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54章 卷二·論借貸資本 (2)
    在西印度發現之前,百分之十好像是歐洲大多數地區的普通利息率。從那個時候起,在不相同的國家降到了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還有百分之三。我們不妨假設,在每一個具體的國家內,白銀的價格和利息率準確地同比例下降;則在那一些國家裡,比如說,那裡的利息已然從百分之十降到百分之五,同量的白銀現在只能夠購買之前所能購買的貨物的一半。我確信,這個假設不會在任何的地方都和事實相符,但是它有利於我們現今正在研討的看法。並且即便是根據整個假設,白銀價值的下降也完全不可能有些微促使利息率下降的趨勢。假如現在一百鎊的價值相當於過去五十鎊的價值,則現在十鎊的價值也就僅僅等於過去五鎊的價值。無論降低母本價值的原因是什麼,它肯定也會降低利息的價值,並且完全以相同的比例降低。母本價值和利息值間的比例需要保持不變,即使利息率從未改變過。相反,通過利息率的改變,這價值之間的要比例肯定改變。假如現在一百鎊的價值僅僅等於過去五十鎊的價值,則現在五鎊的價值就只可以等於過去兩鎊半的價值。所以,通過降低利息率,從百分之十下降到百分之五,我們對於使用資本(假設它等於其先前價值的一半)所付的利息僅僅等於先前利息的價值四分之一了。

    每當以白銀為商品流通手段的時候,假如商品的數量保持不變,而白銀數量增多,它就僅僅會造成白銀價值降低的結果。各種貨物的名義價值將會增大,但是它們的實際價值絕對和之前相同。它們能夠交換更多的白銀,不過它們所能支配的勞動,它們所能供養以及僱傭的人數將和之前完全相同。即使把同量的資本從一方轉移到另外一方所需的白銀數量或許會更多一些,但是國家的資本卻仍然原樣未變。即使讓和像一個囉唆的代理人的轉讓證書一樣,將更加冗長,但轉讓的東西將完完全全和之前一樣,並且也只能產生相同的結果。維持生產性勞動者生活的基金並沒有改變,對於生產性勞動者的需求亦將和原來相同。所以,他們的價格或者工資即使名義上大了一些,但事實上相同。

    他們將獲得的白銀的數量會多一些,但是他們能夠購買的貨物的數量相同。資本的利潤無論在名義上還是實質上將完全相同。勞動工資常常都是以支付勞動者的白銀的數量來計算的。所以,當白銀的數量增多,勞動者的工資幾乎也會增加,即使它們有的時候可能並不比之前多。不過資本的利潤並不是由他們所得到的白銀的數量來計算的,而是由白銀的數量和投入的整個資本的比例來計算的。如此一來,在一個國家當中,一個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每週五先令,則資本的普通利潤就是百分之十。不過這個國家的全部資本和從前相同,國內享有這個所有的資本的個人所持有的不同的資本之間的競爭肯定和從前一樣。他們在做買賣的時候遇到的利和害也和從前相同。所以,資本和利潤間的普通比例也將和之前相同,而貨幣的普通利息也將和之前一樣。因利用貨幣而支付的利息肯定受利用貨幣一般所能獲得的利潤的支配。

    反之,當國內促使商品流通的貨幣量不變的時候,國內商品年流通量的增長,除了會提高貨幣的價值外,還會產生很多其他的重要後果。這時國家的資本,即使名義上可能未變,實際上將獲得增長。它可能繼續由同量貨幣表示,但是它將支配的勞動量要比之前大。它能夠維持以及僱傭的生產性勞動量將增加。所以,勞動的需求也將會隨之增加。勞動工資自然將隨著需求而提高,但是表面上或許也顯得下降,支付工資的貨幣量或許還小一些,不過那小量的貨幣卻可購買比之前更多的貨物。資本的利潤無論是實質上還是表面上都會減少。國家的整個資本擴張了,構成所有的資本中的不同資本間的競爭將會自然而然隨著擴張而加劇。資本的所有者也只好滿足於取得他們各自的僱傭勞動生產品中較小的比例。總是和資本利潤保持同步的貨幣利息則能夠以這種方式大大減少,即使貨幣的價值,也就是一定量貨幣所能夠購買的貨物量大大地增加了。

