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利益在於,讓每日、每星期、每月的消費盡可能地和季節的供給保持準確的比例。國內穀物商人的利益也是如此。就他所可以判斷的按這樣的比例向人民供應穀物,他就可能將自己的一切穀物賣到最高的價錢,得到最大限度的利潤;憑他對穀物狀況的瞭解,和他對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銷售量的瞭解,他可以或多或少地準確判斷,人民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這樣方式的供應。不用思考人民的利益,他只思考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說,在荒歉的年份,也會被引導到就像有智慮的船主有時只得那樣對待他的船員一樣,去對待人民。當船主預見到食物逐漸缺乏的時候,他會減少船員的食物供給量。儘管因為過分小心,他有時的行為超過實際的需要,然而比起有時因為沒有遠慮的行為而讓他們遭受的危險、困苦和毀滅來說,船員們因這樣的不便而遭受的痛苦實在算不了什麼。
與此相同,國內穀物商人有時因為過分貪婪而讓自己的穀物價格稍微高於季節的荒歉所要求的,人民因為這樣的行為造成的不便(這樣的行為實際上讓他們免於季節終了時的飢餓)所遭受的痛苦,比起在季節之初因為比較大方的處理方式可能遭受的痛苦來,也算不了什麼。穀物商人自己是因為這樣的過分貪婪而受害最大的,他不僅要面對通常由此引起的對他的憤怒,並且,就算他可以逃脫這樣的憤怒的後果,他在季節終了時手頭還留下一定數量的穀物,假使下個季節豐收,他也只得低價賣出。
誠然,假使一大群商人擁有一個大國的一切穀物,他們的利益或許就像人們所說的荷蘭人對待馬魯加斯群島的香料那樣,毀滅或拋棄其中的大多數,以維持剩餘香料的價格。然而,也就是說,哪怕是通過法律的暴力行為,也不可能對穀物建立廣泛的壟斷;在法律聽憑這樣的貿易自由進行的地方,穀物在一切商品中是最不容易為少數大資本通過買光它的大多數進行囤積或壟斷的。它的價值遠遠多於少數私人的資本的可以購買的範圍,也就是說,即使他們能夠購買,穀物的生產方式也使得這樣的購買完完全全沒有辦法實現。因為在任何一個文明國家,穀物是每一年消費額最大的商品,所以每一年用來生產穀物的勞動量也比用來生產任何其他商品的勞動量更大。當它第一次從地上收穫時,它也必定比任何其他商品更快地分散在更多的人中;所有這些擁有者絕沒辦法像少數製造商那樣就聚居在一個地方,而必定是分散在全國各個不同角落。
這些最開始的所有人或是在近地直接供應消費者,或者是供應其他的內地商人,由他們去供應消費者。所以,內地的穀物商人,包括農場主和麵包師在內,必定比經營任何其他商品的商人人數更多,他們的分散狀況讓他們完完全全不可能進行任何廣泛的聯合。所以,假使在歉收年份他們之中有人發現自己手頭的穀物大大多於在季節終了以前按時價所售出的,他絕不可能想到要維持這個價格,讓自己遭受損失,讓競爭者得到一切好處。也就是說,降低價格,通過在新穀物開始上市以前便將自己的穀物脫手。如此而來調節任何一個商人行動的動機和利益,一樣會調節任何一個其他商人的行動,讓他們全都依照這樣的價格賣出穀物:也就是說,依照他們的最佳判斷,最適宜於季節豐歉程度的價格。
凡是認真研究過十八世紀或是上兩個世紀歐洲任何地方所遭受到的糧食不足或饑荒的歷史的人(之中有幾次我們有非常準確的記錄),我相信都可以發現,糧食不足從來不是因為內地穀物商人的任何聯合或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而是因為真正的稀少,真正的稀少在某些地方有時或許是因為戰爭的浪費,然而在絕大多數場合乃是因為天時不利;饑荒絕不是因為任何其他原因,而是因為政府的暴力,它想要用不恰當的手段補救糧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難。
