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史 第一編·第五章  墨子及其構建的墨家哲學 (3)
    後期墨家認為,辯論的根本目的是要「明是非之分」,「明同異之處」以「決嫌疑」。因此,辯論必須以客觀事實為根據,遵循一定的邏輯原則。在《小取》篇中,後期墨家對辯論的一些基本邏輯原則作了說明。第一條是:「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這是說辯論時必須瞭解所辯論的事物的情況,符合客觀實際,同時要充分瞭解對所辯論事物的各種意見的同異。第二條是:「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這是說,使用的名詞或概念,必須要能反映客觀的實際內容,命題或判斷(「辭」)要正確地表達其含義(意),論證(「說」)要有充分的根據(「故」)。第三條是:「以類取,以類予。」「類」是表示同類事物的共同概念。這是說,在辯論時要遵守類概念的原則,在同一類概念中選取已知部分提出例證(「取」),同樣依據同一類概念進行推論(「予」)。後期墨家很重視邏輯上的類概念,認為只有同類才能相類比,互相推論。把不同類的事物或概念硬拉在一起相比或進行推論,是根本錯誤的。第四條是:「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力。」這條要求辯論者不要把自己的意見強加於人。自己所承認的不可非難別人承認,自己不承認的也不可要求別人承認。

    在此基礎上,後期墨家對概念、判斷、推理等邏輯學上的一些基本範疇做了深入的研究。

    關於概念,後期墨家首先用唯物主義觀點肯定,概念是表示客觀事物的,他們認為:「所謂,實也;所以謂,名也。」這就是說,「實」是客觀對象,是第一性的;名詞,概念是表達客觀對象的,是第二性的。上面說到的「以名舉實」,所謂「舉」,《經上》說「舉,擬實也」,就是模擬客觀對象的意思。後期墨家還認為名詞、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屬性,只能存在於事物之中,而不能離開具體事物獨立存在。因此,他們批判了公孫龍所謂事物屬性或概念可以獨立「自藏」的客觀唯心主義。他們反對「離堅白」的觀點,認為「堅」,「白」是聯繫的。他們說,「堅」,「白」兩種性質,只有分別在不同的事物中才是互相分離的,如果同在一塊「石」中,那「堅」、「白」、「石」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他們批判公孫龍「自藏」的觀點說,所謂得「白」時無「堅」,得「堅」時無「白」,那只是由於感官的不同,因而得到的感覺不同。這對某一感官來講,只有「知」與「不知」的區別,而絕沒有存在或不存在的區別。

    後期墨家對概念的分類也做了研究。他們把概念分為三類:「達」、「類」、「私」。「達」是指最高最普遍的名詞或類概念,如「物」這個名詞或概念,包括了所有的事物。「類」,《經說上》中說:「命之馬,類也,若實也者,必以是名也。」這是說,「類」是指一般的同類事物的共同概念,例如馬這個概念包括一切馬。「私」,《經說上》中說:「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於是實也。」這是講的專指某一事物的專有名詞或個別概念。這種不同等級的類概念,後期墨家認為是有類屬關係的。所以他們批判公孫龍「白馬非馬」。他們說:「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驪(黑色)馬,馬也。乘驪馬,乘馬也。」這是說,不管馬的顏色是白的還是黑的,都包括在馬一類中,所以馬的概念的外延應當包括白馬、黑馬——一切馬在內。乘白馬也好,乘黑馬也好,應該說都是乘馬。後期墨家概念分類的思想,對以後荀子的邏輯思想有很大的影響。

    關於判斷,後期墨家認為,判斷是用來表達客觀事物或思想的確定含義的。即所謂「以辭抒意」。他們對判斷也進行了初步的分類。例如提出「盡」、「或」、「假」等幾類判斷。「盡」,在《經說上》中說:「盡,莫不然也。」這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全稱判斷,或選言判斷中的窮盡形式。關於「假」,《小取》篇說:「假者,今不然也。」「今不然」是指目前還不存在的情況,也就是一種假設,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假言判斷。「或」,《小取》篇中說:「或也者,不盡也。」這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特稱判斷,或選言判斷中的不盡形式。