    有一些國家裡,貨幣的利息被法律所禁止。不過由於在任何地方使用貨幣都可得到一些好處,所以在任何地方對於貨幣的使用都應有所回報。禁止利息的法規不僅僅沒能阻止利息,根據經驗反而增加了高利貸的惡果。債務人不僅僅需要支付貨幣的報酬,並且要對於出借人冒風險接受這種報酬支付一筆費用。假如可以這樣說的話,他需要保證出借人不會遭受對於高利貸的罰款。

    在容許利息的國家,為防止重利盤剝,法律常常規定一個不受處罰能夠收取的最高利率。這個利率常常多少高於市場的最低利息率,也就是那一些能夠提供絕對可靠擔保的借款人借用貨幣的時候所付的最普通的價格。假如這個法定利息率定得低於市場最低率,其結果將無異於全然禁止利息。假如取得的報酬少於貨幣的使用值,債權人就不會將錢借出去。所以債務人必須為債權人所冒風險而承受使用貨幣的全部價值支付一定費用。假如利息率規定得剛好在市場的最低價格,它就無法提供最可靠的擔保人,迫使他們去求助高利貸者。在大不列顛這樣的國度,貨幣借貸給政府的利息是百分之三,貸給有可靠擔保的私人利息是百分之四以及百分之四又二分之一;現今的法定利率為百分之五,或許是最恰當的了。

    應當看到,法定利息率即使應該多少高於,但是不應過高於市場最低率。比如說,假如大不列顛的法定利息率規定高達百分之八或者百分之十,大多數的貨幣就會放貸給揮霍者以及投機商,只有他們願意出這麼高的利息。殷實的人只能以使用貨幣所獲的利潤的一部分作為使用貨幣的報酬,因此不敢參與競爭。這樣國家大多數的資本將不會有可能落在把資本用在有利可圖的事業上的人手中,而會被扔給了最可能浪費以及毀滅它的人的手中。相反,假如法定利息率規定得略高於投機的人。這個時候借錢出去的人從殷實的人那裡得到的利息和從揮霍者以及投機者那裡獲得的利息相同,而他的錢在前者的手中要比在後者的手中安全得多。如此一來,國家的資本就大多數都在最可能把資本用於有利可圖的事業上的人的手中。

    並沒有法律可以把普通利息率定在法律制定的時候的市場通用的最低利息率之下。即使,法國國王想借1766年法令將利息率從百分之五降低到百分之四,人們卻以不同途徑逃避這個法律,貨幣仍然以百分之五的利息在法國出借。

    應當注意到,土地的普通市場價格各地都是取決於普通的市場利息率。有資本不願意麻煩親自使用,而又想以此得到收入的人都要再三考慮是用資本來購買土地呢,抑或是把它出借取息。土地的可靠性是最大的。此外各地一樣,它還伴隨有這種財產所特有的其他的幾種優點。所以有資本的人常常都寧願從土地上去獲取比較小的收入,而不願意去放貸取息以謀取什麼其他的。那一些優點足夠補償收入上的一定的差額;但是它們也僅僅能補償一定的差額。假如土地的地租遠落後於貨幣的利息,差額過大,就會沒有人願意買土地,土地就會立刻降低其通常價格。相反,假如那一些優點遠遠超過補償那份差額,則每一個人就都會願意買土地,土地很快又可以提高其通常價格。當利息為百分之十的時候,土地的售價常常為年租的十倍以及十二倍。當利息下降到百分之六、百分之五以及百分之四的時候,土地的價格就會漲到年租的二十倍、二十五倍甚至三十倍。法國的市場利息率高過英格蘭,而土地的平常的價格又低於英格蘭。在英格蘭,它的售價常常為年租的三十倍,而在法國是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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