在不同地區能夠自由通商和交通便利的穀類生產大國,因為最不利的年成所造成的穀類稀少也絕不可能大到足夠造成饑荒;收成最差的年成,假使儉省節約地加以管理,在一年中也可以維持同通常豐收年份以比較寬鬆的方式所可以維持的相同人數。對作物最不利的季節,莫過於大旱或是連續不斷的陰雨。然而穀物在高地和低地,在過於潮濕和過於乾燥的地方同樣都可以種植,所以對一個地區有害的乾旱或淫雨對另一個地區可能有利;儘管在潮濕或乾旱的季節的收成比在氣候適宜的季節要少很多,一個地區的損失仍然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從另一地區的收益得到補償。
在盛產大米的國家,作物不僅要求有非常濕潤的土壤,而且在它的生長時期內一定要浸在水中,所以乾旱的影響更加可怕。然而,即便在這樣的國家,假使政府允許自由貿易,乾旱或許也不會那樣普遍,以至必然造成饑荒。幾年以前在孟加拉發生的乾旱,或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嚴重的糧食短缺。東印度公司職員們所訂立的某些不合理的規章制度所帶來的某些不明智的限制,或許不免讓這次糧食短缺變成了饑荒。
當政府為了補救糧食缺少帶來的困難,命令一切商人按照覺得合理的價格賣出他們的穀物時,它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商人將穀物送入市場,這有時或許在季節開始就造成了饑荒;或是在商人將穀物送達市場時,它又使得人民能夠並鼓勵他們迅速消費穀物,以至於在季節結束以前必定造成饑荒。沒有限制的毫無拘束的穀物貿易自由是防止饑荒災難的唯一的有效方法,也是緩解糧食不足困難的最佳方法。因為真正短缺的困難是沒有方法消除的,只可能給予緩解。沒有任何一種貿易比穀物貿易更應該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也沒有任何一種貿易比穀物貿易更需要有法律的充分保護,因為沒有哪一種貿易比穀物貿易更加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感情緒。
在穀物歉收的年份裡,下層人民把自己的困難歸於穀物商人的貪婪,商人變成了他們憎恨和憤怒的對象。所以在這樣的場合,他非但得不到利潤,還經常面臨破產的危險,他的穀倉有可能受到群眾暴力的搶劫和破壞。然而,正是在穀物稀少的年份,穀物價格高昂,穀物商人期望獲取他的大部分利潤。他通常和某些農場主簽訂合同,讓農場主在若干年內按照一定的價格向他供應一定數量的穀物。合同價格是依照覺得適中的或是合理的價格來商定的,即普通的或平均的價格。在最近的各個歉收年份以前,普通價格大概為小麥每誇特二十八先令,其他穀物的價格依照這樣的比例。所以,在歉收年份,穀物商人按普通價格購入大多數穀物,卻通過高出很多的價格售出。
然而,這樣的特別利潤僅足夠讓他的行業和其他行業處於公平的水平上,僅夠補償他在其他場合受到的很多損失,穀物本身有非常容易腐爛的性質,穀物價格經常有沒有方法預見的波動;單是這種情況,似乎就足夠說明,穀物貿易很少有像在任何其他行業那樣發大財的。只有歉收的年份才可能非常有利,然而在那樣的年份又受到群眾厭惡,這就讓有品格、有財產的人不情願從事這樣的行業。這個行業就由一些次等商人來經營:磨坊主、制粉人、麵包師、售粉商人還有若干可憐的小販,他們差不多是國內市場上生產者和消費者間的唯一中介人。
