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現時在歐洲沒有任何一個文明國家從國有土地的地租得到大多數的公共收益,然而在一切歐洲的大君主國,依然有大片土地屬於王室。它們都是林地;這樣的林地有的時候你走幾英里也看不到一棵樹;從產物和人口兩方面來看,它們只不過是荒地和國家的損失。在任何一個歐洲大君主國,賣出王室土地會得到非常大一筆金錢,假如用來償還國債,既可收回擔保品,又可帶來一筆比這樣的土地過去為王室帶來的更大的收益。在土地改良和耕種達到非常高程度、賣出時可以產生豐厚地租的國家,尋常按照三十倍年租的價格賣出土地,然而沒有改良、沒有耕種和地租低的王室土地,預期會按等同於四十倍、五十倍或六十倍年租的價格賣出。王室能夠很快享受到這樣的巨大價格在贖回擔保品後帶來的收益。在幾年之中,它還會享受到另一筆收入。當王室土地變為私有財產時,會得到非常好的改良和耕種。這些土地的產物增加,因為增加了人民的消費和收入,也會增加全國的人口。王室從關稅和貨物稅得到的收入,必定隨著人民收益和消費的增加而增加。
在任何一個文明的君主國,國王從王室土地得來的收益儘管看起來並沒有花費個人的錢,然而在事實上社會所付的代價多於對國王所享受到的任何其他同等收益所付出的代價。在所有的場合,為了社會的利益,應該用某種其他的收益去替代王室的這種收益,把土地在人民中分配,然而最好的分配方法可能就是向人民公開賣出。
用於旅遊和觀賞的土地,比如公園、林圃、散步場所等,在各個地方都被覺得是支出的原因而不是收益的來源,這些彷彿是在一個文明大君主國應該屬於王室的唯一土地。
很明顯,特殊屬於君主或國家的兩種收益來源,也就是公共資本和公共土地,作為支付文明大國必要費用的資源是既不恰當又不充足的;這種費用的大多數一定要由各種賦稅來支付,人民把自己私人收益的一部分貢獻出來,構成君主或國家的公共收益。
二論賦稅
在本書的第一卷已經解釋過,個人的私人收益最終是從三種來源產生的:地租、利潤和工資。每一種賦稅,最終必定是由這三種收益來源之一支付,或由它們同樣地共同支付的。我將會對下面各點盡可能作最好的說明:
第一,計劃落在地租上面的賦稅;
第二,計劃落在利潤上面的賦稅;
第三,計劃落在工資上面的賦稅;
第四,計劃無差別地落在私人收益的一切這三種來源上的賦稅。
對這四種賦稅的每一種的考察將使本章第二部分分為四項,之中三項又分為若干細節。從下面的評論能夠看出,非常多賦稅最終不是由計劃落在它上面的資源或收入來源支付的。
在我著手考察各種賦稅以前,一定要先提出有關通常稅收的以下四個原則。
1�P任何一個國家的國民應該盡可能地依照各自力量的大小,也就是說,按他在國家保護下所得到的收入的比例,對維持政府作出的貢獻大小。一個大國政府的支出對於個人來說,也就像一宗大地產的管理費用對共同的佃農一樣,佃農們應該依照各自在地產中的利益的大小來對管理費用作出貢獻。遵守或忽視這個準則,構成所謂的徵收賦稅中的平等或不平等。每一種最終只落在上面所說的三種收益來源之一,上面的賦稅,就它不影響其他兩種來說,必定是不平等的,我在此尤其指出這一點;在接下來考察各種賦稅時,我不再注意這樣的不平等,然而只討論某種稅收是怎樣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響的某種私人收入上面的。
2�P每個國民一定要繳納的賦稅應該是確定的,沒法是不定的。繳納的時間、繳納的方式、應該繳納的數額,對任何一個納稅人和對所有其他的人都應該是清清楚楚的。如果不是這樣,任何一個納稅人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徵稅人員權力的調節,後者能夠對令人討厭的納稅人加重稅額,或用加稅的恐嚇來索取禮物或是賄賂。徵收賦稅的不確定性會鼓勵這一類人的專橫,甚至促進他們的腐化;這一類人哪怕是既不專橫又不腐敗,也很容易是不受人歡迎的。在徵收賦稅中,任何一個人應該繳納的賦稅的確定性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我相信,從很多國家的經驗來看,非常大程度的不平等也不像非常小程度的不確定的害處那麼大。