    後期墨家還認為,要得到正確的判斷,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正確的推理,即所謂:「夫辭以故生,以理長,以類行。」「故」是指判斷的理由、原因。後期墨家認為,「故」有兩類,「大故」和「小故」。《經說上》中說:「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這是說,有了這個條件,並不一定就產生那種現象,但是沒有這個條件,則一定不能產生那種現象。這是說的事物或現象產生的必要條件。「大故」,《經說上》中說:「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這是說,有了這個條件,就必然產生那種現象,沒有這個條件,就必定不能產生那種現象。這是講事物或現象產生的既必要又充分的條件,或各種條件的總和。上述《大取》中講的「以理長」,「以類行」都是作判斷過程中要遵循的正確推理方法。

    關於推理,後期墨家有相當細緻的研究。除前面已提到的「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等原則外,他們在《小取》篇中還提出了「效」、「辟(譬)」、「侔」、「援」、「推」等幾種推理方法。

    「效」,《小取》中說「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就是樹立一個標準或公式(「法」),其他事物根據這個標準或公式去倣傚,進行推論。例如,《經說下》中說:「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這是說,只要是「方」的東西,不管是木材還是石頭,都可以包括在其中。按照這種辦法去推論,凡是結果符合大前提的,就叫做「中效」,這個判斷就是有效的;反之,就是「不中效」,其判斷則無效。這種推論方法相當於形式邏輯中「三段論」式的演繹推理。

    「辟」,就是譬喻。即用另外一個具體事物來說明這個具體事物。《小取》中說:「辟也者,舉也(他)物而以明之也。」

    「侔」,《小取》中說:「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即用兩個相等的判斷進行直接對比而得出結論的一種推理方法。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的直接推理。

    「援」,《小取》中說:「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這是引用對方與自己相同的論據作為前提,進行推論的方法,也有援例作論證的意思。

    「推」,《小取》中說:「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他者同也,吾豈謂他者異也。」這是從已知事物推出尚未知事物的辦法。這相當於用類比法進行的歸納推理。關於「推」的方法,歷來有各種不同的解釋,有些學者認為是演繹法,有些則認為是演繹和歸納的綜合應用等。「不取」是未知事物,「取」是已知事物,「予之」是進行推論。拿未知事物與已知事物進行「同」、「異」的反覆比較,推論出「同」或「異」的結論。

    後期墨家還講道,在推論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各種複雜的情況,例如,有時結論是相同的,而論據則不一定相同;有時觀察的是同一個事物,而得出的結論卻不一定相同;有時前提和結論是一致的;有時則前提和結論是不一致的……所以,他們認為,在運用邏輯推理時,必須十分注意,防止產生離開事物或論題的本旨而轉向詭辯。

    但是,後期墨家雖然提出了這些注意的問題,而當他們在運用這些邏輯推理時,也還產生了許多的錯誤。如他們雖然批判了公孫龍「白馬非馬」,而他們自己卻又得出了「殺盜非殺人」的錯誤結論。這正如荀子批評的是犯了「惑於用名而亂名」的錯誤,還是掉到了脫離實際的純概念遊戲中去了。

    後期墨家在批評惠施、公孫龍等邏輯理論的錯誤中,大大發展了唯物主義的邏輯理論。後期墨家的唯物主義認識論和邏輯理論是富於戰鬥性的。他們對以前的唯心主義學派進行了一定批判的同時,他們的唯物主義哲學對以後荀子、韓非等唯物主義思想家,也有很大的影響。

    六、「循所聞而得其意」的認識論

    後期墨家根據當時自然科學的知識,對一些重要的哲學範疇作了唯物主義的說明。例如,他們對時間、空間、運動等範疇,都有比較深刻的見解。對於時間範疇,他們說:「久(時間),彌(包括)異時也。」《經說上》中又解釋道:「久,合古今旦莫。」即是說,時間範疇是包括一切具體的時間,如古今早晚等。關於空間範疇,他們說:「宇(空間),彌異所也。」《經說上》中解釋道:「宇,蒙(包括)東西南北。」即是說,空間範疇是包括一切具體的場所,如東西南北等。至於運動則是事物在時間和空間中的變遷,運動離不開時間和空間。他們曾舉人行路這種運動為例來說明運動範疇的內容。他們說:「行者,必先近而後遠。遠近,修也(距離);先後,久也(時間)。」這就是說,運動必然有先後、遠近的變化,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的運動。後期墨家在這裡講的雖然還只是最簡單的運動形態,即機械運動,但他說明了運動與時間、空間的統一關係,這在古代是十分可貴的樸素唯物主義思想。