歐洲的古代政策對於不利於這樣對公眾有利的行業的群眾厭惡不設法消除,反而彷彿給予認可和鼓勵。
愛德華六世在第五、六年的第十四號法律規定,凡是購買小麥或穀物然後有意再賣出的人,應被視為不合法的囤積者,初犯判處監禁兩個月,沒收他的穀物;再犯判處監禁六個月,罰款雙倍於他的穀物的價值;第三次犯判處戴枷,監禁期限由國王隨意決定,沒收他的一切貨物和牲畜。歐洲大多數其他地區的古代政策,不比英格蘭的古代政策更好。
我們的祖先彷彿覺得,人民從農場主那裡購買穀物會比從穀物商人那裡購買穀物更便宜,他們擔憂穀物商人在付給農場主的價格之外,還索取格外高的利潤。所以,他們想要完完全全取消他的行業。他們甚至想要阻止任何一種中間人從事到生產者和消費者中來,這就是他們對自己所稱的穀物販運商行業施加很多限制的用意,凡是沒有獲取特許狀,無法證明他是誠實公平的人,一律不准從事這樣的行業。依照愛德華六世的法律,一定要經過三個治安推事核准,才可以發給這樣的特許證。然而,即便有了這樣的限制以後仍然覺得不夠,還有一項伊麗莎白的法律規定——只有一年開庭四次的法庭才有發給特許證的權力。
歐洲古代的政策,是想要用這樣的規則來管理農業——鄉村最大的行業:這樣的規則和所建立的關於製造業——城市最大的行業——的規則完全不同。它讓農場主除了消費者與他的直接代理人——穀物販運商之外沒有其他的顧客,想要強迫農場主不僅從事農場主的行業,還要從事穀物批發商或穀物零售商的行業。反過來,它在很多場合禁止製造商從事商店老闆的行業,也就是說,製造商不得零售自己的貨物。它的用意是,用前一種法律來促進國家的一般利益,讓穀物價廉,然而或許並不非常理解怎樣才可以做到這一點。它想要用後一種法律來促進某一部分人——商店老闆的利益,覺得假使讓製造商從事零售,售價就會比店舖老闆低廉得多,從而毀滅零售商的行業。
然而,即便讓製造商自己開店,零售他的貨物,他也沒辦法比普通的商店老闆售價更低。他投入到自己店舖中的資本,必定是從他的製造業中抽調出來的。為了和他人的營業保持在同一水平上經營自己的營業,他的一部分資本一定要獲取製造商的利潤,然而另一部分資本卻一定要獲取商店老闆的利潤。舉例來說,假定在他居住的城市,製造資本和商店資本的普通利潤都是百分之十,這樣而來,他在自己店舖中賣出的每一樣貨物都應收取百分之二十的利潤。當他把貨物從自己的工廠送到自己的店舖時,他一定要按可以把它售予一個商人或店主的價格計值,後者會依照批發來購買。假使他估值太低,就會損失掉他的製造資本當中的一部分利潤。當他從自己的店舖再把貨物售出時,除非他得到和一個店主賣出時相同的價格,要不他就會喪失掉他的店舖資本的一部分利潤。
可見,他儘管看起來好像在同一樣貨物上得到了雙倍的利潤,然而因為這些貨物先後為兩種不同資本的一部分,他在所利用的一切資本上只得到了單一的利潤,假使他所得的利潤較此少,那麼他就是一個虧損者,或者說他所運用的一切資本不及他的大多數鄰人那樣有利。
不允許製造商去做的事情,卻在某種程度上強迫農場主去做:把他的資本分散在兩種不同的用途上;把一部分資本投入到倉庫和乾草場,供應市場的不時需求;把另一部分資本投入土地耕種。然而他既沒辦法通過少於農業資本的普通利潤來利用後者,同樣也沒辦法通過少於商業資本的普通利潤來利用前者。不管在穀物商人營業中實際利用的資本是屬於叫做農場主的人還是屬於叫做穀物商的人,在兩種場合都要求有同等的利潤去補償所有人——這樣來運用資本,以讓他的營業和其他行業處在同一水平上,並阻止他有興趣很快地改變自己的行業。可見,這樣而來,被強迫去從事穀物商人行業的農場主,沒辦法通過比在自由競爭場合其他穀物商人的售價更低的價格賣出自己的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