3�P每一種賦稅應該按納稅者最方便繳納的時間和用他們最方便繳納的方式去徵收。對地租或房租徵收的賦稅在支付地租或房租的時期去徵收,是最方便納稅人繳納的,或者說,這是他最有錢納稅的時候。對作為奢侈品的消費品徵收的賦稅,最終全都是由消費者支付的,通常來說這樣的方式對他是非常方便的。他需要購買貨物時,一點一點地納稅。他有隨意買或不買的自由,假如他對這樣的賦稅感到有什麼重大的不便,那就是他自己的錯誤了。
4�P每種賦稅應該這樣來設計,讓它從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錢或阻止人民得到的錢,超出它送入國庫中的錢盡可能地少。一種賦稅可能因為下述四種方式讓它從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錢或阻止人民得到的錢,很大程度多於它送入國庫中的錢。
第一,徵稅可能要求有非常多人員,他們的薪水可能吞掉大多數的稅收,他們的額外索取可能對人民是一種額外增加的賦稅。
第二,賦稅可能妨礙人民的勤勞,抑制他們去從事某一業務部門,然而這一部門原本是能夠維持和僱傭大量的人手的。當賦稅迫使人民去納稅時,它可能減少或消滅可以讓人民比較容易地去從事上面所說的業務的一部分資源。
第三,對試圖逃稅然而沒有成功的不幸的人,實行沒收和罰款經常會讓他們破產,從而讓社會可能從他們的資本運用中得到的利益化歸烏有。一種欠思考的賦稅是對走私的巨大引誘。然而對走私的懲罰必定隨引誘的加強而增加。和所有尋常公平準則相反的是,法律首先造成了引誘,然後又懲罰受到引誘的人;法律通常還按對犯罪引誘的大小去加重懲罰,然而這樣的情況原本是應該減輕處罰的。
第四,讓人民受到徵稅人員的時常訪問和討厭的檢查,因而讓他們遇到非常多沒有必要的麻煩、困擾和壓迫,儘管困擾並不費錢,然而嚴格說來,它必然等於任何一個人願意用來擺脫這樣的困擾的支出。
因為這四種方式中的這一種或那一種,賦稅經常給人民帶來的麻煩多,給君主帶來的好處少。
上例各種準則的公平和效用是非常明顯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很多國家的注意。幾乎所有國家均依照自己最佳的判斷,想要把自己的賦稅設計得盡可能地平等,盡可能地確定,在繳納的時間和方式上盡可能地方便納稅人,在帶給國王的收益的比例方面盡可能地減少人民的負擔。下面對不同時代和國家的一點賦稅的簡單評述將要表明,一切國家的努力在這些方面並沒有獲取同等的成就。
第一項租金稅、土地地租稅
對土地地租的賦稅能夠按某一標準徵收,也就是說,對每個地區評定固定數額的地租,然後就不變更;也能夠讓稅額隨土地實際地租的變化而變化,隨著土地耕種的改良或惡化,賦稅也會有增有減。
土地稅,假如就像大不列顛的土地稅那樣,每個地區按某種不變的標準徵收,儘管在最開始規定時是平等的,必定隨著時間的推進而變得不平等,隨全國各地區耕種的改良或被忽視的不平等程度的差異。在英格蘭,各個郡和教區應徵收的土地稅是依照威廉和瑪利第四年的法律評估的,在一開始規定時就非常不平等。所以,這樣的賦稅是不符合上面所說的第一條準則的。它完全符合其他三條準則,它是完全確定的。納稅的時間就是納租的時間,對納稅人是極為方便的。
儘管在所有的場合地主都是實際納稅人,然而稅款大多數時候是由佃戶墊付的,地主一定要在納租時把它扣除。這樣的賦稅的徵收,所用收稅人員比任何其他會帶來接近同樣收益的賦稅的徵收所用人員少。因為這項賦稅在每個地區不隨地租的上調而上調,而且君主不分享地主從土地改良所得的利潤。這樣的改良誠然有的時候造成區內其他地主的破產。然而這有的時候會造成的對某一地產的賦稅的加重總是非常小的,絕不可能阻礙這樣的改良,也不可能讓土地產物降到原本會有的水平下面。因為它沒有減少產物數量的趨勢,所以它也不可能有提高產物價格的趨勢。它不可能妨礙人民的勤勞。除了納稅的不可避免之外,它沒有讓地主受到其他的不便。
