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61章 卷三·論羅馬帝國崩潰後城市的興起與進步 (1)
    羅馬帝國衰落之後,城市居民的處境並不會比鄉村居民好。當然,他們被看做是一種和古代希臘以及意大利共和國的最初居民十分不同的人。後者主要由地主構成,他們是最開始分割公共土地的人,他們認為把他們的房屋建在彼此的附近,環繞以圍牆,來進行共同的保衛比較方便。反之,在羅馬帝國衰落之後,地主好像一般住在各自地產的城堡內,住在自己的佃農以及依附者中間。城市主要由商人以及技工居住,他們在那個時候似乎處於一種奴隸或者近似奴隸的地位。我們發覺,向某些歐洲主要城市居民頒布的特許狀所賦予的特權,足以表明在此之前他們是什麼樣的人。這些人民被賦予的特權有:並沒有經過領主許可,能夠讓自己的女兒出嫁;自己死之後,由子女而不是由領主繼承自己的財物;能夠訂立遺囑,處置自己的遺產。由此可見,在賦予這些特權之前,他們完全或者將近和鄉村土地佔用者一樣,處在奴隸的境地。

    確實,他們好像是一種十分貧窮、低賤的人民,他們常常帶著貨物,從一個地方到另外一個地方,從一個集市到另外一個集市,四處求售,就好像現今沿街叫賣的小販一樣。在那個時候歐洲所有的國家,稅捐是向旅行者的人身以及貨物徵收的,當他們經過某些莊園的時候,當他們通過某些橋樑的時候,當他們在集市上帶著貨物從一個地方走到另外一個地方的時候,當他們在集市上設立攤點的時候。這一些稅收在英格蘭稱做過境稅、過橋稅、落地稅以及攤販稅。有的時候由國王,有的時候由大領主——他在某一些場合好像有權這樣做——特許某一些商人,特別是住在他們自己領地以內的商人免納所有這些稅捐。

    這一些商人因此稱做自由商人,即使在其他方面還是處於奴隸地位或者接近奴隸的地位。他們常常向自己的保護人每年繳納一次人頭稅,作為回報。在那個時候,沒有金錢上的考慮是不會給予保護的,這種人頭稅或許可以看做是對於保護者因他們免納其他各稅所遭受損失的補償。在開頭,這種人頭稅以及這種豁免,二者似乎完全只限於個人,僅僅影響到具體的個人,當他們在世的時候,或者憑他們的保護者的好惡。從幾個英格蘭城市的土地勘察所公佈的十分不完全的記載來看,有的時候常常提到某一市民,為了這種保護向國王或者向某些其他大領主所繳納的稅收是多少;有的時候僅記載所有這些稅收的總數。

    不過不管城市居民的最初處境是怎樣低賤,他們看來顯然要比鄉村土地佔用者獲得自由以及獨立早得多。國王收入中有部分是這種城市人頭稅,常常由國王定出稅額,在一定年限之內包給他人代為徵收,有的時候是包給各郡的司法行政官,有的時候是包給其他的人。市民們經常自己獲得足夠的信用,被允許承包本市這種稅收,對於全部稅收共同地、分別地負責。用這種包稅方式,我相信對於歐洲各國君主的一般經濟是最為合適的,他們經常將整個莊園交給全體的佃農包辦,後者共同地、分別地對於全部稅收負責;但是作為回報,允許他們按自己的方式去收集,並且經由自己的官員之手交入國王的國庫,如此就完全免受國王官吏的羞辱;這種情況在那個時候被認為是非常重要的。

    在開瑞,城市稅收或許是包給市民代征,就像包給其他的承包人一樣,僅限於一定的期限。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好像形成了一種普通的做法,永久地包給市民代征,稅額嗣後永遠不改變。納稅就這樣變為了永久的,作為回報的豁免當然也就成為永久的。所以,這種豁免已經不再是個人的,之後無法看做是給予個別人,而是給予某個城市的一切市民,所以,城市稱做「自由市」,市民稱為「自由市民」或者「自由商人」。

    城市市民除去享有這種權利以外,還被普遍賦予上述的各種特權,也就是嫁女權、子女承繼權以及遺囑處理財產權。之前這種特權是否常常和貿易自由一道賜給作為個人的某一些市民,我不瞭解。我想或許是這樣,即使我提不出什麼直接的證據。不過,無論情況如何,賤民地位以及奴隸地位的主要特徵已經這樣從他們身上滌除,從我們現在「自由」一詞的含義來說,他們這個時候最起碼是變得真正的自由了。

