為了合適地耕種這樣的土地,需要有一定數量的資本;抽回任何一部分這樣的必要的資本,農場主不可能更有力量去支付地租或賦稅。為了支付這樣的賦稅,他的利益絕不在於減少產物的數量,從而讓市場的供給比以前更少。所以,賦稅沒法讓他提高自己產物的價格,把最終的支付推給消費者而讓自己得到補償。

    然而,農場主也就像任何一個其他的商人一樣,一定要得到自己的合理利潤,要不然他就沒辦法不放棄這個行業。在徵收此種賦稅以後,他只有向地主少付地租才可以得到他的合理利潤。他一定要付出的賦稅越多,他所可以付出的地租就越少。當租約有效期間徵收這樣的賦稅時,無疑的可能讓農場主陷入困境或破產。在重新訂立租約時,賦稅必定會落在地主身上。

    在徵收個人貢稅的國家,對農場主應該按照他在耕種中所利用的資本的比例徵收賦稅,因此,他經常不敢擁有良好的馬群或牛群,而是想要用最惡劣、最沒有價值的農具去耕種土地。他不信任評估員的公正,所以假裝貧窮,願意看起來就好像無力支付任何東西,因為恐怕沒辦法不支付太多。由於這樣的可憐的方法,他可能沒有總是用最有效的方式去思考他自己的利益,通過減少他的產物所損失的,可能比通過減少他的繳稅所節儉的更多。儘管因為這樣的不良的耕種讓市場的供給無疑要稍微差些,然而這樣造成的價格的小小上調甚至沒法補償農場主的產物的減少,那就更沒法讓他向地主支付更多的地租。公家、農場主和地主全都是因為他的耕種退步而受到損失。有關個人的貢稅通過非常多不同的方式抑制耕種,因此讓任何一個富裕國家的主要財富來源枯竭,我已經在本書第三卷作出過評述。

    在北美的南方各州還有在西印度群島有所謂人頭稅,每一年向任何一個黑人徵收賦稅若干,是真正向農業中利用的某種資本的利潤徵收的賦稅。因為種植人大多數既是農場主又是地主,所以,賦稅的最終支付落在作為地主的他們身上,沒有任何補償。

    對耕種中利用的奴隸每人徵收賦稅若干,彷彿自古以來在全歐洲就非常常見。在俄羅斯帝國,現今仍依過去存在這樣一種賦稅。可能是因為這個原因,所有各種人頭稅常被說成是奴隸的標誌。可是,對納稅者來說,每一種稅不是奴隸的標誌,而是自由的標誌。誠然,賦稅表明他隸屬於一個政府,但是,既然他有些財產,他本人就不可能是一個主人的財產。對奴隸徵收的人頭稅和對自由人徵收的人頭稅完全不同。後者是由被徵收的人自己支付的,前者是由此外另一種人支付的。後者在大多數場合既是完全武斷的又是完全不平等的;前者在某些方面儘管是不平等的,因為不同的奴隸具有不同的價值,卻在任何方面都不是武斷的。每個主人都明白自己有多少奴隸,準確地明白自己要納多少稅。然而,這些用同一名稱表示的不同的稅,卻被覺得具有同樣的性質。

    荷蘭向男僕和女僕徵收的稅,不是對資本徵收的賦稅,而是對支出征收的賦稅,和對消費品徵收的賦稅相似。在大不列顛最近向每個男僕徵收的一基尼的稅,就是這樣一種稅。它落在中等階級的人身上最重。一年收益二百鎊的人可能僱傭一個男僕,一個收益一萬鎊的人不可能僱傭五十個男僕。這樣的稅不可能影響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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