地主從大不列顛一切土地按不變的固定評估徵收賦稅所得的利益,主要是因為和賦稅性質完全無關的某些外部情況。
部分地因為國家的差不多每個地區的巨大繁榮,大不列顛的幾乎一切地產的地租自從這樣的評估第一次確定以來就在連續上調,其中沒有一處的地租是在下降的。所以,地主差不多全都得到了依照他們地產現在的地租所應該繳納的賦稅,和依照往時評估的地租他們實際繳納的賦稅之間的差額。假如國家的狀況有所差別,地租因為耕種的惡化而漸漸下降,地主就會差不多全都失去這樣的差額。在革命以後所發生的事態下,地租評估的固定性對地主有利,對君主有害。在不同的事態下,它可能對君主有利,對地主有害。
因為賦稅是用貨幣繳納的,所以對土地的評價是用貨幣表示的。自從這樣的評估確定以來,白銀的價值幾乎沒有什麼變化,鑄幣的標準在重量上或者是純度方面都沒有什麼改變。假如白銀的價值很大程度上調,就像在美洲銀礦發現以前的兩個世紀中發生的情形那樣,評估的固定性可能證明是對地主非常有害的。假如白銀的價值很大程度下降,美洲銀礦發現以後至少有大概一個世紀的情況必然是這樣的,土地評估的固定性就會讓君主的這一部分收益大幅度減少。假如貨幣標準有了某些重大改變,降低同樣多的白銀的貨幣面額或提高它的貨幣面額,舉例來說,一盎司白銀不是鑄成五先令二便士,而是鑄成二先令七便士或十先令四便士,那麼,在前一種情況下會損害地主的收益,在後一種情況下會損害君主的收益。
很明顯,在和實際發生的情況稍有不同的情況下,這樣的評估的固定性對納稅人或對國家可能是很大的困難。然而,在時代的變遷中,這樣的情況在某個時候是必定會發生的。儘管帝國就像人類一切創造物一樣,全都是要滅亡的,每個帝國都想要長期存在下去。所以,每一種制度(用意在和帝國本身一樣長期存在下去)不僅應該在某種情況下是方便的,而且應該在一切情況下都是方便的;不僅應該適宜於暫時的、有的時候的或意外的情況,而且還應該適宜於同樣的情況。
法國有幾位自稱為經濟學家的學者,曾經建議採用一種隨地租的變化而變化的土地稅,也就是隨著耕作的改良或被忽視而有升有降的稅。他們覺得,一切的賦稅最終都落在土地的地租上,因此應該對一定要最終納稅的資源平等地徵收。說所有的賦稅應該盡可能平等地落在一定要最終繳稅的資源上,這必然是對的。然而他們用來支持自己非常微妙的理論的,是形而上學的論證,我們沒有必要實行這樣的令人不愉快的討論,只從接下來的評論就能夠充分表明,什麼是最終落在土地地租上的賦稅,什麼是落在某種其他資源上的賦稅。
在威尼斯的領土內,農場主租賃的一切可耕地都是按地租的十分之一徵收賦稅的。租約登記在公家登記簿上,由各省或各地區的賦稅官員來保管。當地主自己從事耕種時,地租按公平的評估來定值,而且降低稅額的五分之一,所以對這樣的土地地主只按假定地租的百分之八而不是百分之十納稅。
這樣的土地稅必然比英格蘭的土地稅更加平等。它可能不完全是那麼確定,賦稅的評估可能經常給地主帶來非常大的麻煩,它在徵收上也可能更為費錢。
然而,這樣的管理制度可能這樣來設計,以便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這樣的不確定和減少這樣的費用。
舉例來說,能夠規定地主和佃戶一定要共同在公家登記簿上登記他們的租約。能夠規定對隱瞞或篡改出租條件的給予恰當的懲罰;假如將罰款的一部分給予兩方中揭發或控告另一方有隱瞞或篡改行為的一方,就能夠有效地阻止他們聯合起來詐取公共收益。從這樣的記錄簿中,能夠完全瞭解租賃的一切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