    還不只這樣,他們在這個時候一般構成了一個社團或者市區,有權選舉自己的市長以及市議會,有權為自己的治理制定法規,有權建立城垣實施自衛,有權命令自己的全體的居民接受一種軍事訓練,讓他們負擔警戒以及防守的義務,這就是說,在古代所理解的,不論黑夜以及白天,都要保衛以及防守這一些城垣,防止一切的進攻以及偷襲。在英格蘭,他們一般能夠免於向州郡法庭提出訴訟,他們之間所有的訴訟除公訴之外,均可以由自己的市長裁決。在其他的國家,常常賦予市長們以更大得多以及更廣泛得多的司法權。

    對於容許其包征自己稅收的城市,或許必須給予它們以某種強制性的司法權,使之可以迫使自己的公民納稅。在那樣混亂的年代,假如讓它們到任何其他法庭去尋找這種裁判,或許是非常不方便的。不過這看起來好像是令人吃驚的:歐洲所有各國的君主,為何要通過這種方式,用一部分稅收——它在所有的各種稅收中,伴隨著事物的自然發展而增加,既不用自己費錢,也不用自己費心——去交換一種固定的永遠不可能增加的租稅?除此之外,為何他們要通過這種方式,就在自己領土的中心,建立一種獨立的共和國?

    為了明白這一點,需要記住:在那個時候,歐洲並沒有一國的君主有力量在他的整個國土當中保護他的臣民的弱小的部分,使之不受到大領主的壓迫。那些法律無法保護、自己又並沒有強大到足夠捍衛自己的人們,就只有兩種出路,要麼去請求某一個大領主的保護,為了獲得這種保護,他只好變成他的奴隸或者農奴;要麼成立相互的保衛的同盟,以便彼此共同保護。城市的居民當做單獨的個人來看,是沒有力量捍衛自己的;不過和鄰人們建立互衛同盟以後,他們就可以進行不容輕視的抵抗。領主們鄙視市民,將他們不僅看做是另外一個階級的人,並且看做是被釋放奴隸的一部分,幾乎與自己是不同的族類。市民的財富總是激起領主們的嫉妒以及憤怒,一有機會就掠奪,毫無憐惜之心以及懊悔之意。市民自然是憎恨以及畏懼領主。國王也憎恨以及畏懼領主;他即使也鄙視市民,卻並沒有理由要憎恨以及畏懼他們。

    所以,共同的利益促進市民支持國王,也促進國王支持市民,共同反對領主。市民們就是國王的敵人的敵人,盡力使得這一些敵人的敵人安全以及獨立,是符合國王的利益的。國王讓市民們能夠有自己的市長,為了實行自治,有制定法規的特權,可以建立城垣以實行自衛,能讓所有的居民接受一種軍事訓練,這樣一來,他在自己的權力範圍之內,就賦予了市民來保證安全以及獨立於貴族的一切手段。不建立這種非常正規的政府,就沒有這種強迫居民按某種計劃或者制度行事的權力,任何的自願的互衛聯盟都無法使他們得到永久的安全,也無法使他們給予國王以任何的重大的支持。賦予他們以永久的包征本市賦稅的權利,國王就從自己想要讓它成為自己的朋友,假如可以這樣說的話,使之變成自己的同盟軍的人心中驅除了所有妒忌以及猜疑的基礎,不怕他在以後會壓迫他們,或者是提高他們城市的租稅,或者是將其包給其他人去徵收。

    所以,與他們的領主最為不和的君主,似乎也是在給予城市這種特權方面最慷慨的君主。比如,英格蘭的約翰國王對於他的城市好像是毫不吝惜的恩人。法國的腓力一世對於他的領主喪失了所有的權威。依據丹尼爾神甫說,到他統治的後期,他的兒子路易——之後稱為肥路易——曾經和國內各主教商量,什麼是約束大領主暴力的最適當的辦法。主教們有兩個建議:一是在國王領土之內的每一個大城市設立市長以及市議會,以建立一種嶄新的管轄體系。二是組織一個新的民兵,讓各城市的居民在各自的市長統帥之下,在恰當的場合開出去支援國王。依據法國考古學家的意見,法國城市的市長以及議會制度應從這個時期算起。正是在蘇阿要比亞王室各國王統治衰落的時候,德國大多數的自由市首次被賜予他們的各種各樣的特權,著名的漢薩同盟第一次變得難以克服。

    在那個時候,城市民兵好像不弱於鄉村民兵,因為他們在緊急的時候可以較為迅速地集合,常常在和鄰近領主的爭執中佔據優勢,在意大利以及瑞士這樣的國家,城市距離政府的主要中心較為遙遠,因為本國的天然力量,還有其他原因,城市一般變成了獨立的共和國,在本地區戰勝了所有貴族,強迫它們拆除自己在村莊的城堡,像其他的平民一樣,住在城市。這就是伯爾尼還有瑞士其他幾個城市的簡史。假如你把威尼斯——這個城市的歷史略微有不同——除外,所有的意大利各個重要的共和國的歷史也是如此,在十二世紀到十六世紀初,其數目巨大,時起時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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