    後期墨家發展了古代唯物主義的認識論。他們充分肯定人是能夠認識客觀世界的。他們認為,人的生命就是形體與精神活動的相結合,「生,刑(形)與知處也。」人的認識活動,是人所具有的一種能力。進一步,後期墨家明確指出,僅有這種認識能力,還不能形成人對客觀事物的認識。《經說上》中說:「知,材也。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這是說,人具有認識的能力,只是可以有認識事物的主觀條件(「所以知」),但不一定能達到對事物的認識。他們舉眼睛的例子說,眼睛有看東西的功能,如果你沒有去看東西,那就達不到「明」的認識。

    所以,人的認識能力還必須與外界事物接觸以後,才可能形成人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後期墨家說「知,接也,」認為認識就是與外界事物相接觸。而且,這是形成認識的更主要方面。後期墨家在這點上繼承了墨子重視感覺經驗的特點。他們認為一切認識必須通過感官的感覺才能得到,即使有些知識不是由當前感官的感覺得到,那也是由於經驗積累的結果。例如,《經下》中說:「知而不以五路,說在久。」《經說下》中解釋說:「智,以目見,而目以火見,而火不見。惟以五路智。久,不當以目見,若以火見。」這是說,對時間的認識,不是用「目」這樣的感官所直接得到的,而是經驗積累和概括得到的。

    根據這一思想,後期墨家把知識來源分為「親知」、「聞知」、「說知」三類。「親知」,就是親身通過感覺得到的知識。「聞知」,是由傳授得來的知識,這裡又分為直接傳授(「親聞」)和間接傳授。「說知」則是指用推理的方法得到的知識。

    後期墨家沒有停留在感性認識階段上,他們認為,感覺經驗只是認識的一個方面。他們說「知也者,以其知遇物而能貌之」,意思是說,感覺經驗是通過人的認識能力得到事物表面形象的認識。這種認識是很不夠的。因此,後期墨家提出,必須「循所聞而得其意」,也就是說,要根據感官得到的感性認識,深入一步去認識事物。這種深入一步的認識,後期墨家認為要依靠心的思慮作用。「心」的思慮作用不是憑空而來的,他們說「慮,求也力」,即思慮也是對外物的一種考察。後期墨家堅持了唯物主義經驗論的認識論,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墨子的狹隘經驗論傾向和錯誤。這對古代唯物主義認識論的發展有著重大的意義。後期墨家在當時自然科學的基礎上,對睡眠、做夢等現象也作了樸素的唯物主義解釋。他們說「臥,知無知也」,意思是,睡眠是知覺能力暫時停止活動的狀態。又說「夢,臥而以為然也」,這是說,做夢是把睡眠時產生的幻覺當做是真實的。這些樸素的唯物主義觀點,對打擊唯心主義和宗教迷信是十分有力的理論武器。

    在真理標準問題上,後期墨家強調認識必須是「名」與「實」相「合」,「志」(主觀動機)與「行」(或「功」客觀效果)相一致。他們認為,一種認識的正確與否,要表現在實踐中能否對事物作出實際的鑒別。也就是要在客觀實踐中「取去俱能之」,即分辨出對實際事物的知和不知。

    後期墨家對莊子等否定認識的客觀標準,取消是非的相對主義詭辯論,進行了尖銳的批判。莊子曾說過「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認為沒有任何客觀標準,一切認識、理論都是不可靠的,沒有用的。對於一種理論的批判,也不能以批判的多少來判定這種理論是否正確,而是要看它是否應當批判。所以說:「誹之可否,不以眾寡,說在可非。」此外,後期墨家對於真理標準的理論,也克服了墨子「三表」思想中的狹隘經驗論,杜絕了墨子由「三表」法證明鬼神存在的錯誤思想。他們反對莊子籠統地反對一切辯論。他們認為,辯論就是要把是非搞清楚,否定任何批評、辯論,那也是荒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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